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分析的过程.
刑法案例分析的过程
Hale Waihona Puke 第八步:分析完犯罪构成的前三个要件 后,最后要分析的就是犯罪客体。
在这一步我们要查明行为人的 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单一客体还是 复杂客体,如果是复杂客体,那么主 要客体是哪一个。然后再分析本案中 的情形是否符合法定犯罪构成的规 定。
最后综合以上各个要件,分析各 个要件是否有联系,能否成立一个犯 罪构成整体。如果能成立,则到此关 于“罪”的分析结束,犯罪人的行为 是犯罪,具体罪名已经确定。接下来 要做的分析就是关于“刑”的分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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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步:
在确定犯罪人的行为是什么罪 的基础上,按照这个罪的法定刑分析 其应当在哪一个量刑幅度内量刑。
在这里还要最后再确认一下犯 罪的时间是否已经过了追诉时效。如 果已经过追诉时效,则犯罪人的行为 虽然已经构成犯罪,但也不能追诉。
在决定了量刑幅度的基础上,还 要具体分析行为人所具有的可以或 者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刑罚或者从 重的量刑情节。例如犯罪人是否自 首、是否是累犯、是否未成年等等。 具有这些法定量刑情节的,严格按照 法律的规定量刑。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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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步:
首先分析案例中所提供的犯罪 主体方面的情况。
查明主体是自然人还是单位。如 果是自然人,则年龄、精神状况如何, 是否属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如果是单位,则要查明单位是否 依法成立,案件中的主要责任人是 谁。
最后再分析本案犯罪主体是否 符合法定犯罪构成中关于主体的规 定,关键在于查明法定犯罪构成的主 体是否有特殊的身份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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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被害人黄某同系某市康复医院外聘的门 卫。2006 年 11 月 19 日凌晨 0:00 许陈某乘“的士” 回到某市康复医院值班,医院的铁门已经关闭,仅留 一道门缝,他看见另一门卫黄某在铁门旁,陈某叫黄 某开门,黄不予理睬。陈某从铁门门缝挤进后,觉得 黄某很讨厌,就在医院门卫室拿了一根长 104CM 镀锌 管追打(未打击到身体)黄某至医院生活区的空坪处,致 黄某心脏病发作当场死亡。
法律经典刑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男,30岁,无业人员。
2021年5月,张三因与他人发生纠纷,持刀将对方刺伤,致对方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三潜逃至外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案件事实1. 2021年5月某日,张三与邻居李四因琐事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三持刀将李四刺伤。
2. 李四被送往医院抢救,经鉴定为重伤二级。
3. 案发后,张三潜逃至外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法律分析1. 犯罪主体:张三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具备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资格。
2. 犯罪客体:张三的行为侵犯了李四的生命健康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3. 犯罪主观方面:张三在争执过程中,持刀将李四刺伤,其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
4. 犯罪客观方面:张三持刀将李四刺伤,致其重伤二级,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四、案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张三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2. 加重情节:张三的行为致李四重伤二级,属于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自首情节:案发后,张三潜逃至外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张三虽不属于自动投案,但其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视为自首。
4. 量刑建议:根据张三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自首情节,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张三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
六、案例启示1. 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武器,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2. 公民应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在遇到纠纷时,应保持理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避免采取暴力行为。
刑法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28岁,某市某区居民。
因与他人发生争执,于2019年5月15日持刀将对方刺伤,致对方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案件事实2019年5月15日,张某某因与邻居李某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某情绪激动,持刀将李某某刺伤。
李某某被刺后,张某某立即逃离现场。
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张某某于当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法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本案定性本案中,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 犯罪情节分析(1)张某某在争执过程中持刀伤人,其行为具有明显的故意。
(2)张某某在作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
(3)张某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重伤,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权。
