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保护的课题与展望
法律人格权保护问题研究
法律人格权保护问题研究在当今社会,个人的权益保护问题备受关注。
尤其是法律人格权的保护,是一个引人深思的话题。
法律人格权即指个人在法律上享有的各种权益,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然而,由于社会发展的迅猛以及科技的进步,法律人格权的保护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一. 法律人格权的定义和起源法律人格权是对人作为主体的尊重,是现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早在人权宣言的诞生之初,法律人格权就被认为是一项基本权利。
法律人格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罗马法和英美法系中的人权理念,并逐渐发展成为现代社会保护个人法律权益的基石。
二. 法律人格权保护的重要性1. 自由个人发展:法律人格权保护是每个人实现自由个人发展的基础。
只有在法律保护下,个人才能享有自由发展的空间,追求自己的人生目标,实现个人价值。
2. 维护社会秩序:法律人格权的保护不仅对个人有益,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通过保障每个人的权益,可以减少不公平和不平等现象,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3. 建立公正法治:法律人格权保护是建立公正法治社会的重要一环。
只有在法律尊重个人的权益,才能建立起公正和可信赖的法律制度,保护社会各阶层的利益。
三. 当前法律人格权保护面临的问题尽管法律人格权的保护有诸多好处,但是在当今社会,它仍然面临着一些严峻的问题。
1. 科技的挑战:科技的进步给法律人格权的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例如,互联网时代的隐私泄露问题,个人信息的滥用等,都对法律人格权的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
2. 社会观念的滞后:一些社会观念的滞后也对法律人格权的保护构成了威胁。
例如,对于少数群体的歧视,妇女权益的保护等,需要法律制度不断完善,才能保障每个人的人格权益。
3. 法律执行力的不足:有时候,法律对于人格权益的保护并不充分。
在实际的执行中,一些违法行为难以得到应有的制裁,给人格权的保护带来了隐患。
四. 加强法律人格权保护的措施为了加强法律人格权的保护,采取以下措施具有重要意义:1. 完善法律制度:针对科技发展等带来的新问题,需要不断完善法律制度,确保法律与时俱进,有效保护个人权益。
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问题
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问题人格权是指个人在道德、社会、经济等方面享有的与生存、发展、尊严等相关的利益与权益。
在民法中,人格权保护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人格权的概念和种类、人格权的保护方式、人格权保护的原则等方面展开讨论。
一、人格权概念与种类1. 人格权的概念人格权是指个人基于其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所享有的权利。
它涉及个人在自身身体、名誉、隐私等方面受到的保护。
人格权的确立是为了保护人的尊严和自由。
2. 人格权的种类人格权可以细分为多个种类,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荣誉权、自由权、隐私权等。
这些权利在民法中得到了具体的界定和保护。
二、人格权的保护方式1. 刑事保护刑法对于侵犯人格权的行为给予了明确的制裁措施。
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行为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刑法的存在为保护人格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2. 民事保护民事法律追究对于侵犯人格权的行为进行了赔偿和恢复义务。
受害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这种方式旨在通过经济赔偿来修复侵权给个人造成的损失。
3. 行政保护行政法律追究对于涉及人格权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
政府机关应当保护个人的人格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对于侵害人格权的行政行为,受害人可以寻求行政法律追究,要求恢复其人格权。
三、人格权保护的原则1. 平等原则人格权保护应当遵循平等原则,不论个人的身份、职业、国籍等都应当受到平等的保护。
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人格权,没有任何人可以侵犯或剥夺他人的人格权。
2. 尊重原则人格权保护应当尊重个人的选择和意愿。
个人有权决定如何行使自己的人格权,他人不得干涉或侵犯。
任何侵犯他人人格权的行为都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3. 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人格权保护应当考虑社会公共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是对个人人格权的限制之一,但必须在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的前提下,合理且必要地实施。
4. 救济原则人格权保护应当确保侵权行为的受害人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济。
无论是刑事救济、民事救济还是行政救济,都应当能够让受害人得到公正的补偿和恢复。
最新民法典人格权保护新趋势解读
最新民法典人格权保护新趋势解读《最新民法典人格权保护新趋势解读》民法典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存在的目的是确保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人格权作为个体的基本权利,一直是法律关注的焦点之一。
最新颁布的民法典在人格权保护方面带来了一些新的趋势,本文将对这些新趋势进行解读。
一、人格权的概念与范围变化1.1 人格权概念的确立最新民法典对人格权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将其定义为公民的自然人权益的总称,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这一界定明确了人格权的内涵和外延,为人格权的具体保护提供了依据。
1.2 人格权范围的扩大新民法典将人格权的范围进一步扩大,明确了在科技发展背景下的特定情形下的人格权保护。
例如,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的保护成为一项重要任务,新民法典规定了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与责任,保护了公民在数字化时代的隐私权。
二、侵权行为标准的变化2.1 近亲属人格权的保护在过去的法律体系中,近亲属对于逝者人格权的行使权一直存在争议。
新民法典明确规定,近亲属有权保护逝者的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益,这一规定进一步强调了近亲属在逝者人格权保护中的地位。
2.2 损害赔偿标准的提高新民法典对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更好地保护人格权益。
在过去,赔偿金额的确定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新民法典通过明确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与标准,为侵权行为的受害者提供了更加明确可操作的救济途径。
三、人格权保护的诉讼机制创新3.1 人格权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新民法典鼓励采用多元解决机制解决人格权纠纷,强调协商、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方式的重要性。
这一创新的机制有助于减轻司法压力,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同时也能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3.2 人格权诉讼的便利化措施新民法典提出了一系列人格权诉讼的便利化措施,促进了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
