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救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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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行政不作为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行政不作为的救济途径有哪些行政不作为的法律救济途径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范围表面上看要大一些,两者的救济范围本质上并无差异。

热门城市:日喀则律师沭阳律师新郑市律师无极县律师德兴市律师宜都市律师平山县律师烟台律师义马市律师目前,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行政不作为现象逐渐增多,那么,行政不作为的救济也要相应而出。

▲行政不作为的救济途径都是具体有哪些呢?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行政不作为以及其救济途径的一些内容。

▲一、行政不作为的概念行政不作为是相对行政作为而言的。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法定的作为义务,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并且在程序上没有意思表示或有意思表示却没有实际履行的行为。

它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行政不作为主体必须是负有法定作为义务的行政主体。

它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第二、行政主体必须负有法定作为义务。

它包括依职责产生的法定义务和依职权产生的法定义务。

第三、行政主体具有履行该法定义务的能力,但故意或过失不作为。

第四、行政主体在程序上没有意思表示或有意思表示却没有实际履行。

表现为行政主体消极地不做出或者没有完成一定的程序行为。

二、行政不作为的危害及主要救济方式▲二、行政不作为的危害1、行政不作为直接侵害了行政相对人、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由于行政不作为行为的隐蔽性,“行政不作为”现象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

有不少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抱着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得过且过的思想混日子;有的游手好闲,不想主动开展工作;有的麻木不仁,不为服务对象着想;有的“有利则为,无利不为”等等,如此“不为”,意味着政府背离了公共权力机构的职能,这不仅直接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也影响了正常的行政管理活动秩序,造成了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

2、行政不作为不利于构建责任政府。

责任行政是现代行政法的基本理念,也是打造责任政府应当恪守的基本原则。

诚然积极作为的政府未必是责任政府,但不作为的政府则肯定不是责任政府,对于构建责任政府,维护政府形象,政府不作为的防范机制的构筑是关键。

行政法行政处罚程序与救济途径

行政法行政处罚程序与救济途径

森林报春读后感(精选3篇)森林报春读后感(精选3篇)细细品味一本名著后,相信大家都有很多值得分享的东西,是时候静下心来好好写写读后感了。

那么我们如何去写读后感呢?以下是帮大家的森林报春读后感(精选3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老师常常告诉我们:“读万卷书,行千里路。

”诗人杜甫说:“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所以在寒假里,我读了《森林报·春》这本书,令我最感动的是《麻雀事件》这个故事。

主要内容是这样的:屋檐下有一条缝隙,有个水泥工正在修补着,要不下雨天来了可就不好了,几只麻雀正在屋檐下叽叽喳喳地叫着,看样子正玩得快乐呢!可是当发现屋檐底下的缝隙被糊上了以后,它们便大声叫着向水泥工的脸扑去水泥工拿着小铲子想赶走这些讨厌的家伙,可他那里知道,他辛辛苦苦封上的缝隙里,还有麻雀下的蛋呢!看到这里,我泪流满面,对麻雀有了全新的认识。

原来不太喜欢麻雀,感觉它们就是一群只喜欢偷吃农民粮食的家伙,但是现在,对麻雀油然而生敬仰之情,麻雀妈妈为了自己的孩子,可以攻击强大的敌人,这是多么伟大呀!母爱是伟大的,我们应该爱我们的母亲!《森林报·春》是苏联著名科普作家维·比安基的代表作。

在普通报纸上,尽刊登人的消息,人的事情。

可是,谁知到森林里的生物是怎样生存的呢?我们都想知道飞禽走兽和昆虫是怎样生活的。

森林里的新闻并不比城市里的少,森林也在工作,森里发生过很多奇怪的事情,森林里有森林里的强盗和英雄,这些事情城市报纸并不报道,所以谁也不知道这类中的新闻。

比方:有谁看见过,严寒的冬季,没有翅膀的小蚊虫从土里钻出来,光着脚丫在雪地上乱跑?你在什么报上能看到关于”林中大汉“驼鹿打群架,留鸟搬家和秧鸡徒步走过整个欧洲的令人发笑的'旅行消息。

《森林报·春》教会了我们如何去比较、思考和研究大自然的方法。

现在,我终于明白了,大自然不是枯竭的,而是奇妙的!这天我读了一本搞笑的故事书,叫《森林报春》。

行政救济法

行政救济法

行政救济一、行政救济的概念行政救济制度是指行政相对人因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政处分使其利益或权利受到损害时,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请求撤消或变更其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从而使其自己受到损害的权利或利益得到救济的制度。

二、行政救济的特征1、行政救济是公法制度。

2、行政救济是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的一部分.3、行政救济制度的基础,是受侵害公民的救济请求权和国家责任.4、行政救济制度的保护对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合法权益.5、行政救济发生的原因是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

