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投资计划和项目资质预审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0.10•【字号】津建招标〔2018〕501号•【施行日期】2018.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津建招标〔2018〕501号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海河教育园经建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遏制和打击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按照《市建委关于简化优化招标投标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津建招标〔2018〕232号)要求,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调整充实监管力量,加强监管人员培训,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确保监管到位。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管工作定期组织检查,检查情况进行通报;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检查。
(一)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市、区招标监管机构要加大对招标投标的过程监管,严格落实各项检查措施和制度。
1.对建设项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开标过程、招标情况书面报告、合同订立情况每月至少随机抽查一次,并建立检查档案。
2.对建设项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随机抽查应当在发布期限结束之前完成。
3.对随机抽检的建设项目开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4.对所有建设项目评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电子音像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5.严格落实最低抽查比例,抽查建设项目数量无法按比例计算的,至少抽查1个以上。
6.每月5日前将上月监管情况书面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市、区招标监管机构要严格落实执法责任,重点查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2.招标人规定最低投标限价的;3.招标人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的;4.招标人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的;5.招标人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6.招标人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的;7.招标人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的;8. 招标人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的;9.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不同投标人之间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10.招标人自公示结束之日起三日内,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11. 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的;12. 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向有管辖权的招标监管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13.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未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14. 评标委员会成员未客观公正履职的。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经营性用地开发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经营性用地开发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9.05•【字号】津国土房地市[2006]954号•【施行日期】2006.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经营性用地开发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津国土房地市[2006]954号)各区县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房地产管理局、有关单位:为了规范经营性开发建设项目调整规划指标的管理工作,2005年3月市政府下发了《批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关于加强经营性开发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5]20号,以下简称《通知》)。
针对试行中开发单位申请调整土地使用条件项目较多、原因较复杂的情况,现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一、关于历史协议出让项目(一)增加建筑面积的办理意见1、土地出让合同中未注明总建筑面积包括阳台、阁楼的,如果总建筑面积超出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且超出幅度小于6%(包括6%);或者土地出让合同中已注明总建筑面积包括阳台、阁楼,超出幅度小于1%(包括1%)的,市国土房管局可以根据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复的规划设计方案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签订补充合同。
2、土地出让合同中未注明总建筑面积包括阳台、阁楼的,如果总建筑面积超出出让合同的约定,且超出幅度大于6%(不包括6%);或者土地出让合同中已注明总建筑面积包括阳台、阁楼的,超出幅度大于1%(不包括1%),应当报经市政府批准,并取得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后,市国土房管局再行签订补充合同。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注明总建筑面积所包括的阳台、阁楼及其他附属设施。
(二)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办理意见凡涉及调整土地合同约定用地性质的(仅限于原批准用地性质已经为经营性的开发项目),应当报经市政府批准,并取得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后,市国土房管局再行签订补充合同,土地出让金按照调整前后用地性质的现时评估确认地价的政府收益差额补缴;如调整后的评估确认价格低于调整前的,则不再退还。
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津建招标【2015】298号•【施行日期】201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津建招标【2015】298号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建立公平、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制定了《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建立公平、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建设工程有关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受理、处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处理工作,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委托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处理,委托区(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实施具体工作。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
第五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以下统称“投诉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11•【字号】津住建发〔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住建发〔2021〕11号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营造诚实守信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1年8月11日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营造诚实守信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工程企业)进行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通过天津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归集建设工程企业在本市的信用信息后进行的信用综合量化评分。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工作,市建筑市场服务中心负责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的日常工作。
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规定(2024年修正)
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规定(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2.28•【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施行日期】2024.02.2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规定(2005年11月21日经天津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12月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1月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2月28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天津市公路保护管理办法〉和修改〈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凡以政府投资、融资和国有独资、控股企事业单位投资、融资并列入全市安排的重点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与市重点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审计机关在安排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时,应当确定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下同)为被审计单位。
必要时,审计机关可依照法定审计程序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供货、采购等单位与市重点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实施审计。
第四条审计机关根据全市安排的重点建设项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等编制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并将审计计划和调整情况告知被审计单位、市重点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
除市人民政府临时交办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任务外,审计机关对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应当按照审计计划进行。
