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与完善(一)
劳动争议仲裁面临的问题有哪些
劳动争议仲裁面临的问题有哪些(一)劳动仲裁机构独立性不够。
劳动仲裁机构在设立上没有行政级别,导致在同一个行政区域类有多个劳动仲裁机构,相互之间不干涉,其性质既具有司法性质,又具有行政色彩,介乎两者之间,然而却没有公司的性质,所以说劳动仲裁机构没有独立的性质。
(二)仲裁中工会和用人单位代表职能不断退化。
【为您推荐】恩平市律师玉山县律师阳东县律师鼎湖区律师资中县律师赣榆县律师惠阳区律师蒲江律师劳动争议仲裁是在劳动者与企业发生劳动纠纷时的一项行之有效的解决方式,它的目的在于调解矛盾,以避免矛盾进一步的升级而进入司法程序。
但劳动争议仲裁也面临了一些问题,下面,小编将为您整理关于劳动争议仲裁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建议的相关内容。
▲一、劳动争议仲裁面临的问题现行法律对劳动争议设置了仲裁前置程序,不服仲裁可以申请复议,不服复议还可以提起诉讼,导致劳动争议解决周期长,浪费当事人时间、精力,也影响了劳动仲裁委员会和审判机关的资源整合。
笔者建议对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及仲裁机构应逐步加以改革和完善。
▲二、相关的对策及建议1、取消现行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实行裁审分离、各自终局体制。
取消现有劳动争议必须仲裁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发生了劳动争议后,调解机构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可以由当事人在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之间自由选择其一,若申请仲裁,就不得再提起诉讼,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若提起诉讼,就不得再申请仲裁,诉讼实行两审终审。
对于当事人一方申请撤销劳动争议裁决,法院则按照仲裁法第五章第58条至61条的规定办理。
2、改革现行劳动仲裁机构的设置及管理模式,提高劳动仲裁的权威性。
针对现有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工会、用人单位组成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成了事实上的劳动主管部门下属办事机构问题,在现行体制下形成的仲裁员素质总体水平不容乐观、法律政策水平不高、与仲裁结果有利害关系、裁决结果不具有终结效力等问题,影响了其公正性与独立性,建议对此予以改革,设置为具有中介性质的劳动仲裁机构,提高劳动仲裁的权威性。
2024年劳动仲裁法律问题讨论总结范文(三篇)
2024年劳动仲裁法律问题讨论总结范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对于劳动的权益保护越来越重视。
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仲裁法在我国的劳动争议解决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劳动仲裁法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就2024年劳动仲裁法律问题进行讨论,并总结了相关的观点和建议。
1. 劳动仲裁制度的公正性问题劳动仲裁是一种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其特点在于高效、便捷。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劳动仲裁委员会成员的素质和能力参差不齐,往往存在公正性问题。
一些劳动仲裁员可能对用人单位持有偏见,或者存在利益输送问题,导致劳动者在仲裁中无法获得公平的待遇。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有必要加强劳动仲裁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应该建立一个科学、公正的劳动仲裁员选拔和考核机制,加强对仲裁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另外,对于存在公正性问题的仲裁裁决,应该设立上诉机制,确保劳动者的申诉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2. 劳动仲裁程序的简化和规范化问题劳动仲裁的目的是通过仲裁程序来解决劳动争议,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程序复杂、耗时较长成为了阻碍解决劳动争议的因素。
有些劳动仲裁案件被拖延多年,无法及时得到解决,给劳动者造成了困扰和损失。
针对这一问题,应该简化劳动仲裁的程序,提高办案效率。
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建立一套简化、高效的仲裁程序。
同时,应该规范仲裁机构的运作,加强对仲裁案件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仲裁案件能够及时得到处理。
3. 劳动仲裁赔偿方式的完善问题劳动仲裁的最终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劳动仲裁裁决结果的执行,是确保劳动者权益得到保障的关键。
然而,当前的赔偿方式存在一定的不足和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应该建立完善的赔偿机制。
可以考虑将赔偿金的支付责任由劳动仲裁机构转移到政府或者社会保险基金,并建立相应的赔偿机构和制度,以确保劳动者在仲裁裁决后能够及时获得相应的赔偿。
总之,劳动仲裁法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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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在遇到劳动纠纷的时候可能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不过有的人在经过劳动争议仲裁之后得到的结果并不是十分的满意。
在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中总会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有些地方做的确实不是很好,现在我们就来看一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存在的问题(一)劳动仲裁机构独立性不够。
劳动仲裁机构在设立上没有行政级别,导致在同一个行政区域类有多个劳动仲裁机构,相互之间不干涉,其性质既具有司法性质,又具有行政色彩,介乎两者之间,然而却没有公司的性质,所以说劳动仲裁机构没有独立的性质。
这会导致多种国家力量对其管理,从而使得其立场不够坚定,不能独立的行使仲裁职能,也难以维护劳动者的真正权益。
再者,仲裁人员在现实当中多由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人员兼任,其立场更加难以显示仲裁机构的公正性。
