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借款合同无效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订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已于2020年8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最⾼⼈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民间借贷案件是⼀种⾮常常见的案件类型,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最⾼⼈民法院出台了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下⾯是店铺整理的相关的司法解释的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最⾼⼈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2015年6⽉23⽇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8⽉18⽇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该修正⾃2020年8⽉20⽇起施⾏)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然⼈、法⼈和⾮法⼈组织之间进⾏资⾦融通的⾏为。
经⾦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的从事贷款业务的⾦融机构及其分⽀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本规定。
第⼆条 出借⼈向⼈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持有的借据、收据、⽋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 借贷双⽅就合同履⾏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所在地为合同履⾏地。
第四条 保证⼈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仅起诉借款⼈的,⼈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为共同被告;出借⼈仅起诉保证⼈的,⼈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为共同被告。
保证⼈为借款⼈提供⼀般保证,出借⼈仅起诉保证⼈的,⼈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为共同被告;出借⼈仅起诉借款⼈的,⼈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为共同被告。
《民法典》下的民间借贷
《民法典》下的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的这些“雷区”别踩雷区一:采用非法手段案例:几年前,魏某和郭某在做瓜菜生意期间,双方互有经济往来,后因关系恶化断绝交往,但郭某尚欠魏某部分货款未还。
去年春节前,魏某将郭某非法拘禁,并逼迫其写下欠款8万元的借条。
事后,郭某就非法拘禁一事向公安机关报案(该案刑事部分另案处理)。
一年后,魏某持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郭某归还全部欠款本息。
法院经审理,判定魏某采用胁迫手段让被告写下的借据无效,只认定郭某偿还其自认的3.4万元欠款。
随着我国《民法典》的实施,有关民间借贷的规定也有了新的规约。
这其中,如果借贷双方缺乏风险防范意识,就可能付出不必要的代价。
同时,随着大家法律意识的提高,民间借贷的双方都注重立字据、签合同,明确借款金额、期限等,甚至要求提供担保,以确保实现债权,但在借款利息上往往很随意。
亲戚朋友间的借贷,碍于面子,不好意思提利息,导致借条上没约定利息,而有些借贷则因为借贷方急用,出现利息约定过高、预扣利息以及利息何时结算等问题。
下面,就让我们仔细分析一下这些法律问题,了解一下《民法典》下的民间借贷。
点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所谓胁迫,是指以给自然人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由此可见,胁迫是一方向另一方表示施加危害,使其发生恐惧,另一方基于此恐惧而作出一定意思表示的行为。
本案中,郭某在魏某胁迫之下出具借条的行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故法院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
070雷区二:显失公平讹诈案例:周某的儿子突遇意外需住院治疗,情急之下他向邻居张某提出借款5万元,承诺半年内归还。
张某同意出借,但提出要按本金年息36%计付利息。
为让儿子得到及时诊疗,周某无奈只能违心出具了借据。
2020年最新《借条(范本)》(据《非法放贷意见》修订)
一、为什么是最新版本2019年7月23日,《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自2019年10月21日施行。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剑指非法放贷、暴力催收、与黑恶势力勾结等违法犯罪,明确非法放贷行为入罪标准。
《非法放贷意见》对于打击高利贷等违法犯罪非常有必要,同时更是对正常合法借贷、金融市场秩序的有力保护。
正常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如何打好一张借条,直接关系到纠纷时官司的输赢。
根据《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及10月21日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司解规定及相关案例,教大家如何打一张简单又完美的借条。
二、2020年最新版借条范本正文①为购买房产②,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③向好友④张三⑤借到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⑥,月利率1.5%⑦,于××××年××月××日到期时⑧还本付息。
逾期未还,则按月利率2%⑨计付逾期利息。
如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⑩身份证载明的双方(各方)通讯地址可作为送达催款函、对账单、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的、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⑪借款人的微信号为:*******⑫借款人:李四⑬ 身份证号:××××××××××××时间:××××年××月××日三、借条范本具体说明及签订时需要注意的细节①凭证名称:借条借条是在借贷关系中债务人向出借人出具的表明债务人有到期“还款(付息)赎条”义务的借款(债权)凭证,反映的是借贷关系,是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凭证之一。
2020年8月20日发布实施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重点变化
2020年8⽉20⽇发布实施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重点变化2020年8⽉20⽇,最⾼⼈民法院发布新修订的《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了重⼤修改。
具体阐述以下要点。
⼀、确定⼀年期LPR四倍为利率上限。
本次修订将原来的24%和36%的上限,调整为⼀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
以2020年8⽉20⽇最新发布的⼀年期LPR为3.85%的四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的上限为15.4%,相较于24%和36%,实现了较⼤幅度的降低。
1、前期利息计⼊本⾦。
本息之和,不能超过以最初借款本⾦与以最初借款本⾦为基数、以合同成⽴时⼀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2、逾期利息、违约⾦或者其他费⽤总计不能超过合同成⽴时⼀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利率划分由“两线三区”调整为“⼀线两区”。
