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2008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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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银川市物业行业规范》的通知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银川市物业行业规范》的通知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银川市物业行业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9.10.10•【字号】银住建发〔2019〕646号•【施行日期】2019.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银川市物业行业规范》的通知银住建发〔2019〕646号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为规范物业行业服务行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物业行业标准建设体系,优化服务质量,根据《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银川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现就物业行业从业人员、重点岗位的基本规范,形成长效的管理机制,制定了《银川市物业行业规范》(以下简称《行业规范》),请遵照执行。

各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行业规范》加强自律、自查、自纠,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在执行《行业规范》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一门式”业务受理中心、维修应急中心的工作质量,简化手续,方便住户,不断提高服务、维修水平,在强化企业管理和提高市场竞争力中,提出高于本《行业规范》的企业规范和服务承诺。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10月10日附件银川市物业行业规范窗口规范:(指居住小区管理处、业务受理中心、维修应急中心、维修服务站等)办公场所整洁、有序,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纪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全天24小时受理居民报修,全年每日提供维修服务。

在服务窗口醒目位置设置物业服务监督公示牌,公示其企业营业执照、信用情况、合同复印件、公共收益的收支账目、项目经理姓名和照片、小区物业电话、24小时报修电话、企业监督电话,并公布区物业主管部门、街道物业监督电话。

行为规范:态度和蔼讲文明、挂牌上岗守纪律、依法遵章办事情、资金收益要公示、加强沟通重信誉、重大事件及时报、营造小区和谐氛围。

岗位规范:项目经理:敬业爱岗,熟悉业务,善于协调,管理有序;客服:热情主动,登记准确,处置及时,事后回访;秩序维护:在岗尽责,防范到位,引导得当,举止文明;保洁:按时保洁,垃圾日清,定期灭害,环境整洁;电梯维护:坚守岗位,操作规范,轿厢整洁,报修及时;维修:约时不误,工完料清,便民利民,住户签收;绿化养护:及时灌溉,按时修剪,清除杂草,防治虫害。

银川市物业服务标准

银川市物业服务标准

银川市物业服务标准银川市作为宁夏自治区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的提升对于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居民生活质量有着重要的意义。

因此,制定和实施一套科学、合理的物业服务标准对于提高城市物业管理水平至关重要。

首先,物业服务标准应包括对物业管理公司的要求。

物业管理公司应具备合法经营资质,拥有一定的管理经验和专业技能。

同时,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包括人员配备、工作流程、应急预案等,以保障物业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其次,物业服务标准应包括对物业服务内容的规定。

物业服务内容应包括日常保洁、绿化养护、设施设备维护、安全防范等方面,保障小区环境的整洁和居民生活的便利。

同时,还应包括对业主的服务,如投诉处理、信息反馈、社区活动等,以满足业主的需求和提升居民的满意度。

另外,物业服务标准还应包括对物业费用的管理和使用。

物业费用的征收应当合规、公开、透明,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同时,物业费用的使用应当合理、专款专用,用于小区设施设备的维护和改善,确保物业服务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最后,物业服务标准应包括对物业服务质量的评估和监督机制。

应建立健全的物业服务质量评估体系,定期对物业服务进行评估和考核,对业绩突出的物业管理公司给予奖励,对服务不达标的进行整改和处罚。

同时,要建立业主委员会等监督机制,加强对物业服务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物业服务标准的落实和执行。

总之,银川市物业服务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城市物业管理水平、改善居民生活质量有着重要的意义。

只有建立科学、合理的物业服务标准,才能够推动物业管理行业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居民的幸福生活提供坚实的保障。

希望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银川市的物业服务水平能够不断提升,成为全国物业管理的典范。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决定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决定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9.08•【字号】•【施行日期】2023.09.08•【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决定(2023年8月31日银川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为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强首府”战略,扎实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示范市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物业管理工作,补短板、强弱项,不断提升物业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作出如下决定:一、坚持发展原则,明确目标任务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党的领导贯穿物业管理工作发展的全过程,围绕“强首府”战略实施,扎实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示范市建设,以提升全市广大居民群众幸福指数为根本出发点,以实现城乡社区人居环境“整洁、舒适、安全、美丽”为目标,按照“政府主导、市场主体,以人为本、保障民生,业主自治、有序推进”的原则,开拓创新,先行先试,进一步优化治理模式,健全完善物业管理保障体系,提升业主自治管理水平,营造优胜劣汰、健康有序的物业服务市场环境,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强化四级联动,推进责任落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统筹领导,将“物业管理”指标纳入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内容,建立健全“市、县(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物业管理工作体系,严格对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

