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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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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重点整理第一章中国法制史一、西周时期(前1066-前771)——以德(礼)治国(一)法制思想☆周初统治者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政治学说,并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
(1)这里的“天”仍是夏商以来一直尊奉的“上天”,(2)“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
(3)“德教”的具体内容即为内容广博的“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
“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
这种“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被后世奉为中国政治法律制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
(二)法制主要内容——“礼”“刑”☆1、礼。
中国古代的礼有二层含义:(1)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两个方面:1“亲亲”亲近应该亲近的人,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应以父家长为中心;2“尊尊”尊敬应该尊敬的人,而且“尊尊君为首”,应以君主为中心。
(2)具体的礼仪形式,主要有五个方面:“五礼”1军,行兵仗之礼;2凶,丧葬之礼;3嘉,冠婚之礼;4宾,迎宾待客之礼;5吉,祭祀之礼。
2、刑(1)五刑:中国古代使用的五种刑罚手段的总称。
(2)先秦时期的五刑通常指:墨(黥qíng)、劓[yì]、剕(刖或斩趾)、宫、大辟五种残人肢体的肉刑。
[1]3、礼刑关系(1)出礼入刑《汉书·陈宠传》“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
礼刑二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是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它强调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
1“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2“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
--------------------------------------------------------------------------------[1]西汉初年,文帝、景帝时曾宣布废除肉刑,以笞、杖等来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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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吾”“神以明老就成正“怀最他必不乱礼节要求。
宾要,用道“礼”“礼、周他阐述再次西周实行“三赦之法”:“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
及痴呆者犯罪,除故意杀人外,依法赦免,不追究刑事责任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原则眚是过失之意,非眚,故意;非终为偶犯,惟终即惯犯。
有所区分,所认识,对故意犯罪和惯犯从严惩处,过失犯罪及偶犯从轻处罚。
西周还有:“三宥之法”,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
3、罪疑从轻、众疑从赦原则要求对可疑案件要认真明察,刑恰当。
《礼记·王制》还有:赦之”的说法,重的余地时,应从轻;时,应从重罪之上进行赦免,轻原则;并要求对疑案,应赦免其罪,体现众疑从赦原则。
的直接体现。
4、世轻世重原则:针对不同的具体情况要运用不同的刑罚,统一对待。
平国用中典;三曰刑乱国用重典。
征服的区域,应用轻典去治理,心,巩固统治;区域就应以常刑对待;域,要运用重典去达到社会的治理。
根据社会危害性大小区别对待的做法,现出周统治者刑事政策灵活,手段的成熟。
所继承。
(二)刑罚西周的五刑是墨、劓、剕(刖)、宫、大辟。
野蛮性有所减弱。
五刑之外还有流、赎、鞭、扑四种刑罚,与五刑合称“九刑”。
劓、剕(刖)流刑,其人身自由的刑罚。
处罚犯变礼易乐罪、约罪三种行为。
赎刑,是以钱财代替或抵销其刑罚。
时赎刑只适用于疑案,案都有钱来赎罪,可见,才能享有,赎金的。
因此,官吏的特权。
鞭刑,部。
主要是用于对贵族犯罪的惩罚。
扑刑,扑即杖,但两者目的不同,鞭刑侧重于惩罚,2、不孝不友罪3、4、寇攘奸宄罪:“寇”为抢劫,夺取,“奸”为在内为乱,恶,即出于劫货目的而杀人的,死刑。
5农时进行农业生产,制裁。
式,商品经济难以发达,事性法律为其主要内容。
3、法律具有早熟性:没有民法并不代表没有民商事法律行为,要集中在礼。
祭祀年年都要进行,落都要进行,通过几千年的发展,的规则是非常完备的。
法律行为,国家对这个领域不加干预,且礼经过几千年,非常成熟了,煌的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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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第二章:AA- —* :±r.弟二早:第四章:第五章:第八早:1、 P 9夏商以神权法思想作为法的思想基础2、 P 10王命的形式有誓、诰、王命等3、 P 11禹刑和汤刑4、 P 15五刑:刑名及施刑的手段5、 P 20~21法官;“天罚”、“神判”6、 P 22监狱名称:圜土、夏台(均台)、美里 1、 P 24西周立法指导思想一一明德慎罚 2、 P 27、29五礼、九刑、吕刑(兼看P34赎刑) 3、 P 29~30礼的基本原则:亲亲、尊尊 4、 P 31、33适用原则:省与非省(故意与过失);非终与惟终(偶犯与 惯犯);世轻世重 5、 P 36~38礼和刑的关系 6、 P 39契约制度:质剂、傅别(兼看P47) 7、 P 4C42婚姻制度:六礼(程序合目的)、同姓不婚、七出三不去8、 P 42家长权(教令权、财产权、主婚权)、嫡长子继承制9、 P 49〜52司法机构:周天子、司寇;民事刑事诉讼——讼狱、束矢钧 金;五听;路鼓、肺石;P54圜土囹圄 1、 P 6广63成文法公布的史实、争议及意义 2、 P 7广74《法经》的制定、内容、特点及影响(意义) 3、 P 75连坐(兼看P87);《为田开阡陌封疆令》、《分户令》;商鞅变法 内容 1、 P 80~81秦朝法律形式:封诊式、法律答问、廷行式、语书 2、 P 82~83罪名:投书罪、盗徙封、保任连坐、犯令废令 3、 P 85、87原则:责任年龄以身高为标准、故意过失、诬告反坐 4、 P 9广92刑罚:弃市、具五刑、黄刑 5、 P 10(T104中央司法机构:御史大夫、廷尉;公室告和非公室告;读 鞫和乞鞫;司法官员的责任:失刑、不直、纵囚 1、 P 106汉朝立法思想的演变:务在宽厚到德主刑辅 2、 P 110~113约法三章;九章律;汉律六十篇;法律形式 3、 P 114~116首匿、通行饮食;见知故纵、左官、阿党附益;出界酎金 4、 P 117~118上请、亲亲得相首匿 5、 P 120~122文景除肉刑:原因、内容、意义;女徒顾山 6、 P 124~131拾遗物埋藏物;财产继承诸了均分;算赋曰赋 7、 P 135~145尚书;御史台、司隶校尉;廷尉职责;告劾,诉讼权的限 制;读鞫乞鞫;录囚;春秋决狱;秋冬行刑 1、 P 15C155《魏律》(新律)特点;《晋律》(泰始律)特点(张杜律); 《鳞趾格》;《大统式》;《北齐律》特点 2、 P156~158八议;官当;重罪十条;准五服以制罪 3、 P162刑罚制度的发展 4、 P17广174律博士;大理寺;刑讯制度化;死刑奏报;直诉制度第七章:1、P176两部隋律;《开皇律》的体例、内容特点2、P178唐初立法指导思想3、P18CT182唐朝法律形式及其律例格式相互关系4、P182~183《贞观律》;《永徽律疏》5、P185~188唐律的特点;唐律的影响(朝、越、日律名)6、P189五刑:刑名、刑等7、P19CT194 “十恶”:内容和处刑原则;贵族官僚的特权;老幼废疾;六赃;自首;共犯;同居相为隐;化外人相犯;比附原则8、P200~208家长权;宿藏物阑遗物漂流物;役身折酬;良贱不得为婚;和离义绝;财产继承制度的完备9、P213~217司法机构及其会审制度(三司推事、小三司);诉讼权的限制;刑讯的规定;直诉形式第八章:1、P221《大周刑统》2、P230〜234《宋刑统》;编敕(最重要的立法活动);断例与指挥;《洗冤集录》3、P237折杖法、刺配、凌迟4、P238~239重法地法,盗贼重法5、P248买卖和典当契约成立的要件(步骤)6、P258~260审刑院;鞫袱分司;翻异别推;务限;理雪第九章:1、P263、266辽国和金国的重要法典、P269西夏《天盛改定新旧律令》2、P276~278《大扎撒》;《大元通制》;《元典章》3、P280赘婿和收继婚;P283不动产买卖、典当契约4、P285中央司法机构;宣政院第十章:1、P287 “刑乱国用重典”2、P29广295《大明律》按六部分类的体例特点;《大诰》的内容、体例、特点、施行;《问刑条例》;《大明会典》3、P298涉外案件的属地原则4、P299充军刑5、P300定罪量刑原则的主要变化(重其所重,轻其所轻)6、P302所有权取得的先占原则7、P32CT326刑部大理寺职权的变化;都察院和六科(兼看P319);中明亭(兼看P289)、厂卫;诉讼权的限制;跨地域案件的管辖原则; 干名犯义;诬告加等反坐;朝审和大审第十一章:1、P331《大清律例》;P333《大清会典》——光绪会典的内容变化;P334少数民族聚居区的立法2、P336发遣为奴3、P343典权制度的发展4、P347~348科道合一;理藩院;刑名幕友5、P350秋审、朝审制度第十二章:P355~356《天朝田亩制度》;《资政新篇》第十三章:1、P378预备立宪的基木原则2、P380~383《钦定宪法大纲》;资政院、咨议局;《十九信条》(与《钦定宪法大纲》进行比较)3、P385~389修订法律馆、沈家本、伍廷芳;修律指导的思想;《大清现行刑律》(特点、刑罚);《大清新刑律》、礼法之争;《大清民律草案》;修律的特点、实质、影响4、P392〜395领事裁判权定义、确立、影响;会审公廨;司法机构的变化(地方审级)第十四章:1、P398~399《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内容特点)2、P400~408《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颁布、内容、特点、性质)3、P423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第十五章:1、P429《天坛宪草》;P431《袁记约法》;P436《贿选宪法》2、P438北洋政府时期的立法特点第十六章:1、P453 “六法”、《六法全书》2、P460《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P462《五五宪草》;P464《中华民国宪法》3、P466《中华民国刑法》(旧新);P469保安处分原则;P471《中华民国民法》体例和意义4、P485特种刑事法庭第十七章:1、P497《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制定、内容、意义;P501《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一一三三制原则2、P506~510《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县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抗日战争时期的土地立法的主要内容;《五四指示》、《中国土地法大纲》制定、内容、意义3、P517管制刑4、P532马锡五审判方式;P533人民调解制度5、P534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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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秋审或朝审的案件,一般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等四种情况 处理。
(1)“情实”,指案情属实,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2)“缓决”,指案情尚有疑问,暂时将人犯监禁,留待下一年秋审或朝审 再行审理。
5.《杂法》:有关处罚狡诈、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 6.《具法》: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相当于总则。 二、历史意义 1.初步确立了传统法典的体例和基本原则,是中国第一部比较系统的 法典,标志着中 国古代的立法技术已开始走向成熟,为后世立法的滥觞。
2.有利于司法统一,便于司法官准确适用法律与定罪量刑。 3.有利于立法的系统化,使立法活动避免重复与抵牾。 4.将实体法与程序法大致区分开来,有利于按客观规律指导法律 实践活动。 5.有利于法律文献的整理、修订、解释和研究。 (五)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制度表现(举例说明) 1.皇帝的诏令体现儒家思想。 2.“王杖主”制度体现儒家“尊尊”思想 3.董仲舒“春秋决狱”。 4.“引经决狱”制度:汉代儒家士大夫根据儒家经典断狱。 5.立法指导思想:德主刑辅。 6.法律原则:尊老怜幼原则、亲属容隐原则、贵族官僚有罪先请原 则。 (六)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的主要发展变化 一、律学的发展与法典结构的变化及立法技术的提高。 1.形成了总则在前、分则在后的模式。 2.法典内容的逻辑关系日趋严谨合理。 3.法律概念及术语的解释和使用更加规范化。 4. 法典的条文向简要发展。 二、世族门阀特权的法律化 1.“八议”入律:曹魏《新律》 2.“官当”制度
唐律具有广泛的世界影响,成为许多国家修订法律时参照的典范。
法制史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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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复习重点一、夏商法律制度1、指导思想:行天之罚2、主要法律形式:①以礼与刑为基本内容的习惯法;②君王命令:誓、诰、训;③习惯规则或法律规范。
《左传·昭公六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3、刑事法律内容:(1)刑罚制度:①夏:五刑三千条②商:五刑(墨、劓、刖、宫、大辟)刑名从商(2)罪名:夏:昏、墨、贼,杀。
皋陶之刑也。
(3)刑法适用制度:“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宁可漏杀有罪,也不错杀无辜。
4、监狱最早产生于夏二、西周法律制度1、法制指导思想:明德慎罚2、吕侯作刑:西周中叶、恢复社会秩序,维护周王室的统治、时任司寇的吕侯。
3、主要法律形式:①仍以习惯法为主(包括礼与刑,周礼、“九刑”、《吕刑》)②王命:诰、誓、训、命。
4、礼与刑的关系:“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5、刑罚体系:①死刑和肉刑:五刑(墨、劓、宫、刖、杀)②圜土之制③嘉石之制6、刑罚适用制度:①三赦之制: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年迈体衰的耄耋老人、有精神智障的痴呆者。
②三宥之制7、民事法律内容:①傅别: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借贷契约;质剂:调整商品交易关系的买卖契约。
②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多妾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同姓不婚;六礼;七出;三不去)③嫡长子继承制8、司法机关:周王是全国最高司马官;大司寇属于中央常设最高司法官,在周王领导下掌管全国重大司法审判事务。
9、狱讼形式:“以两剂禁民狱”(双方当事人的诉状)“以两造禁民讼”(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庭)10、11、。