三、行政救济的种类1申诉、控告2行政复议3行政诉讼4国家赔偿行政复议一、行政复议的概念、特征和原则1、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依法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受理申请的复议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裁决的活动.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机制。

复议机关只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

注:①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人(组织)就特定事项作出的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②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人(组织)制定能够普遍反复适用的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2、行政复议的特征:①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②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③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层级监督行为。

3、行政复议的原则:合法、公开、公正、及时、便民。

二、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1、受案范围是指复议机关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即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处理一定范围内具体行政行为的权限。

2、行政复议的范围:①行政复议的肯定范围:a、行政处罚b、行政强制措施c、行政许可d、行政确权e、侵犯经营自主权f、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g、不履行法定职责h、违法要求履行义务i、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保金的j、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注:劳动权、休息权、环境权和政治权利是不能诉讼的。

第八章、行政的救济

第八章、行政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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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户籍所在地是甲市A区,工作单位所在 地是甲市B区。2002年1月王某在乙市出差时因 涉嫌嫖娼被乙市A区公安分局传唤,后被该公安 分局以嫖娼为由处以罚款500元。在被处罚以前 ,王某被留置于乙市B区两天。经复议王某对罚 款和留置措施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法院对本 案没有管辖权? A甲市A区人民法院B甲市B区人民法院 C乙市A区人民法院D乙市B区人民法院
的争议,当事人既可以复议、又可以诉讼,还可 以复议之后,对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诉讼 (二)例外1:对于一些专业性较强的争议、法 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如果不服,必须先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诉讼。——复议前置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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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问题本身争议(是否纳税、谁纳税、纳
多少、如何纳税),需要复议前置,但税收征管 中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和行政处罚属于复议与 诉讼自由选择; 2、行政确权侵犯当事人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权 利; 3、反垄断法中的禁止经营者集案范围
一、受案标准:具体行政行为
二、不属于受案范围的:
1、调解行为
2、行政指导行为 3、重复处理行为 4、纯粹执行性的行为 5、程序性、阶段性的行为 6、抽象行政行为
7、国家行为:中央机关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 、外交、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具有 高度的政治性,不适合由法院来判断其行为的正当性 ,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8、刑事侦查行为:公安、国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授 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为,在 我国,对犯罪活动的侦查被定为为司法职权。 9、起诉不作为原则上以提出过请求为前提,但特殊情 况下行政机关负有主动作为义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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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例外二:对于特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规定, 一旦经过复议,即不能再提起诉讼: 1.对于省部级单位行为可以选择复议或诉讼,若复议, 向原机关申请,复议后仍不服,可起诉,也可以申请国 务院裁决(相当于二次复议),国务院裁决是终局 2.出入境处罚决定:中国公民对拘留不服的,或者外国 人对罚款或拘留处罚不服可以起诉,也可以复议, 3. 省级政府根据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自己勘定、调整行 政区划的决定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针对自然资源所有 权或使用权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具有终局效力

第八章 行政救济

第八章 行政救济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 复诉自由选择 大多数案件均可在收到复 议决定或复议期满后 15 日内起诉,有例 外的从例外 • 复议前置不终局 ①纳税争议②侵犯已经 取得自然资源权利的确认性行为③限制经 营者集中的行为 • 复议前置且终局 侵犯已经取得自然资源 权利的确认性行为,由省级政府在特定条 件下做出了复议决定 • 复议选择但终局 ①出入境处罚②省部级 单位对自身行为的复议决定
其后,鑫利公司需向青岛发货,许某多次找火 柴厂有关人员协商未果。鑫利公司一方强行将自 己的货物运出厂门,双方发生争执斗殴,导致火 柴厂部分物品被毁、5人轻微伤。2001年12月10 日,该市中区公安分局以“扰乱单位秩序”为由, 决定对许某行政拘留7天。2002年2月22日,市劳 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又以“寻衅滋事”为由作出了 对许某劳动教养1年的决定。许某对劳动教养不服, 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请求其作出撤销劳动 教养决定。
九、行政复议审理
(一)行政复议审查的范围
1.复议审查不受复议申请人 申请范围的限制 2.既审查合法性,也审理合 理性 3.不仅可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还可 对抽象行政行为审查
(二)行政复议审理的方式
1.书面审理 2.直接审理
(三)行政复议审理的期限
1.一般复议期限: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 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2.延长复议期限
“行政复议机关接到行政复议申 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
(二)对申请复议的处理 条件符合 予以受理
不符合条件
不予以受理
书面告知 具体理由
(三)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停止执行的 规定 1.一般不停止执行 2.停止执行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 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救济法

行政救济法

行政救济法一、单选(A) 1、现行《行政复议法》生效于()A 1999年10月1日B 1999年4月29日C 2007年5月23日D 2007年8月1日(A) 2、复议决定书邮寄送达的,以()为送达日期。

