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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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 1 )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 2 )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 ( 3 )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 ( 4 )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 ( 5 )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 ( 6 )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4 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 24 小时的用工形式。

根据原劳动部 1994 年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 3 个月到 24 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 10 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 5 年以下的为 3 个月; 5 年以上的为 6 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在 10 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 5 年以下的为 6 个月;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的为 9 个月; 10 年以上 15 年以下的为 12 个月; 15 年以上 20 年以下为 18 个月; 20 年以上的为 24个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试用期的上限根据劳动合同期限设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应包括: ( 1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2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 3 )劳动合同期限; ( 4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 5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 6 )劳动报酬; ( 7 )社会保险; ( 8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 9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人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 1 个月不满 1 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 1 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 1 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法律提倡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即用工之日就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在自用工之日起 1 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就不属于违法行为。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劳动者有权了解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且将该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进行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等组织。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3]107号)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最低工资规定》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最低工资的适用范围。《企业最低工资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以及在其中领取报酬的劳动者。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参照《规定》执行。近年来,随

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一种新的社会组织形式开始出现,如一些民办学校、医院等。原规定的适用范围没有包括这一组织形式。为此,此次修订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最低工资适用范围,以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第87号令《天津市劳动监督检查规定》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劳动年检,或者隐瞒、提供虚假情况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年检不合格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用人单位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对用人单位的法宝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日前颁布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即通常人们称的“小时工”。

现在有些企业大量使用实习生从事劳动,但从劳动法角度看,在校的实习生实习不能视为就业,也不具备就业资格,为此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其劳动报酬也就不可能执行本市最低工资的相关规定。按照我市有关规定,在校学生实习时,应当由用人单位与学校建立实习协议,同时与实习生签订实习协议。对外省市的实习学生的使用,应当视同流入劳动力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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