司法审判的原则:五听12、公元前536年,子产“铸刑书于鼎”13、李悝《法经》①《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②中国历史上第一步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三、秦朝法律制度1、法律形式:律;令、制、诏;式;廷行事;课、程;法律解释。
2、刑法原则:刑事责任年龄;区分故意与过失;加重原则;减轻原则;连坐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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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一、刑、法、律的演变及意义1、演变:夏、商、西周叫刑,春秋与战国时期叫法,战国时期秦国的商鞅改法为律,以后将法律称为律。
刑、法、律有时也泛指该历史时期的所有法律。
2、意义:刑,着重惩罚;法,不仅要求惩罚,还具有公正、公平、不偏不倚的意思;而律则又进一步强调标准的统一。
至此,法律的含义才变得全面。
二、《禹刑》《汤刑》《甘誓》奴隶制五刑1、《禹刑》夏朝法律的总称。
《左传·昭公六年》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以禹为名表示对夏族杰出祖先与开国之君的崇敬,就是中国最早的奴隶制法。
2、《汤刑》商朝法律的总称。
《左传·昭公六年》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以汤为名也就是表示对开国之君汤的崇敬3、《甘誓》《甘誓》的发布及其主要内容。
甘誓就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陕西省户县西南)发布的战争动员令。
4奴隶制五刑:“奴隶制五刑”指长期存在于中国奴隶制时代的墨、劓、剕、宫、大辟五种常用刑。
这五种刑罚由轻至重,构成了中国早期法律中完备的刑罚体系。
三、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1、“天罚、神判”思想在周初的动摇2、“以德配天”思想的提出3、“德”的要求:敬天,敬祖,保民。
4、“明德慎罚”: 在这种“以德配天”基本政治观之下, “德”运用于法制便就是“明德慎罚”。
四、礼的内容与性质、礼与刑的关系、周礼、九刑、吕刑1、礼的内容与性质(1)礼的概念:指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等级名分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2)礼的起源:原始社会祭祀鬼神时所举行的仪式(3)礼的含义: 一就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亲亲、尊尊;二就是具体的礼仪形式——五礼(吉礼、凶礼、宾礼、军礼、嘉礼)2、“礼”与“刑”的关系(1)作用上:礼禁于将然,刑禁于已然。
(2)地位上:礼主刑辅。
(3)适用对象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3、周礼:即在周公的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了整理、补充,厘定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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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既然我已经踏上这条道路,那么,任何东西都不应妨碍我沿着这条路走下去。——康德 72、家庭成为快乐的种子在外也不致成为障碍物但在旅行之际却是夜间的伴侣。——西塞罗 73、坚持意志伟大的事业需要始终不渝的精神。——伏尔泰 74、路漫漫其修道远,吾将上下而求索。——屈原 75、内外相应,言行相称。——韩非
中国法制史复习重点
1、合法而稳定的权力在使用得当时很 少遇到 抵抗。 ——塞 ·约翰 逊 2、权力会使人渐渐失去温厚善良的美 德。— —伯克
3、最大限度地行使权力总是令人反感 ;权力 不易确 定之处 始终存 在着危 险。— —塞·约翰逊 4、权力会奴化一切。——塔西佗
5、虽然权力是一头固执的熊,可是金 子可以 拉着它 的鼻子 走。— —莎士 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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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西周》1、赎(shú)刑西周中期,穆王命司寇吕侯制定《吕刑》,对赎刑制度作出了系统规定。
2、圜(yuán)土之制圜土之制属于劳役刑性质,后世的徒刑即由此发展而来。
3、三赦之法西周有“三赦之法”的规定:“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
”4、西周婚姻制度:西周实行一夫一妻制下的一妻多妾制。
婚姻关系成立遵循两项基本规定:一是必须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二是必须履行“六礼”的聘娶程序。
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六礼”的聘娶规定表明,当时的婚姻属于买卖婚姻和父母包办性质,男女双方当事人是没有自主择婚的权利与自由的。
在婚姻关系的成立方面,周代有“同姓不婚”的禁忌原则。
关于婚姻关系的解除,周礼有“七出”、“三不去”的规定。
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
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有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5、在宗祧(tiāo)继嗣、官爵世袭、财产处分等方面,西周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6、周王之下设有大司寇,作为中央常设最高司法官。
7、审讯审讯“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春秋战国》8、公元前536年,在执政子产的主持下,郑国首次“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
9、魏国变法与李悝(kuī)《法经》(1)在法律方面,魏国李悝总结各国立法经验,制定第一部成文法典《法经》,确立以法治国原则,保护变法改革成果。
(2)第三部分是第六篇《具法》,主要是关于定罪量刑原则的补充规定,相当于现代刑事立法中的“刑法总则”性质。
(3)从法典名称来看,《法经》改刑为法,初步确立了法的客观规定性,(使单纯强调刑罚杀戮的“刑”开始向具有规则性质的“法”过渡,反映了法律制度由相对野蛮残酷向相对文明人道发展的进步趋势。
)(4)从立法宗旨来看,《法经》首创“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刑事立法原则。
《秦朝》10、 《睡虎地秦墓竹简》:从睡虎地第十一号秦墓发现的秦律竹简,应是墓主人生前抄录的部分内容,基本上反映了战国后期至秦朝前期的法律制度,是研究秦律的宝贵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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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复习重点一、夏商法制(一)夏1、夏代法律内容:统称为禹刑,泛指夏代所有的法律。
2、奴隶制五刑制度:是通行于中国古代奴隶社会的一种刑罚体系,即墨、劓、刖、宫、大辟五种。
其中,前四种为肉刑,即身体刑,大辟为死刑,即生命刑。
这种刑罚体系野蛮而又残酷,一直到南北朝时方为封建制五刑所取代。
3、司法制度:(1)夏代中央最高司法官称为“大理”,地方法官称“士”,基层则称“蒙士”。
他们分掌夏代中央、地方乃至基层的司法审判工作。
(2)夏代监狱称之为“圜土”,中央监狱称为“夏台”。
4、夏代的法律规范:昏、墨、贼、杀。
(也许有案例)(二)商1、“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是商代奴隶制法的泛称。
《汤刑》是商代的立法思想。
2、商代婚姻继承制度:(1)明确确定一夫一妻制;(2)继承制度:商时为“兄终弟及,父死子继”的继承制度,且“弟及为主,子继为辅”,亦即兄殛弟继,无弟子继,弟死兄子继。
直至商王武丁时始立太子制,即商代末年确立嫡长子继承制。