A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 B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日期C邮寄寄出复议决定书的邮戳日期 D邮局接收复议决定书邮件的邮戳日期(A) 3、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A民事诉讼法 B行政诉讼法 C刑事诉讼法 D行政程序法(D) 4、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审查行政行为的()。

A、合法性B、真实性C、适当性D、合法性和适当性(B) 5、当事人对县土地管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对下列哪项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提出审查申请?A.《土地管理法》 B.国土资源部的有关文件C.国务院有关土地管理的行政法规 D.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D) 6、法律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申请复议并由复议机关作最终裁决的,如果当事人既提起诉讼又申请复议,且法院和复议机关同时收到有关材料的,应如何确定有管辖权的机关? A.由复议机关管辖 B.由法院管辖 C.由法院与复议机关协商确定管辖的机关D.由当事人选择管辖的机关(C) 7、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变更行政复议决定的,应当()强制执行。

A.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 B.由公安机关依法C.由行政复议机关或者申请人民法院 D.由申请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A)8、某市政府依王某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市国土房管局对王某房屋的错误登记,并责令市国土房管局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登记。

市国土房管局不执行该行政复议决定,市政府有权采取下列哪一项措施?()A.要求市政府责令市国土房管局限期履行 B.申请市政府强制执行C.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D.对市国土房管局不作为再次申请行政复议(C)9、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不服,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案件的法律救济途径(3篇)

行政案件的法律救济途径(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在法治社会中,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的平衡,是法律救济制度的核心价值。

本文将探讨行政案件的法律救济途径,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行政案件的法律救济途径概述行政案件的法律救济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行政复议2. 行政诉讼3. 国家赔偿4. 行政赔偿5. 行政补偿6. 仲裁7. 信访三、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1. 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1)有具体的行政行为;(2)有明确的申请人;(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和复议机关管辖。

2. 行政复议的程序(1)提出复议申请;(2)受理复议申请;(3)调查取证;(4)审查决定;(5)送达复议决定。

四、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的诉讼活动。

1.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对行政行为不服的;(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的;(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案件。

2. 行政诉讼的程序(1)起诉;(2)受理;(3)审理;(4)判决、裁定。

五、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给予赔偿的责任。

1. 国家赔偿的范围(1)侵犯公民人身权;(2)侵犯公民财产权;(3)侵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其他情形。

2. 国家赔偿的程序(1)申请赔偿;(2)受理赔偿;(3)审查赔偿;(4)决定赔偿。

六、行政赔偿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给予赔偿的责任。

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赔偿和救济措施

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赔偿和救济措施

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赔偿和救济措施行政诉讼法是指导和规范行政诉讼程序的法律,主要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尊严。

在行政诉讼法中,行政赔偿和救济措施是保障当事人权益的重要内容。

本文将从行政赔偿和救济措施的概念、法律依据以及实施效果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行政赔偿概述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为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而给予经济或非经济赔偿的行为。

行政赔偿的主要类型包括经济损失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以及恢复名誉等。

行政赔偿的实施旨在以赔偿的方式消除行政机关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恢复被侵权者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赔偿的法律依据行政赔偿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和行政赔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行政赔偿的适用范围和程序,为行政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而行政赔偿法则进一步详细规定了行政赔偿的实施机制和程序等方面的内容,提供了指导和保障行政赔偿的具体规范。

三、行政赔偿的实施效果行政赔偿在实施过程中,具有一定的效果和意义。

首先,行政赔偿能够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消除违法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实现对侵权行为的补偿。

其次,行政赔偿有助于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促使其合规运作。

只有当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后,才能引起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审慎权衡与反思。

此外,行政赔偿也有助于维护公共利益,保持行政机关与当事人之间的平衡,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四、行政救济措施的概述行政救济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行政行为发生争议时提供的救济手段。

主要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裁决两种方式。

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时,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要求其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

而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作为特定的裁决机构,对行政争议进行裁决,并具有强制执行力。

五、行政救济措施的法律依据行政救济措施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和行政救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谈完善我国的行政救济制度

谈完善我国的行政救济制度

一、行政救济概述我们认为,解释行政救济的含义或概念,应包含下面几点1.行政救济应以行政主体作为或不作为。

这里的行政主体包括之职权行政主体,正如有些概念提到的“行政机关〞,也包括授权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当作为而不为之,或不当作为而为之或者作为但不合或者作为并且合法。

总之,行政作为或不作为已经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带来影响。

这些都可以启动行政救济程序。

2.以行政主体进展为辅。

对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信访等救济程序,应有行政相对人,主动启动程序,对行政进展补偿。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该因自己的行为而给行政相对人带来的不利影响,应一并处理,否那么这个行政行为本身就是XX的,至少说是不完善不健全的。

