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集下载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统计局、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统计局、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统计局、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6年黑龙江省玉米改种大豆轮作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资金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黑农委联发[2016]58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统计局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6.08.30【实施日期】2016.08.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统计局、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6年黑龙江省玉米改种大豆轮作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农委联发〔2016〕58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农垦总局:经省政府同意,现将《2016年黑龙江省玉米改种大豆轮作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统计局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2016年8月30日2016年黑龙江省玉米改种大豆轮作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积极应对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玉米收储制度调整新形势,我省整合财政部对玉米种植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补助资金和国家探索实行耕地轮作制度试点补贴资金,结合我省实际,开展全省玉米改种大豆轮作补贴试点工作,进一步调动种植大户、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玉米改种大豆轮作的积极性,促进我省种植结构优化、农产品质量提升和农业生产效益增加,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1号)精神,以提质增效为目标,尊重农民意愿,加强信息引导,强化政策扶持,调动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玉米改种大豆轮作的积极性,逐步探索建立耕地轮作组织方式和推广种地养地相结合的生产技术模式,进一步优化农业种植结构,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二、基本原则(一)重点扶持。

以旧换新规定

以旧换新规定

(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当地商务部门或地方政府确定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补贴资金。

第十四条拆解处理企业凭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报表》、《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当地财政部门申领已垫付的运费补贴和拆解处理补贴。

第四章家电回收企业第十五条为方便购买人交售旧家电,旧家电回收采取多元化回收的方式。

家电生产企业(售后服务机构)、销售企业、专业回收企业等均可参加所在地有关部门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招投标活动。

第十六条招标确定的家电回收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信誉好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有布局合理、覆盖面广的回收网点;2、回收网点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3、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存储场地和足够的运输保障能力;4、有经过培训、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的回收人员;5、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

第十七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制定家电回收企业招投标的具体条件,具体条件中不得设置地方保护门槛。

第十八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将回收企业及符合条件的回收网点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

指导回收企业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增加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范围,并到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再生资源企业备案,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经营。

符合财税[2008]157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回收企业,可以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回收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并缴纳履约保证金,保证及时按合理价格收购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规范发放以旧换新凭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检查回收旧家电,回收的旧家电全部交售给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倒卖以旧换新凭证和旧家电,不擅自拆解处理旧家电,不弄虚作假,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

第五章家电销售企业第二十条专业家电连锁销售企业、综合性大型零售企业、家电生产企业(销售机构)等均可参加各地有关部门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招投标活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黑政办发[2010]56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10.11.28【实施日期】2010.11.2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56号)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黑龙江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0]50号),省政府决定自2010年11月至2011年2月在全省集中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特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工作重点和目标以保护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地理标志和植物新品种权等为重点内容,以产品制造集中地、商品集散地、边境口岸及外销经营场所、专营专卖店、商品展销会等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高发地为重点整治地区,以新闻出版业、文化娱乐业、高新技术产业、农业为重点整治领域,以图书、音像、软件、大宗出口商品、汽车配件、手机、食品、药品、种子、服装、箱包、家用电器等为重点产品,以查处知识产权权利人反响强烈、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为突破口,打防结合,全面推进。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查处侵犯知识产权大案要案,曝光违法违规企业,形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高压态势;增强企业诚信守法意识,提高消费者识假辨假能力,形成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氛围;充分发挥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作用,全面提高保护知识产权和规范市场秩序的水平。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黑龙江省中再生废旧家电拆解有限公司许可处理规模调整情况的报告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黑龙江省中再生废旧家电拆解有限公司许可处理规模调整情况的报告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黑龙江省中再生废旧家电拆解有限公司许可处理规模调整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7.09.11•【字号】黑环发〔2017〕187号•【施行日期】2017.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关于黑龙江省中再生废旧家电拆解有限公司许可处理规模调整情况的报告黑环发〔2017〕187号环境保护部:日前,我省废旧家电拆解企业黑龙江省中再生废旧家电拆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企业)向其所在地绥化市环境保护局提出了调整许可处理规模的申请。

经审查,绥化市环境保护局同意该企业申请并换发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质证书。

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该企业调整前年许可处理规模为270万台套,其中:电视机150万台、洗衣机50万台、电冰箱10万台、电脑60万台套。

