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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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公司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办法

xxx公司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办法

xx公司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工作,妥善解决金融消费争议,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树立xx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良好社会声誉和形象,根据《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使用本公司提供的支付服务的特约商户中主体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的特约商户。

本办法所称金融服务指银行卡收单为主的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争议,是指金融消费者与本公司因使用金融服务所产生的民事争议。

第三条客服部负责牵头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工作,法律部、市场部、风控部、合规部和技术部等部门配合。

第四条本公司总部和各分公司应当通过金融消费者方便获取的渠道公示投诉处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场所、官方网站首页、微信公众号的醒目位置等,并设立《金融消费者投诉意见簿》,以便金融消费者行使监督、投诉的权利。

第五条技术部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信息系统的完善与管理;客服部对投诉进行正确分类并按时报送相关信息,不得迟报、漏报、谎报、错报或者瞒报投诉数据。

第六条客服部需指定专门投诉处理人员,定期对金融消费者监督意见和投诉内容进行整理、汇总、核实,并按年度向社会发布金融消费者投诉数据和相关分析报告。

第七条客服部指定投诉电话专职人员,负责做好投诉事件的记录与传达工作。

第八条法律部须不断根据监管要求优化完善重大投诉紧急处置预案。

遇到金融消费者集中大规模投诉,或者投诉事项重大,涉及众多金融消费者的,须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理;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金融秩序稳定的,须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九条金融消费者向客服部咨询、建议或者投诉的,可以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采取来电、来函、来访等方式提出。

客服部须根据消费者的诉求及相关证据进行整理,并向本公司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报告。

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工作原则

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工作原则

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工作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公正公平:金融机构应当公正、公平地对待消费者投诉,不偏袒任何一方,依法处理投诉事项。

2. 及时高效: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确保投诉渠道的畅通,积极回应消费者的合理诉求,尽快解决问题。

3. 保护消费者权益:金融机构应当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基本权益,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4. 充分沟通:金融机构应当与消费者进行充分沟通,了解消费者的具体诉求和问题,提供准确、清晰的回应和解决方案。

5. 做出有效决策: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投诉的事实和证据,做出客观、公正的决策,依法处理投诉事项,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6. 提供补偿或赔偿:对于确实存在失误或过失导致消费者受损的情况,金融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相应的补偿或赔偿,恢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7. 不断改进: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投诉处理过程中的问题和反馈意见,不断完善和改进内部的服务流程和管理机制,提高投诉处理的质量和效率。

以上原则是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工作的基本准则,有助于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商业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信访投诉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信访投诉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信访投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全省商业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金融消费者投诉,是指金融消费者对本行提供的产品种类、产品使用、服务环境,以及对其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等不满意,而提出的异议、要求解决问题等行为。

金融消费者通过客服电话提出的咨询、建议等,参照投诉处理流程办理。

各渠道投诉热线应保持随时畅通。

第三条本行信访投诉受理分工如下:省联社转办投诉、商业银行投诉热线及群众来电由贷款受理中心具体负责受理;人行消费者协会转办投诉、Z银保监分局转办投诉由消保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群众来信、来访、来电、网络投诉、省联社Z审计中心投诉热线及经由省联社Z审计中心转办的Z银保监局信访案件、市长热线等由安全保卫部信访办公室具体负责受理(包括行风热线等金融消费者服务热线的信访投诉、建议)。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业务发展部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部门,设立专职客服岗,指定专人负责人行、银保监分局转办的金融消费者服务投诉的受理、处理和相关考核、日常管理等工作,依法、合规、公正、公平地查处金融消费者服务投诉问题。

安全保卫部是信访案件管理部门,设立信访岗,指定专人负责金融消费者信访事件的受理、处理和相关考核、日常管理等工作,依法、合规、公正、公平地查处金融消费者信访投诉问题。

贷款受理中心负责受理全行客户电话投诉,对接省联社客服中心电话投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个人业务类投诉处理。

第五条本行设立并在所有营业场所对外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各营业网点设置意见箱、意见簿,接受社会公众和金融消费者的监督与投诉。