3.行政救济应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一系列制度的总称。

主要包括信访制度、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赔偿制度、行政补偿制度等;申请、受理、处理、执行各个环节都应有章可循,便于操作。

如不符合这一点,某活动即使有救济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作用,也只能是一种活动,尚不能称其是行政救济体系中的一项制度,如行政相对人在权益受损后的揭露、检举和控告行为。

4.行政救济不应是事前救济。

救济应是一种补救机制,应有一个需补救的前行为,这个行为是作为或不作为的行政行为。

当前,我国行政救济的途径总的来说包括六种,即监察救济、立法救济、复议救济、诉讼救济、行政赔偿和补偿救济以及信访救济。

监察救济的特征表达在内部性上,只针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诉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人事处分等内部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诉。

立法救济那么是立法机关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监视,但与公民并无直接的关系。

复议救济是行政机关内部的自我监视机制和自我纠错机制,是主要的救济途径之一。

诉讼救济是我国最主要的救济手段。

信访救济那么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制度,虽然带有人治的色彩,但是在发挥救济作用方面还是起到一定的作用。

我们认为,所谓行政救济,应是指因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带来不利,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此不利后果进展一系列补救制度的总称。

行政救济法

行政救济法

行政救济法行政救济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救济活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和其他国家法律,制定本法。

第二条行政救济适用本法。

行政救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申请或其他方式,要求行政机关撤销或改变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救济实行分类管理。

行政救济分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方式。

第二章行政复议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该行政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五条行政复议分为内部复议和层级复议两种类型。

第六条内部复议是指行政机关就本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核的活动。

内部复议应当尊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听取申请人和相关方的意见和陈述。

第七条层级复议是指上一级行政机关对下一级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核的活动。

上级行政机关在复议时,可以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确认、撤销或者指示修改等处理。

第八条行政复议应当依法办理,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行政诉讼第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行政诉讼应当依法受理,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并及时作出判决书。

第十二条行政诉讼案件分为原审和上诉两个阶段。

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十三条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尊重事实和法律,公正处理行政争议,保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行政复议申请表格附件二:行政复议决定书模板附件三:行政诉讼起诉状范本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申请或其他方式,要求行政机关撤销或改变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活动。

行政法之行政救济篇

行政法之行政救济篇
监督机制
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有权对行政救济活动进行 监督检查,确保其合法、公正。
04
行政救济的案例分析
行政复议案例
01
02
03
04
案例一
张某诉某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 定案
案例二
李某诉某省政府行政复议决定 案
案例三
王某诉某市环保局行政复议决 定案
案例四
赵某诉某县教育局行政复议决 定案
行政诉讼案例
增加行政救济的透明度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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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行政救济过程
通过公开听证、公示等途径,增加行政救济过程 的透明度,让公众了解行政救济的进展和结果。
建立信息披露机制
及时披露行政救济相关信息,包括行政机关的处 理意见、第三方机构的评估报告等,增加透明度。
3
接受社会监督
鼓励社会各界对行政救济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 建议,促进行政救济的公正、效率和透明度。
行政救济的效率问题
行政救济的效率问题也是实践 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之一,由于 行政机关处理案件的程序复杂 、时间长,导致救济效率低下

为提高行政救济的效率,需要 简化行政救济程序,减少不必
要的环节和流程。
建立行政救济的快速处理机制 ,对于一些简单的案件,可以 通过简易程序加速处理。
加强行政救济机构的人员配备 和设施建设,提高其处理案件 的能力和效率。
证据、程序和法律等方面。
调查取证
02
行政机关有权进行调查、询问、勘验等取证活动,当事人应当
配合。
决定程序
03
行政机关应当在审查完毕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维持、撤销、
变更或确认违法的决定。
执行与监督

行政违法的三大法律救济途径

行政违法的三大法律救济途径

⾏政违法的三⼤法律救济途径1.⾏政诉讼。

《⾏政诉讼法》第⼆条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机关和⾏政机关⼯作⼈员的具体⾏政⾏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条⼈民法院受理公民、法⼈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政⾏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政机关履⾏保护⼈⾝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政机关拒绝履⾏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的;(七)认为⾏政机关违法要求履⾏义务的;(⼋)认为⾏政机关侵犯其他⼈⾝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政案件。

2.⾏政复议。

第⼆条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政⾏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政机关提出⾏政复议申请,⾏政机关受理⾏政复议申请、作出⾏政复议决定,适⽤本法。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政复议:(⼀)对⾏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政拘留等⾏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对⾏政机关作出的限制⼈⾝⾃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地、矿藏、⽔流、森林、⼭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主权的;(六)认为⾏政机关变更或者废⽌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或者违法要求履⾏其他义务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政机关履⾏保护⼈⾝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政机关没有依法履⾏的;。