要进一步推动物业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培育物业服务市场,创新市场监管机制,在加强城市管理、建设和谐社区、改善人居环境等方面不断提升综合效应。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0.14•【字号】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一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一号《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于2024年9月10日银川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0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2024年9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批准《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由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6日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4年9月10日银川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银川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一、对《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删去第四条第三款中的“综合执法监督”,将“市政管理”修改为“城市管理”,在“园林”后增加“消防”。

银川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用房管理工作的通知

银川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用房管理工作的通知

银川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用房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6.18•【字号】银房发[2013]177号•【施行日期】2013.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银川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用房管理工作的通知(银房发﹝2013﹞177号)各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为维护业主和物业企业的合法权益,保证物业管理区域的正常服务,明确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用房的权属和用途,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及《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用房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概念界定物业服务用房是指物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业主活动用房等;其他配套用房是指社区服务用房、门卫房、监控室、设备机房、非机动车棚(库)等。

二、配置标准物业服务用房: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内的,按不低于建筑总面积的千分之四配置,最少不低于一百二十平方米;建筑面积超过五万平方米的,除按照五万平方米的千分之四配置外,超过部分按不低于千分之二的标准配置;位于地面以上一至二层,具备基本装修和水、暖、电、采光、通风等功能,可直接投入使用。

其他配套用房:依照相关规定或规划批准建设标准。

三、权属确定物业服务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抵押或者改变其用途。

其他配套用房:依照相关规定确定。

四、管理措施(一)开发企业办理开发项目物业前期手续时,须填写《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用房配置登记表》(简称登记表)报银川市供热物业管理办公室(简称市供热物业办)审核,市供热物业办将加盖审核章的《登记表》抄送银川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由交易中心在预售登记时协助把关。

(二)开发企业在办理开发项目交付手续时,须填写《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用房交付备案表》(简称备案表)报市供热物业办审核,物业企业应当在项目交付使用前搬至配置的物业服务用房办公。

银川市物业收费标准

银川市物业收费标准

银川市物业收费标准银川市物业收费标准是指在银川市范围内,物业公司对业主收取的管理费、维修基金、停车费等费用的具体标准和计费方式。

物业收费标准的制定和执行,直接关系到业主的切身利益,也是物业管理行业规范化、市场化发展的重要内容。

首先,针对管理费的收费标准。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物业公司可以根据小区的具体情况,对业主收取管理费。

一般来说,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包括基本管理费和公共维修基金两部分。

基本管理费主要用于小区日常的清洁、保安、绿化等基础管理工作,而公共维修基金则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和更新。

具体的收费标准应当由物业公司在业主大会上进行公示,并经过业主的同意后执行。

其次,针对维修基金的收费标准。

维修基金是指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公司可以向业主收取维修基金,但必须用于公共设施的维护和更新,不得挪作他用。

维修基金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和公共设施的维护需求来确定,具体金额和计费方式应当公示并经业主同意后执行。

最后,针对停车费的收费标准。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停车问题成为了小区物业管理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物业公司可以根据小区停车位的数量和分配情况,对有车业主收取停车费。

停车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平,不得存在歧视性收费和随意涨价的情况。

同时,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停车管理制度,确保停车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公开透明。

综上所述,银川市物业收费标准是小区物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其合理性和透明度直接关系到业主的切身利益。

物业公司在制定和执行收费标准时,应当充分尊重业主的意见,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做好公示和解释工作,确保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和透明度,促进小区物业管理的规范化和市场化发展。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银川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创建工作的通知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银川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创建工作的通知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银川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创建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3.19•【字号】银住建发〔2020〕81号•【施行日期】2020.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银川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创建工作的通知银住建发〔2020〕81号市物业服务中心、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市物业管理协会、各物业服务企业:为深入推进物业行业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进程,进一步提升我市物业服务水平,树立物业管理标杆典范,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管理促进物业行业将康发展的意见》《银川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定办法》,结合银川市物业服务企业基层党组织建设和物业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现将进一步做好银川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创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审范围和原则(一)评审范围主要包括实施物业管理或准物业管理的商品房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大厦、园区、学校、医院等非住宅建筑的全部统称)以及老旧小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康居安置住宅小区)的评审。

