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
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
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总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行为,提高现场监理工作水平,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路水运监理规范,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表示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缩写项目总监)就是所指由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并经项目建设单位普遍认可,对建设项目监理全面负责管理的管理者,就是监理企业在该建设项目上的代表人。
第三条凡在福建省范围内从事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从业人员条件第四条所有建设项目的监理人员,应在取得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后,受聘并上岗登记于一家具有交通监理资质的监理企业后,方可从事监理活动。
(一)出任二级及二级以上公路工程、单一制大桥及特大桥工程、单一制短隧道及特长隧道工程和大中型水运工程项目总监应当具有的基本条件:1、具有交通运输部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通过安全、环保监理培训;2、具备有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五年以上现场工程监理经历,至少出任过两项同类工程监理驻地、总监代表或副总监以上职务,并有较全面的专业理论知识、较多样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3、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监理工作,且已在承担本项目监理的监理企业展开岗位备案。
(二)担任二级以下公路工程、中桥及以下桥梁工程、中隧道及以下隧道工程和小型水运工程项目总监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原则上具备交通运输部专业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通过安全、环保监理培训;2、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五年以上现场工程监理经历,并有较全面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3、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现场监理工作,且已在分担本项目监理的监理企业展开岗位备案。
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实施管理办法
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实施管理办法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实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成本,加强监理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范围内从事监理工作的省级监理工程师,以及相关管理机构和监理工程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省级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贵州省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并注册的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省级监理工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严守职业道德,履行监理工作职责,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监理工作环境。
第二章省级监理工程师的申请与注册第五条申请成为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2. 具有相关工程监理工作经历;3. 通过省级监理工程师考试;4. 具备执业所在单位的推荐和资格审查。
第六条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向贵州省建设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等。
第七条贵州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资格审查和考试,对申请人进行评估,决定是否注册为省级监理工程师。
第八条被注册为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的人员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领取省级监理工程师证书。
第三章省级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益第九条省级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包括:1. 参与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验收过程,并提出监理意见;2. 监督工程质量和安全,确保工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3. 检查工程进度和工程变更,及时提醒业主和施工单位;4. 协助业主解决工程纠纷,进行技术咨询和工程问题处理。
第十条省级监理工程师享有以下权益:1. 获得合理的工作报酬;2. 参与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3. 获得职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荣誉称号;4. 获得工程质量检测和鉴定的委托。
第四章省级监理工程师的管理第十一条省级监理工程师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履行职业操守。
第十二条省级监理工程师的所在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技术支持。
第十三条省级监理工程师应当定期参加培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
安徽省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建管[2000]195号第一条为加强建设监理队伍建设和管理,培养和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建设监理队伍,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水平,推进全省建设工程监理事业的深入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部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任命对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全面负责的管理者,是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在该建设工程项目上的代表。
第三条凡在我省从事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均应招待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依据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监理委托合同及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命书,在该建设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和管理权力:(一)贯彻招待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及技术标准和规范,招待本监理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二)招待监理委托合同中由监理单位履行的各项条款,对工程的建设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提高建设工程的综合效益;(三)领导建设工程项目监理班子,签署有关文件;(四)实施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授予以及法定的各项权力,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总监理工程师实行资格核定和持证上岗制度。
第六条总监理工程师资质分一、二、三级和临时二、三级,其任职条件如下:(一)一级总监理工程师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管理)专业高级以上职称,担任过一个一等工程或二个二等工程的监理项目负责人;(二)二级总监理工程师须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注册岗位证书,或经省建设厅组织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培训考试,并取得适应性岗位证书,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管理)专业高级职称,担任过一个二等工程或三个三等工程的监理项目负责人;(三)三级总监理工程师须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注册岗位证书,或经省建设厅组织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培训考试,并取得适应性岗位证书,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管理)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担任过一个三等工程的监理项目负责人;(四)临时二级总监理工程师须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注册岗位证书,或经省建设厅组织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培训考试,并取得适应性岗位证书,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管理)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担任过二个三等工程的监理项目负责人,或从事工程设计、施工管理工作10年以上;(五)临时三级总监理工程师须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注册岗位证书,或经省建设厅组织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培训考试,并取得适应性岗位证书,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从事工程设计、施工管理工作6年以上,并从事建设监理工作2年以上。
监理工程师的管理制度包括
监理工程师的管理制度包括了解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是制定管理制度的前提。
监理工程师需对工程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核,监督施工单位按图施工,同时对施工过程中的材料、设备进行检验,确保其符合标准要求。
他们还应当监控工程进度,处理变更和索赔事宜,协调建设方、设计方和施工方之间的关系,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基于上述职责,监理工程师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人员管理:明确监理团队的组织结构,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等岗位的职责与权限。
