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的若干法律问题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法律问题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法律问题股权质押是在股东为了融资等目的将其所持有的股票作为担保物,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质押的行为。
股票质押融资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常见的一种融资方式,它通过质押股权的方式,为企业提供了一种较为便捷、低风险、高效率的融资渠道。
然而,在股权质押过程中可能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本文将对其中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
首先,股权质押的立法地位和法律规范问题是需要关注的一点。
目前我国有关股权质押的立法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等。
不过,对于股权质押具体操作细则和规范性文件,我国目前尚未出台较为具体的法律规范,这为股权质押过程中的法律争议和纠纷埋下了隐患。
因此,有必要加强对股权质押立法的完善,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规范。
其次,股权质押的法律效力问题是一个关键的法律问题。
股权质押作为一种担保行为,其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企业和质权人之间的效力,就是说质权人有权依据质押合同主张其对质押股权的担保权利。
而对于其对第三人的效力,目前我国尚未明确规定。
因此,在股权质押过程中,如何确定质押股权的效力,以及质押权是否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权利,这是需要明确和规范的一个问题。
第三,股权质押中的处置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当质权人发现质押股权的价值不足以支持债权金额时,质权人有权根据质押合同的约定对质押股权进行处置。
这种处置可以通过协议约定方式进行,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进行。
然而,由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导致在具体处置中存在不确定性和争议。
因此,对于如何确定质押股权的价值和处置方式,需要明确相关法律规定。
第四,股权质押与公司治理、股东权益保护等法律问题密切相关。
股权质押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股东权益保护机制。
质押股权的变动可能导致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变化,从而对公司的治理结构产生影响。
同时,如果质押股权发生处置,可能会损害其他股东的权益。
因此,在制定和完善股权质押相关法律规定的同时,也需要兼顾公司治理和股东权益保护问题。
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担保法》第75条第2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
该法第78条第三款同时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物权法》第226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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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1、《公司法》(1)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2)第一百三十九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3)第一百四十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第一百四十一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5)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最新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法律问题
最新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法律问题在当今的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已成为一种常见的融资手段。
然而,随着其应用的日益广泛,一系列法律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
这些问题不仅关系到上市公司的稳定发展,也对投资者的利益保护提出了挑战。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上市公司股权质押。
简单来说,股权质押就是股东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或其他债权人借款的一种行为。
当股东无法按时偿还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处置质押的股权以实现债权。
股权质押存在着信息披露不充分的问题。
上市公司股东进行股权质押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公众披露质押的情况,包括质押的数量、比例、质押期限、资金用途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公司可能会故意隐瞒或延迟披露重要信息,导致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化,从而影响其投资决策。
这种信息不对称可能会引发市场的恐慌和股价的波动,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此外,股权质押还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不稳定。
当控股股东质押的股权比例过高,且面临债务违约风险时,质押的股权可能会被强制平仓或被债权人转让,从而导致公司控制权的变更。
这对于公司的战略规划、经营管理和市场形象都会产生重大影响。
例如,如果新的控股股东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与原控股股东存在较大差异,可能会导致公司内部的动荡和经营策略的调整,进而影响公司的业绩和股价。
同时,股权质押还存在着法律监管不完善的问题。
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股权质押行为,但在某些方面仍存在着漏洞和不足。
比如,对于股权质押的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还不够健全,无法及时发现和防范潜在的风险。
此外,对于违规质押和信息披露不实等行为的处罚力度也有待加强,难以对违法违规者形成有效的威慑。
再者,股权质押可能引发的系统性金融风险也不容忽视。
如果大量上市公司股东同时进行高比例的股权质押,并且市场出现大幅下跌,可能会导致质押股权的集中平仓,进而引发股市的连锁反应,加剧市场的波动。
最新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法律问题
最新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法律问题在当今的金融市场中,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已成为一种常见的融资手段。
然而,随着其应用的日益广泛,一系列法律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
这些问题不仅关系到上市公司的稳定发展,也对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和金融市场的秩序产生着重要影响。
一、股权质押的基本概念与运作方式股权质押,简单来说,就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或其他债权人借款。
在质押期间,股东的股权权利受到一定限制,但仍享有股东的部分权益。
当借款人按时足额偿还债务时,质押的股权将解除质押,恢复股东的完整权利。
反之,如果借款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有权按照约定处置质押的股权。
股权质押的运作方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股东与债权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明确质押的股权数量、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关键条款。
