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名誉权保护论文
tg hghghghghjkgygfh
试论名誉权摘要名誉权是公民、法人享有的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利,对名誉权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都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形式的不断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繁荣,人民群众法制观念的日益增强,名誉权问题逐渐被人们所重视。
特别是近几年来一些名人和新闻媒体因名誉权问题涉讼、更是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名誉权案件成为了社会上的热门话题。
针对名誉权纠纷案件中侵权责任认定问题,本文试作一下粗浅的论证。
关键词:指向行为人诽谤侮辱侵害名誉名誉权认定公民行为AbstractCitizens and legal persons shall enjoy the reputation is an important personality rights to protect the reputation and constitution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civi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s the provisions of the principle. With China's political and economic forms of development,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people gradually prosperity of the concept of legal system, gradually growing reputation problem has been seriously. Especially in recent years some celebrity and news media by the reputation problem, but also denoting caught people's attention, the social reputation case become the hot topic. According to the tort liability reputation dispute case that problems, the paper try make once superficial demonstration.Key words:pointing;actor;libel;insult;violations;reputation;reputation;cognizance;citizens;behavior目录一、名誉权的概念和特征二、名誉侵权的责任认定三、结论四、致谢语五、参考文献贵阳学院毕业论文一、名誉权的概念和特征(一)名誉权的概念所谓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对其名誉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它是人格权所包含的内容最广泛的一项权利。
网络法律论文
网络法律论文当前,网络已走进千家万户,但是在网络中我们也要遵守网络的法律。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网络法律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网络法律论文篇1网络言论的法律问题摘要:当前,网络已走进千家万户,网络言论作为公民言论的一种形式,其自由也必须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
简而言之,网络言论自由是有法律界限的。
探及网络言论自由,就需要提到隐私权,二者都是促进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权利。
在互联网迅速发展的当今社会,如何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成为社会学者研究的一个新课题。
本文探讨了网络言论的法律问题。
关键词:网络言论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现阶段,我国的互联网迅猛发展,网络言论的界限问题也随之而来。
世界上的许多国家都对网络言论自由做出了明文规定,一般认为,言论自由的规范同样可以用于网络言论,如果网络言论损害国家利益以及对他人构成妨害,同样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笔者针对当前我国网络言论自由的现状进行讨论,并探讨网络言论的法律问题1 网络言论及其特点在现代社会中,言论自由被视为第一政治权利,言论自由可以反映一个国家民主程度的高低。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成为民众关注各种社会问题的新的平台,尤其在我国,网络的作用尤其重要,网民借助网络这个平台,对各种社会事件进行评论,汇聚成一股强大的力量,促进某些事件的解决。
网络言论的表现形式有:1.1 网络论坛发言在互联网上,网络论坛的数量几乎和天上的星星一样多,著名的网络论坛有天涯、百度贴吧和猫扑等等。
在论坛上,网民可以把自己的意见或者是文章张贴在上面,与其他网友进行交流,与其他网友进行互动,从而在网络上营造出一种热烈的氛围,以此来吸引网络用户的吸引力,使自己的言论范围和影响得到扩大。
比如,2012年的小悦悦事件,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网络论坛就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2 即时通讯软件即时通讯软件网络用户的一种沟通工具。
在我国,最为著名的当属腾讯公司的QQ莫属。
当前腾讯QQ的用户数以万计,笔者就是其用户之一。
法律人人平等论文案例(3篇)
第1篇摘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宪法的重要规定。
本文通过分析几个典型案例,探讨法律人人平等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和实现,以期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借鉴。
一、引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指任何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这一原则是我国宪法的重要规定,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
本文旨在通过分析几个典型案例,探讨法律人人平等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和实现。