例如,对于人格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权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减少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了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对人格权民法保护几个问题的思考
对人格权民法保护几个问题的思考【摘要】人格权是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主要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格权的保护问题显得日益重要。
本文拟就人格权民法保护的几个问题,阐述一些看法。
【关键词】人身权人格权民法保护一、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是由生命权和健康权两部分组成的重要人格权。
生命是指自然人(公民) 的人体所固有的活动能力,是人身存在的基础。
生命权是处于自然状态的人获得人格权的物质前提,它标志着一个权利主体的存在并成为其他各项权利的自然的基础。
没有生命便不会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既不能享有权利,亦无法承担义务。
因此,中国民法及其他法律都确认并保护公民的生命权,严禁任何非法剥夺和侵犯公民生命的行为。
健康权是公民享有的身体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人格权利。
身体作为自然人(公民) 生理组织的整体,是其生命的存在形式。
身体健康是公民从事民法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的重要条件。
在许多情况下,对公民健康权的侵害达到一定程度就会危及生命安全,也会使公民的许多其他权利无法或难以实现。
因此,法律规定保障公民的健康权,即保护公民身体各器官及其机能不受非法侵害。
中国民法对公民生命健康权的保护是人身权制度的根本规定,也为公民行使其他权利提供了前提和根本保证。
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虽未构成犯罪但已违犯有关行政法规的,要追究行政责任。
这三种责任不能相互代替。
民法对公民生命健康权的保护,主要是采取了物质赔偿的民事责任形式,即要求加害人向受害人或其家属支付一定金钱或财产以弥补受害人因身体健康受到侵害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在确定有关民事责任时要注意区分以下情况:一般情况下,构成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承担民事责任需要具备以下要件:受害人生命健康受到侵害的事实确实存在;加害人行为具有违法性;违法的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加害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其中包括故意和过失。
民法视域下的人格权利保护解读和实践探索
证据收集与认定
由于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证 据收集与认定在人格权纠纷中 面临新的挑战。
跨地域管辖问题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跨地域的 人格权纠纷日益增多,如何确 定管辖法院成为亟待解决的问 题。
公众人物人格权保护
公众人物因其特殊身份和影响 力,其人格权保护面临更为复
杂的问题和挑战。
04
民法视域下的人格权利保护实 践探索
完善人格权利保护的立法体系
制定专门的人格权法
通过制定专门的人格权法,明确人格权的范围、内容、保护方式 等,为人格权利保护提供全面的法律依据。
完善民法典相关条款
在民法典中增加或完善关于人格权利保护的条款,提高法律对人格 权利的保护力度。
加强与其他法律的衔接
确保人格权法与刑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的衔接,形成完整的人格 权利保护法律体系。
职业等因素而有所差异。
全面保护原则
民法对人格权的保护是全面的,既 保护物质性人格权,也保护精神性 人格权。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在行使人格权时,权利人应当遵守 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不得滥用权 利损害他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03
民法视域下的人格权利保护现 状
我国民法对人格权利的保护规定
人格权编
我国《民法典》中设专编对人格权进行保护,涵盖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 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具体人格权,以及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 他人格权益。
加强人格权利保护的司法实践
1 2 3
设立专门的人格权法庭
在法院系统内部设立专门的人格权法庭,专门审 理涉及人格权利的案件,提高司法保护的专业性 和效率。
完善人格权侵权赔偿制度
建立完善的人格权侵权赔偿制度,明确赔偿范围 、标准和程序,确保受害人能够获得充分的赔偿 。
民法典对人格权的确立与保护研究进展
民法典对人格权的确立与保护研究进展人格权是指自然人根据其人的独立性和完整性所享有的权利,是法律所保护的重要权益。
在我国,人格权的确立与保护一直是法律界和学术界关注的热点问题。
随着我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人格权的相关规定得到了进一步明确和加强,取得了一系列的研究进展。
本文将从人格权的法律定位、人格权的保护主体以及人格权的保护范围三个方面对民法典对人格权的确立与保护的研究进展进行探讨。
一、人格权的法律定位人格权作为民法典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定位得到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民法典》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婚姻自主权、人身自由权、居住权等人格权利。
”这一规定明确了人格权的具体内容,将人格权与自然人的生命、身体、姓名、荣誉等方面的权利紧密联系在一起,使其法律地位得到了明确的确认。
二、人格权的保护主体民法典对人格权的保护主体进行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加强了人格权的保护力度。
根据《民法典》第111条的规定:“自然人的人格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这一规定明确了人格权的保护主体是自然人,同时强调了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能侵犯自然人的人格权。
这一规定在保护主体的界定上进行了明确和扩大,为进一步保护人格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人格权的保护范围民法典对人格权的保护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进一步扩大了人格权的保护范围。
《民法典》第113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声音、肖像、名誉和隐私的自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违反法律的方式制作、复制、发布、播放、展示或者以其他方式予以公开。
”这一规定明确了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包括声音、肖像、名誉和隐私等方面,同时规定了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以违反法律的方式侵犯这些权利。
这一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对人格权的保护,为维护人格权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综上所述,我国《民法典》对人格权的确立与保护取得了一系列的研究进展。
通过明确人格权的法律定位、保护主体以及保护范围,进一步加强了对人格权的保护力度,为个人的人格尊严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