3、司法机构:(1)商代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为“司寇”,位列六卿;下设正、史等审判官,地方与基层司法审判官则称“士”与“蒙士”。
(2)商代监狱承夏制仍称为“圜土”,另设有专门关押要犯之狱,称为“囹圄”。
二、西周法制1、法律思想:承夏商“天讨”、“天罚”神权法思想,提出“以德配天”、“明德慎刑”的政治法律主张。
在法律形式上主张“礼”、“刑”并用,在这里,德等同于礼。
并同时体现民之所欲,天必从之的思想,这是“民本”思想的雏形。
其礼的核心是尊尊、亲亲。
2、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
宗法制度是西周时期基本政治制度。
3、法律形式:(1)周公制礼——尊尊、亲亲。
西周时期的“礼”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国家强制性。
(2)“吕刑”、“九刑”4、刑罚:仍以墨、劓、刖、宫、大辟五刑为主,并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作为五刑的补充,这是封建制刑罚的萌芽。
中国法制史部分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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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重点绪论(1)中国法制史发生和发展基本线索:中国法制的雏形,宗法制的法制,封建君主专制的法制,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法制,人民民主法制(革命根据地法制)。
(2)中国古代法制的基本特点(即中华法系的主要特征):①法律以君主意志为转移;②法律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③法律以刑法为主;④司法从属于行政。
第一章夏、高的法律制度(1)中国法的起源:中国法起源的特点,对中国法发展的影响。
(2)夏朝法制的简况:"奉天罚罪"的法律观,"禹刑"及"肉刑"。
(3)商朝的神权政治与法制:"率民以事神"的法制指导思想及其主要表现、特点。
(4)商朝法律的主要内容:"天命"、"祖命"与"王命","五刑",神明裁判。
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1)周初法制的指导思想:其产生的历史背景,其主要内容:"敬天保民","明德慎罚","亲亲"、"尊尊"。
(2)宗法制与西周法制:宗法制的概念,宗法制的基本原则,宗法制与西周法制的关系。
(3)西周的礼与刑:"周公制礼",礼的性质、主要内容及其作用,礼与刑的关系,"出礼入刑";西周刑法的主要原则,"九刑"。
(4)西周的所有权和契约关系:土地所有权及其演变,契约关系:"质剂"、"傅别"。
(5)西周的婚姻、家庭和继承:婚姻成立的要件,"六礼";解除婚姻的要件:"七出","七出"的限制:"三不去";嫡长子继承制。
(6)西周的诉讼和审判:"狱"、"讼"有别,"五听"。
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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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第一部分:大点1:1.1:中华法系定义:鸦片战争前延续了2000多年的封建法律为主题的中国古代法律体系。
特征:1以君主意志为转移;2法律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3法律以刑法为主体;4司法从属于行政。
2:1.1:中华法系的起源特点:1:起源具有独自的特点,即‘礼法结合’。
2: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具有早熟性。
3:在形成时带有维护专制王权的特点。
4:带有刑事法规发达,而民事法规相对落后。
5:带有氏族社会的浓厚色彩,以及贵族宗法统治的特点。
3:2.1:西周立法指导思想内容:‘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以德配天:1:天是公正的,与任何人无血缘关系,天命是可以转移的;2:天命转移的条件是‘德’;3:德的中心是保民,德的要求是敬天、敬祖、保民。
明德慎罚:明德就是主张崇尚德治,提倡德教;慎罚就是主张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审慎、宽缓。
明德慎罚具体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就是强调将教化与刑罚相结合。
影响:1重视国家工作人员的道德培养;2重视公民道德教育的重要作用;3德治辅以法制,德治并非万能,‘明德慎罚’既是‘德’、‘罚’兼用的最好诠释。
4:2.1:亲亲、尊尊定义,亲亲父为首、尊尊君为首内容亲亲:要求在亲族范围内,人人都应亲爱自己的亲属,按照自己的身份行事,做到‘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夫和妻柔’、‘姑慈妇听’。
尊尊:要求在社会范围内,人人都应恪守自己名分,君臣、上下、贵贱都有明确分野,有明确的等级秩序。
亲亲父为首:要求在家庭家族关系中,应承认并维护父家长的地位和权威,以父家长为家庭和家族中心。
尊尊君为首:是指整个天下的中心在于得到天命的君主。
亲亲得核心是孝,尊尊的核心是忠;‘亲亲’所维护的是以父权为中心的的家庭、家族的伦理关系;‘尊尊’所维护的是以君权为中心的社会秩序。
5:2.3:西周时期刑罚适用原则1:老幼犯罪减免刑罚:‘三赦之法’,一曰幼弱,二曰老髦,三曰蠢愚。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三宥之法’,一曰过失,二曰弗知,三曰遗忘。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重点详解最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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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重点详解(最终版)第一章夏商法律制度夏代•法典:“禹刑”,夏代法律的总称,中国最早的奴隶制法。
《左传•昭公六年》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禹刑”可能是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改造、积累的习惯法,以禹为名表示对夏族杰出祖先和开国之君的崇敬。
•罪名制度:昏、墨、贼,杀:昏、墨、贼是夏朝的三种罪名,杀是刑名。
“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自己有了罪而掠取别人的美名是昏;贪婪而败坏职责是墨;杀人而没有顾忌是贼。
可见,昏、墨、贼是三种罪名。
犯此三罪者,依照夏朝法律要处以死刑。
•监狱(P28)据《竹书纪年》载:“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
从此夏朝有了正式的监狱。
圜土:夏、商、西周监狱的名称。
监牢的形象名称,在地下挖圆形的土牢或在地上围起圆形土墙,以监禁罪犯,防止其逃跑。
《史记・夏本纪》载,夏桀曾将商汤“囚之夏台”,则夏台可以说是夏朝中央监狱的名称。
据说夏在都城阳翟“均(钧)台”还设有中央直辖的监狱。
商代•法典(P30):《汤刑》是商代成文刑书,也是商代法律的总称。
《左传•昭公六年》说: “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汤刑并非汤所制定,而是后人为纪念先祖以其名命之。
它是因乱政而作,主要是关于如何镇压奴隶和平民反抗的规定。
• 刑罚制度(P31)从《荀子•正名》“刑名从商”的说法来看,商代的刑罚制度似乎已形成体系,并且直接影响到后世。
根据文献记载,这一刑罚体系以五刑制度为主,包括墨、劓、刖、宫、大辟等刑名。
(一)大辟:(1)戮(2)炮烙:强迫人在烧红的铜格上赤足行走。
(3)醢:把犯罪者捣成肉酱。
(4)脯:把犯罪者晒成肉干。
(5)劓殄:把犯罪者本人及其后代都杀掉。
(6)剖心、剔刳(二)肉刑:(1)墨刑:在犯罪者的面部或额上刺刻后,涂以墨色。
(2)劓刑:割掉鼻子的刑罚。
(3)剕刑:也叫刖刑,就是断足的刑罚。
还有说是膑刑,挖去髌骨。