4. 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案的犯罪情节,建议对张某某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案例分析1. 自首情节的认定本案中,张某某在作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认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 邻里纠纷的预防本案源于邻里纠纷,反映出邻里关系的不和谐。
为预防类似案件的发生,应加强邻里关系的调解和沟通,提高居民的法律意识,促进邻里和谐。
3. 犯罪心理的剖析张某某在争执过程中持刀伤人,反映出其心理素质较差,情绪控制能力不足。
法律案例分析推理过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公司是一家大型制造企业,主要生产电子产品。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A公司为了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开始采购一批低价的进口原材料。
然而,在使用这些原材料生产电子产品后,发现产品质量存在问题,导致大量产品出现故障,给消费者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消费者纷纷向A公司投诉,要求退换货或者赔偿损失。
A公司为了维护自身利益,拒绝承担责任。
消费者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
二、案例分析(一)法律问题1. A公司是否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2. 消费者是否可以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二)推理过程1. 分析A公司是否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1)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事实分析本案中,A公司采购的低价进口原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生产出的电子产品出现故障。
根据法律规定,生产者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因此A公司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2. 分析消费者是否可以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1)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
”(2)事实分析本案中,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A公司生产的电子产品后,遭受了财产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
因此,消费者可以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
三、结论1. A公司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赔偿消费者损失。
2. 法院判决A公司退还消费者购买产品的货款,并赔偿消费者因此遭受的损失。
四、案例分析总结本案通过对法律问题的分析和推理,得出以下结论:1. 生产者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
2. 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突出,企业和个人都应加强法律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3.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严格依法判决,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法律刑法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5年6月,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被告人张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起诉。
被害人李某与张某系邻居,两人因琐事发生纠纷。
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
经鉴定,李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争议焦点1.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3.对张某的量刑应如何确定?三、案例分析1.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具体分析如下:(1)张某实施了伤害行为。
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侵犯了李某的人身权利。
(2)张某的伤害行为具有故意。
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李某受伤,仍然故意实施伤害行为。
(3)李某的伤情构成重伤。
根据鉴定结论,李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严重后果。
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2.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张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具体分析如下:(1)张某主动投案。
张某在案发后,没有逃避侦查,而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张某在投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进行了如实供述。
综上所述,张某具有自首情节。
3.对张某的量刑应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自首情节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张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具体分析如下:(1)张某的犯罪情节较重。
张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犯罪情节较重。
(2)张某具有自首情节。
张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
刑事法律程序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年某月某日,我国某市某区发生一起抢劫案。
受害人陈某(男,25岁,某公司职员)在下班途中,被两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甲、乙)抢劫,陈某的财物被抢走,包括现金人民币2000元、手机一部及身份证等物品。
案发后,陈某立即报警,警方迅速展开侦查工作。
二、侦查阶段1.立案侦查接到报警后,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立即成立专案组,对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2.现场勘查专案组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提取了现场指纹、脚印等物证,并调取了周边监控录像。
