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危孕产妇筛查制度
高危孕产妇筛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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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孕产妇筛查制度一、目的:高危妊娠筛查工作是围产保健的重要内容,是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的重要措施之一。
为进一步加强高危妊娠管理工作,确保母婴安全。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此制度。
二、高位孕产妇概念:1. 年龄小于18岁、大于35岁的第一产产妇(初产妇),40岁以上的经产妇(已经分娩过一个孩子)。
或身材过矮(身高在1.4米以下),体重过轻(小于45公斤)或过重(大于85公斤)的孕妇。
2. 妊娠合并内科疾病: 在怀孕期间同时有高血压、心脏病、肾炎、肝炎、肺结核、糖尿病、血液病、严重贫血、哮喘、甲状腺功能亢进、子宫良性肿瘤等内科病。
3. 怀孕期间异常: 如母子(女)血型不合、胎儿发育不良、过期妊娠、骨盆太小、多胎妊娠、胎盘位置异常、羊水太多或太少等。
三、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业务院长任组长,成员:妇幼保健人员及产科医师。
四、职责:1.妇幼保健人员负责指导村级妇幼保健人员按照“村级孕产期危险因素评分登记表”,对孕产妇逐一筛查、登记造册,及时发现高危孕妇。
2.产科医师对村级妇幼人员筛查出的高危孕妇进行评分并及时填写“哈尔滨市高危妊娠登记簿”,对高危孕产妇进行随诊,出现异常情况予以及时处置。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为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进一步加强高危妊娠管理工作,我院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制定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具体如下:1.实行孕期首诊负责制,开展早孕、中、晚(或临)高危妊娠评分筛查,指导孕期产前检查。
2.查出高危孕妇,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凡高危孕妇应增加产前检查次数,根据存在的高危因素给予治疗监护;重症高危孕妇,门诊不能处理或难做出诊断的应及时指导孕妇转上级医院进一步确诊治疗。
3.由有经验的医师专人管理高危孕产妇,科主任要定期出高危妊娠门诊。
4.在产前检查中,对高危孕妇要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治疗,并实行专案管理,5.查出高危孕妇要及时登记、预约下次检查日期。
6.做好高危孕妇孕期保健知识宣传。
7..做好宣传动员,使孕妇和家属明白高危妊娠对母亲和婴儿的危害,听从医务人员的指导。
高危妊娠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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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妊娠管理制度为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进一步加强高危妊娠管理工作,我院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制定高危妊娠管理制度,具体如下:一、高危孕妇筛查制度1、所有孕妇应在辖区卫生所或乡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建册(卡),首次建册(卡)时特别强调要询问既往难产史、生育史、内、外、妇产科病史,医疗机构产前检查时必须做心、肝、肾、血液等病史的采集和检查,按规范认真预约产前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江口县母子保健手册》相应之处,做到早期发现妊娠并发症和合并症。
2、产前检查要按照《高危孕产妇评分标准》进行高危因素筛查。
评分在10—30分以上的孕妇应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诊治和分娩,并在《江口县母子保健手册》左上角作特殊标记(△或▲)。
二、高危孕妇首诊负责制度产科门诊医生对高危妇要实行首诊负责制,发现高危孕妇要建档管理(专案管理),专人负责,做到早期干预,及时转诊,避免诊治延误。
三、高危孕妇逐级报告制度村级(街道)发现高危孕妇及时报告辖区医院妇保医生,妇保医生负责全乡(镇)街高危孕妇动态管理,并将高危孕妇每月10日前报告市级保健院妇保科进行动态管理。
四、高危孕产妇追踪随访制度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将收到的XXX产妇信息卡及时反馈到孕产妇所在地医院防保科,妇保医生定期下村(委)跟踪随访高危孕产妇,并做好追访笔录。
五、高危孕产妇护送转诊制度负责转送的医护人员应在转送途中有初步急救能力,转出单位要使用《高危孕产妇转诊及反馈通知单》。
乡镇卫生院一旦识别出高危孕产妇后应立即与上级产科急救中心联系,及时转诊。
上级产科急救中心要及时向下级单位反馈转诊病人的诊断、治疗、处理、结局等信息,评价转诊是否及时和延误,并指导和纠正不正确的处理方法,不断提高转诊的效率。
六、宣传工作做好高危孕妇孕期保健知识宣扬,使孕妇和家属明白高危妊娠对母亲和婴儿的危害,听从医务职员的指导。
XXX二O一二年一月八日关于成立江口县妇幼保健技术指导小组的告诉县乡级各医疗保健机构:为了提高我县围产期保健管理工作质量,有效下降孕产妇、围产儿及新生儿死亡率,县卫生局决意成立江口县孕产期保健手艺指导小组。
医院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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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第一条根据《北京市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高危孕妇筛查及登记管理(一)各社区门诊妇保所负责固定高危因素和动态高危因素的筛查工作。
在孕妇建立围产保健手册时,注意筛查固定高危因素,了解有无不宜妊娠的高危因素;保健过程中及时筛查动态高危因素,于孕28、34、37周做高危评分;出现并发症随时评分。
(二)发现高危孕妇,及时填写“北京市高危孕妇报告卡”,将其贴在围产保健手册上,并在手册上做出高危标记。
(三)妇产科在医院门诊部开设高危妊娠门诊,固定主治医师以上职称人员负责高危孕妇的会诊及随诊。
每周一、二、四、五全天门诊,对各社区门诊妇保科转诊的高危孕妇进行鉴定。
经鉴定可以由社区继续产前保健的转回社区门诊,须由高危妊娠门诊进行产前保健的根据病情给予定期检查及治疗,并有针对性的进行孕期宣教。
(四)各社区门诊妇保科和医院高危妊娠门诊,对筛查出来的高危孕妇按规定登记在“高危孕产妇管理登记册”上。
第三条高危孕妇报告、随访管理(一)各社区门诊妇保科发现高危孕妇,应及时填写“北京市高危孕产妇报告卡”,符合标准的转医院高危妊娠门诊进行会诊。