二、案例分析1. 张某诉李某名誉权纠纷案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系邻居,因土地纠纷产生矛盾。
李某在网络上散布张某有不正当行为的言论,严重损害了张某的名誉。
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名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李某在网络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张某精神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作为公民享有名誉权,李某作为侵权人,在法律面前与张某平等。
法院依法判决李某承担侵权责任,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2. 郭某诉某市人社局劳动争议案案情简介:郭某在某市人社局工作,因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郭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裁决郭某胜诉,但单位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合法有效,驳回单位上诉,维持原裁决。
案例分析:本案中,郭某作为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中与单位平等。
法院依法保护了郭某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3. 王某诉某县教育局招生歧视案案情简介:王某因家庭经济困难,向某县教育局申请助学金。
然而,教育局以王某父母有工作为由,拒绝给予其助学金。
王某将教育局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教育局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的受教育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相关规定,判决教育局给予王某助学金。
案例分析:本案中,王某作为公民享有受教育权,与教育局在法律面前平等。
法院依法保护了王某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网络隐私权伦理问题论文
网络隐私权伦理问题研究【摘要】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得人们越来越依靠网络,但是网络技术的滥用和道德的丧失,阻碍技术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伦理道德问题。
本文通过分析网络隐私权被侵权导致的伦理问题分析,以便提高人们的网络隐私保护意识。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伦理问题体系一、网络隐私权基本概述在学术界,关于网络隐私权的定义存在着不同的声音。
其中李德成先生提出的”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私人信息、私人空间和私人活动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人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是被人们广泛认可的。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人们享受着网络社会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对人们的隐私造成了威胁。
网络隐私权是寄于网络基础上的一种对传统隐私权所提出的新概念。
其主要特征如下:(1)主体具有双重性,网络隐私权对网络隐私主体既有人格性又具有无形的财产性;(2)客体的不断扩展及数字化,与传统的隐私权相比网络隐私权的客体在不断扩展导致信息不断增加。
同时网络技术的发展,又使得网络隐私逐渐以数字化形式出现;(3)内容复杂化及侵权手段的智能化和隐蔽性;(4)网络侵权行为后果影响严重。
二、网络隐私被侵权引发的伦理问题比尔盖茨曾说过”数字技术的能力高、应用广,但它将引起新的关于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及国家安全的忧虑”。
目前,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引发的伦理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网络隐私侵权行为是对现有价值观的挑战价值观和价值观体系是决定人行为的心理基础,对人们行为起着指向性作用,决定着人的自我认识,影响着人们正确的追求方向。
今天,网络侵权行为已对现有价值体系发起了挑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发布传播他人网络隐私;近年来,关于网络隐私的发布传播不断涌现,给当事人带来伤害,从”门”事件中,可以清楚的看到人们最初使用网络的目的发生了变化,公然违背社会道德和法律,导致价值观与其不相适应。
是否应该推行全面禁止网络诽谤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推行全面禁止网络诽谤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推行全面禁止网络诽谤。
1. 社会秩序维护,网络诽谤严重影响社会秩序,造成社会不稳定。
例如,2014年广东一女子因被网络诽谤导致自杀,引发社会关注。
2. 个人权益保护,网络诽谤侵犯了个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导致受害者承受巨大精神压力。
比如,名人或者普通人都可能成为网络诽谤的对象,影响其正常生活和工作。
3. 法律法规支持,许多国家都有相关法律法规对网络诽谤进行处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规定,以编造、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反方观点,不应该推行全面禁止网络诽谤。
1. 言论自由,网络诽谤的定义模糊不清,过于严厉的打击可能会损害言论自由,限制了人们正当的批评和表达意见的权利。
2. 法律适用难度,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和匿名性使得网络诽谤的行为难以追踪和定罪,全面禁止可能难以执行。
3. 自我保护能力,现代社会中,人们有多种方式保护自己免受网络诽谤,比如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或者通过技术手段屏蔽不良信息。
名人名句:“言论自由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一种特权。
”——杰基·罗宾逊。
“法律是社会的一种信仰,不是一种道德。
”——托马斯·曼。
经典案例:2016年,美国著名演员泰勒·斯威夫特因遭受网络诽谤起诉一名DJ,最终获得了1美元的赔偿,并表示希望通过此案件为所有遭受网络诽谤的人发声。
