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投资人保护机制示范文本(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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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投资人保护机制与示范文本》(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20

版)

目录

使用说明

第一部分投资人保护机制“重要提示”示范文本

一、持有人会议机制

二、受托管理人机制

三、违约、风险情形及处置

四、投资人保护条款(如有)

第二部分投资人保护机制相关章节示范文本

第章持有人会议机制

一、持有人会议的目的与效力

二、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三、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四、持有人会议参会机构

五、持有人会议的表决和决议

六、其他

第章受托管理人机制

一、受托管理人基本情况

二、受托管理业务利益冲突情况及防范管理措施

三、受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章违约、风险情形及处置

一、违约事件

二、违约责任

三、偿付风险

四、发行人义务

五、发行人应急预案

六、风险及违约处置基本原则

七、处置措施(如有)

八、不可抗力

九、争议解决机制

十、弃权

第章投资人保护条款(如有)

使用说明

一、制定背景

2020年4月16日,交易商协会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2020版)》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2020版)》,新增募集说明书关于“重要提示”、受托管理人机制、风险及违约处置等投资人保护相关内容的披露要求,强化法律保护效力。

为进一步夯实募集说明书法律基础,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起草并推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投资人保护机制示范文本》,细化落实表格体系关于投资人保护机制相关内容。

二、基本内容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投资人保护机制示范文本》包括募集说明书投资人保护机制“重要提示”示范文本、募集说明书投资人保护机制相关章节示范文

本两个部分,内容包括持有人会议机制、受托管理人机制、违约及风险处置、投资人保护条款(如有)等方面。

三、填写说明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投资人保护机制示范文本》仅供市场参考,市场机构根据需要自主自愿选择使用。适用投资人保护机制示范文本相关内容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作出任何评价或判断。

(一)“重要提示”

一是“重要提示”中显示了与投资人权益相关度最高的条款或内容,应当与募集说明书相关章节的约定保持一致。二是除示范文本所示内容外,发行人还可在“重要提示”中补充其认为应当提示投资人重点关注的条款或内容。

(二)持有人会议机制

一是发行人应在募集说明书的“重要提示”部分对持有人会议多数决机制与特别议案机制对持有人权益的影响进行风险提示,并列示特别议案的具体内容与表决比例。二是发行人应按《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2019年版)》要求在持有人会议机制章节约定召集人、参会比例、表决比例等必要信息。三是发行人可在符合《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2019年版)》要求的前提下,在持有人会议机制章节约定额外的召集情形、特别议案、代位召集人、参会机构、减资豁免情形及会议召集召开的其他安排。四是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2019年版)》,资产支持票据、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产品的持有人会议参照适用此示范文本中关于持有人会议机制的相关内容。

(三)受托管理人机制

一是根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2020版)》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2020版)》,受托管理协议应作为单独信息披露文件披露。二是募集说明书“重要提示”及相关章节引用受托管理协议相关内容的,披露内容应与受托管理协议保持一致。三是受托管理人应做好利益冲突检测及防范,发行人应根据受托管理协议的记载在“受托管理人机制”章节中披露受托管理人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形及相应防范机制。四是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业务指引(试行)》,资产支持票据适用受托管理人制度将另行规定,暂不适用此示范文本中关于受托管理人机制的相关内容

(四)违约、风险情形及处置

一是发行人可在“违约、风险情形及处置”一章中“构成债务融资工具违约事件”项下自行选择是否添加宽限期条款;添加宽限期的,应在”重要提示”中作相应提示。二是发行人可在“处置措施”项下,自行选择添加“重组并变更登记要素”“重组并以其他方式偿付”“置换”等其他处置措施。没有添加处置措施的,在债务融资工具风险及违约处置中仍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相关处置措施,此时具体实施流程应严格遵守协会相关自律规则要求。三是各处置措施涉及持有人会议表决比例的,可以由发行人自行设定,但应不低于自律规则规定的最低要求。其中,“重组并变更登记要素”措施应在“持有人会议机制”章节中设置为特别议案进行表决;“重组并以其他方式偿付”措施中,表决比例不得低于持有人会议章节约定的非特别议案表决比例的要求。四是对于示范文本中关于违约处置措施的相关内容,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参照适用,资产支持票据结合产品结构设计和安排参照适用。

(五)具体内容填写说明

一是“【】“中应当填写阿拉伯数字,“”中应当按提示填写名称或相应文字;二是示范文本中相关章节或条款后带有“(如有)”字样的,发行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不存在章节或条款所述情形的,应当删除此章节或条款及“(如有)字样;三是“(☐)”为具体条款中发行人可自行选择的内容,如选择添加的,应进行勾选并按照示范文本的提示补充相应内容,若不选择添加的,应当删除括号及其中的内容;四是相关自律规则对投票比例等所需填写的内容设定了最低要求的,示范文本中已通过脚注方式作出提示:五是示范文本脚注中标明“(本脚注为提示性内容,添加使用时应删除)”的,使用时应当删除本脚注。

第一部分投资人保护机制“重要提示”示范文本

一、持有人会议机制

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在“持有人会议机制”章节中明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持有人会议所审议通过的决议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全部持有人具有同等效力和约束力。

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在“持有人会议机制”章节中设置了对投资者实体权利影响较大的特别议案,按照本募集说明书约定,特别议案的决议生效条件为持有本期债务融资工具表决权超过总表决权数额【】的持有人同意,因此,存在特别议案未经全体投资人同意而生效的情况下,个别投资人虽不同意但已受生效特别议案的约束,等自身实体权益存在因服从绝大多数人利益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可能性。

二、受托管理人机制

根据《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协议》》,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受托管理人由(机构名称)担任,其应履行受托管理职责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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