然后,双方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将质押情况在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在质押期间,债权人会对质押股权的价值进行监控,以确保其能够覆盖债务金额。
二、股权质押存在的法律风险(一)市场波动风险上市公司的股价是波动的,当股价大幅下跌时,质押的股权价值可能会低于借款金额,从而引发违约风险。
这种市场波动风险不仅对股东造成压力,也可能导致债权人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不规范部分上市公司在进行股权质押时,未能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导致投资者无法充分了解公司的股权质押情况和潜在风险。
这可能会影响投资者的决策,进而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三)质权实现的法律障碍在质权实现过程中,可能会遇到法律障碍。
例如,质押的股权可能存在限售、冻结等限制,或者在处置股权时受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限制,导致质权难以顺利实现。
(四)内部人控制风险在一些上市公司中,存在控股股东通过股权质押获取资金后,将资金用于非上市公司业务或个人用途,而不是用于上市公司的发展,从而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三、法律监管的现状与不足目前,我国对于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法律监管主要体现在《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中。
股权质押的相关法律规定
股权质押的相关法律规定股权质押主要是指出质人以自已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为某个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
在本文中将为您介绍股权质押的概念、法律依据、股权出质的条件以及股权取得的方式,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股权质押的概念:股权质押主要是指出质人以自已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为某个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
二、法律依据:1、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九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2、担保法:第七十八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权质押存在的法律问题与对策.doc
股权质押存在的法律问题与对策关键词:股权质押、股票质押、股份质押、限制转让股权的质押、外商投资股权的质押、法律问题与对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公有财产规模比较大的企业在组织方式方面绝大部分采取公司制的形式。
在资金相对短缺的发展中国家——中国来说,股权融资在未来融资形式中将越来越突现其地位和作用。
但目前对于股权融资问题,尚未有专门法律、法规予以规定,并且我国股权形式特别复杂多样,风险很大,执法也不统一,因此,很有必要对股权质押的法律问题予以探讨。
下面,我们拟就自己的学习和体会,结合理论界、实践界同仁的最新成果,提出我们的思考,并就教于各位同仁。
一、股权质押的类型与法律规定所谓股权质押是指在公司的股份或股票上设定的质押,是权利质押的重要形式之一。
在市场经济发达的现代社会中股权质押非常普遍。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特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股票(特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可以作为质押的标的。
据此,我们把股权质押分为两种类型。
1、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质押适用《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依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以依法可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关办理出质登记。
质押合同自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以股份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注:这里的股份即我们理解的股份公司股票),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依据以上规定,要使股票质押合同生效,必须符合二个要求,一是质押双方必须订立书面质押合同;二是:对记名股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应订立书面质押合同或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向证券登记机关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出质登记日起生效;对无记名股票,出质人与质权人应订立书面质押合同或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质押合同自股票交付之日起生效,未经背书质押的无记名股票,不得对抗第三人。
上市公司股份质押担保法律审查指引
上市公司股份质押担保法律审查指引一、引言上市公司股份质押担保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手段,但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
为了保障相关交易的合法性、有效性,降低法律风险,特制定本法律审查指引。
二、法律审查的基本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审查股份质押担保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法》、《证券法》、《担保法》等。
(二)真实性原则核实质押双方的主体资格、质押股份的权属状况等信息的真实性。
(三)审慎性原则对可能影响股份质押担保效力和实现的各种因素进行充分评估和考量。
三、质押双方主体资格审查(一)出质人资格审查1、确认出质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的合法股东,持有股份是否存在限制转让的情形。
2、审查出质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存在破产、清算等影响其履行质押义务的情形。
(二)质权人资格审查1、质权人是否为合法的金融机构、企业法人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
2、质权人是否具备从事股份质押担保业务的资质和条件。
四、质押股份的审查(一)股份的权属状况1、核查出质股份是否存在争议、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
2、确认出质股份是否为出质人合法所有,是否存在代持、信托等特殊情况。
(二)股份的性质1、区分限售股和流通股,不同性质的股份在质押程序和限制上可能存在差异。
2、关注国有股、外资股等特殊性质股份的质押规定。
(三)股份的价值评估1、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市场行情等,对质押股份的价值进行合理评估。
2、确保质押股份的价值能够覆盖质权人的债权。
五、质押合同的审查(一)合同的形式和内容1、质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具备法定的条款,如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质押股份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等。
2、合同条款应当清晰、明确,避免歧义。
(二)合同的效力1、审查合同是否存在无效的情形,如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
2、关注合同中的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是否合法合理。
(三)合同的履行1、明确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如出质人的通知义务、质权人的监管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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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质押的法律规范1、现行法律对于质押标的物的规定《担保法》第75条第2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