第六条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渠道。

(一)电话投诉:通过客服电话渠道,各投诉受理部门接到金融消费者投诉后,及时填写投诉处理表格,必要时可进行录音,对涉及社会知名人士、热点敏感话题、涉及对我行声誉产生负面影响的重大投诉,由各投诉受理部门及时反映到被投诉单位,迅速启动《商业银行金融消费者信访投诉事项快速联调办法》,并对处理结果进行跟踪。

金融消费投诉方案

金融消费投诉方案

金融消费投诉方案随着金融消费行业的迅猛发展,消费者对于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的投诉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

针对消费者在金融消费中的投诉问题,各大金融机构和相关部门都纷纷出台了相应的投诉处理方案。

本文将介绍几种典型的金融消费投诉方案,以供消费者参考。

一、在投诉前保留证据在消费者与金融机构发生争议时,消费者应该尽最大努力保留好涉及的证据。

比如记录通话内容、留存账单或流水记录、拍摄照片等。

这些证据可以帮助消费者更好地理清争议的来龙去脉。

如果消费者没有证据,那么金融机构可能会以消费者“无证据”的理由拒绝受理投诉。

二、及时向相关部门投诉如果消费者与金融机构沟通后,仍未解决问题,可以考虑向相关的部门投诉。

以我国为例,消费者可以向银监会、消协、证监会等部门进行投诉。

这些部门将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涉及的金融机构和产品进行调查,为消费者提供相应的维权服务。

三、与金融机构协商解决在向相关部门投诉之前,消费者也可以尝试与涉及的金融机构进行协商。

首先,消费者可以向金融机构掌握投诉渠道反映问题。

如果没有得到满意的结果,消费者可以向金融机构投诉邮箱或客服电话进行投诉。

如果这些途径都无法解决问题,消费者还可以向金融机构的上级组织投诉,比如向总部或分支机构进行投诉。

四、利用行业协会资源各大金融行业协会也会为消费者提供投诉维权服务。

消费者可以通过行业协会的官方网站获取相应的投诉信息。

行业协会也可以为消费者提供协助,对涉及的金融机构和产品进行调查,并为消费者提供相应的维权服务。

五、寻求法律帮助如果所有以上途径都无法解决问题,消费者还可以寻求法律的帮助。

消费者可以与律师沟通,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当然,这需要消费者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同时也需要消费者对涉及的金融产品和相关法律法规有一定的了解。

总之,消费者在金融消费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各种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消费者需要做好保留证据、及时投诉、与金融机构协商以及寻求法律帮助等方面的准备工作。

商业银行金融消费者信访投诉事项快速联调办法

商业银行金融消费者信访投诉事项快速联调办法

商业银行金融消费者信访投诉事项快速联调办法为进一步提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金融消费者信访投诉事项处理质量和效率,提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推动本行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和省联社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处理事项(一)拨打省联社客服中心电话、总行投诉电话、市长热线等投诉的事项;(二)通过来信来访来电向总行反映的事项;(三)人民银行H市中心支行、H银保监分局、S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H审计中心、市信访局等单位转办的信访、投诉事项。

二、基本原则(一)快速高效。

坚持快办快结,对金融消费者信访投诉事项快速反应,调查核实,对核查属实的有效投诉和信访事项,按照相关规定快速办理;对核查与事实不符的信访投诉事项,及时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二)首问负责制。

坚持谁受理、谁跟踪、谁解决、谁反馈,第一受理部门全程跟踪处理直至办理办结。

(三)协调联动。

确需多个部门协同办理的信访投诉事项,由业务发展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牵头部门)统筹协调,联动办理,务求实效。

三、职责分工根据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规定,结合本行实际,金融消费者信访投诉事项快速联调机制责任部门由安全保卫部(信访办公室)、业务发展部和条线业务部门组成。

职责分工如下:(一)安全保卫部(信访办公室)职责1.负责登记、受理金融消费者来信来访来电,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作好信访事项的交办、转送、协办和跟踪督办工作;2.承办国家有关部门、省有关部门及上级机关交办、其他单位或部门转交转办的信访事项;3.承办总行领导批示交办的信访事项;4.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落实情况,对重要的信访事项进行核查或参与核查;5.协助有关单位、部门处理与本行相关的信访事项;6.承办其他有关本行的信访事项或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7.对于有可能引起负面舆情的信访事项,及时反馈安全保卫部(信访办公室),做好舆情监测、识别、研判及应对处置工作。