(二)高危孕妇按规定进行随访,在正常产前检查基础上,根据需要增加检查次数。
预约产前检查日,对预约登记超过2周,总评分≥10分未按时返诊者,应进行追访。
对现居住地查无此人及失访者,应将高危孕妇卡片送到石景山保健院。
(三)各社区门诊妇保科接到本区或外区妇保所转来的高危孕妇卡片后,要求于接到卡片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追访。
追访工作主要包括:督促高危孕妇按时进行产前检查、服药或入院治疗;对高危孕妇及家属进行相关孕期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动员不宜妊娠者终止妊娠。
(四)凡有不宜妊娠者,医院高危妊娠门诊或妇产科确诊后,应及时电话通知石景山区妇保院。
第四条高危孕产妇转会诊管理(一)各社区门诊妇保科筛查出的动态高危因素10分的孕妇,应立即转医院高危妊娠门诊进行会诊,筛查出固定高危因素10分以上的高危孕妇,应于孕24周后转医院高危妊娠门诊会诊。
妇幼保健院高危妊娠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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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保健院高危妊娠管理制度一、管理目的提高高危孕妇的生活质量,预防和减少高危妊娠的并发症和不良后果,降低孕产妇的死亡率和儿童的发育障碍率。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妇幼保健院的高危妊娠患者,包括但不限于妊娠期糖尿病、妊娠期高血压、胎儿发育迟缓、宫内发育迟缓、胎膜早破、多胎妊娠等。
三、责任分工1.院长:负责高危妊娠管理制度的领导和监督工作。
2.医务部:负责制定和修订高危妊娠管理制度并向全院妇产科医务人员进行培训。
3.妇产科护士长:负责高危孕妇的筛查、评估和监测工作,并协调相关科室的工作。
四、管理流程1.高危孕妇的筛查和评估:(1)定期进行孕妇健康检查,包括血压、血糖、羊水指数、胎儿发育情况等。
(2)根据筛查结果,将孕妇分为低危、中危和高危三类,并做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3)高危孕妇需进行详细的妊娠风险评估,制定个性化的管理方案。
2.高危孕妇的诊断和治疗:(1)根据妊娠期风险评估结果,进行个性化的诊断和治疗,包括合理用药、定期产前检查等。
(2)为孕妇提供必要的心理支持和教育,指导孕妇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和作息规律。
3.高危孕妇的随访和监测:(2)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的并发症和不良后果,如胎儿宫内窘迫、孕妇子痫前期等。
4.高危孕妇的转诊和协作:(1)对于高危孕妇,如病情复杂或需要专科治疗时,需及时进行转诊至相关专科医院进行治疗和管理。
(2)与其他科室进行协作,如心内科、内分泌科等,共同制定高危妊娠患者的管理方案。
五、管理措施与技术支持1.建立高危孕妇档案,记录孕妇的基本信息、检查结果、诊断和治疗情况等,便于随访和管理工作。
2.配备先进的监测设备和技术,如超声仪、心电图机、胎心监护仪等,用于及时监测孕妇和胎儿的生命体征。
3.定期邀请专家进行学术交流和病例讨论,提高妇产科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
4.加强孕妇和家庭成员的健康教育工作,提高孕妇的健康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
六、监督与评估1.定期进行高危妊娠管理制度的监督和评估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随访率、合理用药率、并发症发生率等指标。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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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和流程一、制度第一条目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高危孕产妇的筛查、评估、管理和救治工作,提高孕产妇健康管理水平,保障母婴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开展高危孕产妇的筛查、评估、管理和救治工作。
第三条管理原则(一)专人负责:为高危孕产妇指定专责医师和护士,负责全程管理。
(二)早期干预:对高危孕产妇进行早期筛查、评估和干预,防止病情进展。
(三)动态管理:对高危孕产妇进行定期随访和评估,根据病情变化调整管理措施。
(四)多学科协作:高危孕产妇的救治涉及多个学科,应加强多学科协作,共同制定和实施治疗方案。
(五)信息共享:及时报告和反馈高危孕产妇相关信息,实现信息共享,提高救治效果。
第四条高危孕产妇的筛查与评估(一)首次产检时,对所有孕产妇进行高危因素筛查,了解既往病史、家族史、生育史等信息。
(二)根据筛查结果,对高危孕产妇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
(三)定期对高危孕产妇进行随访,了解病情变化,调整评估和干预措施。
第五条高危孕产妇的管理(一)对高危孕产妇实行专案管理,制定个性化的管理计划。
(二)加强对高危孕产妇的教育,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三)定期召开高危孕产妇管理会议,总结经验,提高管理水平。
第六条高危孕产妇的救治(一)对高危孕产妇实行救治绿色通道,确保及时救治。
(二)组织多学科团队,制定和实施救治方案。
(三)加强对救治设备的配置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七条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一)建立高危孕产妇管理质量控制体系,定期进行质量评估。
(二)分析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持续改进管理水平。
(三)开展高危孕产妇管理培训和学术交流,提高人员素质。
第八条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医疗机构所有。
二、流程第一步:筛查与评估1. 首次产检时,对孕产妇进行高危因素筛查,了解既往病史、家族史、生育史等信息。
卫生部高危妊娠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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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危妊娠管理,提高孕产妇保健水平,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率,保障母婴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高危妊娠是指孕妇在孕期、分娩期及产褥期可能发生对母儿健康有严重危害的妊娠。
高危妊娠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孕产妇保健机构。