(4)宫刑:割掉男子的生殖器,破坏女子的生殖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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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考试重点题型一、填空10*1-10二、名词解释5*3'=15三、单选题5*2=10四、多选题5*3'=15五、简答题49=36六、论述题1*14'=14A卷一•填空1•有一道连填5个空的题,课堂提问过,应该是五礼2.西周诉讼费用的名称3.封建制五刑二.名词解释1•礼、刑关系/解释礼2.婚姻制度3•汉代选官制度4•秦代法律形式5•汉代保辜制度五•简答题1・春秋时期成文法公布的表现和意义2•商鞅法制改革内容和意义3•八议制度内容4.汉朝的一个重点,应该是汉代刑制改革六.论述题唐律主要内容及其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B卷二.名词解释1.中央司法机构名称2.曹魏时期的选官制度3.越诉制度4.司法判例的名称5.汉代定罪量刑原则三.选择1.明代法律总体特点2. ..... 是最后一部 .... 法典四.简答题1.汉代文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2•唐明律典体例篇目差异3宋代刑罚制度的主要变化4•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重点,应该是有关法典结构的变化和立法技术的进步、门阀士族特权的法律化、刑罚制度变化或者其他五.论述题宋代诉讼和审判制度(书面)其他提到的:都是课堂提问、强调过的六赃罪出了选择或填空或名次解释上课提问的或者提问过的重点:法律的两个起源说、中国法律特点、奴隶制五刑、各代法律思想、宗法制、礼与刑的关系、质剂、西周婚姻制度、五礼、六礼、七出、三不去、继承对象、各朝司法机构名称、五听、公布成文法的几个活动、《法经》体例内容及地位、各代法律形式、西周秦代故意过失的名称、秦代徒刑: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罚作复作/隶臣妾、迁/贾/ i卒/中央司法机构名称和职能变化、劾告、汉初采用黄老思想的背景原因、乞鞠/录囚、春秋决狱、魏晋南北朝时期成就较高的法律和体例内容变化、重罪十条、五服制度、留养存亲、官当、八议制度、唐律体例与篇目解释、请/减/赎、三司推事、《宋刑统》编纂体例变化和特点、鞫谢分司制度、翻异别勘制度、理雪/驳议/法官责任制、元代法律制度特点、中国封建法制主导思想变化、比附原则、九卿会审/热审/会官录审/大审A卷—・填空1•有一道连填5个空的题,课堂提问过,应该是五礼五礼:吉、嘉、宾、军、凶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3.西周诉讼费用的名称朿矢:在屮国古代,是指民事诉讼费用。
中国法制史重点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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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绪论一、中国法制史的涵义(一)中国法制史概念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历史上各种类型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特点、历史、作用及其规律性的科学。
(二)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是中国历史上各种类型法律制度在其产生、发展、演变的过程中所表现出的本质、特点及其规律性。
二、中国法制史学的性质、地位与学习方法中国法制史跨法学和历史学两个学科门类,既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又是历史学中的一门专史,是具有法学属性和历史学属性的二重性质的交叉学科。
但是,中国法制史的内容、研究目的和基本方法更具法学特色,法学属性居主导地位(用近现代西方的法律制度和法学概念知识等)。
法律史学为法学基础学科,为法学专业主干课程和必修的专业基础课程。
学习和研究这门科学,既需要有法学的基础理论知识,也需要有历史学的理论和知识。
学好这门课的方法:抓住每一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特点。
按照立法思想、主要法典、法律制度、司法制度等专题理出学习线索。
使用前后对比的方法进行比较。
以点带面、点面结合,注意核心概念的掌握。
充分利用图书馆和网络资源助学。
三、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中国法制史其学科价值主要是通过对法律现象的历史总结,为当代的法制建设提供历史借鉴,提高法律意识,同时也为各个部门法的发展提供理论底蕴。
中国法制史所研究的是历史上的法律,是过去的法。
但是,它所面对的却是现在和未来,它以总结法制历史的经验来启迪人们的思维,开阔人们的视野。
“以古为鉴,可知兴替”,这正是中国法制史的学科魅力和价值所在。
第一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一、关于法的观点(一)法律是国家社会的产物(传统的观点)法律至少与国家同时产生,我国法律产生于夏朝。
(二)法律是社会生活需要的产物(法人类学派的观点)有人类社会就有法律,我国法律产生于原始社会。
二、中国法律的起源中国的法律由原始习俗演变而成,主要由礼和刑组成。
(一)礼起源于原始人的祭祀礼最初是祭祀中的礼节仪式,后演变成习俗,国家形成后,涉及国家制度的礼演变成法。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整合(1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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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中国法制史复习纲要......................................................第一章:夏商的法律制度....................................................第二章: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第四章:秦朝的法律制度....................................................第五章:汉代的法律制度....................................................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第七章:隋唐的法律制度....................................................第八章: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第九章:明代的法律制度....................................................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第十一章: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第十二章: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第十三章: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法律制度......................................第十四章: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第十五章:新民主主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2007-2008学年第一学期........................................................ 《中国法制史》(301020013)期末考试试题(A卷)..............中国法制史复习纲要第一章:夏商的法律制度1.中国法的起源:“刑起于兵,礼源于祀”的含义2.刑罚的原则和主要罪名3.天罚神判的法治指导思想(自然神到人格神)4.刑罚的原则:①(唐虞)“眚灾肆赦,怙终贼刑”-过失减免刑罚,故意或惯犯加重处罚②(夏)“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反对错杀无辜和滥罚轻罪③(商)“殷罚有伦,义刑义杀”5. 罪名:①夏-不孝,违命,昏,墨,贼②商-乱政,疑众,巫风第二章: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明德慎罚”“刑兹无赦”“刑罚世轻世重”的法律思想)西周关于法官责任制度的规定,严禁司法人员徇私枉法。