(二)业务发展部职责1.负责建立、修订和完善本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相关制度和流程,完善内部控制体系;2.组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相关部门召开会议,研究推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降低信访投诉数量的办法措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向高管层报告工作,由高管层向董事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委员会报告工作;3.负责金融消费者投诉事项的受理、转办、催办、反馈(报告)等工作;对于涉及重大事项报告的投诉,第一时间反馈办公室;4.承担人民银行H市中心支行、H银保监分局、省联社、本行金融消费者投诉事项的统计、分析、报告等工作,根据投诉事项,及时转交安全保卫部和各业务部门办理并跟踪督办,按规定反馈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建立金融消费者投诉资料库,并按规定定期向人民银行H市中心支行、H银保监分局报送投诉情况报告。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以下是一个关于银行业和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示范文本。

请注意,实际的管理办法可能因不同的国家、地区和监管机构而有所不同。

这个示范文本仅供参考,具体的管理办法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银行业和保险业对消费者投诉的处理程序和方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本管理办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银行业和保险业的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

第三条定义消费者:指购买、使用或接受银行业和保险业产品和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投诉:指消费者就银行业和保险业产品和服务提出的不满、意见或索赔请求。

投诉处理部门:指银行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内负责接收、处理和回复消费者投诉的部门。

投诉处理程序:指银行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处理消费者投诉的一系列操作和流程。

投诉处理结果:指银行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投诉的处理结果和回复意见。

第二章投诉受理和处理程序第四条投诉受理银行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应设立投诉受理渠道,接收消费者投诉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消费者可以通过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金融机构提出投诉,金融机构应及时受理,并提供投诉受理单据或回执。

第五条投诉处理程序银行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程序,包括投诉登记、调查核实、问题分析、处理决策、回复消费者等环节。

投诉处理程序应公开、公平、透明,并记录相关处理过程和结果。

第六条投诉处理时限银行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应在接收投诉后,及时启动投诉处理程序,并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成处理。

对于一般性投诉,金融机构应在收到投诉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并回复消费者。

对于复杂或涉及较大金额的投诉,金融机构应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并回复消费者。

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处理,金融机构应及时向消费者说明原因,并在延长处理时限前征得消费者同意。

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

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

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在金融行业,消费者投诉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通过妥善处理投诉,机构能够与消费者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增加竞争力。

本文将探讨金融消费者投诉的处理流程和重要性。

一、投诉处理流程1. 受理与登记当消费者提出投诉后,金融机构应立即受理并登记投诉内容、时间、消费者身份等信息。

确保投诉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调查与核实金融机构应根据投诉内容展开调查,核实事实真相。

这包括与消费者核对信息、查看相关记录等。

如需调取证据,应及时办理手续。

3. 解决方案提供根据投诉的性质和实际情况,金融机构应提供符合法规和政策的解决方案。

解决方案应重视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合理合法。

4. 反馈与沟通金融机构应与消费者保持密切的沟通,及时反馈解决方案的进展情况。

在解决投诉的过程中,建立消费者与机构之间的良好交流。

5. 效果评估一旦投诉得到解决,金融机构应与消费者进行后续跟进,确保解决方案的实施效果。

如有必要,可以进行满意度调查,以了解消费者反馈。

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的重要性1. 保护消费者权益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通过有效处理消费者投诉,机构能够及时纠正问题,防范不当行为,提升服务质量。

2. 提升企业形象金融机构处理投诉的态度和效果直接影响到企业形象。

认真对待消费者投诉、及时解决问题,能够增加公众对企业的信任度,提升企业声誉。

3. 增加市场竞争力金融市场竞争激烈,良好的消费者投诉处理能够增加机构的竞争力。

通过积极回应和处理投诉,金融机构能够赢得消费者的支持和认可,提升市场份额。

4. 促进行业规范发展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的规范和高效,对整个行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机构应积极借鉴成功案例,推动行业自律,提高服务质量标准。

三、投诉处理的挑战与应对1. 复杂性金融消费者投诉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金融产品和法律事务。

金融机构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专业水平,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解决投诉问题。

