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调整方案
2022年-2023年咨询工程师之宏观经济政策与发展规划自测模拟预测题库(名校卷)
2022年-2023年咨询工程师之宏观经济政策与发展规划自测模拟预测题库(名校卷)单选题(共50题)1、我国的股票发行制度不包括()。
A.股票发行核准制度B.股票发行上市保荐制度C.股票发行注册制度D.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答案】 C2、在消费功能上可以相互补充商品之间,价格与需求变动的规律是()。
A.商品价格上升,与之互补商品的需求减少B.商品价格上升,与之互补商品的需求增加C.商品价格上升,与之互补商品的需求不变D.无稳定变动规律【答案】 A3、关于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发政策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禁止工业化开发B.鼓励高强度的城镇化开发C.鼓励大规模的农业产业化开发D.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化城镇化开发【答案】 D4、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的,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A.15%B.5%C.10%D.25%【答案】 C5、通过财政分配活动来减少和抑制总需求的是()。
A.扩张性财政政策B.紧缩性财政政策C.中性财政政策D.短期财政政策【答案】 B6、在产业政策实施方式的类型中,()的基本理念是市场经济具有结构的自我调整功能,通过市场价格差异所引起的对投资者和生产者的刺激,可以使社会资源按产业结构的发展方向及时有效地流动。
A.产业结构政策和产业组织政策并重B.以产业组织政策为主C.以产业结构政策为主D.以产业布局政策为主【答案】 B7、(2021年真题)根据新发展理念,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
A.创新B.协调C.绿色D.共享【答案】 D8、意志行动的基本特征包括()。
A.有意识B.与克服困难相联系C.有目的D.受无意识支配【答案】 A9、国有资本投资运营要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更多投向关系()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A.保护生态环境B.提供公共服务C.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D.支持科技进步【答案】 C10、下列关于经济周期的说法正确的是()。
黄河滩区永久基本农田调出补划实施方案
黄河滩区永久基本农田调出补划实施方案我部一直高度重视并支持黄河滩区经济社会发展,在规划计划指标、整治项目资金、增减挂钩政策、扶贫开发搬迁等方面给予了倾斜和支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优化全国土地利用格局,我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调整方案》(以下简称《调整方案》)。
《调整方案》已于6月获得国务院批复,目前,我部按照国务院的有关部署,正在组织指导地方开展省级以下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完善工作。
《调整方案》根据各地资源环境承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充分考虑了黄河滩区等区域土地利用结构优化的现实需求,从国家层面对各省(区、市)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总规模等规划控制指标进行了统筹优化和合理调整。
根据《调整方案》,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任务为9584万亩;基本农田保护率为84.91%,较原规划降低4.05个百分点。
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任务为10206万亩;基本农田保护率为84.80%,较原规划降低1.09个百分点。
据分析和测算,调整后的规划控制指标,符合山东省、河南省的资源禀赋条件,能够满足当地“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和重点建设项目需要。
同时也为黄河滩区因地制宜发展现代农业和现代畜牧业,开展农业结构调整提供了条件。
另外,在推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同时,我部会同农业部联合部署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要求各地将重点地区、重点部位的耕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将不符合划定要求的耕地划出永久基本农田,确保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所提高、布局基本稳定。
此项工作正在抓紧推进。
下一阶段,我部将继续指导山东、河南两省,进一步协同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逐级落实《调整方案》分解下达的规划控制指标,按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有关要求和黄河滩区耕地资源实际情况,调整和优化区域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和布局。
坚持永久基本农田优进劣出的原则,在确保全域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将黄河滩区部分耕地地力差、产出效率低、沙化情况重、破碎程度高的劣质耕地调出基本农田范围。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国务院批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以来,各省(区、市)根据《纲要》确定的各项土地利用目标和要求,积极推进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审批工作。
目前,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已基本完成,大部分规划已批准实施。
从2012年4月1日起,土地管理各项相关工作以经批准的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数据库为依据。
为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统筹管控作用,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意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导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的重要依据,事关国家和人民长远利益。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土地管理工作中的基础地位和引领作用,切实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严审查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的城乡建设、区域发展、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等相关规划,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结构和布局安排,确保各类规划在土地利用上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调整用地布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利用的整体管控作用。
二、严格依据规划划定和保护基本农田(一)及时划定基本农田。
各地要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保护区布局及管制规则,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之后3个月内完成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
(一)现行规划实施评价;
(二)规划编制原则与指导思想;
(三)战略定位与规划目标;
(四)土地利用结构、规模、布局和时序;
(五)土地利用主要指标分解情况;
(六)规划衔接协调论证情况和公众参与情况;
(七)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情况和相关部门意见,提出明确的审查结论,提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章 规划内容
第十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现行规划实施情况评估;
(二)规划背景与土地供需形势分析;
(三)土地利用战略;
(四)规划主要目标的确定,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规模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安排等;
(五)土地利用结构、布局和节约集约用地的优化方案;
第二十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列规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查:
(一)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
(二)国家有关土地利用和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
