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公益慈善自律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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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公益慈善自律约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弘扬“责任银行、和谐发展”的银行业社会责任理念,倡导会员单位积极主动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和慈善事业,进一步规范会员单位对慈善捐赠行为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结合会员单位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实际情况, 经会员单位协商一致,会员单位开展公益活动和慈善事业自觉遵守本自律约定。
第二条会员单位开展公益活动和慈善事业的原则是:依法合规、平等自愿、公开透明、诚实守信、量力而行、鼓励创新、奉献社会。
第三条本自律约定所称的公益活动和慈善事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弱势社会群体和个人;
(二)支持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支持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支持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四条本自律约定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以及地方银行业协会(同业公会)的会员单位,非会员单位可以参照适用。
第二章自律约定
第五条会员单位应发挥自身优势, 为社会公益活动和慈善事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
第六条会员单位应通过捐赠救灾善款和赈灾物资、提供金融绿色通道等方式,积极帮助遭受干旱、地震、洪涝等灾害的地区抗击灾难重建家园,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快捷、高效的金融支持。
第七条会员单位应通过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提供资金及智力支持等形式,持续推进定点扶贫工作,帮助贫困地区增强发展能力,实现长期持续发展。
第八条会员单位应提高教育贷款、助学贷款管理能力,积极助力教育事业发展,实施奖(助)学金、专项教育计划等公益项目,实现政府、银行、学生、学校的共赢。
第九条会员单位应支持科学、艺术、文化和大众体育等的传播普及,积极支持文化体育事业,为促进学术研究交流、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出有益贡献。
第十条会员单位应在商业可持续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支持环境保护事业,加大对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的支持,开展绿色公益项目,以绿色运营的实际行动降低自身对环境资源的影响。
第十一条会员单位应制定有关鼓励员工参与志愿活动的管理制度,建立员工志愿者组织管理机构,积极发展员工志愿者队伍,完善志愿活动的长效机制,组织并支持员工参与各种形式的志愿活动,积极回馈社会。
第十二条会员单位应积极进行公益慈善类银行产品创新, 为公益慈善机构提供有针对性的资产保值增值服务, 创新研发专门的公益慈善类产品和服务,打造方便、快捷、安全的公益慈善平台,满足银行业消费者的慈善需求,带动更多社会公众参与慈善事业。
第十三条会员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设立专项基金或成立非公募基金会,更专业地参与和支持公益慈善事业。
第十四条会员单位应积极支持公益活动和慈善事业的宣传推广工作,推动有合作关系的公益组织承担信息披露的义务,推动中国公益慈善事业透明度的提升和公信力的建设。
第三章慈善捐赠的管理
第十五条会员单位慈善捐赠行为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公民和机构的合法权益,并充分尊重受赠人的尊严和隐私。
第十六条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会员单位对外捐赠应通过依法成立的具有接受捐赠职能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
第十七条会员单位应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捐赠项目,并诚实履行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
第十八条会员单位慈善捐赠行为应遵循自愿无偿原则,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会员单位应建立科学、规范的捐赠管理机制,形成事前甄选捐赠项目、捐赠渠道,事中监督慈善项目,事后评估项目效果的规范化工作流程,保障公益慈善项目的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切实提高捐助效果。
第二十条会员单位应根据需要安排捐赠项目信息披露,对捐赠项目的捐赠程序、善款善物的管理和使用方式、捐助效果等信息进行监督、评估和总结,并在年报社会责任部分或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接受公众的监督。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自律约定自正式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自律约定生效后取得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资格的单位,自取得会员资格之日起,视为自愿加入本自律约定,受本自律约定约束。
第二十三条本自律约定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不一致的,依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自律约定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