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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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垄断法中的知识产权豁免制度

论反垄断法中的知识产权豁免制度

知识产权保护一般是指法律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

知识产权是具有独占性的权利,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所以许多国家都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垄断法。

但是,由于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有可能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或正当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滥用,因此许多国家对知识产权的豁免加以限制,即对不正当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仍然适用反垄断法。

本文从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价值取向入手,对反垄断法中的知识产权豁免制度进行研究。

一、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价值取向1.经济效益价值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是反垄断法的一部分,其价值目标必然与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具有一致性,而反垄断法的最终价值目标之一是经济效益。

在美国,随着芝加哥学派取代哈佛学派在官方经济学中占据主导地位,经济效益转而成为美国反垄断法的首要价值目标。

芝加哥学派认为执法机关不应过多地限制大企业,企业的经营行为也不应根据其是否改变市场结构或是否对竞争者带来消极影响来认定,而只是根据其对经济效益的影响来认定,该学派中有人甚至公开撰文反对平等。

1981年,负责反垄断事物的美国司法副部长威廉?巴克斯特尔宣布,“反垄断的唯一目标就是经济效率”。

在司法实践中,分割微软公司的呼声虽然很高,但微软公司最终避免了被拆分的命运。

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美国已经把效益作为反垄断法的主要价值目标。

2.社会公益价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来源于市场。

市场具备推动力的全部奥秘在于活动于市场中的经济主体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

然而社会中存在这样一些“公共产品”,他们对每个人的生活或对每个经济人生产经营来说都是必需的。

这些产品的生产就不能任由市场的调节,它们必须在国家的管制下由经济人垄断经营。

比如邮电、通讯、自来水、铁路、公用事业以及银行、保险等社会影响大的产业允许存在垄断状态,纯粹是出于“社会公益”价值考虑。

由于这些领域关系国计民生,需要稳健经营,如果过度竞争,在各市场主体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情况下,极易造成市场混乱,破坏国民经济稳定、健康运行的秩序,对人民生活造成损害。

规制与豁免:电网企业视野中的反垄断法适用解读

规制与豁免:电网企业视野中的反垄断法适用解读
的法律 。这部法律的出台, 意味着我国在立法层
中的一件大事。各方对《 反垄断法》 的评价因认识 面对竞争政策重要性的肯定 。反垄断法确立的竞 和利益的诸多差异而有所不 同。作为 国有公用事
争政策将与金融Leabharlann 策 、 财税政策 、 贸易政策等一
业性质的电网企业 , 如何看待《 反垄断法》 对企业 起构成我 国市场经济取 向上 的主要政策保 障和
顺应 、 积极研究 、 针对企业特点做好法律影响评
年制定 的《 同法》 合 是对市场交易 自由的鼓励 , 即
将施行 的《 物权 法》 强调 对市场主体 的财产平等
价及相应法律风险防范 。
二 、 电网企 业 生产 经 营直 接 相关 的反垄 断 与 法律 梳 理
保护 , 而这部《 反垄断法》 意在对充分竞争 的倡导 和维护。我 国历 经多年才 出台 了这部 《 反垄 断
法律适用价值 。
执行 的政府定价 , 在执法实践 中基本没有这方面
的价格反垄断先例。我 国电力体制改革着重是强 调了电力市场化 的方向 , 对反垄断问题也予以了
重视。20 年 5 1日起施行的行政法规《 05 月 电力 监管条例》 ,突出对 电力市场向从事电力交易的
主体公平 、 无歧视开放 的情况以及输电企业公平
《 反垄断法》 第三章 , 该章规定了滥用市场支配地
位 的行 为规制 , 比以上已经实施 的具有反垄断 相 同或类似 , 但其法律效力层级高、 立意更全面、 规 制更有针对性。电网企业执行的反垄断法律至此 三、反垄断法》 《 对电网公司的影响解读
的供水 、 电、 热 、 供 供 供气 、 邮政 、 电讯 、 交通运输 性质的法律法规 、 规章、 规范性文件 , 虽有条款相

反垄断法宽恕制度

反垄断法宽恕制度

反垄断法宽恕制度1.引言1.1 概述引言在当今社会,反垄断法在保护市场竞争和维护经济秩序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反垄断法的实施并非完美无缺,存在一些限制和挑战,因此引入宽恕制度成为了可行的解决方案。

本篇长文将探讨反垄断法宽恕制度的概念、作用、优势和局限,以帮助读者对这一话题有更全面的了解。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如下:文章结构:本文主要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引言部分介绍了本文的背景和目的,正文部分对反垄断法的背景和重要性以及其限制和挑战进行了探讨,结论部分则对反垄断法宽恕制度的定义、作用、优势和局限进行了总结。

引言部分的概述部分简要介绍了反垄断法宽恕制度的主题和重要性,引起读者的兴趣。

在文章结构部分的引言部分,读者可以对本文要讨论的内容有一个初步的了解。

接下来的1.2小节将详细介绍文章的结构安排。

在这一小节中,我们将解释本文的整体结构,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阅读后续的内容。

正文部分将分为两个小节。

首先,在2.1小节中,我们将探讨反垄断法的背景和重要性。

对于反垄断法的起源、发展和应用进行了介绍,以及反垄断法在维护公平竞争、促进市场效率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重要性。

其次,在2.2小节中,我们将讨论反垄断法面临的限制和挑战。

分析了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如不完善的法律框架、困难的调查和证据收集等,并探讨了跨国企业和数字经济时代对反垄断法的挑战。

