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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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府发〔2014〕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10日

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专项资金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市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用于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特定政策目标或者完成重大工作任务,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不包括用于满足部门履行职能和自身特殊事项需要的专项业务费。

市级依法征收的各类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安排的支出,参照本办法规定管理。上级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

第三条(适用事项)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分配、使用、监督和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基本原则)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设立、合理分配、规范使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财政部门职责)市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

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负责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政策,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三)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审核、汇总、批复专项资金预算,并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款;

(四)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五)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

(六)组织实施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主管部门职责)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申请设立专项资金的前期论证;

(二)配合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完善内部管

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管;

(三)按预算管理的要求,提出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编制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四)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管理;

(五)负责建立和管理专项资金项目库,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分配和公示,监督指导项目实施;

(六)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审计部门职责)市政府审计部门负责对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是否按规定分配、管理、使用专项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对落实专项资金审计意见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撤销后实施专项审计。

第八条(监察部门职责)市政府监察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分配、管理、使用进行监督,依法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章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九条(设立条件)专项资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方针政策设立,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

第十条(设立要求)专项资金设立应当从严控制,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已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用途一致、相近或性质相似的专项资金。临时性或阶段性工作任务,不单独设立专项资金,工作任务符合已有专项资金支出范围的,通过相应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不符合已有专项资金支出范围的,通过部门预算安排。

第十一条(设立程序)设立专项资金,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或者由财政部门直接提出申请,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重大专项资金设立,报市委审定。年度预算执行中一律不新设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研究论证)主管部门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当提供设立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绩效目标。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主管部门对专项

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组织论证。

第十三条(执行时限)专项资金应当明确执行期限,除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有明确规定的外,执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第十四条(延期处理)专项资金执行期满后不再纳入下一年度预算,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执行期届满前一年重新按程序申请设立。

第十五条(制定管理办法)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并报市政府批准。各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应当包括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管理职责、分配办法、申报条件、审批程序、执行期限、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责任追究等主要内容。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外,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调整程序)专项资金在设立期间需要调整使用范围的,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撤销条件和程序)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或者由财政部门直接报请市政府撤销该专项资金:

(一)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专项资金设立的目标失去意义的;

(二)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不存在或已完成的;

(三)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达不到主要绩效目标的;

(四)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情节严重或者经整改无效的。

第十八条(清理整合)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的清理整合,全面梳理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情况,对用途趋同、绩效较差的进行归并,对政策交叉、范围重叠的实施整合,定期修订完善专项资金目录,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四章预算编制

第十九条(编制原则)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应当围绕全市中心工作,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优先保障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资金需要,优先安排上级专项补助市级配套资金,优先安排重点民生项目资金。

第二十条(项目库制度)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编制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项资金的项目库,科学论证项目,按照轻重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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