行政法实务指南行政处罚的程序与救济途径

行政法实务指南行政处罚的程序与救济途径

行政法实务指南行政处罚的程序与救济途径行政法实务指南:行政处罚的程序与救济途径引言:近年来,行政法实务领域的发展迅速,为了保障公平公正的行政治理,行政处罚的程序和救济途径成为了关注焦点。

本文将从程序和救济两个方面探讨行政处罚的相关内容。

一、行政处罚的程序行政处罚程序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重要环节。

下面将详细介绍行政处罚的程序流程:1. 立案行政机关在发现违法行为后,根据行政法规定,应当及时立案。

立案包括受理申请、调查核实、作出立案决定等环节。

2. 事实调查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充分调查事实是非常重要的一步。

行政机关需要收集和核实相关证据,确保处罚的事实准确、充分。

3.听证程序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法组织听证,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并作出听证会议纪要。

4. 处罚决定经过调查核实和听证程序后,行政机关将作出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应当明确违法事实、依据法条、罚则和救济途径。

5. 履行和监督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后,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并监督处罚的履行情况。

同时,当事人也有权利对处罚决定提起申诉或进行其他救济途径。

二、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当事人享有一定的法律救济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常见的行政处罚救济途径:1. 行政复议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满意时,可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最常见的救济途径之一,当事人可以陈述自己的理由,并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审查和决定。

2. 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不满意或无法实现救济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依法解决行政纠纷的一种方式,通过法院进行审理和判决。

3. 和解或调解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行政机关和当事人之间可以进行和解或调解。

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以实现互利共赢的目标。

结论:行政处罚的程序和救济途径是行政法实务中至关重要的内容。

正确、公正、合法地进行行政处罚程序,同时保障当事人的救济权益,有助于建立稳定、可预见的法治环境。

《行政救济》课件

《行政救济》课件
案例分析
案例概述
某土地征收案件中,行政机关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案例概述
该案例涉及行政补偿的范围、标准和程序。通过分析,可以了解行政补偿的基本原则、标准和程序,以及行政补偿在平衡各方利益中的作用。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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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行政救济的法律体系,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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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济的案例分析
某市居民因城市规划问题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市政府的相关决定。
执行方式
建立健全的行政救济监督机制,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监督机制
列举监督行政救济的具体措施,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监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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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济的法律依据
01
02
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行政补偿的程序:行
行政补偿的特点:行政补偿是对合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一种合理补偿,具有公平性和合理性的特点。它是一种预防和减少损失发生的机制,旨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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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济的程序
审查内容
审查方式
决定类型
决定程序
01
02
03
行政赔偿的程序
行政赔偿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决定等阶段。具体的程序和操作方式由专门的法律规定进行调整。
行政赔偿的概念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的行为,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受教育权行政法救济的基本手段

受教育权行政法救济的基本手段

受教育权行政法救济的基本手段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权利,每个人都应该享有。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时候个别人的受教育权可能会受到侵害。

这个时候,受害者可以寻求行政法救济。

行政法救济是指个人或组织对国家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采取的不当行为提出申诉,并要求国家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进行纠正和赔偿的一种法律手段。

下面是受教育权行政法救济的基本手段:一、申诉申诉是指个人或组织向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申报下级国家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让上级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处理的一种行政法救济手段。

在受教育权这个领域,如果学生或家长觉得学校或教师存在不当行为,可以首先向学校负责人或教育局等相关部门申诉,以此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二、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请求改变、撤销、确认或者其他请求,向上级行政机关进行申请并要求其进行审查、改正错误、改变或撤销原行政行为的一种行政法救济手段。

在受教育权这个领域,如果学生或家长认为学校或教师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查并进行纠正。

三、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个人或组织在行政机关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被认为违法或不当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该行政行为违法,撤销或改变该行政行为的一种行政法救济手段。

在受教育权这个领域,如果学生或家长感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判决。

四、行政和解行政和解是指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阶段中,通过谈判和协商达成共识,达成双方都满意的和解协议,从而结束行政法律纠纷的一种行政法救济手段。

在受教育权这个领域,如果学生或家长与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发生争议,可以通过行政和解的方式解决,从而避免长时间的诉讼过程和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总之,受教育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如果某些人的受教育权遭到侵害,他们可以寻求行政法救济。

行政救济法,全文

行政救济法,全文

行政救济法,全文篇一:行政救济法行政救济法行政救济是法律救济的一种,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包括行政机关救济——行政管理相对方依法向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请求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行为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或追究其行政责任的一种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行政补偿、行政申诉、行政信访、人事争议仲裁)司法机关救济——国家赔偿(行政赔偿)、行政诉讼。

行政补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由国家依法予以补偿的制度。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人事争议仲裁,是指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仲裁的因履行聘任合同而引发的人事争议案件依法进行调解和裁决的活动。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2007)109号第二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人事仲裁公正委员会聘任制是指用人单位通过契约确定与人员关系的一种任用方式,又称聘用合同制,是相对委任制而言的。

