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时代的人格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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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网络时代的人格权保护
【摘要】药庆卫诉张显侵害名誉权案之始终,体现了我国人格权保护上的不足与漏洞,我国法律在处理人格权上有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认定难,权利救济不彻底的问题急需解决,解决方法不能仅靠法律手段,还应当有道德手段和其他方式。在保护人格权过程中,要防止将道德评判和法律侵权混同。
【关键词】人格权;名誉权;侵权行为;救济
人格来源于拉丁语persona,原指戏剧中的假面具,以后引申为一个人在舞台上所扮演的各种行为,或者之面具之后的真实自我。人格在法律上是一个极为抽象的概念,正如马克思所说,“人格脱离了人,自然就是一个抽象”。人格利益主要是一种精神利益,如果说对财产利益的保护旨在为主体维持其自身生存与发展以及从
事各种活动提供物质基础,那么,对人格利益的保护则旨在维护主体作为人的存在,并且为主体从事财产活动提供前提条件。人格利益也是个人作为社会成员的存在所必不可少的。[1]人格权是近代社会才产生的概念,一般被认为是胡果开创了人格权理论的先河。人格权理论经过长久发展,其内容获得丰富,人格权主要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信用权、隐私权。人格权已经为现代社会普遍接受,对人格权的立法保护,散见于宪法、民事法中,当人格权遭受犯罪侵害时,刑事法也对人格权进行保护。
现代社会的人格权保护遭遇更多的挑战。从人格权自身而言,其内容复杂,所牵涉的权利与其他权利间经常出现一定的矛盾冲突,如隐私权与知情权、言论自由权的矛盾等,从矛盾的解决过程而言,由于取证、质证,特别是主观恶意的证明问题,难以确定公平公正的标准,完全由法院对此进行自由裁量不利于维持法律稳定。近期以诉讼方式实现人格权保护的案件,药家鑫的父亲药庆卫诉张显侵犯名誉权案可以说是近期热点之一,本文以对本案的分析为视角揭示其中的人格权保护问题。
一、人格权的实体保护
(一)立法规定
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我国《刑法》专章规定了侵害公民人身
权利、民主权利罪,对公民的生命、健康、自由、名誉等权利做了严格的保护。可以说,我国法律对人格权的保护从宪法到民事法到刑事法在实体法上有较为全面的规定,在具体实施问题上,则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生命权健康权进行侵害的,我国法律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且这些规定的操作性强,对于自由权的保护,法律仅对公民行为上的自由进行限定,且主要对公民自由权被侵害的角度进行干涉和预防,从宪法和刑法看,对自由权的侵害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国家并不会主动干预,这使得民事法中对当事人自由权进行保护的空间范围广而不确定。对公民名誉权荣誉权进行侵害的,我国刑法与民法皆做出规定,但是在具体操作上由于标的对象的模糊性,增加了适用的难度。
(二)人格权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为:1.实施了侵权行为;2.造成了损害后果;3.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联系;4.侵权人具有主观恶意。对药庆卫诉张显名誉权侵权案,也应当从这四个角度分析。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必须具备三个构成要件:第一,行为人散布了有关他人道德品质和生活作风方面的情况;第二,所散布的有关道德品质和生活作风方面的情况是不真实的,如果所散布的情况是真实的,即使有损该他人名誉,也不构成侵权行为;第三,所散布的不真实的情况有损于他人的名誉。在认定是否有损于他人名誉时,应当以一般人的判断标准为依据。侵害名誉权给受害人造成的主要是
精神上的损害,特别是心理方面的损害。对自然人而言,财产上的损害往往是精神上损害的直接后果。[2]现代网络侵犯人格权案件中,因侵犯权利方式的特殊性,对待网络侵权又有新的情况。
药庆卫称,自2011年4月以来,张显在其开设的微博、博客上捏造了一系列所谓的事实,对他和家人进行恶意诋毁中伤,并肆意侮辱谩骂,误导舆论,引发公众重大误解,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造成他的形象贬损和社会评价降低,严重干扰他的正常生活,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创伤,已构成对他的名誉侵权。[3]张显对药庆卫情况的描述有真实的也有不当的,其中必然侵犯药庆卫的名誉权,但除此之外是否侵犯当事人的其他利?即张显的披露行为是否侵犯
了药庆卫的隐私权?此外张显对药庆卫的不当言论众多,具体侵权的言论是否应当按提及次数算抑或仅作整体考量?有好事者对法
院判决内容做出数量化分析,认为判决认定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与所有行为相比仅占很小一部分,并认为是张显胜了。在看待判决谁胜谁负的问题上用这种数据分析方法进行分析是不合理的,但是也给人们带来一个思考的角度,侵害名誉权行为是否可以量化。
1.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
张显侵犯药庆卫名誉权行为带来药庆卫家庭接受万人唾骂,严重影响生活的损害后果,造成药庆卫巨大的心理压力。从损害后果上看,药庆卫受到大众批评甚至谩骂是客观的,造成药庆卫巨大心理压力后,给药庆卫生活带来很多麻烦与不便,对是否有损害后果
的情形较好评定,但是对损害后果造成的损失难以认定。侵害名誉权行为民法上的救济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有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侵害名誉权的损失从质上看应当有精神损害以及财产损害,然而精神损害难以后确定的标准,财产损害中并没有直接财产损失,难以确定数额。可以说,侵害名誉权案件的损害后果难以确定,是保障人格权的一个难点问题。
2.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联系
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是否必然会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即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联系的证明问题,也是当事人在举证中面对的难题。道德所起的作用是制约我们的冲动,这并不意味着道德称成为了一种理性,道德原则的可接受性与真解决实际争议的能力成反比,事实才起作用,如果能说服它的事实假定有错误,他也许会改变对道德问题的回答,但消除事实错误并不是道德理论的任务,或者说,道德理论家没有这样的训练或经验素质来完成这一任务。[4]侵犯名誉权行为被证明与损害后果间有没有因果关系是一个事实判断,抛开其证明难度不说,即使被证明了有因果关系,可以获得法律上的救济,但是道德上的批判依旧在进行,且这种道德审判不以法律上事实的证明为基础。这就是侵犯名誉权行为后期的难以获得根本性救济的原因。
3.侵权行为人的主观故意
对侵权行为主观故意的判断都是从现有的客观行为中依据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