综上所述,全面禁止网络诽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但也需要考虑言论自由和法律适用的难度。
可以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加强技术手段来更好地应对网络诽谤问题。
新闻法律法规论文优秀范文
新闻法律法规论文优秀范文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不少法律都对新闻媒体及其报道的内容、方式等进行了规制。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新闻法律法规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新闻法律法规论文篇1论新闻自由的法律规制【摘要】新闻自由是每个公民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
在新闻生产、传播、消费等不同阶段,新闻自由有不同的内容与含义。
随着现代新闻产业化的发展,新闻媒体不仅仅关系到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更对国家司法权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同时,囿于新闻媒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极端化发展的趋向,新闻自由必须得到合理的法律规制。
结合新闻传播的各个主要环节,分别从新闻生产、传播与消费三个角度考量新闻自由的法律规制,是一种比较合理的尝试。
【关键词】新闻自由;公民权利;法律规制;司法公正一、新闻自由的概念与要素新闻,是指新近发生事实的报道。
自由,是社会中个体享有的相对的自由。
新闻要与读者见面,总是要经历生产、传播、消费三个阶段。
新闻自由并不抽象,而是蕴含在新闻传播的每个阶段。
具体来说,新闻自由意味着新闻生产自由、新闻传播自由与新闻消费自由。
(一)新闻生产自由新闻生产自由就是获得新闻来源、将新闻来源转化为新闻信息的过程。
首先,创办新闻机构应当自由。
创办新闻媒体的自由,是指任何人、任何组织可以自由地创办新闻媒体,不受他人、其他组织干涉的权利。
其次,接近新闻来源、获取新闻信息应当是自由的。
一方面,任何组织与个人有权自由获取、自由制作新闻信息,即通常认为的“采访自由”;另一方面,任何组织与个人有权自由决定是否提供、是否接受新闻信息。
“新闻自由必须包括消费者不去消费特定新闻产品的自由,否则,发布者的自由就是以消费者的自由为代价的”。
(二)新闻传播自由新闻传播自由是指新闻在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生产者之间、消费者之间的传播过程应当是自由而不受阻碍的。
一方面,传递新闻应当自由。
传递新闻的自由,是指任何人、任何组织可以自由地传送新闻,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限制;另一方面,刊播新闻应当自由,即任何组织与个人,有运用一定的媒介与方式,公布新闻信息并使其在一定范围内被公众了解而不受其他任何组织与个人干涉的自由。
互联网时代的言论自由及其限制
2.公众参与的广泛性与平等性。网络是一个互动的空间,每个人都能够参与进来,而不是做一个旁观者。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决定对什么事情、在什么地方、在什么时候发表什么样的言论,参与者始终处于一个主动地地位。
(二)网络言论自由
伴随着科技的发展,互联网如今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而言论自由在互联网时代也被赋予了新的理念和表现方式,在更宽广的领域得到实现。当前出现的新概念,所谓网络言论自由权,其实就是言论自由权在网络上的自然延伸。它的核心依然是人人都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只是网络的特殊性使其表现形式区别于传统。对于网络上的言论是否属于言论自由保护的范围,我认为网络言论毫无疑问应该属于言论自由的保护对象,因为二者在本质上是一样的。一方面,言论权作为公民一项基本权利,其核心内涵是人人都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这种自由绝对不受任何无故的侵犯和剥夺;另一方面,任何一项自由都是有限的,不存在绝对的权利和自由。言论自由也是一种有限权利,并且还是一项容易引起冲突的权利,借助网络这种新形式的言论自由,由于其独特的特征,使得这些冲突更加明显和激化,那么就更需要加以限制。当然,网络毕竟与以前的载体有本质的区别,网络言论自由具有它的特别之处。因此,在具体保护和限制的范围、方式和方法上,与传统的言论自由是应该有所不同的。以网络言论自由的特征为例。
4.对“表达式行为”的限制。对“表达式行为”的限制又被称作表达内容中立规制,是指对言论的信息内容、传播效果没有直接关系的表达的限制。例如医院、学校附近限制噪音,特定区域禁止广告等。只要不触及该言论表达的内容,政府和法院依然可以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而对该言论表达的时间、地点、方式予以一定的限制。
《侵权责任法》的论文
[内容摘要]2022 年12 月26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侵权责任法。
其所涵盖内容,跟公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
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纠纷、产品责任、网络侵权、环境侵权、高度危(wei)险责任等时常发生的侵权责任。
文章介绍、讨论了赔偿原则、医疗矛盾、精神损害赔偿、饲养动物侵权等方面的立法背景及现实意义,目的在于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减少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立法背景;意义侵权责任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中的一编,已经2002 年12 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
民法草案共9 编、1200 多条,由于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一并研究修改历时较长,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采取了分编审议的方式。
2022 年12 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侵权责任法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2022 年10 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侵权责任法进行了第三次审议。
2022 年12 月26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侵权责任法。