老旧住宅小区是指1999年12月底以前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包括单位、厂矿企业建设的房改房和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小区。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指政府主导、企业参与,为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和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建设的民生工程,包括保障性住房项目和棚户区改造项目。

康居安置住宅小区指在城镇化建设或生态劳务移民等过程中,为被拆迁人包括失地农民集中建设的居住小区。

(二)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遵循企业自愿申报、推荐初评、专家现场考评、业主参与、综合评审、公开公正、县(市)区级评审、市级评审的原则。

二、申报的基本条件和要求(一)“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实行分类申报考评:“物业管理示范项目”按项目类型和特点分类申报和考评,具体有: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大厦)、公共建筑(工业区、园区、学校)、老旧住宅小区、康居安置住宅小区、保障性安居工程等6个类别进行考评。

银川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银川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银川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明确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开始建设单位以及有关部门的权利与义务,保障住宅小区物业的合理使用,为居民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市区的新建住宅小区必须根据本办法实行物业管理。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验收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应当依照本办法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建筑、配套设施以及相关的公共设施。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小区内物业所有权人,包括私有房产、公有房产、单位房产的房屋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进行日常维护、修缮、经营,以及对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综合性服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经营住宅小区服务业务的企业。

第四条住宅小区全体业主通过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

住宅小区的公共设施和配套设施,由全体业主、承租人和使用人共同使用与维护。

第五条物业管理实行主管部门行业管理、业主自治与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服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实现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经营型管理。

第六条银川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培育、开发物业管理市场;(三)参与住宅小区的验收,指导、监督住宅小区的移交工作;(四)负责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五)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六)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维修基金(维修储备金)的管理和使用;(七)负责对物业管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八)负责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考评工作。

建委、规划、环保、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住宅小区物业的有关管理工作。

住宅小区所在地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根据自己的职责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宁夏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doc

宁夏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doc

2019年宁夏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宁夏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为了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于2004年1月1日发布施行的相关管理条例,共计二十四条。

那么2019年宁夏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是如何修订的呢?本文小编为你整理关于2019年宁夏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及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改善居民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物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环保、价格、规划、公安、民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组织、指导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四条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前,应当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物业主要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住宅区和非住宅区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修正)

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修正)

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0.14•【字号】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一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2004年12月23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5年3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2008年4月17日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一次修改 2008年7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2019年8月8日银川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改 2019年9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24年9月10日银川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并经2024年9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及费用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人民群众营造安全、文明、舒适、优美、和谐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银川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物业主管部门)是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主管部门,市物业管理机构受市物业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银川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银川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劝阻、制止、要求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 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一)擅自占用住宅小区绿化地或其他公共场地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和配套设施的用途、结构、外观的; (三)私反搭秘建棚屋、在房屋公共使用部位堆放杂物、乱停放车辆、破坏绿化、污染小区环境、制造噪声 影响居民休息的; (四)损坏住宅小区内的公用设施、设备的; (五)违反住宅小区治安管理或者消防规定的。 第六十一条业主逾期不交各项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催缴;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按规定加收 滞纳金;连续三个月以上拒交各项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按照业主公约的约定承担责任。 物业管理企业对逾期不交各项物业管理服务费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业主公约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业主公约,是指由业主承诺的,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的,有关业主在住宅区使用、 维护物业及其管理等方面权利义务的行为守则。
第三十八条业主公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宅区名称、地点、面积及户数; (二)公共场所及公用设施状况; (三)业主代表大会的召集程序及决定住宅区重大事项的方式; (四)业主使用其住宅和住宅区内公共场所及公用设施的权益; (五)业主参与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权利; (六)业主参与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权利; (七)住宅区物业各项维修、养护和管理费用的交纳; (八)业主在本住宅区内应遵守的行为准则;
第五十一条维修基金应当在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维修基金明细户应当按单幢住宅设置,按户核算。
第五十二条维修基金应当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不挪作他用。
第五十三条在业主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晨,商品房销售单位应当将代收的维修基金移交给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 门代管。

《银川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Microsoft Word 文档

《银川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Microsoft Word 文档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经营活动、推进物业管理市场化,经我局广泛征求意见,在《银川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试行)》的基础上,调整修订为《银川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下称《标准》,见附件),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本《标准》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原《银川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本《标准》中,银川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按服务内容、标准由低到高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各等级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相应调整。