2. 合规性金融机构在处理投诉时必须遵循合规要求,确保解决方案的合法合规性。

商业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工作责任认定与追究办法

商业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工作责任认定与追究办法

商业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责任认定与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全省农村商业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责任追究是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受到损害产生投诉事件,经查实属人为原因造成的,对相关责任人的问责和经济处罚。

第三条业务发展部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违规责任人和违规行为事实的核实工作,并提交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责任追究审查委员会认定与追究。

第四条责任追究按照《商业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对责任人的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责任追究需遵循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

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投诉事件进行调查。

(二)尽职免责。

对金融消费者投诉的事件,相关岗位责任人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无违法违规行为、符合尽职免责条款,免于责任追究,即“谁尽职、谁免责”。

(三)量损定罚。

追责力度与形成的影响挂钩,按照造成不良影响较大、风险损失的从严追究。

(四)查处分离。

对责任认定的工作与责任追究工作分别由不同的部门承担,相互制约。

第六条成立责任认定与追究委员会,具体由审计、纪检监察、风险合规、信贷管理、安全保卫、资产保全、人力资源、财务会计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纪委书记担任责任认定与追究审查委员会主任。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责任追究审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在纪检监察部。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涉事分支机构负责所涉诉事件的调查落实;业务发展部负责所涉事件的核实;纪检监察部负责责任认定与追究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责任认定发起工作,组织责任认定,拟定责任追究初步意见。

第九条本行责任认定与追究审查委员会负责涉诉事件审议并出具追究报告,上报行党委会。

第十条本行党委会负责责任追究意见的审定,纪检监察部负责责任追究的落实。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发文字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0.09.15【实施日期】2020.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已经2020年9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2020年第6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行长易纲2020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金融市场健康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展与下列业务相关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适用本办法:(一)与利率管理相关的。

(二)与人民币管理相关的。

(三)与外汇管理相关的。

(四)与黄金市场管理相关的。

(五)与国库管理相关的。

(六)与支付、清算管理相关的。

(七)与反洗钱管理相关的。

(八)与征信管理相关的。

(九)与上述第一项至第八项业务相关的金融营销宣传和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

(十)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职责范围内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提供支付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

第三条银行、支付机构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承担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主体责任,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定义务。

中国人民银xx县支行金融消费者投诉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xx县支行金融消费者投诉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金融消费者投诉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金融消费者投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处理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之间发生的金融消费争议,规范金融消费者投诉受理和处理程序,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金融经营秩序和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以下简称**县支行)受理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金融消费争议,进行投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金融机构销售的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及其他保险组织。

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争议,是指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因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产生的争议。

第三条金融消费者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与金融机构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金融机构自行协商解决;(二)向金融机构的上级机构投诉;(三)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四)向当地人民银行和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六)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 **县支行对受理的金融消费者投诉案件,应当根据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遵循客观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处理,确保处理质量。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完善投诉处理机制,规范投诉处理程序,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工作,对外公布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方式、受理电话等,并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金融消费者向人民银行投诉金融消费争议案件,原则上由争议发生地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管辖。

金融机构所在地与金融消费者住所地、争议发生地和合同签订地不一致,金融消费者可以选择其中任何一地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投诉。

金融消费者申诉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金融消费者申诉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金融消费者申诉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处理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之间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金融经营秩序和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金融消费者申诉处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机构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与金融机构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向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以下简称分行营业管理部)提出申诉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金融消费者是指在金融机构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金融机构是指在济南市辖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保险、证券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金融消费者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与金融机构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金融机构自行协商解决;(二)向金融机构的上级机构投诉;(三)向人民银行、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申诉;-1-(四)向行业协会或消费者协会投诉;(五)根据与金融机构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六)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金融消费者申诉案件实行属地管辖、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对受理的金融消费者申诉案件,应当根据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遵循公平、公正、合理、便民的原则处理,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确保处理质量。

第六条分行营业管理部成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部主任任组长,分管办公室工作的部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各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辖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金融消费者申诉处理中心,由分管办公室工作的部领导任主任,办公室主任任副主任,成员由办公室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和各执法职能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负责辖区金融消费者申诉处理工作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其他日常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银发〔2016〕314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银发〔2016〕314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银发〔2016〕314号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行为,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告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有关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和征信机构。

人民银行2016年12月14日附件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金融市场健康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跨市场、跨行业交叉性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其他金融机构以及非银行支付机构(本办法统称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办法

