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鉴定行为规范(试行)》-涉案财产价格鉴
常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路线方法
常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路线方法(韦琼韦亚运)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关系到公民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关系到国家司法和行政执法公正,对法制国家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涉案财产种类多,差异性大,程序复杂,如果粗心大意,运用毛估带猜、简单套算思路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缺乏公信力和权威性,很容易走进误区,作出错误的结论,引起不良后果。
笔者不揣简陋,就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常见误区和问题进行分析,就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几点路线方法和实践操作进行总结和探讨。
一、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几个误区(一)、居民或者商店被盗物品数量较大时,受司法部门委托价格鉴定,鉴定市场价格时直接按批发价计算。
(二)、被盗物品是从居民或单位盗出的生活消费品,单位或居民购进时价格高于发案时市场零售价,或销赃物价格低于发案时市场零售价时,没有考虑委托基准日,按照较低价格进行进行价格鉴证。
(三)、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在办理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案件中,委托鉴证假冒产品价格时,根据质监、工商、烟草等部门的检验确定属于假冒伪劣产品的结论,鉴定假冒伪劣产品价格为零,或者价值非常低。
某市价格认证中心因鉴定假冒伪劣香烟价格为零,导致放纵违法当事人出现问题而受到处分。
(四)、对被盗手机价格进行价格鉴定时,没有考虑到行货、水货问题,配件是否缺失问题,有的把预付的充值费计入手机价格,对于充值赠送的定制机随意参考类似机进行价格鉴定。
(五)、对金银首饰、宝石玉石、机电设备等质量难以把握的财产价格鉴定,没有确凿证据,仅凭口头描述或者办案人员口头承诺进行价格鉴定。
(六)、对电动车鉴定,没有分开对整车和电池进行分别进行不同的折旧,特别是换电池的车辆没有进行考虑新电池因素。
二、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常见问题(一)、价格鉴定目的没有搞清楚。
误把委托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标的当作民事赔偿等其他案件标的鉴定,误把盗窃、破坏等财产型犯罪案件标的当作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案件标的鉴定。
在没有搞清楚委托机关办案目的情况下,想当然按照老经验进行价格鉴定,容易出现差错。
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一、总则
1. 为有效提高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保障司法公正,特制定本规程。
2. 本规程适用于国家机关、司法机关及执法部门对涉案财物价格进行鉴定的活动。
二、鉴定机构
1. 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应由具有资质和相关经验的鉴定机构进行。
2. 鉴定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受他人干扰。
三、鉴定程序
1. 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开展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不得擅自进行价格鉴定活动。
2. 鉴定程序包括勘验、检测、评估、结论等环节,必须进行科学、全面、细致的工作。
四、鉴定标准
1. 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定价格鉴定的标准和方法。
2. 鉴定应当依据市场价格、物品状况、产品价值和其他相关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保鉴定结果合理。
五、鉴定报告
1. 鉴定机构应当出具清晰、准确的鉴定报告,包括鉴定对象、鉴定过程、鉴定结果等内容。
2. 鉴定报告应当由专业人员签字盖章,并保留相关的鉴定材料和记录。
六、责任追究
对于违反本规程的行为,鉴定机构和相关人员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和责任追究。
七、附则
1.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活动应当遵照执行。
2. 本规程解释权归国家机关所有。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违反,必将受到相应处罚。
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希望鉴定机构和
相关人员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价格鉴定行为规范
价格鉴定行为规范•相关推荐价格鉴定行为规范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10年5月1日,《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10年版)》(以下简称《行为规范》)在全国施行。
6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杨向群副主任一行赴北京市昌平区,通过听取汇报、开展座谈、实地参观等形式,就昌平区学习贯彻、组织落实《行为规范》情况开展了调研。
从调研情况看,昌平区发展改革委对贯彻落实《行为规范》高度重视,区价格认证中心行动迅速,采取了一些好的做法。
《行为规范》尚在转发过程中时,区价格认证中心就从刊物上将其复印,做到相关工作人员人手一份,并专门组织了学习。
与此同时,还将《行为规范》中价格鉴定原则、程序、不予受理情形等有关内容制成宣传板,悬挂在专门接待委托单位的受理室,既便于价格鉴定人员时刻学习,也方便委托单位办理手续并进行监督。
为提高工作效率,昌平区还结合本地实际,将价格鉴定程序部分内容细化,如将委托标的'分成数码电子产品、电脑、自行车、机动车、饰品、果树林木等类别,同时区分有实物和灭失物的不同,分别设计委托表格,分类明确委托方所需提供的信息、资料,方便委托单位填写,也便于鉴定人员快速检查委托内容是否遗漏。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对上述做法表示了肯定,并对区价格认证中心在理解、实施《行为规范》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予以了解答。
北京市昌平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邢晓峰参加了座谈。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杨春贵、王一民同志陪同参加了调研。
2010年5月1日,《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10年版)》(以下简称《行为规范》)在全国施行。
6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杨向群副主任一行赴北京市昌平区,通过听取汇报、开展座谈、实地参观等形式,就昌平区学习贯彻、组织落实《行为规范》情况开展了调研。
从调研情况看,昌平区发展改革委对贯彻落实《行为规范》高度重视,区价格认证中心行动迅速,采取了一些好的做法。
《行为规范》尚在转发过程中时,区价格认证中心就从刊物上将其复印,做到相关工作人员人手一份,并专门组织了学习。
