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行政部门具有确认劳动关系的职权
行政应诉答辩状-1
行政应诉答辩状行政应诉答辩状行政应诉答辩书一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应诉答辩状答辩单位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因______一案,答辩如下:(根据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答辩意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此致________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签名答辩单位签章年月日附:1?本状正本一式____份。
2?证据材料____份。
文书要点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应诉答辩状是作为被告的劳动行政部门针对原告在起诉状中提出的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向人民法院做出的书面答复。
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应诉答辩状应载明以下主要情况:答辩单位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答辩的根据和理由;答辩意见等。
特别提示制作答辩状基本要求是:针对起诉书中起诉的事实和理由,阐述自己辩护的观点,证明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正确性。
由于行政诉讼的被告人负有举证义务,因此,在答辩状中应当详细引用相关证据材料,说明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的。
在答辩状的尾部应写明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答辩机构名称、法人代表签章以及答辩日期,并注明所附答辩状和证据材料的份数。
行政应诉答辩书二泰州市AAAA橡塑厂诉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泰州市社保局”)行政确认纠纷一案,答辩人作为第三人,现针对原告泰州市AAAA橡塑厂的起诉,做出如下几点答辩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泰州市社保局所做出的工伤认定事实和程序均符合法律依据在事实方面,泰州市社保局依据工伤认定申请书,泰州市AAAA橡塑厂两员工的证人证言,泰州市AAAA橡塑厂实际经营者XXX的电话录音等证据,泰州市社保局作出的认定答辩人为工伤的行政确认具有充分的事实依据。
张桂荣、任某与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撤销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桂荣、任某与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撤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10【案件字号】(2021)晋08行终4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晓波林学武裴黎杰【审理法官】张晓波林学武裴黎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运城市德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桂荣;任某;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运城市德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桂荣任某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个人】张桂荣任某【当事人-公司】运城市德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理律师/律所】王奇山西正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奇山西正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奇【代理律所】山西正豪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运城市德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张桂荣;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国家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其目的在于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该认定工伤中止针对的是死者任红来的近亲属,事项具体、明确,不属于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被告此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被告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5月25日作出的编号为2020-7的认定工伤中止通知书虽为程序性行政行为,但已对本案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明显的实际影响,且无法通过提起针对相关实体性行政行为的诉讼获得救济,被上诉人张桂荣、任某对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撤销合法国家行为第三人证明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维持原判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被告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5月25日作出的编号为2020-7的认定工伤中止通知书虽为程序性行政行为,但已对本案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明显的实际影响,且无法通过提起针对相关实体性行政行为的诉讼获得救济,被上诉人张桂荣、任某对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是什么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是什么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解读】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
用人单位是指依法招用和管理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组织。
根据本法的规定,本法的用人单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劳务派遣单位。
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并实际参加社会劳动,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资料主要来源的自然人。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
从广义上讲,生活在城市和农村的任何劳动者与任何性质的用人单位之间因从事劳动而结成的社会关系都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
本法所称的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必须加入某一个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并参加单位的生产劳动,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而另一方(用人单位)则必须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或质量给付其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并不断改进劳动者的物质文化生活。
劳动关系的基本内容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劳动保险、职业培训等。
此外,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关系还包括劳动行政部门与用人单位、劳动者在劳动就业、劳动争议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关系,工会与用人单位、职工之间因履行工会的职责和职权,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而发生的关系等。
本条规定了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和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两项内容。
一、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自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之日起,劳动关系即确立。
双方可以就按照约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接受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
二、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对于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以备劳动行政部门查看。
1995劳动合同法_0
1995劳动合同法篇一:劳动合同法解读95劳动合同法解读九十五:行政机关法律责任第九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本是关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所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近期发生的这些“黑砖窑”事件,暴露出行政部门监管不到位的严重问题。
长期以来,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对农村地区的小作坊、小煤矿、小工厂等劳动用工问题疏于管理,基本处于失察和失控的状态,正是由于这种管理的缺位和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以及个别人的腐败行为,使得一些非法用人单位得以存在,非法用工越演越烈,劳动者的人身权利受到严重的侵犯。
因此,应在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单位和个人即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另一种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即行政主体执行职务时的轻微违法行为或者违反纪律的行为。
本条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主要包括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和违法行使职权等情形。
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被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律所赋予的职权,不承担相应的职责,构成违法失职行为,又称为行政不作为。