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办法

负责部门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申诉问题或争议情 况与要求
金融机构答复情况 经办人
-10-
联系电话
附 2:
中国农业银行陕西省分行 金融消费者申诉处理中心立项审批表
姓名 申诉
联系电话 方
通讯地址
金融机构 被申
联系电话 诉方
通讯地址
身份证号 申诉方式
联系人 电子邮件
编号:[ ]第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受损害情况及与 被申诉方协商情
中国农业银行陕西省分行 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正确处理金融消费者和我行(中国农业银行陕西省分 行辖内的所有金融机构)之间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依法保护金 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金融经营秩序和金融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金融消费者申诉处理暂行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当 事 人 对 调 查 人 员 提 出 回 避 申 请 的 , 是 否 回 避 应 当 由 金融消 费者申诉处理中心主任或副主任决定。
第二十五条 金融消费者申诉处理中心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 完成调查,并根据申诉和调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向申诉人反 馈。
第二十六条 申诉人应当自收到金融消费者申诉处理中心的处 理意见之日起 5 日内回复,对处理结果满意的,金融消费者申诉 处理中心应及时登记处理结果,进行结案处理。
1中国农业银行陕西省分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第一条为正确处理金融消费者和我行中国农业银行陕西省分行辖内的所有金融机构之间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金融经营秩序和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金融消费者申诉处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随着金融市场的深入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提高,银行业和保险业在业务运营过程中,如何妥善处理消费投诉,已成为行业管理的重要议题。

为此,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制定了《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详解,以促进银行业和保险业更好地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保障消费者权益。

《办法》的制定背景主要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消费者在金融消费过程中的权益保护逐渐受到重视,而良好的投诉处理机制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环节。

其次,随着金融市场的开放和竞争的加剧,提高服务质量、提升消费者满意度已成为银行业和保险业发展的关键。

最后,为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维护市场秩序,金融监管部门制定了这一《办法》。

《办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消费投诉处理进行了规定。

首先,明确了投诉处理流程,包括受理、调解和裁决等环节。

其次,细化了投诉处理责任,明确了银行和保险机构以及金融监管部门在投诉处理中的职责。

再次,强调了投诉处理的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然而,《办法》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某些金融机构在处理投诉时,存在推诿、拖延等现象,导致投诉处理效率低下。

此外,由于缺乏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调解和裁决机制的公正性和公平性有时受到质疑。

针对这些问题,未来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投诉处理机制,提高投诉处理效率,并增强公正性和公平性。

总的来说,《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规范银行业和保险业的投诉处理程序、保障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面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需要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提高投诉处理效率,并增强公正性和公平性。

同时,金融机构也应积极响应《办法》要求,切实做好消费投诉处理工作,提升服务质量,以实现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市场秩序维护的双赢局面。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投诉反馈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投诉反馈

20xx年xx月xx日,银行发布了《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并将于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新办法》在《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的基础上,吸收新需求、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修订、增补。

具体内容如下:一总体评价1、效力层级更高《新办法》以人民银行令形式颁布,属于部门规章,《原办法》属于其他规范性文件。

相对于《原办法》,《新办法》法律效力更高,体现了人民银行保护消费者权益、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决心。

2、适用范围更明确在适用对象方面,《新办法》不仅直接适用于银行和支付机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征信机构、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均须参照适用。

在适用业务方面,与利率管理、人民币管理、外汇管理、黄金市场管理、国库管理、支付清算管理、反洗钱管理、征信管理相关的业务、与上述业务相关的金融营销宣传和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以及其他人民银行职责范围内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均适用本办法。

3、违法成本更高《新办法》新增第六章“法律责任”,明确了罚则,对违法机构和人员实行“双罚制”,大幅提高了违法成本。

金融机构侵害金融消费者信息保护权或进行虚假宣传的,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处罚,最高可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最高可处五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有其他一般违法情形的,最高可处三万元罚款。

对重大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最高可处三万元罚款。

二具体内容1、规范金融机构行为方面(1)加强内部管理《新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和落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具体实施,应当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内控制度和全流程管控机制,应当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合理纳入考核评价范围,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题培训。