第一部分行政诉讼第一讲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在我国指的是法院在多方主体的参与下,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作出裁判的一系列法律制度。

行政合同的法律救济

行政合同的法律救济

行政合同的法律救济
在签订行政合同时,当事人往往关注合同的履行和效力,但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纠纷或者违约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
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寻求救济。

以下是行政合同中常见的法
律救济方式:
1. 诉讼救济,当行政合同的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违反
了合同约定,另一方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
方履行合同或者承担违约责任。

诉讼救济是最常见的法律救济方式,通过法院的裁决可以强制对方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赔偿损失。

2. 协商调解,在行政合同纠纷发生之初,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和
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可以通过律师或者第三方调解机构进行协商,寻求达成和解协议,避免长时间的诉讼过程,减少成本和时间消耗。

3. 行政救济,在行政合同中,如果一方是政府机构或者公共机构,另一方可以通过行政救济的方式来解决纠纷。

可以向相关行政
机关提出申诉,要求对方履行合同或者进行调解解决纠纷。

4. 仲裁救济,在合同中可以约定仲裁条款,双方同意在发生纠
纷时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

仲裁是一种非诉讼的法律救济方式,由仲裁机构进行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总之,在行政合同中,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协商、行政救济
和仲裁等多种方式来寻求法律救济,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救济
方式,维护自身权益,保障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第四章 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

第四章  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

⏹第一节行政救济与行政复议救济生活中的救济(物质帮助)法律上的救济(制度)有权利必有救济(权利三项内容)法治原则有权力必有救济(法治原则)依法行政,越权无效—行政法律责任职权范围内的侵权—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行政救济行政救济的本质行政主体—制约之法行政相对人—权利救济之法一、行政救济(一)行政救济的含义和特征1、基本含义是国家为了排除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的侵害,而采取的事后补救手段或措施的总称。

(1)事后补救手段;(2)各种补救手段总称(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行政法对行政权的控制机制:①事先控制——权力设置;②事中控制——程序规范;③事后控制——行政、司法救济2、特征P166(1)以行政纠纷的存在为基础(2)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不同(3)目的在于补救行政相对人(二)功能1、排除不法侵害,恢复和弥补受损合法权益2、监督制约行政行为的运行,促进和保护行政权力的实现3、调整公私利益,实现社会公正,维护社会稳定(三)行政救济途径P1671、学理上的分类(1)以给予救济的机关系统为标准:①立法救济②行政救济③司法救济(2)以行政救济途径的性质和范围为标准:①行政内的救济——行政复议、监察救济、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后两者只是手段,不是途径)②行政外的救济——诉讼救济2、我国的行政救济途径P169(1)监察救济——行政相对人申诉(2)立法救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3)行政复议——行政内救济(4)诉讼救济二、行政复议(一)含义和特征1、基本含义P171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及其制度。

2、特征(1)行政复议是行政性的救济制度行政复议是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是解决外部行政争议的一种手段。

(2)行政复议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督行为,体现行政的层级监督且监督范围广泛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复议以引起争议的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第八章 行政救济

第八章 行政救济

案例介绍: 滨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消费者协会在对该市化妆品市场进行 联合检查过程中,认为三A商场销售的某名牌化妆品是以假充真, 遂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共同署名对该商场做出罚款、销毁 剩余伪劣化妆品的处理决定,并于当日将价值7万元的化妆品予以 销毁。三A商场不服,未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即向 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法院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消费者 协会列为共同被告。诉讼过程中,三A商场又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要求赔偿因销毁化妆品造成的经济损失。受诉法院认为,行政赔偿 诉讼应当和行政诉讼同时一并提起,遂裁定对三A商场的行政赔偿 诉讼不予受理。 问题:受诉法院对三A商场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裁定不予受理是否正确? 为什么? [答案]受诉法院对三A商场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裁定不予受理的决定不 正确。 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法理分析]我国《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2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 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 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因此,在本案中三A商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 向受诉法院一并提起行政赔偿的诉讼,受诉法院应予受理,本题中 受诉法院对三A商场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裁定不予受理是不正确的。
四、行政救济的历史发展 1、产生背景 2、发展进程(初步形成、全面发展) 3、发展趋势 救济类型多样 救济依据法典化 救济范围扩大化 救济标准合理化
第二节 行政赔偿
一、涵义及特征 要件: 由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为引起 是行使职权的行为 行为的违法性 现实直接损害 国家责任性质 责任确认及范围法定性(国家赔偿法) 二、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 无过失责任 违法责任
分析要点: 本案民警吴某是某市某港公安局复兴派出所当晚的值班民警, 其在所属辖区内巡逻警戒。而该码头按规定当晚无卸货任务,装卸 公司也无人值班。吴某在值班时发现民船应当查询其卸货手续,是 履行港口执勤民警的职责。而此时未佩带工纠队的标志邹某出面干 涉,吴某要求出示证件,并说清收取管理费的问题,这是基于吴某 要弄清批准卸货的原因,邹某应积极配合,但邹某却不从,这在一 定程度上属于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而何某是当晚服务总值班人, 接到吴某的报告后理应予以协助处理突发情况,这也属于职务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 十八条规定“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 予行政处分; 吴某、何某的行为是违法的职务行为,而某市某区公安分局 与吴某、何某之间是相隶属的关系,所以某市某区公安分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以“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定 性作出行政处罚属于适用法律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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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济法行政救济法讲的是国家如何保护受到行政权侵害的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

