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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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须知
一、项目名称
委托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备案
二、办理依据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至第五十条
三、实施主体及受理范围
各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办理食品生
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
四、办理条件
1.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均需取得有效营业执照(注:经营范围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且按规定进行年审);
2.被委托企业取得了委托加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
3. 对于未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委托获证企业加工时,委托方除提供营业执照外,还需提供食品流通许可证。
4.委托加工产品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
5.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委托加工合同应明确委托加工产品全部由委托企业负责销售;委托加工合同可不进行公证,但合同应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产品质量责任的承担方,委托企业应负责全部委托加工产品的销售,委托加工的产品品种、规格型号和数量,委托加工的合同期限。];
6.委托加工产品标识标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以下申请材料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相关人员的身份证件、个人资质证明等复印件应由本人签名。
1.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四份。食品生产企业提交《食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主要是针对辽宁省).其
他省也可能不同,如《广东省委托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情况备案登记表》];
2.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四份);
3.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一式四份];
4.被委托方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式四份);
5.委托加工产品标注的样式(四份);(标签标注信息必须同相关证照信息一致)
(1)有证企业(委托方)委托另一相同产品有证企业(被
委托方)进行生产,委托方负责全部产品销售的企业可选择以下两种标注方式:①产品或其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方的名称和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②产品或其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
(2)无证企业(委托方)委托有所委托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被委托方)进行生产,委托方负责全部产品销售的,产品或其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被委托方的名称和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四份,不同地区区别对待);
六、办理程序
1.申请。被委托企业向所在地办理部门提交备案申请材料,办理部门签署意见后,委托企业向所在地办理部门提交被委托方所在地办理部门已签署意见的备案申请材料。
2.接收。备案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齐全的,办理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并出具接收材料回执;申请事项不属于备案范围、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证告知书,不予接收申请材料。
3.备案。接收申请材料的,办理部门在5-10个工作日核实申请材料;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备注:备案材料齐全后,我公司先到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完成后邮寄给贵公司四份,请贵公司到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后,再把两份资料邮寄给我,一份我公司存档,一份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存档。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委托加工备案不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