金融消费者投诉常见问题

金融消费者投诉常见问题

金融消费者投诉常见问题
金融消费者投诉常见问题
1、什么是投诉?
投诉是指消费者对金融服务的不满和怨言表示,包括但不限于关于金融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客户服务、合同条款、账户信息、资金安全、账户管理等方面。

2、为什么要投诉?
投诉可以帮助金融服务机构对它们的服务进行改进,使它们能够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提高服务质量,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此外,当消费者受到金融服务机构的不公平待遇时,可以通过投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3、投诉的流程是怎样的?
投诉的流程一般包括:收集投诉信息,投诉人对金融服务机构提出投诉;金融服务机构核实投诉事项,积极回应投诉;投诉人提供相关证据,金融服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处理;最后,根据处理结果,向投诉人反馈结果,并及时给予补救措施。

4、投诉的渠道有哪些?
投诉的渠道有向金融服务机构直接投诉、向政府部门投诉、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向媒体投诉等。

5、投诉时需要注意些什么?
在投诉时,需要提供完整真实的投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诉内容、投诉时间、投诉机构、投诉原因等,以及相关证据,如账户信息、合同条款、资金流水等。

6、投诉后应该怎么做?
投诉后,应耐心等待金融服务机构的处理结果,同时可以根据投诉情况向政府部门、消费者协会甚至媒体投诉,以维护自身权益。

如果感觉金融服务机构的处理结果不公正,可以向相关法院提起诉讼。

金融消费者投诉管理

金融消费者投诉管理

金融消费者投诉管理随着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金融消费者投诉问题已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尽管各大金融机构在服务品质和消费者体验上不断创新,但投诉仍是不可避免的事件。

如何有效地处理和管理金融消费者投诉,已成为涉及金融行业各方利益和关系的重要问题。

一、金融消费者投诉管理存在的问题虽然金融机构一般都设有投诉管理部门,但实际上在处理金融消费者投诉时,仍存在着不少问题。

1.信息沟通不畅。

一些金融机构处理投诉时存在信息沟通不畅的问题。

例如客户撤回一笔资金,但信息却没有及时到位,导致客户对金融机构处理效率不满,甚至存在误解。

2.服务不尽人意。

金融机构在处理金融消费者投诉时,有时候会采用推脱、搪塞甚至拖延时间的方式处理。

这样不仅没有解决客户的问题,还会加剧客户对金融机构的不满。

3.缺乏足够的沟通。

有些金融机构在处理消费者投诉时,采用的是“不议价”策略。

例如在保险理赔方面,有些机构会拒绝与客户商量理赔金额,这会导致客户投诉率上升。

二、如何解决金融消费者投诉难题金融机构如何处理金融消费者投诉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但是要想处理好这项工作,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和精力。

1.服务关注客户体验。

为了解决消费者投诉的问题,金融机构需要关注客户的体验,改进服务体验。

通过提高服务质量、缩短处理时间等措施,有效减少问题的发生,这样可以更好地解决消费者投诉。

2.承认错误并采取措施。

在处理金融消费者投诉时,金融机构应该承认自己犯错,并采取相应措施解决问题。

这样不仅能赢得客户的信任,还能更好地保持客户的忠诚度。

3.强化对投诉数据的分析。

金融机构应该加强对投诉数据的分析,以便提高对客户需求的认识,进而改进产品和服务。

这种改进不仅能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还能减少消费者的投诉数量。

三、如何加强金融消费者投诉管理金融机构加强本身的金融消费者投诉管理,借鉴先进的管理和技术手段,可以更好地保证金融消费者权益,实现双方共赢。

1.引入先进的技术。

现代化的IT技术可以极大地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诉管理的效率。

银行消费者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银行消费者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银行消费者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全行服务质量,规范客户投诉处理工作,及时妥善解决客户投诉事项,积极预防合规风险和声誉风险,依据中国银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业金融单位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切实做好
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明确职责,建立规范、统一、高效的客户投诉处理流程,形成响应迅速、处理及时、监督有力的客户投诉管理机制,构建我行与客户和谐共赢的良好关系,促进全行各项业务发展。

第二章客户投诉的定义及分类
第三条客户投诉是指我行客户在与我行进行的民事、经济活动中,因对我行的产品、设施、环境、价格、服务、人员行为等要素持有异议而向我行提交异议信息或权利请求的行为。