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涉案财产价格鉴定行为,统一价格鉴定的程序与方法,提高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准确性、真实性,保护国家、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国清[2000]3号)与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办[1997]80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适用本规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是指取得涉案财产价格鉴定资质的价格鉴定机构,同意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下列简称“办案机关(机构)”)的委托,对办案机关(机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涉及的有形财产、无形资产与有偿服务价格进行的鉴定。
第四条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应遵循合法、公平、客观、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价格鉴定机构与人员第五条价格鉴定机构是指取得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是专门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机构。
未取得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不得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定业务。
第六条价格鉴定人员是指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专业人员。
包含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复核裁定员、价格鉴证师、价格鉴证员。
价格鉴定人员只能在一个价格鉴定机构内从业,定期参加继续教育培训,遵守法律法规与职业道德。
复核裁定员是指获得注册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并通过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后,取得复核裁定员岗位证书,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复核裁定工作的专业人员。
价格鉴证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通过注册登记后,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专业人员。
价格鉴证员是指通过专业培训与考试,取得省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价格鉴证员岗位证书,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专业人员。
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实施细则
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涉案财产价格鉴定行为,统一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程序、标准和方法,做到价格鉴定合法、客观、公平、公正,根据《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鉴定机构办理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时,应遵守《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
法律、法规对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涉案财产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以下统称办案机关)在办理刑事、民事、行政执法、仲裁案件中涉及的各种财产。
主要包括土地、房产、资源性资产、理赔物、抵押物、应税物、盗抢物、损毁物、无主物、走私物、事故定损物、工程造价、股票、证券及无形财产等各类涉案标的物。
第四条价格鉴定是指价格鉴定机构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涉案财产价格进行鉴别、判断的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鉴定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涉案财产的价格鉴定工作。
第六条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平、公正的工作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从事价格鉴定工作。
客观原则,是指从实际出发,通过认真调查研究,以详实可靠的客观资料为基础,得出真实可信的价格鉴定结论。
公平原则,是指价格鉴定工作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严谨的作业流程,运用科学的方法、程序、技术标准和工作方案,使价格鉴定结果准确合理。
公正原则,是指价格鉴定机构和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的立场,以中立的第三者身份为办案机关公正地提供价格鉴定结论。
第七条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鉴定机构,办理同级办案机关委托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办理下一级价格鉴定机构移送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办理市、县(区)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复核裁定;协助上级价格鉴定机构进行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及最终复核裁定工作。
市级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鉴定机构,办理同级办案机关委托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办理下级价格鉴定机构移送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协助上级价格鉴定机构进行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及复核裁定工作;经批准设立复核裁定分支机构的,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8]776号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1998年5月4日计价费[1998]7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物价局(委员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颁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中价格鉴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逐步建立、完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制度,是价格事务所正确办理各类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重要保障。
