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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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三)非营利敬老院等社会福利事业用房。
第八条下列建设工程减半征收配套费:
(一)中小学教学用房;
(二)村(居)民自用住宅(建筑面积在300 m²以内的)。
第九条对由建设单位负责部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及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减免的,可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规划、建设、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排污、排洪)、公共交通、道路照明、环卫绿化、垃圾处理、消防设施和天然气、集中供热闹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天然气、集中供热、消防基础设施所占比例分别为10%、12%和3%,其余部分全部用于其他市政会用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配套费属专项收费,征收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资金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基金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其中由省消防局监审项目的配套费,按监审项目配套费应全额用于试点建制镇规定用途。
市、县执收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收取配套费,不得再自立收费项目或扩大收费范围、随意提高征收标准。对违反规定的,按乱收费查处,并依法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对城市已建成的建筑物,涉及安装天然气、集中供热设施时,其补交的配套费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配套费的其他有关规定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陕价行发<2005>17号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市、县执收部门应当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各级物价、财政和上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各级物价、财政、规划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配套费专项用于规定用途。
第十六条试点建制是指省委、省政府陕发<1996>5号文件确定
的华县柳枝镇,潼关县桐峪镇,华阴市面敷水镇,临渭区固市镇、下吉镇,蒲城县荆姚镇,富平县庄里镇,大荔县许庄镇,合阳县路井镇,澄城县韦庄镇,韩城市龙门镇,白水县西固镇。
第十七条凡与本办法不符的有关规定,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自行废止。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6年元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