该法第78条第三款同时规定,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 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因此, 根据《担保法》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都可以进行质押。
《物权法》第226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 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 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2、股权质押的限制性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5条规定: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
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 在解除冻结之前, 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二、股权质押的生效条件(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担保法》第78条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 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上生效”。
因此, 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的, 以质押事项记载于股东名册为质押生效的要件。
根据《物权法》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股权质押当事人须凭股权质押合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2)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设质的生效条件的规定我国的股份有限公司分为两类: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 而非上市公司的股票则无法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 因此用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股份设定质押的生效方式又有所不同:①以上市公司股份设质的生效条件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 这种无纸化的电子记名股票形式, 就决定了上市公司股票出质的生效条件与传统纸质股票不同, 传统纸质股票以背书和转移占有为出质的生效条件, 而上市公司的股票以登记为出质的生效条件。
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
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股权质押是指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等借款方提供质押担保的一种方式。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繁荣,股权质押交易逐渐成为企业融资和投融资交易中普遍运用的手段之一。
为保护各方权益,我国法律对股权质押交易作了详细的规定。
本文将从股权质押合同、质押登记、质押比例等方面介绍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
一、股权质押合同股权质押交易涉及到多方的合作,必须通过合同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股权质押合同应满足以下要素:1. 合同的订立:股权质押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由出质人(即股东)和受让人(即债权人)签署。
2. 合同的内容:股权质押合同应明确约定以下内容:双方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质押的股权类型、数量和比例;质押物的评估价值;质押期限和还款方式等。
3. 合同的生效:股权质押合同应明确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时间,通常以合同签署并经交易所认可后生效。
二、质押登记为保护债权人的权益,股权质押需要进行登记手续。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权质押登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登记机构:股权质押登记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或其它由国务院授权的机构负责。
2. 登记材料:申请股权质押登记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质押合同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质权人的身份证明等。
3. 登记费用:申请登记股权质押需要缴纳一定的登记费用,具体费用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质押比例在股权质押交易中,质押比例是一个重要的指标,它标识着质权人获得的抵押物价值占股东所持股权价值的比例。
我国法律对质押比例进行了规定和限制:1. 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将所持股份质押给公司以外的债权人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总额的50%。
2. 法律限制:根据监管要求,股权质押交易中的质押比例一般不得超过70%。
如超过该限制,需要征得相关金融监管机构的批准。
3. 双方协商:实际股权质押交易中,质权人和出质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质押比例,但应在合理范围内,并取得出质人同意的书面确认。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法律问题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作为权利质押的标的。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股权质押必将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融资方式。
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而言,随着证券质押登记业务的增多,与此相关的法律问题也凸现出来。
因此,深入研究与股权质押有关的法律问题,防范法律风险,使证券质押登记业务迈上一个新的台阶,已刻不容缓。
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概述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为标的而设定的一种权利质押。
出质人可以是作为融资一方的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实质在于质权人获得了支配作为质押标的的股权的交换价值,使其债权得以优先受偿。
上市公司股权具有高度的流通性,变现性极强,是债权人乐于接受的担保品。
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以分为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
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
在法律适用上,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首先适用法律关于股权质押及权利质押的规定;其次,适用法律关于动产质押的规定(《担保法》第八十一条);再次,作为担保的一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还要适用法律关于担保的一般规定;最后,作为一种设定物权的民事活动,它还适用民法的相关规定。
在我国,股权质押担保制度是由《担保法》确立的。
在此之前,《公司法》仅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虽然允许设立股份抵押(见其第三十条),但是无论是质权还是抵押权,都属于担保物权,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作为行政规章性质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能否创设物权存在疑问。
这里应该说明的是,在《担保法》颁布之前,我国民法不区分抵押与质押,而把二者统称为抵押。