(三)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四)土地利用相关规划;
(五)其他可以依据的基础调查资料等。
第三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重点内容包括:
第二十二条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
第四章 审查和报批
第二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分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两个阶段。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审批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二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适用本办法。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环办生态[2017]48号)201705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环办生态[2017]48号)201705附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5月目录1 适用范围 (6)2 编制依据 (6)3 术语和定义 (8)4 划定原则 (9)4.1科学性原则 (9)4.2整体性原则 (9)4.3协调性原则 (9)4.4动态性原则 (10)5 管控要求 (10)6 划定工作程序 (10)6.1制定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 (10)6.2开展划定工作 (11)6.3各省(区、市)方案上报与审核 (11)6.4方案批准与发布 (11)7 划定技术流程 (12)7.1开展科学评估 (12)7.2校验划定范围 (13)7.3确定红线边界 (14)7.4形成划定成果 (16)7.5开展勘界定标 (16)8 命名与编码 (18)8.1命名 (18)8.2编码 (18)9 成果要求 (19)9.1文本 (19)9.2图件 (19)9.3登记表 (20)9.4台账数据库 (20)9.5技术报告 (20)10 附则 (20)附录A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性评估方法 (21)附录B生态环境敏感性评估方法 (41)附录C生态保护红线综合制图 (50)附录D生态保护红线汇总表 (53)附录E生态保护红线登记表 (54)附录F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报告编写大纲 (55)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落实《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指导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制定本指南。
1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土空间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
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15〕25号)《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厅字〔2017〕2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国发〔2010〕4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的通知》(国发〔2017〕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2016〕89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5号)《国务院关于全国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的批复》(国函〔2015〕160号)《国务院关于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的批复》(国函〔2011〕167号)《国务院关于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0〕69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08〕33号)《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调整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67号)《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2016年)的通知》(水资源函〔2016〕383号)《关于印发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修编版)的公告》(环境保护部中国科学院公告2015年第61号)GB/T 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12343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绘规范GB/T 13923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21010-200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HJ/T 33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SL 190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CH/T 9005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基本规定3 术语和定义生态保护红线: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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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几个重要问题
(六)《纲要》的环境影响评价 纲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 在《纲要》修编过程中组织开展了环境影响评价,对 《纲要》实施后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 并针对可能造成的不良环境影响提出减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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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几个重要问题
(七)《纲要》修编对各方意见的采纳和处理情况 纲要》 《纲要》在拟订过程中,采取多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 取了各方面的意见,与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及各省(区、市) 进 纲要》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立足于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土地利用全局; ——立足于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所处的经济社会发 展的阶段性特征和各地区的实际,正确处理当前与长远、局 部与整体、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立足于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维护权益、服务社会的 国土资源管理要求,切实转变用地观念、创新用地模式、完 善用地机制; ——立足于深化改革,用发展和改革的办法解决土地利用 的问题,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提供土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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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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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纲要》修编的背景、指导 思想和原则
(二)规划期间我国土地供需的总体态势 这一时期我国土地供需的总体态势是:各业各类用地 需求全面较快增长。土地资源相对不足的制约进一步加大。 综合分析规划期内土地利用面临形势,有许多有利条 件,同时也存在不少制约因素,机遇与挑战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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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纲要》修编的背景、指导 思想和原则
