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规表现形式和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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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设备招标协会讲座提纲

题目: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规表现形式及处理处罚

一、新审计法实施条例有关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定

1. 条款修订内容、意义、作用

2. 关于真实性、合法性

3. 关于“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

二、建设项目违纪违规表现形式及审计处理、处罚

1. 《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有关处理处罚

(18 种常见违纪违规表现形式及处理处罚)

2.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处理处罚

(违反国家有关建设项目规定的五种行为及处理处罚)

3.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有关处理处罚处分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程项目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及相关处理处罚)

4. 审计发现基本建设领域违法案件的几种表现形式

三、工程建设领域的两个案例

1. 成都绕城高速公路(西段)案件

2. 达渝高速公路职务犯罪案件

二0 一0 年十月十八日

讲座: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规表现形式及处理处罚审计署成都特派办刘魁明2010 年11 月 3 日

一、新《审计法实施条例》有关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定

新《审计法实施条例》于2010 年 2 月 2 日经国务院第100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温家宝总理签署第571 号国务院令予以公布,自2010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原条例为1997 年10

月颁布)新条例将原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二条合并、修改为第二十条。原第二十一条接受审计监督的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采购等单位的

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原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对国家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修订后的第二十条:

审计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

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

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1. 修改及其作用意义。本条的修改,明确了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范围,调整了项目建设的监督范围和方式。

几个重要修改:

(1)对项目建设监督的范围增加了“ 单项工程结算”,修订符合建设项目的实际;

(2)“采购”单位修改为“供货”单位,经济关系及经济活动主体变化,修改更准确;

(3)原条例规定的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新条例规定为: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单位取得的建设资金的真实性

和合法性进行调查。将对有关单位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修改为对这些单位取得的建设资金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调查。

这一修改,一是审计监督的范围、形式和内容发生了变化,二是体现了依法行政(审计职权范围和方式问题)。

原规定似有越权之嫌,不大符合审计法的规定,但现规定在审计实践中增加了审计监督的一定难度。

2. 关于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署2010 年9 月1 日发布的8 号令

《国家审计准则》(201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中,对真实性和合法性做了解释:

真实性—指反映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合的程度;

《企业会计准则》(06 年 2 月颁布、0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对真实性的释义——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合法性—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遵守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情况。

3、关于“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 新条例第二十条明确了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范围,一是建设项目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二是建设项目使用财政资金超过总投资50% 的,三是建设项目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 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符合三种情况之一,就叫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也就属于审计监督范围。

什么叫拥有实际控制权?认识这一点很重要,因为:属于审计管辖范围的,才能实施审计监督,也才能处理、处罚;不属于审计管辖范围的,只能对相关事项延伸审计调查。这也是修改原条例的原因。

“拥有实际控制权”应比照公司法“控股股东”的定义:“出资额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不足50% ,但依其出资额或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06 年12 月,证监会修订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有“实际控制人”的释义:指虽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二、建设项目审计处理、处罚

(一)《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 号,1996 年4 月审计署等6 部委发布)

建设项目: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审计范围:凡使用国家财政资金、专项资金、国家计划安排的银行贷款、利用外资等的建设项目,违反国家投资和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

基本建设项目主要存在的十八种违纪违规行为:

1. 开工前审计—项目资本金来源、项目审批程序和手续不完备等

审计处理:

资金来源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限期归还原资金渠道;对资金不落实、未按时到位的,要求有关方面解决;项目审批程序和手续不完备的,不同意开工(不出具开工意见书),要求完善程序和手续。

2. 计划外工程—批准设计外的在建工程,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装修及设备购置标准的投资项目

审计处理:

对批准设计外的在建工程—要求暂停或缓建,并补报、审批;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建设单位自行归垫资金(来源合规),处投资

额5%以下罚款(自有资金交纳);

3. 多计、重计、少计、漏计项目概算,或不应由建设项目负担的费用

审计处理:要求建设单位报审批部门批准,调整概算;对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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