同时,制定人员培训计划,提升团队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2. 质量控制:建立严格的工程质量检查制度,包括日常巡查、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等,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3. 进度管理:制定详细的工程进度计划,并实时跟踪进度情况,对可能出现的延误采取预防措施。
4. 成本控制:监督工程的成本使用,防止超预算现象发生,合理处理变更和索赔,保护建设方的经济利益。
5. 安全管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制定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风险评估和预防。
6. 信息管理:建立健全的信息记录和报告制度,保证监理工作的透明性和可追溯性。
7. 合同管理: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执行监理工作,处理合同变更和争议,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提供一个简化的管理制度范本供参考:【监理工程师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行为,提高工程质量、进度和成本控制水平。
2. 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严格执行监理职责。
二、人员管理1. 监理团队应由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组成,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
2. 定期组织培训,提升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三、质量控制1. 实行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2. 对关键工序和重要节点进行专项检查,确保质量达标。
四、进度管理1. 制定详细的进度计划,定期检查进度执行情况。
2. 对可能影响进度的因素进行分析,及时调整计划。
五、成本控制1. 监督成本使用,防止不必要的浪费。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提高建设监理工作水平,依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监理工程师)注册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监理工程师注册备案与管理工作,办事机构为建设与管理司。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依照管理权限,负责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材料的接收、转报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先申请注册,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后,方可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在两个以上监理单位申请注册执业的;(三)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四)为国家公务员或依照公务员管理的现职工作人员的;(五)年龄超过65周岁的;(六)未按本办法规定取得继续教育合格证书的;(七)依法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监理工程师申请注册程序如下:(一)监理工程师向监理企业提出申请。
(二)监理企业同意后,由监理企业向其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但是,流域管理机构直属单位独资或控股成立的监理企业,应当向流域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水利部直属单位独资或控股成立的监理企业,应当向水利部提交申请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转报水利部。
第六条水利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条件者准予注册备案,并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水利部每半年向社会公告注册监理工程师人员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申请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二)与监理企业签订的聘用合同和身份证复印件;(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三年后首次申请注册执业或被注销注册证书后又重新申请注册执业的,应提交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建设部第18号令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办法
建设部第18号令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1992年6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保证监理工程师的素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理工程师系岗位职务,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并经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工程建设监理人员。
监理工程师按专业设置岗位。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为本部门直属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机关。
第二章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第四条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在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统一组织指导下进行,原则上每二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建设、人事行政管理的专家十五至十九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三至五人。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成立地方或部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或本部门直属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
地方或部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成立,应报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于每次考试前六个月组成并开始工作。
第八条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一)制定统一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和有关要求;(二)确定考试命题,提出考试合格的标准;(三)监督、指导地方、部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审查、确认其考试是否有效;(四)向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机关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情况。
第九条地方和部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一)根据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和有关要求,发布本地区、本部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公告;(二)受理考试申请,审查参考者资格;(三)组织考试、阅卷评分和确认考试合格者;(四)向本地区或本部门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书面报告考试情况;(五)向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报告工作。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试行)(信部信[2003]142号)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的管理,依据《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经信息产业部批准、取得《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登记备案、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工作,由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部资质管理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资格取得第四条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二年以上从事信息系统工程设计、实施、监理工作经历;或者具有大专学历、四年以上从事信息系统工程设计、实施、监理工作经历;(二)经过培训,取得培训结业证书;(三)经过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
第五条培训。
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须经过信息产业部指定的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培训结业证书。
参加培训时,需提供下列申请资料:(一)学历证明;(二)工作经历和业绩证明。
第六条考试。
取得监理工程师培训结业证书者可申请参加信息产业部统一组织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
第七条审批。
考试合格后,填写《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表》(表式附后),经部资质管理办公室审核,由信息产业部批准,颁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
第三章资格管理第八条监理工程师资格实行登记制度。
信息产业部负责登记管理,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登记。
第九条取得《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者,须在一年内向所在地方登记机构登记。
经登记后方可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
登记手续由聘用单位统一办理。
第十条申请登记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二)遵纪守法,遵守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三)身体健康,能胜任监理工程师工作;(四)所在单位同意。
河北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管理办法