行政相对人受到行政权侵害,有三种途径可以实施救济。

第一种是行政复议,即到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第二种是行政诉讼,即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

第三种是国家赔偿,即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受到侵害,可以申请国家予以赔偿。

行政复议一、行政复议的概念、原则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依法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受理申请的复议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裁决的活动。

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机制。

公开、公正、及时、便民。

复议机关只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

二、受案范围受案范围是指复议机关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即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处理一定范围内具体行政行为的权限。

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下列行为不可以复议人事处理决定,应该依照公务员法有关申诉控告的规定,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

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处理。

如公安机关就人身伤害违法行为的民事赔偿部分可以调解,其调解结果不能复议。

三、行政复议机构和复议参加人四、行政复议申请机关这个问题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是一般情形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对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为不服的。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第二种是特殊情形,即对于派出机关等的行为不服的向哪里复议。

五、复议审查中的几个问题第一,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问题第二、关于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处理问题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在国外叫司法审查,是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法律制度。

因此,行政诉讼主要是围绕行政行为而展开的。

一、行政诉讼的特点(一)主体恒定。

(二)对象恒定。

(三)内容恒定。

(四)判决方式恒定。

(五)举证责任恒定。

二、行政诉讼的程序行政诉讼的程序分为一审和二审。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

诉讼程序有四个步骤。

分别为起诉、受理、审理、执行。

起诉第一是起诉人的原告资格问题。

第二是起诉期限问题。

受理受理,标志着法院已经立案,并对此纠纷享有审判权力和义务。

审理诉讼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是司法权审查行政权的实质过程。

审理环节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审理组织。

第二,审理内容。

即事实、程序、法律、职权四个方面。

先讲第一个方面,即事实方面。

行政机关要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其作出的行为认定事实是清楚的。

因此,如何提交合法的证据尤为重要。

一、对各种证据的要求1、书证。

一般是原件。

对询问笔录、陈述、谈话等笔录,应当有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如果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如果有其他在场的情况下,应当由其他在场人签名。

如果没有在场人,或在场人也不签名的,应有2个以上的执法人员签名并作出说明。

能签名的尽量签名,盖章的证明力不强。

2、证人证言。

应当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要签名,不能签名的,盖章。

注明出具日期。

附有身份证复印件。

3、现场笔录及勘验笔录。

要签名,拒绝的,同上。

要有日期、地点、事件等内容。

二、主要证据不足认定事实要靠证据。

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认定多个事实,每个事实中有关权利义务的基本事实,均要有证据加以证实。

如果有的事实中有关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事实有证据加以证实,有的没有证据或者缺乏证据证实,对证实的事实应当认定主要证据确实、充分,对没有证据或者缺乏证据证实的事实,应当认定主要证据不足。

例如,某工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中,认定某公司倒卖香烟400箱,倒卖汽车20台。

该工商机关只提交有关倒卖汽车的证据,提供不出倒卖香烟的证据。

据此,法院应当认定工商机关的处罚决定中认定倒卖汽车的事实成立,认定倒卖香烟的事实不成立。

主要证据不足的表现形式根据审判实践经验反映出来的情况,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足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不清或者没有认定事实。

行政机关作出确定、改变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关系,限制行政相对人权利行使的决定,必须要有一定的事实做前提。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不清或者没有认定事实,也就是说,缺乏作出决定的前提提交,即使行政机关在诉讼中提出有关证据,但这些证据不能证明就是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

应按证据不足处理。

例如,某市卫生局的处罚决定中认定某医院销售假药,决定给予罚款5万元的处罚,但没有认定该医院销售了多少假药,非法获利多少等主要事实和情节,这一处罚决定即认定事实不清。

又如,某县林业局以某企业滥伐林木为由,决定给予企业罚款19万元,但该决定没有认定该企业在何时、何地、采取什么方式滥伐林木以及滥伐林木数量的基本事实。

林业局的处罚决定就属于没有认定事实的情况。

有些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很复杂,在处理决定上表述比较原则,但该决定附有一些附件,附件中所认定的事实,应当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

