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重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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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

一、刑、法、律的演变及意义

1、演变:夏、商、西周叫刑,春秋和战国时期叫法,战国时期秦国的商鞅改法为律,以后将法律称为律。刑、法、律有时也泛指该历史时期的所有法律。

2、意义:刑,着重惩罚;法,不仅要求惩罚,还具有公正、公平、不偏不倚的意思;而律则又进一步强调标准的统一。至此,法律的含义才变得全面。

二、《禹刑》《汤刑》《甘誓》奴隶制五刑

1、《禹刑》

夏朝法律的总称。《左传·昭公六年》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以禹为名表示对夏族杰出祖先和开国之君的崇敬,是中国最早的奴隶制法。

2、《汤刑》

商朝法律的总称。《左传·昭公六年》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以汤为名也是表示对开国之君汤的崇敬

3、《甘誓》

《甘誓》的发布及其主要内容。甘誓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陕西省户县西南)发布的战争动员令。

4奴隶制五刑:“奴隶制五刑”指长期存在于中国奴隶制时代的墨、劓、剕、宫、大辟五种常用刑。这五种刑罚由轻至重,构成了中国早期法律中完备的刑罚体系。

三、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

1、“天罚、神判”思想在周初的动摇

2、“以德配天”思想的提出

3、“德”的要求:敬天,敬祖,保民。

4、“明德慎罚”:在这种“以德配天”基本政治观之下,“德”运用于法制便是“明德慎罚”。

四、礼的内容与性质、礼与刑的关系、周礼、九刑、吕刑

1、礼的内容与性质

(1)礼的概念:指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等级名分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

(2)礼的起源:原始社会祭祀鬼神时所举行的仪式

(3)礼的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亲亲、尊尊;

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五礼(吉礼、凶礼、宾礼、军礼、嘉礼)

2、“礼”与“刑”的关系

(1)作用上:礼禁于将然,刑禁于已然。

(2)地位上:礼主刑辅。

(3)适用对象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3、周礼:

即在周公的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了整理、补充,厘定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这就是一般所说的“礼”或“周礼”。

4、九刑

(1)“九刑”是指西周时期制定的一部法律,春秋时期就失传了,今人只在《左传》中见其名称的文字记载。

(2)九刑有两种含意:九种刑罚、刑书九篇(奴隶五刑和鞭、扑、流、赎)

5、吕刑(又称为“甫刑”)

《吕刑》是周穆王时令司寇吕候所作,其基本精神在于贯彻“明德慎罚”的指导思想,《吕刑》吸收前代立法经验,结合当时的具体情况作了改革,规定了赎刑原则以及其他刑事政策,从而使奴隶制立法渐趋成熟,它是周朝两次比较大的法律活动之一。

五、西周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

慎重严明地对待刑罚,有人罪过虽小,但因是故意或一贯犯罪,不可不杀;反之,有人犯了大罪,但由于是过失或偶犯,也可不杀。

六、郑、晋两国“铸刑书”和“铸刑鼎”,郑国邓析的《竹刑》

1.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国家权力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

这是中国首次公布成文法。遭到了晋国大夫叔向的抨击。

2.铸刑鼎:公元前513年,晋国大臣赵鞅、荀寅将范宣子执政时修定的刑书铸于鼎上。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遭到了儒家创始人孔子的激烈反对。

3.. “竹刑”:公元前501年,郑国大夫驷歂杀死郑国大夫邓析,而采用邓析所定的“竹刑”。竹刑本无法律效力,但后经郑国统治集团认可和采用,便成为郑国的国法,而具有适用于郑国的效力。

在竹刑中,他明确反对礼治,提倡“事断于法”,主张实行法治。

七、李悝《法经》的篇章体例与内容及其历史意义。

1、《法经》:是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共有六篇,即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1)主要内容:《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2)基本特征:

第一,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

第二,并且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法治理论;

第三,充分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与利益。

(3)历史地位

《法经》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首先《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法经》作为李悝变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对这一时期社会变革的一种肯定。

其次,《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础。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所直接继承,成为秦律、汉律的主要篇目,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

在内容上,《法经》中“盗”、“贼”、“囚”、“捕”、“杂”、“具”各篇的主要内容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所继承与发展。因此,无论从其历史

作用还是从对后世的影响来看,《法经》都是中国法律史上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

八、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1、反映了奴隶制生产关系的瓦解,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

2、否定了奴隶主阶级的“礼治”原则,申明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法治”精神;

3、打破了奴隶主阶级“临事制刑”的传统,确立了新兴地主阶级的“事断于法”的司法原则。

九、秦朝法家立法思想的全面实施

1、第一次开始于公元前359年(一说公元前356年),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

二是奖励军功,禁止私斗,取消世卿世禄制和一切特权。

三是奖励耕织,重农抑商。

2、第二次变法开始于公元前350年,主要内容是:

一是废除井田制,“开阡陌封疆”,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

二是普遍推行县制;

三是按户口征收军赋。

3、历史意义:

商鞅变法是一次极为深刻的社会变革,在深度和广度上都超过了这一时期其他诸侯国的改革。这次变法不仅给秦国守旧势力以沉重打击,而且为秦国政治、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秦国的封建法制也在变法过程中得以迅速发展与完善。秦国在商鞅变法之后迅速强盛起来,最终一举吞并其余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商鞅变法对于中国封建法制建设所作的贡献是不可磨灭的。

十、秦朝刑罚原则、秦朝诉讼形式的划分

1、刑罚原则

(1)、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秦律规定,凡属未成年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处罚。

标准:秦律以身高判定是否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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