河北省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条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管理,规范监理人员从业行为,提高监理人员从业能力,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业的河北省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及对河北省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河北省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是指取得《河北省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证书》,并在工程建设中从事工程监理工作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河北省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管理是指对河北省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从业考试、证书核发、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
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等按照人事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河北省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实施统一管理。
各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河北省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从业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委托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协会负责实施河北省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培训、考试报名、继续教育等具体工作。
第二条从业考试第五条河北省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从业应达到行业从业能力标准要求,通过考试合格取得《河北省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证书》。
第六条河北省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考试以书面考试形式进行,由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阅卷、统一公布合格人员名单。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河北省监理工程师从业考试:(一)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3年及以上工程建设或工程管理工作经历;(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相关专业大专毕业,5年及以上工程建设或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四)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相关专业中专毕业,8年及以上工程建设或工程管理工作经历。
广西监理工程师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区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发展需要,规范监理人员从业行为,提高监理从业人员从业能力,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广西境内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经考试(含考核)合格,并取得《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培训合格证》)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对此类人员考试、登记备案、继续教育和行业自律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是指参加规定的从业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并取得《培训合格证》后,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广西建设厅职工培训中心(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和广西建设监理协会分工负责、共同组织实施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的培训、考试、登记备案、资格认证和管理、考核取证、继续教育和行业自律管理工作,接受广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培训、考试第五条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应达到行业执业能力标准要求,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第六条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培训、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至两次,考试内容参见《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考试大纲》。
第七条广西建设厅职工培训中心(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和广西建设监理协会共同负责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的培训、考试和考核工作。
其任务是:(一)组织实施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的培训工作;(二)制定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考试大纲;(三)确定考试命题及评分标准;(四)负责资格审查、报名、组织考试、阅卷、评分等考务工作;(五)组织考试分数汇总分析。
第八条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考试教材设《建设工程监理概论》、《建设工程质量控制》、《建设工程进度控制》、《建设工程造价控制》、《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信息与档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等课程,采用国家统编教材及我区自编教材。
《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
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审定人:校核人:编制人:二一三年八月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内部管理,提升科学管理水平,完善《公司项目管理办法》,加强项目管理的力度,明确总监理工程师在监理项目中的责、权、利,真正发挥总监理工程师在项目监理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监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要求,在承监项目中,总监理工程师受公司委托,代表公司全面负责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单位职责。
另外,总监理工程师受公司聘任,使公司在承监项目上的一名员工,必须接受公司的管理,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公司的安排,完成其公司要求的所有任务。
第三条总监理工程师除在法律法规范畴内,履行监理规范、监理合同和相关技术规范规程约定的各项职责外,还应承担公司承监项目的人员管理、信息管理、资料管理、项目运行管理、监理成本管理和合同管理(包括已签监理合同和续签监理合同)。
第四条公司实行承监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工作与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的工资效益挂钩,单个项目独立核算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总监理工程师要根据承监项目的进展情况,随时与公司加强信息沟通,及时整编监理资料、建议调整现场监理人员,从节约监理成本角度出发,以最少的成本投入完成最佳的监理业绩。
第六条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监理委托合同约定,及时与业主联系,催要和按时结清监理费用。
第七条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监理委托合同约定和监理规范规定,带头执行监理职业道德准则,不得与工程参建其他单位发生任何经济关系,廉洁服务,公正、公平监理。
第八条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监理委托合同约定、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规程规定,严格控制工程质量,加强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
第九条项目监理部的全体成员,应在总监理工程师的统一领导下,加强成本核算,厉行节约,所有花销应按监理工作需要,在总监理工程师的统一计划下进行,并征得公司同意。
第十条项目监理部人员的工资由本人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时确定。
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
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监理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行为,促进我市建设监理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杭州市建筑业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办法》、《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项目总监)是指由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并对建设项目监理工作全面负责的管理者,是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在该建设项目上的代表人。
第三条在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监理企业项目总监从事建设市场活动以及对其行为进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项目总监的监督管理。
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建管站)、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质安监总站)和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对项目总监工作的日常检查和监管。
二、任职管理第五条项目总监必须由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注册在监理企业,且与该企业有合法的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在职监理人员担任。
项目总监必须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进行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并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的任职条件。
