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计量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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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____年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高校学生学籍管理,确保教育教学质量,提高学生发展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校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管理学生学籍,尊重学生的自主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条高校学生学籍按照学历、学位、学习形式等分类管理,保证学籍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学生学籍管理部门是高校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实施机构,负责学生学籍信息的录入、更新、核实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学生学籍的建立与变更第五条高校学生学籍的建立是指学生正式成为高校在册学生的过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招生机构录取;(二)按照招生录取程序和规定完成报到手续;(三)交齐学费及相关费用。

第六条学生学籍的建立流程包括报名、审核、登记三个环节。

学生须按规定时间报名,并提交相关报名材料,学校按照招生政策进行审核,确认符合招生条件的学生,登记学籍并发放学生学籍证书。

第七条学生学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变更学籍:(一)学习形式的变更;(二)学历层次的变更;(三)学位类型的变更。

第八条学生申请变更学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二)提供变更学籍所需的证明材料;(三)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核同意。

第九条学生学籍变更的具体程序和流程,由学生学籍管理部门根据各类变更情况制定并公布。

第三章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第十条学生学籍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习情况、奖惩记录、学历层次、学位类型等内容。

第十一条学生学籍信息的录入和更新应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学生有权对个人信息进行查询、核实和更新。

第十二条学生学籍信息的管理应确保信息安全,学校学生学籍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安全保护,防止信息泄露、篡改和滥用。

第十三条学校学生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学生学籍信息进行核实和清理工作,确保信息的及时更新和准确性。

第四章学生学籍的终止与恢复第十四条学生学籍终止是指学生不再继续在高校注册学习的情况。

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证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籍管理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号,年月日起实施),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院的学籍管理实行学分制管理模式。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四条弹性学习年限为学制年限至学制年限延后两年。

三年制高职为五年。

不论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实际时间多长,毕业时学制不变。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院正式录取的新生方能入学。

新生入学须持我院签发的《入学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经查实属徇私舞弊者,立即取消学籍。

第七条新生报到后,应由校医院组织进行健康复查,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校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离校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六月二十五日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之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院规定缴纳有关费用,持缴费凭证、学生证在两周内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

学生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申请学费缓缴、减免、贷款的,应持已经批准的完备手续到所在系注册。

未经请假,开学两周内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中国计量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解

中国计量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解

附件:学士学位新细则解读为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改善学习风气,学校修订《中国计量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量院学位〔2013〕8号)(以后简称本细则)。

为便于师生理解和执行细则,现对细则部分条款做如下解读。

1.本细则第二条第五款“通过补考或重修获得学分的课程累计少于10门”包不包括10门?答:少于10门不包括10门。

2. 本细则第二条第五款“通过补考或重修获得学分的课程累计少于10门(对于办理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延长期间涉及课程重新计算门次),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如何理解?答:1)学生在校期间修读的所有课程都纳入绩点计算范围,选课不考试的也纳入绩点计算。

转专业学生可申请将转入新专业后不再需要的部分原专业课程成绩从绩点计算中剔除。

2)同一门课程正考成绩已合格,学分已获得,对于成绩不满意可重修课程,成绩以高分记。

此门课程的重修不计入10门计算。

3)选修课成绩不及格,视同没有得到学分。

通过另选其他选修课来获得学分不计入10门。

4)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如大三第一学期初延长学习年限至大二,则原先就读大二期间所有通过补考或重修获得学分的课程都不计入10门,但原先就读大一期间所有通过补考或重修获得学分的课程仍计入10门。

3. 本细则第二条第五款“通过补考或重修获得学分的课程累计少于10门”,外校转入我校学生如何执行?答:从转入我校开始计算。

4.本细则第七条“本细则从2013级开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0至2012级参照执行。

”如何参照执行?答:1)如有2010至2012级学生延长学制或复学到2013级,延长学制或复学后学位审核按本细则执行。

2)2010级至2012级学生学位审核时学业要求按量院〔2010〕42号文件执行,如发生违纪后特殊申请学位按本细则第四条执行。

即如2010至2012级学生在校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或考试违纪受处分的时间在本细则发布日(2013年11月19日)之前,按照2010年7月量院〔2010〕42号文件第五条执行;如2010至2012级学生在校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或考试违纪受处分的时间在本细则发布日(2013年11月19日)之后,按照量院学位〔2013〕8号文件第四条执行。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注:以下内容为人工智能根据给定主题生成的文章,并非真实存在的规定。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范学生学籍注册、变动和档案管理,加强学生信息管理,提高学生管理效能,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籍注册、学籍变动和学生档案管理。

