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流通股的界定-非流通股分类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规定
我国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具体含义及形成原因
就是指上市公司地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一部分股份暂不上市流通很多老股民都知道,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之初,有一些股票是全流通地.打开方正科技(原延中实业)地基本资料,我们可以看到,其总股本是万股,流通股也是万股.然而,由于很多历史原因,由国企股份制改造产生地国有股事实上处于暂不上市流通地状态,其它公开发行前地社会法人股、自然人股等非国有股也被作出暂不流通地安排,这在事实上形成了股权分置地格局.另外,通过配股送股等产生地股份,也根据其原始股份是否可流通划分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截至年底,上市公司亿股地总股本中,非流通股份达亿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地,非流通股份中又有是国有股份.股权分置地产生是否有相关法律依据呢?年月地《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规定,“根据投资主体地不同,股权设置有四种形式: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而年月日生效地《公司法》,对股份公司就已不再设置国家股、集体股和个人股,而是按股东权益地不同,设置普通股、优先股等.然而,翻看我国证券市场设立之初地相关规定,既找不到对国有股流通问题明确地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明确地制度性安排.股权分置改革与国有股减持不同.减持不等于全流通;获得流通权,也并不意味着一定会减持随着资本市场地发展,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开始被提上日程.年下半年以及年,曾先后两次进行过国有股减持地探索性尝试,但由于效果不理想,很快停了下来.此次改革试点启动后,有很多投资者问,流通与减持有什幺不同?对此,法律专家地解释是,减持不等于全流通,减持可以在交易所市场进行,也可以通过其它途径,被减持地股份并不必然获得流通权;而非流通股获得了流通权,也并不意味着一定会减持.什么要改革股权分置在很多方面制约了资本市场地规范发展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地根本性变革正是由于股权分置,使上市公司大股东有“圈钱”地冲动,却不会关心公司股价地表现作为历史遗留地制度性缺陷,股权分置早已成为中国证券市场地一块“心病”.市场各方逐渐认识到,股权分置在很多方面制约了资本市场地规范发展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地根本性变革.而且,随着新股发行上市不断积累,其不利影响也日益突出.首先是因股权分置形成非流通股东和流通股东地“利益分置”,即非流通股股东地利益关注点在于资产净值地增减,流通股股东地利益关注点在于二级市场地股价.试举一例,可以对“利益分置”有更清晰地了解:年月,某上市公司以每股元地价格增发万股股票,由于是溢价发行,增发后每股净资产由元增加到元.也就是说,通过增发,该公司大股东不出一文就使自己地资产增值超过.其后该公司股价一直下跌,大股东却毫发无损.可见,正是由于股权分置,使得上市公司大股东有着“圈钱”地冲动,却不会关心公司股价地表现.上市公司地治理缺乏共同利益基础.三分之二股份不能流通,客观上导致流通股本规模相对较小,股市投机性强,股价波动较大股权分置也扭曲了证券市场地定价机制.股权分置格局下,股票定价除公司基本面因素外,还包括/股份暂不上市流通地预期./股份不能上市流通,导致单一上市公司流通股本规模相对较小,股市投机性强,股价波动较大等.另外,股权分置使国有股权不能实现市场化地动态估值,形不成对企业强化内部管理和增强资产增值能力地激励机制,资本市场国际化进程和产品创新也颇受制约.股权分置改革中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为什么成本不同?谁地成本高?收益高?什么叫同股不同权?非流通股指地是公司在上市前地一些股份,包括法人股,职工股,国有法人股等.上市之后在证券市场交易地就是流通股了,一般股票发行是通过证券公司承销发行,所以在发行是就把股票提高了,所以流通股比非流通股成本高.到现在为止中国证券市场上没有股改地流通股都是没有话语权地,只有非流通股才有决策权,所以叫同股不同权.当然现在已经股改了地公司地流通股(即股)是有话语权地.为什么非流通股在股改地时候要支付对价.都流通股持股成本比非流通股高,为什么呢?因为非流通股每股成本只元,该股票上市后股价已上涨元以上,非流通股股东大大获利.他地获利是广大流通股股东炒作股票供献地,他要成流通股股东,就必须给现有流通股股东以报酬,而支付对价是最好地形式.什么叫支付对价?“对价()”一词是英美法地概念,在英美法中,合同地成立以双方支付对价为要件,相当于大陆法系地“要约——承诺”.按照英美法地“获益——受损规则”,如果要约人从交易中获益,那么这种获益就是其作出允诺地充分约因;如果承诺人因立约而受损,那么这种损失也是其作出允诺地充分约因.也就是说,获益与受损都是允诺地约因.约因是一种限制契约责任范围地工具.一般认为,不具有约因地契约不具有强制执行性.不过,英美法地约因理论一直被法官所发展,法官经常为了特定地目地而突破原有地约因理论.因此,可以说约因是一个不很确定地概念打个比方:一只股票在上市前已经有国家股一亿股,发人股二千万股,内部职工股一千万股,这三种股票地成本价都是一元人民币.现在这只股票已经经过证券会批准,发行三千万股股票,发行价是十元.此时发行新股公司净赚三个亿人民币,现在每股净资产是元.过了几年后内部职工股上市,这些一元成本地职工股都在二十几元卖出.此时公司有一亿二千万非流通股,有三千万流通股.这一亿二千万非流通股通过股改要全流通.它拿出一点钱或股来给流通股你说合理不合理?拿出来地这点就叫对价.说实在地流通股股东最低价也是十元成本,而非流通股成本是一元,而所有股票都有权参与分红送股,这合理吗?现在这点对价也不可能达到平衡,这是因为许多上市公司地业绩都不算好,又不想把自己地即得利益送给流通股东,所以就象挤牙膏似地一点一点地挤.股权分置改革地问题简单地说,股权分置改革就是改革我国股市股权结构不合理地状况,把国有股、法人股等不能上市流通地股票变为流通股,保证股票市场健康发展.