最后,在结论部分的3.1小节中,我们将定义宽恕制度并介绍其作用。

解释了宽恕制度在反垄断法中的具体含义和运作方式,并探讨了宽恕制度对反垄断执法的积极影响。

接着,在3.2小节中,我们将继续讨论宽恕制度的优势和局限。

分析了宽恕制度在提高执法效率、鼓励企业自查和合规、减少资源浪费等方面的优势,同时也谈及了宽恕制度可能带来的潜在风险和局限性。

通过对这些部分的讨论和总结,本文将全面探讨反垄断法宽恕制度的相关问题,希望能够为读者提供一定的参考和理解。

反垄断法中的“豁免”及其体系

反垄断法中的“豁免”及其体系

反垄断法中的“豁免”及其体系在反垄断法理论研究中,豁免和适用除外是两个重要而不可回避的术语,但学界对两者的使用较为混乱却是不争的事实。

对两者关系的论述意见不一,彼此的内涵也纠缠不清,这不利于反垄断法理论的确定性和统一性。

如果要得到一个合乎语言逻辑、满足理论研究需求的结论,我们需要在基本制度层面上使用“豁免”概念,并依据其产生的不同将其分为法定豁免和酌定豁免。

由此,我们可以将“适用除外”纳入法定豁免,从而实现两个术语合乎逻辑的共存和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的制定和颁布,是我国反垄断法制建设的一个新起点,给我国的反垄断法研究提供了现实的法制基础和巨大的研究动力。

我国对反垄断法的研究也逐渐从“应该如何”的研究角度,逐渐深入反垄断法“如何实施”的探讨中。

对于反垄断法的实施而言,适用范围的确立成为其首要考虑的问题。

而对反垄断法适用范围直接发生影响的就是反垄断法豁免。

一、反垄断法中“豁免”的概念之争作为反垄断法的重要内容,反垄断法“豁免”概念的确定,对于反垄断法立法目的和价值追求的实现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特别是对于反垄断法豁免和适用除外这两个概念的使用,在我国存在着不同的方式,有学者将两者视为同一概念,也有学者对此作出区分。

这种局面的存在,不利于反垄断法基本体系的统一性和确定性。

(一)中文语境下的不同观点在现有中文资料中,观点众多,如“从一般意义上说,反垄断法上的豁免制度是指对于在形式上符合反垄断法禁止规定的行为,因其符合免除责任的规定而从反垄断法规定的适用中排除出去,豁免又可以译为除外,这只是翻译方法的不同。

”又如,“豁免是指排除适用反垄断法的情形。

豁免制度是利益衡量的结果,即从经济效果上对于限制竞争行为的性质和影响进行利益对比,在‘利大于弊’时将其排除适用反垄断法的禁止规定。

”这种观点选择了“豁免”用语,并用“排除适用”来对其进行解释,本质上应该是将豁免等同于适用除外。

在法学教材中也有这样表述的:“反垄断法的豁免(或称除外、例外)条款,是反垄断法的重要条款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一部分绪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2007年8月30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同日签发主席令予以公布,将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这部重要法律的制定和施行,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日趋完善的重要标志。

一、反垄断法的制定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特征,市场经济本质上是竞争性的经济。

在市场调节能够发挥作用的领域,公平的竞争对于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促使经营者创新,增进消费者福利,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正因为如此,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都高度重视制定和实施以保护公平竞争、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宗旨的竞争法律制度,以保护正常的市场竞争格局,规范经营者的市场竞争行为。

竞争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为了在国家宏观调控指导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我们必须建立健全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性质和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竞争法律制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提供相适应的制度保障。

在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后不久,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于1993年9月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同时,有关方面也开始了我国反垄断法的研究起草工作。

八届、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都把制定反垄断法列入了立法规划,有关方面为此做了大量工作。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继续将制定反垄断法列入本届立法规划。

2004年2月,商务部将与国家工商总局共同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送审稿)》报送国务院。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在进一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送审稿进行了反复研究、论证和修改,形成了反垄断法草案,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2006年6月16日,温家宝总理签署议案,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在分别于2006年6月和2007年6月、8月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第二十八次和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

豁免制度与适用除外的区别

豁免制度与适用除外的区别

豁免制度与适用除外的区别
课上学习到的对适用除外的界定是:国家基于社会经济发展和公共利益的考虑,从立法上对某些特定行业、特定行为、特定情况下对某些特定内容的行为不予适用反垄断法。

由此我们可以认为,适用除外制度一般规定在反垄断法之中,是合法行为而不是被反垄断法所禁止的行为,故不属于反垄断法调整范围,即在立法阶段就受到保护。

如我国《反垄断法》第55、56条规定,经营者依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以及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本法,即属于适用除外制度。

再来看看豁免制度的界定:在实践中,某些特定领域、特定事项或者特定情况下的垄断行为,尽管在形式上符合反垄断法的禁止规定,但总体上看却有利于社会整体利益,因而将其从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排除出去。

因此豁免制度虽然也规定在反垄断法之中,但它所定义的行为本身是违法行为,要适用反垄断法,只是由于其具有合理性并总体上对社会有利,所以在司法阶段会得到承认。

因为,豁免制度与适用除外的主要区别就在于规定的行为本身是否属于反垄断法的禁止性规定,两者的适用阶段也不同,适用除外在立法阶段已经规定而豁免制度除了一些特别法规定外则是依赖对具体案件做的事后补充。

什么是反垄断法

什么是反垄断法

什么是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是一种旨在保护市场竞争、防止垄断行为的法律机制。

它的目的是防止市场上的特定企业或组织滥用垄断地位,扼杀竞争和创新,从而保护消费者和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利益。

反垄断法通过限制垄断行为、监管市场竞争以及惩罚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环境。

一、反垄断法的起源反垄断法的起源可追溯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当时出现了一系列垄断企业,如美国的标准石油公司和卡内基钢铁公司。

这些垄断企业通过控制市场和竞争对手,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和政治实力,严重扭曲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各国相继出台了反垄断法。