本标准将“装饰装修服务、电梯维保服务、二次供水服务、景观水系维护服务”等服务项目,独立于等级标准以外,作为可选物业服务项目,不包含在一、二、三级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中,其对应服务费用也应独立测算。

为兼顾银川市老旧住宅项目的日常管理,特制定“准物业服务标准”,主要适用于物业产权单位后勤式管理等非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房屋管理模式。

居委会代管、业主大会自治管理模式可参照执行。

附件:银川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附件:《银川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第一部分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一级服务:(一)基本要求1. 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 小区内可不设置独立管理处和专职项目经理,管理人员每日巡查小区一次以上,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配置简单的办公设备,有值班电话。

3. 小区经理取得“银川市物业项目经理证书”,有二年以上物业工作经验,管理人员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

在小区内明显位置以公示牌的形式公开小区经理的照片、联系方式及监督电话。

管理人员挂牌上岗,仪表整洁,服务规范。

4. 有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

对物业服务费和其它费用的收支进行财务管理,账目清晰,并实行项目独立核算。

建立小区物业管理档案。

5. 公示小区24小时服务电话,承接业主专有部分物业的维修及公共部分的紧急抢修。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4.04.17•【字号】银住建发〔2024〕83号•【施行日期】2024.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三届四次全会、银川市委十五届八次全会精神,按照《银川市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要求,有效预防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物业行业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对物业管理工作的认识,严格按照《银川市住宅小区管理服务能力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关于开展2024 年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巩固提升主题月行动的通知》,夯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多部门协作机制,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加强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安全防范管理。

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引导和督促各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经理)及管理服务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文件政策和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针对物业管理区域安全生产薄弱环节,深入开展集中整治,全力消除安全隐患。

二、强化安全管理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职责,督促各物业服务企业健全安全防范制度,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条款,通过日常巡查、检查工作,对物业服务区域内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一)做好值班值守和应急处置管理。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落实消防、监控设备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物业服务区域内相关岗位的值班、巡逻,有关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一旦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和处理。

(二)做好消防设施设备管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法律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法律法规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大会决定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上款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但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明确所委托的权限。
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八、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成员人数由业主大会决定,一般为5人以上单数。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自觉履行业主义务、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但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业主、配偶以及直系亲属,不应作为业主委员会成员。”
二、删去第三条第一款的内容,将第四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业主以外的实际使用物业的人。”
三、删去第五条中“逐步建立物业管理招投标的有形市场”的表述。
四、第六条第四款修改为“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并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
五、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交付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总面积50%以上,或首次交付之日起满两年且交付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总面积30%以上时,建设单位或出售单位应当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删去该条第三款的内容。
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决定对《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订: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及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三)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及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三)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及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
决定(三)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11.11
•【字号】银政办发[2010]180号
•【施行日期】2010.1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续(二)
附件3:
银川市人民政府第四批决定取消、合并、调整
附件4:
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公布的现行有效的
附件:4
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公布的现行有效的
附件:4
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公布的现行有效的
附件:4
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公布的现行有效
附件:4
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公布的现行有效
附件:4
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公布的现行有效
附件:4
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公布的现行有效
附件:4
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公布的现行有效
附件4:
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公布的现行有效
附件5:
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公布的行政审核目录。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宁价费发[2008]49号)
银川市规划管理局:
你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银规发[2008]182号)收悉。

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1985年,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关于银川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1985]48号),对银川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做了规定。

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整顿规范我区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宁价费发[2002]134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由6%降为5%并逐步取消。

其它关于银川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范围、计费单位仍按宁政发[1985]48号执行。

二、宁政发[1985]48号文件是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银川市人民政府的文件,解释权应在自治区人民政府。

建设项目总投资应包含哪些费用请你们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发布部门:宁夏自治区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8年08月11日
实施日期:2008年08月11日
(地方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二零一一年二月)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三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你下列行为:(一)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违规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悬挂、张贴、涂写、刻画;(二)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沉重结构、主体结构和房屋外观;(三)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位;(四)损坏或者占用、移动、改装共用设施设备;(五)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影响相邻关系人的生活;(六)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七)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八)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九)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改变为经济性用房;(十)随意倾倒或者丢弃垃圾、杂物;(十一)损坏树木、园林;(十二)违规饲养动物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十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行为之一的,其他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予以制止,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危害、赔偿损失。

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物业服务费应当区别于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的,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不得以放弃公用权力为由拒绝交纳。