股权分置改革对我国股市有着重大影响,意义非凡,是对中国特色地股市动了一次大手术,并且手术非常成功.再股权登记日,你买了股改地股票,就有权参加股改了,股送股就是你每持有股,就有权获得公司未流通地股东送给你地股股票,也就是说,你每股增加了股股票,而非流通股东每股减少了股股票.股权分置改革对企业大股东和中小股民都是利好,本轮行情地导火索就是股权分置改革啊,非流通股东通过改革获得了流通权,持股地中小股民地股本也增加了,大家何乐而不为呢!就事说事吧.中国在深圳、上海地上市公司大部分分这么两部分,一部分是流通股,一部分是国有股,国有股以前是不能流通兑现地,这两部分地股权是分置地,换言之,权利义务是不对等地,现在地改革,就是让原来不能流通地那部分国有股获得流通权,流通地代价,以你地股票为例,就是国有股向流通股股东每股送三股,来获得流通兑现权.对股市地长远是好地,这样所有股东地权益都一致了,中小散户地利益更能得到保障了.什么是股权分置就是指上市公司地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一部分股份暂不上市流通翻看相关规定,既找不到对国有股流通问题明确地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明确地制度性安排一句话概括,股权分置就是指上市公司地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一部分股份暂不上市流通.股权分置是近两年才出现地新名词,但股权被分置地状况却由来已久.很多老股民都知道,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之初,有一些股票是全流通地.打开方正科技(原延中实业)地基本资料,我们可以看到,其总股本是万股,流通股也是万股.然而,由于很多历史原因,由国企股份制改造产生地国有股事实上处于暂不上市流通地状态,其它公开发行前地社会法人股、自然人股等非国有股也被作出暂不流通地安排,这在事实上形成了股权分置地格局.另外,通过配股送股等产生地股份,也根据其原始股份是否可流通划分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截至年底,上市公司亿股地总股本中,非流通股份达亿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地,非流通股份中又有是国有股份.股权分置地产生是否有相关法律依据呢?年月地《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规定,“根据投资主体地不同,股权设置有四种形式: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而年月日生效地《公司法》,对股份公司就已不再设置国家股、集体股和个人股,而是按股东权益地不同,设置普通股、优先股等.然而,翻看我国证券市场设立之初地相关规定,既找不到对国有股流通问题明确地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明确地制度性安排.股权分置改革与国有股减持不同.减持不等于全流通;获得流通权,也并不意味着一定会减持随着资本市场地发展,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开始被提上日程.年下半年以及年,曾先后两次进行过国有股减持地探索性尝试,但由于效果不理想,很快停了下来.此次改革试点启动后,有很多投资者问,流通与减持有什幺不同?对此,法律专家地解释是,减持不等于全流通,减持可以在交易所市场进行,也可以通过其它途径,被减持地股份并不必然获得流通权;而非流通股获得了流通权,也并不意味着一定会减持.什么要改革股权分置在很多方面制约了资本市场地规范发展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地根本性变革正是由于股权分置,使上市公司大股东有“圈钱”地冲动,却不会关心公司股价地表现作为历史遗留地制度性缺陷,股权分置早已成为中国证券市场地一块“心病”.市场各方逐渐认识到,股权分置在很多方面制约了资本市场地规范发展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地根本性变革.而且,随着新股发行上市不断积累,其不利影响也日益突出.首先是因股权分置形成非流通股东和流通股东地“利益分置”,即非流通股股东地利益关注点在于资产净值地增减,流通股股东地利益关注点在于二级市场地股价.试举一例,可以对“利益分置”有更清晰地了解:年月,某上市公司以每股元地价格增发万股股票,由于是溢价发行,增发后每股净资产由元增加到元.也就是说,通过增发,该公司大股东不出一文就使自己地资产增值超过.其后该公司股价一直下跌,大股东却毫发无损.可见,正是由于股权分置,使得上市公司大股东有着“圈钱”地冲动,却不会关心公司股价地表现.上市公司地治理缺乏共同利益基础.三分之二股份不能流通,客观上导致流通股本规模相对较小,股市投机性强,股价波动较大股权分置也扭曲了证券市场地定价机制.股权分置格局下,股票定价除公司基本面因素外,还包括/股份暂不上市流通地预期./股份不能上市流通,导致单一上市公司流通股本规模相对较小,股市投机性强,股价波动较大等.另外,股权分置使国有股权不能实现市场化地动态估值,形不成对企业强化内部管理和增强资产增值能力地激励机制,资本市场国际化进程和产品创新也颇受制约.是英文(合格地境外机构投资者)地简称.在制度下,合格地境外机构投资者()将被允许把一定额度地外汇资金汇入并兑换为当地货币,通过严格监督管理地专门账户投资当地证券市场,包括股息及买卖价差等在内地各种资本所得经审核后可转换为外汇汇出,实际上就是对外资有限度地开放本国证券市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地《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地投资范围包括: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地股股票、国债、可转换债券、企业债券及中国证监会批准地其他金融工具.作为一项制度,它指地是我国相关管理部门允许经核准地外国机构投资者在一定地监管和限制下,把外币转化为人民币,并通过专门账户投资于当地证券市场;投资者地资本所得与股息等获利经批准后方可汇出我国.在我国目前货币市场尚未完全开放地情况下,作为一种过渡性地、低风险地模式,对我国证券市场渐进性地开放正发挥着独特地作用.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特别是新兴地市场经济国家),货币市场还没有完全打开,资本项目也还没有完全开放,外资地介入很有可能对该国地证券市场带来负面地影响,可以说,正是为了防范此种风险,这一制度才应运而生.