第五条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不同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执行、年度预算执行和决算、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并对市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建设实施、竣工投产的全过程实行跟踪审计。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1.16•【字号】建筑[2009]31号•【施行日期】200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的通知(建筑[2009]31号)各区(县)建委,各招标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和规章,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使项目业主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做好招标投标工作,防止围标、串标、虚假招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建立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我委制订了《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招标投标规范自2009年2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附: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二○○九年一月十六日附: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二○○八年十二月)前言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和规章,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规范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招标的行为,建立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组织有关单位编写了《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以下简称“招投标规范”)。
本招投标规范分为18章,包括:总则、术语、招标范围规模标准、招标方式、招标资格、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招标文件、投标交底答疑会、投标文件、开标、评标、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工程标底和投标报价最高限价、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监督管理、附录。
本招投标规范由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和解释。
在使用过程中发现需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报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监督管理站,以供今后再修订时参考目录1总则2术语3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4招标方式4.1 一般规定4.2公开招标项目的确定4.3 可实行邀请招标的项目4.4可不招标的项目5招标资格5.1招标人自行招标5.2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6招标6.1一般规定6.2招标备案资料6.3 资格预审公告6.4 招标公告6.5 投标邀请书6.6投标申请6.7 重新发布公告7 资格预审文件7.1 一般规定7.2 资格预审文件编制7.3 资格预审文件解答、澄清或修改7.4 资格预审文件发放8 资格预审8.1 一般规定8.2 资格审查委员会8.3 资格预审8.4 确定合格投标人8.5 资格预审情况书面报告9 招标文件9.1一般规定9.2 工程勘察招标文件9.3 工程设计招标文件9.4 工程监理招标文件9.5 货物招标文件9.6 施工招标文件9.7招标文件解答、澄清或修改9.8 招标文件的发售10 投标交底答疑会10.1 一般规定10.2 踏勘现场10.3 投标交底答疑会10.4问题的解答、澄清11 投标文件11.1 一般规定11.2 投标文件编制11.3 投标文件递交和接收12 开标12.1 一般规定12.2 评标专家的抽取12.3唱标13 评标13.1 一般规定13.2 评标专家的更换13.3 评标专家的责任和义务13.4 评标原则和纪律13.5 评标准备和程序13.6 资格审查13.7 初步评审13.8 详细评审13.9 中标候选人的确定13.10 评标报告13.11 重新招标14 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14.1 确定中标人14.2 书面情况报告备案14.3 中标通知书的发放14.4 合同的签订15 工程标底、投标报价最高限价15.1 一般规定15.2 工程标底15.3 投标报价最高限价16 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编制16.1一般规定16.2资格审查内容16.3 初步评审内容16.4 技术标详细评审内容16.5 商务标详细评审内容16.6 资信标内容16.7 中标候选人确定方法16.8 中标人确定17 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17.1 一般规定17.2 投诉17.3 投诉的接收17.4 投诉的不受理18 监督管理18.1 一般规定18.2 违规情形附录A:资格预审合格通知格式附录B:未被确定合格投标人通知格式附录C:确认通知格式附录D:本招投标规范用此说明附录E:制定依据1总则1.0.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规章,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招投标规范。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天津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津发改前期[2007]704号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天津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天津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津发改前期〔2007〕704号)各区县、“三区”、部门(企业)重大项目前期办:为深入贯彻落实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加大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力度,明确工作目标,规范工作程序,确定工作制度,提高投资决策水平,按照“规划引领,项目支撑”的原则,在科学规划引领下积极有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切实做到一批好项目投产达产、一批好项目开工建设、一批好项目储备报批,全面推动滨海新区、中心城区、各区县三个层面的联动发展。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07]47号)和市领导指示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通知如下:一、建立市、区(部门)两级工作机构,明确职责1、加强组织与领导,设立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办公室。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07]47号)要求,已在市发改委成立天津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办公室,负责全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负责做好市级重大项目储备、重点前期项目年度计划安排,协调解决计划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调研提出相关促进政策,完成市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在18个区县政府、“三区”(开发区、保税区、高新区)、14个市重点部门以及8个重点企业,设立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本区域、本部门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组织推动与协调。
依据区域与产业布局规划,负责项目筹划、项目储备,提出本区域、本部门前期项目储备和年度重点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并提出列入市级重大项目储备和年度重点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协调解决计划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9.18•【字号】津政发〔2019〕25号•【施行日期】2019.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2019年9月18日天津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指示和在京津冀协同发展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瞄准短板不足,加强顶层设计,精简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科学设置审批流程,强化“一张蓝图、多规合一”项目策划生成机制,明确以函代证、告知承诺操作性规程,完善建设项目代办(帮办)服务,优化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通过“政务一网通”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继续压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一般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从获得土地到取得开工许可证不超过80天,到2019年底形成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到2020年上半年形成与全国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创建全国最优的建设管理营商环境。
二、统一审批流程(一)精简审批环节1.精减审批事项和条件(1)对列入国家和市级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对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政府投资项目,直接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并核定项目总概算。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工作意见的通知-津政发[1999]71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工作意见的通知(津政发〔1999〕71号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计委《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工作的意见(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五日)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规范投资主体行为,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确保政府投资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使用市财政预算内资金和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的各项专项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先咨询、后立项”和“先评估、后决策”的原则,各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委托有资格的工程咨询部门对项目进行咨询评估,并参照咨询部门评估意见批复项目。
其中需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也应先由咨询部门对项目进行预评估或组织专家论证后,再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天津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作为向政府部门提供投资项目决策咨询服务的专门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政府投资项目评估论证工作。
二、用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其他专项资金安排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原则上参照本意见执行。