(七)加强区域土地利用调控 重点对京津冀、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优 化开发区域,对辽中南、哈长、山东半岛、海峡西 岸、武汉、中原、长株潭、成渝、关中、乌鲁木齐 等重点开发区域,以及对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的区 域,分别有针对性地制定了区域土地利用的政策措 施。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
土地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一、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主要任务(一)合理调整规划目标和主要控制指标严格根据上级下达的控制指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成果和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合理调整各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和控制指标。
其中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控制指标原则上在原分解下达任务的基础上,根据规划实施情况、异地调剂情况以及上级调整情况进行调整。
对矛盾较为突出的城乡建设用地坚持眼光向内,积极盘活现有的存量,努力推进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探索规划建设用地空间管控新办法。
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坚持剩余规模进行统筹,通过建立规划实施年度调节机制,在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根据区域内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闲置土地开发利用、批而未供土地利用、盘活存量用地等节约集约用地状况,按年度追加予以落实,用有限的增量撬动存量的方法促进全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二)严格划定“三条红线”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合理划定“城市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和“生态保护红线”,进一步落实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和用途管制制度。
“三条红线”相辅相成,划定工作应在规划调整完善中统筹安排,以规划调整完善工作为基础,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引导形成合理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要遵循耕地保护优先、数量质量并重的原则,将通过标准农田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农田水利标准化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等工作建成的优质耕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其中将集中连片、设施完善、质量优良、土壤清洁、适合规模经营和现代化耕作方式的平原优质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
同时,将劣质耕地和不符合要求的其它土地划出永久基本农田,稳妥有序地优化永久基本农田结构和布局。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要在现有规划的禁止建设区基础上,将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风景名胜核心区、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列入省级以上保护名录的野生动植物自然栖息地等,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县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
县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X〕10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X〕1096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XX政办字〔201X〕31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指标调整的通知》(XX 国土资发〔201X〕1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我县亟需启动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
为统筹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确保全县工作顺利推进,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国土资源工作的新要求,适应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保护优先、节约集约,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上下协调、有序推进”的基本原则,依据二次土地调查和规划中期评估结果,重点调整完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优化基本农田和建设用地布局,科学划定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实现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为促进农业现代化、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实资源基础。
二、工作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3.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4. 《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 28407-201X);5. 《耕地质量划分规范》(NY/T 2872-201X)、《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技术规程》(NY/T 1634-2008);6.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调整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X〕67号);7.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X〕128号);8.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X〕10号);9.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X〕1096号);10.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106个重点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X〕14号);11.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论证审核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X〕3号);12.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开展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X〕38号)及其他数据库建设的相关要求;13.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论证审核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X〕36号);14.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XX政办字〔201X〕31号);15.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指标调整的通知》(XX 国土资发〔201X〕10号);16.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做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通知》(XX国土资发〔201X〕52号)。
用地面积
用地面积工程项目用地面积,是用地红线围住的面积。
关于用地红线的概念,见《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2.0.8条:用地红线--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
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是建筑物各层建筑面积之和,又称总建筑面积,通常按“地上总建筑面积、地下总建筑面积、地上地下合计建筑面积”分别表示。
《建筑工程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第3.0.3条: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根据房间室内净高、出挑距离等情况,有详细的计算规则,可以查阅该规范。
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为容积率,表示土地开发强度,这个概念明确了上述连个概念之间的关系和意义。