(二)仲裁中工会和用人单位代表职能不断退化。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的增长,人们维权的欲望和知识也有了较大的提升,为适应这一趋势,劳动仲裁委员会也将工会和用人单位列入仲裁程序中来,但是由于仲裁机构的特殊性,没有独立的财政,人事等重要资源,使得其立场不够坚定,很大程度上受到劳动保障部门的影响,从而也忽视了工会跟用人单位代表,也由仲裁机构人员一方具有话事权。
这种三方代表怎么能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剩下的只是一个空的程序,浪费人力物力,也使程序变的繁琐但却不能维护劳动者的权利,这显然已经违背了当初设立劳动仲裁机构的初衷。
二、解决方法1、仲裁双方自愿的劳动关系中的劳动争议处理有选择权的争议可仲裁或诉讼,一旦选择了仲裁,不能被起诉,仲裁裁决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的情况,执行劳动仲裁主动意愿轨制已完备实际的可能性。
劳动法之为公法和私法边缘的社会法。
无论是自然公法和私法不可避免地存在性。
法律应当给予自由,平等,公平的原则,当事人,公共权利不能干预太多,否则会引起公众的权利保护的限制和滥用私人。
劳动仲裁制度的不足及完善方法_1
劳动仲裁制度的不足及完善方法劳动仲裁针对劳动纠纷的解决缺少法律依据,针对劳动争议案件不具备解决条件,下面是小编搜集的一篇关于劳动仲裁制度的不足分析的论文范文,供大家看阅读查看。
我国在针对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存在的纠纷和争议,制定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解决劳动纠纷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劳动仲裁制度在实施阶段仍有不完善的地方,对解决劳动纠纷有局限性,对于很多的劳动纠纷的解决缺少法律依据。
劳动仲裁制度是解决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矛盾的重要手段,加快完善劳动仲裁制度建设,健全劳动争议仲裁的监督机制,有效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推进社会主义发展,完善国家经济建设。
1、劳动仲裁制度劳动仲裁制度就是指,当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产生纠纷时,由当事人一方向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之后,通过合法合理手段针对劳动争议双方进行裁决和处理。
通过劳动仲裁制度能够有效的解决劳动争议和纠纷,是解决劳动争议和纠纷的重要手段和主要方法。
劳动仲裁制度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基本程序,是世界各国针对解决劳动纠纷的基本法律制度,加快完善劳动仲裁制度建设,有效解决劳动争议和纠纷,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加快国家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2、存在缺陷2.1滞后性社会主义制度建设日益深入,国家经济发展迅猛,各行各业得到了有效的发展,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科学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大量新型产业逐渐兴起;市场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就业人数与日俱增,用人单位和劳动之间存在关系复杂,企业和劳动者之间产生的纠纷存在不可预见性,劳动仲裁制度滞后不可避免。
劳动仲裁制度的滞后性,导致劳动仲裁部门解决劳动争议和纠纷,方式粗放、程序混乱,多采取“一刀切”的手段,不能有效的解决劳动纠纷,加深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矛盾,不利于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2.2局限性劳动仲裁制度的实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产生矛盾时,必须依法通过相关的劳动仲裁部门先进行劳动仲裁,劳动仲裁之后才能进行法律诉讼,强制仲裁机制不利于当事人有效的解决劳动纠纷,限制了当事人法律诉讼维权的权利。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一裁终局制度存在的缺失与完善
设计的�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 "一裁终局 " 制最终可 能成为一种摆设 . � " 一 一裁终局" 制度存在的疏漏 1 "一裁终局 " 具体适用条件不清楚 .�劳动争议 � " 调解仲裁法 规定的有条件的 一裁终局 " 制度条文规 "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12 个 定不清楚 .首先, 月金额" 如何界定, 是诉讼金额还是裁定金额, 是单个 申请还是总请求 , 不明确 .其次, 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的 太笼统, 不同地区不同时期标准不同 , 实践不好操作. 此外 12 个月最低工资标准太低, 符合条件的案件非常 , " " 少 一裁终局 的功效很难体现 .再 次, 在事先劳动 争议双方没有仲裁协议的情况下, 这种"一裁终局 " 违 [ 2] 背当事人的自愿仲裁原则, 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规定的"一裁终局" 仅限 于符合条件的两类情形, 范围未免太窄, 不能满足社会 发展的需要 .同时该法又规定劳动者对裁决不服, 可 15 . " 在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表明 一裁终局"
摘 要:� 劳动争议调 解仲裁法� 设置的 " 一裁终局" 制存在着具 体适用 条件不清 楚, 制度设 计有漏洞 , 实 际执行 有障碍,
立案标准过低等问题.要真正实现 "一裁终局" 的制度设计, 需 突出仲裁 功能建 立 "裁审分离 " 制 度, 赋 予仲裁 裁决可 执 行力, 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仲裁救济制度. 关键词: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一裁终局; 缺失; 完善 中图分类号: D 9 2 2 .59 作者简介: 王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6 743 44X( 2 0 10) 500 570 2 10 k583 ) � 基金项目: 安徽省 2 010 年高校省级人文社科项目( 2 0 72 - ) , 琦( 19 男, 讲师, 硕士, 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 律师, 研究方向为经济法, 劳动法.
