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制度完善措施和改革方向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独立董事制度完善措施和改革方向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含义独立董事的本质在于其独立性,其既独立于大股东也独立于企业的要紧经营治理者,依照对美英等发达国家的独立董事的概念研究,能够综合概述为:独立董事是具有一定专业技能和实践经验,与上市公司别存在曾经有高级治理人员的雇用,合伙,及其他关联关系,同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别超过1%且与上市公司没有重要的业务往来的特定人员。从上述概念看出,独立董事的要紧要素:一是必须具有与独立董事职责相关的专业技能和实践经验,否则,无法完成作为独立董事的应尽职责。二是与上市公司没有关联关系,即所有妨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事项均列为独立董事遴选的禁忌事项。首先保证有行使独立董事职责之能力,然后具有纯粹的独立性。

依据我国目前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是指“别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要紧股东别存在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推断关系的董事”。由于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属于经验借鉴,关于独立董事的概念性范畴基本与西方表达一致。

二、独立董事制度的中西方比较(一)独立董事的选用

独立董事的选用制度,通常由企业原来的董事会成立特意委员会提名,然后由股东大会进行选举产生。即首先要经过董事会下设的特意委员会提名,然后股东大会经过在提名人员中的挑选,最后决定独立董事的人选。

从我国独立董事的研究发觉,近九成的独立董事提名基本由大股东或高层治理人员所包揽,其中有55%的独立董事是由大股东推举给股东大会讨论的,另有27%由高层治理人员推举,其他股东推举的独立董事很少。这种差别要紧是由于我国存在股权结构过度集中,一股独大,具体表如今独立董事的人选咨询题上,独立董事仅仅代表大股东的利益,成为代表董事,失去了其独立性。(二)独立董事的权限英美公司法规定:公司作为法人,其商业和事务应该由董事会来治理。董事被看作是公司(全体股东)的受托人,依据信托原理,董事是公司财产的托付人,公司股东则是公司财产的托付人和受益人。董事只能按照公司章程规范所定的目标使用公司资源。此外,董事们必须实实在在基于公司利益使用被给予的资源运用权力,同时别得容许董事的个人利益和董事的责任发生矛盾。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自然也应遵循这一原理,受代理人义务的约束。这一约束的核心算是独立董事应该与其他董事一起向全体股东承担受托责任。

考察英美等国的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的权限能够归集为:信息知情权和决策权,酬劳请求权,董事会参与决策权,提案权,征集投票权,董事会召集权,否定权,特定的请求权,发表独立意见权,声明权等。

其中,信息知情权包括:定期获得并审查公司的财务和经营事情的权利;与公司高层治理人员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进行沟通和交流的权利;关于相关咨询题的询咨询权利等。酬劳请求权是指:独立董事有权为他所付出的服务从上市公司获得现实的经济酬劳。独立董事所获得的经济酬劳要紧包括股票、股票期权、长期奖金、年度酬劳和车马费等。信息知情权和决策权,酬劳请求权能够称之为输入类权利。

董事会参与决策权,提案权,征集投票权,董事会召集权,否定权,能够称之为工具类权利,即独立董事能够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在董事会中享有决策的权利;独立董事以代表全体股东利益为动身点,就财务审计,人事任免,职工薪酬等方面享有一定的提案权;为幸免股东大会成为大股东的一言堂,有必要由上市公司或法律强制向独立董事给予征集投票权的权利;独立董事有召集召开董事会的实际权利;独立董事就公司的重大事项能够行使否决权。

在较为充分的信息知情和调查的基础上,经过相应的工具类权利的实施,独立董事有权对有关事宜做出客观的评价,独立发表意见。即发表独立意见的权利。声明权是指独立董事在任期未满而被公司以别当理由免职时,能够向外界发表声明,被免职后发表声明,有助于其他董事会其他董事和全体投资者获知信息,从而减少信息别对称所造成的推断失误。被解职独

立董事发表和上市公司经理层针锋相对的声明也有可能援引监管机构的进入,打破上市公司内部人操纵的弊端。

综合上述各项权利,能够以下图来表示其中的相互关系:

从上图可知,独立董事的权利由下往上形成一具金字塔样式,输入类权利是基础,是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基本条件和全然动力,工具性权利是独立董事实现自身职责的要紧手段和原则,也是独立董事功能实现的基本保障,最后的输出类权利是独立董事行使独立性,独立表达意见的基本途径,是实现独立董事职责权限的信息通道。

三类别同的权利相辅相成,缺一别可。从而更好地实现独立董事的监督和辅助功能。

由于我国独立董事从原来的公司问和公司顾咨询进展而来,因此,独立董事的职责很长时刻都停留在问和服务上,各上市公司仅仅是在公司章程中原则性地将其界定为:对公司及全体股东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关注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别受伤害;就关联交易、重大收购等发表独立意见。另一方面,独立董事的行权与监事会又有不少雷同之处,职能重叠。如检查公司财务、提议召开股东暂时大会等。监事会的职权范围在很大程度上属于事后监督,其最大的弊端算是因信息别对称而带来监督失效。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成员,可以参与决策全过程,按理说,其监督具有别同于监事的事前和内部监督的特点,但由于职权的限制,使其具有的别同于监事的优势也就消逝了。(三)独立董事在董事会的人数和比例相比之下,在2002年,证

这篇论文.

监会要求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至少要占到总数的三分之一;大部分上市公司仅仅停留在满脚证监会这一最低要求的水准上,浮现了袭击增加独立董事的现象,但是,独立董事占到董事会半数以上的还是很少。蓝筹股上市公司也罕有独立董事占到董事会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占到多数的事情几乎廖若星辰。

三、怎么完善和进展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一)打破股权过度集中的坚冰,推动股权制衡格局的形成

依照Bennedsen和Wolfenzon(1999)的研究,当一具国家的法律体系对投资者探护别完善,若能由若干个大股东分享操纵权,从而令任何一具大股东都无法独自掌控上市公司的决策权,则能够形成一具股权制衡格局,抑制大股东对小股东的掠夺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和辅助作用。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大多脱胎于原来的国有企业,股权相对集中,大股东和内部人操纵现象屡见别鲜,所以董事会内生性咨询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向来未能走出“由大股东/内部人操纵董事会,董事会选举独立董事,从而导致独立董事制衡能力和监督能力受削弱”的怪圈,因此,构建一具合理的股权制衡格局是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独立的基本前提。(二)平衡独立董事的权责体系,加强对其履职的监督

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的职责规定比较明确,但是关于董事及独立董事而言,在权利方面还没有明确的具体规定,关于独立董事仅仅是在做原则性的规定,使得独立董事在权利方面的具体操作显得很尴尬。另外,这种从问和顾咨询演化而来的企业内生的监督力量,其本身的工作成果没有具体的监督体系。明确独立董事以及董事的职责,建立并形成动力性的监督体系,是推进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健康进展的必要条件。(三)用法律保障独立董事在董事会的地位,提高独立董事在董事会的比例

为了使独立董事有效地履行职责,在立法上要给予其与股东董事同样的投票权,要保证其参加董事会,保证其有权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并拥有表决权等权利,还要为其提供脚够的信息,使之成为弱势群体的有力代言人而别是摆设。在立法的并且还要规范公司的规章制度,让独立董事依法按章行使权利,并保证他们每年为上市公司尽职一定时刻,以免独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