第三条学籍注册是指本科新生按照学校招生计划录取后的正式注册手续,在学校学籍管理系统中确立学生的学籍信息,取得学籍资格的过程。

第四条学籍变动是指全日制本科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因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开除等原因导致学籍发生变动的行为。

第五条学生档案管理是指对本科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学籍信息、奖惩信息等进行录入、维护、查询和管理的活动。

第六条学生学籍管理要坚持依法、公正、严格原则,充分尊重学生的人权和教育权益,加强学籍信息的保密工作,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七条学籍注册是全日制本科新生入学后进行学籍注册的必要手续,也是确认学生身份、为学生提供教育教学服务和管理的前提条件。

第八条学籍注册应当遵循诚实、公正、自愿原则,新生应当如实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并按照学校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学籍注册时间一般在每年的九月份,经教育部门批准的新生自主招生计划的注册时间另行安排。

第十条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门人员接收新生报到,审核新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并在学校学籍管理系统中办理学生的学籍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新生如实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学籍注册手续,为新生发放学生证、分配学号并在学生档案中登记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学籍注册后,学生享有与其专业所开设的课程有关的教育教学服务和管理。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十三条全日制本科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的学籍发生变动:(一)转专业;(二)休学;(三)复学;(四)退学;(五)开除。

中国计量学院学生学籍信息更改申请表

中国计量学院学生学籍信息更改申请表

中国计量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学生
学籍信息更改申请表
序号:
备注:
⒈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意见,学生身份资料信息是学生在报名参加普通高等教育考试
时由学生本人填写并签名核准的,原则上不予变更。

确实需要变更的,应在新生入学时(当年的
十月份)办理学籍信息资料变更手续,确立办理责任人制度。

⒉学生学籍信息资料变更,应到当地公安部门开具相关身份证明,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原件
并附复印件(两份)及相关证据材料(两份)办理。

3.本表填妥后附上证明材料。

如学生更改项目有政治面貌一项,更改后为“中共党员”或“中
共预备党员”,则由学院学工办在“二级学院”栏目签章。

4.教务处学业管理办公室:明德南楼110,联系电话87676129。

5.本表一式两份,分别由二级学院与教务处存档。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并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二章学制第三条全日制普通专科学制为三年。

学生在校期间实行弹性学制,但在校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两年,总在校时间(含休学)原则上自入学时起连续计算不得超过五年。

因学生创新创业的,可放宽到六年。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有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试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具体办法详见《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办法》。

第七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类专业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对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上级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为我校的新生,必须持《XX院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招就办)请假,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因病请假者,需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请假须经学校批准,方为有效,请假原则上不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力(如地震、台风、洪水等)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招就办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组织新生入学资格审查,由校医院组织逬行健康复查。

审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并由各学院建立学生学籍卡。

审查、复查不合格者,由所在学院写出书面林料,经学生处会签,招就办审核,报学校领导, 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经查实,由所在学院提岀意见,学生处会签,交招就办或教务处审核,报学校领导,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予以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在短期内能治愈的,所在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请校领导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

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錯,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教务处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出具符合入学体检要求的证明,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报到日期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1. 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前应到学校计财处缴清本学年学费及有关费用,凭缴费收据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第二学期开学时凭学生证直接到所在学院办理。

中国计量学院学分制暂行规定

中国计量学院学分制暂行规定

中国计量学院学分制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更好地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优化人才培养过程,以利于快出人才和出好人才,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学分制是以学分为计量单位来衡量学生完成学业状况,允许学生根据个人志趣与个性差异对所学知识和学习进程在一定程度上进行自主选择,把严格的目标管理和弹性管理结合起来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学分构成与计算第四条学分制的内容包括学分和学分绩点。