经济新常态下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的不足与完善
经济新常态下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的不足与完善一、我国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的不足1.我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的体系不够完善我国针对劳动人事争议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这一制度自2008年开始实行,在很多方面都非常不完整。
虽然具有一些与人事争议处理相关的法律规范,但是都还没有形成法律体系。
简言之,就是目前我国关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办法由于缺乏完善的仲裁程序性规范和完整的法律体系,所以在日常仲裁工作实践中往往缺乏明确的依据或规范的程序。
在处理劳动人事争议问题时,需要以法律为主要依据,并且参照当地的地方规章来进行处理,那么这些地方规章就要受到牵制。
在解决劳动人事争议问题时,需要首先使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来处理,处理不了的才会使用诉讼,而我国就正是缺乏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政策性的法律,那么在诉讼过程中,仲裁的结果和诉讼判决的结果就会相差甚远,使得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损害。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过窄当发生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时,可能会使用仲裁的方式来进行处理。
我国的仲裁制度規定,在发生纠纷之后,当事者任何一方都可以申请人事争议仲裁,但其中明确规定了发生劳动人事争议时仲裁处理的受案范围。
主要可以概括为四种情况。
其一,是公务员和单位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而产生争议时,可以使用仲裁的方式解决。
其二,在事业单位中,工作人员如果需要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时可以使用仲裁的方式解决。
其三,在社团组织中,组织和工作人员如果需要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履行聘用合同产生争议时,可以使用仲裁的方式来处理。
其四,文职人员和军队聘用单位之间由于履行聘用合同而产生争议时,可以使用仲裁的方式来处理。
在我国的相关规定中,是单位与工作人员由于合同、辞职等原因产生人事争议时可以使用仲裁的方式来处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将会有很多情况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所处理不了的,那么受案范围过窄就会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3.对“履行聘用合同”的理解差异导致受案范围不一致在现行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规定中,劳动人事争议能够仲裁处理的条件就是需要在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
2024年劳动仲裁法律问题讨论总结(2篇)
2024年劳动仲裁法律问题讨论总结引言: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重要方式,其作用在于维护劳动者的权益、调整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然而,在____年,劳动仲裁法律问题依然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和讨论的话题。
本文将就____年劳动仲裁法律问题进行总结,突出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劳动仲裁制度的不完善1.劳动仲裁制度的法律性质不够明确。
2.劳动仲裁员的素质和能力存在差异。
3.劳动仲裁机构的监管不力。
二、劳动仲裁程序的问题1.仲裁程序繁琐,时间成本高。
2.仲裁程序的公正性和公平性问题。
3.仲裁结果难以执行的问题。
三、劳动争议类型及处理方法的矛盾1.新兴劳动争议类型的出现。
2.仲裁制度对不同类型劳动争议的处理不够灵活。
四、劳动仲裁与法院诉讼的关系1.劳动仲裁与法院诉讼的衔接机制不完善。
2.重大劳动争议时劳动仲裁与法院诉讼的选择问题。
解决办法:一、完善劳动仲裁制度1.明确劳动仲裁制度的法律性质和地位,加强相关法律的立法工作。
2.加强劳动仲裁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素质和能力的提升。
3.加强对劳动仲裁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仲裁机构运行的内部监督机制。
二、简化劳动仲裁程序1.优化仲裁程序,简化繁琐的手续,减少时间成本。
2.加强对仲裁程序的监督,保障公正性和公平性。
三、分类处理劳动争议1.及时调整仲裁制度,适应新兴劳动争议类型的出现。
2.建立灵活的仲裁处理方式,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解决办法。
四、加强劳动仲裁与法院诉讼衔接1.建立劳动仲裁与法院诉讼的快速衔接机制,确保劳动争议的及时解决。
2.制定明确重大劳动争议时劳动仲裁与法院诉讼的选择规定。
结论:劳动仲裁法律问题在____年依然存在。
为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必要完善劳动仲裁制度,简化仲裁程序,并加强对劳动争议的分类处理。
同时,应该加强劳动仲裁与法院诉讼的衔接,确保劳动争议得到及时解决和有效执行。
只有通过这些努力,才能进一步推动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实现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试析我国劳动仲裁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Ke o d yW r s
lb rd s u e a o r i ain sse a o i t ,lb ra bt t y tm,d fc ,i rv me t p r o ee t mp o e n s
一
、
劳 动仲裁 概述
制度 , 被世 界各 国广 泛 运 用 。我 国 现行 劳 动 争议 处
o r eia o ,d v ri c t n a d c mp iai fl o lt n.T e o gn litn in o gs t e h s ’ b e e l f ma k t t n ie s a i o l t n o b r ai zi i f o n c o a e r o h r ia e t fl i ai a n t e n ra — i n o e l v
试 析 我 国劳 动仲 裁 制度 的 缺 陷与 完 善
李 锐
( 四川 建 筑职业 技术 学院 成都校 区,四川 成都 608 ) 10 1
摘
要: 现行 的 劳动 仲裁在 我 国实际运行 中遭 遇 困境 , 以适应 当前 劳动 关 系市场 化 、 难 多元化 、 复杂化 的
需求 。 以劳动 仲裁迅 速 、 高效 、 成 本的 柔性特征 解 决 大部分 劳动争 议 的 立法初 衷 未能 实现 , 低 劳动 仲裁 也 丧 失 了其在 劳动 争议 处理机 制 中应 有 的核 心 地位 。本 文分析 我 国劳动 仲 裁制 度存 在 的缺 陷 , 并提 出一 些 完善
建议 。
关键 词 : 劳动 争议
劳动仲 裁制 度
缺陷
完善 文章编 号 :6 1 0 4 20 )2 5 3 17 —42 (0 9 0 —7 —0
中图分类 号 : 9 2 5 1 D 2 .9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档案管理问题与优化方式分析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档案管理问题与优化方式分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档案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活动的真实记录,对于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档案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加以重视并采取有效的优化方式。
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一)档案管理制度不完善一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没有建立健全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导致档案管理工作缺乏规范性和统一性。
例如,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环节没有明确的流程和标准,容易出现档案资料缺失、混乱、泄露等问题。
(二)档案信息化程度低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档案信息化已成为档案管理的必然趋势。
但目前,部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档案信息化建设滞后,仍采用传统的手工管理方式,不仅工作效率低下,而且难以满足快速查询和利用档案的需求。
此外,档案信息化建设中还存在数据安全隐患,如数据丢失、篡改、泄露等。