第四条客户投诉的分类
(一)直接投诉与间接投诉。

客户直接向我行提交投诉信息的为直接投诉,包括电话投诉、信函投诉、上访等;通过媒体单位、监管单位、信访单位等向我行转达信息的为间接投诉。

(二)个体投诉与群体投诉。

在较短的时间内,有五名以上客户同时向我行投诉同一(或同类)事件的,为群体投诉。

本行接待单位及人员对待群体投诉应特别慎重,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及时向当地同级银监局报告,取得指导。

(三)根据不同的投诉渠道,投诉可分为电话投诉、意见簿投诉、上门投诉、媒体投诉和政府部门或银监会及其下属单位等转来投诉等。

我行对待不同渠道提交的投诉,予以区别管理。

(四)根据投诉人是否具名,投诉可分为实名投诉和匿名投诉。

对于匿名投诉,投诉内容完整、清晰的,可以开展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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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机构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 融服务,与金融机构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向中国农业银行陕西省 分行(以下简称我行)提出申诉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金融消费者是指在金融机构购买、使用金融产 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金融机构是指中国农业银行陕西省分行辖内 的所有金融机构。
中国农业银行陕西省分行 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正确处理金融消费者和我行(中国农业银行陕西省分 行辖内的所有金融机构)之间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依法保护金 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金融经营秩序和金融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金融消费者申诉处理暂行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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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月日
申诉方签字: 年月日
附 4:
中国农业银行陕西省分行 金融消费者申诉处理中心调查函
编号:[ ]第 号