价格系统的价格事务所接受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委托后,要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工作涉及面广,时限性强,责任重大,价格系统价格事务所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搞好这项工作。
三、要发挥价格系统价格事务所的整体优势,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努力减少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
四、价格事务所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程序制度,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切实做好工作。
五、对在本《办法》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统一规范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制度,发挥价格事务所系统的整体优势,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保障各类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顺利进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颁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中价格鉴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山东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案卷评查规定(试行)
山东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案卷评查规定(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09.10•【字号】鲁价认发[2006]194号•【施行日期】200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山东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案卷评查规定(试行)(鲁价认发[2006]194号二〇〇六年九月十日)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价格鉴证行为,健全案卷评比检查制度,不断提高价格鉴证质量和价格鉴证文书的制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价格鉴证机构的案卷评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案卷评查是指上级价格鉴证机构对下级价格鉴证机构的评查和本级价格主管部门的自查。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案卷主要包括:(一)实施刑事、民事、行政、经济、仲裁案件等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案的;(二)实施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结案的;(三)应当评查的其他案卷。
第四条省物价局负责全省的案卷评查工作。
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案卷评查工作。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鉴证机构承担案卷评比检查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案卷评查应当以《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和《山东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案卷管理规定》、《山东省价格鉴证操作规范》等为依据,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六条案卷评查采取调取案卷评查、实地评查等方式进行。
省物价局每两年组织一次案卷评查;省级以下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每两年或者每年组织一次案卷评查。
第七条价格主管部门组织调取案卷评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确定评委;(二)明确评查范围;(三)确定参评案卷;(四)通报评查结果;(五)需要履行的其他评查程序。
第八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所属价格鉴证机构应当按本规定接受评查,并按规定时限报送案卷目录及案卷。
第九条案卷评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涉案财物价格鉴证主体资格(机构资质、人员资格等);(二)鉴定项目的受理管辖权;(三)主要事实、主要证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五)价格鉴证程序合法性;(六)文书制作规范性;(七)案卷管理规范性;(八)需要评查的其他内容。
今日释法:司法鉴定不再开展后续医疗费用等方面的鉴定
今日释法:司法鉴定不再开展后续医疗费用等方面的鉴定司法鉴定机构不再出具涉及价格、价值和费用的鉴定或评估,也就是以后对涉及多少钱多少费用方面的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无资质进行鉴定了,且也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事件背景】1月5日,云南省司法厅通知,因司法鉴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未赋予司法鉴定开展涉及相关价格、价值的鉴定职能,即日起,全省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再开展涉及价格、价值和费用的鉴定或评估,如环境损害致动植物损害的价格、价值鉴定或评估,法医类赔偿相关鉴定的医疗费用评估等。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来解决涉及价格、价值和费用的鉴定或评估的问题,法律是如何规定的?一、涉及价格、价值的认定由专门的价格认定机构实施@价格认定是指国家机关委托的司法行政案件(包括刑事、民事、行政和仲裁案件)中涉及财物的价值认定,简称“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或者“价格鉴定”。
主要包括检察院、公安部门、监察部门等在办理刑事案件中需要对涉及物品价格举证的事项;审判机关对价格不明或者有争议的价格进行判定时涉及的事项;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需要对涉及物品价格举证的事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国家对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和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鉴定事项进行登记管理。
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也未将价格认定纳入其规定的十三种法定司法鉴定类别内。
因此,价格认定并不在司法鉴定范畴之内。