因此《担保法》颁布之前的法律,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公司法》,都没有质押的概念。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第七十八条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补充。
在此,《担保法》的表述值得商榷。
法律文书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
法律文书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在当今的金融市场中,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已成为一种常见的融资手段。
然而,这一行为涉及到复杂的法律规定,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市场的稳定。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上市公司股权质押。
简单来说,就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或其他债权人借款。
当债务到期未能清偿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处置质押的股权以实现债权。
从法律层面来看,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担保物权的相关规定是股权质押的重要法律依据。
其中明确了质权的设立、实现等基本规则。
同时,《证券法》也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信息披露做出了要求。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股权质押时,必须及时、准确地向公众披露相关信息,以保证投资者的知情权。
在质押合同的订立方面,法律规定必须符合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包括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合法等。
同时,质押合同还需要明确质押股权的数量、质押期限、质权的实现方式等关键条款。
对于质权的设立,我国法律采取登记生效主义。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需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质押登记,只有完成登记,质权才正式设立。
这一规定旨在确保质权的公示性和对抗效力,防止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在股权质押期间,出质人的权利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例如,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转让质押股权。
但法律也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转让条件和程序。
当债务到期未能清偿,质权人需要实现质权时,也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
通常情况下,质权人可以通过协议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质押股权。
但在处置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此外,监管部门也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进行了严格的监管。
例如,证监会会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比例过高、风险较大的情况进行重点关注,并要求上市公司及时披露风险提示信息。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不仅关系到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也对整个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法律问题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法律问题在当今的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已成为一种常见的融资手段。
然而,这种融资方式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伴随着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
股权质押,简单来说,就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借款。
当股东无法按时偿还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约定处置质押的股权。
首先,我们来探讨一下股权质押的设立和生效问题。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股权质押的设立需要满足一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形式上,应当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并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实质要件方面,质押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
如果质押的股权存在权利瑕疵,如被查封、冻结或者存在争议,那么质押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在股权质押的过程中,价值评估是一个关键环节。
质押股权的价值评估是否准确、合理,直接关系到债权人和出质人的利益。
然而,目前我国在股权价值评估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一些评估机构可能缺乏独立性和专业性,导致评估结果不准确。
此外,由于上市公司的股价波动较大,股权价值也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这就给股权质押的风险控制带来了挑战。
当债务到期,出质人无法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如何实现质权也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如果质押的股权是限售股,那么在处置过程中可能会受到限制。
同时,处置质押股权还需要遵循证券市场的相关规定,如信息披露要求等。
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平衡债权人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也是一个需要谨慎处理的问题。
另外,股权质押还可能引发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变更。
如果出质人质押的股权比例较高,一旦质权被实现,可能导致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发生变化,从而影响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战略决策。
这种控制权的变更可能会给上市公司带来不稳定因素,进而影响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再从信息披露的角度来看,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及时、准确的信息披露。
然而,有些上市公司在这方面存在违规行为,如未及时披露股权质押的情况,或者披露的信息不完整、不准确。
最新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法律问题
最新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法律问题在当今的金融市场中,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已成为一种常见的融资手段。
然而,随着其应用的日益广泛,一系列法律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
这些问题不仅关系到上市公司的稳定运营,也对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提出了严峻挑战。
一、股权质押的基本概念与操作流程股权质押,简单来说,就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或其他债权人借款的一种行为。
在操作流程上,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出质人与质权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次,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将质押情况在相关部门进行备案;最后,质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出质人提供资金。