为适应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的新形势,该企业对原废旧家电处理项目进行了改扩建,年处理能力由270万台提升至335万台。

该改扩建项目已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考虑到上述情况,该企业申请将年许可处理规模由270万台调整为335万台,其中:电视机140万台、液晶电视(包含台式电脑液晶显示器、一体机、笔记本电脑等)50万台、洗衣机50万台、电冰箱25万台、电脑60万台套、空调10万台。

绥化市环境保护局接到申请后,对该企业进行了现场核查并核对了该企业《环境影响报告书》、环评批复及验收情况。

认为该企业各类别拆解许可能力均在环评要求建设规模范围内。

据此,绥化市环境保护局决定同意该企业申请并换发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质证书,调整后该企业年许可处理能力335万台套,其中:电视机140万台、液晶电视(包含台式电脑液晶显示器、一体机、笔记本电脑等)50万台、洗衣机50万台、电冰箱25万台、电脑60万台套、空调10万台。

专此报告。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2017年9月11日。

商务部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

( ) 三 中标 回收企业应将 回收的旧家电与回收凭证按时 、
同步交至拆解处理企业 。拆解处理企业 要对 回收凭证信息 、
家 电以旧换 新信息管理 系统 中拆解补贴 申请表信息 和旧家
电进 行 认 真 核对 。未 做 到 回 收凭 证 、 解 凭 证 与 旧 家 电一 一 拆
对应的 , 不予兑付运 费及拆解补贴 。 ( ) 四 中标企业销售网点兑付消费者补贴 资金 时, 应在销
门 审核 同意 。 中标 销 售 企 业 和 经 营 五类 家 电 ( 对 电视 机 、 电冰
按照《 废弃 电器 电子产品处理企业 补贴 审核指南》 等文 件要
求 ,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废 旧家 电拆解处理数量 的审核 , 严
格监控关键拆解产物( 包括阴极射线 管、 印刷 电路板 、 冰箱保
温层 材料 等 ) 去 向 , 的 防止 环 境 污染 。 拆 解处 理 数 量 的证 明 对
商 务 部 财 政 部 环境 保 护 部 关 于进 一 步规 范 家 电 以 I换 新 工 作 的通 知 E /
l ; 爿瞒■ ■ 瞳
商务 部 财 政 部 环境 保 护部关 于 进一 步 规 范家 电以 旧换新 工作 的通 知
商 商 贸 函 [0 12 0号 2 1 ]1
各省 、 自治区、 直辖 市、 计划 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 财政厅( )环境保护厅( ) 局 , 局 :
( ) 4月 1 目起 , 四 自 5 各地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会 同财 政 、 境 环
得领用新凭证。严格 回收凭 证发 放管理制度 , 中标回收企业 要将回收凭证 发放 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 到回收凭证管理责 做
任 可追 查 。 ( ) 解 处 理 企 业 要 在 5月 底 前 建 立 废 旧家 电进 、 、 八 拆 出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
脑 4 0元 / : 0 台
源能 源 利用 效 率 , 少 环境 污 染 , 进 节能 减 排 和 减 促
循环 经 济发 展 , 据 《 务 部财 政 部 环境 保 护 部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根 商 于 印发 家 电 以 旧换 新 推 广 工作 方 案 的 函》 商 商 贸 (
发 [0 0 10号 )制 定本 办法 。 2 1 ]9 , 第 二条 本办 法 所称 “ 电 以 旧换 新 ” 指 消 家 是 费者交 售 旧家 电并 购买 新家 电的行为 。 第 三条 家 电 以旧 换新 政 策 推 广 实施 期 暂 定 为21 0 0年 6月 1日至 2 1 0 1年 l 2月 3 1日。 间做 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 一 步促进 扩 大 消费 需求 , 高资 提
1 电补贴 。 新家 电销 售价 格 的 1 %给予补 . 家 按 0
贴 , 贴 上限为 : 补 电视 机 4 0元/ , 冰 箱 ( 冰 0 台 电 含
柜 )0 3 0元/ , 衣机 2 0元/ , 调 3 0元/ , 台 洗 5 台 空 5 台 电
2运 费补贴 。根 据 回收 旧家 电类型 、 . 规格 、 运输 距 离分类 分档 给予 定额 补贴 。 具体 补贴标 准详 见 附
件 。 输距 离是 指 回收企 业实 际所 在地 与拆解 处理 运 企业 实 际所在 地 间 的公 允 距 离 , 体 标准 由地 方相 具 关 主管 部 门核定 并公 布 。 3 解 处理 补贴 。根 据拆解 处 理企业 实 际完成 . 拆 的拆 解处 理 以 旧换新 旧家 电数 量给 予定额 补贴 。 具
第 三章 操 作流 程
第五条
补贴 方式 及对 象 : 第九 条