@涉案财产价格认定不属于司法鉴定范畴,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价格认定结论书”并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它虽然与鉴定意见有相似性,但并不属于鉴定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7条特别作出如下规定:“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但没有法定司法鉴定机构,或者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进行检验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10.16•【字号】苏价证[2007]336号•【施行日期】2007.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苏价证[2007]336号)各市物价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对全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工作的管理,规范涉案财产价格鉴证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过去规定与本操作规程不符的,按本规程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情况请及时向省物价局反馈。
本通知自2007年11月1日起执行。
二00七年十月十六日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工作的管理,规范涉案财产价格鉴证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是指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以下简称办案机关(机构))的委托,对办案机关(机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涉及的价格不明或价格难以确定的有形财产、无形资产和有偿服务进行价格鉴定、认证的活动。
第四条开展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遵循合法、客观、独立、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价格鉴证的委托;(二)价格鉴证的受理;(三)进行价格鉴证;(四)出具价格鉴证结论书;(五)价格鉴证资料的管理。
价格鉴定行为规范
价格鉴定行为规范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10年版)目录1总则...........................................................................2 2原则...........................................................................3 3程序...........................................................................4 4方法...........................................................................14 5档案管理.....................................................................17 6职业道德.....................................................................18 7责任...........................................................................19 8附则 (20)1 总则1.1为规范价格鉴定行为~统一价格鉴定程序和方法~保证价格鉴定结论客观、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国清[2000]3号,~原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1997]808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厅,2008,1392号,~原国家计委印发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计价费[1998]776号,和《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计价费,1998,77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全国各地价格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
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1999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行政执法公正进行,规范涉案财物价格鉴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涉案财物价格鉴证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对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办案机关)提出的涉案财物进行价格鉴定和认证。
本条例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办案机关在办理刑事、行政执法案件中涉及的各类有形财产、无形资产及财产性权益。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办案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对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或价格难以确定的涉案财物,应依法进行价格鉴证。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的监督管理,其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是办理办案机关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的专门机构。
第六条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价格鉴证机构第七条价格鉴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
(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有与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相应的管理制度;(三)有三名以上取得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或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员岗位证书的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具备涉案财物价格鉴证资质的机构,不得从事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办案机关不得委托没有涉案财物价格鉴证资质的机构进行涉案财物价格鉴证。
江苏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条例
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管理,规范涉案财产价格鉴证行为,保障司法、行政执法和仲裁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涉案财产的价格鉴证,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是指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以下简称办案机关(机构))的委托,对办案机关(机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有形财产、无形资产和有偿服务进行价格鉴定、认证的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