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但未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从事项目总监工作。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实行总监负责制。
项目总监全面履行受委托的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部的工作,对项目监理部其他监理人员的现场监理行为承担管理责任。
第七条项目总监原则上只能同时在一个一等工程项目或二个二等(含二等以下)工程项目中任职。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范本模板】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1996年8月23日水利部水建[1996]397号通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的管理,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理工程师系岗位职务,指经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统一考试合格,经批准获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第三条未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虽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但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四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审批和注册管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负责组织本流域机构下属单位的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考试、资格初审和注册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考试、资格初审和注册管理工作.第二章监理工程师资格审批第五条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在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统一指导下进行。
第六条水利部建设监理资格评审委员会是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评审的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水利部建设司,负责监理工程师资格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水利部建设监理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任务是:一、制定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和有关要求;二、发布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通知;三、确定考试命题,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四、受理考试申请,审查考试资格;五、组织考试、评卷;六、向水利部建设监理资格评审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第八条参加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后具有三年以上水利工程建设实践经验;二、经过水利部认定的监理工程师培训班培训合格并取得结业证书。
第九条凡参加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者,需填写《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表》,由所在单位按隶属关系逐级审查申报:一、流域机构所属单位的申请表由流域机构初审;二、地方所属单位的申请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初审。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01.08•【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3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3号《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2月29日经第3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4年1月8日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维护交通运输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的注册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是指通过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经依法注册后从事交通运输工程相关监理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的实施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分为公路、水运工程两个类别。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一)编制监理计划和监理细则,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总体进度计划及施工方案,审验进场材料、设备及构配件,签发工程开工令、停工令等;(二)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管理制度建设和运行情况,以及施工质量、安全、环保、费用和进度等;(三)监督检查项目竣(交)工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维修保养、资料归档等。
第五条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
通过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且经注册后,方可以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六条申请注册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通过相应类别的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二)受聘于一家从事工程监理的企业或者从事交通运输工程相关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三)未受刑事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已执行完毕;(四)在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中,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相关行政处罚但已执行完毕。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水利工程建设对于保障民生、促进经济发展以及维护生态平衡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在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的管理,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障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认定(一)监理工程师应具备的条件1、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具有一定年限的水利工程建设实践经验。
2、熟悉水利工程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
3、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资格考试与认定程序1、定期组织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试内容包括法律法规、工程技术、管理知识等。
2、申请人应按照规定提交报名材料,包括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等。
3、考试合格者,经过审核认定,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监理工程师的职责与权利(一)职责1、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等文件,提出审查意见。
2、按照工程建设合同和监理合同的要求,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投资进行控制,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3、定期组织召开监理例会,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问题。
4、对工程建设中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5、审核工程计量和工程款支付申请,签署支付证书。
6、审查工程变更,提出处理意见。
7、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二)权利1、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合同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
2、有权对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
3、有权对工程建设中的质量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4、有权对工程计量和工程款支付进行审核和签署。
三、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规范(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依法履行监理职责。
2、秉持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1、独立开展监理工作,不受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不当干预。
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
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为让大家了解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是如何管理的,下面,店铺为大家提供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全文如下: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信用体系,充分运用市场和现场联动机制,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行为,促使我市建设监理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项目总监)是指由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对建设项目监理全面负责的管理者,是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在该建设项目上的代表人。
第三条项目总监必须由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的监理人员承担,并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的任职条件。