实践中,表现为:(一)明确拒绝履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明确否认自己对该事项具有管辖权或处理权,明确拒绝采取相应的行政行为;(二)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即超过法定的期限仍不履行的;(三)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即行政机关在合理的履行时限内不予答复或未明确答复。
违法行使职权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以及超越其职权范围而实施有关行为两种情形。
工伤认定书可否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
工伤认定书可否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那么你对工伤认定书有多少了解?下面由为你详细介绍工伤认定书的相关法律知识。
工伤认定书可以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基本案情某建筑公司承包了某通讯公司的部分基础建设工程,并将该工程的部分项目承包给自然人刘某,后刘某聘请包括何某在内的十人到该工地工作。
何某于2009年5月8日在工地中工作时受伤。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9年12月11日作出工伤认定,认定何某的受伤属工伤,且该工伤认定显示单位名称为某建筑公司。
后何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与某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工伤认定书可否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裁判结果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判认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已对何某与某建筑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进行了确认,现该工伤认定已生效,故据此认定何某与某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要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授权作出的工伤认定中确认了工伤认定申请员工的用工单位,已生效的工伤认定应作为认定工伤员工与用工单位之间成立劳动关系的依据。
实务评析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能否作为认定双方当事人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
工伤认定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工伤认定书作为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行为的载体,在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后,若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该认定书提起行政复议,则该工伤认定书即生效。
原《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由此可见,申请工伤认定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亦即劳动行政部门在作出工伤认定时已对申请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过审查核实,在此基础上所作出的工伤认定已确认申请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2014-8-21 8:38:30 来源:人民法院报马永欣李涛杨科雄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一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的精神,对于依法正确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一、司法解释的起草背景201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工伤保险制度作了一些新的规定。
随后,国务院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修订,并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随着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工伤保险参保范围进一步扩大,参保人数也不断增加,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数量有进一步上升的趋势。
据统计,近几年案件数排在各类行政案件前4位。
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涉及民生,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社会稳定。
相关行政案件审判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解决纠纷的难度日益增大,已经成为当前法院审理案件和化解矛盾的重点难点。
为了妥善处理工伤保险行政纠纷,依法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统一司法尺度,最高人民法院按照“依法保障工伤职工权益、大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要求,经反复调研并征求各方意见,制定出台了本《规定》。
二、关于影响工伤认定的特殊情形的认定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了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具体条件,同时该条例第十四条的部分内容和第十六条也明确出现“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醉酒或者吸毒”和“自残或者自杀”等特殊情形时,职工虽然符合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条件,但也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规定》第一条的主要目的在于明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关于不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的特殊情形的认定问题。
本条主要明确以下几点内容:1.因特殊情形不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的,必须提供特殊情形存在的证据。
有些工伤认定案件中,因没有有权机关出具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醉酒”、“自杀”等特殊情形的认定意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往往以无相关认定意见,无法判断是否属于特定情形为由,长时间中止工伤认定程序或者不认定为工伤。
劳动法学网上练习题附答案
劳动法学网上练习题(附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1944年在美国费城召开的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了〔 C〕。
A."国际劳动宪章"B."关于制止工厂女工夜间工作公约"C."费城宣言"D."关于制止火柴制造中使用白〔黄〕磷会议"2.历史上出现的最早的劳动法规,是1802年英国议会公布的〔 B〕。
A."暂行工厂规则" B."学徒安康与道德法"。
C."劳资关系法" D."劳工仲裁条例"3.北洋政府于1923年公布了〔 B〕。
A."劳动立法原则" B."暂行工厂规则"C."劳动法案大纲" D."劳动立法大纲"4.人们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是〔C 〕。
A.工作 B.生活C.劳动D.生产5.以下说法错误的选项是〔 C〕。
A.任何一个民族,如果停顿劳动不用说一年,就是几个星期,也要灭亡B.没有劳动就没有人类,就没有社会的开展C.劳动法的劳动,是指一切劳动D.劳动法都是和劳动有关的法律6.以下说法错误的有〔 C〕。
A.劳动法的失效情况,可以是法律本身规定终止生效或*些特定条件出现时自然失效B.劳动法的失效情况,可以是公布新的法规后而原有法规失效C.劳动法的失效情况,可以是旧法规长期闲置而无效D.劳动法可以是自公布之日起生效7.我国劳动法采〔 A〕形式。
A.成文法 B.判例法C.成文法为主,判例法为辅 D.判例法为辅,成文法为主8.劳动法根本原则的法律渊源是〔D 〕。
A."工会法" B."合同法"C."劳动法" D."宪法"9.我国劳动法制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C 〕的未成年人。
A.14周岁 B.15周岁C.16周岁D.18周岁10.用人单位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展〔 A〕。
梁平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梁平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0)梁法行初字第1号原告梁平县新盛镇书马煤矿。
住所地:梁平县新盛镇马云村。
法定代表人向作文,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刘世才,重庆正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所地:梁平县梁山街道暗桥街50号。
法定代表人曾卫民,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丹,该局职工。
第三人谢XX,男,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景建国,重庆市律师协会三峡库区农民工维权中心律师。
原告梁平县新盛镇书马煤矿不服被告梁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伤认定决定一案,于201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当日受理后,于2010年3月2日向被告梁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
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委托代理人刘世才,被告委托代理人王丹、第三人谢XX及其委托代理人景建国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平县新盛镇书马煤矿(以下简称书马煤矿)诉称,第三人于2006年6月曾经到原告处联系工作,也下井看过情况,但由于第三人身体条件不好,原告并未招用,也没有建立事实劳动关系。
在第三人向被告申请工伤认定时,原告已对其劳动关系提出了异议,劳动关系争议应当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先行确认,被告超越职权直接确认原告与第三人的劳动关系系违法行为。
在第三人进行职业病诊断时,没有任何机关确认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也未通知原告提供第三人的职业病史。
尘肺病不是几天时间能够形成的,故重庆市职业病防治院作出的诊断缺乏科学依据,被告据此以原告为用人单位认定第三人所患尘肺病属工伤依据不足;第三人因尘肺病与其他单位发生纠纷无果,被告就将不利的后果强加于原告。
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不清,超越职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梁平劳社伤险认决字…2009‟273号工伤认定决定。
被告梁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辩称,第三人于2009年7月20日以原告为用人单位向被告提出申请,要求认定其所患一期尘肺病属工伤。
工伤认定意见书怎么写?