(见《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2.0.11条容积率:在一定范围内,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 用地面积一般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其数值,在建筑用地地形图中查询红线面积参数也可以获得。
建筑面积,是在各个设计阶段中,按照《建筑工程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规定,逐层测量、相加而得。
如果已知用地面积和容积率的限值,用地面积乘以容积率,就可以得到该用地所允许的最大(地上)建筑面积。
10月9日,国土资源部网站公布一份《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十三五”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目标的指导意见》,意见称,到2020年末,确保实现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GDP)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20%的目标,各省(区、市)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率不低于本指导意见设定的目标值,充分释放土地资源利用的空间和潜力,实现以较少的资源消耗支撑更大规模的经济增长。
这份意见还将具体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目标进行分解到全国各个地区,同时公布的分解目标显示,四个直辖市中,北京、天津、上海的下降目标为20%,重庆为22%,其余各地区要求下降幅度最高为22%,最低为15%。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与修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与修改办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6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2条;3、《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与修改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2]10号)。
办理条件一、申请规划调整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规划文本中已作安排,但选址未定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需落实到规划图上的;2、规划文本和规划图上已作安排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实际用地规模或位置需作调整的;3、在允许建设区规模不增加的前提下,对允许建设区的空间布局形态进行调整,在有条件建设区进行选址建设的;4、因矿山建设或安全、环保等原因,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5、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规划修改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未列入规划,但符合《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未列入规划,也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确需建设的单独选址项目,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3、因实施国家和省重大战略,城镇化进程加快,行政区划调整,城镇和村庄功能定位转变,省级以上开发园区新立、扩区、调区等需要,需要超出允许建设区规模使用有条件建设区或改变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扩展边界的;4、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理流程一、规划调整须提交的材料及办理流程1、提出申请。
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向规划原批准机关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规划调整申请,并编制或委托具有土地规划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调整规划方案。
申报材料包括:规划调整的请示文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审核(备案)表》;规划调整项目的材料、纪要等。
规划调整方案包括:调整前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调整涉及的地块编号、地类、土地面积以及规划调整后对规划主要控制指标的分解落实情况等说明材料。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淮安市洪泽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政府二〇一七年五月江苏省土地勘测规划院项目名称:淮安市洪泽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编制单位: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政府技术承担单位:江苏省土地勘测规划院编制时间:2017年5月总目录第一部分淮安市洪泽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文本第二部分淮安市洪泽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说明淮安市洪泽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文本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政府二〇一七年五月目录前言 (1)第一章总则 (2)一、工作目的 (2)二、指导思想 (2)三、工作原则 (3)四、编制依据 (3)五、期限范围 (7)第二章工作背景 (8)一、区域概况 (8)二、土地利用现状与特点 (9)三、规划实施成效 (11)四、土地利用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12)第三章土地利用规划目标 (19)一、土地利用战略 (19)二、主要指标安排 (20)第四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 (22)一、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22)二、土地利用布局优化 (24)第五章统筹区域土地利用 (28)一、加强土地用途分区及管制 (28)二、严格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32)三、协调推进“三线”划定 (34)第六章永久基本农田划定 (35)一、优先划定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 (35)二、全面划定全域永久基本农田 (36)三、加强永久基本农田质量建设 (36)四、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管护责任 (37)第七章农用地保护与利用 (38)一、严格保护耕地数量和提升耕地质量 (38)二、大力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 (39)第八章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41)一、明确生态功能区划 (41)二、构建生态安全屏障 (42)第九章村镇建设用地控制区及流量指标归还 (44)一、村镇建设用地控制区布局 (44)二、流量指标归还计划 (44)三、资金保障和监管措施 (45)第十章重点建设项目指标落实和清单调整 (47)一、重点建设项目指标落实 (47)二、重点建设项目清单调整 (47)第十一章对下级规划的引导和调控 (49)一、高良涧街道 (49)二、朱坝街道 (49)三、黄集街道 (50)四、蒋坝镇 (50)五、岔河镇 (50)六、西顺河镇 (50)七、老子山镇 (51)八、三河镇 (51)九、东双沟镇 (51)第十二章保障措施 (52)一、健全规划实施行政机制 (52)二、完善规划实施经济机制 (53)三、改进规划实施技术手段 (55)四、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56)五、建立规划实施的公众参与机制 (57)前言《洪泽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及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于2011年12月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调整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调整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土资发[2016]67号【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发布日期】2016.06.22【实施日期】2016.06.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调整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调整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6月22日附件: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调整方案为更好地保障“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确保我国实有耕地数量稳定、质量不下降,提高土地利用节约集约水平,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次调查)成果,经国务院同意,对《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进行调整完善。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强化规划管理和用途管制,加快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调整原则(一)总体稳定、局部微调。
