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宣传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有关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6.23•【字号】沪市监办发〔2021〕348号•【施行日期】2021.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市药品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各事业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按照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要求,更加扎实细致地做好特种设备、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本市市场监管系统内部安全管理工作,坚决履行好职责,守好安全底线,保障城市安全有序运行,为庆祝建党100周年营造良好氛围,现就进一步做好市场监管领域安全生产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1.切实加强隐患整治。
各相关单位、部门要根据市局《关于做好2021年五一假期和庆祝建党100周年活动期间市场监管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市监办发〔2021〕247号)和安全生产三年专项整治行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和“铁拳”行动等工作部署,聚焦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设备,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整治,督促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有效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特别是要针对庆祝建党100周年活动涉及的场馆和区域,强化重点保障,开展有针对性保障性检验和检查。
要针对区内公用燃气管道使用单位、民用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及车用气瓶加气站开展专项检查,就企业是否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岗位责任制,是否依法开展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及日常巡查,以及是否依法建立气瓶充装信息化管理平台并做好充装检查记录开展检查。
要切实加大对特种设备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电梯检验检测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电梯检验检测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1.19•【字号】沪市监特种〔2020〕554号•【施行日期】2020.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验监管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电梯检验检测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规〔2018〕22号)精神,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特设〔2020〕56号,以下简称“56号文”)现就本市开展电梯检验检测改革试点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效果导向,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激发市场活力,优化配置检验检测资源;进一步强化科技赋能,提升科学监管水平,助力智慧电梯建设;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提升检验检测质量,有力保障电梯安全。
通过改革试点,营造技术先进、质量可溯、依法施检、公平公正的电梯检验检测环境,促进电梯运行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升,让人民群众安全乘梯、放心乘梯,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
二、主要措施(一)规范企业自行检测。
强化电梯使用单位电梯检测主体责任,更好发挥自行检测对电梯安全状况的诊断作用。
使用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开展自行检测,不具备自行检测能力的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维保单位或经核准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承担检测工作。
符合开展电梯检测要求的维保单位,可从事所维保电梯的检测工作。
电梯检测的费用,由委托方和承担检测的单位自愿协商。
使用单位对于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保障安全使用,并及时将检测结果和整改情况进行公示。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安全监察工作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安全监察工作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4.13•【字号】•【施行日期】2011.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安全监察工作通知的通知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11)17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就贯彻落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制造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要求对产品的设计和制造工艺进行全面检查,确保产品安全;同时细化产品技术资料,加强对维保单位和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指导,主动排查、消除已出厂产品存在的安全风险。
并于2011年5月底前将具体落实情况汇总上报注册地所在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要主动加强与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制造单位的联系,深入了解相关设备的维护保养技术,加强对维护保养人员的培训,按照《上海市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专项安全检查表》(附表1)的要求对所维护保养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维护保养要求落实到每一台设备。
同时要根据检查情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进行负荷试验,确保工作制动器和附加制动器工作可靠。
并于2011年5月底前将具体检查情况汇总上报设备所在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三、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使用单位要积极督促检查制造和维护保养单位开展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同时要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对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全面的自查自纠,并对维护保养单位的自查工作进行确认,做好文明乘梯的宣传和安全警示工作,健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要针对人流高峰区域和时段研究制定专项措施,切实做好疏导、引导乘客的工作,确保乘客正确、有序、安全地乘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11.08•【字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质检总局令第140号)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质检总局公告2011年第95号,以下简称《目录》)已经颁布,同时又下发了《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质检特函[2011]62号)。
为确保《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顺利实施,现结合上海实际情况,就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新颁(2011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贴照片页应加盖“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专用章”骑缝钢印,证书编号和档案编号统一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身份证号,发证机关为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并加盖考试机构公章。
根据1人1证的原则,考虑到1人若取多个项目,可能会在不同考试机构应试并由不同发证部门发证,为此,经办人印章内应增加本次考试项目审核发证部门的简称(如徐汇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经办人印章为“”)。
对已持有新版证书的人员,在报名增项考试时应将证书交考试机构,以便在证书上加印新的作业项目。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审核发证工作由考试场所所在地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因有个别区没有考试机构或考试点,为平衡审核工作量,我局将适当调整发证范围。
