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有关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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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有关
事项的决定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4.06.03
【实施日期】2004.06.0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6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有关事项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4年6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3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3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有关事项的决定(2004年6月3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为了切实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四川省人民代表
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地方立法实践,特作如下决定:
一、编制好地方立法计划
编制立法计划应当按照突出重点、地方急需、条件成熟和立、改、废并重的要求选择立法项目。年度立法计划包括立法审议项目和立法调研项目两类。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等提案人应于每年十月份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申报下年度的立法计划项目。申报立法审议计划项目应当包括法规项目名称、必要性论证、主要内容、工作计划及责任人等。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汇集研究,组织论证,报主任会议审议决定后形成年度立法计划,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的立法议案,经主席团会议或主任会议决定作为立法案的,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年度立法计划在实施中确需调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二、做好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
要建立健全起草小组制度。起草小组应有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