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总监可以由取得《浙江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在职监理人员承担。
第四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的项目总监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实行项目总监信用管理制度,依照《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对项目总监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录和使用,实施动态监管。
第六条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管理本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在推动项目总监培养和加强职业化建设、建立项目总监岗位职业资质管理制度过程中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作用,探索和制定相应的行业标准,逐步建立和完善项目总监教育培训机制、社会考核评价机制、行业长效激励机制与市场优化配置机制。
二、项目总监职责第八条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实行总监负责制。
监理工程师团队管理制度
监理工程师团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监理工程师团队的管理行为,提高监理工程师团队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理工程师团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监理工程师团队所有成员,所有成员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三条监理工程师团队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团队组织管理、工作制度、绩效考核、奖惩制度等方面。
第四条监理工程师团队遵守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团队组织管理第五条监理工程师团队由团队长、副团队长、团队成员等组成。
团队长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团队工作,副团队长协助团队长开展工作,团队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和任务分配完成各项工作。
第六条团队长由监理工程师团队成员中推举产生,任期一年,可以连任一次。
团队长履行职责时应当维护团队整体利益。
第七条团队长应当统筹协调团队工作,制定并落实团队的工作计划,组织团队成员开展工作。
第八条团队长应当定期召开团队例会,及时沟通工作情况,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促进团队成员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第九条团队长应当对团队成员的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确定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第十条团队长应当对团队成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团队成员的专业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十一条团队成员应当服从团队长的管理和指挥,积极配合团队其他成员的工作,共同完成团队的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团队成员应当遵守团队的规章制度,维护团队的形象和声誉。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十三条监理工程师团队应当按照客户的要求,完成所承担的监理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监理工程师团队应当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理工程师团队的相关规定,保证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十五条监理工程师团队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十六条监理工程师团队应当保障监理工程师的安全生产,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防止工作中出现安全事故。
第十七条监理工程师团队应当定期开展工作总结和经验交流,不断提高监理工程师团队的工作质量和水平。
辽宁省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
辽宁省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辽宁省监理工程师监督管理,促进全省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结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有关规定及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辽宁省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省监理工程师)系岗位职务,是指尚未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资格培训且考试合格后,取得《辽宁省监理工程师证书》的工程建设监理人员.本办法所称省监理工程师管理是指对省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取得、岗位登记、证书使用、培训教育以及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业的省监理工程师,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主管部门对省监理工程师实施统一管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以下简称省注册中心)受省建设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省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培训、考试组织、岗位登记和证书、印章管理等具体工作。
各省辖市、绥中县、昌图县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监理工程师资格报名、材料审核、证书使用、从业行为和继续教育等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资格培训和考试第四条省监理工程师应达到工程建设监理行业从业能力标准要求,通过省监理工程师资格培训和考试,取得考试合格证明。
资格培训采用网上培训和集中培训相结合方式进行,考试以书面形式进行,由省注册中心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阅卷、统一公布合格人员名单。
资格培训和考试内容包括《建设工程监理基础知识》和《建设工程监理实务》两个科目.第五条参加资格培训和考试的人员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
具有3年以上工程建设现场监理实践经验;2。
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龄在60周岁以内(不含60周岁);4。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程建设现场监理工作。
第六条报名参加资格培训和考试,应提交下列资料:1.辽宁省监理工程师考试报名表(附件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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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
一、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职业道德
基本准则
监理工程师在施工监理过程中,应本着“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廉洁自律”的监理原则遵守以下职业准则:
职业准则
1.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尽职尽责、兢兢业业地执行监理工作;2.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3.不接受任何其他商业性委托,不泄露工程和业主的秘密,忠实履行职责,对业主负责。
不在同一项目中既做监理又做承包人的商`业咨询,不泄露技术情报,不接受任何回扣、提成或其它间接报酬。
不得接受承包人的请客送礼,不得介绍施工队、民工在本工程中分包或转包,不做有损业主利益和影响公正的事情;
4.当其认为正确的判断和建议被业主否决时,应向业主说明可能产生的后果;
5.当认为业主的意见或判断不可能成功时,应向业主提出劝告;6.当证明监理的判断是错误时,要勇于承认错误,及时更正错误;7.当监理工作涉及到业主和承包人双方合法利益时,应按照合同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实事求是地进行处理。
二、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工作守则
1.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执业。
2.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制度、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职责。
3.努力学习专业技术和建设监理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监理水平。
4.不以个人名誉承揽监理业务。
5.不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注册和从事监理活动,不在政府部门和施工、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等单位兼职。
6.不为所监理项目指定承建商、建筑构配件、设备、材料和施工方法。
7.不收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礼金。
8.不泄露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9.坚持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
三、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廉洁自律
1.监理人员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和工作关系谋取私利、索贿。
在监理工作中必须做到秉公办事,公正合理,一丝不苟。
不允许任何懈怠和渎职的现象存在。
2.监理人员不准利用监理权向承包人敲诈勒索、吃拿卡要,亦不得要求承包人为自己提供规定以外的任何方便和需要。
3.监理人员绝对不准由于得到承包人的某些关照而放松合同要求或降低质量标准。
更不能参于承包人的经济活动,以“服务”为名,收取劳务
费、服务费。
4.监理人员不得由于自己的无理要求未能得到满足而对承包人进行刁难,不给好处不办事。
坚决杜绝行业不正之风。
5.监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必须在外单位就餐时,应主动交纳伙食费。
不准向外单位和有业务联系的单位索取接受礼物。
6.监理人员不准授意承包人邀请下卡拉OK歌舞厅。
7.监理人员不准以开会为名,绕道观光旅游。
不准以各种名义大吃大喝,讲排场、请客送礼。
8.监理人员不准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重报多领,假公济私,损公肥私。
9.监理人员不准以各种名义变相截留公款。
不准领取巧立名目的各种费用。
10.监理人员应在本职工作中为承包人排忧解难,热情服务。
每个监理工作人员必须遵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