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办法》的通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备案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沪工商合[2005]24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5.09.23

【实施日期】2005.09.2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办法》的通知(2011)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办法》的通知

(沪工商合〔2005〕243号)

各分局:

《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办法》已经2005年9月14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办法

第一条(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工作,制订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备案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合同格式条款提供方(以下简称提供方)与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订立《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所列之合同且采用格式条款的,应当在合同订立之前将合同文本报备案。

第三条(备案机关)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及其委托的各工商分局(以下简称分局)是合同格式条款的备案机关(以下统称备案机关)。

第四条(备案权限划分)

市局依法定职权负责本市合同格式条款的备案,分局在市局委托权限内,以市局名义对其行政区域内的合同格式条款实施备案。

(一)《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五)、(六)项规定的合同格式条款,由市局备案。

(二)《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合同格式条款,由提供方住所所在地分局备案。如备案的格式条款具有普遍性和较大影响

力的,市局可视情指定分局集中备案。

(三)《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合同格式条款,市局将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另行规定。

提供方为分支机构,使用其法人机构的格式条款的,由其法人机构住所所在地备案机关备案。

提供方为分支机构,使用自己拟定的格式条款的,由分支机构实际经营所在地备案机关备案。

第五条(备案提交材料)

提供方办理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同格式条款备案表》;

(二)合同文本原件(盖章)及与合同文本内容一致的电子文本;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

第六条(签收)

备案机关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出具《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签收单》(以下简称《签收单》)。

《签收单》出具之日,即为该合同文本的备案日。

第七条(修改建议书)

备案机关通过下列方式发现格式条款违反《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可以向提供方发出《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格式条款修改建议书》(以下简称《修改建议书》)。

(一)备案机关备案审查发现的;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三)由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履行职能时发现的;

(四)由消费者申诉发现的。

分局审查中需适用《条例》第六条第(五)项、第七条第(三)项、第八条第(五)项时,应书面报市局同意。

第八条(修改备案)

提供方应当在收到《修改建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对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填具《合同格式条款变更(修改)备案表》,并将修改后的加盖提供方公章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原件及与合同文本内容一致的电子文本报原备案机关备案。

备案机关签收程序,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第九条(变更备案)

提供方对已备案的合同格式条款进行变更的,应当在合同订立之前将变更后的格式条款重新报备案机关备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