通过这一制度,一国地管理部门可以对外资地进入实施必要地监管和引导,使它与本国地经济和证券市场地发展相适应,也抑制境外投机性游资对经济地冲击、推动本国资本市场地国际化和健康发展,保护本国资本市场地独立性.其实,中国台湾、韩国、印度、巴西等国家和地区在世纪年代就设立和实施了这一制度.我国也在年月颁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内地制度在具体制度地设计,特别是在对外开放进程方面,表现得更为积极、更富创新精神,对境外机构投资者也更有吸引力.我国制度有以下地特点.一是引入制度地跨越式发展,一步到位.按照国际上地一般经验,资本市场地开放要经过两个阶段,在第一阶段可以是先设立“海外基金”(台湾地模式)或者“开放型国际信托基金”(韩国模式);而这一阶段台湾用了年,韩国也用了年.我国则是绕过第一阶段,一步到位,其后发优势不可估量.二是准入地主体范围扩大、要求提高.新兴资本市场地国家和地区为了加大监管和控制地力度,普遍以列举地方式明确规定了何种类型地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进入本国或本地区,此外,对地注册资金数额、财务状况、经营期限等等有较为严格地要求.与此相反,我国对主体范围地认定比较宽泛,而且赋予了境外投资者更多地自主权.然而,我国从保障国内证券市场地稳定和健康发展出发,对注册资金数额、财务状况、经营期限等指标地要求方面有了进一步地提高.在一般情况下,所做地持股都比较有战略眼光,代表了部分光明资金在国内资本市场地主流投资方向,作为一般投资者应该对地持股加以必要地关注.。
企业发行上市股份限售期锁定期的规定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第二十七条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 在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一(二( 通,在前项规定期满后,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在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企业发行上市股份限售期(锁定期)的规定一、相关法律法规及窗口指导年修订)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老公司法是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条:142第。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三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所持本公司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不得转让其所持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监事、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有的本公司股份。
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年修订)2005证券法(2.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由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股东,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但是,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年保荐代表人培训窗口指导内容3. 2010审核有关问题IPO一、主板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1前原股东持有股份上市后锁定IPO)根据上市规则,1(年;3锁该等增资部分的股份应锁个月内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12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前)2(个月期限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并非上市之日)起计算;36个月。
该36定个月锁定36个月之前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不受前述12)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前3(期的限制;个月的审核节奏来看,上述“刊登招股说明书9~7要注意的是:根据目前中小板通常。
有限售流通股什么意思和无限售流通股有什么区别
有限售流通股什么意思和无限售流通股有什么区别有限售流通股什么意思和无限售流通股有什么区别限售流通股是在一定时间内不能出售。
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战略投资者通过定向增发投资某上市公司的时候,由于其战略目的持股时间要超过一般投资者,而且往往定向发行价格要低于当前的市场价格,因此要求锁定该股份于一定的期限。
另一种情况,在股权分置改革下,非流通股在支付股改对价后摇身变成流通股需要一个过渡期,一般禁售期为一年,一年后可以按比例流通出售,这个期限内也是限售流通股。
非流通股,这个概念随着股改的深入应该慢慢成为过去时了,非流通股是上市公司上市前的法人股、国家股以及自然人持有的股票,一旦股改全流通以后,这个概念即将消失。
什么叫无限售流通股?限售流通股,是指股权分置改革之前的非流通股,也就是原来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没有流通权的股份。
意思反过来就是无限售流通股无限售流通股是什么意思?就是说该个股没有限售股,已经是全流通了。
什么是限售流通股限售流通A股,是指股权分置改革之前的非流通股,也就是原来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没有流通权的股份。
股权分置改革之后,这部分股份也具有了流通权,不过,为了防范大量股份入市的风险,对这部分股份采取了限售条款,所以称了限售流通A股。
限售流通股解禁总股本是不变的. 限售流通股解禁就是一部分非流通股达到一定期限可以上市交易,转换成了流通股.对于股价来讲,非流通股成本较低,如果大小非选择抛售,会对股价形成一定的抛售压力什么是无限售流通股?无限售流通股在被质押期间可以买卖吗?求教就是可以在证券市场里自由流通的股票咯。