3.调查走访专案组对案发现场周边居民进行走访,了解案发时的情况,同时调取案发时段周边的监控录像,寻找嫌疑人踪迹。
4.技术侦查专案组利用技术手段,对监控录像进行筛查,发现两名嫌疑人的体貌特征,并确定其身份。
5.抓捕嫌疑人在掌握了嫌疑人的基本信息后,专案组迅速开展抓捕工作,将两名犯罪嫌疑人甲、乙抓获。
三、起诉阶段1.侦查终结专案组将案件侦查终结,向某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2.审查起诉某区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对被告人甲、乙提起公诉。
四、审判阶段1.公开审理某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公开审理,被告人甲、乙均到庭参加诉讼。
2.法庭调查法庭调查阶段,控辩双方分别出示证据,质证,并对证人、鉴定人进行询问。
3.法庭辩论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就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辩论。
4.被告人陈述被告人甲、乙分别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表示认罪悔罪。
5.判决经过审理,某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甲、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乙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抢劫案,涉及刑事法律程序中的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
以下是本案在刑事法律程序方面的分析:1.侦查阶段(1)现场勘查:现场勘查是获取案件线索、固定证据的重要手段。
本案中,专案组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提取了现场指纹、脚印等物证,为案件侦破提供了重要依据。
对案件的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23年3月,李某与邻居王某因琐事发生口角。
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持械对王某进行攻击,导致王某受伤。
案发后,王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李某被依法逮捕。
本案涉及故意伤害罪,现对本案进行法律分析。
二、案件事实1. 案发时间:2023年3月某日2. 案发地点:某市某区某小区3. 案发经过:李某与王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持械对王某进行攻击,导致王某受伤。
4. 受害人:王某5. 犯罪嫌疑人:李某三、法律分析(一)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1. 客观要件: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在本案中,李某持械攻击王某,导致王某受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观要件。
2. 客观要件:故意伤害罪要求行为人有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
在本案中,李某与王某发生口角,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持械攻击王某,表明其具有伤害王某的故意。
3. 客观要件:故意伤害罪要求行为人实施的伤害行为具有严重性。
在本案中,王某受伤后,经医院诊断,构成轻伤一级,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严重性要求。
4. 客观要件:故意伤害罪要求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
在本案中,李某持械攻击王某,导致王某受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因果关系要求。
5. 客观要件:故意伤害罪要求行为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在本案中,李某已满18周岁,符合刑事责任年龄要求。
(二)故意伤害罪的量刑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 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本案中,李某故意伤害王某,致王某轻伤一级,依法应从重处罚。
3. 具体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建议对李某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四、辩护意见1. 案发原因:李某与王某发生口角,系双方矛盾激化所致。
李某并非故意伤害王某,而是出于一时冲动,导致王某受伤。
法律专业刑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28岁,某市某区居民。
因与邻居李某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于2021年5月20日傍晚,在张某家中将李某打成重伤,李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经鉴定,李某的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
张某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案例分析(一)犯罪主体根据案情,张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资格,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张某28岁,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符合犯罪主体资格。
(二)犯罪客体张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生命权。
生命权是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利,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
张某故意伤害李某,导致李某死亡,严重侵犯了李某的生命权。
(三)犯罪主观方面张某的行为表现为故意。
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持械将李某打成重伤,并导致李某死亡。
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李某受伤甚至死亡,但仍然故意实施,其主观心态为故意。
(四)犯罪客观方面1. 行为方式:张某持械将李某打成重伤,并导致李某死亡。
2. 行为对象:李某,某市某区居民。
3. 行为结果:李某死亡。
4. 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张某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张某持械将李某打成重伤,是导致李某死亡的直接原因。
三、定性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张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具体分析如下:1. 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李某受伤甚至死亡,但仍然故意实施,其主观心态为故意。