学分是表征学生学习量和学习进度的计量单位。

学分绩点是表征学生掌握课程知识的程度和能力,反映学习的质与量的主要指标,是进行学生奖惩、评优和学籍处理的依据。

第五条课程学分的确定,根据课程性质、授课时数和课外学习量等因素而定。

原则上,1学分的学习量按如下标准计算:(一)理论课程:每17学时计1学分。

(二)单独设置的实验课程、体育课、军事理论课:每34学时计1学分。

(三)集中进行的课程设计、生产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每周计1学分。

第六条为考核学生的学业水平,区别学生的成绩差异,需计算课程的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

具体计算办法如下(详见附件)。

第三章课程设置与修读第七条课程按修读方式分为必修课、选修课两大类。

(一)必修课包括全校学生都必须学习的公共基础课、根据各专业培养目标而设定的学科基础课和专业方向课。

学生必须取得必修课的全部学分。

(二)选修课包括校设选修课和院设选修课。

校设选修课包括人文社科类、经济管理类、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类、学校特色类和综合能力类5大课程模块;院设选修课包括学科选修课和专业方向选修课。

学生必须取得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各类选修课的最低要求学分。

第八条为加强学生综合素质与能力的培养,学校设置素质拓展学分。

素质拓展学分设置环节包括课外科技活动、课外社会活动、专业教育等3个模块,设置标准详见《中国计量学院课外教育教学环节学分管理细则》(量教务〔2006〕27号)。

学籍管理规定

学籍管理规定

学籍管理规定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学籍管理,落实学生信息化管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加强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和服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在校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籍管理以科学、规范、公正、便捷为原则,尊重学生的人身尊严和知情权,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和服务,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第四条学籍管理工作应由学籍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并协作。

第五条学生应当自觉维护自己的学籍和档案。

学生有权知晓自己的信息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信息。

违反规定,提供虚假信息的,将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学籍管理第六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统一的学籍管理,建立学生个人学籍档案。

第七条学生个人学籍档案应当包括学生本人的基本信息、录取信息、学业信息、考核信息、奖惩信息、学籍状态信息、毕业信息等。

档案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保密。

第八条学生个人学籍档案应当于每学期结束后,由学校出具成绩单并及时更新。

第九条学校应当对已经毕业的学生进行学籍存档,保留学生完整的学籍信息。

第十条学校应当参考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并实施学籍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流程,保证学籍管理工作的科学、规范、公正、便捷。

第三章学籍变更第十一条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休学,应当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二条学生休学期间,不得参加学校的教学活动和考试,限制使用学校教育资源和服务。

学生复学前应当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方可参加教学和考试。

第十三条学生因个人原因需要退学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过学院和学校有关部门审批后,办理相应手续,学籍状态改为“退学”。

第十四条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转专业、转校,应当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相应手续。

已经获得学位的学生,不得再次转专业、转校。

第十五条学生因为违反学校规定受到学籍处分,应当依据程序和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并做好相关记录。

学生证_学籍管理规定(3篇)

学生证_学籍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生证管理,规范学籍管理工作,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专科、高职、成人教育等各类在籍学生。

第三条学生证是学生在校期间的身份证明,是学校管理学生的重要依据。

学生应妥善保管学生证,不得转借、涂改、伪造。

第四条学籍管理是学校对学生入学、注册、休学、复学、转学、退学、毕业等环节进行的管理,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章学生证管理第五条学生证由学校统一制作,包括基本信息、照片、学籍信息、注册信息等。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学生证。

学生证一经办理,不得擅自更改个人信息。

第七条学生证遗失或损坏,应及时向所在学院提出补办申请,经学院审核后报学生处审批,按照规定程序补办。

第八条学生证是学生在校期间的身份证明,学生应自觉遵守以下规定:(一)在校园内使用学生证进行身份验证,不得冒用他人学生证;(二)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学生证;(三)不得使用学生证进行违法活动;(四)如有违反,学校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九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包括入学登记表、成绩单、奖惩记录等。

第十条学生注册:(一)新生入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注册手续;(二)在校生每学期开学前应完成注册手续;(三)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注册。

第十一条学生休学、复学:(一)因疾病、家庭原因等特殊情况,需要休学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学;(二)休学学生休学期满后,需复学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复学。

