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2016修正)

合集下载

关于《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关于《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关于《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4.09.25
•【分类】审议结果的报告
正文
关于《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年9月25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福建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吴黎静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4年9月24日上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改备案审查条例,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以及省委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提质增效意义重大,修正草案已经比较成熟。

9月24日下午,省十四届人大法制委第二十一次全体会议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建议提
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决定草案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2016年修正)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2016年修正)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1.16•【字号】•【施行日期】2016.01.1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2001年2月14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1月15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15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常务委员会批准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和审查报请备案的政府规章,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立法应当严格遵循立法法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

地方性法规应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不得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第四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完善立法机制,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统筹安排,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五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法律规定的权限,制定地方性法规。

下列事项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一)法律规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规定的事项;(二)属于本省的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特别重大事项;(三)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自身活动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下列事项由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一)法律规定由常务委员会规定的事项;(二)省人民代表大会按照法定程序授权常务委员会规定的事项;(三)规范常务委员会自身活动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四)其他应当由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省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立法事项述评——以省级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法规为例

省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立法事项述评——以省级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法规为例

保障人大及其常委会经常性工作的有
效开 展 , 更好 地发挥 国家权 力机关 的职 能作用 , 具有 重要意义 。 ( 作者 单位 : 河北 省人 大常 委会选 举
它们是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黑龙江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山西省地方立法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550正西省立法条例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湖南省地方立法条例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西藏自治区立法条例
部 分省 、 自治 区、 直 辖市 只就地 方性 法规制定 的程 序作 出
了规 定 , 没有 对 人 民代 表 大 会 立 法 的事项 作 出具体 的规 定 , 只
就 省 人 民代表 大 会 立法 的程 序进 行 了规 定。 它们 分 别是《 重庆 市人 民代 表 大会 及 其 常 务 委 员会地 方 立 法 程序 规 定》 《 吉林 省 人 民代 表 大 会及 其 常 务 委 员会 立 法 程序 的 规定 》 《 辽 宁省 制定 和 批准 地 方 性 法规 程 序 规定 》 《 甘 肃 省人 民代 表 大会 及 其 常 务
( 四) 在 人 民群 众 合法 权 益 中的 维
方人 民代 表 大会和 常委会 的立 法活 动。 笔 者对 省级 人 民代 表 大会 立法 法规进 行 了系统 的 学 习 、 研
究, 从 人 民代表 大会 的立 法事项 规 定 的模 式和 对省人 民代表 大
会 立 法具 体事 项 的规定 两 个 方面对 这 些法规 进 行 了分析 , 得出

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doc

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doc

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发布单位】福建省【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16-12-02【生效日期】2017-03-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12月2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特种设备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系统建设,按照管行业、管业务和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全员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全面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和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政府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12.03•【字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2007年11月30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3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适用本规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除外。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下列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一)设区的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发布的决议、决定;(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三)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以政府组成部门、办事机构、直属机构名义发布的文件。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设定权利义务必须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超越法律、法规限定的范围。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按下列规定报送备案:(一)设区的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以及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以政府组成部门、办事机构、直属机构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材料包括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文本和说明。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材料应当按照统一格式装订成册,一式十份,并同时附送电子文本。

第七条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具体承担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9.0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大陆与台湾经贸往来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1994年3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促进海峡两岸的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台湾同胞投资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台湾同胞投资有规定的,依照该规定执行。

本法所称台湾同胞投资是指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作为投资者在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投资。

第三条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台湾同胞投资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四条国家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五条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财产、工业产权、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

第六条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货币、机器设备或者其他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作为投资。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用投资获得的收益进行再投资。

第七条台湾同胞投资,可以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全部资本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以下统称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也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

举办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

第八条设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规定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接到申请的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

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

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正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9年7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

本条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7月26日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执法机关与行政执法人员第三章行政执法一般程序第四章行政执法特别规定第五章行政执法公示第六章行政执法证据第七章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第八章行政执法监督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执法监督行为,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本省省级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章、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对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执法的要求严于本条例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针对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等行为。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四条行政执法应当遵循职权法定、权责统一、公平公正、程序正当、文明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的具体工作。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23年)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23年)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7.26•【字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12号•【施行日期】2023.07.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物业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十二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7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7月26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23年7月26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保我省地方性法规与党中央精神和国家法律法规相一致,维护法制统一,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生活和居住环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物业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民政、城市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消防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物业服务区域的划分应当以经批准的物业项目规划用地范围、社区布局、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等因素确定。

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

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

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9.09.15•【字号】•【施行日期】1989.09.1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家机构组织正文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1989年9月15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