中国法制史期末重点及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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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中国法律制度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1、中国法律制度的起源法的起源就是从自发的个别性调整到规范性社会调整的过程。
原始社会不存在法律,随着生产力发展,生产关系发生变化,社会分工和私有制的发展,原始习惯有了阶级色彩。
此后国家机关根据阶级统治的需要,赋予某些符合统治者利益的习惯以国家意志使之成为习惯法。
夏朝法律来源于原有的行为规范如礼、战争军令、苗族习惯法。
2、奴隶制五刑墨、劓、剕、宫、大辟3、中国奴隶制法律制度在形成中出现了哪些特点?一、是阶级社会的统治工具,是在政权中占统治地位的少数奴隶主贵族的意志。
二、最高统治者的命令代表着整个奴隶主阶级的意志,具有普遍法律效力三、阶级社会法律的权威建立在残酷的刑罚上四、奴隶没有任何权利和自由五、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用暴力手段强迫人们必须遵守。
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1、西周法律思想中礼与刑的关系?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密切,二者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西周奴隶制法制的完整体系.“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即正面地、积极地规范人们,要求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而“刑”则处于消极被动状态,对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凡是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缺”, “出礼入于刑”。
对于等级制度,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说明出礼入刑是不平等的。
2、什么是“五听”?是西周的审判方法:“以五声听狱讼”,即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通过观察以探究当事人心理活动来进行审判的方法。
包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3、简述西周的婚姻制度。
原则:(1一妻一夫多妾(2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3同姓不婚程序:六礼婚姻解除:七出(针对女方)离婚的限制:三不去(针对男方)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1、春秋时期主要立法和公布成文法的意义《法经》李悝意义:(1促进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变(2打破旧的“礼仪”传统(3剥夺旧贵族垄断法律的特权(4中国古代法学兴起2、简述法经的内容、特点和意义。
中国法制史常考重点归纳-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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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考试重点归纳1、中国法起源的两种途径:刑起于兵,礼发于(祭)祀2、夏商两代刑事法律的统称:“禹刑”“汤刑”3、夏商监狱的统称:圜土4、商代法律思想:神明裁判(天罚神判)5、司寇吕侯“作修刑辟”,参考夏商两代及周初的刑事立法制定了《吕刑》,史称吕侯作刑6、周代强调礼有等差,因而周礼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尊尊”7、周朝的婚姻制度:(1)原则(2)六礼(3)七出三不去(4)变化:唐代的义绝、和离8、周朝的家庭继承制度(涉及后朝的发展变化)身份、财产的嫡长子继承制一身份嫡长子继承制、财产的诸子均分法(汉,推恩令,但民间仍让长制)9、周王掌握最高审判权和最终裁判权。
周王下设大司寇,作为中央常设最高司法官10、周朝刑事诉讼审判当事人缴纳“钧金”,民事“束矢”11、五听: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目听(观其眸子是,不直则既然)与夏商性比,更注重观察当事人的言辞表型,分析其心理活动,历史进步;但有局限12、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郑国子产铸刑鼎;邓析“竹刑”13、战国时期魏国李悝《法经》封建法典之祖&封建法典之源:内容(盗、贼、囚、捕、杂、具)和意义(第一部较为系统、较为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14、云梦秦简15、秦朝的法律形式:法律答问(司法解释,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廷行事(判例,区别于汉代的比或决事比)16、秦朝的刑事责任年龄:以身高为标准(大体相当十六七岁)17、秦:诬告反坐(故意)18、秦朝的刑罚体系:生命刑、身体刑、劳役刑(城旦、舂)、耻辱刑(髡、耐)、财产性(费、赎、没)、流放刑、身份刑19、汉律60篇。
《九章律》为主体和核心(盗、贼、囚、捕、杂、具+ 兴、厩、户)20、汉律形式(律、令、科、比)VS唐(律、令、格、式)21、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背景、内容、意义22、汉朝的刑罚原则:上请、恤刑、亲亲得相首匿;诉讼审判中的录囚制度23、曹魏《新律》(《魏律》):改《具律》第六为《刑名》第一;八议入律;废止宫刑24、西晋《泰始律》(《晋律》《张杜律》):新增《法例》篇目;五服25、北朝《北齐律》:开创了12篇的律典体例;首创《名例》律的篇目;科条简要26、北齐大理寺(最高审判机关)VS西汉(廷尉)VS唐宋(大理寺、刑部、御史台)VS明代(刑部、大理寺、都察院)VS清末改制(大理院)27、魏明帝时,在廷尉中增设律学博士,讲授法律28、西晋在朝堂之前设有登闻鼓,正式创立了直诉制度29、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的意义和影响:八议、重罪十条;五服;北魏“存留养亲”30、隋代《开皇律》;篇章体例定型化(12篇);“十恶”;封建五刑法定化31、唐代:十恶、自首减免原则、同居相为隐、数罪从重(重罪吸收轻罪)、化外人相犯(属人主义+属地主义VS明代一律属地主义)、保辜制度及其价值、老幼废疾减免刑罚32、宋:《宋刑统》(第一部刻板印刷的法典)、编敕、编例、条法事类、特别刑事法规33、宋代折杖法:折减笞杖徒流,不适用于死刑、反逆、强盗34、刺配刑:杖刑+刺面+配役35、宋代:契约制度、继承制度、务限法、鞫斌分司36、元代大宗正府:中央司法审判机关,主要审理蒙古宗室、王公贵族及京师地区蒙古、色目人犯罪或诉讼案件37、元代四等人: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38、《元典章》:地方政府自行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六部行政机关分类体系影响后世39、《大明律》体例变更,洪武30年定本40、《明大诰》朱元璋重典治国思想的产物,惩治贪赃官吏(80%)和地方豪强41、明代“重其重罪(贼盗&币帑钱粮),轻其轻罪(典礼&风俗教化)”42、明首创奸党罪,严惩官吏交结朋党、营私乱政43、明代充军:强制犯人到边远地区屯种或充实军伍的刑罚,轻于死刑但重于流刑44、明代在基层乡里设“申明亭”,由里长、老人在申明亭受理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对民间争议的解决方法以调解为主45、乾隆五年《大清律例》: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46、《大清会典》亦称“五朝会典”,清朝行政立法的总汇47、清朝法律维护满族人的特殊地位,保护旗地、旗产的制度48、发遣是清朝独创的一种刑罚,就是将罪犯发配到边疆地区,为驻防官兵充当奴隶,是仅次于死刑的重刑49、理藩院:中央处理少数民族事务的机构,同时兼理案件50、清朝的秋审和朝审制度51、胥吏、幕友干预司法52、清末改制:仿行立宪,背景;预备立宪《钦定宪法大纲》,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正文规定“君上大权”14条,附则规定“臣民权利义务”9条)(开创了中国近代的君主立宪政体;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君主权力,用法律规制;规定了臣民的自由和权利,虽有限,但是历史进步);《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缩小皇帝权力,扩大国会权力, 但实质仍是维护皇权;设立资政院和咨议局。
