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公司印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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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印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公司印章的管理以及委托书、授权书、介绍信等的办理,根据三十所相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公司文件、便函、合同、协议书、证明、证件、证书、报表、奖状等各类文书的用印以及委托书、授权书、介绍信等的统一办理。
第三条综合管理部是印章刻制、使用监督和销毁的归口管理部门,是公司级委托书、授权书、介绍信等的归口办理部门。
第四条各子公司、中心、事业部的自有印章,需设专门管理部门及人员,适用公司管理方式,由综合管理部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印章管理
第五条印章的刻制、保管、使用和销毁,必须严格审批,并登记备案,按规定办理。
第六条印章刻制(一)自本文发布之日起,不允许下属子公司、中心、事业部未经批准私自刻印任何级别及形式的公章;(二)公司一级印章由综合管理部统一管控,公司印章损坏时,由综合管理部填写《印章刻制审批表》(附件1),经公司领导审批后,由综合管理部安排刻制。(三)公司二级印章由各子公司、中心、事业部自行保管,在印章损坏时,由印章管理部门填写《印章刻制审批表》(附件1),经综合管理部及相关领导审批后,由印章管理部门安排刻制。
第七条印章保管印章保管实行“谁保管,谁负责”。(一)我公司印章分为一级和二级印章。一级印章指以“XXXXXXX公司”打头的印章;二级印章指公司下属子公司、中心、事业部使用的印章。一级印章由综合管理部保管,二级印章由下属子公司、中心、事业部设置专门部门或人员保管。(二)管理印章由所在部门责任领导指定专人(鉴印员)负责,并须确保只有自己能控制该印章,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保管人承担。(三)鉴印员不得私自自用、外借、丢失印章,未经批准不得将印章交接给他人,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保管人承担。(四)二级印章的管理责任由子公司、中心、事业部领导负责,设置或变更鉴印员需到综合管理部备案,填写《印章管理变更登记表》(附件2)。
第八条印章使用
(一)印章使用总原则 1、呈报给上级领导或相关部门的材料原则上统一采用公司一级印章; 2、呈报公司领导的材料原则上不用印,由子公司、中心、事业部领导签名落款即可; 3、非要求必须使用电子印章投标的特殊项目,在不能确保电子印章不被复制的情况下,对外不允许使用电子印章; 4、二级印章和
一级印章在对外使用时都必须严格审批,慎重使用。
(二)直接用印情况
1、公司制发的红头文件,领导已签发的,可直接用印。
2、公司领导意见在用印材料上签名的,可直接加盖一级或二级印章;子公司/中心/事业部领导已审批或签字的,可直接加盖二级印章。用印时需在《用印登记表》(附件4)做好登记。
3、已经完成合同审批流程或其他签批手续的材料,可直接用印。
(三)印章使用审批印章使用审批,实行“谁审批,谁负责”。 1、除直接用印情况外的其他材料用印,由经办人填写《用印审批表》(附件5),一级印章由公司领导审批或授权审批,二级印章由子公司/中心/事业部领导审批。 2、除使用发票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的财务例行、常态化材料外,其他需使用印章的材料都必须填写《用印审批表》由业务所在子公司/中心/事业部领导审批。 3、原则上单位印章不用于职工个人私事,确因需要,经办人填写《用印审批表》,二级印章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用印;一级印章必须由所在子公司/中心/事业部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用印。 4、公司一级印章,涉及一般性用印都须经公司领导审批后办理;重大事项、合同、协议等必须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办理。涉及一般用印主要是指:银行业务相关材料;税务业务相关材料;各类资质申报及年检材料;项目申报材料;招投标文件;购销合同材料(除委托授权事宜由法定代表人亲签);专利申报材料;人事考核、劳动合同材料等。
(四)用印规定
1、外文函件用印必须附部门领导签名的译文;
2、经办人不允许鉴印员审核用印件内容时,鉴印员可拒绝用印;如印件内容确实不宜鉴印员知晓,可由印章管理部门领导亲自用印。
3、用印文本要求:出现用印内容有误,或文理不通,打印字迹不清、书写潦草、有涂改、有错别字、可能产生歧义的表达等情况时不予用印;落款距正文末行的最大距离为40mm(空两行),留出空白超过规定距离过多的不予用印;用印的页面没有正文只有落款的不予用印;印章名称必须与用印件的落款一致(代章需注明)。
4、严禁在空白的证明信、便函、请柬、协议书、合同、报表、证书、奖状、证明等公务文书上用印。
5、原则上印章不借出使用。确因工作需要,使用部门需填写《用印审批单》,在使用栏内说明借出理由,经相关公司领导审批后到印章管理部门办理《印章借出使用登记表》(附件6)手续,用后及时归还。借出期间保管人须做好印章的管理,确保印章安全,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保管人承担。
第九条印章销毁
(一)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一级印章的更换及销毁,二级印章的销毁及更换由印章管理部门负责,销毁前须提前向综合管理部办理手续,不得私自销毁印章。(二)销毁前由综合管理部对将销毁印章进行登记、拓印,并经部门领导审核,公司领导审批。
(三)二级印章销毁后,印章管理部门需将销毁回执复印件交综合管理部归档。
第三章委托书、授权书办理
第十条原则上全公司使用统一格式的委托书、授权书(附件7、8)。由业务部门经办人填写好正文打印纸件后,交综合管理部在正本上编号、加盖公章。正本交还经办人,存根联留综合管理部存档。二级授权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需要公司总经理签名落款的委托书、授权书,需交总经理亲自审签。若总经理在外不能亲签,可由业务部门请示总经理同意后可先行办理,待总经理返回后再存根联补签名。业务部门未得到总经理同意要求办理,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业务部门承担。
第十二条确因工作需要,部分业务管理部门可使用特殊格式要求的委托书、授权书。由该部门自行制作正本和存根联,办理程序同第十条、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严禁在空白的委托书或授权书上用印。
第四章介绍信办理
第十四条因公需要开具介绍信,由当事人填写《开具介绍信审批表》(附件 9),经部门领导和综合管理部审批后,在综合管理部开具《介绍信》(附件10)。二级部门参照本条执行。
第十五条职工因私需要开具介绍信,须经其所在部门领导在介绍信存根联签名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十六条严禁开具空白介绍信。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综合管理部对各子公司/中心/事业部印章使用管理情况采取季度
抽查的方式,在印章保管、使用审批、登记等方面进行规范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八条检查中如发现未经审批擅自用印、因使用或保管不当导致印章损坏甚至丢失等情况,将对具体经办人、部门鉴印员、部门责任领导给予全公司通报批评和200元-1000元的罚款。如上述情况给本单位造成损失的,除应当赔偿损失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对伪造印章、使用伪造印章或未经批准私自刻制印章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并处以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鉴印员私下自用、外借、未经批准将印章交给他人的,处罚款500 元-2000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