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名誉权保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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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名誉权保护论文

摘要:在整个网络侵权防范措施上,增强网络用户的法律意识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提高网络用户的道德素质、净化网络空气,不仅能使我们的网络名誉权得到保护,也可以使人们获得一个良好的网络环境,而这两种作用同时也是相辅相成的。综合发挥道德自律和法律监督二者之长,有助于从源头上预防网络侵权,也有助于整个网络事业的长远和健康发展。

一、网络名誉侵权的概念

众所周知,随着近几年来信息科技的迅猛发展,网络作为一个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社会交流平台越来越受到各方的关注与重视。网络是真实社会在时空中的延伸,由于网民是在社会中真实存在的个体,所以对网民的网络用户名、个人信息等进行的侮辱或诽谤行为都可能对真实特定人的名誉权造成直接危害。

人们在日常交往中享有独立的人格与尊严且受到法律的正当保护,同样,人们在网络空间的交往行为,由于背后是社会中的真实主体,其名誉也应当受到保护。

网络名誉权侵权,即行为人在互联网上通过对网络个体实施侮辱或诽谤等行为,导致网络个体在网络上的评价降低或者现实生活中的民事主体社会评价降低,其具体表现为通过声音、图像、文字等形式来发布贬损他人名誉的信息。利用网络进行的名誉侵权实质上仍是民法意义上的侵权行为的范畴,依旧应当受民法上侵权责任的约束。对网络名誉权的保护实际上就是对真实社会中主体的保护,因此,在网

站、论坛、博客上散布侮辱、诽谤他人名誉的言论同传统名誉侵权一样受到侵权法的规范。

由于网络名誉侵权发生在网络空间,它具有自己独特的特征,具体可以归纳为如下几点:1.侵权主体的分离性和分层性。2.侵权客体的即时性与广泛性。3、实施侵害行为的随意性和隐蔽性。

在纷繁复杂的网络社会中,人们可以通过各种各样的途径和方式表达自己的观点、想法,同时也为网络名誉侵权的高发提供了各种方法上的可能性。在网络环境中进行名誉侵权行为,从其运作的平台上来说,一是私人空间功能为主的微博、博客等自媒体工具,二是以信息交流功能为主的贴吧、论坛,三是门户网站上的网络新闻。

二、保护网络名誉权的具体措施

与以往的传统媒介不完全相同的是,网络作为一种比较新型的传播媒介有着自己的特点,这些特点所引发的新型问题是传统法律无法全部涵盖的,所以仅依靠传统法律来保护网络名誉权是不够的。根据网络名誉侵权自身的特点,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网络名誉权进行有效的保护。

1.完善网络立法

立法作为维护网络空间虚拟主体的名誉权的关键手段,建议可从以下方面进行改进:

(1)逐步完善网络名誉侵权在相关基本法的规定。我们不能只重视民法、行政法中网络名誉权的保护规范,在刑法、诉讼法等基本法律中也要跟进对其的相应规定,突出法律的时效性与实用性。刑法

作为我国惩处最为严厉的一部基本法,其规范的违法行为一般对社会危害性较大,而刑罚的威慑力会促使人们规范自己的言行。与发展中的网络社会相适应,加快网络犯罪刑事立法是我国现今立法工作的当务之急。

(2)提高立法层次。虽然《侵权责任法》已经有了关于网络名誉侵权的规定,但是面对侵权繁复的网络空间,其所规范的客体仍然过于宽泛。普通的规章办法由于效力不高执行力普遍不强。因此,通过立法程序将保护网络名誉权的行政规章上升为法律,不仅能使具体操作更加明确细化,也能增强对网络名誉权的保护力度,适应时代变化的需求。

2.加强网络监督

加强行政监管力度,重视行业自律,对我国目前的规范机制来说是非常必要的。行政监管不仅是对普通网络用户网上言行的监管,也包括对网络行业本身自律性的监管。在我国网络监管体系中,除了网络警察一类由政府组织的监管部门以外,其他网络权益保护协会由于缺乏必要的强制力,其监督力和自制力还远远达不到合适的要求。因此,通过建立多个区域网络行业监督机构,进而形成一个相互制约的监督体系网是非常必要的,其目的是监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自律行为。监督机构应保持独立性,这点非常重要,它可以使一些既有运营又有监督职能的网络主体的这两种职能相脱离,以提高监督力度。当然,所有的监督制度的制定和运行应当以不阻碍网络的正常有序发展为前提,不然就失去了鼓励网络和谐自由环境生成的最初意义。

3. 提高网络用户道德水平

随着目前网民队伍和网站数量的不断壮大,一些网民错误的认为,在网上发表侮辱诽谤他人的言论,不会留有踪迹,难以取证,事实上并非如此。国家有关机关可以通过网络服务提供者保存的用户的相关信息依法进行调查。近年来,由“人肉”搜索、“艳照门”等事件引起的非法公开网络用户资料、诽谤他人等各种网络侵权案件层出不穷,受害者在发现侵权信息时应及时将情况告知有关部门,积极向网络服务提供商或公安机关提供有关证据,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整个网络侵权防范措施上,增强网络用户的法律意识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提高网络用户的道德素质、净化网络空气,不仅能使我们的网络名誉权得到保护,也可以使人们获得一个良好的网络环境,而这两种作用同时也是相辅相成的。综合发挥道德自律和法律监督二者之长,有助于从源头上预防网络侵权,也有助于整个网络事业的长远和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杨立新.人格权法专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2]杨立新.侵权行为法[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

[3]侯建.舆论监督与名誉权问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4]丁淑玲,马晓丽.试析网络背景下名誉侵权与法律对策[J].法制与社会,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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