第三条高危妊娠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个体化治疗的原则,确保孕产妇和围产儿的安全。
第二章高危妊娠筛查与评估第四条孕产妇保健机构应建立健全高危妊娠筛查制度,对孕产妇进行全面评估。
第五条高危妊娠筛查内容包括:(一)孕妇基本信息采集;(二)既往病史、家族史、婚育史询问;(三)体格检查;(四)辅助检查,如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血糖、血脂、心电图等;(五)超声检查;(六)必要时进行其他检查。
第六条对筛查出的高危孕妇,应进行详细评估,明确高危因素,确定高危等级。
第三章高危妊娠管理第七条高危妊娠管理分为一级管理、二级管理和三级管理。
第八条一级管理:对一般高危孕妇,由基层医疗机构负责,定期随访,指导孕期保健。
第九条二级管理:对中度高危孕妇,由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负责,进行定期检查,必要时转诊。
第十条三级管理:对高风险孕妇,由专科医院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负责,进行严密监测和治疗。
第十一条高危妊娠管理措施包括:(一)制定个体化孕期保健方案;(二)加强孕期健康教育,提高孕产妇自我保健意识;(三)实施孕期定期产检,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四)开展孕期心理辅导,减轻孕产妇心理压力;(五)对高危孕妇进行产后访视,及时发现和处理产后并发症。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高危妊娠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第十三条各级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高危妊娠管理档案,定期分析、总结高危妊娠管理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改进。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医疗机构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孕妇高风险筛查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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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高风险筛查和管理制度简介本文档旨在为医疗机构提供孕妇高风险筛查和管理制度的指导方针。
高风险孕妇在孕期需要更加细致的关注和管理,以确保她们和胎儿的健康。
本制度旨在准确筛查高风险孕妇,并提供相应的管理措施和个性化的护理。
筛查流程1. 孕妇登记:在孕妇首次就诊时,记录详细的个人信息和孕期史。
包括年龄、孕周、既往病史、妊娠次数等。
2. 风险评估:根据孕妇的个人信息和既往病史,进行风险评估。
常见的高风险因素包括高龄孕妇、糖尿病、高血压、心脏病等。
3. 体格检查:对孕妇进行全面的体格检查,包括血压、体重、心脏听诊等。
必要时,进行特殊检查,如血液、尿液和超声波检查等。
4. 实验室检查:根据孕妇的风险评估结果,进行相应的实验室检查,如血糖、甲状腺功能、肾功能等。
高风险孕妇管理1. 个性化护理计划:根据孕妇的风险评估结果,制定个性化的护理计划。
包括饮食调整、运动指导、药物管理等内容。
定期评估和更新护理计划。
2. 定期复诊:高风险孕妇需要更频繁的定期复诊,以监测其健康状况和胎儿发育情况。
复诊内容包括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和超声波检查等。
3. 专家协商:对于特殊情况的高风险孕妇,建议进行多学科专家团队协商。
确保孕妇得到全面的医疗指导和管理。
4. 孕妇教育:提供孕期护理和管理的相关知识和技巧,帮助高风险孕妇理解和掌握自我管理的方法。
注意事项1. 孕妇的隐私和保密权必须得到尊重和保护,严禁泄露个人隐私信息。
2. 护理人员应定期接受相关培训,了解最新的高风险孕妇管理指南和技术。
3. 高风险孕妇管理制度应定期进行评估和更新,以确保其符合最新的研究和临床实践。
以上是孕妇高风险筛查和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医疗机构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适度调整和补充。
高危孕产妇管理24项核心制度
![高危孕产妇管理24项核心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81be827c3069a45177232f60ddccda38366be168.png)
高危孕产妇管理24项核心制度第一项:高危孕产妇首诊负责制度1.1 首诊医师对首次建册的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对于筛查未见异常的孕妇,标注为绿色;对于筛查结果为阳性的孕妇,标注筛查阳性。
1.2 首诊医师对筛查结果为阳性的孕妇进行妊娠风险评估,按照风险严重程度分别以绿(低风险)、黄(一般风险)、橙(较高风险)、红(高风险)、紫(传染病)5种颜色进行分级标识。
1.3 首诊医师对筛查结果为阳性的孕妇,填写《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分级报告单》,在24小时内将报告单报送辖区妇幼保健机构。
第二项:高危孕产妇转会诊制度2.1 高危孕产妇转诊必须有医护人员陪护。
2.2 转诊前,首诊医师应与接收医疗机构取得联系,说明孕妇病情及转诊原因。
2.3 转诊过程中,确保孕妇安全,严密观察孕妇病情变化,必要时立即进行紧急处理。
第三项:高危孕产妇分娩管理制度3.1 高危孕产妇分娩应在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确保母婴安全。
3.2 高危孕产妇分娩时,应有专业的产科医师、助产士及新生儿科医师在场,确保母婴安全。
3.3 高危孕产妇分娩后,应做好产后观察,及时发现并处理可能出现的并发症。
第四项:高危孕产妇产后访视制度4.1 产后访视应在产后3天内进行,了解孕妇身体状况、新生儿健康状况及家庭护理情况。
4.2 产后访视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处理,并及时报告辖区妇幼保健机构。
第五项:高危孕产妇信息管理制度5.1 高危孕产妇的信息应真实、完整、准确,包括基本信息、妊娠风险评估结果、转会诊记录、分娩情况等。
5.2 高危孕产妇信息应录入《母子健康手册》及相应信息系统,便于查阅和管理。
第六项:高危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制度6.1 各级保健人员应定期对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及时发现高危孕产妇。
6.2 筛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年龄、体重、身高、病史、家族史、生活习惯、环境因素等。
第七项:高危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制度7.1 对筛查结果为阳性的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孕妇身体状况、胎儿状况、分娩风险等。