各考试机构或考试点分布情况详见附件。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制证工作由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市特检院)负责,经办具体地址为怒江北路561弄4号楼3楼,从2011年12月1日起进行制证交接工作。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和作业人员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和作业人员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4.18•【字号】沪质技监特[2011]212号•【施行日期】2011.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和作业人员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沪质技监特〔2011〕212号)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安全生产年”的要求,并结合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严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质检特函〔2011〕26号,详见附件一)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以及严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行政许可工作,彻查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当前安全工作形势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关系到社会发展和稳定。
面对当前严峻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作业人员考试机构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对质检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做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做到一把手亲自抓,主要领导全力抓,落实责任集中抓。
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依法监察、依法施检以及按规定严格执行考试程序要求等各项工作。
二、加强监督检查,全力以赴查处安全隐患各区、县质量技监局要从大局出发,切实增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主动性和针对性。
一要集中力量,加大对涉及公共安全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特别是对重点场所、重点设备、重点区域实施重点监察,及时消除监察盲区和死角,排摸整治安全隐患。
二要突出重点,加大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执行定期检验制度情况的检查力度,严厉查处特种设备无证使用和超期未检以及其它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场(厂)专用机动车辆、起重机械、焊工、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证、假证(本市发证的可上网查询)上岗作业行为,严防证书项目与实际作业不相符和超期未经复审等现象发生。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1.14•【文号】国质检特[2013]14号•【施行日期】2013.0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2013年1月14日国质检特[2013]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发展,电梯数量快速增长,电梯使用愈加频繁,电梯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生活质量,越来越引起群众、媒体和各级政府的关注。
近年来,各级质检部门通过完善规范和标准、加强监督检查和检验检测、开展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等一系列措施,使得我国电梯事故万台死亡人数趋于平稳下降,安全态势持续保持总体稳定。
但是,由于部分电梯使用管理和维保不到位、作业人员违规操作、乘客或监护人自身安全意识淡漠等问题,电梯事故还时有发生,特别是困人故障反映较多,有的还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随着电梯数量激增、部件逐渐老化,以及我国电梯普遍存在的长时段、大客流、高负荷的使用情况,电梯的安全风险越来越大,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总局对电梯安全工作高度重视,召开局长办公会专题研究加强和改进电梯安全工作的措施。
为贯彻总局局长办公会精神,在继续落实总局《关于电梯安全监察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国质检特函[2011]370号)的基础上,总局就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工作目标力争通过3年的努力,电梯万台事故起数和万台事故死亡人数持续下降;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电梯故障率评价方法,努力减少电梯故障的发生;提升电梯应急救援能力,保障人民群众安全、舒适、便捷地使用电梯。
做好电梯安全工作,要创新监管方式,积极引入社会监督因素,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进一步理清电梯从设计制造到使用管理各环节权责关系,突出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建立责任保险、维修基金等社会救助体系,形成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核心,增强作业人员和公众安全意识为基础,实现社会救助及时有效为辅助,各方监督有力为保障的社会多元共治的安全工作新机制。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分类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质技监监〔2018〕461号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分类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分类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质技监监〔2018〕461号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发展局):现将《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产品质量分类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原沪质技监监〔2016〕279号文作废,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8年10月16日(此件公开发布)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产品质量分类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发展局):为进一步改革产品质量监管方式,合理配置产品质量监管资源,提高产品质量监管效能,督促生产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增强产品质量监管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原国家质检总局《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试行办法》(2012年第74号公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分类监管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18〕13号)等规定,现就上海市产品质量分类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产品质量监管职能,推进监管方式转变,以“产品分级、企业分类、风险监控、差异化监管”为总体思路,实施产品风险分级和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并动态调整,差别化运用监管措施,推进产品质量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进一步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和科学性。
二、工作目标进一步健全产品质量分类监管工作机制,落实差异化监管措施,提高产品质量监管效能。
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已经实施分类监管工作的基础上,以消费品为重点,采取部分行业先行突破,逐步实现对全市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7.25•【字号】沪市监特种20190273号•【施行日期】2019.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市监特种〔2019〕273号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第3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优化准入服务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2019第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的公告》(2019第22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市监特设〔2019〕3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确保改革期间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行政许可工作平稳有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关于新旧生产、充装许可实施的过渡1.2019年5月31日前(含5月31日,下同)发放的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许可证书继续在原许可范围和有效期内有效,许可到期前按新许可要求进行换证。
2.2019年5月31日前已经完成现场鉴定评审的许可事项,6月1日后按照新许可要求进行许可。
对于受理项目符合《实施意见》附件1中的原许可级别项目的,可按照表中对应的新许可级别项目发证,但许可级别项目有专项限制条件的,发证时保留专项限制条件。