工伤认定意见书怎么写?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
工作的时候出现意外安全事故给工作者带来一定的身体伤害,将会给受害者带来一定经济损失以及身体健康损失,既然是对工伤的一个鉴定当事人是可以对于工伤认定提出意见书的,那工伤认定意见书怎么写?下面就详细介绍。
工伤鉴定是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在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对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
工作的时候出现意外安全事故给工作者带来一定的身体伤害,将会给受害者带来一定经济损失以及身体健康损失,既然是对工伤的一个鉴定当事人是可以对于工伤认定提出意见书的,那工伤认定意见书怎么写?下面就详细介绍。
▲工伤认定意见书xxx县劳动局:xxx申请认定工伤一案,本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参考:一、xxx没有必要先行申请确认xxx与xx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理由如下:虽《山东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在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期间的”,但《山东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既不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也不是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且其施行时间为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已明确答复([2009]行他字第1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
”这说明,劳动法律法规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定了在工伤认定程序中确认劳动关系的职权,这种职权是伴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设立而来的,是固有职权。
纵观《工伤保险条例》,对“先通过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后进行工伤认定的程序”没有明文规定。
恰恰相反,《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审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受伤职工提交的证明材料不能显而易见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还应调查核实,以取得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程伟伟与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程伟伟与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审理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9【案件字号】(2020)苏13行终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志群周丽丽谈强【审理法官】刘志群周丽丽谈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程伟伟;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冯瑞云;冯志国;冯晓慧【当事人】程伟伟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冯瑞云冯志国冯晓慧【当事人-个人】程伟伟冯瑞云冯志国冯晓慧【当事人-公司】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程伟伟;冯瑞云;冯志国;冯晓慧【被告】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证人证言举证责任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案件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冯瑞云、陈桂兰、韩桂霞的工伤调查笔录相互印证,能够证实徐花发生交通事故时在沭阳县珠江路大宅院餐厅上班,其是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能够证实徐花在该起交通事故中当场死亡,徐花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徐花所受伤害符合认定工伤的法定情形,沭阳人社局作出的涉案《工伤认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沭阳人社局受理了涉案工伤认定申请后履行了调查取证、发出举证通知书等程序,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涉案工伤认定并向程伟伟及原审第三人送达,工伤认定程序合法。
《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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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择题88题1.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2.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证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3.工会法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4.公司法规定: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5.公司法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6.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7.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8.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9.劳动合同法规定: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10.劳动合同法规定:符合裁员条件,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11.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还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12.企业民主管理规定于2012年2月正式发布实施.13.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14.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15.企业应当按照合法、有序、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16.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17.上级工会应当指导、帮助企业工会和职工依法开展企业民主管理活动,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18.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不少于全体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五确定,最少不少于三十人.职工代表人数超过一百人的,超出的代表人数可以由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19.企业民主管理规定: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一般不得超过职工代表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有女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的企业,职工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女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代表.20.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具体任期由职工代表大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21.职工代表大会因故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其授权的机构决定.22.企业民主管理规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和时间的调整方案,劳动模范的推荐人选等重大事项.23.企业民主管理规定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企业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产实施方案中职工的裁减、分流和安置方案.24.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25.职工代表大会议题和议案应由企业工会听取职工意见后与企业协商确定,并在会议召开七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职工代表.26.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企业工会与职工代表大会各团组协商提出候选人名单,经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不少于百分之五十.27.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相关事项,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全体职工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对重要事项的表决,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分项表决.28.企业民主管理规定规定: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审议通过的决议和事项具有约束力,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变更或撤销.29.企业民主管理规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发展规划等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等重大事项;三选举或者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依法进入破产程序企业的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根据授权推荐或者选举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四审查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规章制度情况,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并提出奖惩建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30.