2. 故意伤害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刑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35岁,某市居民。
因与邻居李某某(女,32岁)发生纠纷,于2021年5月20日傍晚,在双方住所楼下发生肢体冲突,导致李某某重伤。
案发后,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二、案件事实1. 纠纷起因:张某某与李某某系邻居,平日里关系尚可。
2021年5月20日,双方因房屋装修噪音问题发生争执。
李某某认为张某某装修噪音过大,影响其休息,而张某某则认为李某某故意找茬。
2. 冲突过程:双方在争执过程中,情绪激动,张某某用手推搡李某某,李某某随即反击。
在扭打过程中,张某某用拳头连续击打李某某头部,致其头部受伤。
3. 伤害后果:经法医鉴定,李某某头部受伤,构成重伤二级。
4. 案件处理:张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依法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三、法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张某某故意伤害李某某,致其重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 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张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张某某没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不构成立功。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五、案例分析1. 邻里纠纷的处理: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某因邻里纠纷发生肢体冲突,最终导致李某某重伤。
法律中的刑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6月,张某某(男,25岁)因与邻居王某某(男,30岁)在邻里纠纷中发生争执,导致王某某受伤。
事发后,张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依法提起公诉。
二、案件事实2019年6月15日,张某某与王某某因房屋修缮问题发生争执。
双方在争吵过程中,张某某情绪激动,持刀将王某某刺伤。
经鉴定,王某某的伤势为轻伤二级。
事发后,张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以及其主观故意的内容。
四、法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以上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的人。
(2)犯罪客体:他人的身体健康。
(3)犯罪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4)犯罪客观方面: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致人轻伤以上的后果。
2. 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1)犯罪主体:张某某年满25周岁,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主体要求。
(2)犯罪客体:张某某持刀刺伤王某某,侵犯了王某某的身体健康权,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客体要求。
(3)犯罪主观方面:张某某在争吵过程中情绪激动,持刀刺伤王某某,其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故意要求。
(4)犯罪客观方面:张某某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王某某的伤势经鉴定为轻伤二级,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要求。
综上所述,张某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3. 张某某的主观故意内容张某某在争吵过程中情绪激动,持刀刺伤王某某,其主观故意内容包括:(1)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王某某受伤,但仍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2)在实施伤害行为时,对可能造成的后果有一定的预见性,但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刑法案例分析方法
案例分析 案情; 韩某,男,50岁,某外国籍,该国驻中国某地领事馆职员(无外交豁免权)。 韩某于2014年3月25日晚与被害人胡某(女,20岁,某公司文员)相识后,以请胡某喝酒为
名,将胡某带至自己宿舍,并向胡某提出发生性关系的要求。在遭到拒绝后,韩某将胡某按压在 床上,扯下自己的领带将胡某的双手捆在床架上,又用毛巾塞住胡某的嘴,随后与胡某发生了性 行为。期间,胡某由于不断反抗以致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属轻微伤)。凌晨2时许,胡某觉得 韩某已经入睡便悄悄挣脱捆手的领带溜出韩某宿舍,不料却碰倒了门口的衣架。响声惊醒了韩某, 韩某随即赶出来将胡某抓住并拖回房间。胡某大声喊叫,韩某便死死掐住胡某的脖子,直至胡某 不再动弹为止。当韩某将胡某的尸体运出领事馆准备抛弃时被巡警发现抓获。
第一题: 【案情】 王某,男,48 岁,某医院职工。 王某得知其妻刘某有了婚外情后即怀恨在心,欲致其于死地。2012 年 12 月 19 日,王 某用从李某处购买的炸药、雷管等物品制作了一个定时爆炸装置。12 月 22 日上午,王某 将爆炸装置定好时间后谎称要去登山游玩,带着刘某一起爬上了一座游人云集的山头。玩 到中午 12 点 20 分左右,王某将用报纸包好放在塑料袋中伪装成午餐的爆炸装置交给刘某 拿着,然后以上厕所为名离开刘某。12 点 30 分许,该定时爆炸装置发生爆炸,刘某当场 被炸身亡,刘某周围的游人一死三伤。王某被抓获后主动交代,他在 2006 年 2 月曾经偷过 同事吴某的一部手机(价值 1600 余元),经查属实。 【问题】 对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处理原则)?为什么?
请分析并说明理由: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应当如何处理(只答处理原则)?
(1)张某的行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 能抗拒、不敢抗拒或者不知抗拒的状态下,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法律案例分析的过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例分析是法学学习和法律实践中的一项基本技能,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养。
本文以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为例,详细阐述法律案例分析的过程。
二、案例背景某日,甲驾驶一辆小型客车与乙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乙受伤,两车受损。
事故发生后,甲与乙协商赔偿事宜,但由于双方对赔偿金额存在争议,未能达成一致。