坚持《纲要》确定的指导原则、规划目标和主要任务基本不变,继续实施《纲要》确定的土地分区引导原则、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规划实施管理制度。
局部调整完善《纲要》,增加耕地保护任务,优化建设用地布局。
(二)应保尽保、量质并重。
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
既要守住18亿亩耕地数量,更要保证耕地质量不下降,对二次调查查明增加的耕地,除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纳入生态退耕规划和根据国家相关规划需要占用的以外,均予以保护;优质耕地除实施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十三五”重点建设项目难以避让的以外,均划入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
县区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技术方案
xxx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技术方案xxxxxxxxxx二〇一x年x月目录一、目标任务 (1)二、主要依据 (2)三、技术路线 (4)四、程序与方法 (6)五、主要成果 (19)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的基本依据,是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常态下对土地利用的新要求,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保实有耕地数量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根据国家和省、市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要求,制定本技术方案.一、目标任务(一)总体目标在全面总结本区域土地利用和规划管理中的成功经验基础上,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的需要,针对规划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坚持保护优先、节约集约,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上下协调、有序推进的基本原则,依据第二次土地调查和现行规划中期评估结果,合理调整规划目标和调控指标,优化基本农田和建设用地布局,划定城市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更新规划成果和数据库,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为土地用途管制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提供基本依据.(二)主要任务1. 开展中期评估.全面总结现行规划实施情况,客观研判未来经济社会发展态势及其对土地利用的影响,对现行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摸清状况、分析趋势、找准问题、查明原因,提出改进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政策建议。
2. 进行专项评价。
围绕规划调整完善工作要求,组织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价和城市用地限制性/适宜性评价,为规划目标确定、指标规模调整、空间布局和结构优化等提供科学依据。
3. 调整规划目标。
依据上级规划下达的规划调控指标,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的需要,调整完善土地利用总体战略、基本方针和规划目标,统筹安排各区域和各类用地,重点落实好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合理确定建设用地控制规模和生态用地规模。
一文说透建设用地指标(含占补平衡及增减挂钩)
一文说透建设用地指标(含占补平衡及增减挂钩)来源:和说投融在实践中,建设用地指标经常出现被混用的情况,如“土地指标”、“用地指标”、“占补平衡指标”、“补充耕地指标”等,本文对建设用地指标的政策沿袭进行了梳理,并对涉及的占补平衡、增减挂钩进行了介绍,相信看过本文,大家再也不会傻傻分不清楚了。
第01章概念释义在实践中,建设用地指标经常出现被混用的情况,如“土地指标”、“用地指标”、“占补平衡指标”、“补充耕地指标”等,建设用地指标是国家对特定区域在特定期限内的建设用地总规模进行控制的规模指标。
第02章指标分解及新增指标的趋势首先,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及调整方案,确定了各省份不同特征年的建设用地总规模、耕地保有量及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其他约束性指标在此不表),各省向下分解至市及区县;其次,各地方政府先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一定时期内的建设用地总规模进行控制,之后每一年,通过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进行管理;最后,在每一年的实际工作中,县以上地方政府对本地建设用地总规模进行动态管理。
第03章破解指标限制的手段由于建设用地指标的总量限制及未来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日趋收紧,对具体区域来说,如何获得足够的建设用地指标以供应城市的扩容发展,则越来越成为需要考虑的问题,目前破解的主要手段包括两大类,即增量与存量。
首先从增量入手,即常规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践中一般称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下同),但土地本身属于存量资源(除了人工填海造地等手段属于增量),新增建设用地一般意味着其他用地(“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此处的其他用地主要指农用地及未利用地)向建设用地的转换,而我国又“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因此,若涉及农用地中的耕地(农用地主要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及其他用地),则需考虑占补平衡制度。
其次从存量入手,通过增减挂钩指标、工矿废弃地复垦等,增加流量的灵活性”及附件5“逐步增加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和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等流量指标”,增减挂钩指标、工矿废弃地复垦则成为存量层面破解建设用地指标限制的重要手段。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工作要求
明确了报省城 乡建设用地规 模边界调整的 范围、程序及 材料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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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批土地利用规划规模边界调整程序
县(市、 区)局 请示
设区的 市国土 资源部 门审查
市局组 织专家 论证
2 地块的编号、地类、面积,调整后对主要控制指标的分解落实情况
的说明材料);
风景旅游用地区调整
需附旅游部门意见
3 3.与城镇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的材料;
4.标注调整地块位置的1∶10000土地规划数据库局部图 及调4 整地块的矢量数据;
3 5.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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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土地利用规划用途区调整审查要求等
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调整报件审查要求与规划修改报件类似。
同一行政区域土地规划调整,原则上每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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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调整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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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调整批复