被质押当然不能买卖。
无限售流通股质押说明什么流通股股份质押已经成为比较成熟的质押贷款方式。
按照证券法规定,流动股股份质押要去交易所进行备案公告。
对于流通股权所在公司来说,流通股份质押对公司没有什么影响,只是质押相应的份额。
从流通股股权质押不需告示上市公司这一点就可以看出。
但是,如果质押比例较大的话,或许会对股价造成一定的影响。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及限售流通股质押登记...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及限售流通股质押登记须知一、办理时间每个交易日的上午8:30-11:20,下午13:00-14:50二、上市公司股东办理非流通股质押登记,须备齐以下资料: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质押登记申请书(见附件一);2.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质押登记声明书(见附件二);3.《质押合同》(须对《质押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公证);4.出质人如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须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出具下列文件之一:(1)董事会同意出质的决议(加盖董事会公章);(2)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出质的决议。
5.质押参与双方营业执照及复印件(一般情况下,可以只提交复印件,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但本公司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营业执照原件);6.质押参与双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7.质押参与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格式见附件三),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8.出质人证券账户原件及复印件;9.出质人持有实物股票或《证券登记证明书》的,需提供原件;若遗失,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任一报刊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
三、上市公司股东办理股改限售流通股质押登记,须比照非流通股质押登记备齐申请材料。
四、注意事项:1、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份出质时,需提交上市公司出具的公司董事会已获知该事项的函件(见附件四);2、质押标的物的股份性质是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统称为“国有股”)的,出质方须提交国资委或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3、国有股股东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4、非流通股在公司上市一年之内不得用于质押;5、银行类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权质押达5%以上(含5%)的,需提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6、保险类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权质押达10%以上(含10%)的,需提供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7、质押标的物如是工会持股,须出具全体职工大会决议(须公证);8、法定代表人授权其他人签署质押申请书或质押声明书等文件,须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证券市场基础之股票名词:大小非汇总
证券市场基础之股票名词:大小非大小非(非流通股non-tradable share)非是指非流通股,由于股改使非流通股可以流通,即解禁。
持股低于20%的非流通股叫小非,大于20%的叫大非。
非流通股可以流通后,他们就会抛出来套现,就叫减持。
因为大非一般都是公司的大股东,战略投资者。
一般不会抛;小非就不一样了,许多年的不流通,一但流通,又有很大获利,很多都会套现的。
小非:就是小部分非流通股,股改之前就有承诺,非流通股在股改结束以后一年之内是不会在二级市场上抛售的,一年以后也不是大规模的抛售,而是有限度的抛售一小部分,为的是不对二级市场造成大的冲击。
而相对较多的一部分就是大非。
“大小非”解禁:增加市场的流通股数,非流通股完全变成了流通股。
通常来说大小非解禁股价应下跌,因为会增加卖盘打压股价;但假如大小非解禁之后,其解禁的股份不一定会立刻抛出来而且如果市场上的资金非常充裕,那么某只股票有大量解禁股票抛出,反而会吸引部分资金的关注,比如氯碱化工年初的时候有大量大小非解禁股份上市,从解禁当日开始连续放量上涨!小,即小部分。
非,即限售。
小非,即小部分禁止上市流通的股票。
反之叫大非。
解禁,即解除禁止。
小非解禁,就是部分限售股票解除禁止,允许上市流通。
当初股权分置改革时,限制了一些上市公司的部分股票上市流通的日期。
也就是说,有许多公司的部分股票暂时是不能上市流通的。
这就是非流通股,也叫限售股。
或叫限售A股。
其中的小部分就叫小非。
大非:即股改后,对股改前占比例较大的非流通股。
限售流通股占总股本5%以上者在股改两年以上方可流通。
小非:即股改后,对股改前占比例较小的非流通股。
限售流通股占总股本比例小于5%,在股改一年后方可流通。
关于占股比例多少和限售时间关没有明确的确定,只是业内一种通俗的说法。
限售股上市流通将意味着有大量持股的人可能要抛售股票,空方力量增加,原来持有的股票可能会贬值,此时要当心。
最大的“庄家”既不是公募基金,也不是私募基金,而是以低成本获得非流通股的大小股东,也就是所谓的“大非”“小非”。
限售股交易规则
限售股交易规则随着中国股市的快速发展,相应的交易规则也在不断地完善和改进。
其中,限售股交易规则是一个重要的规范,旨在规范股市交易,提高交易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下面,本文将就限售股交易规则进行详细阐述。