第十二条学生转学:(一)因家庭原因、就业需要等特殊情况,需要转学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转学;(二)转学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转学手续,办理转学手续后,原学籍所在学院应将其学籍信息报送学生处。

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范学生的学籍信息,提高学生的教育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学生的发展为中心,促进学生全面成长。

第二章学籍登记与管理第四条学生进入普通高等学校后,应持相关证件和资料向学校进行学籍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家庭背景、学习情况、课程选修等。

第五条学校应按照学生的学习计划和个人情况,制定学业规划和学籍管理方案,对学生进行综合评估和管理。

第六条学校应及时更新学生的学籍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学生在学校期间,应遵守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如实填写相关表格和报告,并配合学校进行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章学籍处分与奖励第八条学校根据学生的学业表现和行为表现,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学籍处分和奖励。

第九条学籍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留校察看、退学等。

学籍处分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并进行合法、公正、公开的程序。

第十条学籍奖励包括但不限于奖学金、荣誉称号、学习资助等。

学校应按照学生的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进行评选和授予。

第四章学生学籍维护和保护第十一条学生学籍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学校应加强对学生学籍信息的保护。

未经学生本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学校不得泄露学生的学籍信息。

第十二条学生若发现学籍信息有误或被错误处理,应及时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应按照程序进行核实并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相关制度和流程,并向学生及家长进行宣传和解释。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学校和教职工在学籍管理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法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学生在学籍管理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法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解释权归教育部所有。

以上是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详细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

学院学年制学籍管理办法

学院学年制学籍管理办法

学年制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技双馨的高技能人才,必须加强学生管理工作,保证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XX省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以学年制管理为主的所有全日制在籍学生,即个别专业面向教育扶贫地区招生和与企业签约进行定向培养的学生,以及全日制退役士兵班学生。

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入学和注册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学院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入学者,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持有关证明向学院招生就业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不可抗力等因素除外)。

第四条新生入学报到后,除特殊因素外,必须按规定接受军训,并取得军训学分。

学院一般在新生学年第一学期初集中军训,因故不能参加军训者,必须在军训前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待学生处批准后,另择时间进行军训。

学生未按规定取得军训学分将不予毕业。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经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由学生所在系部提出意见,学生处和招生就业处审核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退回父母或监护人所在地。

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两个月内进行体检复查,经学院指定的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填写《XX学院(XX高级技工学校)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回家或原单位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从通知其离校之日起,两周内不办理有关手续者,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

2023年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3年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3年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高校学生学籍,建设高质量教育教学体系,培养优秀人才,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校学生学籍管理,包括学生入学、学籍注册、学业管理、学籍变动、学籍退出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学生学籍以高校举办的学位授予教育为准,包括本科、研究生、博士生等学历层次。

第四条学籍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的办学理念,保障学生权益,提供公平的发展机会。

第五条高校学生学籍管理实行信息化管理,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学籍信息的获取、存储和管理。

第六条学校应建立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学生学籍的注册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学生入学第七条高校按照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录取学生,学生应按规定报到。

第八条学生入学时应提供相关入学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本、高考成绩单等。

第九条学生入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十条对于特殊群体学生的入学,学校应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

第三章学籍注册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审核学生的入学资格和相关材料,并为学生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学籍注册资料包括个人信息、学历教育背景、家庭情况等。

第十三条学生应如实提供学籍注册材料,对于提供虚假资料的学生,学校有权取消其学籍。

第十四条学生学籍注册后,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颁发学生学籍证书,学生应妥善保管学籍证书。

第十五条学生学籍证书是学生学籍管理的重要凭证,学生应按规定使用学籍证书。

第四章学业管理第十六条学生应根据培养方案进行学业规划和学习安排。

第十七条学生应按时选课、参加学习,完成学业要求。

第十八条学生应积极参与课堂教学、实践活动和科研实践,提高学习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九条学校应及时提供学术指导、心理咨询等支持服务,帮助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中的困难。

第二十条学校应建立学生学业信息管理系统,及时了解学生学业情况,为学生提供个性化的学习指导。

第五章学籍变动第二十一条学籍变动包括学生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和其他学籍调整等。

2021年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实施方案(高校版)

