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的语言学转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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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的语言学转向”

二十世纪的西方学术史,有语言学的世纪之称,文学、历史、哲学等人文社会学科纷纷受到这种“语言学帝国主义”的侵袭,作为“永远无法自给自足的学科”(美国著名大法官霍姆斯语)的法学,也同样未能免俗——以哈特为代表的语义分析法学、佩雷尔曼的新修辞学法学思想以及风靡一时的法律解释学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均来源于语言学的智力支持,故而有“法学的语言学转向”之称。而在我国,法律语言学作为一门晚出的学科,十几年内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至今尚未凸显其应有的学科优势,因而不断有有识之士试图从方法论的创新角度来为这一新兴学科的学术地位的提高而努力,本文所作的尝试,也仅仅是这众多努力中的一种。如何从西方“法学的语言学转向”思潮中获取有益的借鉴,自觉地更新研究方法,以尽快改革我国法律语言学研究的现状,正是写作此文的初衷。

一、“法学的语言学转向”概述

1.“法学的语言学转向”的学术背景

如前所述,“法学的语言学转向”的出现,与二十世纪整个西方思想的学术大背景是分不开的,在二十世纪,语言问题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成为几乎所有人文社会学科的中心话题。因此,在对法学的语言学转向进行叙述之前,有必要追溯至其理论源头,即“语言学转向”思潮。

“语言学转向”思潮在西方学界的出现,并非偶然。在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弗洛伊德、叔本华、尼采等西方思想家对理性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无情批判下,理性至上、实体永恒等原本根深蒂固的观点一时被解构得支离破碎。上帝死了,灵魂的寄放地何在?众多思想家不约而同地找到了语言这一原本只被视为日常交流工具的客体性范畴,并将其作为伦理世界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他们对语言领域的研究,范围之广泛、学派之繁多、内容之丰富,使人为之振奋”;虽然这种对语言的重要性之强调在我们看来有矫枉过正之嫌,但却给哲学研究带来了蓬勃生机,对历史学、社会学等其他学科的发展轨迹也产生重要影响,这其中包括法学。

由于“语言学转向”所涉及的思想家学派繁多、进路各异,因而很难对这一思潮作一个简单明了的总结。一般说来,主要包括经维特根斯坦、罗素、奥斯丁发展起来的语言分析哲学,以迦达默尔为代表的解释学和以索绪尔、福柯为首的结构主义语言学派等,他们对法学研究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哈特、佩雷尔曼等人的相关研究方面。关于维特根斯坦等语言学家学术思想的具体特点及对于法学研究的具体影响,将在本文的下一部分作出阐述。

2.“法学的语言学转向”概况:

从几例学术研究个案看语言学研究方法对现代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启示在浩浩荡荡的“语言学转向”思潮的影响下,传统法学理论中的法律语言观开始受到怀疑并被消解、重构,并给现代法学的发展带来革命性的变化:传统法学理论认为法律语言应当是客观的、准确的、含义唯一的,解释学却强调语言理解过程中的“前见”和“偏见”的合法性;传统法学认为法律应该与社会存在中的道德观、文化观相分离,符号学和语言哲学却告诉我们语言和文化

也存在能指所指的对应关系,而且这种对应关系的具体内容是不确定的,要依赖于特定语境——在本文中,笔者将以哈特的语义分析法学、佩雷尔曼的新修辞学法学思想以及战后欧美涌现的法律解释学为例,来阐明语言学研究方法对现代法学研究的影响。

(1)从语言分析哲学到语义分析法学:哈特法学思想的智识资源

按照日本法学家中山龙一的说法,哈特法理学最引人注目之处,首先当数语言哲学,这并不为虚。哈特对于现代法理学最重要的贡献之一,便在于其运用了语言分析哲学的思维进路,在《法律的概念》一书中,对法学理论中一些似是而非的理论迷团进行了厘清和重构,并创造性地以“权利义务”范畴奠定了现代西方法理学的理论基石。知识社会学派认为,无论是研究旨趣还是研究方法,学者们的思维进路总要受到所处时代特定的历史条件的制约。在某一特定社会科学领域,特定时期的价值理念和学术风格的现实存在,往往会对具体的研究者产生重要影响;哈特的这种分析思路,可以说很大程度上来源于以维特根斯坦、罗素、奥斯丁为代表有语言分析哲学,特别是奥斯丁的语言哲学思想。哈特在其著作中,经常引用奥斯丁的话,如“我们不是仅仅看到词,而且看到这些词所讲的现实;我们正在用加深对词的认识来加深对现实的认识”。而作为对二十世纪西方哲学影响最大的语言学家之一的维特根斯坦,其后期哲学也同样成为哈特语义分析法学的重要智力资源之一,哈特在其前辈奥斯丁(此奥斯丁为法学家,与前述之语言学家同名,但非一人,笔者注)相关法学理论的基础上,将规则分为行为主义者所理解的规则(“外在观点”)和作为社会规则的规则(“内在观点”),而不仅仅是象奥斯丁一样只认可“外在观点”,强调社会实践、生活方式对规则理解的重要性,与维特根斯坦语言哲学中关于“准则”和“征兆”的划分可谓异曲同工。综上所述,我们不难发现,哈特的法理学研究进路,事实上是将语言分析哲学的研究方法创造性地运用于法学研究之中,从而促成了法学研究范式的转换,而正是这种转换,奠定了哈特在二十世纪下半叶西方法理学界的学术地位。

(2)佩雷尔曼的新修辞学法学思想:修辞学的变革在法学领域的体现

佩雷尔曼,比利时语言学家、哲学家,著有《新修辞学》、《法律和辩论》、《正义观念和辩论问题》等。由于其语言学出身的学科背景,其法学理论在当代西方法学界也显得独树一帜。何为新修辞学?佩雷尔曼在其与斯龙合作的《哲学中的修辞学——新修辞学》一书中宣称:“新修辞学可解释为辩论学。它的研究对象是讨论问题技术,主要目的在于促进人们在思想上接受向他们提出并争取他们同意的命题。新修辞学也研究辩论得以开始和展开的条件以及这种辩论的效果”。传统的法学理论认为,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其形式逻辑为“它的大前提是法律规则,小前提是通过审理所确定的事实,结论是同从现行法律制度中引申出来的法律后果一致的东西”,最典型的莫过于韦伯的扔进去事实丢出来判决的自动售货机式的比喻。而事实上,面对纷繁的现实,理论永远是苍白的,司法过程中具体操作远非如此简单。佩雷尔曼以“禁止车辆进入公园”这一规章为例,说明了他的所谓新修辞学法律思想在司法过程中的运用:假设守门人为一法官,他让一带手推童车的人进园,理由是“手推童车不是车辆”,当公园有心脏病人时,他让救护车开进公园,理由是“这是人力控制范围以外的情况”。此时,事实上法官并不是机械地运用法条,也不是仅仅解释“车辆”的含义,而是基于对某种社会价值的信仰运用新修辞学的智力手段作出判决。强调法律语言运用中的具体语境,而不是片面的形式逻辑,实际上是二十世纪西方修辞学受到存在主义、实用主义影响下的一种变革,佩雷尔曼则是循着这种思路去分析司法过程中法律语言的运用,从而完成其法学理论的构建。虽然关于佩雷尔曼的新修辞学法学思想在法学界和语言学界都颇存争议,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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