人大常委会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监督和支持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人大常委会工作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三条人大常委会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一)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地方性法规,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遵守和执行的情况;(二)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和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侨务等重大事项的决定和实施情况;(三)人民政府的规章、规定、决定、命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办法;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行政、司法行为;(四)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五)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和人事任免的情况;(六)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七)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八)人大常委会依法应予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人大常委会监督的方式:(一)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和执法情况报告;(二)视察、检查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地方性法规,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施行情况;(三)审查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已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四)依法进行质询或询问;(五)受理公民的检举、控告、申诉和意见;(六)对特定问题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七)听取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报告,检查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八)人大常委会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5.03.12•【分类】审议意见正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5年3月1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通过)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3月10日,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了立法法修正案(草案)。

代表们普遍认为,立法法修改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顺利推进提供有力法律保障,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

这次修改立法法,党中央高度重视,全国人大常委会周密部署,恪守立法为民理念,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重视发挥代表作用,是一次听民意、集民智的重要立法实践。

修正案草案全面总结立法法施行十五年来的实践经验,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完善立法体制,强调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对立法程序的规定更加科学、具体,对司法解释和法规备案审查等进一步予以规范。

修正案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会议通过。

同时,代表们也对修正案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法律委员会于3月11日召开会议,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国务院法制办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经对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见逐条认真研究,对修正案草案作了63处修改,其中带有实质性的修改27处。

主要修改是:一、有些代表建议在立法法中增加立法公开的原则。

有些代表提出,向社会公布法律草案,是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重要形式,建议将修正案草案中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二十日的规定作适当延长。

有的代表建议,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统一刊载,便于社会各方面了解查询。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增强立法的公开性,适当延长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统一刊载法律法规,符合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建议对修正案草案作以下补充和修改:一是在立法法第五条中增加“坚持立法公开”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草案)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10.3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立法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审议。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草案)》予以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

信封上请注明立法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草案)一、将第三条修改为: “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 “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三、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条第一款: “立法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 “立法应当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 “立法应当适应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

”六、将第八条改为第十条,第二项修改为:“(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第十项修改为:“(十)诉讼制度和仲裁基本制度”。

七、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和规定范围内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8年4月29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1年6月28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地方性法规修订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0年11月1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12月14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4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2月1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应当推动优生优育,坚持男女平等,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并与帮助群众发展经济、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24年修正)

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24年修正)

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7•【字号】•【施行日期】2024.09.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20年7月24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9月26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备案第三章审查第四章处理第五章监督与保障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完善备案审查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证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障宪法法律实施,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简称人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应当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民意直通车作用,听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公民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 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解读

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 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解读

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福建省人民
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解读
吴文阁
【期刊名称】《人民政坛》
【年(卷),期】2022()1
【摘要】2022年1月25日,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订)》。

这是我省继立法条例、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之后,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的第三部地方性法规。

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全面领导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全面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

【总页数】2页(P16-17)
【作者】吴文阁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
【相关文献】
1.修改议事规则维护法制统一——修改后的《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
事规则》解读2.关于《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草案)》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3.关于《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修正案(草案)》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
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4.关于《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修正案(草案)》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草案)》的说明5.《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解读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2024年福建省普法知识考试题库及答案

2024年福建省普法知识考试题库及答案

2024年福建省普法知识考试题库及答案学校:________班级:________姓名:________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现行宪法序言明确宣告本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A.政治制度B.社会制度C.国家制度D.根本任务2.对法官来说,通过审判来还原客观事实,依据的是()A.被告陈述词B.原告陈述词C.证人证言D.证据3.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电话是_____。

A.12345B.96315C.12358D.12315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A.每年B.每季度C.每月5.依照旅游法规定,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_______?A.随意购买商品B.非法滞留C.随意结交挚友D.以上都是6.依据现行宪法规定,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正在服刑期间()A.没有选举权B.停止行使选举权C.准予行使选举权D.经有关机关批准可以行使选举权7.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A.15B.30C.45D.608.现行宪法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A.基层政权机关B.基层政权机关的派出机关C.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D.基层事业单位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处置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和管理规定。

A.防护技术标准B.消防技术标准C.操作规程10.依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生产者、经营者不协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调查,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________的罚款。

A.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B.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C.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11.《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条例》提出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并将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6)

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6)

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4.01•【字号】•【施行日期】2016.04.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06年5月26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30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等八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保护、开发和利用,推动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海域,是指毗邻本省陆地的平均大潮高潮时水陆分界痕迹线向海一侧的内水和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在本省行政区毗邻海域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海域使用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实行统一规划、综合利用、合理开发、促进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沿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沿海县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本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海洋功能区划,依法编制、报批本级海洋功能区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海洋功能区划。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以修改海洋功能区划:(一)海域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公共利益、国家安全需要的;(三)大型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和临港产业发展需要的。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的决定(2016)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的决定(2016)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防空
条例》的决定(2016)
【法规类别】国防事务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09.30
【实施日期】2016.09.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的决定(2016年9月30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同级军事机关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人民防空重大问题。