二、反垄断法的主要原则1. 禁止垄断协议:反垄断法禁止企业之间达成垄断协议,包括价格协议、市场分割协议以及限制商业伙伴的选取等。

这些垄断协议会限制竞争,损害其他企业的利益,因此需要受到法律的限制。

2.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禁止市场主体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阻碍其他企业的进入和发展,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

常见的滥用行为包括限制销售、垄断价格、拒绝交易等。

3. 防止横向和纵向垄断:反垄断法旨在防止横向和纵向垄断。

横向垄断指的是不同企业之间的垄断行为,例如通过合并收购其他竞争对手,扩大市场份额。

纵向垄断则是指企业在供应链上的垄断行为,如控制供应商或分销渠道,以排除竞争对手。

三、反垄断法的实施机构各国的反垄断法实施机构不尽相同。

例如美国有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和司法部反垄断局(Antitrust Division),中国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DRC)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SAMR)。

这些机构负责监督市场竞争,调查并惩罚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

四、反垄断法的意义和影响反垄断法的实施可以保护消费者和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竞争的有效性和公平性。

它能够阻止垄断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垄断协议的产生,从而为其他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

垄断协议的规制与豁免:制度与精神

垄断协议的规制与豁免:制度与精神
一 一
另一方 面可 能因为这 一时期的专著较多 ,如韩延龙 、苏亦工 主 编的 《 中国近 代警察制度 》 、中国人 民公 安史稿编 写组编
写的 《 中国人民公安史稿 》 、陈鸿彝主编的 《 中国治安史》 、 万川、孟庆超等作者在中国近现代警察制度方面贡献较大, 使得这一时期 的文章 较少 ,这可以作为未来警察和警察制度
法制社会
青年与社 会
垄断协议的规制与豁免 :制度与精神
刘嘉明
( 华 东政 法大学,上 海法 》第 1 3 条 第2 款 对什 么是 垄断协议 进行 了规 定 ,但 是在具体认 定 中需要借 助主体 、主观 、行 为 、效 果四个方 面的要件 来进行 。被认 定 为垄断协议并不 最终意味着 处罚 ,还 须经过豁免制度 的考察 。豁免 制度 的 实质是 垄 断协议 对市场和公 共利益 的影 响利 大 于弊 ,此 处的公共利益 以消 费者利益 为具体代表 。我 国垄断协议规制和豁 免制度体现 了
行为 ” ,我们需要对垄断协议 的构成要件加 以辨 明。 垄断协议之构成 ( 一 )主 体 要 件 与 主 观 要 件 从主体要件上来看 ,垄断协议 的参 与者必须是市场经 营 者 。以法律规定的角度看 ,根据第 1 3 条 “ 禁止有竞争关 系的 经 营者之间 ……”的规定和第 1 4 条 “ 禁止经营者与交 易相对 人 ……”的规定 ,可 以看 出垄断协议 的参 与者可能处 于同一 个经济 层次 ,也有可能是上下游 之间的供应关系 ,但是必须


都是市场经 营者 。值得一 提的是 ,对于从事经营业务 的国家 或地方企业 ,同样被认 为是经营者而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从 主观要件上来看 , 经营者们必须具备限制竞争的合意。 此处 的 “ 合意”并不要求是一定是有法律拘束力的意思表示 , 同样包括其他合 意表 示 ,如果有其他事实证据足 以证 明限制 竞争 协议确实存 在 的话 ,也 可 以认定 协议 的主观故意性 质。 从 国际上来看 ,美 国法院在司法实践过程 中形成 的 “ 环境证 据 ”制 度 ( c i r c u m s t a n c e e v i d e n c e ) 便 是一个典 型的例证 。 该 制度是指违反 《 谢 尔曼法 》的共谋行为可 以通过 当事人之 间 的交易过程或者 其他 环境条件加 以证 明,如果足 以让 陪审 团 认为共谋者之 间存在 统一 目的或有共 同的设计和理解 ,或者 在有关某一非法安排上达成 了合意 ,就可 以认定存在共谋 。

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的豁免制度完善

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的豁免制度完善

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的豁免制度完善【摘要】经营者集中具有扰乱市场秩序,限制市场竞争的负面作用,为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利益,我国在反垄断法中对此予以了严格限制。

与此同时,为平衡反垄断法中不同价值目标的冲突,我国在经营者集中制度中设置了豁免制度。

然反垄断法实施至今已十一余年,经营者集中豁免制度面对的经济和社会环境已发生巨大变化,其中诸多瑕疵与空白问题也不断暴露出来,本文即从问题着手着重归纳了当前经营者集中豁免制度的缺陷与不足,并针对性地探讨了可行性完善建议,以期推动经营者集中制度能更好的服务企业和当代经济发展。

【关键词】经营者集中豁免制度豁免标准立法完善“经营者集中”一词出自我国《反垄断法》,一般意义上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取得股权或者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对其产生决定性影响。

从世界各国反垄断法规定来看,国外一般将类似的概念统称为“企业合并”或者“企业结合”。

世界各国之所以要对经营者集中进行规制是因为经营者集中达到一定规模,很大程度上会导致或者加强相关企业在市场上的支配地位,此时若不加以限制,这些“成规模”企业就极有可能利用自身规模优势形成的市场支配地位,进而滥用,就会抑制其它市场竞争主体的活力,限制市场竞争甚至形成垄断,破坏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

反垄断法中的经营者集中条款主要就是为了防止这种经济力量的过度集中,预防垄断状态的发生。

①但是凡事必有例外,并非所有的经营者集中都会限制市场竞争,进而损害到消费者利益,或者说在特定情况下适当的允许企业合并会对市场、企业本身甚至国家与社会产生正面影响,尤其是在经济全球化大背景的今天,很多企业或者其它市场主体在谋求合并与控制,因为这样可以使得集中后的企业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的技术、资本甚至市场等资源进行整合,不仅扩大了企业规模,还可能因为规模效应,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企业经营效率,这样就提高了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甚至使得消费者获利。