(三)档案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档案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直接影响档案管理工作的质量。
一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档案管理人员缺乏专业的档案管理知识和技能,对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不强,导致档案管理工作出现疏漏和错误。
(四)档案存储空间不足随着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档案数量也日益庞大。
然而,一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档案存储空间有限,无法满足档案存储的需求,导致档案存放拥挤、混乱,甚至出现档案损坏的情况。
(五)档案利用效率不高档案的价值在于利用,但在实际工作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档案的利用效率并不高。
一方面,由于档案管理不规范,查询和借阅档案的手续繁琐,影响了档案的利用效率;另一方面,档案管理人员对档案的内容和价值了解不够深入,无法为使用者提供有效的服务和指导。
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档案管理的优化方式(一)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的各个环节的流程和标准,确保档案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浅析我国仲裁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对策
浅析我国仲裁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对策我国的仲裁制度在促进司法公正、缓解司法压力、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仲裁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本文将分析我国仲裁制度的不足,并提出完善对策。
首先,我国仲裁制度在公正性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一些仲裁机构存在地域差异,导致在一些地区公正性不足。
另一方面,一些仲裁机构的仲裁员选拔不够科学,存在不合格和不公正的情况。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通过推进全国仲裁员统一管理和培训,建立统一的仲裁员选拔标准,确保仲裁员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其次,我国仲裁制度在程序公正性方面也存在不足。
一些仲裁机构的程序操作不够严格,导致实质公正受到一定的影响。
此外,一些仲裁机构的现场调查和证据保全能力相对较弱。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通过加强对仲裁程序的监督和审查,确保各项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同时,可以加强仲裁机构的技术能力培养,提升现场调查和证据保全的水平。
第三,我国仲裁制度在法律适用方面也存在不足。
在一些案件中,由于仲裁员对法律理解不够深刻,或者对法律变化不够敏感,导致判决结果不准确。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通过加强仲裁员的法律培训和学习,提升他们的法律素养和专业水平。
同时,在解决纠纷时,仲裁员应当更加注重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尽量避免法律错误和主观判断。
最后,我国仲裁制度在公信力方面也存在一定问题。
一些仲裁机构因为事务处理不当或者不必要的干预,导致公信力受到质疑。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加强对仲裁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仲裁机构的不当行为。
同时,加强仲裁机构的信息公开工作,提高仲裁机构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综上所述,我国仲裁制度在公正性、程序公正性、法律适用和公信力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可以推进仲裁员统一管理和培训,加强对仲裁程序的监督和审查,提升仲裁机构的技术能力培养和现场调查证据保全水平,加强仲裁员的法律培训和学习,加强对仲裁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并加强仲裁机构的信息公开工作。
浅议我国现代劳动争议仲裁的缺陷及完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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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缺陷及完善
L00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试析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缺陷及完善唐志军摘要根据立法的设置,我国劳动争议纠纷解决采取‘c一一裁两审”制。
立法设置“一裁两审”制的目的是为了使劳动争议有较多的救济途径,以及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但在实践中,劳动争议的“一裁两审”制弊端重重,在一定程度上不但未能起到及时保障和实现劳动者正当权利的作用,而且有时成为劳动者权利实现的障碍。
因此,有必要对此机制加以完善,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关键词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一裁两审中图分类号:D92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136-03经过几十年的立法,我国劳动争议已建立了多元化的解决机制。
根据法律设置,和解与调解不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而劳动仲裁则为必经程序,它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
由于我国民事诉讼采取“两审终审”制,故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又称为“一裁两审”制(也有称“一调一裁两审”制)。
立法设置“一裁两审”制,兼及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和解,也可由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目的是为了使劳动争议有较多的救济途径,以及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但在实践中,劳动争议的“一裁两审”制弊端重重,它不但未能起到及时保障和实现劳动者正当权利的作用,而且有时成为劳动者权利实现的障碍。
一、我国劳动争议“一裁两审”机制的缺陷我国劳动争议“一裁两审”机制的缺陷表现在下列方面:(一)劳动争议纠纷解决周期长、成本高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后,可以申请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如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当事人应当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后,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案。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浅谈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2024年浅谈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与完善一、劳动争议仲裁概述劳动争议仲裁作为一种解决劳动争议的非诉讼方式,具有程序简便、成本低廉、效率高等特点。
其目的在于快速、公正地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在化解矛盾、保障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仲裁制度现存缺陷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也逐渐暴露出一些缺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仲裁机构独立性不足仲裁机构的独立性是保证仲裁裁决公正性的前提。
但在实际操作中,仲裁机构往往受到地方政府和用人单位的影响,导致裁决结果偏离公正。
2. 仲裁员队伍素质参差不齐仲裁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直接关系到仲裁裁决的质量和公正性。
目前,仲裁员队伍整体素质参差不齐,部分仲裁员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影响了仲裁裁决的权威性。
3. 仲裁程序繁琐,周期长现行的仲裁程序相对繁琐,涉及环节多,导致仲裁周期长,增加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