一、立法背景与进程侵权责任法是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民事基本法律。
我国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对侵权责任作了一些规定,这些规定对于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我国侵权法律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的侵权类型不断浮现,而现行法律有些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不少规定分散在单行法律中,缺乏对侵权责任共性问题的规定。
从实际情况看,侵权案件逐年增多。
2022 年,我国法院受理一审侵权案件已达99.2 万件。
2003 年以来,全国人大代表共有216 人次提出了7 件制定侵权责任法的议案和8 件建议。
一些部门、地方和专家、学者也不断提出制定侵权责任法的意见和建议。
《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6100字》
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目录1 前言 (1)2 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1)2.1 《民法典》 (1)2.2 民事司法解释 (2)2.3 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中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条款 (2)3 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3)3.1 网络隐私权缺乏立法保护 (3)3.2 网络隐私权客体未得到明确界定 (4)3.3 行业自律程度不高 (4)4 我国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建议 (5)4.1 完善立法和强化自律 (5)4.2 扩大权利客体范围 (5)4.3 加强对行业自律的引导与管理 (5)结论 (6)参考文献 (7)1 前言我们国家的互联网发展尽管十分迅速,可是与互联网相关的立法工作却启动较晚,并未受到充分重视,因而,对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同样是比较薄弱。
同欧美等西方国家相比较,我国制订的法律大多是以国家稳定和社会安全为中心的网络安全立法,并没有专门对网络隐私权制订的法律,即便有一些规定,但这些都很散,很难有效运用。
而这些相关规定在某种程度上而言也只是规定而已,即便有违规的问题,也难以进行惩处,这便愈发让其在司法实践中进行操作。
尤其是近年来,网络侵权事件日益增加,我国就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特别是网络隐私侵权行为的法律保护已经无法适应目前时代的发展。
因而,为了能让我国互联网能够健康的发展,一定要尽早制订相关的法律法规。
与此同时,对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同样也是目前我国需要解决的一个难题。
本论文对网络隐私权展开阐述,分析我国现阶段在该问题上还存在着哪一些难题,对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给予一些建议,此外希望能够呼吁立法机构早日颁布专门的法律法规,以便实现人们既可享受网络发展高效便捷的同时又能保护自己的隐私安全,从而实现我国互联网的持续发展。
2 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2.1 《民法典》目前我国,与隐私有关的最早条例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末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该条文依托名誉权保护隐私。
法律社会学案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暴力问题日益凸显,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以一起典型的网络暴力案例为切入点,运用法律社会学理论,分析网络暴力的成因、法律规制及其对社会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法律社会学;网络暴力;案例分析;法律规制一、引言近年来,网络暴力事件频发,对受害者造成了极大的身心伤害,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以一起网络暴力案例为研究对象,从法律社会学的视角,分析网络暴力的成因、法律规制及其对社会的影响,以期为预防和治理网络暴力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案例简介2019年,某知名女艺人因涉嫌抄袭他人作品,遭到部分网友的恶意攻击。
在短时间内,大量侮辱性、诽谤性言论在网络上迅速传播,严重侵犯了该艺人的名誉权。
经过一段时间,事件逐渐平息。
然而,该案例反映出网络暴力问题的严重性,引发了社会对网络暴力的关注。
三、网络暴力的成因1. 社会转型期价值观念的冲突随着我国社会转型期的到来,传统价值观与现代价值观的冲突日益加剧。
部分网民在追求个人利益的过程中,忽视了道德底线,导致网络暴力现象的出现。
2. 互联网匿名性为网络暴力提供了便利互联网的匿名性使得部分网民在网络上肆无忌惮地发表侮辱性、诽谤性言论,给受害者带来极大的心理压力。
3. 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在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为网络暴力提供了可乘之机。
四、网络暴力的法律规制1. 完善网络安全法律法规我国应进一步完善网络安全法律法规,明确网络暴力的定义、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加大对网络暴力的打击力度。
2. 加强网络监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监管,对传播网络暴力的行为进行查处,维护网络秩序。
3. 强化个人信息保护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防止他人利用个人信息进行网络暴力。
4. 强化网民素质教育加强网民素质教育,提高网民的道德素养,培养文明上网的良好习惯。
五、网络暴力对社会的影响1. 侵犯受害者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网络暴力对受害者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造成严重损害,使其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论名誉权及其法律保护》