论我国垄断协议豁免制度的完善5篇

论我国垄断协议豁免制度的完善5篇

论我国垄断协议豁免制度的完善5篇篇1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垄断现象在我国逐渐显现。

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我国建立了反垄断法律制度。

其中,垄断协议豁免制度是反垄断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垄断协议豁免制度的完善,以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需求,保护市场竞争。

二、垄断协议豁免制度的含义与意义垄断协议豁免制度,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对垄断协议予以豁免,以免除其法律责任。

这一制度在维护市场竞争的同时,也兼顾了经济效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完善垄断协议豁免制度,对于促进经济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垄断协议豁免制度在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

然而,仍存在一些问题,如豁免范围过窄、豁免条件不明确、豁免程序不透明等。

这些问题导致垄断协议豁免制度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1. 扩大豁免范围我国应进一步扩大垄断协议豁免范围,将更多类型的垄断协议纳入豁免范畴。

例如,对于有利于技术创新、节能减排、环保等领域的垄断协议,应予以豁免。

2. 明确豁免条件明确豁免条件是完善垄断协议豁免制度的关键。

我国应制定具体的豁免条件,明确哪些垄断协议可以豁免,哪些不能豁免。

同时,豁免条件应具有可操作性,以便执法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实际操作中准确把握。

3. 公开透明豁免程序豁免程序的公开透明是保障垄断协议豁免制度公正性的重要环节。

我国应建立公开透明的豁免程序,确保豁免决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同时,应建立申诉机制,允许受影响的当事人对豁免决定提出异议。

4. 加强监管与执法力度加强监管与执法力度是确保垄断协议豁免制度有效实施的关键。

我国应建立健全反垄断执法机构,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同时,应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5. 建立反垄断与鼓励创新的平衡机制在完善垄断协议豁免制度的过程中,应建立反垄断与鼓励创新的平衡机制。

既要防止垄断行为对市场秩序的破坏,又要鼓励企业创新,促进技术进步。

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

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

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引言反垄断法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市场竞争,确保市场资源的合理分配,维护消费者权益。

然而,针对一些特殊情况和市场需求,一些国家和地区对于垄断行为的一定程度豁免,其背后是为了平衡权衡各方利益。

本文将探讨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该制度的目的、范围、原则以及存在的争议等方面内容。

一、豁免制度的定义与目的豁免制度是指在一般性的反垄断法规定下,出于特殊原因,国家或地区法律对特定行业或企业的某些垄断行为给予放宽或免除责任的规定。

其目的在于促进经济发展,避免不必要的执法干预,鼓励创新和产业发展。

二、豁免制度的范围与适用条件豁免制度适用于特定行业或企业,并且要求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获得豁免。

这些条件通常包括:1. 具有明确的经济或社会目的:豁免行为应当符合一定的经济或社会目的,以确保豁免不被滥用。

2. 对市场有积极影响:豁免行为应当对市场竞争产生积极影响,例如促进创新、提高产品质量或效率等。

3. 无法通过其他手段实现:豁免行为应当无法通过其他手段实现其目的,否则将破坏市场竞争。

三、豁免制度的原则与限制1. 权衡公共利益与市场竞争:豁免制度在确保市场竞争的基础上,权衡公共利益,既保护消费者利益又满足特定行业或企业的需求。

2. 透明度与公正性:豁免制度应当建立透明的申请和审查机制,确保评估过程公正、客观,并避免腐败现象的发生。

3. 限制和监管:豁免行为的范围和时限应当明确规定,并且需要有严格的监管和追溯机制,确保不出现滥用行为。

四、豁免制度的争议与分歧1. 影响市场竞争:豁免制度的存在可能对正常市场竞争产生负面影响,导致市场集中度增加,从而损害消费者利益。

2. 不公平竞争:一些企业可能通过滥用豁免制度来排除竞争对手,从而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原则。

3. 控制权的集中:豁免制度可能导致部分企业或行业在掌握市场的控制权方面具有过大的优势,从而挤压中小企业的生存空间。

结论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经济发展和产业创新,但其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和争议。

论经营者集中豁免

论经营者集中豁免

论经营者集中的豁免摘要:我国《反垄断法》第28条规定了对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的豁免。

但其规定过于原则,再加上《反垄断法》实施时间不长,相关实例不多,这就不利于相关主体对该条的理解。

本文通过介绍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相关规定,以便更好的理解和完善我国的经营者集中豁免制度。

关键词:经营者效率抗辩公共利益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资产购买、股份购买、合同约定(联营、合营)、人事安排、技术控制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

其中,合并是最重要和最常见的一种经营者集中形式。

根据我国将于2008年8月1日施行的《反垄断法》的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1)经营者合并;(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如果经营者集中达到一定的规模,则会导致产生或者加强相关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限制市场竞争。

因而各国一般都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营者集中进行一定的规制。

而与此同时,基于特殊情况的考虑,对于一些达到规制标准的经营者集中予以豁免。

对此,我国反垄断法第28条规定: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不少国家的相关法律对此都有规定。

如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第36条第1款规定:如可预见,合并将产生或者加强市场支配地位,联邦卡特尔局应禁止合并;但是,参与合并的企业证明合并也能改善竞争条件,并且这种改善超过支配地位的不利条件,不在此限。

该法第4条第1款还规定,在个别情况下,合并对整体经济的好处可以弥补对竞争的限制,或者合并符合重大的公共利益的,应申请,联邦经济部长可批准原为联邦卡特尔局所禁止的合并。