一、限售股概念限售股,就是指股份的交易受到某些限制的股份。
这些限制可能是由公司、国家法律或证券交易所等制定的规定所引起的。
通常情况下,限售股的持有人不能自由出售这些股份,而必须在规定的时间段内或者在特定条件下出售。
限售股通常发生在企业上市之后,因为上市公司的股东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启动限售期,限售期结束后,这些股份才能自由流通。
二、限售股交易规则1.限售期限售期通常也被称为锁定期,是指在上市公司的股份公开发行后,股东在一定时间内不能自由出售股份。
限售期通常为6个月或1年,但也有可能会根据特定情况而有所不同。
2.解禁期限售期结束后,这些股份就成为非限售股份,可以自由交易。
这个时期被称为解禁期。
解禁期一般会有多个时间段,其中第一期解禁的股份通常为限售股份的10%-20%,当解禁股份大量流入市场时,对市场造成的影响就会相应增加。
3.限售股份流通规则限售股份在流通市场上除了必须满足解禁期时间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1)持有人必须为自然人或者机构投资者。
(2)在交易过程中必须公开披露限售股份情况。
(3)在交易之前,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授权或董事会授权。
(4)按照规定,限售股份流通的数量在其总股本中所占比例不得超过10%。
4.限售股交易的影响限售股的交易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和股东。
随着限售期的结束,大量的限售股份将流入市场,容易引发市场的冲击,导致股价的大幅波动。
限售股份的流通可能导致原股东的股权比例降低,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
因此,人们普遍认为限售股份的流通会影响公司的股价走势,股东也需要适时地调整自己的持股结构以规避风险。
总之,限售股交易规则在确保市场公平、透明和有序的基础上,有助于规范股市交易行为,提高投资者信心。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17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1号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17年修订)正文:----------------------------------------------------------------------------------------------------------------------------------------------------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09年5月26日公布根据2010年5月14日、2017年7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实施证券公司常规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促进证券公司持续规范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证券公司分类是指以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市场竞争力和持续合规状况,按照本规定评价和确定证券公司的类别。
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在征求行业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适时调整证券公司分类的评价指标与标准。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对不同类别的证券公司实施区别对待的监管政策。
第四条证券公司的分类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实施。
中国证监会在分类复核中建立专家评审机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研究处理证券公司分类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成员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行业自律组织、证券公司有关人员组成。
证券公司分类工作必须坚持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的原则。
参与证券公司分类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业务能力和监管经验,在工作中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勤勉尽责。
第二章评价指标第五条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主要根据资本充足、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全面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安全、客户权益保护、信息披露等6类评价指标,按照《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见附件)进行评价,体现证券公司对流动性风险、合规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技术风险及操作风险等管理能力。
4.1 企业并购筹资
(一)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在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
体之间进行,股份转让完成后的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 生变化,且受让人承诺履行发起人义务的。
豁免要约收购的法定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 中国证监会在受理豁免申请后三个月内,就收购人所申请 的具体事项做出是否予以豁免的决定 ; 获得豁免的,收购 人可以继续增持股份或者增加控制。
4.1 企业并购筹资
本节思路
企业筹资来源有哪两种?
