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纪违规员工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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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违规员工处理规定
一、目的
为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违纪违规员工的处理。
三、术语和定义
无术语和定义,保留本条款的目的是保持公司标准结构的一致,便于今后的修订。
四、职责
(一)公司违纪违规员工处理审核委员会负责公司违纪违规员工的处理工作。
(二)公司违纪违规员工处理审核委员会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财务部、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三)公司违纪违规员工由公司作出处理决定;公司授权各销区按相应程序给予违纪违规员工各类处理;公司授权各部门按相应程序给予违纪违规员工除解除劳动合同以外的各类处理,各部门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由公司作出处理决定。
五、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处理方式
公司对员工违纪违规的处理方式有:
1.警告
2.记过
3.记大过
4.留用察看
5.暂时停止劳动合同履行
6.解除劳动合同
7.扣减或取消绩效工资、奖金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二)处理程序
1.处理决定的作出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相关部门在查证员工违纪违规行为之日起,20日向人事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2)人事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3)违纪违规员工处理审核委员会审核;
(4)应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暂停劳动合同履行的,以文件形式下发处理决定。
2.处理决定应当送达给受处理员工本人签收;无法直接送达给受处理员工本人的,可送达给受处理员工同住成年家属(配偶、直系亲属)签收;受处理员工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的,或直接送达处理决定有困难的,邮寄(挂号信、特快专递)送达;受处理员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以上方式均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3.处理决定送达后,受处理员工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
4.单独给予扣减或取消绩效工资、奖金处理的,可以由相关部门核实并经违纪违规员工签字确认后直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送人事部执行,不受本规定2.1、2.2的限制。
5.受处理员工所在部门负责对员工受处理后的工作表现与工作业绩进行跟踪考核评价。
6.受到留用察看处理的员工在留用察看期间表现良好的,留用察看期满后,按下列程序终止留用察看:
(1)受处理员工向所在部门提出终止留用察看申请;
(2)受处理员工所在部门提出终止留用察看意见;
(3)人事部门提出终止留用察看意见;
(4)违纪违规员工处理审核委员会审核;
(5)终止留用察看的,以文件形式作出终止留用察看决定;
(6)将终止留用察看决定通知有关部门和受处理员工。
7.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的,应当在送达处理决定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受到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的员工,应在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办理离职手续。
(三)处理标准
1.私带或私藏企业财物的处理
严禁员工私带或私藏企业财物。员工私带或私藏企业财物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私带或私藏企业财物的,依照表1的标准进行处理:
表1
私带或私藏的企业财物由相关部门进行登记收回。
为他人私带或私藏企业财物提供便利者,按对私带或私藏者的处理同等处理。
2.行为的处理
被公安机关强制戒毒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被劳动教养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或逮捕的,暂时停止其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公司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取消其一切待遇。员工经证明被错误刑事拘留或逮捕的,由原处理单位按原处理程序审批后发文,恢复履行其劳动合同。暂时停止劳动合同期间的薪酬等福利待遇不予补发。
参与各种活动,为他人活动提供条件、作伪证或包庇行为的,给予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因违反《中华人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公安机关罚款或行政拘留处罚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3.其它情形的处理
(1)损坏公物或公共设施的,应予修复或赔偿。属故意损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留用察看处理。故意损坏公物或公共设施价值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2)在岗驾驶员擅自将公用机动车辆让与他人驾驶的,给予记过处理;由此造成轻微或一般交通事故的,给予记大过或留用察看处理;由此造成重大或特大交通事故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3)违反审批程序,私自招用人员的,给予相关责任人留用察看处理,给予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4)在工作场所聚众闹事、怂恿闹事、打架斗殴,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留用察看处理,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严重影响工作秩序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5)利用手机短信、网络等其它媒介发布和传播与公司或公司工作人员有关的不实信息,本人传播他人转发超过100人次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6)诽谤、侮辱、诬陷他人,对他人造成一定伤害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留用察看处理。
14.员工上访违反《信访条例》相关规定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留用察看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1)在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相关部门,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3)侮辱、殴打、威胁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4)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