我国反垄断法的宽恕制度探讨

我国反垄断法的宽恕制度探讨

我国反垄断法的宽恕制度探讨作者:万雄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01期摘要:宽恕制度作为我国《反垄断法》重要制度之一,具有打击隐蔽性较强的垄断协议、较大程度节约执法成本的积极意义。

但是,我国的法条中对此的规定过于笼统,抽象,没有具体的有关实施标准,应用步骤等详细规定,这对我国《反垄断法》的充分实施产生了阻碍。

本文将借鉴国外一些国家法律中有关宽恕制度的规定,通过对几个国家相关制度的比较,进而探求我国宽恕制度规定中一些可以改进的地方。

关键词:宽恕制度;《反垄断》法一、宽恕制度的含义宽恕制度是指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案卡特尔展开调查之前或之后,违法当事人主动向主管机构报告,提供相应信息或证据,持续,全面地配合调查以及符合法定条件时,法律全部或部分豁免处罚的制度。

二、我国《反垄断法》对宽恕制度的规定我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本款规定了宽恕制度的构成要件:①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

报告的主体是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作为企业的成员,如经理或有权代表企业的职员,其报告行为应当认为是企业的报告行为,报告也必须是主动的,对于报告的形式,法律没有提及。

②必须是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

也就是说通过媒体等途径透露相关信息不构成本条规定的报告。

③报告的内容是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包括垄断协议的发起人和参与者,具体的协议内容及报告者在垄断协议中的地位和作用等。

当然仅仅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不能获得宽恕,还必须提供重要证据,没有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而是仅仅提供重要证据的也不符合本条要求,不能获得宽恕。

这样的规定对报告的经营者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也反应了立法者对于经营者坦白的程度有着很高的要求。

只有这样才能获得一定的减免或者免除。

虽然立法者对经营者坦白的程度要求很高,宽恕制度作为反垄断法上的一种极具自身特色的制度,在反卡特尔协议上贡献之大也毋庸置疑,然而我国的法律中仅仅用一款对其作出了原则的规定,对条文中“重要证据”的认定,“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具体规定等等立法者都没有做出统一而详细的规定,由此可以看出,粗线条立法使得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反垄断执法活动中拥有了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完善我国反垄断豁免制度

完善我国反垄断豁免制度

完善我国反垄断豁免制度要:反垄断豁免制度是反垄断法的重要内容,在吸收外国先进理论的基础上,立足我国国情对豁免制度不断进行完善,也是建设我国社会主义完备法律体系的重要任务。

关键词:垄断;反垄断豁免制度;合理原则一、制定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必要性首先,现代经济学研究认为垄断具有两面性。

一方面,垄断可以促进在经济组织内部合理的分工协作,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交易成本。

另一方面,它所带来的市场准入门槛提高,凭借优势地位所实施的各项限制性措施,造成市场竞争机制扭曲,妨碍技术进步和成果创新,不仅剥夺了广大经营者进入市场参与公平竞争的机会,也可能直接损害到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其次,在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下,竞争的舞台也可能由小范围的国内市场转向广阔的国际市场,为了加强国内企业的竞争能力,基于各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即使某些企业在国内市场上造成垄断,甚至是严重损害国内市场的竞争,各国也不会加以严格制裁。

最后,豁免制度通常是利益衡量的结果,在“利大于弊”时将其排除适用反垄断法的禁止规定。

因此,豁免制度是反垄断法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的部分。

二、国外豁免制度概况(一)美国的豁免制度美国的反垄断法适用极为普遍,但反垄断能够豁免的范围则比较狭窄。

美国采用“合理原则”与“本身违法原则”相结合来判断某一协议是否具有法律许可的合法理由而不认定为是垄断行为,可以受到豁免不被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判例只要是法律明确列举的几类协议,可以直接推定其违反了《谢尔曼法》的相关禁止行规定,并不需要另行证明其违法性。

适用“合理原则”,要结合实践充分考虑多种因素,并在这些因素的合理范围内进行考量,也就是评价被指控行为的目的和后果。

当目的是良性时,如果现在和将来来自协议的促进竞争的好处超过了现在或者将来反竞争的后果,该协议就被认为是合理的贸易限制;如果反竞争的后果超过了其带来的好处,该协议将被认为是不合理地限制而被认为是非法的。

(二)德国的豁免规定德国的《反限制竞争法》对实施豁免的行为和行业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

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摘要: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是整个反垄断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存在确立该制度的必要性及理论基础,其在各国的立法中均有体现,我国也不例外,在新出台的《反垄断法》中运用了相当的篇幅对其作出具体的规定,但仍存在些许不足之处需要完善。

关键词:反垄断;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目录引言……………………………………………………………………………………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适用除外制度概述………………………………………………………………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确立适用除外制度的必要性及理论基础 (1)(一)确立适用除外制度的必要性 (1)(二)确立适用除外制度的理论基础 (2)三、美国、德国、日本与欧共体的适用除外制度(豁免制度)概况 (3)(一)美国适用除外制度概况 (3)(二)德国适用除外制度概况 (4)(三)日本适用除外制度概况 (4)(四)欧共体适用除外制度概况 (5)四、我国对适用除外制度的规定及分析 (5)五、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立法不足及建议………………………………错误!未定义书签。

结论 (9)参考文献 (10)引言随着市场经济和国际贸易的不断深入发展以及我国《反垄断法》的出台,反垄断开始逐渐增加出镜率,而适用除外制度作为反垄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研究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有利于分析该制度的利弊,阐明确立该制度的意义,发现现行立法的弊端并推动立法进行修正。

在经济生活方面,有利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能够提高市场主体的核心竞争力,推动科技进步与创新,还有利于提高国际竞争力,发展本民族经济。

目前,国学者主要通过论文的形式对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价值取向、理论基础、各国制度发展及立法比较等方面进行论述,更深入的研究有具体对我国《反垄断法》中有关适用除外制度的条款进行论述,包括自然垄断行业、公用事业领域、烟草专卖制度等方面。