企业民主管理规定企业工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方案,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和代表团组长;二征集职工代表提案,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三负责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的筹备和组织工作,提出职工代表大会的议程建议;四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组成方案和组成人员建议名单;提出专门委员会小组的设立方案和组成人员建议名单;五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厂务公开的实行情况等;六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组织专门委员会小组和职工代表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厂务公开的实行情况等,开展巡视、检查、质询等监督活动;七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八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开展学习和培训,提高职工代表素质;九建立和管理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档案.31.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以及与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32.选举、罢免职工代表,应当召开选举单位全体职工会议,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选举、罢免职工代表的决定,应经全体职工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33.企业民主管理规定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民主管理活动;三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评议和质询;四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4.职工代表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组织的各项活动,企业应当正常支付劳动报酬.35.实现职工民主管理的前提是厂务公开,首先保障职工的知情权.36.企业实行厂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有利于职工权益维护和企业发展的原则.37.企业民主管理规定企业应当向职工公开下列事项:一经营管理的基本情况;二招用职工及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三集体合同文本和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四奖励处罚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以及裁员的方案和结果,评选劳动模范和优秀职工的条件、名额和结果;五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安全事故发生情况及处理结果;六社会保险以及企业年金的缴费情况;七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使用和职工培训计划及执行的情况;八劳动争议及处理结果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38.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根据自荐、推荐情况,在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方可当选,并报上一级工会组织备案.39.公司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当作为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人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不得兼任职工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不得兼任职工监事.40.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不履行职责或者有严重过错的,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联名提议,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可以罢免.41.河南省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规定:职工代表人数应根据企业实际确定.一百至二百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不少于三十人;二百至一千人的企业,职工代表占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五至十;一千至一万人的企业,职工代表占职工总数百分之十至三;一万人以上的企业,职工代表总数以不超过五百人为宜.42.河南省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规定:职代会联席会议根据职工代表大会授权,负责处理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和职工代表提案,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联席会议由工会负责召集,由职工代表大会各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参加. 43.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规定: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应当引导、支持、帮助或者参与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44.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应当通过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处理工资集体协商中的重大问题.45.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会议,职工方首席代表由企业工会主席担任;因故不能参加协商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方其他协商代表代理.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负责人担任.职工方其他协商代表的产生,由工会提名或者组织职工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经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通过.46.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会议,职工方协商代表的产生由上一级工会指导企业职工民主推选,并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其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推举产生.47.职工方协商代表中一线岗位职工的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企业女职工人数达到本企业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职工方协商代表中应当有相应比例的女职工代表.48.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可以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数的三分之一.职工方和企业方协商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人数为三人以上.49.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代表产生后,应当于三个工作日内在本单位公布.协商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更换本方的协商代表.50.职工方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在履行职责期间,企业确因工作需要调整其工作岗位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或者上一级工会的意见,并征得本人同意.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解除职工方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51.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规范召开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规定:“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问题可由企业行政、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联名,提议召开职代会,并按照规范程序进行.”.52.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协商确定的劳动定额标准,应当是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职工在正常条件下和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能够完成的工作量.53.职工和企业双方均应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发出工资集体协商的要约.要约发出后,被要约方应于十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协商.54.在工资集体协商会议召开五个工作日前,协商双方应当向对方提供协商方案以及与协商方案相关的信息和资料.55.工资集体协商期限为被要约方收到要约之日起两个月.工资集体协商期间遇不可抗力导致协商无法继续进行的,协商可以中止,待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继续协商.中止期间不计入工资集体协商期限.56.企业应当在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报送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57.企业应当自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以适当方式向全体职工公布;企业工会应当及时将合同文本等相关资料报送上一级工会.58.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有效期限为一至三年,由双方协商确定.期满前两个月内,双方应当依照规定程序重新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59.工资集体协商在规定的期限内达不成一致但确有协商意愿的,双方均可以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双方在十五日之内未提出申请的,本次协商终止.60.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协调处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应自行或者会同同级工会、企业代表组织进行协调处理.61.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工资协商协调处理申请,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协调处理工作.争议复杂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经协调处理达成一致的,双方签订协议;达不成一致的,本次协商终止. 62.针对当前供给则结构性改革,国务院出台的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明确要求:要把职工安置作为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重中之重,通过企业主体作用与社会保障相结合,多措并举做好职工安置.