浅析如何保护自身的人格权
浅析如何保护公民的人格权前言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文化的飞速发展,很多新型的人格权纠纷大量出现,传统人格权法律规范遭遇诸多挑战、面临诸多问题。
且随着人格权的商品化趋势,隐私权的公开和商业性利用日趋体现其财产价值,也使得隐私权与财产权的关系纠缠不清,其性质在人格权与财产权两端游移不定。
伴随着这几十年来的发展,人格权法领域中萌生出了许多的新问题。
尤其是在现代信息高速传播,以及高科技传媒技术渐渐普及的情况下,人自身的私权利的保护越来越显脆弱。
一、人格权的概念与界定一般认为人格权的概念萌芽于罗马法时期。
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进步和发展,人类对自身存在的关怀与重视,以人格利益为核心的人格权逐渐成为人们关注和保护的对象,它集中体现了民法的精神核心,即对人的关怀与尊重,其营养源泉则深深植根于人类文明的发展之中,而对人格权的认识也在人类文明的发展中逐步深化和成熟。
人格权,作为人身权的一部分,是以权利人自身的人身、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信用权、隐私权等。
所谓人格权是指主体依法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法定的权利。
人格权具有以下性质和特征: (1)人格权是主体依法固有的权利。
即指人格权是由主体始终享有的权利。
也就是说,一但自然人出生,法人成立,就应当依法享有人格权。
在主体存在期间,始终与主体不可分离。
(2)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所谓人格利益分为一般人格利益和个别人格利益。
前者主要指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后者包括生命健康、姓名、名誉、隐私、肖像等个别人格利益。
人格利益并不仅限于人的身体和生命的利益,还包括个人的姓名、肖像、隐私、名誉等涉及行为与精神活动的自由完整的利益。
实现人格利益不仅要维持个人的生命的存续,保持个人身心的健康,而且也要注重个人的尊严和价值,促进个人的人格的健全和发展。
(3)人格权是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
民法典人格权变动
民法典人格权变动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对于个人权利的重视越来越高。
在民法典中,保护个人人格权已成为一个重要的法律基础。
人格权是指个人在法律上所享有的与其人格相联系的权益。
然而,随着社会的变迁和科技的进步,个人的人格权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变动。
本文将探讨民法典中人格权的变动问题,分析其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和相应的法律保护。
一、人格权的定义和意义1.1 人格权的定义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人格权是指个人享有的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在内的一系列法律权益。
这些权益是个人作为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也是法律所保护的核心内容。
1.2 人格权的意义人格权的保护不仅是个人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的尊严和自由发展的保障。
它体现了公民的人权意识和社会公正的价值观,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保护人格权不仅是国家法律的责任,也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二、人格权的变动及影响2.1 社会变革的影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社会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
个人隐私受到了前所未有的侵犯,个人信息被滥用和泄露的现象时有发生。
此外,虚拟社交网络的兴起,使得肖像权和隐私权面临着新的挑战。
个人的人格权不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实体领域,而是扩展到了虚拟社会中。
2.2 科技进步的影响科技的发展为人格权带来了新的挑战和变动。
例如,人脸识别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得肖像权面临着越来越高的风险。
同时,大数据的运用也可能导致个人隐私受到侵犯。
这些技术的发展使得人格权领域面临着越来越复杂的情况,需要相应的法律保护进行规范。
三、法律保护和措施为了保护人格权,民法典中明确了相关的法律保护和措施。
以下是一些具体的措施:3.1 加强个人信息保护针对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的问题,法律要求相关企事业单位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
这些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和传播个人信息。
解析中国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
解析中国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人格权是指个体在社会生活中保护个人尊严、自由、身体健康等方面所享有的法律权益。
在中国民法中,人格权保护被视为一项重要内容,具有法律保障和规范。
本文将对中国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进行解析,并探讨其相关内容。
一、人格权的内涵与价值人格权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价值体现,其内涵包括个人尊严、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声音权等方面。
人格权是个体对自身形象、个人信息的保护,是个体享受自由和尊严的基础。
人格权的保护不仅是个体权益的保障,也是社会秩序的维护,对全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人格权保护的法律框架中国民法中对人格权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建立了相应的法律框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编第一章第二节详细规定了人格权的基本概念和保护范围。
此外,中国《民法典》第四编第五章专门对人格权的保护做出了具体规定,强调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肖像权的保护等。
三、个人信息的保护在信息时代,个人信息的保护日益重要。
个人信息是个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个人的姓名、年龄、住址、电话号码等信息。
中国民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
个人信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个人有权知悉、决定、使用、修改、删除个人信息,禁止未经个人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四、肖像权的保护肖像权是个人权益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个人的肖像是个人形象的具体表现,享有独立的法律保护。
中国民法对肖像权的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规定未经个人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
此外,对违反肖像权的损害行为,还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责任。
五、名誉权的保护名誉权是个人尊严的体现,也是人格权的重要内容之一。
中国民法对名誉权的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规定禁止捏造或者故意传播、扩散具有损害他人名誉的言论。
对于侵害名誉权的赔偿,中国民法也做出了具体规定。
六、隐私权的保护隐私权是个人生活领域得以尊重和保护的基础。
中国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明确规定了侵害隐私权可能造成的民事责任。
未经个人同意,不得窃取、泄露他人的隐私信息,并对侵害隐私权的行为给予了明确界定。