本文主要通过明确适用除外制度的概念以及确立的必要性及理论基础,了解各国立法概况与我国《反垄断法》对该制度做出的规定,发现我国适用除外制度的立法不足,并提出简单的建议。

论我国反垄断法中的豁免制度-最新年文档

论我国反垄断法中的豁免制度-最新年文档

论我国反垄断法中的豁免制度、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原理阐释一)反垄断法豁免的基本含义及适用范围反垄断法的豁免是指形式上具有违反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的某些限制竞争的行为,由于法定的免责情形,法律不对其规制,而从反垄断法适用中排除出去。

[1]658 有学者认为,反垄断法豁免的实质就是对限制竞争的行为的“合法化”,使特定的主体的行为或某类行为获得“合法性”。

[2]7 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状况各不相同,各国的反垄断法并没有直接对豁免制度作出陈述,对于豁免制度的适用对象,大约可以有以下几种:1. 特定行业:公用事业、保险事业、银行业、农业等;2. 对外贸易;3. 知识产权行为:行使著作权、专利权等;4. 特定组织和人员:律师、审计师、会计师等;5. 卡特尔等。

二)豁免制度的性质及“合法化”释义反垄断法豁免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就是对某些形式上违法行为,使其具有“合法性”,从而达到“合法化”的目的。

反垄断法豁免制度适用的特定对象从本质来看就具有双重性质。

一方面,它是限制竞争的行为,具有本身违法性;另一方面,它的宏观利益大于它所带来的损害后果。

因此,反垄断法赋予这些特定行为“合法化”是经济调控的需要,是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和稳定的“必需品”。

我们所说的让这些限制竞争的行为获得合法性,从而合法 化。

那么什么是“合法化”?一般来说,它就是代表了合法、适 当、正当、获得承认或授权。

“合法化”是伴随着合法性而生的 一个概念, 以豁免制度的角度来说, 一种行为本身是违反反垄断 法的,具有违法性,但是,免责的条件使它可以排除在反垄断法 之外具有了合法性,这个过程就让它合法化了。

三)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和适用除外的异同反垄断法豁免和适用除外是不能等同的两种概念, 需要我们 区别对待。

关于适用除外, 有学者认为: “所谓竞争法适用除外, 是指出于综合考虑, 全面权衡某些限制竞争行为的利弊之后, 发 现利大于弊,因而对该限制竞争行为不适用竞争法。

” [3] 有学者认为: “简单地说, 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就是在反垄断的过程 不受反垄断法的限制,或者说不适用反垄断法的情况。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与豁免制度的发展趋势及其启示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与豁免制度的发展趋势及其启示

区别在 于 ,适用除外即为不适用反垄断法 ,而豁 免则是适用反垄断法的结果。参见黄勇 : 《中国 ( 反垄断法 )中的
豁 免与适 用除外 》,栽 《 华东 政 法大学学报 》,2 0 0 8 年 第2 期 ,第1 0 6 — 1 1 0 页。
特 别是发达 国家和地区 的反垄 断法适用 除外与豁 免制度 呈现 出新的发展趋 势 ,值 得我们研究和借
政策性 、专业性和操作技巧性 ,成为法律面对 多样化经济现实的缓 冲带 。… 绝大多数 国家和地区都
在 反 垄 断 法 律 体 系 中 确 立 或 确 认 反 垄 断 法 适 用 除 外或 豁 免 制度 ,适 用 除 外 与 豁 免 制 度 已经 成 为 反
垄断法共有 的法律制度 。但 是 ,不 同国家的反垄断法对适 用除外或豁免的 内容规定却不尽一 致 , 发 达国家和地 区与经济转型 国家在反垄断法适用 除外与豁免制 度的设计上仍然存在较大差 别。然 而 ,发达 国家和地 区反 垄断法是建立在成熟市场经济基础之 上的 ,其立法 、执法历史较长 ,经验
第 3卷 第 3期 2 0 1 3年 6 月
福 建 江 夏 学 院 学 报
VO1 . 3 NO. 3.
J un. 201 3
J o u r n a l o f F u j i a n J i a n g x i a Un i v e r s i t y
反 垄断法适用除外与豁免制度 的 发展趋 势及 其启 示
丰 富 ,他 们 在 制 度 设 计 方 面 的立 法 技 巧 、价 值 取 向和 发 展 动 向 都值 得 经 济 转 型 国家 研 究 与 借 鉴 。
收稿 日期 :2 0 1 3 — 0 5 一 I 1 基金项 目:福建省软科 学研究计划资助项 目 ( 2 0 1 1 R0 { } 5 0 )

卡特尔豁免制度

卡特尔豁免制度

卡特尔豁免制度摘要:市场经济国家对卡特尔禁止的同时也确立了卡特尔豁免制度。

可豁免卡特尔是指由法律规定, 符合法定条件, 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或认可的, 不受法律追究的合法的卡特尔行为, 是法律对卡特尔行为禁止的适用的除外。

本文对卡特尔豁免的适用范围及条件、程序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卡特尔;豁免;条件;程序一、卡特尔豁免适用范围及条件在反垄断法意义上使用的“卡特尔”一词,一般都是指限制竞争协议,该词是欧洲尤其是德国惯用的经济术语。

限制竞争协议的豁免是指对于企业之间的协议或者联合行为,由于其具有某些有益的作用,并且足以抵消其限制竞争带来的危害,经审批机构批准给予豁免其违法责任的制度。

一个国家的政策目标是多方面的,除了维护市场秩序的目标之外,促进科学技术发展、扩大对外贸易、保护环境等等都是不可忽视的政策目标。

有些卡特尔不是必然被视为违法,其违法性依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它们虽然有着限制竞争的目的或者后果,但同时还具有推动竞争的作用,或能显著改善企业的经济效益,从而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时,则可被视为合法。