4. 仲裁裁决执行力度不够仲裁裁决的有效执行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关键。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仲裁裁决的执行力度往往不够,导致劳动者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三、缺陷的具体表现1. 裁决结果偏颇仲裁机构独立性不足,易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导致裁决结果偏离公正,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 仲裁员素质问题部分仲裁员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无法对争议进行准确判断,影响了仲裁裁决的质量和权威性。
3. 劳动者维权成本高昂仲裁程序繁琐,周期长,导致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金钱,增加了维权成本。
4. 裁决执行难仲裁裁决执行力度不够,往往导致劳动者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损害了仲裁制度的公信力。
四、完善仲裁制度的必要性针对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存在的缺陷,完善仲裁制度显得尤为必要。
完善仲裁制度不仅有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还能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与完善一、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概念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是“一调一裁两审”制,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劳动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劳动争议仲裁包括以下程序:1.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依法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协议。
2.若调解无效或调解失败的,便进入裁决阶段,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起诉。
二、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由于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采取“仲裁前置”的做法,因此仲裁在劳动争议的解决过程中显得尤为重要。
然而随社会发展,该制度也暴露出诸多问题。
(一)劳动仲裁组织机构不健全一是劳动仲裁机构专门工作人员紧缺。
目前,部分仲裁机构工作人员是由地方劳动部门从本已紧张的现有人员编制中调剂来的,这种现象在基层尤为严重,经了解,有的县、区无法达到二人办案的要求。
二是三方机制难以实现。
“三方机制”是指调解委员会的组成应由政府、雇主、劳动者三方代表,根据一定的议事规则或程序,开展协商谈判而达成调解协议的规则。
三方机制在缓解劳资矛盾、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稳定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和会和谐稳定等方面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但如何将这三个部门组成在一起,却没有具体的办法与规定,从而导致仲裁委形同虚设。
原因是国家在劳动仲裁方面的人员投入还不够多且劳动仲裁机构依赖于行政部门。
(二)劳动争议仲裁背离了仲裁的基本原则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在实践中无法达到仲裁的部分原则。
第一,无法达到自愿性原则。
《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可自愿选择当遇到纠纷时是否使用仲裁的方式,而劳动争议仲裁具有强制性。
第二,无法达到中立性原则。
依据《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组成、经费、人事权等方面都受制于行政机关。
第三,无法达到“一裁终局”原则,商业活动中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而劳动仲裁一次能否终局则需要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一裁终局。
浅析劳动仲裁制度的问题与对策
自愿原则:当事人自愿申请仲裁, 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先行调解原则:仲裁机构在仲裁 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再进 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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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原则: 仲裁机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 为准绳进行仲裁
一裁终局原则:仲裁裁决一经作 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 履行
劳动仲裁制度存在的问题
职业道德:加强仲裁人员的职业 道德教育,提高其公正、廉洁、 高效的办案意识,树立良好的职 业形象。
强化仲裁结果的执行力度,保障劳动者权益
建立完善的仲裁执 行机制:确保仲裁 裁决得到有效执行, 防止企业逃避法律 责任。
加强监督和惩处力度: 对拒不履行仲裁裁决 的企业进行严厉惩处, 提高违法成本。
完善劳动法律法规: 加强劳动法律法规 的宣传和普及,提 高劳动者的法律意 识和维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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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劳动仲裁制度概述
02
劳动仲裁制度的定义
劳动仲裁制度是指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对劳动争议的事实和理由有争议时,可以向劳动仲 裁机构申请仲裁,由劳动仲裁机构依法对争议进行调解、裁决和裁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劳动仲裁制度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手段之一,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保 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国际竞争力。
信息化发展趋势: 随着信息技术的 发展,劳动仲裁 制度需要借助信 息化手段提高仲 裁会化和市场化的发展趋势
劳动仲裁制度的社会化发展趋势
社会化和市场化对劳动仲裁制度 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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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制度的市场化发展趋势
未来劳动仲裁制度的发展方向
多元化和专业化的发展趋势
多元化发展趋势: 随着劳动关系的 复杂化,劳动仲 裁制度需要适应 不同领域和行业 的需要,呈现出 多元化的发展趋
劳动法仲裁的优势与不足你需要了解的事项
劳动法仲裁的优势与不足你需要了解的事项劳动法仲裁是一种解决劳动争议的法律途径,其相较于诉讼程序具有一定的优势和不足之处。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劳动法仲裁的优势与不足,并介绍您在劳动法仲裁过程中需要了解的重要事项。
一、劳动法仲裁的优势1. 快速高效:相较于传统的诉讼程序,劳动法仲裁能够更快速地解决纠纷。
仲裁员的审理时间通常较短,从而缩短了解决争议所需的时间。
2. 低成本:劳动法仲裁相比于诉讼程序而言,经济成本更低。
在仲裁过程中,不需要委托律师或支付巨额的诉讼费用。
这对于劳动争议双方来说是一种经济的解决方式。
3. 灵活性:劳动法仲裁程序相对灵活,双方可以约定仲裁程序和仲裁员的选择。
这种灵活性有助于更好地解决争议,并使双方更有参与感和掌控权。
4. 保密性:劳动法仲裁的程序更加保密,相比于诉讼过程更加私密。
这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十分重要。
5. 公正性:劳动法仲裁机构通常由专业的仲裁员组成,其审理争议时更具专业性和独立性。
仲裁员的公正性使双方更有信心,并促进平等的争议解决。
二、劳动法仲裁的不足1. 具有约束力限制:劳动法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旦裁决作出,双方必须履行。
但这也意味着一方无法上诉,有时可能会出现对裁决不满的情况。
2. 受制于仲裁员的能力:仲裁员的能力可能因个人素质和经验的差异而存在差异。
在一些情况下,仲裁员可能缺乏专业知识,从而对双方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3. 不具备证据保全能力:相比起诉讼程序,劳动法仲裁在证据保全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