乙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三、案件分析1. 法律关系分析本案中,甲与乙之间存在交通事故侵权法律关系。
甲作为肇事方,侵犯了乙的生命健康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法律事实分析(1)甲驾驶车辆与乙驾驶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乙受伤。
这一事实表明,甲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侵害了乙的生命健康权。
(2)乙向甲提出赔偿请求,甲未能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这一事实表明,甲存在违约行为。
3. 法律适用分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甲侵害了乙的生命健康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未能履行赔偿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案例分析结果1. 甲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乙的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2. 甲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乙支付违约金。
五、总结本案通过对交通事故侵权法律关系的分析,明确了甲的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在法律实践中,法律案例分析应遵循以下步骤:1. 了解案件背景,明确案件类型。
2. 分析法律关系,找出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 分析法律事实,确定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
4. 适用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5. 总结分析结果,提出解决方案。
通过法律案例分析,可以提高法学学习者的法律素养,为我国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第2篇一、引言法律案例分析是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常用的一种方法,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分析,揭示法律问题,提炼法律规则,为法律适用提供参考。
刑法案例分析
案例:2006年11月4日,林某因琐事受到嫂嫂言语的责备,当晚就开始想杀死哥哥的儿子郑某予以报复。
但林某想到杀人要偿命,如果自己偿命,其母亲生活将无着落,遂预谋绑架郑某将其杀死后,再谎称人质在其手中向哥嫂索要7万元,以供母亲生活。
7日上午7时20分许,林某在一小吃店等到了来上学的郑某,骗说要带其去拿东西,用摩托车将郑某载至已荒废的果林处,将其杀害。
之后,林某打电话给其哥哥,骗说郑某在其手上,要7万元来赎人。
8日案发,林某被抓获。
问:林某构成何罪?故意杀人罪?绑架罪?敲诈勒索罪?抑或数罪?(一)本案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中行为人林某的犯罪事实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行为人实施行为的本质在于杀害其哥哥儿子郑某,满足报复其嫂子的私欲,造成其侄子郑某死亡,行为人林某的犯罪事实是林某以杀人为目的实施故意杀人并造成人身死亡结果,并非绑架罪中“杀害被绑架人”内的任何一种情形,也不能被绑架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所涵盖,行为人林某的行为超出了刑法规定绑架罪所要保护的范围。
从主观方面角度说,行为人林某基于报复的私欲引起杀害他人的动机,由此产生杀人的故意,因此行为人具有杀害他人剥夺其生命权的主观心理态度,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积极追求、希望剥夺郑某生命权的心理态度;从犯罪客体角度说,行为人林某侵犯刑法保护的法益是人身权中最为重要的生命权,而其他人身权相冲突时,刑法应首先保护的法益是生命权。
综上所述,本案中行为人林某因琐事产生不满,基于报复需要引起杀人动机,残忍的杀害其侄儿郑某,林某行为直接导致剥夺郑某生命权利的危害结果,行为人林某作为正常人明知其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而积极追求、希望郑某的危害结果的发生而实施犯罪事实行为。
因此行为人林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
(二)本案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我国《刑法》分则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基本特征是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的目的和客观上具有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索要财物的行为。
刑事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盗窃案,被告人王某,男,32岁,初中文化程度,无业。
被告人王某因生活所迫,于2019年6月15日,在深夜时分,潜入某公司仓库,窃取价值人民币5万元的财物。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案件审理过程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王某进行了立案侦查,并迅速破案。
随后,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王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
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三、法律分析(一)关于盗窃罪的构成要件1. 客观要件: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
2. 客观要件:被告人王某在深夜时分,潜入公司仓库,窃取财物,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
3. 主观要件:被告人王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财产权益,却仍然故意为之,具有盗窃的故意,符合盗窃罪的主观要件。
(二)关于盗窃罪的定罪量刑1. 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2. 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具有以下情节:(1)初犯,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2)盗窃数额较大,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综合考虑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四、案件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盗窃案件,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了判决,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严肃。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虽然具有以下情节:初犯、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但盗窃罪的犯罪性质严重,且盗窃数额较大,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