三、政府投资项目中,总投资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基础性(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及总投资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公益性项目,各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必须委托天津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对项目进行咨询评估,未经评估的项目不得批准。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9.30•【字号】津住建发〔2022〕2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住建发〔2022〕2号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行为,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委组织修订了《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9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信息归集第三章信用评价第四章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房地产市场环境,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是指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信用信息进行归集、信用评价、信用发布、结果应用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及时和信用优先的原则,参与信用管理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均要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通过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进行动态归集和评价,计算企业信用得分。
近三年无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不进行评价。
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进行动态评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拟定的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拟定的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7.27•【字号】津政办规〔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拟定的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拟定的《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7月27日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
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还迁安置住房或购房人无需向开发企业支付房价款的项目不纳入监管范围。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是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是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负责本市(滨海新区除外)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可以委托区住房建设委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政府监管、多方参与、专户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本市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中用于支付建筑安装、区内配套建设等费用的资金实行全程监管。
监管资金应当用于该商品房项目的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落实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落实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1.18•【字号】津国土房资〔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落实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工作的通知津国土房资〔2017〕1号各区国土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国土资源部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9号)进行了修正,并印发了《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以下简称“国土资规16号文件”)。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规16号文件”要求,进一步优化提高我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效率和质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进一步改进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重要意义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内在要求;是深入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具体体现;是优化发展环境,激发市场活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增强发展动能的务实举措;是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提升国土资源服务效能的迫切需要。
各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的重要意义,以思想的统一促行动上的自觉,以敬民之心、简行政之道,扎实抓好改进优化工作。
二、突出重点,准确把握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的总体要求各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准确把握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的方向目标和总体要求,全面掌握修正后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切实贯彻落实国土资规16号文件要求,尽快调整适应和改进用地报批审查工作,切实提高用地保障的服务能力水平。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并联办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并联办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04•【字号】津政务函〔2018〕7号•【施行日期】2018.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并联办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政务函〔2018〕7号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推进我市“一制三化”改革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确保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并联办理规范、有序运行,进一步优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服务效率,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并联办理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2月4日(联系人:万昕;联系电话:24538485)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并联办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津党办发〔2018〕28号)及《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津政发〔2018〕2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制度改革,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办理规范、有序运行,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程序,减少政务服务环节,提高政务服务效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并联办理,是指将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的行政许可、公共服务事项按照并行办理的原则,将每个阶段内可以同时办理事项,按照“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行模式,采取“项目信息一次申报、申请材料一窗受理、审批过程同步办结、审批结果关联共享”的方式,由市区两级政务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综合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统一收件、发件,相关审批部门依托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以下简称“审批系统”)同步审批办理的政务服务模式。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制订的《天津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2]42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制订的《天津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制订的《天津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2年5月31日津政发〔1992〕4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建委制订的《天津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实现城市建设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建设、经营、管理。
凡在本市从事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是指在城市一定规模的区域内,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对土地、基础设施、房屋、环境进行配套建设、经营、管理。
第四条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实行新区开发与旧区再开发相结合,开发区域内部建设与全市性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地面房屋建设与地下设施建设相结合,住宅建设与服务、管理、环境等配套设施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凡具备综合开发条件的各类建设项目,都应纳入综合开发计划,由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第二章综合开发管理部门第六条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的主管部门,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是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的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方面的法律、法令、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拟订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方面的法规、政策、标准和有关实施细则,检查、督促实施情况。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年检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年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11.05•【字号】建筑[2004]1251号•【施行日期】2004.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年检工作的通知(建筑[2004]1251号)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我市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管理,依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和《天津市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建筑[1999]1219号)的要求,决定在今年四季度中开展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资质年检工作,并同时开展项目经理网上信用档案的申报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检范围凡在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含正在申办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含中央驻津企业)中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并于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设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一、二、三级项目经理,均为此次年检对象。