地块矢量数据 在系统中也需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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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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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区调整有关规定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规范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意见》 (鲁国土资发〔2013〕116号)
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
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
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
。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定期评估
和适时修改机制,严格规范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修改。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
改,必须就修改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合
法性等进行评估,组织专家论证,依法
组织听证,并向社会公示。规划实施评
国土资源部解读《关于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解读《关于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云南农业》【年(卷),期】2016(000)010【总页数】2页(P8-9)【正文语种】中文8月4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关于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重点提出哪些要求?作出哪些部署?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解读。
今年的中央1号文件和《政府工作报告》提出,2016年要全面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并实行特殊保护。
在多方面的共同努力下,106个重点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论证审核工作提前完成,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7月7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在杭州联合召开全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现场交流会,总结并交流了重点城市周边划定工作经验,对全面划定工作作出部署。
当前,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主要面临三项任务:一是指导和推动划定工作向所有中小城市和广大农村展开,确保今年年底前按时保质完成划定工作;二是落实全面划定各项任务,推进永久基本农田“落地块、明责任、设标志、建表册、入图库”等工作,形成划定成果;三要加强永久基本农田的特殊保护。
《通知》明确了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坚持的五项基本原则:一要坚持依法依规、规范划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有关规定,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调整完善确定的目标任务,规范有序开展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二要坚持统筹规划、协调推进。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要与规划调整完善协同推进,两者互为基础、互为条件。
城市周边和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要充分衔接,划定成果要全部纳入地方各级规划调整方案,两项工作统一方案编制,同步完成。
三要坚持保护优先、优化布局。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规划调整完善要按照总体稳定、局部微调、应保尽保、量质并重的要求,优先确定永久基本农田布局,把城市周边“围住”、把公路沿线“包住”,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四要坚持优进劣出、提升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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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
(2006~2020年)调整方案
为更好地保障“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确保我国实有耕地数量稳定、质量不下降,提高土地利用节约集约水平,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次调查)成果,经国务院同意,对《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进行调整完善。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强化规划管理和用途管制,加快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调整原则
(一)总体稳定、局部微调。
坚持《纲要》确定的指导原则、规划目标和主要任务基本不变,继续实施《纲要》确定的土地分区引导原则、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规划实施管理制度。
局部调整完善《纲要》,增加耕地保护任务,优化建设用地布局。
(二)应保尽保、量质并重。
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
既要守住18亿亩耕地数量,更要保证耕地质量不下降,对二次调查查明增加的耕地,除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纳入生态退耕规划和根据国家相关规划需要占用的以外,均予以保护;优质耕地除实施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十三五”重点建设项目难以避让的以外,均划入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
(三)节约集约、优化结构。
按照坚定不移地推进节约用地的总要求,遏制建设用地过度外延扩张,有效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统筹建设用地增量与存量,合理调整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降低工业用地比例,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适当增加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保障新型城镇化用地需求。
(四)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正确处理开发与保护、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关系,重点做好耕地和基本农田调整、建设用地结构与布局优化,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切实解决影响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和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
(五)加强协调、充分衔接。
坚持科学论证、标准统一、民主决策,强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生产力、交通布局等相关专项规划的协调,做好其对下级规划的控制,完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三、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耕地调整。
按照坚守18亿亩耕地保护红线,确保实有耕地数量稳定、质量不下降的要求,到2020年,全国耕地保有量为18.65亿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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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基本农田调整。
按照基本农田数量和布局基本稳定、优质耕地优先保护的原则,规划期内,确保全国15.46亿亩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三)关于建设用地调整。
按照严守底线、调整结构、深化改革的思路,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升效率,切实提高城镇建设用地集约化程度,到2020年,全国建设用地总规模为4071.93万公顷(61079万亩)。