对于受理项目不符合《实施意见》附件1中的原许可级别项目的,按新许可级别项目发证,并将许可范围限制为原许可范围。
对于受理的项目或项目范围按新要求已不再需要许可的,终止许可程序,不再发放证书。
3.自6月1日起,按原许可要求发证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换证时原许可项目不在《实施意见》附表1中且改换比原许可级别参数高的或许可范围变宽的,应当按照换证加增项提交申请,原许可周期内的生产业绩满足许可规则换证要求的,不需要提供样机(样品)。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2.07•【字号】沪市监产质20240044号•【施行日期】2024.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意见》(国市监质监发〔2023〕59号)、《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监控目录(修订版)》等,我局紧紧围绕保障本市产品质量安全和维护消费者权益,在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2024年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2月7日2024年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为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和市委、市政府有关产品质量工作要求,全面掌握本市产品质量总体状况,维护本市产品质量安全,及时发现和处置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意见》(国市监质监发〔2023〕59号)、《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监控目录(修订版)》等,在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现有财政专项经费规模和检验机构技术保障能力实际,组织制定本计划[市级计量器具、能效水效、商品(过度)包装等抽查计划另行发文)]。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6.01•【字号】沪质技监特[2007]270号•【施行日期】200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沪质技监特〔2007〕270号)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各控股(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和市政府转发通知意见,按照国务院安委办四个“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本市特种设备实际,决定自即日起至2007年12月20日,对本市重点行业和领域特种设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行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特种设备安全是安全生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区、县质量技监局要本着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明确分工和责任,切实结合区域实际,制定工作计划,努力协同各单位和部门,通力合作,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责任。
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要全面落实安全责任,制定自查自纠方案,要发动广大员工从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设备本体状况和技术规范等各个环节认真细致地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切实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通过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消除本市重点行业和领域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建立本市重大危险场所和重点特种设备登记和现状评估制度,完善重大危险场所和重点特种设备监控机制,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确保本市特种设备始终处于受控状态,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十七大召开。
二、排查治理重点按照国务院安委办四个“指导意见”精神,结合特种设备特点和现状,本次隐患排查治理要重点围绕人口密集场所、承压汽车罐车充装站和冶金石油化工行业等单位和行业来开展。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装备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装备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3.13•【字号】沪质技监特[2006]100号•【施行日期】2006.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装备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沪质技监特〔2006〕100号)各区县质量技监局、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为加强上海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保障工作,切实做到及时、有效处置特种设备事故,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现将《上海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装备管理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特种设备监察处联系。
附件:上海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装备管理规定(试行)二00六年三月十三日附件:上海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装备管理规定(试行)为了加强应急救援装备的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秩序,落实管理责任制,为本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保障,切实做到及时、有效地处置特种设备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一、应急救援装备(包括:车辆、检测仪器设备、防护设备、抢险工具、通信和办公设备等)的配备和管理由市质量技监局特种设备监察处统一领导,特种设备事故调查中心具体实施(调研、设计、采购、登记、调配、计量、清查等)。
二、各部门应急救援装备应有专人负责,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相关设备必须处于完好状态,确保应急救援装备用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安全监察工作。
三、各区县质量技监局每半年对应急救援装备在用状态进行检查、核对,并将有关情况报送特种设备事故调查中心(见附表)。
四、特种设备事故调查中心负责应急救援装备使用的统一培训,对需要计量检定的应急救援装备进行统一报检,并定期向市质量技监局特种设备监察处上报应急救援装备的使用、计量检定等有关情况。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国市监特设发〔2024〕48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特设发〔2024〕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近期,福建省厦门市发生“纸片人”维保电梯事件,上海市发生自动人行道伤人事故,深圳市公布欢乐谷“10·27”过山车碰撞事故调查报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为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遏制电梯等特种设备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力保障电梯安全可靠运行(一)落实安全管理和技术保障措施。
督促电梯使用单位加强电梯使用管理,对于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每日开启时进行试运行,并对设备安全状态进行检查确认;设备运行时进行定期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督促电梯维保单位严格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和电梯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相应要求,做好电梯各部位、各组件的检查、调整、润滑、更换等维护保养工作;重点关注梯级或者踏板安装是否牢固,有无失效、缺失、松动等现象,梯级或者踏板及其缺失、下陷保护等装置(功能)是否正常,扶手带运行速度、扶手带速度监控系统是否正常等。
督促检验机构、检测单位检验检测时对上述相关部件和保护功能进行检查、确认,发现问题和隐患的,提出明确整改要求,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二)提升安全技防能力水平。
结合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指导使用单位积极争取相关政策支持,鼓励对使用时间长、配置水平低的电梯进行技术升级或更新。
对于依照《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16899—1997)及更早标准制造、且不具备踏板缺失保护功能的自动人行道,督促使用单位及时采取加装相关保护装置或升级控制系统等技术措施,实现踏板缺失制停功能(踏板缺失导致的缺口从梳齿板位置出现之前使自动人行道自动停止运行)。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推进电梯安全筑底三年行动全面开展电梯安全大排查大整治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推进电梯安全筑底三年行动全面开展电梯安全大排查大整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6.27•【字号】沪市监特种〔2024〕310号•【施行日期】2024.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推进电梯安全筑底三年行动全面开展电梯安全大排查大整治的通知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各有关单位:2024年以来,全市发生多起电梯事故和重大舆情事件,导致多人受伤,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暴露出本市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方面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