仲裁过程中,没有法院的强制力来保护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这可能使一些证据无法被及时提供或获得。
4. 仲裁裁决无法公开:由于劳动法仲裁的保密性要求,仲裁裁决无法公开。
一些劳动争议的裁决结果无法为其他劳动关系当事人提供参考,使得类似的纠纷可能需要重新提起仲裁程序。
三、劳动法仲裁需了解的事项1. 了解劳动法仲裁制度:在参与劳动法仲裁之前,应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劳动法仲裁制度的基本流程、程序和法律适用。
劳动仲裁部分一裁终局制度的问题及完善
劳动仲裁"部分一裁终局"制度的问题及完善摘要:劳动仲裁解决方式在我国已经有较长的发展历史,其始于2008年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提出部分案件适用于一裁终局的制度,这也是我国解决劳动争议纠纷的首创制度,这种仲裁方式与法院判决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
其设计的初衷是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使劳动者的维权成本降低,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亟需完善。
本文将从我国劳动仲裁部分一裁终局制度的特征入手,分析劳动仲裁一裁终局制度的问题,探究劳动仲裁部分一裁终局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劳动仲裁,一裁终局,问题,完善前言: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我国的劳动争议已经逐渐进入频发阶段,劳动争议处理的时间较长,导致劳动者的维权成本增加,在2007年,我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这项规定中设置了劳动仲裁一裁终局的制度,这项制度设置的目的是为了让大部分案件在仲裁阶段就得到有效的解决,降低劳动者维权的成本,不必将其拖到诉讼阶段,有效提高劳动争议相关工作的处理效率,但是从实行的现状来看,其还存在一定的不足,需要完善。
一、劳动仲裁部分一裁终局制度的特征及价值(一)适用范围的有限性一裁终局制度并不是对所有的案件都适用,其适用范围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其适用于两种类型:标的额小的案件、执行国家标准的案件,这两类案件的争议性较大,与劳动者的利益息息相关,对于其他的劳动案件还是使用一裁两审的制度。
使用主体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一裁终局适用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采用一裁终局取决于劳动者的态度[1]。
(二)一裁终局的价值根据现在的劳动争议案件来看,诉讼时间最长的可达30个月,部分用人单位明知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还是故意拖延时间,导致劳动者的维权成本增加,对于部分劳动争议采取一裁终局的制度能够打破用人单位随意拖延时间的现象,促使劳动争议终结于仲裁阶段,能够及时有效的解决问题。
劳动争议涉及劳动者的利益,倘若处置不当则会影响劳动者的生活,并且极有可能激化矛盾,影响用人单位的生产,将劳动争议问题用一裁终局的制度进行解决能够促使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证,还有助于维护良好的生产秩序。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存在哪些问题及完善建议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存在哪些问题及完善建议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的当事⼈之间因执⾏劳动法律、法规和履⾏劳动合同⽽发⽣的纠纷,即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发⽣的纠纷。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存在哪些问题及完善建议?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存在哪些问题及完善建议存在的问题:1.适⽤范围偏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专门针对劳动争议案件特别设计的争议处理机制。
但是,由于对“劳动争议”缺乏准确的认识和界定,导致适⽤范围偏窄。
2.处理周期过长在现⾏的“⼀调、⼀裁、两审”体制下,按照有关时限规定推算,⼀个劳动争议案件⾛完全部处理程序,⼤约需要1年以上的时间。
当初设计现⾏体制的初衷是通过⾃愿的企业内部调解程序和强制的劳动仲裁程序终结绝⼤部分劳动争议案件,通过诉讼程序监督劳动仲裁程序并最终终结极少数疑难劳动争议案件,从⽽兼顾劳动争议处理的公正性和及时性。
但是,随着劳动争议诉讼化倾向的发展,⼤量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诉讼程序,现⾏体制不仅未能体现出当初设想的及时性,反⽽延长了处理周期。
3.时效规定不合理⾸先表现为期限太短。
缩短时效的⽬的是为了更快地解决劳动争议,超短时效让当事⼈承担了过多的法律风险。
事实上,过短的时效制度,也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劳动争议。
许多当事⼈并不会因为超过仲裁时效便简单地放弃⾃⼰的诉求,⽽是将诉求⽅式由法律内渠道转移到法律外渠道。
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建议当前劳动争议多发已经成为我国不得不关注的社会问题。
正视这⼀现实,⼀⽅⾯应当加强劳动争议预防⼯作,另⼀⽅⾯必须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加强劳动争议预防⼯作,最关键的是健全劳动关系调整机制。
通过多层次劳动关系调整机制的充分运⽤,使劳动关系⾃⼀开始就建⽴在平等、⾃愿、协商⼀致的基础上。
从源头上提⾼劳动关系的质量,减少劳动争议发⽣的数量,并降低劳动争议处理的难度。
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最主要的是畅通渠道,优化程序,从⽽保证所有的劳动争议案件都以最经济的成本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
浅议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浅议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各类劳动争议也越来越多。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不可避免,如何解决劳动争议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我国建立了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作为化解劳动争议的重要途径。
然而,在实践中,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探讨和改进。
一、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存在的问题1、仲裁机构的独立性不足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主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法院等单位组成,而这些组成仲裁机构的各个部门,往往难以做到完全独立。
一些仲裁机构受到用人单位的影响,采取了以处理得快、办案量多为优先考虑的方式,而不是根据法律原则公正公平地判案,这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也影响到了仲裁机构本身的公信力。
2、裁决结果实施难度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作出的裁决结果,是依法处理劳动争议的有效手段。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一些用人单位并不遵守仲裁结果,拖延甚至拒绝履行,导致劳动者难以获得应有的赔偿和权益。
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只能通过起诉或其他途径来解决劳动争议,进一步加大了劳动争议案件的难度。
3、仲裁员素质参差不齐劳动争议仲裁员是仲裁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素质水平直接关系到劳动争议仲裁的效力和公正性。
但是,在现实中,不少仲裁员工作经验和法律知识储备不足,面对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难以做到公正判断,甚至出现红包审案等违法行为。
二、对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对策1、推进仲裁机构独立性的建设要推进仲裁机构独立性的建设,需要进一步完善仲裁机构的职能、体制和分权制度,强化仲裁机构的独立性,提高仲裁员的素质和公信力。
另外,还应加强仲裁机构的法治意识教育和宣传,加大对违反程序的震慑力度,确保仲裁机构能够保持独立的判案态度。