原规定中划分了民间借贷利率的“两线三区”:两线指的是24%和36%;三区是依据两线⽽划分的司法保护区、⾃然债务区、⽆效区。
新规定直接以⼀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上限,形成“⼀线两区”:⼀线是指⼀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两区是依据⼀线⽽划分的司法保护区、⽆效区。
三、变更⽆约定情形下年利率6%的标准。
资⾦占⽤期间损失如何计算的问题:原规定第⼆⼗九条“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主张借款⼈⾃逾期还款之⽇起按照年利率6%⽀付资⾦占⽤期间利息的,⼈民法院应予⽀持”确⽴了年利率6%的标准。
本次修订将上述条款调整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主张借款⼈⾃逾期还款之⽇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使得损失的计算在个案中更加周延。
四、增加完善职业放贷、⾼利转贷⽆效情形⼀是增加职业放贷⽆效类型。
本次修订后的新规定在⼈民法院认定借贷合同⽆效的五种情形中增加⼀种,即增加“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以营利为⽬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020新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比表)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第十一条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及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 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借款合同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民法典》合同效力的规定:任意性、倡导性、强制性分类
《刘贵祥:民法典适用的几个重大问题》听课笔记(一)之合同效力性规定2020年8月15日,最高法院举办“人民法院大讲堂”民法典第五场宣讲,由最高法院刘贵祥专委讲解《民法典适用的几个重大问题》。
由于时间关系,刘专委只讲完其中前二个问题,其透露剩余二个问题或于8月28日继续讲完。
以下为笔者参加视频听课所作笔记。
【讲解内容】一、关于民法典的总体架构二、民法典的规范性质的识别三、民法典的时间效力即溯及力问题四、民法典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即规范冲突的解决问题一、关于民法典的总体架构(一)立法体例:民商合一以是否有独立的商法典为判断标准。
1.民商分离:德国、法国、日本。
2.民商合一:瑞士、中国台湾地区。
我国实为不完全的民商合一体例,即把大量的商事法律规定在民法典之外。
有以下三个特点:(1)民事主体三分法。
一是自然人(含个体户、承包经营户);二是法人(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特别法人);三是非法人组织。
(2)把大量的、传统上认为属于典型的商事合同,规定在民法典合同编的典型合同中。
例如: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接受了最高院的建议)、仓储合同、行纪合同等。
(3)民法典中的代理制度统一适用于商事和民事。
总则第170条,属于职务代理(属于委托代理的下位概念;特点:概括性授权、不需一事一授权),不同于商事代理(显名代理、间接代理)。
重点探讨二个问题(1)外观主义。
外观主义,是商法的一个原则。
最典型的:票据、提单。
外观主义概念:为了保障交易安全,以免无过错的交易相对人遭受不测之风险,根据一个意思表示的外观,或者权利外观,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外观主义四个要点:①是一个学理概括,没有上升为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或基本规定,但一些具体制度和规定体现了外观主义;②外观主义适用于民事交易行为,是为了平衡静态安全与动态安全,防止无过错的交易相对人遭受不测之风险,外观主义不能适用到强制执行及其他非交易行为;③从民法典看,外观主义可以区分为意思表示外观与权利外观,前者涉及合同效力的判断,如表见代理、表见代表,后者涉及物权的变动,如善意取得制度;④防止外观主义泛化适用,适用时看相应的法律制度与具体规定。
谢振宇、李胜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谢振宇、李胜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5【案件字号】(2020)豫03民终672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丽娜【审理法官】刘丽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谢振宇;李胜亮【当事人】谢振宇李胜亮【当事人-个人】谢振宇李胜亮【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谢振宇【被告】李胜亮【本院观点】本案闫飞与谢振宇签订《借款合同》,向谢振宇所借的10万元已被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属闫飞诈骗事实的一部分,显然,该《借款合同》系闫飞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签订,属无效合同。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过错无过错合同约定第三人新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驳回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闫飞与谢振宇签订《借款合同》,向谢振宇所借的10万元已被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属闫飞诈骗事实的一部分,显然,该《借款合同》系闫飞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签订,属无效合同。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亦无效,现谢振宇要求李胜亮对闫飞的借款承担担保责任,但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李胜亮对其保证行为无效存在过错,故一审法院未支持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谢振宇的上诉请求理由不充分、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20元,由上诉人谢振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03:57:00谢振宇、李胜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豫03民终672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振宇。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1.29•【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作者:郑学林刘敏张纯唐倩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目次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改背景二、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三、关于借贷合同无效的认定规则四、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五、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执行的本息保护政策六、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溯及力基于保障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和贯彻实施民法典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及12月先后两次对2015年9月起施行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作出修改,第二次修正后的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已于2021年1月1日与民法典同步施行。