在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取得除建设部以外的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中央直属企业核发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项目经理,也作为此次年检申报对象。
二、年检的主要内容此次项目经理资质年检实行简化年检,并突出工作重点,重点核查项目经理在岗情况及其市场行为、质量安全行为。
项目经理年检申报内容主要包括:(一)项目经理人员基本情况;(二)项目经理在岗情况;(三)项目经理在2002—2004年近三年期间是否发生过四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四)项目经理在2002—2004年近三年期间主持或参与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中,是否发生过越级承包、转包、违法分包等严重违反建筑市场管理法规的行为;(五)项目经理在2002—2004年近三年期间参加项目经理继续再教育情况。
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查及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查及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8.28•【字号】建房[2006]863号•【施行日期】2006.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查及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房[2006]863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市场秩序,提高房地产开发行业诚信度和服务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和我市相关法规和政策,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资质审查及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开发企业资质审查,严把市场准入关。
市建委将依据国家和我市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开发企业市场准入,对申请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从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资格,以及企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资信情况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核把关。
(一)关于注册资金审核。
开发企业要按照国家和我市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到位与其资质等级和项目开发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
以外币出资的,按国家外汇市场当日汇率折算。
企业办理房地产开发增项,应提交企业近三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设立不足三年的企业提供设立以来的年度审计报告)。
最近年度审计报告显示的货币形式企业净资产应当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人民币)。
凡达不到上述要求的,注册资金审查不予通过。
(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审核。
开发企业要按照国家和我市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配备与其资质等级和项目开发规模相适应的工程技术、项目管理、财务、统计等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2021年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质量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2021年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质量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3.26•【字号】津住建质安〔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2021年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质量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市住建执法总队,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城乡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我委制定了《2021年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质量安全工作要点》,已经我委2021年第3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3月26日(此件主动公开)2021年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质量安全工作要点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是“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天津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新征程的起步之年,做好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意义重大。
全市住房城乡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作部署,严守质量安全底线,为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一、提高政治站位,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领安全发展(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及时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疫情防控等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以实际行动践行“两个维护”,营造住建领域安全生产良好局面。
(责任单位:质安处、宣传处)(二)夯实安全生产责任。
坚持人民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
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9.19
•【字号】津建房〔2017〕365号
•【施行日期】2017.09.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管理规定的通知
津建房〔2017〕365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委、局,各开发企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7年9月19日附件: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12.26•【字号】津国土房资〔2014〕292号•【施行日期】2014.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资〔2014〕292号各区、县国土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各有关单位:为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4号),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用地预审工作的认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土地管理法》确立的一项基本管理制度,也是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必要环节,《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明确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对用地预审工作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坚持依法行政,严格预审管理,确保用地预审制度真正落实。
二、做好用地预审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衔接建设项目使用土地,除在已批准的自有存量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时,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外,均应按照规定申请用地预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投资主管部门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用地预审。
对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审批用地预审;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应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审批用地预审;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应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审批用地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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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投资计划和项目资质
预审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开发
【发布部门】天津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03.20
【实施日期】2006.04.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投资计划和项目资质预审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各房地产开发单位:
按照市建委、市发改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工作有关程序的通知》(建房[2004]1339号)的要求,明确房地产开发投资计划审查程序,规范市、区两级建委资质预审工作。
现将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计划及资质预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资计划管理的类型
根据市发改委、市建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工作有关程序的通知》(建房[2004]1339号),目前我市投资计划管理分为两种类型: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审批类计划,包括:经济适用房计划(基础设施定向安置用房、“四带”条件经济适用房、示范镇住宅建设和小城镇改造项目)、历史遗留的危改计划、社会保障廉租房计划、村民集资建房计划等,这类计划由市建设管理部门会同相
关部门会审,由市建委统一下达,各区、县不得审批。
(二)商品房等备案类项目,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住宅、公寓、工业厂房、酒店、办公楼、写字楼等土地公开出让的经营性项目,由市、区两级建设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资质预审手续。
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计划和项目资质预审当年有效。
每个房地产开发项目都必须具有一个独立的项目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