(四)关于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优化。
基本农田结构和布局优化。
在落实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和保持现有基本农田布局总体稳定的前提下,各地可依据二次调查和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成果,对基本农田布局作适当调整。
将现状基本农田中林地、草地等非耕地调出,原则上25度以上坡耕地不作为基本农田,不得将各类生态用地划入基本农田,同时将城市周边、道路沿线和平原坝区应当划入而尚未划入的优质耕地划入基本农田,做到基本农田保护数量基本稳定、布局更加优化,切实提高基本农田质量。
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优化。
适应生态文明建设、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各地要对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进行适当调整,促进形成合理的区域、城乡用地格局。
一是以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为基础,加强与新型城镇化、城镇体系、生态环境等相关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的协调衔接,认真落实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引导人口和产业向资源环境承载力较高的区域集聚。
二是坚持保护优先,建设用地安排要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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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优质耕地、河道滩地、优质林地,严格保护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用地,合理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用地空间。
三是严格控制超大城市、特大城市用地规模,合理安排大中小城市用地,报国务院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超大和特大城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增加,以布局优化为主,促进串联式、组团式、卫星城式发展。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逐年减少建设用地增量,推动产业结构向高端高效发展,防治“城市病”。
四是适应城乡统筹发展和新农村建设需要,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为抓手,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对农村建设用地按规划进行土地整治、产权置换,促进农民住宅向集镇、中心村集中。
五是合理调整产业用地结构,保障水利、交通、能源、通信、国防等重点基础设施用地,优先安排社会民生、脱贫攻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国家扶持的产业发展用地,严禁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安排用地。
四、保障措施
(一)自上而下完成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
各省(区、市)要按照《纲要》调整方案确定的指标、布局优化原则和有关政策要求,以二次调查和规划中期评估成果为基础,编制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确保上下级规划之间的协调衔接,其他主要指标如需调整,于2016年底前报国务院审批。
报国务院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规划有关指标如需调整,由各省(区)人民政府于2017 -4-
年6月底前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由原规划审批机关审批。
调整工作完成后,以省(区、市)为单位,将调整结果报国土资源部。
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和城市总体规划要做好协调衔接,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同步修改城市总体规划。
(二)完善耕地保护政策和机制。
健全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充分调动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综合运用多种政策平台,多措并举,严格落实耕地占一补一、占优补优,严格耕地占补平衡实施监管,坚决防止补充数量质量不到位的问题。
以提高耕地产能为目标,总结地方经验、完善政策措施,全面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
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加强耕地内在质量建设,实现“藏粮于地”。
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实施各级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
(三)健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机制。
加强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衔接,相关规划在土地利用上的安排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总体布局。
以二次调查成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为基础,加快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城市开发边界和生态保护红线,推进“多规合一”。
加强批而未征、征而未供土地的盘活利用,对近五年平均供地率小于60%的市、县,除国家重点项目和民生项目外,暂停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总结完善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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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有关经验模式,全面实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政策。
建立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机制,规范推进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和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严禁随意侵占或破坏林地、草地等生态用地。
(四)加大生态保护力度。
把节约放在优先位置,进一步严格土地用途管制,控制耕地、林地、草地等转为建设用地,以最少的土地资源消耗支撑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中,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位置,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统筹协调城乡结构和空间布局,继续推进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生态建设工程,加快实施国土综合整治,统筹考虑山水林田湖,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荒则荒的原则,全面做好保护和修复,促进各类自然生态系统安全稳定。
(五)同步更新规划数据库。
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统筹安排、同步更新规划数据库,重点更新规划图层。
做好质量核查,确保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规模等符合要求,做到图、数和实地相一致,保持规划数据库的现势性。
国土资源部将组织技术力量,对各省(区、市)规划数据库进行审核,确保符合相关要求和技术标准。
(六)加强规划实施管理制度建设。
进一步协调研究相关标准的衔接统一,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期评估修改制度,完善编制和审批程序,严格实施管理,提高规划的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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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和权威性,切实发挥规划对土地利用的统筹管控作用。
附表:调整后的2020年土地利用主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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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调整后的2020年土地利用主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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