例如,某畜牧局的处罚决定书上认定,某公司1992年1月到5月,销售假药1000箱,非法获利10万元。

其附件上注明,其销售某一笔假药的种类、数量、获利额。

附件上认定的事实,就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

二、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没有足够的证据证实。

行政机关不向法庭提交证据,或者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该具体行政行为就属于没有足够的证据证实的情形。

例如,某县工商局认定某公司1996年3月到9月销售50吨劣质化肥,非法获利50万元。

县工商局提交的鉴定结论与原告提供的鉴定结论相反,在诉讼中,法院组织重新鉴定,结果该鉴定结论为该批化肥合格,据此,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予以撤销。

又如,卫生局认定个体饭店厨房不符合卫生标准,但向法庭提交不出该饭店厨房不合格的证据,据此,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撤销该决定,并令卫生局2个月内重新作出决定。

三、证明标准问题法院对不同的行政行为所要求的事实清楚方面的证据标准是不同的。

严格证明标准要做到以下几点:●●用于定案的所有证据都符合证据的特征;●●所有的待证事实具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证据之间及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协调一致没有矛盾;●●对全案证据综合分析判断,只能得出唯一结论。

对于下列行政行为,法院采用严格证明标准,对其提交的证据进行司法审查:●●劳动教养、行政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

●●涉及土地、房产、矿产资源等使用权、所有权的行政行为。

●●适用听证程序做出的行政行为。

●●适用一般程序做出的行政行为。

有的案件不需要严格证明标准,也可以适用优势证明标准。

优势证明标准,指的是行政机关提交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占真实性的盖然性很大,就可以达到认定行政行为的事实清楚的标准。

优势证明标准,要做到:●●优势必须具有一定的幅度;●●优势足以使法官形成有利于本方当事人的确信,而不是微弱的优势。

下列行政行为,法院采用优势证明标准,对行政机关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行政机关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行为。

●●行政裁决行为。

●●行政机关采取临时保全措施的行为。

●●行政机关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强制措施行为。

四、采集证据时要注意:第一,取得证据的方式;取得证据的时间;证据的形式;证据的内容;证据的存在状态。

这几方面要注意固定好。

第二,一般情况下,证据的证明力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排列:物证、档案、正式有效的公文、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经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等,其证明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原始证据的证明力高于传闻证据;直接证据的证明力高于间接证据;与当事人无亲属关系的证人所作的证言的证明力,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与案件处理结果无利害关系的证人所作的证言的证明力,高于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证人所作的证言。

第三,非法证据法院不予采纳。

如:采取引诱、胁迫、非法扣留、关押、扣押等非法手段调取的证据;超越法定职权调取的证据;违反行政程序规则收集的证据;内容上违法的证据;但下列非法证据可以采纳:证据是书证或者物证;通过合法手段最终可以获得的证据。

第四、下列证据不能单独认定行政行为事实: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证人所作的证言。

第五,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行政行为事实的依据:无行为能力人所作的证言;证人根据自己的经历所作的判断、推测;行政行为作出后收集的证据。

总之,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采集所需的证据,及采集到何种程度是实践中的难点。

第二个方面,程序合法。

行政程序原则一、合法原则包括四方面的内容。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规范规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时限进行,不得违反规定,另行一套。

2、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行政程序的情况下,行政行为必须按照合理、公正的方式进行,不得违背程序公正原则。

3、违反法定程序和程序基本原则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有关机关应依法予以撤销。

4、行政机关违反法律规范规定的程序的行为,造成相对人财产权、人身权损害的,行政机关要承担赔偿责任。

二、行政相对人参与原则参与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要在行政程序上保障相对人知晓并参与的权利实现。

具有三方面的内容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除法律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一律应当公开。

特别是有关社会重大问题的决策之前,应当向人民群众公开介绍有关情况和决策方案,经人民群众讨论和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后,再作出决定。

2、行政机关做出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决定时,应当首先通知有利害关系的相对人,告知其权利义务,允许其查阅或抄录有关公文案卷和收集有关证据,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辩解,不能因相对人为自己辩解,做出对其更不利的处理决定。

3、行政机关做出处理决定后,允许人民群众提意见,允许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以申诉或者复议等方式取得救济。

三、程序公正原则程序公正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程序上平等的对待行政相对方,合理地处理各种利益之间的关系。

其宗旨是真正体现公平正义。

具有三方面的内容1、为防止偏私,排除偏见,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人,不得与被处理人或者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其他关系,如实行回避,职能分离等。

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时,应兼顾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尽可能的使个人利益少受或者不受损失。

3、行政管理时,要平等对待所有人,要一视同仁,不偏不倚,不得歧视。

四、效率原则1、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2、相对人申诉,不停止执行。

3、对危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利益,正在妨碍或会妨碍国家秩序的人和物,可以略去正常步骤、手续等方式,直接采取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制止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国家秩序的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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