安置计划不完善、资金保障不到位以及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不得实施.63.劳动法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64.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65.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联合颁布.66.企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及厂务公开、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67.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68.根据企业民主管理规定,职工代表应当履行的义务有:1.遵守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提高自身素质,积极参与企业民主管理;2.依法履行职工代表职责,听取职工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意见和要求,并客观真实地向企业反映;3.参加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执行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工作;4.向选举单位的职工报告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情况,接受职工的评议和监督;5.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69.根据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应当公开的事项有:一投资和生产经营管理重大决策方案等重大事项,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二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及完成情况,企业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情况,大宗物资采购供应,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重要规章制度制定等重大事项;三职工提薪晋级、工资奖金收入分配情况;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情况;四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情况,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的结果;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70.根据企业民主管理规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履行的义务有: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保守公司秘密,认真履行职责;二定期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在董事会、监事会上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三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述职和报告工作,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四在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对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的事项,应当按照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决议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五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71.河南省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规定:企业职工民主权利,是指企业职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72.企业违反河南省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向工会组织通报.一不按照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实行厂务公开的;二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选举的事项而不提交的;三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四拒绝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参加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的;五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73.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平等、诚信的原则,兼顾职工和企业双方利益,保障职工实际工资水平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相适应.74.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规定,双方协商代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纪守法,公道正派;二熟悉本企业的基本情况;三了解相关法律政策,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协调能力75.根据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企业的负责人、出资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及其亲属不得担任职工方的协商代表.A.企业的负责人B.企业出资人C.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D.工会工作人员76.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规定: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二及时向本方人员通报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接受询问;三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四代表本方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五监督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77.企业应当在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下列资料报送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一要约书、答复书;二双方协商代表名单及资格证明三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四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78.根据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双方协商确定工资调整幅度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一地区、行业、企业的劳动力成本;二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三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四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五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六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七企业长远发展的需求;八企业运营市场环境等.二、判断题正确的选√、错误的选×20题79.工会法规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权益的两个基本机制是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80.农民工、劳务派遣工等与用工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不能当选为职工代表.×81.职工代表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相关活动可视为工作时间,按正常出勤发给工资和奖金等.√82.企业党政负责人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所做的总结不能代表大会决议.√83.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审议通过的决议和事项具有约束力,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变更或撤销.√84.企业应当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或者决定的无效.√85.职工代表对选区职工负责,选区职工有权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86.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表决的事项,必须获得实到会职工代表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87.企业必须及时公开职工提出要求的所有事项或内容.×88.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实行厂务公开的责任人.企业应当建立相应机构或者确定专人负责厂务公开工作.√89.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90.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9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职期间,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92.县级以下一定区域内或者性质相近的行业内的若干尚不具备单独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通过选举代表联合建立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开展企业民主管理活动.√93.工资集体协商包括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94.为充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资集体协商的职工方代表应多于企业方代表.×95.职工方应当在工会组织指导下与企业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96.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贯彻实施法律和政策指导等方式推进工资集体协商.√97.生产经营困难、长期亏损的企业可暂停开展工资集体协商.×98.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重要形式.√99.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包含: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分配形式、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企业领导人员的年薪标准等.×100.公司职工董事可以参加董事会会议,行使董事的发言权和表决权;任免公司中层及以下经营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促进就业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五章工资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八章职业培训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第十章劳动争议第十一章监督检查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权利】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措施】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倡导和鼓励】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参加和组织工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参与民主管理或协商】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工伤认定争议案例分析