因此,不少国家的反垄断法都对某些限制竞争协议予以豁免,又称卡特尔豁免。

豁免是指排除适用反垄断法的情形。

豁免制度是利益衡量的结果,即从经济效果上对于限制竞争行为的性质和影响进行利益对比,在“利大于弊”时将其排除适用反垄断法的禁止规定。

欧盟及其许多成员国、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等国家或地区的反垄断法都规定了限制竞争协议的豁免。

从各国反垄断法对限制竞争协议的豁免规定看,有的立法规定了一般的豁免标准,如欧盟、韩国、我国台湾等;有的立法直接规定豁免类型,如德国、日本等。

n7Fx其中,德国《反限制竞争法》对限制竞争协议的豁免最为详尽。

该法第2条至第8条规定了可以豁免的卡特尔有10类:(1)条件卡特尔,指使用统一标准合同条件,但不涉及价格或价格构成的合同和决议。

条件卡特尔可以得到豁免,因为它们虽然限制了同类产品在不重要方面的竞争,但由此却强化了在产品主要方面如价格和质量方面的竞争,从而被视为具有推动竞争的作用。

航运业的反垄断豁免制度

航运业的反垄断豁免制度

给予豁免的条件
• 无歧视 • 不得因原产国或目的地或装港或卸港的不
同而使用不同的费率和运输条件,从而损 害港口、运输使用者或承运人的利益,除 非这种不同的费率和条件能在经济上证明 是合理的
26
给予豁免的义务
• 与运输使用人的纠纷磋商; • 不强制签订100%忠诚协议
(loyalty arrangements); • 尊重运输使用人选择运费未包含服务项目
符合种类豁免的反竞争通谋行为。 • 根据1/2003号条例,符合第85条第3款条件
的协议、决定和协同行为豁免适用第85条 第1款时,无需通过委员会的审查确认,只 要企业、企业间组织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 条件,即可ck Exemption) 1.对班轮公会协定运价行为的豁免(已撤销)
• •
((23))消限费制者对获达得到相 上当 述程 目度 标的 是利 不依益 可据。 缺少的。
• (4)在所涉及产品的相当范围的领域内,企 业没可能排除竞争的。
21
对班轮公会的豁免(4056/86号条例)
• 适用范围 • 给予豁免的限制 • 给予豁免的条件 • 给予豁免的义务
22
适用范围:
• 班轮公会以 固定运价、 确定运输条件、 协调船期表和船舶离抵港日期、 确定班期频率、 协调成员之间航线航班安排、 协调成员运力投入、 分配货源及收入 为目的的通谋行为
• 为了发挥航运业规模经济的效应,也不宜 对其过多的管制
• 商船队素有一国“第二海军”之称,另一 方面航运业也显示了一国的国力,因此, 各国政策上倾向于保护航运业的发展,给 予反垄断豁免
2
班轮公会及其他类似协议带来的好处 • 鼓励私人投资到新的运力和科技革新 • 提供固定时间表的运输服务 • 避免毁灭性的竞争 • 保证充足的运力 • 稳定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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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摘要 (1)关键词 (1)Abstract (1)Key words (1)引言 (1)一、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含义 (2)二、国外豁免制度适用的范围比较 (2)(一)特定行业 (2)1.自然垄断行业中的公用行业 (2)2.银行、保险业 (2)3.农业 (3)(二)特定的卡特尔 (3)(三)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 (4)(四)特定组织 (5)1.工会 (5)2.特定企业组织:行业协会及中小企业团体组织 (5)三、豁免制度适用的范围的演变趋势 (5)(一)从主要对行业豁免转入到对行为豁免 (5)(二)从绝对豁免转向有条件豁免 (6)(三)合理行为豁免将成为主要形式 (6)(四)随着管制的不断放松,反垄断豁免的范围越来越大 (7)四、我国反垄断豁免制度立法 (7)(一)我国反垄断立法的现状 (7)(二)关于反垄断豁免制度的不足和建议措施 (7)1.垄断协议 (7)2.自然垄断行业 (8)五、结语 (9)致谢 (9)参考文献 (9)谈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适用范围法学专业学生周凡人指导教师尹雪英摘要:反垄断法豁免制度作为反垄断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在各国反垄断立法中都有规定。

2007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作为一国的“经济宪法”备受瞩目。

本文认为,在肯定立法成果的同时,对于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适用的问题仍值得探讨。

在此背景下,本文首先介绍了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含义,并对若干国家和地区适用除外制度进行系统研究,进而分析该制度适用范围的变化和趋势,并在此基础上介绍和探讨我国新颁布的反垄断法的适用豁免制度,同时提出了一些完善该项制度的建议和措施。

关键字:反垄断法;豁免制度;适用范围;演变趋势Discussion about the Exemption S ystem’s Applicable Scopeof Anti-monopoly LawStudent majoring in Law ZHOU FanrenTutor YIN XueyingAbstract:The exemption system is one of the basic systems of anti-monopoly law, existing in the various countries' counter-monopoly legislation. On August 30, 2007,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considered and passed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timonopoly law", which took the country's much attention as “the economical constitution”. This article believed that, during affirmation legislation achievement, the question of the antimonopoly law exemption system was still worth discussing. Under this background, in this article, the meaning of the antimonopoly law exemption system is introduced first, and the exception system of some countries and the area is researched, then the change and tendency of this system is analyzed, and in this foundation the exemption s ystem’s applicable scope of our country’s new anti-monopoly law is introduced and discussed. Simultaneously some consummate suggestion and measure about this system are proposed.Key words: anti-monopoly law;the exemption;applicable scope;evolution tendency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最为重要的机制就是竞争机制,反垄断法的主要功能就是通过反垄断和制止限制性竞争,保护自由的竞争。