目录摘要⋯⋯⋯⋯⋯⋯⋯⋯⋯⋯⋯⋯⋯⋯⋯⋯⋯⋯⋯⋯⋯⋯⋯⋯⋯⋯⋯⋯⋯⋯⋯⋯I Abstract ⋯⋯⋯⋯⋯⋯⋯⋯⋯⋯⋯⋯⋯⋯⋯⋯⋯⋯⋯⋯⋯⋯⋯⋯⋯⋯⋯⋯⋯II 一名誉权概述⋯⋯⋯⋯⋯⋯⋯⋯⋯⋯⋯⋯⋯⋯⋯⋯⋯⋯⋯⋯⋯⋯⋯⋯ 3(一)名誉权的概念⋯⋯⋯⋯⋯⋯⋯⋯⋯⋯⋯⋯⋯⋯⋯⋯⋯⋯⋯⋯⋯ 3( 二)名誉权的特征⋯⋯⋯⋯⋯⋯⋯⋯⋯⋯⋯⋯⋯⋯⋯⋯⋯⋯⋯⋯⋯3(三)名誉权的分类⋯⋯⋯⋯⋯⋯⋯⋯⋯⋯⋯⋯⋯⋯⋯⋯⋯⋯⋯⋯⋯3二名誉权的侵权认定和形式⋯⋯⋯⋯⋯⋯⋯⋯⋯⋯⋯⋯⋯⋯⋯⋯⋯4(一)名誉权的侵权认定⋯⋯⋯⋯⋯⋯⋯⋯⋯⋯⋯⋯⋯⋯⋯⋯⋯⋯⋯ 4(二)名誉权的侵权形式⋯⋯⋯⋯⋯⋯⋯⋯⋯⋯⋯⋯⋯⋯⋯⋯⋯⋯⋯ 6三我国对名誉权的保护现状⋯⋯⋯⋯⋯⋯⋯⋯⋯⋯⋯⋯⋯⋯⋯⋯⋯⋯7(一)我国名誉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7(二)我国名誉权保护存在的问题⋯⋯⋯⋯⋯⋯⋯⋯⋯⋯⋯⋯⋯⋯⋯8四完善我国名誉权保护的对策⋯⋯⋯⋯⋯⋯⋯⋯⋯⋯⋯⋯⋯⋯⋯⋯9(一)基本概念的规定⋯⋯⋯⋯⋯⋯⋯⋯⋯⋯⋯⋯⋯⋯⋯⋯⋯⋯⋯⋯9(二)赔偿损坏数额的规定⋯⋯⋯⋯⋯⋯⋯⋯⋯⋯⋯⋯⋯⋯⋯⋯⋯⋯9参考文献⋯⋯⋯⋯⋯⋯⋯⋯⋯⋯⋯⋯⋯⋯⋯⋯⋯⋯⋯⋯⋯⋯⋯⋯⋯⋯10摘要伴随法律体系、制度的逐渐成熟以及权利社会的形成对人格权益的充分尊重,公民名誉权的保护制度已经日益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在我国的民法中明确规定了对名誉权的保护, 但在现实生活中名誉侵权行为却时常发生。
其中企业名誉侵权、社会公众人物侵权、新闻侵权和网络侵权这四种侵权行为在名誉侵权权中最为常见,因而针对这种现状,本文旨就名誉权的基本特征、构成要件及侵权认定和形式、法律保护等方面,来论述名誉权的法律保护。
关键词:名誉、名誉权、法律保护I论名誉权及其法律保护在我国的民法中明确规定了人格权。
网络名誉侵权论文
浅析网络名誉侵权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其正逐渐作为一个重要的信息发布和传播平台,并且有其独特的优势,然而近几年网络名誉侵权纠纷四起,越来越多的人在这个虚拟世界中被一些不怀好意的人通过直接手段或间接手段侵犯了自己的名誉,然而网络的特殊性使得这种行为在追究责任时困难重重,要么行为实施者无法查找,要么取证遇到困难,所以,如何处理网络名誉侵权纠纷,怎么处理?作者针对这一问题简要谈了谈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网络;名誉;侵权引言互联网作为一个任何人都能在其上发表自己的言论、抒发内心情感的大众交流平台,正逐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离不开的信息交流工具,其隐蔽性的特点促使各种言论百家争鸣、各种观点自成一派,极大地丰富了我们的文化生活,但,凡事都有两面性,其最大的优点也是其最大的缺点,一些不怀好意的人在互联网隐蔽性强的“保护”下,恶意发表与事实不相符的言论,直接或间接造成当事人名誉受损,甚至造成人身、财产损失,而当事人在追究事件责任时又无法可循、无法可依,最后使得事件制造人逃脱法律的制裁,这在一个法治型国家是绝对不允许的,所以,尽快建立和完善网络名誉侵权的法律条文,如何对网络名誉侵权进行责任认定,作者在正文中进行了浅述。
1、网络名誉侵权的法律定义和含义名誉,是指公众对特定公民或法人社会形象的客观评价。
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对于根据自己的行为、观点等在社会中形成的有关其品德、素质、才干的评价等方面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1]。
1.1网络名誉侵权的法律定义行为人通过登载与事实情况不符的言论、图片等内容在互联网及计算机存储领域对他人名誉进行直接或间接诋毁,并导致一系列后果的行为[2]。
1.2网络名誉侵权的法律含义网络虽然是一个物的概念,理论上不能实施行为人对他人造成侵权法意义上的损害,但在我国的网络侵权案件审理中,法官依据约定俗成的规则,同样依据侵权法的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审理,即仍然将网络上的名誉侵权等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对待。
名誉权基本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名誉权基本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一、选题背景
名誉权是人们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是指自然人对于其名誉的自由发展、对于名誉真实
性的保护以及对于名誉受到侵犯时的申诉权。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名誉权的保
护越来越重视,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基本问题,如何有效地保护名誉权,如
何平衡名誉权与言论自由之间的关系等。
因此,本论文将研究名誉权的基本问题,探
讨名誉权的保护和平衡。
二、研究目的
本研究的主要目的是探讨名誉权的基本问题,深入分析名誉权的保护和平衡,提出相
应对策和建议,为完善我国名誉权保护制度、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提供理论依据。
三、研究思路
本文首先对名誉权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概述,之后重点分析名誉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如何有效惩治名誉权侵犯行为。
然后,研究如何平衡名誉权与言论自由之间的关系,分析名誉权与言论自由之间的冲突及解决方法。
最后,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包括立法建议、司法实践建议等,以期为完善我国的名誉权保护制度提供借鉴和启示。
四、预期成果
本文的预期成果是提出完善我国名誉权保护制度的对策和建议,为更好的维护公民的
基本权利提供理论支持。
同时,对于社会公众也具有一定的启发作用,培养公民的法
制意识,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
大学生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侵权纠纷案件日益增多。
本案例选取的是一起大学生在网络环境下侵犯他人著作权纠纷的案件,旨在通过分析该案例,探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某,系某大学中文系学生。
甲某于2018年创作了一篇关于网络文学的论文,并在某知名学术期刊上发表。
被告乙某,系某大学法律系学生。
乙某在未经甲某同意的情况下,将该论文上传至某网络论坛,并修改了部分内容。
甲某发现后,向乙某发送了律师函,要求乙某删除侵权内容并公开道歉。
乙某拒绝履行义务,甲某遂将乙某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1.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范围;2. 网络侵权行为的认定;3. 网络侵权责任的承担。