2021年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实施方案(高校版)

2021年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实施方案(高校版)各处室、学院:为推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按照省教育厅的要求,现就做好2021年我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做好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事关考试公平、录取公平和社会公平,事关学生切身利益,事关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各学院要高度重视,积极组织,认真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

(一)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领导小组学校成立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领导小组。

(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范围1.复查对象2021级全体新生2.复查时间2021年10月19日至10月23日(三)基本信息核对要将新生本人与省级招办提供的进场照片信息、考生电子档案及准考证、录取通知书、考生纸质档案、高考加分资格证明材料、户口迁移证、身份证等信息逐一对照核查,同时填写“新生入学登记表”,并与上述信息对照。

确保学生基本信息准确无误。

(四)照片复查由招生处提供的普通高招录取电子档案照片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新生电子档案照片张贴规定”的要求,在学生宿舍房间或班级固定教室内张贴。

要有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复查照片,核对无误后,在相关新生入学资格照片复查登记表上签字。

(五)认真复查文化课与专业课成绩在新生报到后,要组织文化课和相关专业课测试,对测试成绩与高考成绩、测试笔迹与省级招办提供的笔迹图像信息差异悬殊的新生进行重点核查,认真查清原因。

(六)开展身体健康检查组织学生在附属医院对入学新生身体情况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对于不能就读的严重疾病患者和在招生体检中舞弊的考生,要予以清退。

在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期间,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对于通过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方式骗取高考加分资格、录取资格或企图冒名顶替入学的新生、未按规定公示有关资格身份的新生、未经教育部核准计划录取的新生,要坚决取消其入学资格。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三篇)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三篇)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根据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大学生学籍管理主要包括以下要求和规定:1. 注册与报到:大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注册与报到,提供必要的个人信息和相关材料。

2. 学籍档案: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学生的个人信息、学习成绩、奖励与处分记录等内容。

3. 学习成绩管理:学校应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学习成绩的管理和评定,包括考试成绩、课程成绩、综合评定等。

4. 学生评价与奖励: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学科竞赛成绩、学术研究成果等进行学生评价和奖励,包括奖学金、荣誉称号等。

5. 学籍变动管理:学生的学籍变动,如休学、退学、转专业等,应按照学校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办理,并及时更新学籍档案。

6. 毕业与离校管理:学生的毕业和离校应按照学校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办理,包括毕业审核、毕业证书颁发等。

7. 学生处分管理: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学术道德的学生,学校有权进行相应的处分管理,包括警告、留级、开除等。

8. 学生权益保障:学校应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包括学生的学习权益、生活权益、参与权益等。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学籍管理规定可能会因不同学校、不同专业和不同层次的教育而有所差异,以上内容仅为一般性概述,具体规定还需参考学校的相关文件和规章制度。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大学生学籍管理,保障大学生的权益,促进大学生的全面发展。

这些规定对于大学生来说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实际意义,需要学生们在大学期间认真对待和遵守。

接下来,将从几个方面对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进行详细的介绍。

首先,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明确了学生入学和注册的相关要求。

入学时,学生需要提交相关的入学材料和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本、高中毕业证书等。

注册时,学生需要按时完成注册手续,并缴纳学费等费用。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学生的身份真实合法,并保证学院的正常运行。

其次,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明确了学生的学习和成绩要求。

2024年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为了规范大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保障学生权益,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大学生学籍是指本科、研究生以及在各类高等教育机构学习的学生的基本档案,包括学习成绩、学习进度、学业评价等内容,是高等教育质量监控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大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学生自主学习、自我发展,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努力培养各类高层次、复合型的人才。

第四条大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由各高等教育机构的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并与相关教学管理部门、学生组织等部门密切合作,形成学生学籍管理的多元化发展模式。

第二章学籍注册与变更第五条学籍注册是指学生按照学校规定提供的材料和程序,向学校报到注册并办理学籍手续。

第六条学籍注册包括报到登记、个人信息更新、体检等环节。

学校应提供便捷、高效的报到登记服务,确保学生信息的准确性。

第七条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籍注册手续,对于未按时注册的学生,学校有权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取消学籍资格等。

第八条学生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学校进行更新,学校要及时记录并反馈给相关部门。