论人格权的法律保护
论人格权的法律保护人格权是指人们享有自身个性、尊严和自由的权利。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进步,人格权的重要性逐渐凸显。
人格权的法律保护成为当代社会中不可忽视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人格权的法律保护的意义、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人格权的法律保护意义人格权的法律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人格权的保护能够保障个人的尊严和自由。
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平等、尊严和自由的权利,而法律的保护能够确保这些权利不受侵犯。
其次,人格权的保护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公平和和谐。
如果个人的人格权受到侵犯,将导致社会的不公和纷争。
而通过法律对人格权进行保护,可以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的发展。
最后,人格权的保护也有助于促进个人的全面发展。
只有当个人的人格权得到保障,才能够充分发挥个体的能力,实现自己的梦想和追求。
二、人格权的法律保护现状目前,各国都有相关法律保护人格权,但其保护程度和力度存在差异。
在一些发达国家,人格权的保护较为完善,法律对侵犯人格权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给予了相应的制裁措施。
然而,在一些发展中国家,人格权的保护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方面,法律保护的力度不够,对人格权的侵犯并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导致人格权的保护形同虚设。
另一方面,个人权益保护意识不强,很多侵犯人格权的行为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权。
三、人格权的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方案尽管人格权的法律保护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现行的人格权保护法律体系不够完善。
在一些国家,法律对于人格权的保护还停留在表面,没有对侵权行为给予明确的制裁措施。
因此,需要建立健全法律体系,明确规定人格权的边界和保护措施。
其次,个人权益保护意识的提升十分重要。
只有当公众对自身人格权的价值有足够的认识和了解,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因此,应通过教育和宣传等方式来提高公众对人格权的认知。
此外,还应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侵犯人格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人格权得到切实保护。
《2024年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研究》范文
《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完善,人格权保护逐渐成为法律领域的重要议题。
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作为保护人格权的重要手段,其作用日益凸显。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的相关问题,分析其现状、问题及未来发展方向,以期为相关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概述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是指当个人的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禁令,禁止侵权人继续实施侵害行为。
该程序主要针对的是侵犯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益的行为。
其目的是保护个人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序良俗。
三、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的现状(一)立法现状目前,我国在人格权保护方面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为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然而,由于立法尚不完善,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司法实践现状在司法实践中,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的应用逐渐增多。
然而,由于法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差异,导致在具体操作中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
此外,侵权人往往通过转移财产、隐匿行踪等方式逃避责任,使得禁令的执行难度加大。
四、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的问题及分析(一)立法问题1. 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对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的规定尚不够详细,导致在具体操作中存在困难。
2. 侵权认定标准不统一:由于对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不统一,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二)执行问题1. 执行难度大:侵权人往往通过转移财产、隐匿行踪等方式逃避责任,使得禁令的执行难度加大。
2. 执行效果不佳:由于执行过程中存在诸多困难,导致禁令的执行效果往往不佳。
五、完善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的建议(一)立法建议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明确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等。
2. 统一侵权认定标准:制定统一的侵权认定标准,避免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二)司法建议1. 加强法官培训: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的理解和适用能力。
《2024年我国人格权禁令程序研究》范文
《我国人格权禁令程序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人格权逐渐成为了人们普遍关注的重要法律权益。
而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的人格权,我国已经设立了人格权禁令程序。
这一程序是司法机关为应对某些紧迫情形而制定的一种特殊法律救济方式,能够为权利人提供及时有效的保护。
本文将对人格权禁令程序进行研究,旨在为我国司法实践中更好地保障人格权提供参考。
二、人格权及其禁令程序的概述(一)人格权的含义和内容人格权,即法律上确认和保护的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是每个自然人天生具有的基本权利。
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肖像权等。
这些权利构成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保障。
(二)人格权禁令程序的含义人格权禁令程序是指当公民的人格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禁令措施,禁止侵权行为继续进行或继续发生的一种法律程序。
这种程序为权利人提供了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以应对某些紧迫情形。
三、我国人格权禁令程序的研究现状(一)人格权禁令程序的立法背景随着社会对人格权的关注度不断提高,我国在立法上逐步完善了人格权保护制度。
其中,人格权禁令程序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救济措施,为权利人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法律保护途径。