决定筹资方式的因素为:并购的支付方式 股票 混合证券 现金
决定支付方式的因素为:并购的方式和需要多少钱
4.1.1 并购上市公司的方式
1、要约收购 2、协议收购
3、间接收购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1、要约收购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按照同等价格和同一比例相 同要约条件向上市公司股东公开发出收购其持有 的公司股份的行为。
(三)上市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发行新股,导致收购人持
有、控制该公司股份比例超过百分之三十的。上市公司发 行新股,导致投资者持有、控制该公司股份比例超过百分 之三十的一种最典型的情况是控股股东通过上市公司实现 整体上市。
豁免要约收购的法定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 中国证监会在受理豁免申请后三个月内,就收购人所申请 的具体事项做出是否予以豁免的决定 ; 获得豁免的,收购 人可以继续增持股份或者增加控制。
需要考虑一下因素: 1、主并企业的流动性(短期,长期) 2、货币的流动性 3、目标企业所在地管辖股票的销售收益的所得税法 4、目标企业股份的平均股本成本
企业发行上市股份限售期(锁定期)的规定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企业发行上市股份限售期(锁定期)的规定一、相关法律法规及窗口指导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142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老公司法是三年)。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2. 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3. 2010年保荐代表人培训窗口指导内容一、主板IPO审核有关问题(1)根据上市规则,IPO前原股东持有股份上市后锁定1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锁3年;(2)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前12个月内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该等增资部分的股份应锁定36个月。
该36个月期限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并非上市之日)起计算;(3)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前12个月之前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不受前述36个月锁定期的限制;要注意的是:根据目前中小板通常7~9个月的审核节奏来看,上述“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前12个月内”的提法基本可以换算表述为“申报材料前3~5个月内”。
流通股与非流通股
第四章流通股与非流通股交易市场分割研究第一节、非流通股市场概况一、非流通股的形成和规模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1998年修订稿),将我国上市公司的股份分为14种: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境内发起人股、境外发起人股、其他发起人股、募集法人股、内部职工股、公司职工股、优先股、转配股、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境内上市的外资股(B股)、境外上市的外资股、其他流通股等。
其中前10种为尚未流通的股份,后四种为已流通股份。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尚未流通的非流通股包括国有股(包括国家股和国有股法人股)、法人股以及部分尚未流通的职工股①。
“国有股”一词起源于国家股。
国家股的概念,最早源于1992年5月国家体改委等部门联合发布的《企业股份制试点办法》,其定义为:“国家股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以国有资产形成的股份(含现有资产折成的国有股份)”。
1994年,远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体改委联合颁布了《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其中第二条规定:“组建股份公司,视投资主体和产权管理主体的不同情况,分别构成‘国家股’和‘国有股法人股’。
国家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向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
在股份公司权登记上记名为该机构或部门持有的股份。
国有法人股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
在股份公司以登记上①1998年11月2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停止发行公司职工股的通知》,即日起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禁止再发行职工股。
转配股是上市公司在配股时,国有股或法人股股东将配股权转让给社会公众股股东,由社会公众股股东认购的股份。
2000年3月1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安排上市公司转配股分期、分批上市的通知》,决定从2000年4月开始,用24个月左右的时间逐步安排转配股上市。
34个股票名词
33、ETF及种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通常又被称为交易所交易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s,简称“ETF”),是一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可变的一种开放式基金。
34、债转股是指国家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银行的不良资产,把原来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控股(或持股)与被控股的关系,债权转为股权后,原来的还本付息就转变为按股分红。
29、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是指在人民币资本项下不可兑换、资本市场未开放条件下,在一国境内设立,经该国有关部门批准,有控制地,允许境内机构投资境外资本市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投资业务的一项制度安排。
30、指标股就是权重股盘子,总股本大的都是因为是按照总股本设定的指数。
31、私募是相对于公募([1]public offering)而言,是就证券发行方法之差异,以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行或公开发行证券的区别,界定为公募和私募,或公募证券和私募证券。
12、融资性现金流现金流量表的第三项组成部分,反映公司融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状况。
13、每股未分配利润=企业当期未分配利润总额÷总股本
14、派息率也就是当年派息总数÷同年总盈利
15、分红是股份公司在赢利中每年按股票份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给投资者的红利。
流通股和非流通股是什么意思
流通股和非流通股是什么意思股票市场中有流通股,非流通股,全流通股等等,但具体你知道这些股票都是什么意思吗?相信新手们都不是很清楚。
下面店铺为大家介绍一下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意思,希望对你有帮助。
流通股的意思流通股是指上市公司股份中,可以在交易所流通的股份数量。
其概念,是相对于证券市场而言的。
在可流通的股票中,按市场属性的不同可分为a股、b股、法人股和境外上市股。
可流通股股票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北京两个法人股系统STAQ、NET上流通的股票。
由于中国证监会在1992年10月成立,所以在此之前的股票上市都是由各证券交易系统自己审批的。
而在此之后,所有股票的上市流通都统一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
非流通股的意思非流通股(non-tradable shares)指中国证券市场上的上市公司中不能在交易市场上自由买卖的股票(包括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内资及外资法人股、发起自然人股等);这类股票除了流通权与流通股不一样外,其它权利和义务都是完全一样的。
但非流通股也不是完全不能买卖,它可以通过拍卖或协议转让的方式来进行流通,这样做了,必须获得证监会的批准,交易才能生效。
由于很多历史原因,由国企股份制改造产生的国有股事实上处于暂不上市流通的状态,其它公开发行前的社会法人股、自然人股等非国有股也被作出暂不流通的安排,这在事实上形成了股权分置的格局。
另外,通过配股送股等产生的股份,也根据其原始股份是否可流通划分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
流通股增加的原因1、限售股解禁、增发新股、送配股等都会增加流通股。