二、股权质押带来的法律风险(一)市场波动风险上市公司的股价往往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
当股价大幅下跌时,质押的股权价值可能会低于质权人设定的警戒线或平仓线,从而引发一系列法律纠纷。
例如,质权人可能会要求出质人追加担保物或提前还款,而出质人如果无法满足这些要求,质权人可能会强行平仓,导致出质人失去对股权的控制。
(二)信息披露不充分风险上市公司在进行股权质押时,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准确地披露质押情况。
然而,有些公司可能会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甚至虚假披露的情况,这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会误导投资者,损害其合法权益。
(三)质权实现的法律障碍在质权实现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障碍。
例如,质押的股权可能存在权属争议、被司法冻结等情况,这会导致质权人无法顺利行使质权。
此外,在股权处置过程中,还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如优先购买权等,这也可能会增加质权实现的难度。
三、法律对股权质押的规范与监管为了规范股权质押行为,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证券法》《公司法》等都对股权质押的相关问题作出了规定。
例如,明确了股权质押的登记机关、登记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等。
同时,监管部门也加强了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监管力度。
通过定期检查、专项整治等方式,督促上市公司依法合规进行股权质押,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新公司法股权质押的规定是什么
新公司法股权质押的规定是什么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如果债务人以股权进行出质的,质权自出质登记完成后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对该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关于新公司法股权质押的规定的问题,下面由我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新公司法股权质押的规定是什么1、股权质押规定在我国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进行规定,具体为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2、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二、股权质押何时设立1、以股权进行出质的,质权自当事人办理完出质登记时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股权(股份)质押法律操作风险分析
股权(股份)质押法律操作风险分析近年来,随着公司股权质押贷款的比例不断上升,股权质押贷款的风险也凸显出来。
股权质押主要是指出质人以自已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为某个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
对企业该项融资业务,银行有必要了解股权质押的条件和法律程序。
一、股权(股份)质押的一般规定
(一)有限公司
根据《担保法》、《物权法》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质押合同自债权人与出质人签署合同之日起生效,但是质权还要取得有权部门的登记债权人才取得质权。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股东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成立。
质权实现时,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份有优先购买权。
国有独资公司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股权在对股东以外的人出质时,须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
(二)股份公司
股份公司是依法设立、注册资本划为等额股份、以股票。
股权质押与股票质押融资的法律解析
股权质押与股票质押融资的法律解析股权质押与股票质押融资是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常用的一种方式。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对股权质押与股票质押融资进行解析,探讨其相关法律问题和风险防范。
一、股权质押融资的法律解析股权质押融资是指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或其他债权人融资的一种方式。
其具体操作是,股东与债权人签订股权质押协议,将其所持股权质押给债权人,以便债权人在股东违约时可以行使转移股权的权利。
在股权质押融资中,法律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质权设立与转移:股东在进行股权质押时,需要确保其质押的股权真实合法,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完成质权设立程序。
此外,在转移质权时,需要考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转移条件,否则可能引发转移无效的风险。
(二)质权的范围和限制:质权的范围由双方在股权质押协议中约定,但需遵循法律的约束。
质权人在股权质押期间享有股东的相应权益,包括权利收益和表决权。
然而,质权人并不享有股东的其他权益,如股东会议的参与权等。
(三)质权的保全与清算:一旦股东违约,债权人可以行使转移股权的权利,并对质权进行保全和清算。
质权人应该注意,质权的行使应遵循合法程序,防止侵犯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股票质押融资的法律解析股票质押融资是指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票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或其他债权人融资。
相比于股权质押融资,股票质押融资更为常见。
该方式下,股东将股票转交给质权人,但仍享有股票所代表的权益。
在股票质押融资中,法律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质权设立与转移:股东转让股票所有权给质权人需要遵循法律规定的转让程序。
质权人在质权设立后,成为股票的临时持有人,享有对股票所代表的权益的收益和表决权。
股东在还清相应贷款后可以要求撤销质权。
(二)质权的限制与清偿:质权人在股票质押期间享有股东的权益,但仍需遵循法律的限制。
如果股票质押过程中发生债务违约等情况,质权人可以追索权益或通过股票转让实现清偿。
(三)质权的保全与清算:一旦股东违约,质权人可以根据法律程序行使质权,进行保全和清算。
【热荐】公司法股权质押的规定是什么
【热荐】公司法股权质押的规定是什么股权质押的模式在生活中也是可以允许存在的。
不过,对于持股者来说,将自己的股权进行质押的话,所面临的法律后果还是非常多的。
而且,股权的利益问题其实也是和公司的经营状况息息相关的。
由此可以看出,其实股权质押所面临的问题还是比较多的。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公司法股权质押的规定是什么?公司法股权质押的规定是什么?一、现行法律、法规对于股权(份)质押的规定(一)现行法律对于质押标的物的规定《担保法》第75条第2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
该法第78条第三款同时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公司股份采用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而有限责任公司则根据股东的出资比例确定其所持有公司的股权比例,证明股东所持股权的凭证为《出资证明书》或《股权证》。
由此可见,“股份”及“股票”是专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
《担保法》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也称为股份,显然属于立法上的疏漏。
