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鉴定行为规范(试行)》-涉案财产价格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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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定行为规范(试行)》-涉案财产价格鉴(征求意见稿)

目录

1总则 (2)

2原则 (3)

3价格鉴定程序 (4)

4补充价格鉴定、重新价格鉴定和复核裁定 (11)

5方法 (14)

6档案治理 (18)

7职业道德 (19)

8责任 (20)

1.1为规范价格鉴定行为,统一价格鉴定程序和方法,保证价格鉴定结论客观、公平、科学、合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印发的《规范价格鉴证机构治理意见》,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治理方法》,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和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的补充通知》,国家计委印发的《价格认证治理方法》、《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治理实施方法》和《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治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全国各地价格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经当地编委批准、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价格鉴证机构,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办理各类案件中涉及的价格不明或价格有争议的涉案财物或其他标的进行价格鉴定的行为,适用本规范。

1.3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价格鉴定应遵循合法原则、公平原则和科学原则。

2.1合法原则。价格鉴定的合法性要以《价格法》为准则,按照有价格治理权限部门制定的有关价格治理规定为行为依据。其他任何组织和机构越权制定的各种有关价格的规定,不得作为依据。

2.2公平原则。价格鉴定应保持公平的立场,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鉴定结论不偏袒任何一方。

2.3科学原则。价格鉴定应选择适用的方法和标准,制定科学的鉴定方案,并遵循规定的程序实施操作。

对不同的价格鉴定标的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应当在政府规定的幅度、利润或者治理方法之内;实行市场调剂价格的,在正常生产经营情形下,价格应不低于生产企业的生产者成本或者经销企业的进货成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利润率或者进销差率,合理的价格应当接近该商品的行业生产平均成本加社会平均利润;实行政府定价的,一样不进行价格鉴定,但价格鉴定标的的组成部分为实行政府定价治理的,应采纳政府定价标准。

3 程序

价格鉴定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程序包括差不多程序和专门程序。差不多程序包括:受理;指定价格鉴定人员;制定工作方案;实物(实地)勘验;组织价格鉴定听证会;价格鉴定调查;分析测算;撰写价格鉴定结论书;审核价格鉴定结论;完成价格鉴定结论书;送达;有关资料归档。专门程序包括:中止价格鉴定;终止价格鉴定。

3.1受理。价格鉴证机构应按照托付(提出)方提供的价格鉴定托付书(函件)和有关材料,决定受理或不受理价格鉴定。

3.1.1价格鉴定托付书(函件)应包括:

1.价格鉴定标的名称和数量;

2.价格鉴定标的描述;

3.价格鉴定目的;

4.价格类型;

5.价格鉴定基准日;

6.提供材料名称、份数;

7.托付日期;

3.1.2价格鉴定托付书(函件)和托付(提出)方提供的有关材料应加盖托付(提出)方公章。

3.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鉴证机构可不予受理:

1.托付(提出)方不符合价格鉴定分级治理规定要求的;

2.托付书(函件)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3.1.4除本规范3.1.3规定的不予受理的情形外,价格鉴证机构应受理,可出具受理通知书。

3.2指定价格鉴定人员。价格鉴证机构在受理价格鉴定后,应指派2名以上价格鉴定人员进行价格鉴定。

3.2.1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鉴定人员应回避:

1.与价格鉴定事项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或与该鉴定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2.与价格鉴定事项有其他关系,可能阻碍公平鉴定的。

3.2.2价格鉴定人员的回避,由价格鉴证机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决定。

3.3制定工作方案。价格鉴定人员应制定包括价格鉴定工作步骤、时刻进度安排和技术路径等内容的工作方案。

3.4实物(实地)勘验。价格鉴定人员应对价格鉴定标的或有关的场所进行勘查、验证或考察,并进行记录。

3.4.1勘验应有2名以上价格鉴定人员进行。

3.4.2价格鉴定人员可要求托付(提出)方协助并参加勘验,有必要的,可要求托付(提出)方通知案件当事人到场。

3.4.3对价格鉴定标的类型复杂或数量较大的,可分类勘验或抽样勘验。

3.4.4勘验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也可托付法定机构或专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

3.4.5必要时,应要求托付(提出)方补充提供质量、技术等检测、鉴定报告。

3.4.6勘验结果与托付内容不符时,应要求托付(提出)方修改或重新出具托付书(函件)。

3.4.7价格鉴定标的差不多灭失的可不进行实物勘验。

3.4.8价格鉴定人员应填写勘验记录并签字,应要求托付(提出)方、到场的案件当事人和聘请的专家在有关记录上签字。有关人员未签字的,价格鉴定人员应在记录上载明情形,勘验记录的使用不受阻碍。

3.5组织价格鉴定听证会。必要时,价格鉴定人员可组织价格鉴定听证会。

3.5.1价格鉴定人员应要求托付(提出)方和案件当事人参加听证会。

3.5.2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听证会。

3.5.3价格鉴定人员应做好听证会记录并签字,应要求托付(提出)方、案件当事人和聘请的专家在有关记录上签字确认。有关人员未签字的,价格鉴定人员应在记录上载明情形,听证会记录的使用不受阻碍。

3.6价格鉴定调查。价格鉴定人员应采纳多种方式调查了解与价格鉴定有关的情形。

3.6.1应有2名以上价格鉴定人员一同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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