医院内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医院内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e54d011b326c1eb91a37f111f18583d049640fc9.png)
一、总则为保障母婴安全,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率,提高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标1. 实现高危孕产妇的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治疗和早期干预,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率。
2. 提高医疗质量,确保母婴安全。
3. 规范医院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明确各部门职责。
三、管理职责1. 医院成立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制度,监督、检查、指导全院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
2. 各科室设立高危孕产妇管理小组,负责本科室高危孕产妇的筛查、诊断、治疗和随访工作。
3. 医师、助产士、护士等医务人员应具备高危孕产妇识别和救治能力,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四、高危孕产妇管理流程1. 筛查与评估:孕妇在孕早期进行高危孕产妇筛查,根据筛查结果进行评估分级。
2. 建档与随访:对高危孕产妇建立专案管理档案,进行定期随访,了解病情变化。
3. 诊断与治疗:对高危孕产妇进行及时、准确的诊断和治疗,必要时转诊上级医院。
4. 产后评估:对高危孕产妇进行产后评估,确保母婴安全。
五、具体措施1. 加强孕产妇健康教育,提高孕产妇自我保健意识。
2. 完善高危孕产妇筛查制度,提高筛查率。
3. 规范高危孕产妇诊疗流程,确保诊疗质量。
4. 加强医患沟通,提高孕产妇满意度。
5. 定期开展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总结和培训,提高医务人员业务水平。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2. 本制度由医院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通过以上措施,本医院将全面加强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为保障母婴安全、提高医疗质量作出积极贡献。
医疗机构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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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危孕产妇的管理工作,提高孕产妇医疗质量和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对高危孕产妇的筛查、评估、管理和救治工作。
第三条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应遵循早期识别、及时干预、专人负责、全面管理的原则,确保母婴安全。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高危孕产妇管理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高危孕产妇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分级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对首次就诊的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了解孕产妇的基本情况、既往史、家族史、生活习惯等,填写《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表》。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筛查结果为阳性的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将孕产妇分为绿色(低风险)、黄色(较高风险)、橙色(高风险)、红色(极高风险)四个等级,并填写《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表》。
第七条高危孕产妇的评估分级应动态进行,根据孕产妇的病情变化及时调整风险等级。
第三章高危孕产妇信息报告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高危孕产妇信息报告制度,对高危孕产妇的基本信息、筛查结果、评估分级、管理措施等予以记录和报告。
第九条高危孕产妇信息报告应采取纸质和电子文档相结合的方式,确保信息准确、完整、及时。
第四章高危孕产妇妊娠风险管理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孕产妇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确保孕产妇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保健服务。
第十一条对绿色风险的孕产妇,医疗机构应加强孕期保健指导,提供正常的孕产期服务。
第十二条对黄色风险的孕产妇,医疗机构应增加产前检查次数,加强孕期监测,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风险。
第十三条对橙色风险的孕产妇,医疗机构应实行专人负责,制定个性化的管理计划,加强孕期监测,确保母婴安全。
第十四条对红色风险的孕产妇,医疗机构应当建议其尽快到三级医疗机构接受评估,确定是否适宜继续妊娠。
如适宜继续妊娠,应当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分娩。
高危孕产妇管理24项核心制度
![高危孕产妇管理24项核心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4c4c507e4a73f242336c1eb91a37f111f1850dd6.png)
高危孕产妇管理24项核心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孕产妇安全,提高孕产妇医疗保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高危孕产妇管理对象为经医疗机构妊娠风险评估为高危的孕产妇。
第三条高危孕产妇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分类管理、全程监控、及时救治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明确职责,确保高危孕产妇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保健服务。
