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辽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十七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20〕17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正文: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相关要求,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等“立改废释”情况,经研究论证,省政府决定取消下放调整省级行政职权1005项。
其中:取消109项,下放(含委托下放)各市、县(市、区)政府行使720项,调整管理方式176项。
此外,承接国家下放和新的法律法规增加行政职权14项。
相关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将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各地区、各部门要做好取消下放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
对取消的行政职权,不得以任何方式继续行使,同时要制定有效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下放的行政职权,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衔接,确保协同、配套,并加强对市、县(市、区)政府部门相关人员的指导培训和技术支持,确保放得下、接得住、落得实;对调整管理方式的事项,要简化办事环节,提高行政效率;对新增的行政职权,相关部门要及时编制公开办事指南,优化办事流程,精简申请要件,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0日
——结束——。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函[2008]91号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二○○八年八月五日辽价函[2008]91号)本溪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招标采购文件工本费和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本价发〔2008〕122号)收悉。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规定,依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政府采购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辽财非〔2007〕128号),经研究,现就本溪市、县(区)政府采购中心,收取招标采购文件工本费及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招标采购文件(政府招标采购中的招标标书),按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收费项目调整部分收费项目性质的通知》(辽财非〔2007〕744号)规定,其所需的工本费支出,由同级财政给予安排。
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表中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下浮不限。
三、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费,按国家规定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本通知发布后,本溪市、县(区)政府采购中心实施收费前,要按规定分别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亮证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号)规定,在收费场所明显位置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等进行公示,未经公示不得收费,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16-2017年度辽宁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2016-2017年度辽宁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品目编码品目名称备注A 货物A01 家具A0101 床类包括木质床类、竹质床类、金属床类等。
A0102 台、桌类包括写字台、书桌、前台桌等。
A0103 椅凳类包括扶手椅、凳子等。
A0104 沙发类包括皮沙发、布面料沙发等。
A0105 柜类A0106 架类包括密集架、书架、货架等。
A0107 屏风类A02 公务服装A0201 制服A0202 普通服装包括皮革服装。
A0203 鞋、靴及附件A0204 被服附件包括帽子、围巾、领带、手套、皮带、拉链、纽扣等其他被服附件。
A0205 床上装具不包括电热卧具。
包括床褥单、被面、枕套、被罩、床罩、毯子、寝具及相关用品、毛巾被、枕巾等其他床上用具。
A0206 室内装具包括台布(桌布)、毛巾、方巾、盥洗、厨房用织物制品、窗帘及类似品、垫子套等其他室内装具。
A03 办公自动化设备及耗材A0301 计算机A030101 巨型计算机A030102 大型计算机A030103 中型计算机A030104 小型计算机A030105 台式计算机A030106 便携式计算机A030107 掌上电脑A030108 平板式微型计算机A030109 计算机工作站A0302 服务器A030201 PC服务器A030202 小型机A030203 其他服务器A0303 信息安全设备A030301 防火墙品目编码品目名称备注A030302 入侵检测设备A030303 入侵防御设备A030304 漏洞扫描设备A030305 容灾备份设备A030306 网络隔离设备A030307 安全审计设备A030308 安全路由器A030309 计算机终端安全设备包括加密狗、U盾等。
A030310 网闸A030311 密码产品A030312 虚拟专用网(VPN)设备A0304 计算机网络设备A030401 路由器A030402 交换设备指交换机。
辽宁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活动中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行为,切实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各级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接受采购单位委托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三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之外的方式取得货物、工程、服务所采用的具体方法。
包括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采购和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四条政府采购活动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具体类型,由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下达政府采购计划或审批政府采购实施申请时确定。
第五条采用招标方式进行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因特殊原因出现法定废标情形,需要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前获得市级以上(包括市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六条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循主体合格、程序规范、有效竞争和客观评审原则。
第二章竞争性谈判采购第七条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或受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与符合项目供应商资质要求的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谈判文件进行协商谈判,择优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工程、服务,可依照本办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采购单位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五)属于有关部门认定技术含量高、规格和价格难以确定的自主创新产品的;(六)采购项目预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高于30万元(包括30万元)的。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相关限额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相关限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13•【字号】辽政办发[2007]41号•【施行日期】2007.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相关限额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4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完善政府采购“管采分离”新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相关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列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或金额超过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属于政府采购集中采购范围,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确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
二、采购单位购买列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或虽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项目预算超过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此次颁布的《辽宁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相关限额标准》有关规定,分别采取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的组织形式进行。
其中,政府集中采购由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由采购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经认定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三、采购单位必须依法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的项目范围包括:1.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2.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项目预算在政府集中采购资金限额以上(含本数)的采购项目。
四、采购单位可按照部门集中采购组织形式实施的项目范围包括:1.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项目预算在政府集中采购资金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2.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但项目要求特殊的药品及医疗耗材、兽医用品、医疗设备及器械等货物类采购;3.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项目预算超过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5.30•【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5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本条例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2014年5月30日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2014年5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提高城市供热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供热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公众利益优先、保障安全和质量、规范服务和管理、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价格、环境保护、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和扶持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广使用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县供热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七条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建设和管网布局。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不得违反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入供热管网。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停止执行有关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停止执行有关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1.12.23