为深刻吸取事故事件教训,深入推进电梯安全筑底三年行动,排查整治电梯领域违法失信行为,市局决定即日起至2024年底,在全市范围开展电梯安全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针对当前电梯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深入开展电梯安全大排查大整治,进一步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全面推进智慧监管和信用监管,切实加大打非治违力度,严厉查处一批严重违法行为,联合惩戒一批严重失信行为,坚决清退一批低质失信企业,着力规范电梯行业秩序,有力推动电梯质量安全水平提升,全力保障本市电梯安全运行。
二、工作任务(一)排查整治范围及重点。
本次大排查大整治的对象是全市所有在用电梯,要重点对以下电梯加大监督检查频次:轨道交通、商场超市、医院、展览馆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投入使用满15年的老旧电梯,特别是投入使用满15年的老旧住宅电梯;故障较多、投诉举报较多的电梯;近两年被列入本市电梯维保质量与信用评价较差的单位所维护保养的电梯。
(二)排查整治内容。
1.电梯使用管理情况。
重点排查电梯使用单位是否严格按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配齐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建立并严格执行电梯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制定完善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在本市商业公共场所开展电梯安全专项行动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在本市商业公共场所开展电梯安全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6.22•【字号】沪市监特种〔2021〕346号•【施行日期】2021.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在本市商业公共场所开展电梯安全专项行动的通知各区市场监管局、商务委(经委),市局执法总队,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安全风险防控的意见》,认真吸取今年本市商业公共场所连续发生的电梯安全事件教训,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开展的“安心乘梯守护行动”等专项工作,切实加强商业公共场所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安心乘梯,营造安全便利的消费环境,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商业公共场所电梯安全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商业公共场所(含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展览馆等)电梯安全各方责任,全面推进特种设备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积极推广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科技手段,强化电梯安全防范措施,提高电梯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风险防控能力;进一步加强执法检查和违法查处,严厉打击电梯使用管理、维保等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规范电梯使用管理行为;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提高人民群众安全乘梯意识,营造安全乘梯、安心乘梯的良好氛围。
二、主要任务(一)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使用安全管理1.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各商业公共场所电梯使用单位应全面落实电梯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严格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和义务,全力保障电梯安全运行。
要结合本场所的实际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建立和完善电梯安全管理制度;要加大人员和资金投入,有条件的单位应根据实际适当增加持证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并加大日常巡查频次,每天巡查频次不低于2次,切实保障电梯安全运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国质检特[2010]518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2010年9月25日国质检特[2010]5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近年来,特种设备事故保持平稳下降态势,但形势依然严峻,较大事故和相关重大事故多发频发,暴露出一些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特别是一些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比较薄弱等突出问题。
各级质监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使用安全管理为重点,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和《特种设备安全发展战略纲要》,结合当前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不断创新安全监管理念按照总局建立“依靠地方、联合部门、抓住企业、监管产品”的大质量工作机制要求,不断创新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理念和机制,进一步明晰地方政府、监管部门、技术机构和企业的责任,进一步明确安全监察、检验机构的职责定位,进一步促进企业全面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充分调动和利用社会资源,不断推动工作理念从监督管理并重向强化监察和服务转变、从监管设备为主向监督企业为主转变、从同一模式监管向分类监管转变、从依靠行政监管为主向社会综合治理转变,加快建立完善“政府统一领导、企业全面负责、部门联合监督、检验技术支撑、社会广泛参与、科学监管设备”的多元共治工作格局,大力推进基于风险的科学监管工作体系建设,采取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的综合措施,着力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坚决遏止重特大事故发生,不断增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有效性。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08.01.17•【字号】•【施行日期】2008.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管理的通知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管理工作,保证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质量,提高特种设备使用和安装、改造、维修单位作业人员的操作技能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现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就进一步加强本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教育,提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技能和管理水平,切实做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规范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并按规定程序报告,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二、各单位应制订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履行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义务,切实做好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日常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并结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复审工作,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档案。
本市大中型企业应自行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应统一由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
除上述单位外,对无能力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的单位,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应会同企业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安全管理部门组织进行相应培训。
对未能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要求进行重新考试。