黑龙江省财政厅经贸处、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关于配发家电下乡办公电脑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经贸处、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关于配发家电下乡办公电脑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经贸处、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关于配发家电下乡办公电脑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商务厅
•【公布日期】2010.04.07
•【字号】黑财经函[2010]11号
•【施行日期】2010.04.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黑龙江省财政厅经贸处、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关于配发
家电下乡办公电脑的通知
(黑财经函[2010]11号)
各市(地)、县(市、区)财政局、商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提高各级财政、商务部门的工作效率,经省家电下乡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为各市(地)、县(市、区)商务局及尚未配发电脑、打印机的区财政局统一配发工作电脑及打印机各一台。

请各市(地)财政局、商务局于4月20日前到省商务厅统一领取(哈尔滨市和平路173号610室,联系人:朱锦山电话:139****1201)。

附件:全省财政、商务部门配发办公电脑数量明细表
省财政厅经贸处
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
二〇一〇年四月七日
附件:
全省财政、商务部门配发办公电脑数量明细表。

黑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0.08.24•【字号】•【施行日期】201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地)、县(市)商务、财政、环保、工业和信息化、宣传、监察、物价、工商、质监主管部门,省农垦、森工总局:为进一步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商商贸发〔2010〕231号)的通知精神,制定了《黑龙江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黑龙江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的函》(商商贸发〔2010〕190号)和商务部、财政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商商贸发〔2010〕23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

第三条家电以旧换新产品范围: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

第四条按照国家统一安排,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期暂定为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期间做好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规定的从2011年起设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政策的衔接工作。

第五条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遵循“手续简便、方便消费、直接补贴、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二章补贴政策第六条补贴方式及对象1.凡在本省登记注册的法人或具有本省户口的个人(以下简称购买人),将废弃旧家电交售到户籍(登记注册)所在市(地)县(市)中标回收企业,并到所在市(地)、县(市)中标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的,可享受家电补贴。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对纳入全省广播电视网络整合范围的资产进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对纳入全省广播电视网络整合范围的资产进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对纳入全省广播电视网络整合范围
的资产进行资产清查的批复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财行资[2010]18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0.07.27
【实施日期】2010.07.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对纳入全省广播电视网络整合范围的资产进行资产清查的批复
(黑财行资〔2010〕18号)
省广播电视网络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你办《关于黑龙江省广播电视网络整合和转企改制开展资产清查审计及资产评估工作的请示》(黑网合办发〔2010〕6号)收悉。

为推进全省广播电视网络整合和转企改制工作,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广播电视网络整合转企改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办发〔2010〕12号)精神,依据《财政部中宣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在文化体制改革中加强国有文化资产管理的通知》(财教〔2007〕21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办〔2006〕52号)、《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委员。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全文发布09年07月02日 22:50:33 来源:财政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广东省、福州市、长沙市财政、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为进一步促进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改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财政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制定了《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二○○九年六月二十八日附件: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废弃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

第三条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先试点再全国推广。

第四条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遵循“手续简便、方便消费、直接补贴、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二章补贴政策第五条 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福州和长沙等9省市试点。

全国推广的工作安排,由财政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研究提出具体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补贴方式及对象:1、凡在试点省、市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或具有试点省、市当地户口,在规定时间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购买人),在购买新家电时可享受家电补贴。

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一致。

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得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6.14•【字号】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施行日期】2022.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地)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增强创新活力,激发创新潜能,提高科技创新水平,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修订了《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2022年6月14日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方式第三章创新券服务平台和机构第四章支持对象与范围第五章申领、补贴形式与额度第六章使用与兑付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更好地发挥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作用,激发中小微企业创新活力和发展动力,鼓励和引导科技服务机构更好服务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券是政府向中小微企业免费发放,鼓励其购买我省或省外科技服务的一项普惠性政策。

