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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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家电下乡办[2010]27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0.06.23
【实施日期】2010.06.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家电下乡办[2010]27号)
各市(地)商务局、县(市、区)商务局、物价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商务局(经贸局):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的函》(商商贸发〔2010〕190号)和商务部、财政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及《黑龙江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黑龙江省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三日
黑龙江省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我省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顺利实施,规范家电以旧换新凭证(以下简称专用凭证)的使用与管理,防范假冒、盗用专用凭证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违法行为,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及《黑龙江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专用凭证是指国家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为规范补贴国家规定的家电产品、交售旧家电、购买新家电的行为,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授权省级商务、财政部门,按照系统生成的本地区凭证编号码段以及凭证统一样式印制的凭证。
前款所称家电产品限于电视机、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等5类家电产品。
第三条专用凭证是家电以旧换新流程中重要的依据,是购买人交售旧家电、购买新家电时享受国家补贴政策,回收企业将回购旧家电全部交售给拆解处理企业时享受运费补贴,以及拆解企业完成拆解处理的旧家电享受拆解补贴的重要凭证。
第四条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专用凭证的印制和发放工作,负责对专用凭证申请、领取、发放、操作实施审核与监控。其他有关部门在职能范围内配合做好专用凭证
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专用凭证分为回收联、拆解联和销售联三联:
回收联是中标回收企业从购买人手中通过回购的方式获取的旧家电集中运送、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后,与拆解处理企业实物与票据核对,并领取运输补贴的凭证,也是财政部门审核拆解处理企业垫付运费补贴资金的依据,回收联领取运费补贴时交付给拆解处理企业。
拆解联是指定拆解处理企业从中标回收企业回购全部旧家电产品进行集中拆解处理,到县(区)环保部门审核并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拆解处理补贴的凭证,拆解联领取拆解处理补贴时上交。
销售联是购买人交售旧家电后取得的凭证,是购买新家电享受补贴的依据,该联在购买新家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