本文结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两次修改的背景及条文变化情况,对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的相关问题作出介绍与阐释,以供在理解和适用中参考。
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改背景民间借贷,泛指在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之外自发形成的融资形式。
作为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资金供需矛盾的有效解决方案,民间借贷在我国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和深厚的历史渊源。
一方面,民间借贷因具备形式灵活、手续简便、融资快捷等显而易见的优点而日趋活跃;另一方面,也因民间借贷天然具有的粗放、隐蔽、无序等特点,加上我国金融体制和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民间借贷相关问题引发大量纠纷进入法院,给人民法院司法审判工作带来困扰。
民间借贷在我国并非一个立法层面的概念,长期以来,是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制定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司法政策性文件,在司法实务层面上将借贷行为区分为金融借贷和民间借贷,适用不同的裁判规则和利率保护标准。
早在20世纪50年代初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黄金借贷案件处理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借贷超过几分为高利贷的解答》中,最高人民法院就开始以司法解释对借贷及利息保护的问题加以规定。
自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首次以司法解释形式对民间借贷作出明确规范后,最高人民法院又于2011年先后下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等司法政策文件,重点加强了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证据审查、利息与高利的认定、防范惩治虚假诉讼与刑事犯罪行为等方面工作的指导。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2020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2020如今我们的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人们的一切行动都是在守法的基础上进行的,我国在法律方面也在不断的完善,在2020年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了新的补充。
因为民间借贷出现的官司是很多的,很多时候其中会牵扯到很多的内容,涉及到很多的方面,但是总是会遇到新的问题,很难找到解决办法,所以我们国家对于法律的完善一直没有停止。
一、民间借贷主体更加规范(第一条)《民法典》第二条将民法调整的主体范围界定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此次2020修订版与民法典相对应,将民间借贷的主体范围修改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再采用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说。
二、民间借贷涉嫌犯罪的移送范围扩大(第五条)民间借贷活动中涉及的刑事罪名一般是非法集资罪,但是其他罪名比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时也表现为民间借贷的外在形式。
在2015旧版中,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的前提是民间借贷行为只涉及非法集资犯罪。
2020修订版增加了兜底作用的“等”,即第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这样扩大了移送案件的范围,增强了刑事制裁的力度。
三、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由提供借款时合同生效改为合同成立(第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提供借款时合同成立还是生效,《民法典》对此问题进行了统一,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2020修订版第九条亦与民法典保持一致,将2015旧版规定的提供借款时的生效要件改为合同成立。
四、删除通过网络贷款平台支付借款的方式(第九条第二款)近两年互联网金融泡沫破裂,众多P2P爆雷跑路,不仅破坏了金融监管秩序,而且造成大量的财产损失。
国家也在鼓励P2P平台良性退出。
2020修订版与此相呼应,删除了通过网络贷款平台支付借款的方式,但是仍在第二十二条保留了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借贷的模式。
最高院发布:新修订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31条(2021.1.1施行)
最⾼院发布:新修订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31条(2021.1.1施⾏)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第⼀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然⼈、法⼈和⾮法⼈组织之间进⾏资⾦融通的⾏为。
经⾦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的从事贷款业务的⾦融机构及其分⽀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本规定。
第⼆条出借⼈向⼈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持有的借据、收据、⽋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就合同履⾏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所在地为合同履⾏地。
第四条保证⼈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仅起诉借款⼈的,⼈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为共同被告;出借⼈仅起诉保证⼈的,⼈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为共同被告。
保证⼈为借款⼈提供⼀般保证,出借⼈仅起诉保证⼈的,⼈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为共同被告;出借⼈仅起诉借款⼈的,⼈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民法院⽴案后,发现民间借贷⾏为本⾝涉嫌⾮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案,或者⽴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民法院⽣效判决认定不构成⾮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以同⼀事实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民法院⽴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事实的涉嫌⾮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民法院应当裁定中⽌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9日、12月29日先后两次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进行了修正,并于11月9日通过了《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针...