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证人员依法独立进行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证人员第六条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国家和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是专门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的机构,属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不得从事社会中介价格评估业务。
第七条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的人员(以下简称价格鉴证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国家颁发的价格鉴证师资格证书,并经国家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执业。
按照国家《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国家颁发的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国家或者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以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证。
第八条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依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质、资格的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证人员名册。
第九条价格鉴证机构在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转让受委托的价格鉴证业务;(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三)出具虚假的价格鉴证结论书;(四)给予办案机关(机构)回扣;(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贵州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试行)
贵州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一全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标准,依法、客观、公正地对涉案财物进行价格鉴定,规范价格鉴定行为,提高价格鉴定的科学性,维护国家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实施《贵州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管理办法》,促进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扣押、追缴、没收财物价格鉴定管理办法》和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及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涉案财物是指各种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中的财物,包括查封物、扣押物、追缴物、没收物、应税物、纠纷物、理赔物、抵押物、质押物、拍卖物、无主物、土地、房地产、资源性财产、事故定损以及其他各种涉案的有形、无形财产。
第三条价格认证中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
价格鉴定人员是指取得价格鉴证师资格或国家计委颁发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四条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价格认证中心进行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活动。
价格认证中心按照本操作规程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经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授权组织、仲裁机构确认后,作为处理、审理、裁决、执行案件中确定涉案财物价格的依据。
第二章价格鉴定人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是涉案财物的价格鉴定人,具体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授权组织、仲裁机构涉案财物的价格鉴定工作。
价格认证中心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价格认证中心资质。
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其性质为事业单位;(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三)具有相应的组织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四)具有价格鉴证师或持有国家计委颁发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人员资格证书人员3人以上;(五)具有技术职称的人员不低于在编总人数的30%;(六)价格认证中心资产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关于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318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关于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关于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3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厅(局):鉴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根据建立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目标要求和《决定》的有关规定,以及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的性质和现状,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为推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发展,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促进司法公正,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相关规定尚未出台前,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仍按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国清[2000]3号)和原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办[1997]808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规定执行。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决定》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司法部修订后的《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等有关司法鉴定的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管理。