二、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经信、教育、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城乡规划、税务、价格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三、在第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鼓励人民防空工程资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推进人防建设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四、将第九条第四项修改为:(四)城市新建居住小区、旧城改造区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方案和易地建设人员掩蔽工程方案。

五、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城市规划区和人民防空重点设防镇规划区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计容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四至百分之七修建防空地下室。

前款规定中,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百分。

2024年度福建省普法知识考试题库及答案

2024年度福建省普法知识考试题库及答案

2024年度福建省普法知识考试题库及答案学校:________班级:________姓名:________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规定“国家敬重和保障人权”的是()A.1988年宪法修正案B.1993年宪法修正案C.1999年宪法修正案D.2023年宪法修正案2.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B.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从业人员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C.从业人员可先上岗作业再接受教育培训3.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爱护法》自_______起施行?A.1993年10月31日B.1993年12月1日C.1994年1月1日D.2023年3月15日4.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条例》规定,下列岗位和部门中,相宜配备执法执勤车辆的是______。

A.一线执法执勤岗位B.机关内部管理岗位和后勤岗位C.机关所属事业单位D.单位主要领导5.我国首个国家宪法日是()A.2014年7月1日B.2014年10月1日C.2014年12月4日D.2015年5月4日6.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地下室等,除重点文物爱护单位和宝贵文物保藏单位外,哪些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_______A.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B.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地下室C.城市公园、博物馆D.博物馆、纪念馆7.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A.三年内;终身B.五年内;终身C.五年内;十年内8.依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案审议的结果以下哪一项不行能出现?()A.签署公布B.终止审议C.进一步审议D.提请表决9.依据新《消费者权益爱护法》,消费者在购买、运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______的企业要求赔偿。

地方性法规起草主体

地方性法规起草主体

地方性法规起草主体作者:任静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03期摘要本文首先就《立法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对地方性法规起草主体的相关规定进行说明。

其次,在分析了各地地方立法条例对地方性法规起草主体具体规制模式的基础上,总结归纳为四种模式。

再次,在对法律及各种地方立法条例的分析基础上总结出地方性法规起草主体的种类。

最后一部分对现在地方性法规起草中面临的问题的解决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地方性法规起草部门起草招标起草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1-016-02立法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

”就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而言,是“指在地方有立法提案权的机关、组织和人员或受其委托的机关、组织和人员,将提议的相关事项进行草拟的活动。

”一、法律对地方性法规案起草主体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地方性法规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本法第二章第二节、第三节、第五节的规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

地方性法规草案由负责统一审议的机构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

《立法法》规定了提案、审议、表决和公布的立法程序,而对法律草案由谁起草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仅在第四十八条规定“提出法律案,应当同时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法律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04修正)》第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关于《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修正草案)》的说明

关于《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修正草案)》的说明

关于《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修正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4•【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修正草案)》的说明——2024年9月24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福建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吴黎静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作如下说明:一、修改的必要性和遵循的原则备案审查是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重要制度。

省人大常委会于2020年审议通过《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显性化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均对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提出要求;全国人大修改立法法,重点完善了有关备案审查制度的相关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要求各省级人大常委会要根据《决定》,抓紧制定完善本地区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福建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决定提出“强化备案审查制度建设”。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策部署和省委全会决定要求,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建设,有必要对《条例》作出修改完善。

根据工作安排,《条例》的修改工作于今年6月启动。

此次修改《条例》注重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看齐中央,强化政治属性。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重要论述,确保党中央部署要求和省委工作要求在地方立法中得到全面贯彻落实;二是依法修改,完善制度机制。

根据立法法、监督法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决定》内容,结合我省实际,回应各方关切,充实立法目的,完善制度框架,细化工作机制,增强监督刚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2016修正)
【法规类别】人大立法
【发文字号】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公告第3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01.15
【实施日期】2001.02.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2001年2月14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1月15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15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常务委员会批准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和审查报请备案的政府规章,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立法应当严格遵循立法法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

地方性法规应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不得同宪法
、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第四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完善立法机制,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统筹安排,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五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法律规定的权限,制定地方性法规。

下列事项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法律规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本省的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特别重大事项;
(三)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自身活动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下列事项由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法律规定由常务委员会规定的事项;
(二)省人民代表大会按照法定程序授权常务委员会规定的事项;
(三)规范常务委员会自身活动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四)其他应当由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第六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调整或者停止适用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的部分规定。

第二章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七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省人民代表大
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八条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主席团决定不列入大会议程的,交常务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在闭会后审议。

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九条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第十条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有关资料,发给代表。

第十一条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二条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后,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十三条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
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法规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荐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四条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五条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六条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章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立法程序
第十七条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也可以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如果主任会议认为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十八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