因此,《担保法》在谈到股权质押时,可用于进行质押的标的不仅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也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二)现行法律、法规对于质物的限制性规定1、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作为质物的限制性规定《担保法》第78条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经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因此,如债务人拟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质权人应要求债务人及公司提供公司股东同意以相关股权设定质押担保的股东会决议,避免因股权质押违反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而无效。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的若干法律问题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股份)质押的若干法律问题白长龙摘要】:一、股票质押的含义在资金融通和市场交易过程中,质押是保障债权实现的一种有效手殴。
债务人在向银行或者其他债仅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股票出质。
在我国,股份/股票质押是随着公司(商事)、证券法律制度的确立和发展而逐步建立起来的,本文试就其在实务操作中的若干法律问题作一探讨。
因为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 “股份”、“股票”或单独使用、或并列使用,但含义相同,根据《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可用于质押的“股票”还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券“。
因此,本文中之“股票”与“股份”同义。
一、股票质押的含义在资金融通和市场交易过程中,质押是保障债权实现的一种有效手段。
债务人在向银行或者其他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股票出质。
在我国,股份/ 股票质押是随着公司(商事)、证券法律制度的确立和发展而逐步建立起来的,本文试就其在实务操作中的若干法律问题作一探讨。
因为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股份”、“股票”或单独使用、或并列使用,但含义不同,根据《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可用于质押的“股票”还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券”。
因此,本文中之“股票”与“股份”统一,在特别说明处还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券”。
作为一种可以转让的权利凭证,依据《担保法》第75 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可以设定质押。
股份质押实质是一种权利质押,是指出质人将其所持有的股份依特定的方式移交给债权人,当债务人届期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约定就股份折价受偿,或将该股份出售而就其所得价金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的设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设定质押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设定的程序如下:(一)、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的设定依据《担保法》第78 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3条第2款的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公司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
公司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一、引言股权质押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作为抵押物,向贷款人取得贷款的行为。
在公司经营和投融资活动中,股权质押作为一种融资手段被广泛使用。
本文将针对公司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股权质押的法律效力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股权质押属于一种担保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且应符合以下条件:1. 符合合同法要求:股权质押是一种典型的合同行为,双方应在自愿、平等、合法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股权质押合同达成共识。
合同中应明确质押范围、质押期限、质押标的以及权利义务等关键条款。
2. 依法登记: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定,股权的转让、质押等行为应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质押人需要在股权登记机关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确保质押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3. 公示公告:质押股权的相关信息需要在股权登记机关、交易所等平台进行公示公告,以保障第三方合法权益。
三、风险提示与保护措施1. 公司章程约定:为避免潜在风险,公司应在章程中设定股权质押的条件、权责利益分配等规定,并限制股权质押的比例和期限,确保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害。
2. 报备监管机构: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及股东需将股权质押的相关信息报备,以便监管部门进行监管和风险评估。
3. 风险告知:质押人需对质权人进行风险告知,向其说明股权质押的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价格波动风险等。
4. 变更登记:若质押权益发生变更,质押人需及时通知股权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确保权益的有效性和及时生效。
四、法律责任与争议解决1. 违约责任:如股权质押方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期清偿债务,质押人可以行使救济权利,如解除合同、行使处分质押权益、追究违约责任等。
2. 争议解决:股权质押合同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选择适当的争议解决方式。
五、结论公司股权质押作为一种融资手段,在我国法律框架下拥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保护机制。
在进行股权质押之前,当事人应明确了解与其相关的法律规定,并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和监管要求,以保障自身权益和减少潜在风险。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相关法律规定及流程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相关法律规定及流程嘿,朋友!咱今天来聊聊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这档子事儿。
先来说说啥是上市公司股权质押。
简单来讲,就是上市公司的股东把自己手里的股权拿去抵押借钱。
比如说,老张是某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手头紧需要钱,他就把自己在这家公司的一部分股权质押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换来资金周转。
那法律对这方面有啥规定呢?首先,不是随便质押就行的,得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而且,质押的股权得是依法可以转让的,那些被冻结啦、限制转让的股权可不行。
质押过程中,信息披露很重要。
上市公司得把股东质押股权的情况及时、准确、完整地告诉广大投资者。
要是隐瞒不报或者报得不清不楚,那可就麻烦了。
再说说流程。
第一步,股东得和质权人商量好,签订质押合同。
这合同里得把质押的股权数量、质押期限、质押目的等等关键信息写清楚。
我之前就碰到过这么一件事儿。
有个小上市公司的股东,急急忙忙地要质押股权,结果质押合同没弄清楚,好多细节都没约定好。
结果到后来,双方因为利息、还款方式啥的闹得不可开交,公司股价也跟着波动,投资者们那叫一个心慌。
签好合同,接下来就是办理登记手续。
这得去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只有登记完成了,质押才算正式生效。