一、工伤认定案件之劳动关系争议案例分析案例一:劳动行政部门是否有权确认劳动关系2009年4月王某到A公司工作,2009年5月操作机台时受伤,同年向其单位所属的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期间认定部门向A公司发出举证责任通知书,A公司作出王某无劳动关系的陈述并未提出相应证据予以反驳,经劳动监察行政部门对A公司的董事长梁某某(后来证实其只是该公司负责人)笔录询问及王某提供的病例车间产量清单及工资清单等证据确认王某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认定王某所受的伤害系工伤。
A公司不服,向B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提起事由是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且询问笔录的证人非A公司员工。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A公司虽未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但根据上述证据可以证明王某与A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
A公司不服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工伤认定事实不清,行政部门违反调查程序为起诉事由。
一审法院对劳动行政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据一一质证,并以A公司质证劳动行政部门提供的证据系伪造的,但未提出相反证据予以反驳为由予以确认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该法院认为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享有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作出认定工伤与否的职权,程序合法,王某与A 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以上述证据为证,A公司的主张与事实不符,维持工伤认定结论。
A公司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以A公司未提供反驳证据而认定存在劳动关系是错误的,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程序违法并无权认定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工伤认定部门应当在申请人提供完整材料(包括王某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证明)后才能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一审判决程序违法。
最后该案以A公司撤诉为终局。
分析:从以上案情介绍,本案存在三个争议焦点:一是王某与A公司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是劳动行政部门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的职权;三是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笔者对以上三个争议点逐一分析。
一、王某与A公司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王某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是否存在是决定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行为是否合法的前提之一,也是本案最大的争议。
盘县黑皮凹子煤矿、盘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盘县黑皮凹子煤矿、盘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审理法院】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9【案件字号】(2020)黔02行终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宋景伟张丽瞿继红【审理法官】宋景伟张丽瞿继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盘县黑皮凹子煤矿;六盘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康家山【当事人】盘县黑皮凹子煤矿六盘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康家山【当事人-个人】康家山【当事人-公司】盘县黑皮凹子煤矿六盘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盘县黑皮凹子煤矿;康家山【被告】六盘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根据《劳动法》第九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劳动法》第九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
本案中,上诉人对原审第三人康家山在其煤矿井下因工作原因受伤的事实予以认可;对于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于2019年3月11日收到原审第三人康家山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因其未提供与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向康家山送达《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要求康家山提交与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工伤认定中事实劳动关系确认的法律思考
补正 相 关 材 料 后 进 一 步 审 查 核 实 后 确 认 是 否 存 在 事 实 劳 动
关系 。
另 一 种法 律 争 议 , 由 于 法 律 规 定 不 明确 或 是 双 方 当事 是 人 对 法 律理 解 不 同产 生 的争 议 。如是 劳动 关 系 还 是 劳务 关 系
有 争 议 , 此类 争议 , 书 面 告 知 申请 人 , 对 应 向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申请 仲裁 . 同其 他 劳 动 争议 一 样 , 入 “ 进 一裁 两 审 ” 的程 序 进 行确 权 后 , 申请 工 伤 认定 。这 样 做 的理 由 主要 是 : 伤 认 再 工 定 机关 的主 要 任 务 是 调查 核 实 工 伤 事 故 或 职 业 病 , 一 种 事 是 实 判 断 权 。 往 不 涉 及 法 律适 用 的 判 断 , 果 超 出 了 劳动 保 障 往 如 行 政 部 门 在 工伤 认定 工 作 中 的 职责 范 围 . 目前 人 员 编制 、 从 业 务 水 平 、 能设 置来 说 , 动保 障行 政 部 门 还不 能 完 全 取代 劳 职 劳 动 诉讼 程序 中劳 动 关 系 认定 的 司法 审 查 权 。不 适 当的扩 大 工 伤 认定 部 门 的职 权 , 能 抹 杀 工伤 认 定 本 身 的 特点 和性 质 , 可 可 能 导致 工伤 认 定 部 门 与 仲裁 部 门 的不 同结 论 。
问是 否存 在 劳 动 关 系 的 职权 。 二 、 伤 认定 部 门对 事 实 劳动 关 系 的 审 查权 工
《 伤 保 险 条例 》 工 没有 明 确 的 规 定 . 的 工 伤 认 定 部 门 基 有
本上 只做 形 式 审 查 . 果事 实 劳 动 关 系 双方 存 在 争议 . 般告 如 一
最高法院社会保险司法解释汇总(超详细太全面
最⾼法院社会保险司法解释汇总(超详细太全⾯ 最⾼法院社会保险司法解释汇总 1、《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 第⼆⼗条⽤⼈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
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医疗费以及⼯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2、《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的纠纷。
3、《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三)》 第⼀条劳动者以⽤⼈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单位赔偿损失⽽发⽣争议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4、《最⾼⼈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案适⽤法律问题的答复》 ⽢肃省⾼级⼈民法院: 你院(2010)⽢民申字第416号《关于对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案的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审委会的第⼀种意见,即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条例》的有关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另,建议你院可结合本案向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针对当前⽤⼈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社会保险引发争议所涉及的保险费征缴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妥善处理类似问题,依法保护有关当事⼈的合法权益。
此复。
5、《最⾼⼈民法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事部、财政部<关于对聘任合同解除或期满后的⼈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社会保险关系适⽤有关政策的通知>》(法(2006)332号) 对聘任合同解除或期满后的⼈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进⼊企业⼯作时,其社会保险关系的处理,适⽤关于职⼯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
关于工伤认定问题
意 ,所 以该合 同因违反 了法 律 的强制性规定 而无 效 。因此 ,郑某并未没有取得 该土地 的承包经 营 权 。李某 和郑某 之间土地承包 经营权 的流转实 质 上 属于临时代耕的性质 。郑某 虽 因合法 占有 而取 得该 土地 的耕种 、 收益的权利 , 但是李某在 给对方
一
定准备 时间的情况下有权随时收回。
( 唐 娟)
关 于 造 成 个 人 信用 记录 不 良 的 赔偿 问 题
问: 我2 0 1 0 年去应聘某保险公 司业务 员, 填了
关 于 工伤 认 定 问 题
问: 小芳与一 家用人单位 未签订 劳动合 同, 没
工作 几天就发 生 了工伤 ,未签订 劳动 合 同能认 定
认定工伤 。
解, 郑 某仍 不归还 , 继续在地上耕种 。请 问郑某的
做 法是否侵犯 了李某的权益?