2、完善裁决结果的执行机制针对依法裁决结果难以实施的情况,应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惩罚力度,完善劳动争议执行监管机制,同时建立与法院合作的执行机制,对用人单位的行为进行监督,加大对未按裁决履行义务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确保劳动者能够获得应有的赔偿和权益。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与完善建议分别是什么?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与完善建议分别是什么?缺陷:1、仲裁机构受案范围过于狭窄。
2、仲裁前置程序弊大于利。
3、仲裁时效之法律规定不一致,仲裁时效并未作中止、中断规定弱化了对劳动者保护的。
4、劳动争议仲裁委法律地位不明确,组织机构建设不完善。
仲裁缺乏监督机制,仲裁员配置不足,专业化程度低,素质有待提高。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对于解决劳动纠纷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日趋复杂,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存在诸多缺陷,亟待完善。
那么▲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与完善建议有什么?本文结合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特点给大家详细介绍下这方面的知识。
▲一、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1、仲裁机构受案范围过于狭窄。
综上所罗列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之受理范围和实践,我国目前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过于狭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职工下岗引起的劳动争议。
企业改制引起的职工下岗、内退、买断工龄等现象,引起劳动争议的大量产生,这种企业改制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新型劳动关系,基本上都是推行国家政策过程中的派生物,争议的内容与政策的规定密切相关,而我国《劳动法》颁布时,并未预计到这些新型劳动关系所引发的争议,更谈不上制定解决的方案。
滞后的立法,给劳动争议仲裁处理带来困惑。
职工下岗,并未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只是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会随之而发生变化,该种争议还是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
(2)部分事实劳动关系引起的劳动争议。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无劳动合同又存在着劳动关系的一种状态。
目前我国《劳动法》与《意见》在此问题上的规定并不一致,《劳动法》要求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意见》第2条和第82条对事实劳动关系持肯定态度,显然与劳动法偏重于保护弱势方劳动者权益的立法宗旨相悖。
(3)游离在现行法律规定之外的劳动关系引起的劳动争议。
例如,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因劳动报酬或相关劳动权利义务发生的争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既不属于公务员也不属于合同工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权益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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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与完善(一)论文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及加入世贸组织后面临的新的经济发展环境,劳动争议纠纷呈上升趋势。
我国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在改革开放初期的确起过重要作用,但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劳动关系的复杂化及劳动争议案件的日益增多,原有的带有浓厚计划经济色彩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并不适应今日形势之需要,如强制仲裁、仲裁时效模糊,裁、审机构适用法律不统一等缺陷日益突出。
因此,对于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中偏离仲裁本质属性,与国际劳动争议仲裁制度脱轨,与世界各国通行做法相去甚远的某些缺陷,必须加以改革和完善,以适应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
扩大仲裁机构受案范围;协调和完善仲裁时效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规定仲裁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变革仲裁前置原则为仲裁自愿原则,设立劳动法庭,改革审判方式;劳动仲裁程序要完善、健全,符合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要求。
建立和加强仲裁监督机制,人员素质要有充分的保证,人员配置必须符合劳动仲裁程序的要求。
关键词:劳动争议仲裁范围仲裁前置程序仲裁时效劳动争议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关于劳动权利、义务的争执。
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而且只要劳动领域中存在利益差别,这种因不同利益要求而引起的冲突便将继续存在下去。
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以及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深化,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上升趋势和新的特点。
一、我国劳动争议的现状、特点及客观评价我国劳动争议的现状及特点:(1)劳动争议数量大幅度增加,仲裁裁决比重加。
中国劳动统计年鉴的资料显示,2003年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2.6万件,涉及劳动者80万人,分别比上年增长22.8%和31.7%,其中集体劳动争议案件1.1万件。
全年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结案2.4万件,其中以仲裁裁决结案的95774件,占全年结案的42%。
(2)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及加入世贸组织后面临的新的经济发展环境,大量的资金、技术从国际市场流入国内市场,同时国外劳动力也大批涌入,涉外劳动争议的主体的数量不断增多。
劳动法律关系日益复杂,劳动争议更趋复杂化新类型争议不断出现。
这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呈上升趋势。
二是事实劳动关系主体间的劳动争议增多。
三是集体劳动争议大量出现。
四是涉外劳动关系主体之间的劳动争议增多。
(3)劳动者要求劳动争议能快速解决。
由于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法律知识的普及,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大量劳动者打破了铁饭碗,进入了自由劳动市场,劳动者对维护自身在劳动争议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他们意识到自己与资方地位的平等性,因此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更加注重维护自己的辩护权、知情权,甚至在纠纷违反之前的预防劳动纠纷措施的制定中也更强调自己的参与权。
而且,由于劳动争议数量和发生频率的不断增多,以及社会生活节奏的不断加快,也必然要求一种能迅速、快捷、低成本解决纠纷的争议处理方式。
无论劳动者还是资方,劳动纠纷都不是他们工作的所在,他们需要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新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中去,因此只有在发生纠纷后,迅速的给纠纷画上一个句号是两方面所迫切需要的。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客观评价。
1978年7月,国务院颁发了《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标志着中断30年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得以恢复。
近年来,劳动争议处理立法取得了一些进展,国家相继颁布了一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如1993年国务院颁发了《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994年7月颁布的《劳动法》即对劳动争议的处理作了专章规定,原劳动部还于1995年制定了《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也在2001年颁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这些相关规定,为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处理规则。