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做好本市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交换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做好本市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交换工作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做好本市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交换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其他各有关单位:为了确保2006年6月30日前实现本市特种设备动态监察信息管理系统和特种设备检验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实施交换,确保两个系统正常运转,实现特种设备监管工作的长效性、动态性及有效性,使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始终处于受控状态,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现就做好本市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交换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察、检验系统数据交换前的准备工作(一)监察部门1.各监察部门应在五月底之前完成各类特种设备的数据整理工作,数据整理要求为:(1)监察系统中的数据应与辖区内的设备数据保持一致;(2)应通过换发使用证等形式,进一步完善相关数据;(3)在数据整理中,使用单位名称(全称)、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设备注册代码、设备使用证编号、设备出厂编号、设备单位内部编号等重要信息必须真实、可靠。
2.根据数据“谁生成、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监察部门必须对所管辖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须指派专人管理,并落实管理责任。
3.各监察部门在办理单位行政许可、施工告知、使用登记等业务时,必须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动态监察信息化业务流程执行,并落实专人负责。
4.各监察人员必须熟练掌握监察信息化系统的相关业务操作,进一步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效率。
此将列入监察人员的考核内容。
5.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应确定专人负责监察信息化系统的基础技术保障工作,如业务操作指导、系统设置、网络维护、常见问题处理等。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7.01•【字号】沪市监特种20240317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行政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年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7月1日上海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年行动实施方案为压实本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规范机构和人员管理,提高检验检测质量和专业技术把关水平,更好保障本市特种设备安全,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年行动方案》部署要求,结合上海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规范化建设(一)全面开展自查自纠。
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含型式试验机构,以下称“检验检测机构”)要对照《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以下统称《核准规则》)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年行动方案》有关要求,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检查本单位检验检测工作制度建设及落实、资源条件、质量管理体系、工作质量及履职情况,并填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自纠对照表》(见附件1)。
要重点对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年行动方案》要求,开展检验检测人员资格条件自查,并填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人员条件自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
各检验检测机构要高度重视,确保自查工作的真实性,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即知即改,自查情况应于2024年7月23日(周二)前报送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上海市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联席会议的通知-沪府办[2014]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上海市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联席会议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上海市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联席会议的通知(沪府办〔2014〕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本市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上海市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其组成人员如下:总召集人:时光辉副市长召集人:吴建融市政府副秘书长黄小路市质量技监局局长成员:张素心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徐子瑛市经济信息化委副主任胡文君市商务委纪检组长高德毅市教委副主任俞烈市公安局副局长金为民市财政局副局长裴晓市建设交通委副巡视员肖泽萍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钟民市工商局副局长朱明市质量技监局副局长沈山州市旅游局副局长唐家富市绿化市容局总工程师于福林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副局长杨小溪市交通港口局副局长张胜军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张忠玉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李惠菁市消防局总工程师王辛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副主任余亮茹上海化工区管委会副主任周先强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副巡视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监局),办公室主任由朱明同志兼任。
今后,联席会议成员职务如有变动,由其所在单位接任领导自然替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月17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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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宣传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治安管理
【发文字号】沪质技监特[2015]399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9.07
【实施日期】2015.09.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宣传工作的通知
(沪质技监特〔2015〕399号)
各有关单位:
为广泛宣传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知识,提高社会公众安全意识,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妥善应对新闻突发事件,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落实市领导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宣传工作的指示精神,根据《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宣传工作的通知》(质检特函〔2015〕17号)精神,现就做好本市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宣传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宣传工作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工作,是
深入贯彻落实《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客观要求,有利于督促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安全防范意识,有利于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有利于行业自律和诚信体系建设。
近来,全国各地及本市发生多起电梯安全事件,经各类媒体传播后,社会舆论迅速发酵,引起了广泛关注。
这些事件反映了特种设备相关单位、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安全知识、自救知识匮乏,亟需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工作,提升全社会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