答 :李某 因外 出打工无暇耕种而将承包地给 郑某 的行 为 ,虽然没有签定土地 承包 经营权转让 的书面合 同 ,但是 由于李某履行 了交 出土地 的义 务, 所 以他们之 间的转 让合同是 成立 的 。但是 , 因
为 工伤 吗 ?
应聘资料并考试合格后 , 我没有去上班 , 但是 介绍
我 的人就 想拉人 头提升 自己的职务位 置 ,就 自己
冒替本人做保 险业务 。而后这 家保 险公 司给每个 在职 员工办理 了信 用卡 ,当时就被介 绍人 在本人
答: 根 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 四条 : 职工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 , 应当认定为工伤 :
农家顾问. 法 律求 助
关于承包地转让的问题
问: 李 某家在村里的土地二次承 包时, 取得 了
唐义与睢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唐义与睢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17【案件字号】(2019)苏03行终4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梁艳华陈玉浩黄传宝【审理法官】梁艳华陈玉浩黄传宝【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唐义;睢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陈东东【当事人】唐义睢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陈东东【当事人-个人】唐义陈东东【当事人-公司】睢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理律师/律所】周修旺江苏以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修旺江苏以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修旺【代理律所】江苏以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唐义;陈东东【被告】睢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合法第三人举证责任质证撤诉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被上诉人睢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具有对辖区范围内的职工作出工伤行政确认的法定职权。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明确了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审第三人在上诉人经营的睢宁县竹园面粉厂操作机器工作时受伤,后被送医治疗的事实清楚。
李祖文与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祖文与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5【案件字号】(2020)渝01行终45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彭英夏嘉赵一【审理法官】彭英夏嘉赵一【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祖文;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洪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李祖文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洪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祖文【当事人-公司】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洪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李祖文;重庆洪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涪陵区人社局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具有依当事人申请进行工伤性质认定的行政职权,其依法对上诉人李祖文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予以受理及认定,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相关规定,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第三人证人证言质证新证据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涪陵区人社局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具有依当事人申请进行工伤性质认定的行政职权,其依法对上诉人李祖文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予以受理及认定,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相关规定,并无不当。
其次,依据现有在案证据能够证明,李祖文系自带车辆到案涉项目工地从事除渣土工作的事实,且经涪陵区人社局调查核实,李祖文与洪源公司之间并未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李祖文于本案中亦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与洪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该申请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受理条件的,应当驳回该工伤认定申请,对申请人出具《驳回工伤认定申请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告知诉权"之规定,涪陵区人社局作出驳回李祖文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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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行政部门具有确认劳动关系的职权
引言
社会生活中存在大量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一旦出现工伤事故,由于缺乏直接的劳动关系证明,往往存在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而确认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通过确认劳动关系争议将劳动者拖入漫长的维权道路,以拖延履行赔偿责任,劳动者疲于应付,长时间无法获得应有赔偿,造成劳资双方关系紧张,对立情绪严重。
笔者作为在审判一线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官,深感劳动者工伤案件索赔程序复杂,时间漫长,遂觉有必要在现有法律框架内缩短工伤索赔程序,更好的维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工伤认定程序中何种部门具有确认劳动关系的职权,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造成实践中观点及处理方式的不同。
笔者认为应从立法本意理解法律规定,认定劳动行政部门具有确认劳动关系的职权,从而达到缩短工伤索赔程序,减少劳动者诉累的目的。
一、确认劳动关系的司法实践
笔者所在的地区工伤索赔程序一般如下:如果是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发生工伤,劳动者至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时,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提出确认劳动关系要求的一律中止工伤认定告知双方当事人提起确认劳动关系诉讼。
劳动者必须就确认劳动关系诉讼经历仲裁,法院一审、二审,最终确认劳动关系后至劳动行政部门恢复工伤认定。
而法院判决书确定的事实为:某某在受伤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也就是说,劳动者拿到法院判决书后,必须由劳动行政部门再次核实是否是在工作时受伤。
受伤时存在劳动关系与工作时受伤在法律上是不同的含义。
如果不能认定工作时受伤,劳动者最终将无法认定工伤,前面走过的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也变得毫无意义。
换句话说,原本可以由一个部门查明的事实,却人为的分成了两个过程,只要劳动者过不了其中一个程序,工伤索赔也就终止,无形中增大了劳动者的法律风险。
二、劳动关系确认权归属的相关观点
在工伤认定中对事实劳动关系确认权的行使,大致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事实劳动关系确认权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行使。
其主要理由如下:一是劳动争议仲裁委拥有调解权,处理方式灵活,有利于双方当事人接受;二是劳动争议仲裁委不能作为行政被告,不会被讼累。