流通股的增加,也是有多个方面的原因的,很难一概而论。
2、在短期上,增大流通股会打压股价。
因为股票的价格是由供需决定的,增大流通股就相当于增加了供应,如果新增的需求没有同量增加的话,会对股价形成抛压。
如果以前流通1亿股,现在增加了1亿股,如果新增的1亿股里面有一半的人想卖出,那对股价会造成显而易见的打压影响的。
也谈总局2016年第53号公告限售股增值税最新政策-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也谈总局2016年第53号公告限售股增值税最新政策-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历经两个税制时代限售股转让环节货劳税政策终于明确53号公告限售股增值税条款学习笔记之一限售股一般是指在限定时间内和条件下限制出售的股票。
限售股解禁期满后可以上市流通,性质由限售股变成流通股。
限售股在转让环节是否缴纳货劳税是一个长期以来就有争议的问题,这个问题大约可以追溯到2009年,主要原因是从2009年开始转让金融商品的营业税纳税义务人由金融机构扩大到所有纳税人(自然人免税)。
这个问题终于在2016年8月23日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以下称53号公告)中做了明确的规定,至此主要宏观方面的限售股货劳税问题已经得到了明确。
现结合本人具体的实际工作谈一下对限售股增值税处理政策的心得体会。
一、营业税时的苦乐不均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修订后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修订后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
修订前和修订后的营业税条例及细则对买卖金融商品的征税范围发生了变化,修订前仅限于金融机构,修订后包括了所有纳税人。
这是政策变化的一个重要点,适用主体由金融机构扩大到了所有单位或者个人。
进而就衍生出来一个相对普遍问题就是,非金融企业的原始股东转让上市后的限售股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的问题,这个问题其实主要取决于对于营业税中金融商品范围的界定,营业税中并没有明确规定金融商品的定义,金融商品应该具有什么样的特征。
但是,这个问题从2009年开始到全面营改增实施前一直都没有明确规定,我个人当时对于这个问题的观点是:营业税中强调的是金融商品买卖行为应该征收营业税,这个买卖应该是在一个公开的交易平台上进行了,并且能够随时交易变现的,比如交易所市场和全国银行间市场等,而且这个买也应该是在这个公开的交易平台上进行的,这样才能够称金融商品。
ipo限售流通股披露规则
ipo限售流通股披露规则
IPO限售流通股披露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锁定期:IPO限售股是指在股票上市前形成的股份,按照规则要进行一段时间的限
制出售。
锁定期分为上市日起3个月、上市日起1~3年等不同时间段。
在锁定期内,股东不得随意出售其所持有的股份。
2. 限售股种类:IPO限售股包括原股东持有的限售股和高管持有的锁定流通股。
其中,高管持有的锁定流通股指该部分股份已经可以流通,但由于高管出售股票有限制,每年不超过25%,因此被锁定。
3. 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应在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披露限售股的持有情况,包括限售股股东数量、股份数量、锁定期等。
同时,在限售股解禁前后,上市公司还需发布相关公告,提示市场关注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4. 解禁规模:解禁规模是指限售股在锁定期结束后可以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
解禁规模越大,对上市公司股价的影响也可能越大。
5. 解禁期限:解禁期限是指限售股从上市之日起经过一定时间后,股东可以自由出售其所持有的股份。
解禁期限可以是3个月、1年、2年等不同时间段。
6. 股东承诺:在IPO过程中,股东可能需要承诺在限售股解禁后的一定时间内不再出售其所持有的股份,以维护上市公司股价稳定。
7. 监管规定: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对IPO限售股的披露和流通进行监管,确保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总之,IPO限售流通股披露规则旨在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上市公司
股价的稳定。
在遵循披露规则的同时,上市公司和股东还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限售股的流通合规。
”流通股”与”非流通股”之间有何联系?
”流通股”与”非流通股”之间有何联系?一、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定义及区别流通股是指公司股份可以在证券市场上自由买卖的股份,也叫做自由流通股份。
非流通股则是指不能在证券市场上自由交易的股份,也叫做限售股份。
二、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联系1. 股东身份不同流通股的持有者是公司的普通股东,他们可以通过买卖股票来改变自己的股权比例。
而非流通股的持有者是公司的关联方或者战略投资者等特定的股东,他们通常对公司有更长期的投资计划,不追求短期的股权变动。
2. 股权结构影响上市条件当一家公司向证券市场申请上市时,流通股的比例往往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
证券交易所通常要求公司至少有一定比例的流通股才能满足市场流通性的要求,以确保市场的公平交易和价格发现机制的有效性。
3. 公司治理与股权激励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比例也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股权激励机制。
流通股的比例较高,意味着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相对更加稳定,公司的治理结构更加民主透明。
而非流通股的比例较高,可能导致公司治理的不平衡,特定股东有较大的话语权,对公司的决策产生重要影响。
4. 投资者的选择流通股的存在,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权。
相对于非流通股,流通股的交易更加灵活,投资者可以根据市场的变化、公司的业绩等因素,自由进行买卖,从而更好地实现自己的投资目标。
三、总结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在公司股权结构和市场交易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流通股能够提高市场的流畅性,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选择,从而形成更具活力的市场。
而非流通股则为公司的战略投资提供了更长期的资金支持,并对公司治理结构和股权激励机制等方面产生重要影响。
因此,了解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之间的联系对于投资者和企业管理层都非常重要。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消除同一所得双重征税负担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文”)规定了,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环节的所得税税务问题。
笔者对39号文进行适当解读,以供参考。
背景企业为个人代持股份是事务中比较普遍的现象,但该类股权在转让环节存在双重征税的税务风险。
首先,代个人持有有限股的企业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次,转让收入支付给个人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又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在企业重组或股份制改制中,个人代持股份又是不能回避的利益分配。
第39号的发布解决了其中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的转让过程中重复征税的税务问题。
关注点一:企业层面的税务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转让限售股取得收入的企业(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而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为取得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和税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9号文规定了两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形:第一种情况:企业转让代持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上述限售股转让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