还有啊,质押期间,质权人得关注质押股权的价值变化。
要是股价大幅下跌,可能会危及到质权人的利益,这时候就得采取措施,比如要求股东补充担保物。
最后,质押解除也得按规矩来。
股东把钱还上,质权人解除质押,同样要办理相应的手续。
总之,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可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儿,涉及到好多法律规定和流程,每一步都得小心谨慎,不然就可能引发一系列的问题。
希望大家都能搞清楚这里面的门道,别稀里糊涂地犯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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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股份)质押的若干法律问题白长龙【摘要】:正一、股票质押的含义在资金融通和市场交易过程中,质押是保障债权实现的一种有效手殴。
债务人在向银行或者其他债仅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股票出质。
在我国,股份/股票质押是随着公司(商事)、证券法律制度的确立和发展而逐步建立起来的,本文试就其在实务操作中的若干法律问题作一探讨。
因为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股份”、“股票”或单独使用、或并列使用,但含义相同,根据《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可用于质押的“股票”还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券“。
因此,本文中之“股票”与“股份”同义。
一、股票质押的含义在资金融通和市场交易过程中,质押是保障债权实现的一种有效手段。
债务人在向银行或者其他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股票出质。
在我国,股份/股票质押是随着公司(商事)、证券法律制度的确立和发展而逐步建立起来的,本文试就其在实务操作中的若干法律问题作一探讨。
因为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股份”、“股票”或单独使用、或并列使用,但含义不同,根据《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可用于质押的“股票”还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券”。
因此,本文中之“股票”与“股份”统一,在特别说明处还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券”。
作为一种可以转让的权利凭证,依据《担保法》第75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可以设定质押。
股份质押实质是一种权利质押,是指出质人将其所持有的股份依特定的方式移交给债权人,当债务人届期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约定就股份折价受偿,或将该股份出售而就其所得价金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的设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设定质押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设定的程序如下:(一)、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的设定依据《担保法》第7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3条第2款的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我国上市公司所发行的全部股份均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托管,习惯上分为两类,一类是已经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份,证券业约定俗成称为流通股;另一类是尚未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份,证券业约定俗成称为非流通股。
根据我国有关法规规定,以上市公司股票作质押的,不同类别股份出质登记是不同的。
1、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质押的设定须进行下列程序:(1)订立书面质押合同。
书面质押合同是债权人(质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主合同的从合同,其主要内同包括:出质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质权人(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等)基本情况、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质押股票的数量和价格、质权的担保范围(通常应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质权的必要费用)等。
(2)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质押登记在2001年10月1日以前,质押登记分别在沪深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办理。
根据《证券法》第149条规定设立的行使全国集中统一登记结算运营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已于2001年3月30日成立,原沪深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成为其两家分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于2001年10月1日开始正式运营,因此此后的质押登记均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办理。
质押登记费用的承担可以在质押合同作出约定,通常情况下规定由出质上人或债务人承担。
(3)将出质股票情况对外公告根据上市公司应遵循的信息披露的规定,作为一种可能影响市场价格的事件,其质押股票的相关情况,包括出质人(股东),质权相关情况,质押股票的数量,价格等情况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向上市公司股东和投资者公告。
2、上市公司流通股质押的设定须进行下列程序:当前,我国上市公司流通股质押主要发生于证券公司与商业银行之间,证券公司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设立的综合类证券公司,银行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行、其他商业银行总行。
证券公司(借款人)向商业银行(贷款人)以其自营的人民币普通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统称股票)申请质押贷款时按一下程序办理:(1)借款人申请质押贷款时,必须向贷款人提供以下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证);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及上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用作质物的权利证明文件;用作质物的股票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贷款人需要的其他资料。
(2)贷款人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后,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资信状况、偿还能力、资料的真实性,以及用作质物的股票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对借款人给予答复。
(3)贷款人对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审查同意后,根据有关法规与借款人签订质押贷款合同。
(4)借款人贷款人签订质押贷款合同后,双方应同时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证券登记机构应向贷款人出具股票质押登记书面证明。
为了提高市场运作效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制定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登记业务运作指引》,《指引》对股票质押登记的条件和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贷款人在发放股票质押贷款前,应在证券交易所开设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特别席位,专门保管和处分作为质物的股票。