二、妊娠风险评估与筛查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对首次就诊建档的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和评估。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根据孕产妇的年龄、体重、身高、病史、家族史等情况进行动态评估。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对孕产妇进行妊娠相关风险的筛查,包括病毒感染、药物影响、环境因素等。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根据妊娠风险评估结果,将孕产妇分为低风险、一般风险、较高风险、高风险、传染病五类。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对高风险、较高风险和传染病孕产妇进行重点管理。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将妊娠风险评估结果记录在《母子健康手册》及相应信息系统中。
三、高危孕产妇管理第十一条区妇幼保健院应建立全区高危孕产妇管理台账,全面掌握高危孕产妇底数。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做好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和集中救治工作。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对高危孕产妇进行定期随访,了解病情变化,及时调整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对高危孕产妇的救治,确保母婴安全。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提高高危孕产妇救治水平,开展相关培训和学术交流。
四、转诊与救治第十六条高危孕产妇如有转诊需求,应由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负责转诊。
第十七条转诊过程中,医疗机构应确保高危孕产妇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第十八条转诊医疗机构应相互沟通,共享高危孕产妇相关信息,协同开展救治工作。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高危孕产妇救治应急预案,提高救治能力。
五、培训与宣传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对高危孕产妇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开展高危孕产妇健康教育,提高孕产妇自我管理能力。
高危孕产妇筛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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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孕产妇筛查制度
妊娠风险筛查:首诊医疗机构应当对首次建册的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
孕产妇符合筛查表中1项及以上情形的即认为筛查阳性。
一、筛查内容
筛查项目分为“必选”和“建议”两类项目。
必选项目为对所有孕妇应当询问、检查的基本项目,建议项目由筛查机构根据自身服务水平提供。
1、必选项目:①确定孕周;②询问孕妇基本情况、现病史、既往史、生育史、手术史、药物过敏史、夫妇双方家族史和遗传病史等;③体格检查:测量身高、体重、血压,进行常规体检及妇科检查等;④注意孕妇需要关注的表现特征及病史。
2、建议项目:血常规、血型、尿常规、血糖测定、心电图检查、肝功能、肾功能、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筛查等。
二、筛查结果处置
1、对于筛查未见异常的孕妇,应当在其《母子健康手册》上标注绿色标识,按照要求进行管理。
2、对于筛查结果阳性的孕妇,应当在其《母子健康手册》上标注筛查阳性。
按照《高危孕产妇分级管理和转诊制度》执行。
医院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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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一、概述高危孕产妇是指在孕产期内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孕妇,需要在这些孕妇身上进行特殊的检查、治疗和管理。
由于高危孕产妇存在多种潜在风险,若不及时干预,则会对孕妇及胎儿健康造成极大威胁。
因此,制定医院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对于保障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妇产科所管理的所有孕妇,尤其是高危孕产妇,所有妇产科医务人员均应遵守,并严格执行。
三、高危孕产妇的判定高危孕产妇的判定应根据其个人病史、孕产史,孕期检查及医学检查结果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孕妇年龄:孕妇年龄超过35岁为高龄孕妇,需要加强孕产筛查及监护。
2.孕早期病史:如子宫外孕、妊娠剖腹产史、先前流产史、药流史等,需加强孕产检查及监护。
3.心血管系统疾病: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等,需要加强心血管监护,必要时进行治疗。
4.代谢性疾病:如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等,需要加强代谢监护,必要时进行治疗。
5.孕期并发症:如妊娠期妊娠合并症、孕期感染等,需要尽早诊断、治疗。
6.胎儿情况:如胎位异常、胎儿畸形等,要加强胎儿监护,及时干预,必要时安排专家协助诊治。
四、高危孕产妇的管理1.孕前检查:建立健全高危孕产妇档案,尽早实行孕前检查以及孕期保健。
孕前综合筛查通过后,可安排入住病房或进行家庭孕妇管理,由专业医务人员定期进行检查、引导和干预。
2.孕期监护:高危孕产妇需在孕期定期复查,如出现特殊情况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干预。
3.孕产期诊断与处理:高危孕产妇到医院进行分娩前,应先行产前评估,经过评估后方可安排顺产或剖宫产。
分娩过程中应加强监护,对孕妇和胎儿情况进行实时记录,一切情况出现异常,尽快采取有效的紧急处理措施。
4.术后恢复期管理:产妇在分娩后的恢复期,也需要重点关注和管理。
由于分娩对产妇身体的影响较大,术后产妇饮食、卫生、休息等方面需要严格管理,特别是产妇的产后体重恢复、乳腺炎等问题要及时处理。
高风险孕妇筛查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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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孕妇筛查和管理制度概述高风险孕妇筛查和管理制度是为了提前识别和及时管理可能存在健康风险的孕妇而制定的一套规范和流程。