旨在鼓励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活动,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引导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

第三条省级以上重点(工程)实验室、技术创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学数据中心、科技资源库等科研平台,以及财政投入形成的科研设施仪器等条件资源,应积极面向社会开放共享,主动为中小微企业服务。

第四条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公开普惠、自主申领、鼓励创新、资源共享、专款专用、据实列支的原则。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拆解补贴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拆解补贴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拆解补贴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3.17•【文号】财建[2010]53号•【施行日期】2010.03.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拆解补贴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53号)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广东省、福州市、长沙市财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规范家电以旧换新拆解补贴管理,根据《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国办发[2009]44号)和《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财建[2009]298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家电以旧换新拆解补贴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家电以旧换新拆解补贴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家电以旧换新拆解补贴管理,根据《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国办发[2009]44号)和《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财建[2009]298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拆解补贴”(以下简称拆解补贴)是对指定家电拆解处理企业(以下简称拆解企业)在政策规定时间按要求拆解处理完成以旧换新旧家电给予的财政补贴资金。

第二章补贴标准、期限第三条拆解补贴根据拆解企业实际拆解处理完成的以旧换新旧家电数量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电视机15元/台、电冰箱20元/台、洗衣机5元/台、电脑15元/台,空调不予补贴。

第四条拆解企业对2009年6月1日以来消费者交售的以旧换新旧家电完成拆解处理的,予以拆解补贴。

第三章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及兑付第五条拆解企业按月对完成拆解处理的以旧换新家电产品品种、数量进行统计,填写《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申报表》,经当地环保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补贴资金。

接到申报7个工作日内,财政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拆解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

财政部、商务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实施申报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商务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实施申报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商务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实施申
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财建函[2010]6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商务部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2010.02.25
【实施日期】2010.0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商务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实施申报工作的通知
(财建函[2010]6号)
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厦门市、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自治区、海南省、四川省、重庆市、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政府:
家电以旧换新是继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后的又一项重要惠民利民政策,不仅有利于扩大消费,也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带动相关产业发展。

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福州和长沙9个省市从2009年6月1日开始试点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已取得明显成效。

国务院第91次常务会议决定,2010年5月底家电以旧换新政
策试点结束后,继续实施这项政策,并在具有拆解能力等条件的地区推广实施。

为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研究推大实施具体方案,现将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实施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尚未实施家电以旧换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向财政部、商务部、环境保护部提出开展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申请,由财政部、商务部、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支持工业领域设备更新补助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支持工业领域设备更新补助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支持工业领域设备更新补助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7.25•【字号】•【施行日期】2024.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支持工业领域设备更新补助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地)工信局、财政局:为加快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项目建设,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黑龙江省支持工业领域设备更新补助政策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黑龙江省财政厅2024年7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补助方式及标准第三章兑现程序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五章绩效管理第六章附则黑龙江省支持工业领域设备更新补助政策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导向作用,支持企业加大工业领域设备更新的投资力度,加快推动我省重点产业高端化、数字化、绿色化、安全化发展,在执行《黑龙江省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政策实施细则》(黑工信规联规〔2024〕8号,简称“技术改造政策实施细则”)基础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2024年4月16日起新纳入统计范围的设备更新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政策内容。

对享受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政策的全省工业领域高端化、数字化、绿色化、安全化技术改造项目,省级财政按项目设备(含软件)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1000万元追加补助,追加补助后累计不超过2500万元。

第二章补助方式及标准第四条补助条件。

对于获得《黑龙江省推动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黑政办规〔2022〕8号)第1条“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政策(简称“技术改造政策”)中高端化、数字化、绿色化、安全化技术改造项目且建设期不超过24个月的技术改造项目可获得追加补助资金。

第五条补助方式。

黑龙江省信息产业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物价局关

黑龙江省信息产业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物价局关

黑龙江省信息产业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物价局关于对黑龙江省家用电子产品维修行业实施等级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电子工业管理【发文字号】黑信科联字[2002]105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信息产业厅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02.08.30【实施日期】2002.09.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信息产业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物价局关于对黑龙江省家用电子产品维修行业实施等级管理的通知(黑信科联字[2002]105号2002年8月30日)各市、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物价局: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文件精神,加强家电产品维修工作的管理,提高行业服务质量、改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信息产业部(原电子工业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三包”责任,加强家用电子产品维修行业管理的通知》和《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通知。