(5)在借款人清偿贷款后,贷款合同自行终止。
贷款人应在贷款合同终止的同时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并将股票质押登记书面证明退还给借款人。
(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的设定程序依据《担保法》第7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3条第1款的规定,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因此,非上市公司的股票质押的设立须进行下列程序:(1)订立书面质押合同。
书面质押合同是债权人(质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主合同的从合同,其主要内容包括:出质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质权人(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等)基本情况、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质押股票的数量和价格、质权的担保范围(通常应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质权的必要费用)等。
(2)把出质情况记载于股东名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质押记载于股东名册与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办理登记有同样的公示的效力。
(三)、国家股、国有法人股质押设定的特殊程序鉴于目前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实际上存在着国家股、法人股及社会流通股之分,法人股又可分为国有法人股和一般法人股。
以一般法人股和社会流通股设立质押在程序上不存在额外的要求,而国家股、国有法人股的质押设立因涉及国有资产管理,有着特殊的程序:(1)评估。
以国家股、国有法人股设立质押需进行资产评估。
(2)报批。
出质人与质权人签订的质押协议须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根据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管字[2000]200号)规定,涉及国有股质押担保时应按“国家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向财政主管部门报送以下材料申请审批:(1)中央单位或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及国有股东关于国有股质押担保的申请;(2)国有股担保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担保的有关协议;(4)国有股权登记证明;(5)公司近期财务报告(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6)资金使用项目情况及还款计划;(7)关于股权担保的法律意见书。
财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国有股权管理的批复文件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权质押登记的依据。
2001年10月25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1]651号),根据其规定,以国有股质押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在质押协议签订后,近照财务隶属关系报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并根据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按照规定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国有股质押登记手续。
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办理国有股质押备案应当向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如下文件:1、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证明文件;2、质押的可行性报告及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决议;3、质押协议副本;4、资金使用及还款计划;5、关于国有股质押的法律意见书。
由于在《公司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仍然存在,该类股份公司是不发行股票的,而发行股权证,我国对该类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程序有其他特殊的规定,因此,以该种公司股份设立质押的,需参照我国有关的行政法规对其股份转让的规定。
三、股票质押设立的限制条件并非所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都可为质押的标的,根据《担保法》第75条第2款的规定,只有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才可以用于质押。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股票质押的设定海鸥下列限制条件:1、依《公司法》第14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职期内不得转让。
因此,这些股份在限制转让期间内,不得用于质押。
但是,从理论上说,只要质权人是在公司法规定的限制转让的期限后形势质权的即主债务履行期限等于或长于股份锁定期的、或当事人明确约定质权人在锁定期满后或者锁定事由清除后行使质权的,上述限制转让的股份也可以用于质押。
2、依《公司法》第145条规定,记名股票在股东大会召开前30天内或者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义的变更登记,因此在此期间内不得以股票质押,否则将因质押不得进行登记而使质权不发生效力。
目前对上市公司而言,因所发行的嗾使记名股票,故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30日内或者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股票质押的合法有效性存在缺陷。
3、依据《公司法》第149条的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这里的抵押权实际上是指的质权,这是因为为于1994年7月1日实施《公司法》与于1995年10月1日实施的《担保法》未衔接好、立法者理发技术不高所致。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权的标的即当债权人是股份有限公司本身时,债务人不得以其所持有的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向该公司设定质押,以担保自己履行对本公司的债务。
之所以如此规定是由于如果允许公司接受他们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作为质物,就等于公司同意债务人用自己的实收资本(股本)向自己提供担保,而一旦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公司为行使质权,不得不对债务人出质的股票变卖受偿或者将其收归为己有,这与公司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在性质上相同。
这与《公司法》第149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的规定是相违背的。
4、根据《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公司向商业银行以上市公司流通股作为质押申请贷款时,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原则上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
贷款人不得接受以下几种股票作为质押物:(1)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2)前6个月内股票价格的波动幅度(最高价/最低价)超过200%的股票;(3)可流通股份过度集中的股票;(4)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5)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6)证券公司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不受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