(二)人格权禁令程序的研究现状目前,我国学术界和实践界对人格权禁令程序进行了深入研究。
然而,由于该制度起步较晚,仍存在诸多待完善之处。
例如,申请条件和程序、侵权认定标准等方面尚需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四、我国人格权禁令程序的实践应用与问题分析(一)实践应用在司法实践中,人格权禁令程序已经得到了广泛应用。
例如,在名誉侵权、肖像侵权等案件中,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采取相应的禁令措施,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这些实践应用充分体现了人格权禁令程序的重要性和有效性。
(二)问题分析尽管人格权禁令程序在实践中的应用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首先,申请条件和程序不够明确,导致权利人在申请时面临一定的困难。
其次,侵权认定标准不够统一,可能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
信息时代人格权的保护与发展
信息时代人格权的保护与发展
信息时代是指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时代,人们在这个时代中不仅可以随时随地获取各种信息,而且互联网上的社交网络使得人们的互动变得更加频繁和广泛。
然而,在这种信息爆炸的环境下,人们的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权逐渐受到侵犯,因此保护和发展人格权成为一项迫切的任务。
首先,保护人格权需要加强相关法律、规章和制度的建设。
政府应当立法规定个人信息的使用方式和范围,以及对于违规使用进行严格的惩罚。
同时,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也应当积极落实数据保护措施,切实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和隐私权。
其次,发展人格权需要推动信息技术的可持续发展。
人们应当不断提升信息技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开发出更加安全、便捷、高效的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以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信息需求。
最后,人们也需要积极主动地参与到个人信息的保护和发展中来。
这包括自觉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不随意泄露自己的个人信息,以及积极参与到信息技术的开发和应用中来,推动信息技术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保护和发展人格权是信息时代下的一项重要任务,需要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努力,才能够确保人们在信息社会中享有更加安全、便捷、高效的信息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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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代人格权的保护与发展
信息时代人格权的保护与发展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社会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在这个时代,人们的个人信息和隐私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威胁,因此保
护和发展人格权已经成为了当今社会的重要任务。
人格权是指个人在社会生活中享有的一系列权利,包括人身自由、名
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
在信息时代,这些权利面临着新的挑战。
例如,个人的隐私信息可能被黑客攻击、网络犯罪分子或者商业公司
窃取和滥用,导致个人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受到威胁。
此外,社交媒体
的普及也使得个人的名誉和肖像权受到了更多的侵犯。
为了保护和发展人格权,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政府应该加强
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政府可以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个人信息的
保护范围和责任,加强对网络安全的监管和打击网络犯罪。
同时,政
府还可以加强对商业公司的监管,防止它们滥用个人信息。
其次,个人也应该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个人可以通过加强密码安全、
不轻易泄露个人信息、不随意点击链接等方式来保护自己的隐私。
此外,个人还可以通过维权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例如向有关部门投诉、起诉侵权者等。
最后,社会应该加强对人格权的尊重和保护。
社会可以通过加强对媒体的监管、加强对网络暴力的打击、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惩罚等方式来维护人格权。
此外,社会还可以通过加强对人格权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人格权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总之,保护和发展人格权是当今社会的重要任务。
政府、个人和社会都应该共同努力,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保护和发展人格权,为人们创造一个更加安全、自由和尊重人权的社会环境。
《2024年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研究》范文
《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人格权作为人们的基本权利越来越受到重视。
然而,人格权侵害的现象仍屡见不鲜,如何有效地保护个人的人格权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针对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进行深入研究,旨在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人格权的概念及重要性人格权是指人们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没有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
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等,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保护人格权对于维护个人尊严、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三、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的意义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是指当个人的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法院申请禁令,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行为。
这一程序的设立,有助于及时制止侵权行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同时,禁令程序也为受害人和侵权人提供了解决纠纷的途径,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的现状及问题目前,我国在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方面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立法不够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
