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综合福利保障中国国际人才开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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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商业保险服务手册
前言
为更好地提高员工商业保险服务水平,方便了解所享受的保障计划的保障内容,并能更好的获得中国国际人才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国际人才”)提供的良好服务,特编写了本服务手册,希望本手册能够成为您随身的服务指南,帮助您实现“轻松工作、保险无忧”。
本服务手册将根据国家政策变化和服务需要随时进行更新和完善。
报销流程
一、报销流程图
二、报销流程描述
1:整理报销材料
请将收据与医保处方或治疗(检查)费用等单据原件一一对应齐,并附上基本医疗保险手册首页复印件或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社保卡正面复印件(详细请参照“报销材料明细”部分)。
医疗费用报销单据应按日期顺序依次报销,即本次报销医疗费用单据日期应在上次报销日期之后。交费收据日期应与病历、处方日期一致。
分割单原件,非整年投保需提供相对应分割单金额的全部单据复印件。
请详细填写门急诊、住院、生育《医疗保险索赔申请单》,并签字确认。门急诊、住院、生育《医疗保险索赔申请单》可从国际人才网站在线导航下载,或从国际人才服务人员索取。
请您务必准确、清楚填写门急诊、住院、生育《医疗保险索赔申请单》中的所有项,以免因重名给您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发生门急诊费用及住院费用时,实时结算单据可随时报销,未实时结算单据需先报基本医疗报销后会拿分割单报销,最终报销时间为每年12月31日。
2:递交报销材料
将附有门急诊、住院、生育《医疗保险索赔申请单》作为封面,并与报销材料一同交给国际人才服务人员。
3:报销周期
国际人才在收到您递交的完整报销材料起1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如您本人(在职职工)门急诊、住院医疗费未实时结算,应先递交医保中心进行报销,医保中心报销周期通常为45个工作日左右。
4:报销时限
门急诊超起付线需到医保中心开具分割单或住院报销时,请在医保中心打印出分割单的60天内,将报销所需单据报送国际人才,逾期不予受理。
年度结算时,当年门急诊及住院费用必须于12月31日前将全部索赔单据报送国际人才,逾期不予受理。
5:异地员工
在外地工作并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就诊应遵照当地医保规定。报销门(急)诊及住院费用时应先由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先行报销,办理完毕后将材料交由补充医疗险报销。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一、参保条件
凡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至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二、责任描述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造成伤残、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三、身故报销材料
1.理赔申请书(保险公司提供);
2.保险合同原件;
3.出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4.出险人死亡证明;
5.出险人火化证明(土葬证明);
6. 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与出险人关系证明;
7.意外事故证明;
8.若意外失踪,法院宣告死亡判决;
9.有保险金请求权人存折首页复印件;
10.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四、发生残疾、烧伤报销材料
1.理赔申请书(保险公司提供);
2.保险合同原件;
3.出险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4.意外事故证明;
5.医院治疗诊断证明;
6.门诊、急诊或住院病历;
7.出院证明;
8.有保险金请求权人存折首页复印件;
9.本公司认可的伤残鉴定(工伤、交通、司法);
10.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意外医疗保险
一、参保条件
凡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至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二、责任描述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造成意外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合同规定比例赔付。
三、报销材料
1.理赔申请书(保险公司提供);
2.保险合同原件;
3.出险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4.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
5.意外事故证明;
6.医院治疗诊断证明;
7.门诊、急诊或住院病历;
8.医疗费用原始发票和费用清单(处方、检查、化验报告单、治疗单);
9.出院证明;
10.有保险金请求权人存折首页复印件;
11.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补充医疗保险
一、参保条件
适用于已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及大额医疗费用互助保险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包括其中在中国大陆境内就业的外国人。
凡曾患有恶性肿瘤、心脏病(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心肌梗塞、白血病、肝硬化、慢性阻塞性支气管疾病、脑血管疾病、慢性肾脏疾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先天性疾病、精神病或者精神分裂、癫痫病、特定传染病、艾滋病、性病或者正患病住院及全休、半休者不得作为被保险人投保,如已投保但未如实告知者,我公司有权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凡已患有高血压病(Ⅱ级以上)、糖尿病的投保人需于投保前在健康告知书上如实告知,否则,我公司有权拒绝承担相关保险责任。
对本补充医疗保险生效90天后初次发生,并经我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上述重大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才给予报销,同时此费用报销应符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二、责任描述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定点医疗保险机构因疾病就医所发生的符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急诊、住院医疗费用中相对应的个人自付部分,保险公司按合同规定比例赔付。
三、用药费
本着基本医疗规定的“急3慢7”的原则,急诊可开3天量,门诊可开7天量,外用药开3支或3盒。患10种医疗规定的慢性病(10种慢性病: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长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