中国法制史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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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重点1、圜土之制P32圜土之制属于劳役刑性质,是限制或剥夺罪犯自由并强制其从事劳役、接受改造的一种刑罚。
西周的圜土之制,主要使用对象是那些所犯罪行尚未达到五刑标准的相对较轻的犯罪者,短则一年,长则三年。
这可以视为中国古代最早的劳役刑制度。
2、嘉石之制P33嘉石之制属于拘役刑性质,是限制或剥夺罪犯自由并强迫其从事短期劳役的一种轻刑,主要使用对象是那些所犯罪行亦尚未达到劳役刑标准的轻罪犯人。
违法者按一定期限罚坐嘉石反省思过,时间分为三日、五日、七日、九日、十三日。
期满后交由主管土木工程建设的司空监督其从事一定期限的劳役,时间分为三个月、五个月、七个月、九个月、一年。
3、三赦之法P33西周有“三赦之法”的规定:“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
”对于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年迈体衰的耄耋老人及其有精神障碍的痴呆者三种人,除故意杀人等重罪之外,一般犯罪可以赦免。
从立法形式上看,这一恤刑制度体现了西周所贯彻的“明德慎罚”的法律精神,但从立法本质上看,这些人不具备完全的行为责任能力,对统治者的威胁也相对较小。
4、傅别VS质剂P37傅别是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借贷契约,属于借贷契约性质的“券书”,是解决债务纠纷的凭证。
质剂是调整商品交易关系的买卖契约,是处理买卖交易纠纷的凭证。
凡是人口、牲畜之类的大宗交易称为“大市”,一般使用“长券”,亦即质;而普通器具、珍异之类的小宗交易称为“小市”,往往使用“短券”,亦即剂5、西周婚姻制度P38西周实行一夫一妻制下的一妻多妾制。
这套公开合法的妻妾制度既实现了婚姻“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的目的,又明确了妻妾贵贱的等级名分,以便保证嫡长子继承制的实施。
6、狱VS讼P41“狱谓相告以罪名者”,“讼谓以财货相告者”。
周礼把关于控告犯罪的刑事诉讼称为“狱”,要求当事人持诉状向官府控告起诉;而把涉及财产纠纷的民事诉讼称为“讼”,要求当事人直接到庭告诉。
7、法官责任制度P42“五过之疵”,是指司法人员必须杜绝的徇私枉法、出入人罪的五种行为:一是“惟官”,即司法人员与涉案囚犯有同僚关系;二是“惟反”,即诱使或胁迫囚犯随意翻供或隐瞒实情;三是“惟内”,即司法人员与涉案囚犯有亲属关系;四是“惟货”即收受贿赂,贪赃枉法;五是“惟来”,即与案犯互相勾结,或有往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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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一、刑、法、律的演变及意义1、演变:夏、商、西周叫刑,春秋和战国时期叫法,战国时期秦国的商鞅改法为律,以后将法律称为律。
刑、法、律有时也泛指该历史时期的所有法律。
2、意义:刑,着重惩罚;法,不仅要求惩罚,还具有公正、公平、不偏不倚的意思;而律则又进一步强调标准的统一。
至此,法律的含义才变得全面。
二、《禹刑》《汤刑》《甘誓》奴隶制五刑1、《禹刑》夏朝法律的总称。
《左传·昭公六年》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以禹为名表示对夏族杰出祖先和开国之君的崇敬,是中国最早的奴隶制法。
2、《汤刑》商朝法律的总称。
《左传·昭公六年》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以汤为名也是表示对开国之君汤的崇敬3、《甘誓》《甘誓》的发布及其主要内容。
甘誓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陕西省户县西南)发布的战争动员令。
4奴隶制五刑:“奴隶制五刑”指长期存在于中国奴隶制时代的墨、劓、剕、宫、大辟五种常用刑。
这五种刑罚由轻至重,构成了中国早期法律中完备的刑罚体系。
三、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1、“天罚、神判”思想在周初的动摇2、“以德配天”思想的提出3、“德”的要求:敬天,敬祖,保民。
4、“明德慎罚”:在这种“以德配天”基本政治观之下,“德”运用于法制便是“明德慎罚”。
四、礼的内容与性质、礼与刑的关系、周礼、九刑、吕刑1、礼的内容与性质(1)礼的概念:指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等级名分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2)礼的起源:原始社会祭祀鬼神时所举行的仪式(3)礼的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亲亲、尊尊;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五礼(吉礼、凶礼、宾礼、军礼、嘉礼)2、“礼”与“刑”的关系(1)作用上:礼禁于将然,刑禁于已然。
(2)地位上:礼主刑辅。
(3)适用对象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3、周礼:即在周公的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了整理、补充,厘定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这就是一般所说的“礼”或“周礼”。
4、九刑(1)“九刑”是指西周时期制定的一部法律,春秋时期就失传了,今人只在《左传》中见其名称的文字记载。
(2)九刑有两种含意:九种刑罚、刑书九篇(奴隶五刑和鞭、扑、流、赎)5、吕刑(又称为“甫刑”)《吕刑》是周穆王时令司寇吕候所作,其基本精神在于贯彻“明德慎罚”的指导思想,《吕刑》吸收前代立法经验,结合当时的具体情况作了改革,规定了赎刑原则以及其他刑事政策,从而使奴隶制立法渐趋成熟,它是周朝两次比较大的法律活动之一。
五、西周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慎重严明地对待刑罚,有人罪过虽小,但因是故意或一贯犯罪,不可不杀;反之,有人犯了大罪,但由于是过失或偶犯,也可不杀。
六、郑、晋两国“铸刑书”和“铸刑鼎”,郑国邓析的《竹刑》1.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国家权力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
这是中国首次公布成文法。
遭到了晋国大夫叔向的抨击。
2.铸刑鼎:公元前513年,晋国大臣赵鞅、荀寅将范宣子执政时修定的刑书铸于鼎上。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遭到了儒家创始人孔子的激烈反对。
3.. “竹刑”:公元前501年,郑国大夫驷歂杀死郑国大夫邓析,而采用邓析所定的“竹刑”。
竹刑本无法律效力,但后经郑国统治集团认可和采用,便成为郑国的国法,而具有适用于郑国的效力。
在竹刑中,他明确反对礼治,提倡“事断于法”,主张实行法治。
七、李悝《法经》的篇章体例与内容及其历史意义。
