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规则要点解读——亲子关系确认与亲子关系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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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规则要点解读
——亲子关系确认与亲子关系否认
生活中,我们常常看见这类报道:孩子被抱错,或者被社会福利机构领养,或者和父母离散,父母可以请求确认自己和孩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生父不愿意认可亲子关系,生母以生父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子女和生父之间存在亲子关系的情形以及生父自愿认可亲子关系的情形。这些涉及亲子关系确认和亲子关系否认规则。
法律原文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73条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亲子关系异议之诉】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释义解读
与《婚姻法》相比,本条属于《民法典》新增的内容。这一条文增加规定的新规则,即亲子关系确认和亲子关系否认规则。
(1)确认亲子关系
确认亲子关系,也称为非婚生子女认领,是指生父对于非婚生子女承认为其父而领为自己子女的行为。
非婚生子女认领分为:
①任意认领,也称为自愿认领,是生父的单独行为,无需非婚生子女或母之同意,以父的意思表示为已足。认领的权利归于父享有,父的家庭其他成员不享有此权利。该权利的性质为形成权,原则上对此权利的行使无任何限
制。认领权可直接行使,亦可经法院判决确认其父子关系的存在。
任意认领权的构成要件包括:
第一,须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本人认领。不具有生父身份的人不得认领,其法定代理人不得代理认领。生父认领非婚生子女,须在其生存期间为之,生父死亡后,他人不得认领。认领权归于生父,非婚生子女或其母可请求认领,但最终认领应由生父同意或经法院裁判。
第二,须为非婚生子女被认领。婚生子女及已经自愿认领的非婚生子女,不得再为认领。已经他人认领的,非经判决确认其父子关系不存在,也不得认领。他人被推定为婚生子女,非经否认之诉经法院判决后,不得认领。对胎儿、已死亡之非婚生子女,是否可以认领,从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考虑,应采肯定说,认为其可以被认领。
第三,须认领人与被认领人间有事实上的父子关系。无父子关系不得为认领行为。该父子关系,应为客观上能够证明属实的事实,仅有认领人与非婚生子女之母同居的事实并不能作为足证。经认领人及被认领人之母共同确认,或经亲子鉴定属实,才可确认此父子关系。生理特征、种族特征,对于确认父子关系有重要作用,但须配以其他证据证明属实者,方可认定。以上事实证明,对已受他人婚生子女推定者,非经婚生子女否认之诉的判决确定,认领人不得认领。
具备以上要件构成认领权,享有认领权的生父才可以对非婚生子女认领。
②强制认领,也叫亲之寻认,是指应被认领人对于应认领而不为认领的生父,向法院请求确定生父关系存在的行为。强制认领适用于生父逃避认领责任,而母及子女要求认领的场合,以国家进行干预,体现了国家的强制力。父不为任意认领时,非婚生子女及其他法定代理人得据事实,诉请其父认领。
强制认领的构成,以与生父有父子关系的事实证据证明为足。具体事实包括:
一是受胎期间生父与生母有同居事实的;
二是由生父所作的文书可证明其为生父的;
三是生母为生父强奸、奸污、诱奸所生子女的;
四是生母因生父滥用权势奸污的;
五是有其他证据证明认领人与要求认领人为亲子关系的。
要求认领人提出认领主张后,被告应举出反证证明认领请求不存在事实依据,否则即可确认强制认领。
非婚生子女一经认领,即为婚生子女,产生父亲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无论任意认领还是强制认领,均与婚生子女相同。经父认领的非婚生子女对于生父(母)之配偶,均为姻亲关系,而无父母子女的血亲关系。
(2)亲子关系否认
否认亲子关系,也叫婚生子女否认,是父或者母对推定为婚生子女的婚生性,提供否定性证据推翻婚生性推定的证明,否定其为婚生子女的制度。否认亲子关系的前提是婚生子女推定,即子女系生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该子女被法律推定为生母和生母之夫的子女。即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分娩的子女,直接认定为婚生子女。婚生子女推定实际上是以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来推定子女的父亲,确定婚生子女身份,而不是靠血缘关系,因此,有可能出现错误,可以被客观事实推翻。法律允许利害关系人提出婚生子女否认之诉,推翻婚生子女推定。父或者母如果确有证据证明婚生子女的非婚生性,即可提出证据,向法院主张否定亲子关系。正如学者所说:子女是否为婚生子女,对于子女固有重大关系,就社会公益而论,亦不失为重要事项,若得任意颠覆婚生子女推定的规定,否认其为婚生子女,则弊害自不在小。因此,法律既
赋予夫以否认权,但又规定须以诉之方法为之,以免有轻视之虞。
婚生子女否认权的构成要件是:
第一,婚生子女否认的权利人必须适格。应当包括夫、妻、子女中的任何一方。只要是现存夫妻、子女关系的主体,均为婚生子女否认确认之诉的权利主体,可以提起这种否认身份关系的诉讼。不过,本条规定,只有父和母才有权否认亲子关系。由夫起诉者,以妻及子女为共同被告;由妻起诉者,以夫及子女为共同被告。
第二,须有婚生子女的推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受胎,如无反证,不会有人否认妻所生之子女的婚生地位。故凡是在婚姻关系中出生的子女,即为婚生子女。
第三,须有否认婚生子女的客观事实。真正事实与法律上的推定相反,即构成此要件。仅证明妻与人通奸尚不能构成该客观事实,不足以推翻婚生子女的推定。
否认婚生子女的客观事实包括:
一是性交不能,包括外在的不能和内在的心理不能,前者如空间阻隔,一方因出差远离另一方的期间,后者如夫妻因反目分居。
二是与受胎无因果关系,如夫无生殖能力等。
三是子女外在特征非与夫之种族相同或相似,如皮肤颜色,子女与妻之情人特征相似等。
四是亲子鉴定否认为婚生子女。
上述4项客观事实,必须有充分的证据确实证明,才能推翻婚生子女的推定。
法院审查确认该子女的非婚生性的,即可否定亲子关系,父亲与该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
《民法典》没有规定婚生子女否认权消灭的原因,一般认为,婚生子女否认权消灭的原因是:
第一,除斥期间完成。婚生子女否认诉权应当在一定期间内为之。该否认权为形成权,应当适用除斥期间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