四、案例分析1.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包括:作品的表现形式、作品的使用方式、作品的地域范围和作品的时间范围。
本案中,甲某的论文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乙某未经甲某同意,将甲某的论文上传至网络论坛,侵犯了甲某的著作权。
因此,法院应支持甲某关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范围的主张。
2. 网络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以下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作品;(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出租、出售作品;(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演出等形式使用作品;(四)其他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本案中,乙某未经甲某同意,将甲某的论文上传至网络论坛,属于上述第(一)项规定的侵权行为。
因此,法院应认定乙某的行为构成侵权。
3. 网络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侵权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一)停止侵害;(二)消除影响;(三)赔偿损失。
本案中,乙某的行为已构成侵权,法院应判决乙某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偿甲某的损失。
具体赔偿金额,应根据甲某的损失、乙某的侵权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
娱乐圈法律案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娱乐产业的蓬勃发展,娱乐圈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以某明星名誉权纠纷案为例,分析娱乐圈法律案例的特点,探讨名誉权纠纷的法律适用,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为娱乐圈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关键词:娱乐圈;法律案例;名誉权纠纷;案例分析一、引言近年来,我国娱乐圈法律问题频发,如明星名誉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合同纠纷等。
这些案件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娱乐圈的健康发展。
本文以某明星名誉权纠纷案为例,分析娱乐圈法律案例的特点,探讨名誉权纠纷的法律适用,并提出相关建议。
二、某明星名誉权纠纷案简介某明星(以下简称“原告”)因某网络平台(以下简称“被告”)发布的不实言论,导致其名誉受损。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遂将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娱乐圈法律案例特点1. 法律关系复杂。
娱乐圈法律案例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包括但不限于名誉权、隐私权、知识产权、合同法等。
2. 案件数量较多。
随着娱乐圈的快速发展,法律案例数量逐年增加,且类型多样化。
3. 社会关注度高。
娱乐圈法律案例往往受到广泛关注,涉及公众人物、知名企业等,具有较高社会影响力。
4. 法律适用难度大。
娱乐圈法律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新颖,法律适用难度较大。
四、名誉权纠纷的法律适用1. 名誉权的定义。
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对其名誉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人格尊严、荣誉、信誉等方面。
2. 名誉权纠纷的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
名誉权纠纷案件,应当根据以下原则处理:(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2)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3)公正、公平、公开。
3. 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被告发布的不实言论导致原告名誉受损,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名誉权纠纷的法律适用原则。
五、建议1. 提高娱乐圈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
法律毕业论文关于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界限论文
关于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界限论文一、网络言论自由权滥用的现状(一)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和立法中的困境2001 年的微软陈自瑶事件使得人肉搜索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2008 年12 月,王菲因人肉搜索起诉网站侵犯隐私权、名誉权案胜诉,诸如此类案件的发生也让人们更多地开始关注网络言论中的犯罪问题和侵权问题,而进入司法程序后的这些案件几乎全部触碰了网络言论自由与网络暴力的边界问题,引发了人们对网络空间下言论自由与暴力之间如何权衡这一问题的思考。
近年来,最高院相继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网络实施造谣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和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案件的解释,构成了当前审理互联网言论暴力案件的主要法源。
但是已有的司法解释虽然尝试对网络言论自由与犯罪和侵权之间进行界定,但以原则性和程序性规定居多,在界限问题上仍不够清晰,实践中各地的处理方式也不尽相同。
(二)解决界限问题的必要性实践中网络暴力现象层出不穷,但是公安司法机关也有着办理此类案件的难处。
首先,网络平台的传播快速且广泛,而且个人言论具有匿名性的特征,很难通过现有的技术手段找到不良网络言论的始作俑者,也就很难找到网络言论暴力的责任主体。
其次,即便确认了责任主体,由于网络言论传播范围、用语程度和语言理解的不同,很多此类案件在定性和裁量上有着极大的不确定性,很多言论自由与言论暴力的“中间地带”都无法得到清晰的界定。