读书笔记
本书是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但并不局限于民间借贷本身,还通过对司法解释的本意、发展过程 等展开论述,并从审判实践的角度提示应当注意的问题,有助于法律工作者的学习和实务应用。
民间借贷在司法实务中最常见的纠纷之一,理论性不怎么强,重点把握住民间借贷的几个点,大部分纠纷迎 刃而解。
精彩摘录
民间借贷纠纷中所谓“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存在两种可能: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也即当双方当 事人在案涉借款是否出借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其利息 是否归还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5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时间 效力】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本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 倍为标准,重新划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非官方性、非正规性和逐利性是民间借贷的本质属性。
目录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修改《关于审理民间 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规定》的决
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修改《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 中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工会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等二十七 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
民法典合同无效
民法典合同无效关于合同最重要的就是合同的效力,大家谈生意、做买卖签订合同时都希望自己所签合同合法有效,只有有效的合同才完全受法律保护。
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不能生效,不仅无法实现双方的交易目的,还要因合同效力存在瑕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作为市场经济交易法的合同制度,能否真正发挥保障交易安全促进交易效率的功效,合同效力制度在其中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
只有知道无效的合同情形、种类,才能避免自己所签合同无效。
《民法典》实施后关于合同无效方面的规定总结梳理如下仅供学习参考之用一、《民法典》合同无效之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五百零五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第五百零八条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第一千二百六十条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因此,《民法典》实施后,《合同法》和《民法总则》失效。
《合同法》52条,合同无效的情形不再适用。
《民法典》总则编是对《民法总则》的继承,《民法典》对合同效力的规定与《民法总则》同。
《民法典》合同编对合同效力基本没有规定。
借贷案件的法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以下简称甲)与被告(以下简称乙)于2021年3月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10%。
合同签订后,甲按约定将借款交付给了乙。
然而,借款到期后,乙未能按照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甲多次催讨无果,遂将乙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借款合同的有效性2. 借款利息的计算3. 借款逾期利息的计算4. 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偿还三、法律分析(一)借款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符合合同法的规定,不存在上述无效情形,因此借款合同有效。
(二)借款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利息,但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本案中,甲、乙双方约定的年利率为10%,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因此借款利息的计算符合法律规定。
(三)借款逾期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本案中,乙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四)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偿还1. 借款本金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应承担违约责任,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2. 借款利息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天津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津高法〔2020〕22 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天津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天津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津高法〔2020〕22号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各区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相关部门:《天津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已经于2019年12月13日由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高院民一庭。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1月28日天津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为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统一全市法院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审理指南。
一、诉讼主体和责任认定1.【第三方收取借贷款项的诉讼主体和责任认定】出借人根据借款人指示,依约将款项直接支付给第三方收款人的,借款人应作为被告。
实际收款人可依当事人申请,作为证人参与诉讼。
借款人对实际借款关系以及借款数额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时,应追加实际收款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经审查,被告并非实际借款人的,依法向原告释明变更当事人,拒不变更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第三方支付借贷款项的诉讼主体和责任认定】出借人根据借贷合同约定,指示第三方将款项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出借人应作为原告。
实际付款人可依当事人申请,作为证人参与诉讼。
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21年1月1日施行)修改解读
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21年1月1日施行)修改解读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进行了第二次修订,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次修订的时间为2020年6月23日,施行日期为2020年8月20日。
大家不要担心,修改的内容不多,笔者逐条对条文进行了比对,只有五个条文(其中三个条文只是相同的法律替换)有修改,现比对如下:一、删除了原司法解释条文第十条:“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作者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原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签订合同时合同已成立,但认为出借人发放借款后合同才生效,此时才对双方产生约束力。
这次司法解释修订删除了这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态度转变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也是诺成性合同,不再是实践性合同。
因此,除非另有约定,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签订时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合同约定了违约条款,对双方亦产生约束力。
二、原司法解释条文第十一条:“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及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现司法解释条文第十条:“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者解读:1、将《合同法》第52条修改为《民法典》的第146条、153条、154条,这部分修改好理解,因为《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行,与法典相配套。
2、原《合同法》第52条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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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无效情形
借款合同无效情形
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借贷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下面是的无效情形,欢迎阅读参考!
对于无效合同的认定,事关合同效力的维护及市场经营秩序的安全和稳定,亦事关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在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无效民间借贷行为的具体情形,有利于规范中国的金融秩序;引导民间借贷的健康有序发展;为审判实践准确认定无效民间借贷合同提供规范依据。
司法解释具体列举了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包括: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借贷司法解释关于无效借贷合同的规定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条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 ___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
___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 ___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___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 ___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___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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