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资质许可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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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资质许可工作流程

1 目的

有效实施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规范对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管理,提高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能力。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福建海事局辖区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资质许可工作。

3 职责

3.1福建海事局危管防污处负责辖区一级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资质许可现场核验工作的组织并上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许可,负责辖区二、三、四级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资质许可工作;负责调派危管防污专家或通知分支海事局组织本辖区专家对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进行现场核验;负责调派专家对申请二级资质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进行应急清污能力技术评价。

3.2各分支局具体负责本辖区一、二、三、四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资质许可申请的受理、现场核验及《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资质证书》的送达工作。

3.3福建海事局分管领导负责二、三、四级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资质许可的审批和资质证书的签发工作。

3.4危管防污处负责人负责二、三、四级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资质许可的审核。

3.5危管防污处防污染管理经办人负责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申请材料的

初审;向上级报送文件或报备材料,根据上级的安排,积极配合其做好一级资质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清污能力评价的相关协调工作;从部海事局取得《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资质证书》送达各分支海事局,将相关材料及时归档。

4 工作程序

4.1 受理

4.1.1 分支海事局受理本辖区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资质许可申请后,应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查,申请材料应包括:

(1)申请书

(2)注册登记法人单位的证明

(3)证明符合《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清污能力要求》的相关材料(4)经批准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5)符合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要求的污染清除作业方案

(6)污染物处理方案符合国家有关防治污染规定的证明材料

(7)安全营运和防治污染管理制度

4.1.2分支海事局受理后,填写《海事业务审批表》并将相关申请材料报送福建海事局。

4.2初审

危管防污处防污染管理经办人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书面材料满足相关条件要求的,组织辖区危管防污专家或通知分支海事局组织

辖区危管防污专家对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进行现场核验。

4.3技术评价

4.3.1各分支海事局积极协调辖区危管防污专家对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进行现场核验,完成《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现场核验表》,并形成《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现场核验情况报告》上报福建海事局。

4.3.2危管防污处防污染管理经办人审核各分支海事局上报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现场核验表》和《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现场核验情况报告》,并提出审核意见。

4.3.3危管防污处防污染经办人协助技术评价专家对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进行技术评价,专家组应根据书面审核和现场核验的情况,对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能力进行客观评价,填写《专家个人意见》,形成《技术评价意见》。

4.3.4危管防污处防污染经办人应根据专家组提出的整改要求和时限建议,通知分支局组织危管防污专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填写《船舶污染清除单位技术评价复查表》上报福建海事局。

4.3.5危管防污处经办人根据现场核验情况和专家组出具的技术评价意见等材料,起草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现场核验报告》。将申请文件及一级资质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现场核验报告》和相关材料报送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4.3.6危管防污处经办人在申请二、三、四级资质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海事业务审批表》中签注意见,将其《现场核验报告》及相关申请材料提交危管防污处负责人。

危管防污处负责人对《现场核验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复审,在《海事业务审批单》上签注复审意见后,将《现场核验报告》及相关材料提交福建海事局分管局领导。

4.5审批

福建海事局分管领导依据危管防污处负责人的审核意见在《海事业务审批表》福建海事局分管领导栏签注审批意见,并将《现场核验报告》及相关材料退还危管防污处防污染管理经办人。

4.6 办理与告知

4.6.1根据福建海事局分管领导签注的审批意见,危管防污处防污染管理经办人应及时将批准的二、三、四级资质的船舶污染清除作业单位报送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制作《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资质证书》。

4.6.3福建海事局审批不同意以及部海事局不予批准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资质申请,由危管防污处防污染管理经办人制作《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防污染管理专用章。

4.6.4危管防污处经办人联系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取得批准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资质证书》,将《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资质证书》或《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申请单位所在地分支海事局,由申请单位所在地分支海事局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送达,受理人在《海事行政许可类办理登记簿》中登记。

4.6.5办理完毕后,危管防污处防污染管理经办人在《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资质证书发放台账》中登记。

危管防污处应当及时将批准的二、三、四级资质的传播污染清除单位的名称、等级、服务区域和有效期等情况向部海事局备案。

4.8归档

办理完毕后,危管防污处防污染管理经办人应及时将《技术评价申请书》、《海事业务审批表》、专家组作出的意见文书、《现场核验报告》、《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资质证书》或《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等相关材料进行归档。

5 工作标准

5.1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清污能力符合《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清污能力要求》的规定;制定的污染清除作业方案符合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要求;污染物处理方案符合国家有关防治污染规定。

5.2对申请一级资质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福建海事局应当自受理申请后15日内完成现场核验,并将现场核验报告及有关材料报部海事局。

5.3对申请二、三、四级资质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福建海事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5.4在实施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资质许可中,福建海事局要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把技术关和程序关。

5.5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向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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