因此,在当前立法中对于网络言论犯罪、网络言论侵权和网络言论自由给出一个明晰的定性,有助于实现司法统一,给网民一个合理预期,实现法律事前预防的功能。
二、网络言论自由的原则性界限(一)外国对于这一问题的原则参考利益衡量方法是西方国家19 世纪法学研究中最为崇尚的方法之一,在20 世纪为美、日学者发展成为裁判的重要方法。
在这一方法的指引下,美国的学者及法官提出了恶劣倾向原则、直接煽动原则、明显而即刻危险原则、优先地位原则等。
日本、德国则发展出了自己的原则如公共福祉原则、必要且最小限度原则、相当原则等。
关于侵权案件的法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侵权案件的数量逐年上升,侵权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从侵权案件的定义、构成要件、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为侵权案件的处理提供理论依据。
一、引言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侵权案件是指因侵权行为引发的诉讼案件。
在我国,侵权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探讨。
本文将从侵权案件的定义、构成要件、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侵权案件的处理提供理论支持。
二、侵权案件的定义及构成要件1. 侵权案件的定义侵权案件是指因侵权行为引发的诉讼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民事侵权案件、行政侵权案件、刑事侵权案件。
民事侵权案件是指因侵权行为导致的民事纠纷,如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等;行政侵权案件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如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等;刑事侵权案件是指侵犯国家、社会、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侵权行为。
2. 侵权案件的构成要件(1)违法行为:侵权行为是侵权案件的核心要素,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精神损害等。
(3)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即侵权行为是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直接原因。
(4)主观过错:主观过错是指侵权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具有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三、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1. 民事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民事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我国处理民事侵权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明确了侵权行为的认定、损害赔偿标准等内容。
(2)合同法:合同法是处理合同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侵权行为,可以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其他法律法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还可以适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
毕业论文-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是人的一项最基本的宪法权利。
言论自由的程度直接影响着人民参与政治生活的质量,决定着人民对于公权力的监督力度。
在我国,言论自由虽然已经有了拓宽的趋势,但是我们还似乎沉醉于改革开放后言论自由获得相对自由的喜悦中。
其实我国对于言论自由还存在诸多不合理的限制,然而面对我国言论自由尚未获得保障的前提下,对言论自由及其对言论自由的法律界限进行探讨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以下几点进行探讨。
一、言论自由的含义及其行使(一)言论自由的含义言论自由,是指公民有权通过各种语言形式宣传自己的思想和观点的自由。
[1]205它是公民基本政治权利之一,是民意得以自由充分表达的法律保证,也是民主真正的基本体现和民主政治发展的基本条件。
言论自由肇始于英国1689年《权利法案》。
该法案规定:“议员在国会中的言论在国会外不受法院或其他机关的弹劾和质问。
”议会内的言论当然是政治性的,这是言论史上第一部言论免责的政治立法。
言论自由作为一种人人享有的普遍的政治自由权利,则是最早由《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关于国会“不得指定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的法律”的规定。
近代以来,各国宪法普遍明文规定言论自由条款。
这说明言论自由既是民主政治运动的结果,也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必要条件。
(二)言论自由的内容及行使自由的实质在于个人行为受自己意志的支配而不受任何外部力量的非法干涉,不受干涉即自由。
因而言论自由包括发表言论的自由和不发表言论的自由。
前者为积极的言论自由,后者为消极的言论自由。
消极言论自由也可以称为沉默权或沉默自由,它是言论自由不可缺少的内在的有机组成部分。
当人民无表达之必要或出于某种原因而不愿表达时,强迫其表达意见,这种表达可是不自由的。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人的沉默权是必须受到尊重和保障的,否则就没有言论自由可言。
出于逃避制裁的动机而发表某种违心的言论无论如何不能认为是在行使言论自由,行使言论自由的基本方式当然是把思想见解表达出来,表达方法有言论、讲学、著述等。
公众人物名誉权研究论文
建立完善的公众人物名誉权侵权救济机制
建立快速响应机制
设立专门的投诉渠道和救济机制,对公众 人物名誉权受到的侵害进行快速响应和处 理,及时维护公众人物的合法权益。
VS
引入第三方调解
鼓励第三方机构或专业人士介入调解公众 人物名誉权纠纷,通过中立的第三方调解 化解矛盾,减少诉讼成本。
强化媒体与公众的责任意识,加强舆论监督
关教育和宣传工作。
04
完善公众人物名誉权法律 保护的对策建议
制定专门的公众人物名誉权保护法律法规
公众人物名誉权保护立法
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明确公众人物名誉权的法律地位和保护措施,为公众人物名誉权的保护提供法 律支持。
侵权责任规定