第九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应提前向学校请假,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迟报到。

第三章学业进度与评价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应按学校赋予的课程计划进行学习,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分要求。

第十一条学生应遵守学校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按照规定的学时和学分要求参加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学生的学习成绩、学术考核和学业评价应真实、客观,不得作弊、篡改或抄袭。

第十三条学生对学业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学校应建立相应的申诉机制并进行审核处理。

第十四条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有特殊情况需休学、退学或转专业的,应按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学籍管理与奖惩第十五条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对学生学籍信息进行全面、准确的记录和管理。

关于印发中国计量学院课程补考重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国计量学院课程补考重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国计量学院课程补考重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二级学院、部、中心:《中国计量学院课程补考重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计量学院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中国计量学院课程补考重修管理办法(试行)为了规范课程补考、重修的管理,根据《中国计量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考、重修的对象(一)当学期课程考试不合格者、缓考者,可以参加下一学期初学校组织的补考。

学生应按时参加补考。

如果不参加当次补考的,则视为自动放弃补考机会。

(二)修读必修课程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申请重修:1、补考或缓考不及格者;2、旷考者;3、因缺课或缺交作业(实验报告)等原因而被取消考试资格者。

(三)考试作弊者,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参加毕业前的重修。

(四)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可以申请重新修读或者选修其他课程。

(五)对课程考试成绩不满意的可以申请重修,成绩取好的一次记入学生档案。

二、补考、重修的方式(一)根据课程情况由教务处和各二级学院共同组织完成补考工作。

1、全校性的公共基础课、全校性的选修课补考,教务处负责统一协调安排补考的时间和地点;开课二级学院负责安排监考教师、出试卷和批阅试卷;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通知学生。

2、学科基础课、专业课、院设选修课等其他课程由开课二级学院按照考试要求组织安排,一般在开学后一周内完成。

3、体育课由体军部在开学后二周内组织安排补考。

(二)学生可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根据重修时间安排选择自己重修的课程。

重修的方式有两种:1、跟班重修。

按规定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后,跟班听课,并参加期末考试。

如重修时间与正常教学时间相冲突,无法听课时,学生可以申请自修理论课程,在完成实践性环节学习任务后可参加期末考试。

2、组班重修。

原则上凡报名参加组班重修课程学生数达30人以上的,由相关二级学院组织重修班。

重修班的任课教师应按规定的授课时数安排教学内容,并严格执行考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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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计量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量院〔2009〕2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困难学生资助;(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等方面提出建议;(六)对学校给予学生本人作出的违纪处分和涉及学籍管理规定的处理有异议的,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困难学生资助等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制与修读年限第七条本科学生标准学制为4年,最高修读年限为6年。

第四章入学与注册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到我校的新生,持《中国计量学院入学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含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

每学年第一学期初,学生应当在规定的两周时间内凭学生证和有效缴费凭证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缓注册手续。

未办理缓注册和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学籍,应作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缓注册视情况最多可申请2次,第一次缓注册期限最长2个月。

因特殊理由第一次缓注册到期不能注册者,可在缓注册到期前一周内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第二次缓注册,不申请第二次缓注册者,则视为放弃学籍,应作退学处理。

第二次缓注册期限到次学期开学初第一周。

第二次缓注册到期仍不能注册者,可在缓注册到期前一周内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休学。

第二次缓注册到期不申请休学者,则视为放弃学籍,应作退学处理。

第十三条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由所在二级学院向学生处提供相关学生名单,经学生处审核后送教务处,再办理注册手续。

第五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四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

考核成绩和学分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每学期的考试课和考查课都按培养计划的规定执行。

考核合格,即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

第十六条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60分为合格)、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二级制(合格、不合格)。

考试课的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的成绩和实验、实习等实践性环节的考核成绩可采用二级制、五级制或百分制记分。

第十七条学期课程(不包括集中实践性环节课程、公共选修课程)考核或者考查不合格者,均可参加学校在下一学期开学初安排的补考,不参加补考则视为放弃。

第十八条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因身患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学生,经校卫生保健中心证明,体军部批准,可改修体育保健课。