为我国现阶段处理劳动争议采用仲裁方式,界定了受案范围,规定了仲裁程序、仲裁原则、仲裁组织规则和办案规则等。
我国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在改革开放初期的确起过重要作用,但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劳动关系的复杂化及劳动争议案件的日益增多,原有的带有浓厚计划经济色彩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并不适应今日形势之需要,如强制仲裁、仲裁时效模糊,裁、审机构适用法律不统一等缺陷日益突出。
因此,对于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中偏离仲裁本质属性,与国际劳动争议仲裁制度脱轨,与世界各国通行做法相去甚远的某些缺陷,必须加以改革和完善,以适应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和加入WTO后完善劳动法制的需要。
二、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一)仲裁机构受案范围过于狭窄。
依照我国现行《劳动法》适用范围界定仲裁受案范围有二个:(1)我国境内的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按照《条例》第2条的规定,仲裁受案范围为:(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从仲裁实践来看,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主要适用于以下三项争议:(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综上所罗列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之受理范围和实践,我国目前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过于狭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职工下岗引起的劳动争议。
企业改制引起的职工下岗、内退、买断工龄等现象,引起劳动争议的大量产生,这种企业改制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新型劳动关系,基本上都是推行国家政策过程中的派生物,争议的内容与政策的规定密切相关,而我国《劳动法》颁布时,并未预计到这些新型劳动关系所引发的争议,更谈不上制定解决的方案。
滞后的立法,给劳动争议仲裁处理带来困惑。
职工下岗,并未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只是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会随之而发生变化,该种争议还是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
其二,部分事实劳动关系引起的劳动争议。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无劳动合同又存在着劳动关系的一种状态。
目前我国《劳动法》与《意见》在此问题上的规定并不一致,《劳动法》要求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意见》第2条和第82条对事实劳动关系持肯定态度,按照《意见》第82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只受理符合两个条件的事实劳动关系:(1)须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要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条例》的受案范围。
实践中大量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且该种关系常因无书面合同为证据,导致劳动者无法告状,如果《意见》再加以条件限制,显然与劳动法偏重于保护弱势方劳动者权益的立法宗旨相悖。
其三,游离在现行法律规定之外的劳动关系引起的劳动争议。
例如,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因劳动报酬或相关劳动权利义务发生的争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既不属于公务员也不属于合同工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权益纠纷。
在我国现实生活中,还有大量类似的劳动争议不在现行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之内,导致这部分劳动者在发生劳动争议时,无法可依,合法权益不能受到法律保护。
(二)仲裁前置程序弊大于利。
“一调一裁两审”的体制导致劳动争议处理周期过长,成本高,有违劳动争议"及时、有效"的处理原则。
仲裁从其概念的本意上看,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给第三人(或机构)作出公正的裁决。
自愿性是仲裁的核心原则。
在劳动争议中却实行的强制仲裁的原则。
这从法理方面来说是缺乏依据的。
由于仲裁强制原则的限制,当事人即使不信任仲裁机构的条件下,也必须接受仲裁,否则就丧失了向法院寻求救济的权利。
这样的强制性的仲裁,使当事人无法直接行使其意思自治权、直接得到法院的救济,不仅浪费了当事人时间、人力、财力,对缓解法院的审判压力也没有起到良好积极的作用。
“一调一裁二审”程序的体制导致劳动争议处理周期过长,成本高。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从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案。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延期不得超过30日,而当事人如果不服仲裁的裁决,可在十五日内起诉。
《民事诉讼法》规定,一审程序在6个月内审结,有十五日的上诉期限,二审程序在3个月内审结,两审程序均有可以延期的规定。
使得劳动争议无法得到及时的解决,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使劳动者这个弱势地位的群体的权益得不到切实保障。
对劳动者来说制度烦琐迫使他们放弃了自己合法的权利,这是劳动争议暗数即劳动者放弃了自己合法权益,不断增加的原因。
(三)仲裁时效之法律规定不一致,仲裁时效并未作中止、中断规定弱化了对劳动者保护的。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的权利遭受侵害后,在法定期间内不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行使申诉权,而丧失请求仲裁机构予以保护的权利的制度。
当事人不在法定期间内行使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权,则丧失了仲裁胜诉权,从而丧失仲裁机构对其进行保护的权利。
对于仲裁时效的计算,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并不一致,按照国务院的《条例》的第23条规定劳动仲裁时效规定为6个月,《劳动法》第82条将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规定为60日,此外还没有明确规定时效是否能参照民事诉讼时效制度中有关时效中止、中断和最长时效的规定。
因此现在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的60日期限就是一个不变的期间,劳动仲裁时效的规定期间短的弊端,影响到相当部分劳动者无法行使诉权,在司法实践中时效计算,极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劳动争议仲裁委法律地位不明确,组织机构建设不完善。
仲裁缺乏监督机制,仲裁员配置不足,专业化程度低,素质有待提高。
劳动法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设立和运作的规定都存在着缺陷。
《劳动法》第81条规定和《条例》第13条分别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
"这表明劳动争议仲裁委应是实行劳动行政部门、同级工会、同级经济主管部门三方共裁的原则。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一载二审,裁审依次进行的单轨制,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具有双重性质,即兼具行政性与准司法性,它在仲裁中适用了大量的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制定的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而人民法院作为独立的司法机关,它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仅将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作为参照。
可见,对同一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适用法律并非一致,造成了法律适用的混乱状态,无疑会损害法律的权威性,也导致法院对仲裁机构无法行使司法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