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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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

担保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XX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XX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对外代融资及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述的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及参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和股权回购等。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担保审批权限

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审议。

第七条除国家、省和市政府另有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企业提供担保;不得为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八条公司不得为无资产产权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确需担保,应报市国资委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公司为所属的全资子公司及其之间的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公司出资设立的控股或参股公司间的担保,原则上按股权比例提供担保,并由公司报市国资委审批,超过股权比例提供担保的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章担保申请与审核程序

第十条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互相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公司战略投资部作为对外担保行为的职能部门,负责担保行为的沟通对接,落实担保形式、担保管理费、反担保措施。

第十二条被担保人向公司提出正式书面担保申请报告,报送公司战略投资部,申请报告需说明担保的债务状

况、对应的项目或业务、风险评估与防范,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被担保人基本资料: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财务报表、征信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

(二)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及相关资料;

(三)反担保措施和基本资料;

(四)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还款资金来源及计划、还款能力证明资料;

(六)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根据实际情况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公司战略投资部根据申请被担保人的实际情况和所提供文件资料,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后呈送总经理、董事长审批。

第十四条公司战略投资部应充分核实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与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和评估,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为公司担保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做出担保决议后,由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代表公司签署书面担保合同。

第十六条担保期间,应按照相关规定向被担保人收取担保费。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战略投资部应及时、持续跟踪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发现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偿还能力时,及时汇报公司并提出应对措施,以控制风险。

第十八条被担保人必须在申请报告、担保使用、延期或撤销等方面的书面文件上清楚载明被担保人为直接承担债务的第一债务人,公司为第二债务人。如第一债务人无力偿还时,由担保人负责偿还,但第一债务人并不能因此而解除对担保人的应偿义务。

第十九条公司在债务人不能按时履行偿还义务的情况下,及时督促被担保人向债权人申请债务延期,并敦促被担保人在展期内按时偿还。

第二十条公司战略投资部在被担保人偿清债务或履行其义务后,应及时办理担保注销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如日后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的拟定及修改由公司战略投资部

提出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核后报董事会批准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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