•【字号】辽财采〔2011〕1059号
•【施行日期】2011.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停止执行有关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通知
辽财采〔2011〕1059号
省直各部门,各市、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挂钩相关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41号)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停止执行《关于印发大力推行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辽财采〔2006〕522号)文件;停止执行《辽宁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辽科发〔2009〕3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辽财采〔2008〕886号)和《关于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政策的指导意见》(辽财采〔2009〕406号)文件中关于支持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
特此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7.20•【字号】辽政发〔2017〕31号•【施行日期】2017.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辽政发〔2017〕3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辽宁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2017年7月20日辽宁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17号),结合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项目。
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
第三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
省财政厅负责项目资金拨付、竣工财务决算批复。
各有关部门负责分管行业领域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建设过程管理、竣工验收。
第四条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管理制度。
非涉密项目均应纳入辽宁省重大项目库。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入库项目的审核及动态更新工作。
第二章项目审批第五条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应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审批环节。
省发展改革委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只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
需要审批项目初步设计的,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对于简单维修改造、只有设备采购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只批复项目实施方案,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不再审批初步设计。
第六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初步设计应按照国家有关编制内容与深度的要求,分别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取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取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取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各市、绥中县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厅委,各直属单位: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规定》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28号)要求,我委对2010年以前现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确认规范性文件113件,其中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79件,取消17件,废止17件。
现将现行有效、取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确认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继续执行。
取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1.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取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11年2月11日附件1:省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件号1关于《辽宁省国防交通管理办法》贯彻实施意见辽交战办发[2002]14号2省计委关于印发辽宁省重点工程项目违规问题举报办法(试行)的通知辽计发[2002]141号3辽宁省高技术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辽计发[2002]662号4关于印发辽宁省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计发[2003]262号5转发沈阳军区国防动员委员会关于印发《沈阳军区国防动员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和《沈阳战区国民经济动员规范化建设(试行)》的通知辽经动[2004]8号6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计发[2004]295号7关于颁布实施辽宁省车用乙醇汽油加油站改造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发改发[2004]569号8关于印发辽宁省民营经济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发 [2005]85号9关于印发辽宁省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93号10关于印发辽宁省轻工产业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13号11关于印发辽宁省装备制造业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14号12关于印发辽宁省原材料工业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16号13关于印发辽宁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17号14关于印发辽宁省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29号15关于印发辽宁省对外开放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37号16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业现代化与农业产业化经营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3817关于印发辽宁省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40号18关于印发辽宁省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47号19关于做好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519号20关于加强全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666号21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984号22关于正式启用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070号23关于印发辽宁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发改外资[2005]1073号24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发改投资[2005]1087号25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发改投资[2005]1088号26关于印发辽宁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发改外资[2005]1098号27关于使用全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系统有关要求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112号28关于发布辽宁省水利工程设计概算(估)算编制规定(试行)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114号29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招标公告指定发布媒介)公告(2005年第1号)关于印发辽宁省防震减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辽发改[2006]24号31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发改能源[2006]31号32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辽发改投资[2006]40号33关于转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8号令)的通知辽发改外资[2006]78号34省发改委关于统筹推进全省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辽发改体改[2006]129号35关于印发加强全省公共就业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辽发改社会[2006]169号36关于印发辽宁省人口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社会[2006]202号37关于发布辽宁省“十一五”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经贸[2006]348号38关于发布辽宁省“十一五”商品流通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经贸[2006]357号39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债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辽发改财金[2006]454号关于印发省级化肥淡季商品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发改经贸[2006]540号41关于印发辽宁省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社会[2006]638号42关于印发辽宁省档案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社会[2006]724号43关于印发辽宁省劳动和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社会[2006]774号44关于涉海工程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发改投资[2006]838号45关于办理内资项目进口免税确认书变更有关事宜的函辽发改规划[2006]916号46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社会[2006]1050号47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饮用水安全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发改农经[2006]1074号48关于印发辽宁省旅游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社会[2006]1079号49关于印发辽宁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社会[2006]1105号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辽发改投资[2007]63号51关于发布《辽宁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概算定额》和《辽宁