法律故意杀人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
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多次发生争执,张某某怀恨在心,伺机报复。
同年6月某日,张某某趁王某某独自在家之机,持刀闯入王某某家中,将其杀害。
此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有关部门迅速展开侦查,最终将张某某抓获归案。
二、案件事实1. 张某某与王某某系邻居,双方因房屋租赁、邻里纠纷等问题多次发生争执。
2. 2019年6月某日,张某某得知王某某独自在家,遂产生报复念头。
3. 当日中午,张某某携带一把菜刀,闯入王某某家中。
4. 张某某进入王某某家中后,持刀向王某某颈部猛刺,致其死亡。
5. 杀害王某某后,张某某逃离现场。
6.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迅速展开侦查,于案发当日将张某某抓获。
三、法律分析1. 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张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2. 张某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中的故意杀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张某某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王某某死亡的情况下,仍然实施了犯罪行为,其主观上具有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3. 张某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恶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的情节恶劣,包括但不限于:犯罪手段残忍、动机卑劣、犯罪后果严重等。
张某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采用持刀杀害的手段,手段残忍;犯罪动机为报复,动机卑劣;犯罪后果严重,导致王某某死亡。
因此,张某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恶劣。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情节恶劣,依法应予严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法院判处张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律_犯罪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
被告人张某某,男,25岁,初中文化,无业。
2019年10月,张某某因盗窃他人财物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案件事实2019年9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潜入某市某小区居民李某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5000元、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笔记本电脑一台。
得手后,张某某逃离现场。
10月8日,李某发现家中被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调查,公安机关于10月12日在某市某KTV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当场起获被盗笔记本电脑一台。
三、法律分析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李某的财物,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 犯罪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盗窃的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7000元,属于“数额较大”。
3.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盗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盗窃数额较大,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四、案例分析1. 犯罪动机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动机主要是为了满足个人物质需求。
由于自身无业,生活困难,张某某选择了盗窃他人财物来维持生计。
这反映出我国部分社会成员法律意识淡薄,道德观念缺失,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对2010年药家鑫故意杀人案的案例分析
对2010年药家鑫故意杀人案的案例分析一、案情介绍2010年10月20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药家鑫驾驶红色雪佛兰小轿车从西安长安送完女朋友返回西安,当行驶至西北大学长安校区外西北角学府大道时,撞上前方同向骑电动车的被害人张妙。
后药家鑫下车查看,发现张妙倒地呻吟,因怕张妙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便产生杀人灭口之恶念,遂转身从车内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对倒地的被害人张妙连捅数刀,致张妙当场死亡。
杀人后,被告人药家鑫驾车逃离现场,当车行至郭杜十字时再次将两情侣撞伤,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拦截,遂很快被警方拘留。
由于最初定性为交通肇事,尚未将药家鑫与被害者联系起来,被撞伤情侣受伤较轻,警方很快将药家鑫释放。
10月22日,张妙被杀案专案组将犯罪嫌疑人药家鑫抓获。
经审讯,药家鑫起初没有供述自己撞伤人持刀杀人的犯罪事实,直到10月23日,当其父母再次带他到专案组后,经进一步审查,药家鑫这才交待了自己于10月20日晚将受害人张妙撞倒后又杀害的犯罪事实。
据疑犯药家鑫供述:案发当晚11时许,其驾驶枣红色自家的雪佛兰科鲁兹轿车前往事发地附近的某高校看望女友。
在自己返回途中,到翰林路中段时将正在骑电动车同向行驶的女子撞倒。
“我担心受害人记住我的车牌号码。
”药家鑫向警方称,自己遂下车用携带的一把单刃切肉刀又连捅受害人8刀致其死亡,后驾车逃跑。
11月23日晚,疑犯药家鑫被长安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11月25日,经长安检察机关批准,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疑犯药家鑫被依法逮捕。
2011年1月11日,西安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了公诉。
同年4月22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
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药家鑫案二审维持一审死刑判决。