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公众人物名誉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赔偿、道歉、消除影响等,强 化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
特点
公众人物名誉权具有特殊性和脆弱性。由于公众人物的特殊地位和影响力,其名 誉权的受损可能对个人和社会造成较大影响。
公众人物名誉权的重要性和保护意义
重要性
公众人物在社会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影响力,其名誉权的保护有助于维护社会公正、公平和诚信,促进社会文 明进步。
保护意义
对公众人物名誉权的保护可以防止恶意攻击、诽谤等行为对公众人物造成的精神伤害和经济损失,保障公众人 物的合法权益。
研究样本的局限性
本论文所选取的研究样本有限,可能不能全面反映公众人物名誉权的实际情况。未来研究 可以进一步拓展样本范围,以获得更全面的数据。
法律条款的适用性
本论文主要针对公众人物名誉权的法律保护进行了研究,但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法律条款 的适用性问题。未来可以对相关法律条款进行深入研究,以提高其适用性。
02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网络名誉权保护论文
摘要:在整个网络侵权防范措施上,增强网络用户的法律意识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提高网络用户的道德素质、净化网络空气,不仅能使我们的网络名誉权得到保护,也可以使人们获得一个良好的网络环境,而这两种作用同时也是相辅相成的。
综合发挥道德自律和法律监督二者之长,有助于从源头上预防网络侵权,也有助于整个网络事业的长远和健康发展。
一、网络名誉侵权的概念
众所周知,随着近几年来信息科技的迅猛发展,网络作为一个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社会交流平台越来越受到各方的关注与重视。
网络是真实社会在时空中的延伸,由于网民是在社会中真实存在的个体,所以对网民的网络用户名、个人信息等进行的侮辱或诽谤行为都可能对真实特定人的名誉权造成直接危害。
人们在日常交往中享有独立的人格与尊严且受到法律的正当保护,同样,人们在网络空间的交往行为,由于背后是社会中的真实主体,其名誉也应当受到保护。
网络名誉权侵权,即行为人在互联网上通过对网络个体实施侮辱或诽谤等行为,导致网络个体在网络上的评价降低或者现实生活中的民事主体社会评价降低,其具体表现为通过声音、图像、文字等形式来发布贬损他人名誉的信息。
利用网络进行的名誉侵权实质上仍是民法意义上的侵权行为的范畴,依旧应当受民法上侵权责任的约束。
对网络名誉权的保护实际上就是对真实社会中主体的保护,因此,在网
站、论坛、博客上散布侮辱、诽谤他人名誉的言论同传统名誉侵权一样受到侵权法的规范。
由于网络名誉侵权发生在网络空间,它具有自己独特的特征,具体可以归纳为如下几点:1.侵权主体的分离性和分层性。
2.侵权客体的即时性与广泛性。
3、实施侵害行为的随意性和隐蔽性。
在纷繁复杂的网络社会中,人们可以通过各种各样的途径和方式表达自己的观点、想法,同时也为网络名誉侵权的高发提供了各种方法上的可能性。
在网络环境中进行名誉侵权行为,从其运作的平台上来说,一是私人空间功能为主的微博、博客等自媒体工具,二是以信息交流功能为主的贴吧、论坛,三是门户网站上的网络新闻。
二、保护网络名誉权的具体措施
与以往的传统媒介不完全相同的是,网络作为一种比较新型的传播媒介有着自己的特点,这些特点所引发的新型问题是传统法律无法全部涵盖的,所以仅依靠传统法律来保护网络名誉权是不够的。
根据网络名誉侵权自身的特点,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网络名誉权进行有效的保护。
1.完善网络立法
立法作为维护网络空间虚拟主体的名誉权的关键手段,建议可从以下方面进行改进:
(1)逐步完善网络名誉侵权在相关基本法的规定。
我们不能只重视民法、行政法中网络名誉权的保护规范,在刑法、诉讼法等基本法律中也要跟进对其的相应规定,突出法律的时效性与实用性。
刑法
作为我国惩处最为严厉的一部基本法,其规范的违法行为一般对社会危害性较大,而刑罚的威慑力会促使人们规范自己的言行。
与发展中的网络社会相适应,加快网络犯罪刑事立法是我国现今立法工作的当务之急。
(2)提高立法层次。
虽然《侵权责任法》已经有了关于网络名誉侵权的规定,但是面对侵权繁复的网络空间,其所规范的客体仍然过于宽泛。
普通的规章办法由于效力不高执行力普遍不强。
因此,通过立法程序将保护网络名誉权的行政规章上升为法律,不仅能使具体操作更加明确细化,也能增强对网络名誉权的保护力度,适应时代变化的需求。
2.加强网络监督
加强行政监管力度,重视行业自律,对我国目前的规范机制来说是非常必要的。
行政监管不仅是对普通网络用户网上言行的监管,也包括对网络行业本身自律性的监管。
在我国网络监管体系中,除了网络警察一类由政府组织的监管部门以外,其他网络权益保护协会由于缺乏必要的强制力,其监督力和自制力还远远达不到合适的要求。
因此,通过建立多个区域网络行业监督机构,进而形成一个相互制约的监督体系网是非常必要的,其目的是监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自律行为。
监督机构应保持独立性,这点非常重要,它可以使一些既有运营又有监督职能的网络主体的这两种职能相脱离,以提高监督力度。
当然,所有的监督制度的制定和运行应当以不阻碍网络的正常有序发展为前提,不然就失去了鼓励网络和谐自由环境生成的最初意义。
3. 提高网络用户道德水平
随着目前网民队伍和网站数量的不断壮大,一些网民错误的认为,在网上发表侮辱诽谤他人的言论,不会留有踪迹,难以取证,事实上并非如此。
国家有关机关可以通过网络服务提供者保存的用户的相关信息依法进行调查。
近年来,由“人肉”搜索、“艳照门”等事件引起的非法公开网络用户资料、诽谤他人等各种网络侵权案件层出不穷,受害者在发现侵权信息时应及时将情况告知有关部门,积极向网络服务提供商或公安机关提供有关证据,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整个网络侵权防范措施上,增强网络用户的法律意识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提高网络用户的道德素质、净化网络空气,不仅能使我们的网络名誉权得到保护,也可以使人们获得一个良好的网络环境,而这两种作用同时也是相辅相成的。
综合发挥道德自律和法律监督二者之长,有助于从源头上预防网络侵权,也有助于整个网络事业的长远和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杨立新.人格权法专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2]杨立新.侵权行为法[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
[3]侯建.舆论监督与名誉权问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4]丁淑玲,马晓丽.试析网络背景下名誉侵权与法律对策[J].法制与社会,2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