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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名词解释

1. 婚姻法: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国)

2. 婚姻: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结合。

3. 家庭: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

4. 1)包办婚姻:第三人(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2)买卖婚姻: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

5. 一夫一妻制(个体婚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6. 重婚: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违法行为。)

7.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8. 男女平等原则: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出于平等地位,即享有平等的权利,负担平等的义务。

9. 1)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的行为。

2)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

3)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抚养或扶养的一方,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

10. 计划生育:是指通过生育机制有计划地调节人口的增长速度,其内容不以节制生育为限。

11. 亲属:是指基于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1)广义的亲属:指一切具有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血亲关系的人,范围很广,包括受法律调整或不受法律调整的所有具有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关系的人。

2)狭义的亲属:仅指具有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血亲关系且彼此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12. 亲系:是指亲属间的血缘联系,或称亲属的系统。

13. 亲等: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标准单位。

14. 结婚: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15. 婚约: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

16.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在我国,是指男女两性已成立的婚姻,因违反婚姻成立要件,而被依法宣判不具有法律效力。

17. 事实婚姻:是指无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被有条件地确认为事实婚姻。

18. 1)婚姻终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夫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

2)离婚:配偶双方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19. 1)有责主义离婚(过错离婚):是指夫妻一方得以对方有违背夫妻义务的特定过错或罪责行为,作为提出离婚的法律依据。

2)无责(目的)主义离婚:是指虽非夫妻一方的主观过错或有责行为但因一定的客观原因致使婚姻的目的无法达到,出现了对维持夫妻关系有直接影响的事实,不堪同居生活,法律规定仍可作为离婚理由诉请离婚。

3)破裂主义离婚:是指以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破裂、无法维持共同生活为理由,夫妻一方或双方均可要求离婚。

20. 1)登记离婚制度(行政离婚):是指允许婚姻当事人通过行政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

2)诉讼离婚制度(裁判离婚):是指夫妻一方当事人基于法定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

之诉,因法院调解或判决而接触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

21. 1)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共同财产和各自财产的总和。

2)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实行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法定共有财产。

22. 1)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以及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等需要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非为共同生活所需而负担的债务。

23. 经济帮助:是指夫妻离婚时,一方生活有困难,经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有条件的一方给予另一方适当的财物资助行为。

24. 1)狭义的夫妻财产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制度

2)广义的夫妻财产制: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25. 1)法定财产制: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未订立夫妻财产契约或财产约定无效情况下,依法律规定当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2)约定财产制:指法律允许夫妻双方以契约形式确定使用的财产制形式的制度。

26. 1)统一财产制:除特有财产外,将妻的婚前原有财产估定价额,转归其夫所有,妻保有对估价金额的返还请求权。

2)联合财产制(管理共同制):除特有财产外,夫妻各享有其个人财产所有权,但将双方财产联合起来,由夫管理。

3)共同财产制:除特有财产外,夫妻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双方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婚姻关系终止时始得加以分割。

4)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仍归各自所有,并单独行使管理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5)剩余共同财产制(婚内财产分享制、迟延共有制):指夫妻对于自己婚前财产及婚后所的财产,各自保留其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收益权及有限制的处分权,夫妻财产制终止时,以夫妻双方增值财产的差额为剩余财产,归夫妻双方分享。

27. 扶养:专指夫妻和兄弟姐妹在生活上相互供养的法律责任。

28. 1)保护:是指父母防范和排除来自自然界或社会对未成年子女人身或财产权益的非法侵害。(消极性措施)

2)教育:是指父母按照法律和道德规范的要求,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管理和教育,对其言行给予必要约束。(积极性措施)

29. 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管教与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30. 1)婚生子女:在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

2)婚生子女之推定: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受胎或生育的子女,得推定为婚生子女的法律制度。

3)婚生子女之否定:是指丈夫证明妻子受胚胎期内,未与妻有同居行为时,他依法享有否认该子女为自己子女的诉讼请求权的法律制度。

31. 1)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子女。

2)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已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而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制度。

3)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是指通过法定程序使非婚生子女实现婚生化的法律行为。

①强制认领: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不自动认领时,有关当事人得诉请法院予以强制认领的制度。

②任意认领:生父承认自己为该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并自愿对其承担抚育义务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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