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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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第一章总则

1.1任务由来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国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精神,环境保护部、农业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和《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要求各地抓紧组织开展禁养区划定工作。省环保厅也制发了《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和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工作的通知》和《黑龙江省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为此,市委、市政府责成市环保局、市畜牧兽医局牵头成立了哈尔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在各区市(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成果的基础上,与技术咨询单位配合,对所辖区域内禁养区情况进行整理、融合、对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划,结合各区市(县)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成果和我市实际,最终拟定《哈尔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1.2工作目标

1.2017年上半年完成区县(市)禁养区方案划定,在此基础上,下半年全面完成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总体划定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省环境保护厅、省畜牧兽医局备案。

2.2017年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小区),切实解决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环境污染问题。

1.3划定依据

1.3.1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06.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防治法》(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04.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03)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第643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第588号令);

《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第474号令)。

1.3.2执行标准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

1.3.3技术规范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

《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NY/T 682-2003);

《畜禽场环境质量及卫生控制规范》(NYT1167-2006);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NYT1168-2006);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绘规范》(GB/T 12343)。

1.3.4相关文件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

《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环发〔2010〕151号);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第7号令);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16〕3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

《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13号);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和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工作的通知》(黑环函〔2016〕67号);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黑环办〔2016〕215号);

《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哈尔滨市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的通知》(哈环函〔2016〕129号)。

1.3.5基础资料

《道里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道外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南岗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香坊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平房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松北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呼兰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阿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双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五常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尚志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巴彦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宾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依兰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延寿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木兰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通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方正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磨盘山饮用水水源地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1.4术语和定义

1.畜禽:指国家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品种。本方案所称畜禽主要包括猪、牛、鸡等主要畜禽,其他品种动物由各地区依据其规模养殖产生的环境影响予以确定。

2.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以下简称养殖场)。

3.畜禽养殖禁养区(简称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禁止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单元(以下简称养殖单元)的区域。养殖单元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规模化畜禽养殖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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