该制度的目标是确保高风险孕妇获得适当的关注和照顾,以保障她们和胎儿的健康和安全。
筛查标准1. 孕妇年龄:年龄在35岁及以上或16岁及以下的孕妇。
2. 孕前疾病:孕前存在慢性疾病(如高血压、糖尿病等)的孕妇。
3. 孕前并发症:孕前存在并发症(如心脏病、肾脏疾病等)的孕妇。
4. 孕期并发症:孕期出现并发症(如孕期高血压、妊娠糖尿病等)的孕妇。
5. 孕期并存疾病:孕期存在其他疾病(如甲状腺疾病、免疫系统疾病等)的孕妇。
筛查流程1. 孕检登记:孕妇在怀孕初期进行产科门诊登记,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病史。
2. 孕期评估:由产科医生进行孕期评估,包括身体检查、实验室检查和超声检查等。
3. 高风险筛查:根据筛查标准,对孕妇进行高风险筛查,确定是否属于高风险孕妇。
4. 管理方案:针对不同高风险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案和治疗计划。
5. 定期随访:对高风险孕妇进行定期随访,监测其健康状况和胎儿发育情况。
6. 风险评估:定期评估孕妇的健康风险,并及时调整管理方案。
7. 产前教育:为高风险孕妇提供有关孕期保健、生产和育儿知识的教育。
管理措施1. 营养指导:针对高风险孕妇的营养需求,提供个性化的饮食指导和补充剂建议。
2. 体重管理:定期监测孕妇体重,控制适当的体重增长。
3. 疾病治疗:对于已经存在的慢性疾病或并发症,进行及时治疗和管理。
4. 健康监测:定期进行血压、血糖和尿液检查等,监测孕妇的健康状况。
5. 孕期保健:指导孕妇进行适当的体育锻炼、休息和心理调适。
6. 孕期并发症管理:根据不同的并发症类型,进行相应的治疗和跟踪监测。
总结高风险孕妇筛查和管理制度是为了保护高风险孕妇和胎儿的健康而建立的一套制度和流程。
通过筛查和管理措施,可以早期发现并有效管理高风险孕妇的健康问题,提高其生育安全和胎儿健康的机会。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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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三篇篇一: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做好高危孕产妇的管理,做到预防为主,防止高危孕产妇病情加重和意外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1、强化首诊妊娠风险筛查责任制。
首诊医师对首次就诊建档的孕产妇要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表见附件1),筛查结果记录在《母子健康手册》及相应信息系统中。
2.首诊医师对妊娠风险筛查为的孕产妇要进行妊娠风险评估分级(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表见附件2),按照风险严重程度分别以“绿(低风险)、黄(一般风险)、橙(较高风险)、红(高风险)、紫(传染病)”,并用5种颜色进行分级标识,以便加强分类管理。
3.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绿色”“黄色”的孕产妇可接受孕产期保健和住院分娩。
如有异常,尽快转诊到上级医院。
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的孕产妇,原则上建议其在二级以上医院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确有特殊原因需要收治,进行科内或院内会诊,并报告院领导,同时联系安排随时准备转诊。
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红色”的孕产妇,应当建议其尽快到三级医疗机构接受评估以明确是否适宜继续妊娠。
如适宜继续妊娠,应当建议其在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原则上应当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分娩。
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紫色”的孕产妇,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相关要求进行管理,并落实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措施。
4、对于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红色”及以上的孕产妇除按上述要求处理外,应注意签写“妊娠风险筛查阳性孕产妇转诊单”及“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分级报告单”,联系上级医院安全转运孕产妇,保证孕产妇的保健服务和住院分娩,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5.孕产期保健服务过程中,要对孕产妇妊娠风险进行动态评估,根据病情变化及时调整妊娠风险分级和管理措施。
并进行高危专案管理,保障高危孕产妇就诊需求。
要注意信息安全和孕产妇隐私保护。
6.严格落实高危专案管理。
将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红色”和“紫色”的孕产妇作为重点人群纳入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保证专人专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管、集中救治,确保做到“发现一例、登记一例、报告一例、管理一例、救治一例”。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_高危孕产妇保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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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_高危孕产妇保健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母婴安全,提高孕产妇保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对高危孕产妇的筛查、评估、管理和救治工作。
第三条高危孕产妇管理应当实行专人负责、全程管理、动态监管、集中救治的原则,确保做到发现一例、登记一例、报告一例、管理一例、救治一例。
第四条高危孕产妇管理应当注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及时发现和干预影响妊娠的风险因素,防范不良妊娠结局。
二、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分级第五条高危孕产妇的筛查应当包括病史询问、体格检查、辅助检查等,全面了解孕产妇的健康状况和妊娠风险。