1、《法经》:是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共有六篇,即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1)主要内容:《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2)基本特征:第一,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第二,并且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法治理论;第三,充分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与利益。
(3)历史地位《法经》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首先《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
《法经》作为李悝变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对这一时期社会变革的一种肯定。
其次,《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础。
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所直接继承,成为秦律、汉律的主要篇目,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
在内容上,《法经》中“盗”、“贼”、“囚”、“捕”、“杂”、“具”各篇的主要内容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所继承与发展。
因此,无论从其历史作用还是从对后世的影响来看,《法经》都是中国法律史上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
八、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意义1、反映了奴隶制生产关系的瓦解,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2、否定了奴隶主阶级的“礼治”原则,申明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法治”精神;3、打破了奴隶主阶级“临事制刑”的传统,确立了新兴地主阶级的“事断于法”的司法原则。
九、秦朝法家立法思想的全面实施1、第一次开始于公元前359年(一说公元前356年),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
二是奖励军功,禁止私斗,取消世卿世禄制和一切特权。
三是奖励耕织,重农抑商。
2、第二次变法开始于公元前350年,主要内容是:一是废除井田制,“开阡陌封疆”,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二是普遍推行县制;三是按户口征收军赋。
3、历史意义:商鞅变法是一次极为深刻的社会变革,在深度和广度上都超过了这一时期其他诸侯国的改革。
这次变法不仅给秦国守旧势力以沉重打击,而且为秦国政治、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秦国的封建法制也在变法过程中得以迅速发展与完善。
秦国在商鞅变法之后迅速强盛起来,最终一举吞并其余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
商鞅变法对于中国封建法制建设所作的贡献是不可磨灭的。
十、秦朝刑罚原则、秦朝诉讼形式的划分1、刑罚原则(1)、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秦律规定,凡属未成年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处罚。
标准:秦律以身高判定是否成年。
(2)、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原则——秦律重视故意(端)与过失(不端)犯罪的区别。
(西周称为眚与非眚)处理:故意诬告者,实行反坐;主观上没有故意的,按告不审慎从轻处理。
(3)、加重处罚的原则——秦律在处罚侵犯财产罪上共犯罪较个体犯罪处罚从重,集团犯罪(5人以上)较一般犯罪处罚从重。
(4)、犯罪连坐的原则——所谓连坐,即一人犯罪,全家、亲属、邻里或其他有关系的人一同株连受罚。
(5)、诬告反坐原则——秦律规定,故意捏造事实与罪名诬告他人,即构成诬告罪。
诬告者实行反坐原则,即以被诬告人所受的处罚,反过来制裁诬告者。
(6)、自首减轻处罚的原则——秦律规定:凡携带公物外逃,主动自首者,不以盗窃罪论处,而以逃亡罪论处。
若犯罪后能主动消除犯罪后果,可以减免处罚。
2、秦朝诉讼形式的划分根据诉讼主体的地位,一般分为公诉和自诉。
根据诉讼案件的性质,自诉又分为两类情况:一类是“公室告”,指控告诉讼非本家庭成员间的盗窃、杀人、伤害等“公室犯罪”行为的案件,。
对此类案件,司法机关不得拒绝受理。
另一类是“非公室告”,指控告本家庭内部成员间的“非公室犯罪”或“家罪”行为的案件。
此类案件,司法机关不予受理。
如当事人仍坚持控告,则告者有罪。
十一、汉朝法律指导思想的变化1、汉初期的无为而治汉初到汉武帝亲政前,以黄老思想为主,辅之以儒、法思想,表现为“与民休息”、“约法省刑”、“无为而治”。
2、汉中期的“独尊儒术”从武帝起,以儒家思想为主,辅之以法家思想。
表现为“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3、法律“儒家化”及其影响(1)汉朝初期继承秦律(2)利用皇权渗入司法领域(3)利用决事比深入立法领域(4)引经注律十二、“约法三章”与“汉律六十篇”1、“约法三章”:公元前206年,刘邦,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2、汉律六十篇:汉高祖时期:萧何《九章律》9篇;叔孙通《傍章》18篇汉武帝时期:张汤《越宫律》27篇;赵禹《朝律》6篇十三、《春秋》经、“先请”、上计、秋冬行刑、录囚1、《春秋》经:《春秋》在汉代被尊为经典,在遇到律无正条或虽有正条却不合乎儒家道德的案子,司法官依《春秋》经义断案,这样《春秋》经也就成了一种凌驾于现行法律之上的独特法律形式,其效力大致相当于今日的宪法。
2、先请:“先请”之制创于西汉,并为后世封建帝王所沿袭。
即对犯了法的贵族官僚,一般司法官员无权审判,必须先向皇帝报告,“请”其作出减免的决定,以保护贵族官僚的特权。
凡经上请,一般都可以减刑或免刑。
它体现了儒家思想中“亲亲”原则的要求,也是“刑不上大夫”刑罚原则的体现。
3、上计:所谓“上计”,即郡守在年终时派上计掾和上计吏各一人,把本郡的农业生产、户口增减及社会治安等方面的情况写在计簿上,向中央(西汉为丞相,东汉为司徒)汇报。
4、秋冬行刑:汉朝重大案件的审理判决与刑罚执行,有严格的时间限制。
凡死刑一般在立秋至冬至这段时间内执行,故称秋冬行刑。
这一制度的理论依据,是董仲舒所主张的阴阳五行学说和天人感应理论。
5、录囚:封建时代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罪囚的复核审录,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平反冤狱及督办久系未决案件的一项制度。
清朝的秋审、朝审制度即源于此。
十四、西汉中期的刑罚改革:改革背景、原因、内容、意义1、背景:缇萦上书2、原因: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3、内容:(1)、文帝时:汉文帝下令废除肉刑黥刑-----髡钳城旦舂(去发后颈部系铁圈服苦役五年);劓刑-------笞三百;斩左趾-----笞五百;斩右趾-----弃市死刑。
汉文帝的改革,从法律上宣布了废除传统伤残人肢体的肉刑,具有重要意义。
(2)、景帝时:劓刑----------由笞三百,改为笞二百;斩左趾--------由笞五百,改为笞三百。
景帝中元六年,又降诏:“减笞三百为二百,笞二百为一百。
”同年,景帝又颁布《箠令》,规定笞杖长五尺,面宽一寸,末端厚半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以及行刑不得换人等。
这使得刑制改革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4、意义(1)、顺应历史发展的趋势,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2)、中国古代刑罚由野蛮向文明转变;(3)、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过渡的标志。
十五、西汉恤刑原则、亲亲得相首匿1、恤刑原则:亦即恤刑制度,恤刑是指对老人、小孩、妇女、残疾人等有特殊情况的人,在定罪处刑时给予特别宽宥的做法。
汉朝在处刑问题上,对老、幼等人都有宽免规定,以标榜统治者的“仁慈”。
2、亲亲得相首匿:是汉代刑罚适用原则之一,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