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的通知辽发改农经[2007]71号52省发展改革委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十一五”规划》的通知辽发改规划[2007]198号53关于规范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免税确认办理工作的通知辽发改规划[2007]244号54关于印发辽宁省民政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社会[2007]281号55关于印发辽宁省‘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园区产业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发改工业[2007]395号56关于印发辽宁省养老福利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社会[2007]600号57关于规范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免税确认办理工作的补充通知辽发改规划[2007]612号58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发改高技[2007]665号59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发改高技[2007]666号60关于发布辽宁省抗震设防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范围及其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发改投资[2007]691号61关于印发辽宁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辽发改法规[2007]1229号62关于印发《辽宁省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辽发改农经[2007]1280号63关于加强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管理的通知辽发改电[2008]80号64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发改投资[2008]128号65关于加强对开采黄金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辽发改工业[2008]434号66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一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地区[2008]786号67关于《辽宁省“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园区产业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辽发改工业[2008]799号68关于印发辽宁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抽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发改法规[2008]843号69关于印发辽宁省社会信用体系发展规划(2008年-2012年)的通知辽发改财金[2008]898号70关于发布《辽宁省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和《辽宁省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概算定额》的通知辽发改农经[2008]953号71关于印发《辽宁省信用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发改财金[2008]1021号72关于印发《辽宁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与发展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社会[2008]1072号73关于印发《辽宁省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2008-2015)》的通知辽发改经贸[2008]1157号74关于印发辽宁省天然气管网发展规划(2008-2020年)的通知辽发改能源[2009]278号75关于印发《沈阳铁西装备制造业聚集区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工业[2010]280号76《关于加强全省信用评估评级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辽发改信用[2010]314号77关于在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推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辽发改信用[2010]493号78关于加快推进沈阳经济区综合配套改革“一市一点”工作的通知辽发改体改[2010]595号79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发改外资[2010]1134号附件2:省发展改革委取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名称文件文件号1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的通知辽计发[2001]51号2关于印发辽宁省环境保护“十五”专项计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592号3关于印发辽宁省旅游业“十五”计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659号4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五”计划固定资产投资及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计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739号5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五”计划工业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专项计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799号6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五”计划社会发展专项计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805号7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五”部分县(市)脱贫开发专项规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806号8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五”经济体制改革专项规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807号9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五”计划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专项计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861号10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五”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878号11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五”计划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计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885号12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五”商品流通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923号13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五”计划开放性经济发展专项计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1033号14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五”计划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计划的通知辽计发[2003]738号15关于印发辽宁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封闭运行检查方案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54号16《关于印发辽宁省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产业项目贴息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发改农经[2007]384号17《关于辽宁省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产业项目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辽发改农经[2008]401号附件3:省发展改革委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件号1关于实行再生资源经营准许证的通知辽计发[1996]546号2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计发[1997]61号3印发关于加强养路费等政策性交通基金(收费)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计发[1997]299号4关于调整和补充公路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计发[1997]629号5关于印发辽宁省棉花收购、加工、经营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计发[1999]678号6辽宁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救灾化肥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计发[2000]33号7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加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及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辽计发[2000]423号8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公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与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计发[2000]568号关于移交企业和脱钩企业计划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计发[2000]606号10关于严格加强电力建设资金管理的通知辽计发[2000]818号11关于将中国工程信息网辽宁网站增补为我省指定公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媒介的通知辽计发[2001]359号12关于进一步加强热电联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计发[2001]590号1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计发[2001]1014号14关于印发辽宁省重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内部管理细则的通知辽计发[2002]535号15关于发布辽宁省工程咨询单位信誉等级评审暂行办法的批复辽发改发[2004]25号16关于辽宁省丙级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的批复辽发改发[2004]100号17关于省发展改革委开始办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的函辽发改规划[2006]54号——结束——。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发布2017年全省性及省本级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项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发布2017年全省性及省本级部门和单位非
税收入项目目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财非[2017]173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7.03.22
【实施日期】2017.03.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发布2017年全省性及省本级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项目目录的通知
(辽财非〔2017〕173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及直属机构,中直有关单位,各市财政局:
为做好2017年非税收入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统一制定的非税收入优惠政策,继续支持企业实体经济发展,依法依规组织征收非税收入,进一步全面提高非税收入管理政策透明度,根据财政部更新公布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及《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92号),《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2号),《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十七号)
会 计 信 息 质 量 检 查 结 果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 00 年 4 月 至 8 2 9 ( 下 简 称 北 京 农 商 行 ) 以 月 .  ̄Jr 部 组 织 驻 北 京 市 财 政 监 察 专 员 办 事 处 对 北 京 '- i R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广 东 省 农 村 信 用 社 联 合 社 会 计 信
息 质 量 检 查 结 果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 0 9 年 6 月 至 7 2 0
家 庄 、 定 、 台 等 市 部 5" 用 合 作 联 社 2 0 年 度 会 保 邢 3信 08
l 信 f- 息 质 量 进 行 了 检 查 。
三是 信 贷 管 理 薄 弱 ,主 要 是 部 分 单 一 客 户 贷款 超 过 银 行 资本 比例 规 定 , 后 监 管 不 力 , 分 贷 款 被 客 户 挪 用 。 贷 部 对 上 述 问 题 , 政 部 已 依 法 下 发 处 理 决 定 。tIl 财 -: 匕农
部 令 第 4 号 ) 二 是 部 分 事 项 会 计 核 算 不 实 , 中 广 东 2 。 其 省 农 村 信 用 社 联 合 社 会 计 报 表 不 完 整 ,退 休 基 金 余 额
检 查 结 果 表 明 。河 北 农 信 社 及 所 辖 信 用 合 作 联 社 在 会 计 核 算 和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方 面 还 存 在 一 些 违 规 问 题 。一 是 普 遍 未 按 规 定 计 提 呆 账 准 备 。 二 是 部 分 事 项 会 计核 算不实 , 要 是抵债 资产 账实不 符 、 计 收入 等 。 主 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03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03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1.15•【字号】辽政办发[2003]3号•【施行日期】2003.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03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2003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已列入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均属政府采购范畴,应将其全部列入部门或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全面实施政府采购。
二、集中采购目录是编制集中采购预算和计划的基础和依据。
要按照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原则,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以上的项目实行集中采购;对采购限额以下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三、集中采购目录是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和内容。
财政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和审计等有关部门开展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预算单位是否认真执行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是否有规避政府采购行为等问题,对于预算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有关部门将对其单位和主要负责人依法进行处罚。
四、各市可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实际采购需求情况,对省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进行适当补充调整,其中对于集中采购目录,应在此目录基础上进行适当补充;对于采购限额标准,应在此标准之下进行适当调整。
各市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制定发布后,须报送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003年1月15日辽宁省2003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序号│品目名称│单项或批量采购限额│├─────┼───────────┼─────────────────┤│A│货物类│单价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或批量││││采购年累计达5万元(含5万元)以上。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1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1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全面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已于2003年1月1日起实行。
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全面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对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行政的战略高度,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工作,加强领导,积极支持,精心组织,促进全省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三月二十八日辽宁省全面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现就辽宁省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全面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和基本目标(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逐步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范和公共财政框架要求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依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不断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科学设定采购活动运行程序和管理规程,合理制定采购政策和原则,保持政府采购规模持续稳定增长,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
(二)基本目标1.依法分开设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建立起政事分开、责权明确、程序规范、管理科学的政府采购组织体系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合理分工、协调运作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
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
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正文:---------------------------------------------------------------------------------------------------------------------------------------------------- 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1992年3月1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第一条为加强我省行政执法监督,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和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含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或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
下同)及其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实施的层级监督。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领导全省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并对省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实施监督。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并对其所属工作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实施监督。
第六条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工作机构。
第七条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就下列内容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实施监督:(一)规章、规范性文件(含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依据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授权,对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作的书面解释,下同)的合法性;(二)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三)行政执法制度建设情况;(四)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五)罚没财物的处置情况;(六)行政执法争议的处理情况;(七)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3.03•【字号】辽政发〔2017〕15号•【施行日期】2017.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辽政发〔2017〕1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进一步加大我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力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激发市场主体扩大合理有效投资和创新创业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精神,现发布《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内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将有关项目报送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用海用岛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海洋管理、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编制完善相关领域专项规划,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及省专项规划要求,为做好项目核准工作提供依据。
辽宁省省直政府采购项目委托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辽宁省省直政府采购项目委托 代理协议 (示范文本)
辽 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辽宁省省直政府Fra bibliotek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规定》 、《辽宁省招标投标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就委托代理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以资共同遵守。
11、参与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 ,并对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签署意见(此条款仅适用于乙方为省政府采购中心)。 12、 乙方应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委托事项。如因任何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按时完成委托事项 , 乙方应在原因发生之日起 7 日内通知甲方 ,并采取必 要的补救措施。在采购过程中 ,如因不可抗力、废标、 甲方改变中标结果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结果等非乙方责任导致采购活动失败 , 乙方 不承担责任。