其次,司法实践中对禁令的适用标准不统一,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
此外,执行难也是禁令程序面临的一大问题。
五、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的完善建议(一)立法方面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禁令程序的适用条件、申请材料、审理程序等内容。
2. 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为司法实践提供操作依据。
(二)司法实践方面1. 统一适用标准,确保同案同判。
2. 加强法官培训,提高法官对禁令程序的认知和运用能力。
3. 强化执行力度,确保禁令的有效执行。
六、结论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是保护个人人格权的重要法律手段。
通过对该程序进行深入研究,我们发现其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为了更好地保护个人的人格权,我们建议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统一适用标准,加强法官培训,强化执行力度等措施。
《2024年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研究》范文
《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完善,人格权保护逐渐成为法律领域的重要议题。
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作为保护人格权的重要手段,其作用日益凸显。
本文将针对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定义、适用条件、程序及其意义,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概述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保护个人的人格权,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作出禁止实施侵害行为的禁令的司法程序。
这一程序旨在及时制止正在进行或可能进行的侵害行为,保护受害人的人格权。
三、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的适用条件1. 主体资格:申请人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或组织。
2. 侵害事实:存在正在进行或可能进行的侵害行为,且已对受害人的人格权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
3. 法律关系:侵害行为与申请人的法律关系紧密相关,且无其他更合适的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4. 证据充分:申请人需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如证据充分表明需要采取紧急措施时,可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四、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的程序1. 申请与受理:申请人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法院在收到申请后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 审查与听证: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听证会,听取双方意见。
3. 作出决定:法院根据审查结果和听证情况,依法作出是否颁发禁令的决定。
4. 执行与救济:如当事人对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上诉;对于拒不履行禁令的,可依法强制执行。
五、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的意义1. 及时性: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能迅速作出反应,及时制止正在进行或可能进行的侵害行为,防止损害扩大。
2. 预防性:通过禁止侵害行为,预防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害,保护受害人的人格权。
3. 公正性:法院依法作出决定,保障了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完善性:该程序有助于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
六、结论与展望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是保护人格权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个人尊严和促进社会文明具有重要意义。
论析学生人格权的保护的论文-职业教育论文
论析学生人格权的保护的论文职业教育论文【论文关键词】学生;人格权;尊重与保护【论文摘要】人格权是学生的一项重要权利,中小学生作为来满18岁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相比其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都较差,如何维护他们的人格权是社会、学校、教师都不客忽视的问题。
因此,认真分析当前学生人格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的解决措施.才能有效地尊重与保护学生的^格权。
人格权是学生的一项重要权利,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
中小学学生作为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属社会弱势群体,与成年人相比其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都较差,需要予以特别保护。
日前教育部首次公布的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重要文件,即《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中规定了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内容,这说明国家十分重视对学生人格权的保护。
我国广大教师为培养祖国未来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付出了艰辛的努力,他们耐心细致地传道授业,用爱和尊重去善待学生,建立了深厚的师生情谊。
遗憾的是个别教师的行为给我们的教育事业抹了黑,例如恶劣的体罚和肆意的强权(北京市某小学1名学生因未能回答好老师的问题,就被老师打了3个耳光;某校校长因丢失手机就对男学生进行非法搜查)以及语言暴力等。
这些侵犯学生人格权的行为损害了整个教师队伍的良好形象,作为教育者必须尊重受教育者,应努力创造一个融洽的、相互尊重的教学环境,新生和保护学生人格权。
一、尊重和保护学生人格权的法律依据1.国际法的支持。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三条规定,“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
教育应鼓励人的个性和尊严的充分发展,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
该公约已于2001年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批准,因此,不管是中国的哪一个教育机构,只要它不尊重学生的基本人权和自由就是违法,就不是一个合格的教育机构。
2.我国根本法的支持。
我国现行宪法第38条规定的“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即是国家根本大法对公民人格尊严的维护,而人格尊严的法律表现就是公民的人格权。
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问题研究
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问题研究人格权是指个人根据其作为人的特性所享有的权利,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法律概念。
在民事法律制度中,人格权的保护是一项关乎个人尊严和自由的重要任务。
本文将从人格权的概念、人格权基本保护原则以及人格权的具体保护问题等方面进行研究,以期加深人们对民法中人格权保护问题的理解。