2011年6月7日上午,药家鑫被执行死刑。
二、案件分析1、案件定性此案是一起性质恶劣的故意杀人案。
被告药家鑫先是撞伤被害人,此时已致被害人左腿骨折,后脑磕伤。
法律_刑法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张某(男,35岁,某市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经审理,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二、案件事实1. 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李某系邻居关系。
一日,张某因琐事与李某发生争执,双方言语冲突升级,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
2. 刺伤李某后,张某逃离现场。
李某被及时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重伤二级。
3.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经过调查取证,张某被抓获归案。
三、争议焦点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四、案例分析(一)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1.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本案中,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导致李某重伤二级。
张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二)张某不具有自首情节1.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本案中,张某在刺伤李某后逃离现场,并未主动投案。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经过侦查工作将其抓获。
因此,张某不具有自首情节。
五、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六、案例分析总结1. 本案提醒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要妥善处理邻里关系,避免因琐事引发纠纷。
一旦发生纠纷,应保持冷静,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2. 在犯罪行为发生后,应主动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逃避法律制裁只会加重自己的罪责。
3.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严格依法判决,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4. 本案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意义,有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
第2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的基本案情如下:被告人王某,男,30岁,某市居民。
2022年3月,王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关于刑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某市某区居民张某因生活所需,心生盗窃之意。
张某了解到邻居王某家中存放有大量金银首饰,价值不菲。
于是,张某开始密谋盗窃王某家的财物。
经过一周的观察,张某掌握了王某家的作息规律,并确定了作案的最佳时机。
2019年6月的一个深夜,张某翻墙进入王某家,并迅速找到了存放金银首饰的保险柜。
在试图打开保险柜的过程中,张某被王某发现。
惊慌失措的张某拿起一把水果刀威胁王某,并逼迫王某交出钥匙。
王某为了保命,被迫交出了钥匙。
张某打开保险柜,将里面的金银首饰全部盗走,共计价值人民币10万元。
案发后,王某立即报警。
警方根据现场遗留的痕迹,迅速锁定了嫌疑人张某。
张某在警方的强大压力下,最终承认了犯罪事实。
二、案件分析(一)犯罪构成1. 犯罪主体:张某,男,25岁,无业人员。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张某已满十六周岁,符合犯罪主体资格。
2. 犯罪客体:张某盗窃王某的财物,侵犯了王某的财产所有权。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 犯罪主观方面:张某具有盗窃的故意,且实施了盗窃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4. 犯罪客观方面:张某翻墙进入王某家,并成功盗窃了金银首饰,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二)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张某盗窃的财物价值人民币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刑罚执行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鉴定式刑法案例分析
分析案件前,第一步,首先就案例中所有出现的人物关系进行梳理。
本案的核心任务是R和A,他们系朋友关系。
R找A帮忙照顾店铺,维持生意。
然后,看和R有关联的一条支线,明确所有和R产生关联的人物:1)R和K有约定,约定见面但是没有见成,K却在路上意外被B发现;2)R和B是陌生人,但是因为R开车撞到了B,双方因发生交通事故产生联系;3)R和C因为A作为中间人产生联系,R向A交代和A相关的事情;4)R和M在事件中没有直接联系,无法判断是否认识;5)R和D在事件中没有直接联系,无法判断是否认识。
其次,看和A有关的一条支线,明确所有和A产生关联的人物:1)A和M之间存在仇恨关系,A曾经弄伤M,A怀疑M寻仇安装炸弹;2)A和C是老板和雇员关系;3)A和D也是老板和雇员关系;4)A和B在事件中没有直接联系,无法判断是否认识。
5)A和K在事件中没有直接联系,无法判断是否认识。
R可能因发生交通事故导致B死亡,造成交通肇事罪。
(一)构成要件符合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行为:R开车撞了B,当时R撞了B以后,本来有时间可以直接送B去医院,如果R当时直接送B去医院,可能可以节约时间让B获救。
但是R没有这样做,而是去追K。
结果:120救护车将B送医院路上被失血过多死亡。
主观方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存在过错。
(二)违法性R在获得B的允许以后先行离开,也就是说,R和B都错误估计了伤情,以为不会因为耽误一点时间而导致死亡。
但是这一点,不影响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
另外,因为B被K挂到先撞到在地(显然,这次撞到B并无大碍,但是这第一次造成的伤害也是需要进行鉴定的),然后R闯红灯而撞了B。
因为K并没有闯红灯,所以B被K挂到的原因只可能是因为B闯红灯了(而且题干也交代了B从第一次撞到直到走到R前侧的时候只是一直是横向红灯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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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步:
在确定犯罪人的行为是什么罪 的基础上, 按照这个罪的法定刑分析 其应当在哪一个量刑幅度内量刑。 在这里还要最后再确认一下犯 罪的时间是否已经过了追诉时效。 如 果已经过追诉时效, 则犯罪人的行为 虽然已经构成犯罪,但也不能追诉。 在决定了量刑幅度的基础上, 还 要具体分析行为人所具有的可以或 者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刑罚或者从 重的量刑情节。例如犯罪人是否自 首、是否是累犯、是否未成年等等。 具有这些法定量刑情节的, 严格按照 法律的规定量刑。
案例分析是一个辩证的过程, “罪”与“非罪”两种可能自始至终 贯穿整个分析过程。 同学们作为初学者, 最容易陷入 “有罪推定” 的陷阱, 而忘了 “无罪” 的可能。
1、错误的思路 那种看到一个案例就往 “是什么 罪”的方向考虑的思路是偏狭的。 2、正确的思路 拿到一个案例后, 首先应当考虑 的问题是“是否是犯罪” ,如果初步 分析的结果是“罪” ,接下来才应当 考虑“是什么罪” ,最后在定罪的基 础上决定量刑的原则。 正确的定罪是 正确量刑的前提和保障。
第六步:
分析完主体后,接下来要分析的就是主观方面。主观方面首先要 查明的是犯罪人的罪过是“故意”或者“过失” 。如果是故意,那么具 体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如果是过失,那么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还 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在这里尤其要注意,疏忽大意的过失尤其容易与 意外事件混淆。在这一步可以再一次验证在“第三步”时作的结论是 否正确。在确定了是故意还是过失的基础上还要进一步查明犯罪人的 “故意”或“过失”的具体内容。例如:张三用匕首捅了李四一刀就 跑了,李四伤重死亡。张三是故意,这是毫无疑问的,关键在于张三 故意的具体内容,到底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这也是至
关重要的,关系到具体罪名的确定。 最后再查明法定犯罪构成的规定, 看本案例主观方面的情况是否符合法定犯罪构成的规定。
第七步:
分析完主观方面后,就是客观方面。 首要的是抓住“行为” 。首先是有无行为,如 果经过分析,案例中的所谓犯罪人并无行为,只有 “思想” ,那么案例分析到此结束,犯罪不成立。 这正是我们反复强调的, 整个分析过程都包括 “罪” 或“非罪”两种可能。 如果分析的结果是有行为,那么其行为是什么 性质,是作为还是不作为;犯罪对象是什么;犯罪 结果如何,如果第七步分析的结果是过失,则要注 意,过失犯罪一定要有严重的危害结果才能成立犯 罪;最后查明犯罪的工具、方法如何,犯罪的时间 地点等。最后再分析本案的情形是否符合法定犯罪 构成的规定。
第二步:
如果初步分析的结果是, 行为造 成的危害比较大, 这时可以初步认定 行为有可能构成犯罪。 那么接下来就要分析, 行为是否 属于“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即 是否是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如果是 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 则行为不是 犯罪; 如果不是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 险,则行为有可能构成犯罪,需要进 一步分析。
第三步:
第四步:
在层层排除了行为非罪的可能 性后,可以调整自己的思路转为“行 为到底构成什么罪”? 在这个阶段, 首先分析行为所侵 害的犯罪构成”的标准来 判断具体罪名。因此,要把案例提供 的信息按照“犯罪主体、主观方面、 客观方面、 客体” 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步: 首先判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
犯罪的最本质特征是 “行为的社 会危害性” 。 社会危害性大的是犯罪, 社会危害性小的,则属于刑法第 13 条“但书”部分规定的情形,即“但 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不认为 是犯罪” 。 “但书” 主要是指一些表面上看 起来具备了刑法分则中关于某罪名 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但由于行为 危害性不大, 不作为犯罪来处理的情 形。 如中学生用轻微暴力或威胁手段 强抢低年级学生的少量财物。
第八步:
分析完犯罪构成的前三个要件 后,最后要分析的就是犯罪客体。 在这一步我们要查明行为人的 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单一客体还是 复杂客体,如果是复杂客体,那么主 要客体是哪一个。 然后再分析本案中 的情形是否符合法定犯罪构成的规 定。 最后综合以上各个要件, 分析各 个要件是否有联系, 能否成立一个犯 罪构成整体。如果能成立,则到此关 于“罪”的分析结束,犯罪人的行为 是犯罪,具体罪名已经确定。接下来 要做的分析就是关于 “刑” 的分析了。
以上是案例分析的全过程, 如果 在熟练掌握了案例分析的方法以后, 这些步骤可以简化为 3 步: 1、是否犯罪? 2、是什么罪? 3、如何量刑? 这需要同学们的不断练习, 只有 多练,多想才能熟练掌握。 下面是几个案例,以供练习。
海某,女,1985 年 3 月 20 日出生,某市第三中学 初三 2 班学生。海某品学兼优,曾担任班级团支书、班 长、文艺委员等多种职务,代表本校参加过全市中学生 文艺汇演,获二等奖。2000 年 4 月 6 日,天气晴朗,春 光明媚,海某中午骑自行车回家。当骑到市郊某地道桥 时,海某与同学笑闹而没注意到下坡车速较快,把同方 向行走的池某(男,58 岁)右脚的右外踝关节撞伤。海 某当即从自行车上摔下,又将池某压倒在身下。池某被 海某压倒时头部着地,当场昏迷过去。海某立即爬起抱 扶池某,因抱不动,便迅速跑到附近交通岗亭呼救。但 因池某脑颅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对海某的行为应如 何判断?
行为如果不是正当防卫或者紧 急避险,则有可能是犯罪,但还不一 定,这时候还要再分析一下,行为是 否属于意外事件。即刑法第 16 条规 定的: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 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 失, 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 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 如果是意外事件则行为不构成 犯罪,如果不是意外事件,则可能构 成犯罪。可以进入下一步分析过程。
案例分析的过程
刑法案例分析, 是指根据所给案 例, 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是否应当 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以及如何定 罪量刑所作的分析。 刑法案例分析所 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三个方面: 一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 罪; 二是如果构成犯罪, 构成什么罪; 三是阐述定罪量刑的原则。
案例分析成功的首要的秘诀在于 思路正确。那么正确的思路是怎 样的? 辩证的思路
第五步:
首先分析案例中所提供的犯罪 主体方面的情况。 查明主体是自然人还是单位。 如 果是自然人, 则年龄、 精神状况如何, 是否属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如果是单位, 则要查明单位是否 依法成立,案件中的主要责任人是 谁。 最后再分析本案犯罪主体是否 符合法定犯罪构成中关于主体的规 定, 关键在于查明法定犯罪构成的主 体是否有特殊的身份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