为此,省信息产业厅(原省电子工业厅)、省技术监督局、省物价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曾分别联合下发《关于对全省家用电子产品维修行业实施等级管理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家电维修行业管理的通知》。

为切实做好对我省家电维修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依照新形势和要求,现就有关实施问题通知如下:一、整顿、规范我省家电维修市场秩序,实施《黑龙江省家用电子产品维修行业等级管理办法》,加强行业管理。

二、加强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协商成立黑龙江省家用电子产品维修行业等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此项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并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黑龙江省信息产业厅所属省电子商会电子电器维修分会(哈尔滨市南岗区汉祥街50号,电话:0451--6311555)。

同时另成立黑龙江省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部等级认定评审组,负责具体等级认定工作。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商商贸发〔2010〕2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生产建设兵团商务、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工商、质检主管部门: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的函》(商商贸发〔2010〕190号)精神,现将《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的函》(商商贸发〔2010〕19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

第三条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推广实施期暂定为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期间做好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规定的从2011年起设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政策的衔接工作。

第四条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遵循“手续简便、直接补贴、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二章补贴政策第五条补贴方式及对象:1、凡在实施家电以旧换新省份登记注册的法人或具有本省户口的个人(以下简称购买人)将废弃旧家电交售到中标回收企业,并到中标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的,可以享受家电补贴。

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购买人必须一致。

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得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

2、在政策实施期从购买人手中收购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的中标家电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可享受运费补贴。

3、在政策实施期对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完成拆解处理的拆解处理企业,可享受拆解处理补贴。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黑龙江省财政电子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黑龙江省财政电子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黑龙江省财政电子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0.06.10
•【字号】黑财规审〔2020〕15号
•【施行日期】2020.06.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票据
正文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黑龙江省财政电子票据使用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财规审〔2020〕15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对《黑龙江省财政电子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黑财规审〔2017〕2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黑龙江省财政电子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财政电子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0年6月10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使用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使用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通知

1 / 1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使用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财费[2010]30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0.11.02
【实施日期】2010.11.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使用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通知
(黑财费〔2010〕30号)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省商务厅: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管理,根据《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印制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商贸函〔2010〕808号),现将使用家电以旧换新凭证(以下简称“家电换新凭证”)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家电换新凭证是经政。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家电下乡办[2010]27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0.06.23
【实施日期】2010.06.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家电下乡办[2010]27号)
各市(地)商务局、县(市、区)商务局、物价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商务局(经贸局):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的函》(商商贸发〔2010〕190号)和商务部、财政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及《黑龙江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黑龙江省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三日
黑龙江省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我省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顺利实施,规范家电以旧换新凭证(以下简称专用凭证)的使用与管理,防范假冒、盗用专用凭证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违法行为,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及《黑龙江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专用凭证是指国家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为规范补贴国家规定的家电产品、交售旧家电、购买新家电的行为,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授权省级商务、财政部门,按照系统生成的本地区凭证编号码段以及凭证统一样式印制的凭证。

前款所称家电产品限于电视机、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等5类家电产品。

第三条专用凭证是家电以旧换新流程中重要的依据,是购买人交售旧家电、购买新家电时享受国家补贴政策,回收企业将回购旧家电全部交售给拆解处理企业时享受运费补贴,以及拆解企业完成拆解处理的旧家电享受拆解补贴的重要凭证。

第四条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专用凭证的印制和发放工作,负责对专用凭证申请、领取、发放、操作实施审核与监控。

其他有关部门在职能范围内配合做好专用凭证
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专用凭证分为回收联、拆解联和销售联三联:
回收联是中标回收企业从购买人手中通过回购的方式获取的旧家电集中运送、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后,与拆解处理企业实物与票据核对,并领取运输补贴的凭证,也是财政部门审核拆解处理企业垫付运费补贴资金的依据,回收联领取运费补贴时交付给拆解处理企业。

拆解联是指定拆解处理企业从中标回收企业回购全部旧家电产品进行集中拆解处理,到县(区)环保部门审核并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拆解处理补贴的凭证,拆解联领取拆解处理补贴时上交。

销售联是购买人交售旧家电后取得的凭证,是购买新家电享受补贴的依据,该联在购买新家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