(一) 乙方的权利 1、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甲方的委托 ,组织实施采购活动各项事宜。 2 、 要 求 甲 方 对 提 供 的 采 购 项 目 需 求 中 涉 及 对 供 应 商 实 行 差 别 待 遇 或 歧 视 待 遇 的 内 容 进 行 澄 清 与 修正。 3、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及与甲方约定的标准 , 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 4、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的义务
13、 乙方在代理过程中发现有不良行为的供应商 ,应及时向甲方提出 ,并妥善保管该供应商不良行为的证据。
1 4 、 按 照 约 定 对 采 购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供 应 商 的 询 问 、 质 疑 作出答复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本级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本级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政府采购【发文字号】辽财采[2016]388号【发布部门】辽宁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6.06.13【实施日期】2016.06.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本级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16〕388号)省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现将《辽宁省省本级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2016年6月13日辽宁省省本级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5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资金,是指采购单位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所使用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政府采购资金管理包括:预算编制、计划申报、资金支付以及资金的结项、结余、结转等。
第四条政府采购资金管理应遵循科学管理、运行高效、专款专用、监督有力的原则。
第五条采购单位负责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计划申报、资金支付的申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负责政府采购预算审核、采购计划管理、资金支付审核;省财政厅各部门预算管理处负责提前申报政府采购计划的项目预算资金的确认、政府采购结余资金的收回、政府采购结转资金的处理、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方式调整的审核;省财政厅国库处(收付中心)负责政府采购资金的确认、支付。
第二章预算编制第六条采购单位编制本部门预算时,要按照《辽宁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对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中拟实施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支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12.22•【字号】辽财采〔2017〕603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17〕603号省直各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各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现将《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2017年12月22日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确保政府采购项目质量,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辽宁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是指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成立验收小组对中标、成交供应商(以下统称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情况及结果进行现场检验和评估,以确认其所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和要求的活动。
第四条政府采购合同是履约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
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在履约过程中确需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的,需经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合同法。
第五条采购人是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管理制度,遵循履约验收工作程序和有关要求。
在履约验收过程中,对供应商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采购人应当及时处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关于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发[2017]17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和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应收尽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的有关规定,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就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通知如下: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的确定(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部分.以用人单位上月工资总作为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单位按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计发的工资总额。
对全年一次性计发的工资总额,应在实际发放下月计入用人单位缴费基数,平均分摊到全年。
(二)职工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费基数,缴基数最高为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的300%.最低为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无法确定月工资收入的,以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以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对于生活确有困难的,以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四)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对于生活确有困难的.以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二、关于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一)计时工资,包括:l.对已完成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即基本工资部分。
2.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4.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技能工资及岗位(职务)工资。
5.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杜会保险、职工受处分期间的工资、浮动升级的工资等。
(二)计件工资,包括:l.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计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辽宁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国库现
辽宁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国库【发文字号】辽财库[2017]451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发布日期】2017.09.04【实施日期】2017.09.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辽宁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库〔2017〕451号)各有关商业银行: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183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辽宁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2017年9月4日辽宁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和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国库现金管理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增强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办法》(财库〔2014〕183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央和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质押品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5〕129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开展省级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的通知》(财库〔2017〕8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辽宁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业务。
本细则所称国库现金,是指辽宁省人民政府存放在省级国库的财政资金。
省级国库现金管理是指在确保国库现金安全和资金支付需要的前提下,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运用金融工具有效运作省级国库现金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省级国库现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
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满足省本级预算支出及对下调度资金需求基础上,实现财政资金保值、增值。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应公开、公平、公正开展操作,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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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十七号)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沈阳化工大学高分子产业高端制造研究院实验室建设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采购计划编号:
LNZC20181100799包号:01)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安东帕(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合川路2570号科技绿洲三期2号楼11层法定代表人:DEBIN WANG
被投诉人1:辽宁天茂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56-39号中粮广场F座2114室被投诉人2:沈阳化工大学
地址: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11号街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8:相关招标参数具有指向性,满足指标的厂家不足3家,对质疑事项1-8的回复不满意。
调查中,本项目因重大变故取消,终止招标活动。
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五)项、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
投诉事项1-8不成立,驳回投诉。
2019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