第二种观点认为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确认权主体应在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和法院。
持这种观点的理由是,《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效力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和法院确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适用本法。
进一步明确了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应由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最终确认。
因此,为及时处理工伤案件,认为应将确认权放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和法院。
第三种观点认为,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权应由具有工伤认定权的劳动保障部门行使,而不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行使。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第一,《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以下简称《条例》)第18条已明确规定了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包括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资料,即行政法规已经授权工伤认定部门可以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作出主观判断。
事实不清的,认定部门还应调查核实,且工伤认定作出后,当事人若不服,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途径寻求救济;第二,先确认劳动关系,后进行工伤认定的程序,加重了劳动者的诉累,不利于社会的稳定;第三,若按这一程序开展工作,极易把劳动争议仲裁委的确认程序变成工伤认定的前置程序,但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三、法院确认劳动关系诉讼的困难
从上述观点来看,由于劳动合同法和劳动调解仲裁法的实施,由仲裁委及法院确认劳动关系(实质是由司法机关确认劳动关系)的观点占据了主流,但由司法机关确认劳动关系却存在诸多困难。
1、劳动者举证困难
诉讼依当事人起诉而启动。
确认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作为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而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由于不存在劳动合同,要证明劳动关系尤为困难。
劳动部在相关规章中列举了例如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均可作为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且其中工资发放表、考勤记录、登记表、职工花名册由用人单位提供。
但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不予提供或提供伪造的上述证据,法院对证据是否伪造也无法核实,启动鉴定程序往往也无果而终。
所以劳动者在确认劳动关系诉讼中往往存在举证困难。
2、法院调查取证困难
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司法的被动性限制了法院的调查取证能力,用人单位往往不配合法院的调查取证,法院对不配合调查取证的情形也缺乏相应的制裁措施。
3、法院裁判困难
在证据缺乏的情形下,法院实际上陷入了两难的境地。
是根据一些并不充分的间接证据直接判决,确认劳动关系还是判决不存在劳动关系是每个法官思考的问题。
情理法理出现了矛盾之处。
法院裁判困难也导致法院审理期限的延长,无形中帮助用人单位拖延时间,加剧了劳动者的维权困难。
四、劳动保障部门具有确认劳动关系的职权
笔者认为,对事实劳动关系确认权的行使主体的探讨,首先要尊重立法,在劳动合同法和劳动调解仲裁法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法院有确认劳动关系的权力。
但仔细研究立法,我们可以发现,法院并非唯一的确认劳动关系的部门,法律依然赋予了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劳动关系的职权。
其次要坚持的基本原则就是:要从由谁来行使确认权才能够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最有效的保护的角度来分析,不能就法律形式讨论法律,而要从立法的本意讨论法律本身。
1、对【2009】行他字第12号最高法答复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2009年7月20日的《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12号)中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
仔细分析该答复吗,可以看出该答复不否认法院具有劳动关系的司法确认权的同时也解释了劳动部门具有确认劳动关系职权的法律依据,体现了法院与劳动部门的双重确认权的观点。
2、劳动保障部门具有确认劳动关系的职权的理由
首先,《劳动法》和《条例》在立法时坚持的基本原则就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为了全面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在工伤认定过程中,也应简化程序,坚持便民和高效的行政原则,不要人为增加工伤申请人的负担。
而且劳动法作为劳动法律的基本大法,其赋予了劳动部门全面介入劳动关系的职权,确认劳动关系也应成为题中之义。
其次,从《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程序上分析,对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不应当作为工伤认定的独立程序或者前置程序。
《条例》第18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对证明材料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即没有规定是否有劳动合同,在没有劳动合同的前提下
可以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证据规定,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可以采取书证、物证和证人证言等证明材料。
因此,从《条例》的立法原意分析,工伤认定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只做形式审查,不做实质审查。
因此,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对劳动关系的确认,不应当是一个独立的程序,而是工伤认定程序中的一环,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首先行使行政确认权。
再次,从工伤认定的举证责任分析,对事实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应当在用人单位,同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条例》第19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对是否是工伤,不仅是事故情况的举证,还应当是劳动关系的举证。
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则不是工伤,因此,根据《条例》第19条规定,有关劳动关系的证明责任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最后,从工伤认定的法定救济程序分析,对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权由法院行使最终确认权。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保障部门关于工伤认定结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也应当首先对劳动关系是否存在进行确认,再在此基础上对受伤的事实进行审查;另外,在工伤认定结论中实质就包含劳动保障部门对劳动关系的确认,法院对工伤认定结论的审查,也就包含了对事实劳动关系确认的审查。
因此,对事实劳动关系的最终确认权在法院。
根据上述分析,工伤认定过程中对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权在劳动保障部门,其实质是涵盖在工伤认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中,是一种相对具体行政行为,其最终的确认权在法院。
法院行使的是事实劳动关系的最终司法确认权。
劳动争议仲裁委无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权。
因此,建议劳动保障部门在工伤认定时,进一步淡化对事实劳动关系的实质审查,只侧重从程序上、形式上进行审查,不要将申请和受理程序作为剥夺行政相对人实体权利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