一、人格权的概念与内涵人格权是指个人基于其作为人的独特性所享有的法律权益。
它主要包括生命权、肖像权、姓名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生命权是人格权的基础和核心,它保障了个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肖像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的权利,包括使用、公开、保护等方面的权利。
姓名权是指个人对其姓名的自主选择和使用权。
荣誉权是指个人受到尊敬和尊重的权利,包括个人声誉的保护。
隐私权是指个人享有的在他人和社会中保持私密性和独立性的权利。
二、人格权的基本保护原则人格权的保护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平等原则:人格权的保护应当对所有人平等适用,不论其社会地位、性别、种族、国籍等。
2. 自由原则:个人在尊重他人权益的前提下,享有自由选择和决定自己的人格权利的权利。
3. 保护优先原则:保护人格权应优先于保护其他权利,因为它涉及到个人的尊严和自由。
4. 多样性原则:人格权的保护应适应现代社会多样化的个体需求,尊重个人差异。
三、人格权的具体保护问题1. 生活环境的保护:人格权的保护不仅仅是个人行为层面的,也涉及到生活环境的保护。
例如,对于邻里关系纠纷中的噪音扰民问题,法律应该加强对行为的限制和惩罚,以保护个人的生活环境。
2. 个人信息的保护: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日益突出。
法律应加大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限制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传播,保护个人的隐私权。
3. 名誉权的保护:名誉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的名誉受到侵害时,法律应提供有效的救济措施,维护个人的荣誉。
4. 违反个人意愿的行为:例如,未经个人同意使用肖像、公开个人隐私等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保护个人的人格权。
浅析我国法人人格权现状及立法建议
浅析我国法人人格权现状及立法建议【摘要】我国法人人格权是法人享有的基本法律权利,包括诉讼权、财产权等。
目前我国法人人格权保护存在一些问题,如权利不明确、法律适用不一致等。
值得注意的是,外国法人人格权保护的经验可以为我国立法提供借鉴。
为了完善我国法人人格权的保护,建议加强法律规范、明确责任归属等措施。
我国法人人格权现状亟待改善,立法建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最终,通过立法的完善与落实,才能有效保护我国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与法治建设。
【关键词】法人人格权、现状、保护、问题、建议、立法、引言、内容、结论、完善、经验借鉴、总结、重申、重要性。
1. 引言1.1 概述法人人格权概念法人人格权的概念包括了法人的人格尊严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与其经济实体性权利共同构成了法人的全部权利。
法人人格权不仅是法人作为法律主体应当享有的权利,也是法人与自然人一样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的基本权利。
法人人格权的概念的确立和保护,对于法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和法人社会地位的确立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人市场主体的不断增多,法人人格权的保护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问题。
如何正确理解和界定法人人格权,如何加强对法人人格权的保护,是当前我国法人人格权法律制度需要深入思考和研究的问题。
1.2 探讨我国法人人格权的现状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法人人格权的保护不够充分。
目前我国的法律主要侧重于自然人的人格权保护,对于法人的人格权保护相对弱化,导致法人在名誉权、形象权等方面容易受到侵犯。
我国法人人格权的司法实践还不够完善。
在实际案件中,法院对于法人人格权的保护并不够积极,部分案件中法人的人格权往往受到忽视,导致法人难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我国现行的法人人格权保护机制还有待完善。
虽然我国相关法律对于法人人格权的保护进行了规定,但是具体的保护机制和实施细则并不清晰,导致法人在维权过程中面临一定的困难。
我国法人人格权的现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立法保护,完善司法实践,建立健全的保护机制。
论商事人格权的开题报告
论商事人格权的开题报告题目:商事人格权的法律保护研究一、选题背景在市场经济中,商事主体作为经济活动的参与者,具有一定的经济利益和商业价值,其发展与繁荣直接影响着整个经济系统的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
商事人格权作为商事主体所固有的个人权利,是指商事主体享有作为个人的权利,如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商事人格权的保护不仅关系到商事主体的个人利益,也关系到整个市场经济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因此,加强商事人格权的法律保护已成为一个重要的议题。
二、研究目的本文旨在从商事人格权的法律保护角度出发,探讨商事人格权的本质和保护的必要性,分析商事人格权的现状,研究商事人格权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对商事人格权的法律保护进行探讨,进而提出相关建议。
三、研究内容本文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商事人格权的概念及本质商事人格权作为商事主体的个人权利,具有其固有的基本属性和内在的本质特征。
本文将对商事人格权的概念和本质作出详细解释。
2.商事人格权的现状本文将对商事人格权的现状进行详细分析,包括商事人格权的侵害情况和原因等。
3.商事人格权的法律保护本文将探讨商事人格权的法律保护,包括对商事人格权的立法保护、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等方面。
4.商事人格权的保护措施本文将研究针对商事人格权的保护措施,包括加强法律宣传、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完善侵权惩罚机制等。
四、研究方法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和比较研究法等研究方法,对商事人格权的法律保护进行探讨。
五、预期结果本文将从法律保护角度出发,深入探讨商事人格权的本质和保护的必要性,分析商事人格权的现状,研究商事人格权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对商事人格权的法律保护进行探讨,进而提出相关建议,以期能够完善商事人格权的法律保护机制,保障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为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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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保护的课题与展望人格权的性质及构造:精神利益与财产利益的保护发布时间:2010年6月13日王泽鉴点击次数:247一、绪说(一)人格权的性质及保护的利益1.人格权的基本性质人格权系以人格为内容的权利,人格指人的尊严及价值,即以体现人的尊严价值的精神利益(ideelle Interesse)为其保护客体。
此项人格上的精神利益不能以金钱加以计算,不具财产的性质。
生命、身体、健康、自由、名誉均以精神利益为内容。
姓名、肖像、声音等人格法益亦不例外。
因此,姓名、肖像等被他人不法使用于商业广告时,依传统见解,其被侵害的,系人格尊严价值,而非具有财产权性质的利益。
传统见解认为,人格权系以人的尊严价值及精神利益为其保护内容,与其人本身具有不可分的密切关系,属于一身专属权,而具有如下三种基本性质:{1}(1)绝对性个人对其人格利益有自主决定的权利,得同意(允诺)他人侵害其人格法益而阻却违法。
例如,同意医生为手术的医疗行为,授权他人拍摄出版裸体写真集。
人格自由不得抛弃(“民法”{2}第16条),虽得加以限制,但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民法”第17条、第72条)。