物业产权转移时,业主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

第三十二条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基金,用于建筑物保修期满后住宅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专项维修基金应当统一归集管理、使用,专户储存,每年公布一次收交、使用、结余情况,并接受业主的查询和审计、财政、房地产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三条专项维修基金属于业主所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二、更换电梯或者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三、高层住宅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的;四、楼体单侧外立面有掉落危险的;五、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六、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2008年拟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2008年拟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2008年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07]254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7.12.01
【实施日期】2007.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2008年拟定地方性法规(草
案)制定政府规章计划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7]254号)
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8年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按照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坚持科学立法,确保立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在2008年的政府立法工作中,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
政府的中心工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尊重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制度建设的内在规律,抓紧有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深化改革开放、健全社会保障、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加强政府效能建设等方面的法规(草案)和规章的研究。

物业对未售商铺及车位管理的建议

物业对未售商铺及车位管理的建议

物业对未售商铺及车位管理的建议
条例明确业主委员会成员条件,规范业主委员会成员行为。

并重新规定业主委员会人数、任期、职责、成员条件,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职责予以规范与明确,引导业主委员会合法行使职权。

小区未出售的车位不得只售不租
小区车位问题一直是最为业主们所关注的问题之一。

分组审议中,代表们就解决停车位、车库只售不租问题进行了讨论。

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规划设置的机动车停车库、车位应当优先满足业主需要。

建设单位不得将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且可出售的车库、车位出售给本区域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业主要求承租尚未处置的规划车库、车位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

新增物业企业信用管理制度
同时,新增物业企业信用管理制度。

条例第四十条规定,银川市物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要纳入银川市物业行业信用监管系统。

公共收益账本不能再是“糊涂账”
小区公共收益去了哪里?公共收益物业如何公开透明,避免被人滥用?此次增加了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收益的规定。

强调物业管理区
域内公共收益的归属、使用、审计等内容,规定公共收益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进行存储和管理。

物业管理服务实行项目经理人制度
此外,还新增了物业管理服务实行项目经理人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指派纳入物业信用监管系统的项目经理人。

通过建立物业项目经理人制度,规范其管理行为,提升物业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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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2008年修正)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日期:2008-7-30执行日期:2008-9-1生效日期:1900-1-1《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于2008年4月17日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8年7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8年7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银川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业主以外的实际使用物业的人。

第四条银川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银川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受银川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政府应当鼓励、引导和支持物业管理向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方向发展,提高城市物业管理水平。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六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并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交付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总面积50%以上,或首次交付之日起满两年且交付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总面积30%以上时,建设单位或出售单位应当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首次业主大会的费用由物业建设单位或出售单位承担。

第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大会决定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上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但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明确所委托的权限。

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九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成员人数由业主大会决定,一般为5人以上单数。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自觉履行业主义务、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但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业主、配偶以及直系亲属,不应作为业主委员会成员。

业主委员会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业主资格终止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业主委员会应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时增补委员。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可以由业主推荐或自荐产生。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10日内,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届内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5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由其保管的文件资料及财物。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除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可以履行下列职责:(一)拟订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方案;(二)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全体业主参加因物业管理活动发生的诉讼。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后,应当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并在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重新备案和公示。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由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签字同意。

第十五条管理规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物业的名称、地点、面积及户数;(二)业主委员会组织机构;(三)业主使用其物业和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及共用设施的权利;(四)业主参与物业管理的权利;(五)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监督权;(六)物业各项维修、养护和管理费用的交纳、使用、监管;(七)业主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应遵守的行为准则及通过适当途径向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的义务;(八)违反管理规约的责任。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管理规约经业主大会通过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并在15日内向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管理规约修订后,应依照前款规定重新备案和公示。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或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环境卫生等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在物业管理职责范围内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费用的筹集方式、业主委员会工作人员津贴或薪酬标准等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

第二十条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与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二十一条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取得相应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

从事物业服务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享有以下权利:(一)按照物业管理的技术标准、行业规范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专业化的物业服务;(二)收取物业服务费或物业服务酬金;(三)选择专业性服务企业承担专项经营服务业务;(四)制止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五)享有经营自主权,按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物业服务;(二)接受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向业主提供专项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四)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五)接受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六)协助有关部门制止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七)在物业服务活动中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培训,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施的用途。

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六条物业建设单位或出售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

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可以约定期限,但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建设单位应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15日内向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鼓励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小于2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管理招投标具体管理办法由银川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一)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二)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临时管理规约应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并报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作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起始时间及计费方式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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