我中心就消费者
申诉中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请
你单位在 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调查的问题: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通信地址:
(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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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5:
中国农业银行陕西省分行 金融消费者申诉处理中心调解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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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 (九)其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第二十条 金融消费者申诉处理中心在收到金融消费者申诉 后,应当填写《金融消费者申诉处理中心接待登记簿》(附 1) 进行登记,认真审核申诉事项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并在 3 个工作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金融消费者申诉处理中心立项审批表》 (附 2),报经中心主任或副主任批转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不予受理的,应当填写《金融消费者申诉处理中心不予受理申 诉通知书》(附 3),及时告知金融消费者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申诉 或投诉。
第三十条 经调解不成的,或者调解书生效后无法执行的,金 融消费者可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 仲裁或者起诉。
第三十一条 我行在处理金融消费者申诉中,对存在损害金融消 费者权益行为的金融机构,根据具体情形,可以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约见该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提出整改意见; (二)对金融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信息进行披露; (三)依法进行专项检查; (四)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五)将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纳入金融机构综合评价; (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三条 金融消费者提出申诉请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诉方; (二)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属于我行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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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申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并载明下列事 项:
(一)金融消费者的姓名、住址、联系电话; (二)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三)申诉的具体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 (四)申诉的日期。 申诉内容不全的,金融消费者申诉处理中心可以要求金融消费 者进行补正。 第十五条 金融消费者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诉活动的,应当提交 授权委托书。 第十六条 金融消费者为二人以上,其申诉标的是共同的或同 一种类,金融消费者申诉处理中心认为可以合并受理并经当事人同 意的,为共同申诉。 人数众多的共同申诉,可以由金融消费者推选一至二名代表 人进行申诉。代表人的申诉行为对其所代表的金融消费者发生效 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申诉请求,或者进行和解,应当经被代 表的金融消费者同意。 第十七条 下列属于人民银行法定职责范围内的申诉,金融消费 者申诉处理中心予以受理: (一)办理人民币相关业务的争议; (二)办理支付结算相关业务的争议; (三)办理国库、国债相关业务的争议; (四)办理征信相关业务的争议; (五)与反洗钱业务相关的争议;
第二十七条 申诉人对处理意见不满意的,金融消费者申诉处 理中心可以组织调解。在 5 日内向当事人发出《金融消费者申诉处 理中心调解通知书》(附 5)。
被申诉人收到申诉书副本后,应当在 5 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 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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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金融消费者申诉处理中心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 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金融消费者申诉处理中心调解协议书》 (附 6)。
第三条 金融消费者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与金融机构发 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金融机构自行协商解决; (二)向金融机构的上级机构投诉; (三)向人民银行、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申诉; (四)向行业协会或消费者协会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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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根据与金融机构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六)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 金融消费者申诉案件实行属地管辖、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对受理的金融消费者申诉案件,应当根据事实和证据,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遵循公平、公正、合理、便 民的原则处理,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确保处理质量。 第六条 我行逐级成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导小组(以下简称 “领导小组”),由主管领导任组长,分管办公室工作的部领导任副 组长,成员由各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辖区金融消费 者权益保护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金融消费者申诉处理中心,由分管办公室工作的部 领导任主任,办公室主任任副主任,成员由办公室法律事务工作人 员和各执法职能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负责辖区金融消费者申诉处理 工作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七条 金融消费者申诉处理中心的职责: (一)向金融消费者提供咨询服务; (二)指导金融消费者依法维权; (三)依法受理金融消费者的申诉; (四)组织对金融消费者申诉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五)对金融消费者申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妥善披露; (六)宣传普及金融知识。 第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对 外公布投诉方式,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金融消费者投 诉处理工作,并将负责机构的名称及联系方式报我行金融消费者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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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人金融信息保护领域的争议; (七)办理金融市场相关业务的争议; (八)办理黄金市场相关业务的争议; (九)其他属于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监督管理事项的争议。 第十八条 金融消费者提出的不属于人民银行法定职责范围内 的申诉,金融消费者申诉处理中心将申诉材料转交当事金融机构处 理,并要求其限期答复。申诉人对答复结果不满意,且申诉双方当 事人同意调解的,可启动调解程序,调解成功的予以结案;调解不 成功的,及时向申诉人解释清楚投诉部门、机构或渠道。当事人不 同意调解的,告知其维权渠道,并向有关部门移交申诉材料。 第十九条 下列申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 (一)没有明确的被申诉方的; (二)金融消费者不能提供必要证据、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 侵害的; (三)公民个人之间私下交易金融产品或通过非法渠道购买金 融产品的; (四)争议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且无新理由、新证据 的; (五)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 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应由指定 部门处理的; (七)金融消费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 一年的;
第四章 处 理 第二十一条 金融消费者申诉处理中心对受理的申诉事项,可 以 区 别 不 同 情 况 , 分 别 采 取 咨 询 指 导 、 协 商 和 解 、 组 织 调解、支 持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申诉事项提供证据。 金融消费者申诉处理中心认为有必要收集证据,可以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自行收集或者召集有关当事人进行调 查。 第二十三条 确有必要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向被申诉的金融 机构进行调查: (一)进行电话询问; (二)进行书面调查,要求被申诉人提交争议情况说明和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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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材料; (三)派人进行实地调查,了解争议情况,调取相关证据。 书面调查和实地调查应制作《金融消费者申诉处理中心调查函》
(附 4),实地调查应由金融消费者申诉处理中心主任指派两名以 上工作人员实施。
被调查的金融机构应当实事求是地提供争议情况说明和相关证 据材料。
第二十四条 调查人员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当事人 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申诉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调解书应当写明申诉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办 案人员签名,加盖人民银行行政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 解 不 成 的 应 当 终 止 调 解 , 由 金融消费者申诉处理中心制 作 《金融消费者申诉处理中心终止调解通知书》(附 7),送达双 方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 金融消费者申诉处理中心原则上应当在收到金融 消费者申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终结调解。特殊情况需要延长 处理期限的,应当经中心主任或副主任批准。

申诉要求
领导批示
处理情况 经办人
办结日期
省分行 金融消费者申诉处理中心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
编号:[ ]第 号

依据《中国农业银行陕西省分行金融消费者申诉处理实施细则
(试行)》的有关规定,您的申诉属于第 条第 款的情况,
因此我中心不予受理。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建议您向
(机关)申诉。
第三十五条 我行辖内各县(市)支行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我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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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
中国农业银行陕西省分行 金融消费者申诉处理中心接待登记簿
日期:

姓名
诉 身份证号
方 通讯地址
被 金融机构
申 联系人

通讯地址 方
联系电话
编号:[ ]第 号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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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我行与辖区各金融机构、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等 探索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联系制度,负责金融消费者申诉案件 情况通报、信息共享、案例研究、法制宣传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我行建立申诉档案管理制度,做到专人负责、科学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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