因此,作为现代经济法的最典型和最核心的组成部分的反垄断法,被誉为一国的“经济宪法”,是各国发展市场经济所必不可少的基本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标志着中国经济立法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是中国逐步与国际接轨的客观需要。

《反垄断法》在借鉴国际经验和充分考虑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包括了各国反垄断法一般所具备的主要内容,确定了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的制度,对行政垄断也做出了禁止性规定,还确立了垄断协议豁免制度、市场支配地位推定制度等,明确了我国反垄断法的基本法律框架。

反垄断法多处规定了豁免制度,但是,多数学者认为有关制度规定原则性较强,对豁免的规定具有较强的概括性,给将来的执法实施留有了很多细化空间。

一、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含义反垄断法上的豁免制度,又称之为反垄断法上的适用除外制度,是指一些本应适用反垄断法予以限制或禁止的行为,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或依某种法定程序认可,仍允许其实施而豁免对其的制裁或追究其法律责任的一种制度。

从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界定可以看出反垄断法适用除外有以下构成要件:一是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某行为属于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应在禁止之列。

二是该行为既有限制竞争的损害,但也有促进效益的结果,利弊对比,整体上是利大于弊。

只有利大于弊的行为才可能适用除外,弊大于利的行为,其危害性显而易见,不能适用除外。

三是有关法律直接规定不适用反垄断法,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经申报、批准豁免不适用反垄断法。

适用除外只是例外,是严格的,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四是该行为虽不适用反垄断法,但往往受相关的行业法律的规制从而取得合法性。

适用除外仅仅是不适用反垄断法,但不等于说是一切除外,必须接受相关行业法律的规制,相关行业法律的规制是对适用除外的补救,接受相关行业法律的规制是适用除外的条件。

[1]2作为反垄断法的一个具体制度,豁免制度有利于协调反垄断与发展规模经济的关系,有利于实现反垄断法的优先政策目标,维护国家整体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反垄断法的制度构成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豁免制度是反垄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豁免制度的生成对反垄断法协调垄断和竞争的关系具有特殊的意义。

二、国外豁免制度适用的范围比较从各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范围来看,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一)特定行业,如自然垄断行业中的公用企业、农业、银行业、保险业等根据其他法律的规定所进行的某些限制竞争行为,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都称之为“依其他法令而行使的正当行为”。

(二)特定的卡特尔,主要包括合理化卡特尔、结构危机卡特尔、中小企业卡特尔、出口卡特尔等。

(三)行使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为。

(四)特定的组织如工会、消费者协会、合作社等的实施合法行为。

(一)特定行业在社会经济的某些行业和领域,由于其本身的固有特性,或者由于国家的政策,法律对其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做出某种豁免和适用除外的规定。

这些行业和领域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1.自然垄断行业中的公用企业近年来,国外反垄断法几乎都废止了对公用企业的适用除外。

英国从1984年开始进行公用事业改革,先后颁布《电信法》、《电力法》、《煤气法》等法律,依法推进改革。

对于煤气、电力等产业的全国性输送网络的铺设,由国家专设的企业经营。

但这些产业的其他方面经营业务则不具有自然垄断性或弱自然垄断性,在交易、供应方面可以开展竞争。

[1]12日本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实施了民营化改造,颁布了《民营化法》。

由于日本的国内市场经济机制健全,金融体制和社会保障制度较为配套,其民营化收到良好成效,行业竞争明显增强,经营状况好转,从而得以在国内公用事业改造中普遍推广。

2.银行、保险业银行业和保险业由于自身的特点,大多免受反垄断法的追究,但是这种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不是绝对的。

银行、保险公司的限制竞争行为应是有限的,超过合理限度的垄断行为不应该受到反垄断法的豁免。

美国反托拉斯法对银行和保险业实行部分豁免,包括金融服务和保险业在内的特定行业在不同的范围内享受法定豁免。

反托拉斯法禁止相互竞争的企业协议固定价格。

但在银行业中,固定价格不但是合法的,还是必需的。

保险业豁免适用反托拉斯法,主要规定于国会制定的《麦克卡兰-费古森法》(McCarran-Ferguson Act)。

自《麦克卡兰一费古森法》通过之后,所有的州都颁布了规制保险业的规则。

[2]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在29条及第130条规定了银行及保险业的适用除外。

但德国对这两个行业的豁免也是部分和有限制的。

首先,它只允许银行和保险企业为了共同的目的而订立的限制竞争、限制价格或者合同条件的协议。

其次,其豁免是有条件的,当银行业、保险业蓄意滥用其己达到的市场地位时,卡特尔局就会予以禁止。

通过上面的介绍可以看出,在美国和德国,银行业和保险业的豁免是部分和有限的。

3.农业与一般的工业产品相比,农业(包括林业和渔业)及其产品有很大的不同。

许多国家都允许这些行业的经营者之间订立限制竞争的协议,甚至有的国家还规定了最低保护价格,国家给予价格补贴或直接参与购销活动。

欧共体的绝大多数农产品是由欧共体统一管辖,并由欧共体内各国共同商定它们的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实行出口补贴。

根据《欧共体条约》第42条的规定,欧共体的农业政策优先于竞争政策,而且农业是唯一可以得到欧共体反垄断法豁免的行业。

在美国,若干农产品市场也属于反垄断法适用除外领域。

《克莱顿法》规定反垄断法不禁止那些为合法目的而采取互助措施的农业和园艺组织的活动。

1922年颁布的《凯伯一沃尔斯塔德法》,授权农产品生产者结成联合体,共同加工、处理、销售其所生产的农产品,并为此签署合同、协议或雇佣共同的销售代理,不受反托拉斯法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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