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田公司市场准入管理办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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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田公司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油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场交易秩序,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确保交易安全和服务质量,依照国家及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油田公司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油田市场”或“新疆油田市场”,是指在国家批准的探采矿权区域内,新疆油田公司为获取产品和服务,作为一方交易主体与服务(供应)商发生交易行为而形成的市场。

第三条油田市场实行准入制度,对服务(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和资信登记,对服务(供应)商资质、能力和信誉进行审核确认。

第四条已列入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直接管理的服务资质及准入的服务专业,公司不再办理市场准入证。

第五条市场准入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有序竞争。对申请进入新疆油田市场的所有企业,

都可平等的申请市场准入,实行有序竞争。

为规避有些不合格的厂商进入油田市场建立的控制制度

二、优胜劣汰、适度保护。优选质量高、业绩好、守信用、实力强的服务(供应)商。同时根据新疆油田特点选择公司以外企业进行服务时,首先是油田改制企业,其次是克拉玛依本地企业,再次是外地企业。

三、技术先导、适当引进。对技术难度大、科技含量高、专业性强的产品(技术),可引入强势企业获取服务。

第六条市场准入证的作用:

一、进入市场进行交易活动的资质证明;

二、参加市场招投标的资格证明;

三、签订合同及合同签证的资格证明;

四、进行结算的资格证明。

市场准入证,是油田市场交易行为的重要依据。各单位要对油田市场准入证严格管理,对于未办理准入手续的服务(供应)商,任何单位不得与其进行交易活动。

第二章管理及职责

第七条企业管理处是公司市场准入的主管职能部门,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制定公司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二、负责公司市场准入管理工作,维护油田市场管理秩序。

为规避有些不合格的厂商进入油田市场建立的控制制度

三、负责组织对准入队伍资质、许可的审核,市场准入手续的办理和年审工作;

四、负责对油田市场准入管理实施监督和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五、负责对油田服务队伍业绩评价与管理。

六、对服务队伍申办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直管的石油工程专业资质与市场准入,负责初审与推荐。

七、负责完善和维护市场管理信息系统,做好市场准入管理基础台帐和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与应用工作。

第八条专业审查部门分工:

一、勘探处负责勘探研究类;

二、开发处负责开发研究、试井、生产测试类;

三、油藏评价处负责油藏评价研究类;

四、工程技术处负责钻井、测井、录井、试油、泥浆、固井、射孔、压裂、修井、增产增注措施、工程监督等石油工程类;

五、基建工程处负责基本建设、监理类;

六、规划计划处负责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咨询、油(气)产品类;

七、科技信息处负责科研项目、信息化建设及生产自动化建设类;

为规避有些不合格的厂商进入油田市场建立的控制制度

八、设备管理处负责设备、机械加工及修理类;

九、生产运行处负责水、电、讯、路、运输、管道、防洪、自用成品油、气象服务类;

十、劳动工资处负责劳务类;

十一、安全环保处负责油田施工及技术服务队伍的安全生产许可审查,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防护用品、消防器械、防爆产品等的安全许可审查,安全设施检测、安全评价、环境评价及咨询服务类;

十二、质量与节能处负责油田物资产品质量认可审查,节能、计量、检测服务类;

十三、企业管理处负责所有申请准入企业及队伍的综合审核。

第九条审查内容

一、经营合法性:

申请进入油田市场的单位,需提供以下文件:

1、有效的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税务登记证;

4、法人代码证或其授权委托书;

5、近期财务资产负债表;

6、相关专业必备的资质证书;

7、安全生产许可证;

为规避有些不合格的厂商进入油田市场建立的控制制度8、特殊行业许可证及相应资质证明;

9、其它另有要求的文件。

二、专业实力:

人员状况、技术实力、设备状况、质量认证体系证书(ISO及HSE)以及企业执行的其它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等级资格证书、特殊岗位持证复印件等。

第三章准入条件

第十条申请市场准入的服务(供应)商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二、相应的技术装备能力和专业资质证明文件;

三、有效的财务信用证明且近两年经营状况良好;

四、近期业绩证明,近三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和质量事故;

五、其它相关专业必备的资料。

第十一条鼓励掌握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三新”服务(供应)商以及具备承担重大科研课题、关键探井、关键评价井和高风险,高难度项目能力的服务(供应)商进入油田市场。

第十二条公司所属单位能完成的工作,原则上不办理服务(供应)商准入。

第四章市场准入

为规避有些不合格的厂商进入油田市场建立的控制制度

第十三条获得集团公司资质及股份公司准入资格的队伍进入新疆油田市场,须持有甲方单位推荐报告,并到公司企业管理处进行登记备案,加盖“新疆油田公司市场管理专用章”予以确认。无印章确认者,公司各单位不得与其发生市场交易行为。

第十四条其它服务(供应)商申请进入新疆油田市场,由公司企业管理处审核发放“新疆油田公司市场准入证”。

第十五条一般情况下,经专业审查合格,公司企业管理处提出综合审查意见,对符合准入条件的颁发新疆油田公司市场准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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