三、根据诉讼需要,司法部将就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纳入司法鉴定登记管理事项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并以此为契机,推动司法鉴定领域对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实行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制度的建立。
特此通知。
二00五年七月十九日——结束——。
什么是价格鉴定
什么是价格鉴定?价格鉴定有哪些程序性的具体规定?文章时间:2006-4-17 价格鉴定属于涉案财物价格鉴证。
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是指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对社会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各种财物及服务项目进行价格鉴定、价格认证的简称。
涉案财物价格鉴证不包括社会中介价格评估活动。
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分为“国家机关委托”和“当事人委托”。
“国家机关委托”的称“价格鉴定”,“当事人委托”的称“价格认证”,也可通称“涉案财物价格鉴证”。
价格鉴定是一种价格行为,价格鉴证机构和人员实行机构资质和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国务院及各级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鉴证的管理部门,负责对价格鉴定的管理和监督。
经国务院批准,各地价格鉴定机构的名称统一为“价格认证中心”,按照行政区划设置,专司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
目前全国有价格认证中心2900多个,涉案财物价格鉴证人员2万余人。
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的基本程序为:委托、调查取证、综合评定、出具证书。
国家机关和仲裁机构在办理案件中,需要对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涉案财物进行价格鉴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涉案财物价格鉴证资质的机构进行鉴证。
当事人需要对涉案财物价格举证的,可以直接委托价格鉴定机构。
价格鉴证的委托要以书面方式进行,委托书应包括下列内容:(1)委托方的名称或姓名、地址;(2)需要进行价格鉴证的财物品名、规格、型号、数量、来源,购置或者建造时间、地点等;(3)价格鉴证目的;(4)价格鉴证基准日期;(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及有关材料。
当事人的价格鉴证委托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签名并留身份证号码、指印。
价格鉴证机构受理委托后,要组织价格鉴证人员调查取证,综合评定,出具价格鉴证结论书。
价格鉴证结论书应当有注册价格鉴证师签名,并加盖相应价格鉴证机构的公章。
价格鉴证机构对国家机关出具证书称为价格鉴定结论书,经国家机关及仲裁机构确认后,可以作为办理案件的依据。
价格鉴证机构对当事人出具的证书称为价格认证书,可以作为当事人举证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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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定行为规范(试行)》-涉案财产价格鉴(征求意见稿)目录1总则 (2)2原则 (3)3价格鉴定程序 (4)4补充价格鉴定、重新价格鉴定和复核裁定 (11)5方法 (14)6档案治理 (18)7职业道德 (19)8责任 (20)1.1为规范价格鉴定行为,统一价格鉴定程序和方法,保证价格鉴定结论客观、公平、科学、合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印发的《规范价格鉴证机构治理意见》,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治理方法》,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和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的补充通知》,国家计委印发的《价格认证治理方法》、《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治理实施方法》和《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治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全国各地价格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经当地编委批准、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价格鉴证机构,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办理各类案件中涉及的价格不明或价格有争议的涉案财物或其他标的进行价格鉴定的行为,适用本规范。
1.3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价格鉴定应遵循合法原则、公平原则和科学原则。
2.1合法原则。
价格鉴定的合法性要以《价格法》为准则,按照有价格治理权限部门制定的有关价格治理规定为行为依据。
其他任何组织和机构越权制定的各种有关价格的规定,不得作为依据。
2.2公平原则。
价格鉴定应保持公平的立场,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鉴定结论不偏袒任何一方。
2.3科学原则。
价格鉴定应选择适用的方法和标准,制定科学的鉴定方案,并遵循规定的程序实施操作。
对不同的价格鉴定标的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应当在政府规定的幅度、利润或者治理方法之内;实行市场调剂价格的,在正常生产经营情形下,价格应不低于生产企业的生产者成本或者经销企业的进货成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利润率或者进销差率,合理的价格应当接近该商品的行业生产平均成本加社会平均利润;实行政府定价的,一样不进行价格鉴定,但价格鉴定标的的组成部分为实行政府定价治理的,应采纳政府定价标准。
3 程序价格鉴定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程序包括差不多程序和专门程序。
差不多程序包括:受理;指定价格鉴定人员;制定工作方案;实物(实地)勘验;组织价格鉴定听证会;价格鉴定调查;分析测算;撰写价格鉴定结论书;审核价格鉴定结论;完成价格鉴定结论书;送达;有关资料归档。
专门程序包括:中止价格鉴定;终止价格鉴定。
3.1受理。
价格鉴证机构应按照托付(提出)方提供的价格鉴定托付书(函件)和有关材料,决定受理或不受理价格鉴定。
3.1.1价格鉴定托付书(函件)应包括:1.价格鉴定标的名称和数量;2.价格鉴定标的描述;3.价格鉴定目的;4.价格类型;5.价格鉴定基准日;6.提供材料名称、份数;7.托付日期;3.1.2价格鉴定托付书(函件)和托付(提出)方提供的有关材料应加盖托付(提出)方公章。
3.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鉴证机构可不予受理:1.托付(提出)方不符合价格鉴定分级治理规定要求的;2.托付书(函件)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3.1.4除本规范3.1.3规定的不予受理的情形外,价格鉴证机构应受理,可出具受理通知书。
3.2指定价格鉴定人员。
价格鉴证机构在受理价格鉴定后,应指派2名以上价格鉴定人员进行价格鉴定。