第六条高危孕产妇的评估分级应当根据孕产妇的年龄、生育史、疾病史、家族史、孕期健康状况等因素,综合判断妊娠风险的程度。
第七条高危孕产妇的评估分级分为低风险、较高风险、高风险和传染病风险,分别用绿、黄、红、紫四种颜色标识。
三、高危孕产妇信息报告第八条高危孕产妇的信息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确保信息传递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高危孕产妇的信息报告应当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的要求,通过指定的信息系统进行,并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报告。
四、高危孕产妇妊娠风险管理第十条高危孕产妇的妊娠风险管理应当根据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确保母婴安全。
第十一条对低风险和高风险孕产妇,应当定期进行随访和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妊娠并发症和合并症。
第十二条对传染病风险孕产妇,应当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的要求,采取隔离措施,防止疾病传播。
五、高危孕产妇产后风险评估与管理第十三条高危孕产妇产后风险评估与管理应当注重产后出血、感染、抑郁症等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第十四条高危孕产妇产后应当实行专人观察,定期进行产后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并发症。
第十五条高危孕产妇产后管理应当加强心理疏导,提供必要的心理支持和帮助。
六、质量控制第十六条高危孕产妇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管理措施的落实和效果。
医院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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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危孕产妇管理,提高孕产妇医疗质量,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院高危孕产妇的筛查、评估、管理和救治工作。
第三条高危孕产妇管理应遵循早期识别、早期干预、专人负责、全面管理、及时救治的原则。
第四条高危孕产妇管理组织机构:(一)成立高危孕产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院高危孕产妇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二)设立高危孕产妇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三)设立高危孕产妇救治中心,负责高危孕产妇的救治工作。
第二章筛查与评估第五条高危孕产妇筛查内容包括:(一)基本信息:姓名、年龄、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
(二)健康状况:身高、体重、血压、血糖、血型等。
(三)生育史:孕产史、家族史、遗传病史等。
(四)本次妊娠情况:孕周、胎儿情况、有无并发症等。
第六条高危孕产妇评估分级:(一)低风险孕妇:无任何高危因素的孕妇。
(二)一般风险孕妇:存在一种或多种高危因素,但风险较低的孕妇。
(三)高风险孕妇:存在一种或多种高危因素,风险较高的孕妇。
(四)极高风险孕妇:存在一种或多种高危因素,风险极高的孕妇。
第七条高危孕产妇评估分级标准:(一)低风险孕妇:年龄在18-35岁之间,无孕产史,无慢性疾病,无家族遗传病史。
(二)一般风险孕妇:年龄在36-40岁之间,或存在一种高危因素。
(三)高风险孕妇:年龄大于40岁,或有两种及以上高危因素。
(四)极高风险孕妇:年龄小于18岁,或存在严重的慢性疾病,或曾经有不良孕产史,或有严重的家族遗传病史。
第三章信息报告与管理工作第八条高危孕产妇信息报告:(一)医务人员应在高危孕产妇首次就诊时,对其进行筛查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录入信息系统。
(二)医务人员应定期对高危孕产妇进行随访和管理,并及时更新其信息。
(三)高危孕产妇信息应包括:基本信息、健康状况、生育史、本次妊娠情况等。
高危孕产妇筛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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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孕产妇筛查制度高危孕产妇筛查制度一、目的:高危妊娠筛查工作是围产保健的重要内容,是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的重要措施之一。
为进一步加强高危妊娠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此制度。
二、高位孕产妇概念:1.年龄小于18岁、大于35岁的第一产产妇(初产妇),40岁以上的经产妇(已经分娩过一个孩子)。
或身材过矮(身高在1.4米以下),体重过轻(小于45公斤)或过重(大于85公斤)的孕妇。
2.妊娠合并内科疾病:在怀孕期间同时有高血压、心脏病、肾炎、肝炎、肺结核、糖尿病、血液病、严重贫血、哮喘、甲状腺功能亢进、子宫良性肿瘤等内科病。
3.怀孕期间异常:如母子(女)血型不合、胎儿发育不良、过期妊娠、骨盆太小、多胎妊娠、胎盘位置异常、羊水太多或太少等。
三、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业务院长任组长,成员:妇幼保健人员及产科医师。
四、职责:1.妇幼保健人员负责指导村级妇幼保健人员按照“村级孕产期危险因素评分登记表”,对孕产妇逐一筛查、登记造册,及时发现高危孕妇。
2.乡卫生院妇幼保健科对村级妇幼人员筛查出的高危孕妇进行评分并及时填写“东赵XX高危妊娠登记簿”,对高危孕产妇进行随诊,出现异常情况予以及时处置。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为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进一步加强高危妊娠管理工作,我院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制定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具体如下:1.实行孕期首诊负责制,开展早孕、中、晚(或临)高危妊娠评分筛查,指导孕期产前检查。
2.查出高危孕妇,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凡高危孕妇应增加产前检查次数,根据存在的高危因素给予治疗监护;重症高危孕妇,门诊不能处理或难做出诊断的应及时指导孕妇转上级医院进一步确诊治疗。
3.由有经验的医师专人管理高危孕产妇,科主任要定期出高危妊娠门诊。
4.在产前检查中,对高危孕妇要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治疗,并实行专案管理,5.查出高危孕妇要及时登记、预约下次检查日期。
