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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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京教基二﹝2014﹞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发挥学籍信息在教育管理、服务、决策中的基础性支撑作用,确保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安全、规范、高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和专门教育学校学生的电子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市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采用全市统一的学籍信息管理平台,由市教育信息技术部门负责建设和维护,并与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对接。

第四条本市中小学校各学段电子学籍总量依据其当年招生计划确定,学籍注册及转学等操作均须在学籍总量内进行。确需变更学籍总量的,由学校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提交申请,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予以调整。

第二章学校管理

第五条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学校关键信息包括学校代码、学校名称、

学校类型、学校属性、学校办别、校区信息等。

第六条学校关键信息变更及新建、撤销、合并等事项,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须及时提供相关文件依据,由市级统一操作。

第七条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设置管理岗位和权限,包括系统管理员、校长、学籍管理员、班主任、任课教师、校医等。

第八条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按标准名称设置学制、学段、年级及班级信息。学段分为小学、初中、高中。班级名称原则上使用班级序号,也可自行设置。

第三章学籍注册

第九条新生电子学籍信息从各学段招生入学系统获取。学校应当在新学期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对按规定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新生进行分班操作。分班后学籍信息管理平台自动进行新生学籍注册,按照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规则生成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第十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新生入学注册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持有关证明,在新学期开学后5个工作日内到学校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由学校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进行“延期注册”操作。

第十一条因故不能按期办理新生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

义务教育阶段经督促无效的,学校可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对其标注“未办理注册手续”并提交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高中阶段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到特殊教育学校登记入学的本市户籍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为其确定对应的普通中小学校并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为其申请建立“融合教育双学籍”。“融合教育双学籍”不计入普通中小学校学籍总量。

第十三条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本市户籍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申请到普通中小学校随班就读的,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标注为“随班就读”。

第十四条电子学籍信息按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格式采集,区县和学校可根据需要从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打印并存档。

第四章考勤记录

第十五条学籍信息管理平台具备考勤记录功能,设有出勤、迟到、早退、病假、事假、旷课等项目。有条件的学校可通过学籍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电子化考勤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在校学生学期注册通过平台中的“学期注册”功能进行,应当于每学期开学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七条无正当理由未履行请假手续的缺勤学生,按旷课处理。旷课达到三个月的,学校可在

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对其标注为“异常原因不在学”。

第五章学籍变更

第十八条转学手续须在规定时间按规定程序办理。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进行功能设置。

第十九条符合条件申请在本市内转学的,由转入学校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发起申请并上传有关转学证明材料,依次由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转出学校、转出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电子学籍档案自动转移到转入学校。

第二十条符合条件申请跨省转学的,参照第十九条规定审核备案后,转入学校还需进行跨省转学调档操作。跨省转学未调档前,转入学校可发起跨省转学撤销申请。

第二十一条已在本市就读学生户籍由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从境外到本市落户的,学校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通过“户口进京”发起申请并上传有关证明材料,经区县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予以变更学生户籍信息。

第二十二条在境外就读的本市户籍学生转回本市就读的,由接收学校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通过“境外返京”发起申请并上传有关证明材料,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新建电子学籍档案。

第二十三条外籍学生、港澳台学生从境外转入本市

就读的,由接收学校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通过

“外籍、港澳台境外转入”发起申请并上传有关证明材料,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新建电子学籍档案。

第二十四条安排入专门学校(原工读学校)就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由原学校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对其标注为“入专门学校就读”,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符合条件需安排回原学校继续学习的,原学校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通过“复学”功能恢复其学籍档案,并提取其在专门学校的过程学籍数据。

第二十五条根据规定被文艺、体育等有关社会组织选调进行专业训练的学生,由其学籍所在学校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进行“文体选调”标注,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经学校同意休学的学生,学校须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登记休学记录,打印休学证明。休学期限不超过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能办理转学手续。休学期满后学籍信息管理平台自动做出提示,可选择“复学”或者“延长休学期”,对准予复学的学生,可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按其实际学业水平调整年级,不影响复学年级的学籍总量。

第二十七条符合退学条件的学生,学校须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登记退学信息,打印退学申请表和退学通知书,并按规定办理退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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