体育保健课的成绩即为体育课成绩。

第十九条课程考核实行资格审核制度。

任课教师在课程考核前对学生参加考核的资格进行审查。

凡在一学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一)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的(含三分之一);(二)实验、实习时数缺课达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或者实验、实习考核不合格的;(三)缺交作业(实验报告)达三分之一以上的(含三分之一);(四)抄袭他人作业或者实习报告等,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五)无故不参加平时测验的;(六)未注册的。

取消课程考核资格的由任课教师写明原因,经开课二级学院(部)签署意见后,在考核前通知学生及所在二级学院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条缓注册期间,学生经申请批准后可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活动,但学业成绩待注册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并填写《中国计量学院学生缓考申请表》(一式三份),因病不能参加考试还须经学校卫生保健中心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审批,教务处、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和任课教师备案后方可缓考(不包括补考)。

原则上,缓考只能申请两门,选修课不得申请缓考。

缓考随下学期开学前的补考进行,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成绩记载。

无故不参加缓考或缓考不及格者须重修。

第二十二条学生违反考场纪律、作弊或者旷考,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不得参加补考。

违反考场纪律或者作弊,按照《中国计量学院学生违纪处罚条例》处理。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给予重修机会。

第二十三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的,根据《中国计量学院学生违纪处罚条例》处理。

第六章学业审核与处理第二十四条学校对学生学业进行学期审核和分阶段审核。

学生每学期(不包括毕业班)至少应获得12学分(不包括重修学分);学满两年至少应获得60学分,学满三年至少应获得90学分。

第二十五条对学业审核不合格者作以下处理:第一次不合格时向学生提出警诫;第二次不合格时提出退学警诫;第三次不合格时必须予以退学。

以上处理按《中国计量学院学生处理决定书送达程序》进行送达。

第二十六条在学满三年即将进入毕业班阶段的学业审核中,已获得学分少于130学分者,必须在规定的两周时间内办理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在规定时间内不提出申请,则视为放弃学籍,应予以退学。

第二十七条对毕业班学生进行毕业资格审核时,如学生未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学生已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但获得学分未达到培养计划规定要求的,可先行结业,然后申请补修课程。

第二十八条对学业完成情况不满意的学生,可在每学年开学初按学年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第二十九条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编入下一年级相应专业的班级。

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未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而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需按学年缴纳专业注册费,并按实际修读的学分缴纳学分学费。

在标准学制年限内修完毕业学分总数,但未获得毕业所需的课程学分而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不缴纳专业注册费,只缴纳学分学费。

第三十条结业后的补修按实际修读的学分缴纳学分学费。

第七章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第三十一条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制是指学生在完成主修专业学习任务的同时,可以修读其他专业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学有余力的学生,在修完主修专业的同时,可以修读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

学生修满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要求的学分数,可获得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证书,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的课程成绩记入其学业档案。

第三十三条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的管理按照《中国计量学院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章免修、自修与重修第三十四条有免修要求且先修课程成绩良好以上的学生,可在开学后一周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免修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和开课二级学院(部)审核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可参加免修考试,成绩合格并完成该课程规定的实验量,即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三十五条学业优良、自学能力强或修读的课程与上课时间冲突的学生,可在开学后一周内提出自修某门课程的申请。

经任课教师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批准后,可自修整门课程或者课程的一部分。

获准自修的学生必须按时交作业、参加实验(设计)并参加统一考核。

第三十六条思想政治理论必修课、体育课、军事训练及实践教学环节不能免修、自修。

第三十七条学期课程(不包括集中实践性环节课程、公共选修课程)补考不合格、放弃补考或者缓考不合格须重修。

集中实践性环节课程、公共选修课程期末考试不合格,可以重修,也可改选其他课程。

学生的所有学习情况及过程记入学业档案。

重修的具体程序详见《中国计量学院课程补考重修管理办法》。

第九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三十八条学生可以按学校规定申请转专业,具体按《中国计量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学生在校期间只有一次转专业机会。

第四十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

如因患有疾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具体按《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由招生时所在地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四)应给予退学的;(五)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章休学与复学第四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一)有正当理由申请休学的;(二)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因病必须停课治疗、修养两个月(含两个月)以上的;(三)学生因某种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学校要求其休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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