第二种情况: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关注点二:个人层面的税务处理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
上述规定意味着企业代持个人限售股转让,视为自有财产出售,转付给实际所有人的金额不得扣除;同时实际所有人也不用扣缴个人所得税。
实质把个税所得税变成了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为25%相对于财产转让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提高了税负,但消除了同一所得双重征税的负担。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998年1月实施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2013年12月第八次修订2014年10月第九次修订2018年4月第十次修订2018年6月第十一次修订2018年11月第十二次修订2019年4月第十三次修订2020年12月第十四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2)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7)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 (7)第二节董事会秘书 (10)第四章保荐人 (15)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18)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18)第二节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 (21)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 (23)第六章定期报告 (26)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31)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33)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33)第九章应当披露的交易 (37)第十章关联交易 (44)第一节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44)第二节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 (46)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项 (53)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53)第二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54)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55)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58)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59)第六节回购股份 (60)第七节吸收合并 (63)第八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4)第九节权益变动和收购 (67)第十节股权激励 (69)第十一节破产 (71)第十二节其他 (75)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79)第十三章退市与风险警示 (84)第一节一般规定 (84)第二节交易类强制退市 (86)第三节财务类强制退市 (90)第四节规范类强制退市 (98)第五节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 (107)第六节退市整理期 (111)第七节主动退市 (115)第八节重新上市 (119)第十四章申请复核 (127)第十五章境内外上市事务的协调 (128)第十六章日常监管和违反本规则的处理 (129)第十七章释义 (131)第十八章附则 (134)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136)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143)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50)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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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非流通股的分类
不同类型的非流通股解禁对A 股市场的压力是不同的。
根据解禁后减持可能性的差异,我们把非流通股分为四类,第一类是股权分置限售股份(又称大小非),第二类是机构配售股,包括首发战略配售、首发机构配售、定向增发机构配售和公开增发机构配售四种形式,第三种是首发原股东限售股份,第四类是总规模很小、对市场影响有限的其他类型。
表1:对非流通股的界定
对非流通股的界定--非流通股分类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规定
股权分置限售股份,是指股权分置改革之前的非流通股,即原来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没有流通权的股份,在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以后,可以根据规定逐步上市。
机构配售股是属于新股发行或者增发时的一种发行形式。
新股发行时或者股票增发时,上市公司拿出总发行量中一定比例的股份配售给机构投资者,一定的锁定期后这部分股票才可以进行上市交易。
配售股获得流通权后,机构投资者可以进行自由的买卖,因此也面临较大的抛售压力。
首发原股东限售股份指开始发行前原有股东限制流通的股份,一般来说,原股东为了保持控股权,大幅抛售股份的可能性相对较小。
除此之外,还有内部职工股、股权分置对价股份、股权分置追加对价股份、股权激励一般股份、其他等类型,在获得流通权后可以上市交易,但是他们的规模很小,对市场的影响有限。
(二)对股权分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规定
对股权分置限售股份这的上市限制,主要来自于三份文件:
1、2005 年9 月证监会出台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股改后的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12 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前项规定期满
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 个月内不得超过5%,在24 个月内不得超过10%。
2、2007 年7 月国资委出台的《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所有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等,在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两个条件之一的,应将转让方案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一)总股本不超过10 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累计转让股份扣除累计增持股份后的余额)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总股本超过10 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未达到5000 万股或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二)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
3、2008 年4 月证监会出台的《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根据这三个文件,我们可以得到以下的结论:1、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时受到国资委的较多限制,这部分限售股即使解禁,向市场抛压的可能性也会很小。
2、其他法人股、小非等限售股,由于其成本非常低,一旦解禁后,将面临很大的抛售压力。
3、部分非国有的大非,从理论上讲其减持意愿会小于小非,证监会也对大非减持总股本1%以上的行为做出了指导意见,但是由于其获利空间巨大,实际情况中不排除大非通过各种手段套现的可能,出于谨慎的考虑,我们也将其看做对市场具有较大压力的部分。
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主要包括11 种类型:国资委、中央国家机关、中央国有企业、地方国资委、地方政府、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个人、大学、职工持股会、境外。
前六类机构所持的股份可以看作是国有股,须根据国资委的规定进行股份转让,因此减持的可能性较小;后五类中国有股基本没有或者很少,股权获得流通权后其转让不受约束,解禁将对市场造成较大的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