人格权的绝对性具有排他的权能,即人格权受侵害者,得请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请求防止之(“民法”第18条第1项)。
(2)不可让与性人格权本身或其个别人格利益(如身体、健康、名誉),均具一身专属性,不得与其人分离而为让与。
肖像、姓名等个别人格权虽不得让与,但不禁止其于不违背公序良俗范围内,订立契约授权他人得用于推销某种商品或服务。
在此情形,于当事人间仅发生债的关系,其肖像权、姓名权本身并不移转。
依传统见解,姓名或肖像受侵害而被用于商业广告时,被害人不得以其具有财产价值,而依侵权行为法规定请求相当于授权使用报酬的损害赔偿,或依不当得利规定请求其所获利益。
(3)不可继承性人死亡时,其权利能力终了,人格权归于消灭,不发生继承,无所谓“死者人格权”问题。
死者的人格利益,除法律别有规定外,不受保护,例如某甲为著名歌星,死亡后,乙厂商径以其肖像、姓名制造推销商品时,甲的配偶、子女或其他遗族就此等对死者的侵害,在民事上并无可得主张的救济方法,包括侵害除去及侵害防止请求权。
2.人格权与商标权、著作权的比较据前所述,传统观念的人格权乃在保护人的尊严及价值,具一身专属性,不得让与或继承,就与其相邻近的商标权及著作权加以比较,更可凸显其基本特色。
商标权指以文字、图形、记号、声音、立体形状或其联合形式所组成,以表彰自己的商品或服务的权利(“商标法”第2条、第5条)。
商标权得以人的姓名、肖像或声音组成之。
商标权人得授权他人使用商标或移转其商标于他人(“商标法”第33条以下)。
商标权得为继承,但商标权人死亡,而无继承人者,商标权当然消灭(“商标法”第39条)。
著作权指于著作上所享有的权利,分为著作人格权及著作财产权。
著作人格权专属于著作人本身,不得让与或继承(“著作权法”第21条)。
但著作人死亡时,著作人格权之保护,视同生存,任何人不得侵害(第18条)。
“著作权法”第86条规定:“著作人死亡后,除其遗嘱另有指定外,下列之人,依顺序对于违反第十八条或有违反之虞者,得依第八十四条及前条第二项规定,请求救济:一、配偶。
二、子女。
三、父母。
四、孙子女。
五、兄弟姊妹。
六、祖父母。
”所称救济,指对于侵害著作权者,得请求排除,有侵害之虞者,得请求防止之(“著作权法”第84条),以及请求表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称、更正内容或为其他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
但就非财产上损害,不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著作权法”第85条第2项及第86条参照)。
至于著作财产权,则得为让与或授权他人使用,除“著作权法”另有规定外,存续于著作人之生存期间及其死后50年(“著作权法”第30条)。
兹为便于对照,将人格权、商标权与著作权的性质及保护内容,图示如下:┌─────┬────┬───┬───┬─────────┐│项目/类别│保护内容│排他性│让与性│继承性│├─────┼────┼───┼───┼─────────┤│人格权│精神利益│√│x│x│├─────┼────┼───┼───┼─────────┤│商标权│财产利益│√│√│√│├─┬───┼────┼───┼───┼─────────┤│著│人格权│精神利益│√│√│(1)不得继承││作│││││(2)由遗族请求救济││权├───┼────┼───┼───┼─────────┤││财产权│财产利益│√│√│√│└─┴───┴────┴───┴───┴─────────┘3.理论基础现行民法强调人格权为一身专属权,不得让与或继承,乃继受19世纪德国民法的基本思想,建构在二个理论之上:{3}(1)康德哲学:人格乃在体现人的尊严及价值,不得将之物化,使其作为交易的客体。
(2)萨维尼的权利论:人格权系以自己的人格为内容,并无一个可以支配的客体,不同于财产权(尤其是所有权)。
(二)人格的商业化及财产价值20世纪以来,举世各国的社会、经济发生重大变迁,科技进步、传播及娱乐事业的发展,以及企业的竞争,造就了娱乐、戏剧、运动、政治等领域的名人(ce-lebrities),享有一定的名气或声望。
此等人士的衣着打扮、嗜好、使用物品、生活方式等,成为社会许多人模仿追求的时尚。
因此体现名人的肖像、姓名、声音等人格特征,乃得以各种方式被使用于制造、推销商品或服务,具有一定的经济、财产价值,{4}因而发生法律应如何加以保护的问题,兹举三例如下,以供参考:1.甲系职业棒球选手,乙擅用其肖像制造商品,使用其姓名于其所生产的球棒等运动用品时,甲得否向乙请求支付通常授权的酬金,或返还其所获利益?2.甲系著名模特儿,授权乙使用其肖像、姓名推销某种化妆品或服饰。
某丙擅自使用甲的肖像、姓名推销同类商品时,乙得否诉请丙停止侵害行为或损害赔偿?3.甲系著名歌星,死亡后,有某乙以其肖像制造唱片,模仿其声音推销商品时,甲的配偶、子女就其所受痛苦,得否向甲请求慰抚金,请求支付通常授权的酬金,或停止其侵害行为?(三)人格权上财产利益的保护1.我国台湾地区法上的现况在现代社会,彰显个人的姓名、肖像、声音等特征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应予适当的保护,已如前述。
我国台湾地区学说亦开始注意到此一日益重要的问题。
{5}值得先予提出的是实务上乙则具有启示性的案例。
甲女系著名演艺人员,常代言各种食品,乙厂商擅自使用甲的姓名、肖像推销某种米酒。
甲以隐私权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
关于财产上损害,法院以甲未能证明受有损害,认不得请求赔偿。
关于非财产上损害,我国台湾地区法院第一次提出一个新的法律见解:算定慰抚金时,应将加害人所获利益作为一种衡量因素。
{6}应先予指出的有三点:(1)实务上已认识到姓名、肖像等人格特征具有一定的经济利益;(2)仍然采取传统见解,认为人格权旨在保护人格上的精神利益,尚未肯认姓名、肖像本身具有应受保护的财产利益;(3)以加害人所获利益作为慰抚金数额的算定因素,是否足以保护被害人的财产上利益,是否符合慰抚金的功能,尚有研究余地。
2.比较法上的发展在法律上遇到一个新的问题,在本国法未设规定或实务上有碍难时,得在比较法上探寻规范模式及发展可能性。
人格权上财产利益的保护早已成为比较法上重要研究课题,{7}以下拟就美国法及德国法作出简要的介绍,应先说明的有二点:(1)之所以选择美国法及德国法,其主要理由系此二个具代表性的国家对人格权上财产利益的保护有最深入的理论构成及丰富的案例,影响及于其他国家法律的发展。
美国系属于普通法、习惯法(Common Law),以判例法为基础,德国系成文法,二者均以法院造法的方式,将人格权的保护内容,由精神利益扩大及于财产利益,并提供了二种不同的思考方法及规范机制。
(2)无论是在美国或德国,关于人格权上精神利益及财产利益的保护,均有超过一个世纪以上的演变,秉持一种法的实践精神,而能有持续不断累积上的成果,使新的权利得以诞生成长,原有的权利能够调整更新。
此种法的创造与开展,实乃一个国家的文化、经济、政治及法律综合力量的展现。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理论与实务的协力及人民为权利而奋斗(提出诉讼寻求救济)的精神,亦具有关键性的作用。
就美国法上的隐私权而言,先有1890年沃伦(Warren)及布兰代斯(Brandeis)二氏发表了划时代的论文,其后各州法院做成数百个判决,普罗瑟( Prosser)教授于1964年综合分析相关判决,建构了隐私权体系。
关于本文要讨论的个人公开权(right of publicity)的发展,将于以下再做说明。
德国法上人格权(尤其是肖像权)的保护,自1899年俾斯麦(Bismarck)尸体偷拍案件(RGZ 45,170)到1999年德国联邦法院在马琳·迪特里希(Marlene Dietrich,著名歌星及演员)案件(BGH NJW 2000,2195),肯定人格权财产利益部分的继承性,亦有一百年的发展过程{8}(3)人格权上财产利益的保护,调整了人格权的内容及性质,影响及于人格权上财产利益的让与性及继承性,具有重大意义。
本文对美国法上的个人公开权(Right of Publicity)及德国法上一般人格权及死者人格权的介绍,在某种意义上实在是叙说一个关于人格理念及保护范围开展的故事。
二、美国法上的个人公开权(Right of Publicity)(一)公开权的诞生及发展1.公开权与隐私权(1)隐私权的意义及性质美国法上的个人公开权(Right of Dubliciry以下称为公开权),系从隐私权发展出来的一种权利,因此应首先就隐私权加以说明。
隐私权系由沃伦(War-ren)及布兰代斯(Brandeis)二人所倡导,累积长期实务案件,经普罗瑟( Prosser)教授体系化为四个侵害类型:侵入原告幽居独处或其私人事务(intrusion);公开揭露令原告难堪的私人事实(disclosure);公开某种事实,致扭曲原告形象,为公众所误解(false light);被告为自己利益,擅自利用原告的姓名或肖像(Appropri-ation ,for the defendant来源:《人大法律评论》2009年第1期版权声明: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直接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