3.2.1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鉴定人员应回避:1.与价格鉴定事项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或与该鉴定事项有利害关系的;2.与价格鉴定事项有其他关系,可能阻碍公平鉴定的。
3.2.2价格鉴定人员的回避,由价格鉴证机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决定。
3.3制定工作方案。
价格鉴定人员应制定包括价格鉴定工作步骤、时刻进度安排和技术路径等内容的工作方案。
3.4实物(实地)勘验。
价格鉴定人员应对价格鉴定标的或有关的场所进行勘查、验证或考察,并进行记录。
3.4.1勘验应有2名以上价格鉴定人员进行。
3.4.2价格鉴定人员可要求托付(提出)方协助并参加勘验,有必要的,可要求托付(提出)方通知案件当事人到场。
3.4.3对价格鉴定标的类型复杂或数量较大的,可分类勘验或抽样勘验。
3.4.4勘验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也可托付法定机构或专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
3.4.5必要时,应要求托付(提出)方补充提供质量、技术等检测、鉴定报告。
3.4.6勘验结果与托付内容不符时,应要求托付(提出)方修改或重新出具托付书(函件)。
3.4.7价格鉴定标的差不多灭失的可不进行实物勘验。
3.4.8价格鉴定人员应填写勘验记录并签字,应要求托付(提出)方、到场的案件当事人和聘请的专家在有关记录上签字。
有关人员未签字的,价格鉴定人员应在记录上载明情形,勘验记录的使用不受阻碍。
3.5组织价格鉴定听证会。
必要时,价格鉴定人员可组织价格鉴定听证会。
3.5.1价格鉴定人员应要求托付(提出)方和案件当事人参加听证会。
3.5.2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听证会。
3.5.3价格鉴定人员应做好听证会记录并签字,应要求托付(提出)方、案件当事人和聘请的专家在有关记录上签字确认。
有关人员未签字的,价格鉴定人员应在记录上载明情形,听证会记录的使用不受阻碍。
3.6价格鉴定调查。
价格鉴定人员应采纳多种方式调查了解与价格鉴定有关的情形。
3.6.1应有2名以上价格鉴定人员一同进行调查。
3.6.2价格鉴定人员应做好调查记录并签字。
可要求被调查人在调查记录上签字,如被调查人未签字,价格鉴定人员应在记录上载明情形,调查记录的使用不受阻碍。
3.6.3调查时咨询有关专家的,应要求专家在咨询意见上签字。
如专家未签字,价格鉴定人员应在咨询意见上载明情形,咨询意见的使用不受阻碍。
3.7分析测算。
价格鉴定人员应整理分析实物(实地)勘验和调查收集的资料,进行数据处理,按照合理的技术路径和方法进行测算,并形成书面的测算讲明。
3.8撰写价格鉴定结论书。
价格鉴定人员应按规定对价格鉴定过程和结果进行阐述,并形成书面结论。
价格鉴定结论书的要紧内容为:1.价格鉴定标的;2.价格鉴定目的;3.价格鉴定基准日;4.价格定义;5.价格鉴定依据;6.价格鉴定方法;7.价格鉴定过程;8.价格鉴定结论;9.价格鉴定限定条件;10.声明;11.价格鉴定人员;12.附件。
关于价格鉴定技术路线复杂的,可附价格鉴定技术报告。
3.9价格鉴定结论审核。
价格鉴证机构应对价格鉴定进行初步审查和内部审核。
3.9.1初步审查由承办该项价格鉴定的部门负责人主持。
3.9.2内部审核由价格鉴证机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主持。
3.10完成价格鉴定结论书。
价格鉴证机构应对价格鉴定结论书文稿进行文本制作并签字盖章,形成价格鉴定结论书正式文本。
3.10.1价格鉴定结论书应由价格鉴证机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发。
3.10.2具体承办的价格鉴定人员应在价格鉴定结论书上签字。
3.11送达。
价格鉴定机构应按照规定要求,采纳一定方式将价格鉴定结论书递交托付(提出)方。
3.11.1价格鉴定结论书送达方式可采纳直截了当送达、邮寄送达或其他经托付(提出)方认可的送达方式。
3.11.2价格鉴定结论书送达托付(提出)方时,应要求托付(提出)方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并注明日期。
3.11.3邮寄送达的,应同时邮寄送达回证,并要求托付(提出)方寄回送达回证。
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邮寄凭证作为送达回证,其上注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3.12有关资料归档。
价格鉴定人员应将反映价格鉴定全过程的各种材料和文书进行整理,及时交给档案治理人统一保管。
价格鉴定有关资料要紧包括:1.价格鉴定结论书;2.送达回证;3.价格鉴证机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批件;4.实物(实地)勘验记录、听证会记录、调查记录、资料、有关影像资料及必要的技术鉴定资料;5.价格鉴定测算讲明;6.价格鉴定托付书(函件);7.价格鉴定工作程序单;8.其他。
3.13中止价格鉴定。
在价格鉴定进行过程中,遇有某种情形,价格鉴定无法连续进行或不宜进行,价格鉴证机构可决定临时停止价格鉴定。
3.13.1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中止价格鉴定:1.托付(提出)方书面提出中止的;2.价格鉴证机构和托付(提出)方协商中止的;3.托付(提出)方不能按规定或约定时刻提供有关材料的;4.其他缘故导致价格鉴定工作临时无法正常开展的。
3.13.2价格鉴定中止的,价格鉴证机构应书面通知托付(提出)方,并讲明缘故。
3.13.3中止价格鉴定前提条件消逝的,价格鉴证机构应复原价格鉴定。
3.14终止价格鉴定。
在价格鉴定进行过程中,遇有某种情形,价格鉴定已没有必要连续进行或不可能连续进行,价格鉴证机构可决定终止价格鉴定。
3.14.1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价格鉴定:1.托付(提出)方书面提出撤销或终止价格鉴定的;2.受理后发觉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导致不能作出价格鉴定结论,且托付(提出)方不能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材料的;3.因不可抗力致使价格鉴定无法连续进行的;4.其他缘故导致价格鉴定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
3.14.2价格鉴定终止的,价格鉴证机构应书面通知托付(提出)方,并讲明缘故。
4 补充价格鉴定、重新价格鉴定和复核裁定4.1补充价格鉴定。
托付(提出)方增加了与原价格鉴定有关的新的托付内容,或原价格鉴证机构认为需要对原价格鉴定有关内容进行补充,原价格鉴证机构应进行补充价格鉴定。
4.1.1除本规范3.1.3规定的不予受理条件外,托付(提出)方新增的托付内容与原价格鉴定无关的,原价格鉴证机构不得受理补充价格鉴定。
4.1.2不予受理的,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托付(提出)方可按价格鉴定程序托付(提出)。
4.1.3补充价格鉴定结论书要紧包括:1.补充价格鉴定的原由;2.补充价格鉴定内容;3.补充价格鉴定结论;4.其他需要讲明的咨询题。
4.1.4补充价格鉴定程序应符合本规范价格鉴定的程序规定。
4.2重新价格鉴定。
托付(提出)方对原价格鉴定有异议,或原价格鉴证机构认为需要对原价格鉴定进行变更,原价格鉴证机构应进行重新价格鉴定。
4.2.1重新价格鉴定托付书(函件)应载明提出重新价格鉴定的理由。
4.2.2除本规范3.1.3规定的不予受理条件外,原价格鉴证机构差不多进行过重新价格鉴定的,不得再次受理重新价格鉴定。
4.2.3不予受理的,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托付(提出)方可提出复核裁定以及复核裁定机构的名称。
4.2.4原价格鉴证机构不得指定原价格鉴定人员参加重新价格鉴定。
4.2.5重新价格鉴定结论与原价格鉴定结论一致的,应函告托付(提出)方坚持原价格鉴定结论;重新价格鉴定结论与原价格鉴定结论不一致的,应出具重新价格鉴定结论书,并载明原价格鉴定结论书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