6.做好高危孕妇孕期保健知识宣传。
7.做好宣传动员,使孕妇和家属明白高危妊娠对母亲和婴儿的危害,听从医务人员的指导。
高危孕产妇筛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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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孕产妇筛查制度
凡妊娠期具有各种危险因素,可能危害孕妇及胎儿健康或导致难产者称高危妊娠,高危妊娠的孕妇称高危孕妇。
对于首诊孕产妇,接诊医生根据《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表》对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
对筛查阳性的孕妇根据《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表》进行评估。
建档人员对妊娠风险筛查和评估结果进行登记,并在母子健康手册上进行标识。
对妊娠风险评估为橙色、红色、紫色的孕妇纳入高危管理,进行专人专案,全程动态监管。
产科普通门诊筛查出的高危孕产妇应及时转至高危妊娠门诊进行管理和治疗。
每次产检对妊娠风险进行动态评估,发现新的妊娠风险因素及时复评,并做出相应处理。
做好高危孕产妇孕期保健知识宣传教育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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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孕产妇筛查制度
一、目的:高危妊娠筛查工作是围产保健的重要内容,是降低孕产妇、围产
儿死亡率的重要措施之一。
为进一步加强高危妊娠管理工作,确保母婴安全。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此制度。
二、高位孕产妇概念:
1.年龄小于18岁、大于35岁的第一产产妇(初产妇),40岁以上
的经产妇(已经分娩过一个孩子)。
或身材过矮(身高在1.4米以
下),体重过轻(小于45公斤)或过重(大于85公斤)的孕妇。
2.妊娠合并内科疾病:在怀孕期间同时有高血压、心脏病、肾炎、
肝炎、肺结核、糖尿病、血液病、严重贫血、哮喘、甲状腺功
能亢进、子宫良性肿瘤等内科病。
3.怀孕期间异常:如母子(女)血型不合、胎儿发育不良、过期妊娠、
骨盆太小、多胎妊娠、胎盘位置异常、羊水太多或太少等。
三、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业务院长任组长,成员:妇幼保健人
员及产科医师。
四、职责:
1.妇幼保健人员负责指导村级妇幼保健人员按照“村级孕产期危险
因素评分登记表”,对孕产妇逐一筛查、登记造册,及时发现高
危孕妇。
2.产科医师对村级妇幼人员筛查出的高危孕妇进行评分并及时填
写“哈尔滨市高危妊娠登记簿”,对高危孕产妇进行随诊,出现
异常情况予以及时处置。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为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进一步加强高危妊娠管理工作,我院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制定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具体如下: 1.实行孕期首诊负责制,开展早孕、中、晚(或临)高危妊娠评分筛查,指导孕期产前检查。
2.查出高危孕妇,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凡高危孕妇应增加产前检查次数,根据存在的高危因素给予治疗监护;重症高危孕妇,门诊不能处理或难做出诊断的应及时指导孕妇转上级医院进一步确诊治疗。
3.由有经验的医师专人管理高危孕产妇,科主任要定期出高危妊娠门诊。
4.在产前检查中,对高危孕妇要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治疗,并实行专案管理,
5.查出高危孕妇要及时登记、预约下次检查日期。
6.做好高危孕妇孕期保健知识宣传。
7..做好宣传动员,使孕妇和家属明白高危妊娠对母亲和婴儿的危害,
听从医务人员的指导。
8.高危孕妇必须到县级医疗机构分娩。
重危高危孕妇转诊必须有医护人员陪护。
高危孕产妇转诊制度
1.村妇幼医生要按照四川《村级孕产妇危险因素评分登记表》的
要求,及时将>15分者转至县级医院进行产前检查及住院分
娩,〉30分者及时转至市级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
2.按照《攀市高危妊娠评分标准》对筛查出动态高危因素〉10
分的孕妇应立即转至上级产科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监护,
对筛查出固定高危因素〉10分以上的孕妇,应于孕24周后转
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定期检查。
3.对妊娠合并重危内外科疾病的高危孕妇,在保证途中安全的情
况下,需转至三级综合医院进行治疗监护。
4.对住院危重孕妇转诊时,应准备好详细的病情摘要及相应的辅
助检查结果,由医生护送并与接受转诊的医院进行沟通。
5.转出的高危孕妇应有我科人员跟踪监测,以便随时了解病情、
确定治疗效果,利于该病员回我管辖区时继续监护。
咼危孕妇转诊常规
我门诊筛查出的高危孕妇,根据存在的高危因素给予产前
检查指导及治疗,监护重病高危孕妇,我科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对
不能诊治的病员,应及时指导孕妇转上级医院, 进一步确诊治疗。
二、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同意后立即转院。
三、高危孕妇转院,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向家属
交待病情,征的家属同意后留院处置,并请上级医师给与技术
援助,待病情稳定或度过危险期后,再行转院。
四、较重病人转院时有我科医护人员护送。
五、高危孕妇转院时,应将病历摘要随病员转去。
六、转出的高危孕妇应有我科人员跟踪监测,以便随时了解病情、
确定治疗效果,利于该病员回我管辖区时继续监护。
咼危妊娠管理制度
门诊由有经验的医师专人管理,科主任要定期出高危妊娠门诊。
8.做好宣传动员,使孕妇和家属明白高危妊娠对母亲和婴儿的危害,
听从医务人员的指导。
9..高危孕妇必须到县级医疗机构分娩。
重危高危孕妇转诊必须有医 护人员陪护。
1.
2.
产科门诊做好高危孕产妇的筛查及管理工作 3. 实行孕期首诊负责制,开展早孕、中、晚(或临)高危妊娠评分
筛查,指导孕期产前检查。
4. 在产前检查中,对高危孕妇要做到早发现、早预防、 早治疗,并
实行专案管理,
5. 筛查出高危孕妇,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凡高危孕妇应增加产前检
查次数,根据存在的高危因素给予治疗监护;重症高危孕妇,门
诊不能处理或难做出诊断的应及时指导孕妇转上级医院进一步确
诊治疗。
6.
查出高危孕妇要及时登记、预约下次检查日期。
7. 做好高危孕妇孕期保健知识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