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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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课程免修免考的具体操作注意事项

办理课程免修免考的具体操作注意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只适用于会计学专业):中级可免补专课程的:中级财务会计、成本会计、管理会计。

初级可免补专课程的:中级财务会计。

课程免修免考:上海电视大学部分考证类课程免修免考科目对照表序号证书名称及颁证单位有效年限相应专业可以免修计划中相应课程名称备注1 ACCA国际财务与会计证书各专业管理会计财务管理财务报表解释企业分析2 用友软件公司会计电算化证书(EPR)会计会计电算化3 劳动局物流员职业资格证书物流物流学概论物流信息管理4 劳动局助理物流师职业资格证书物流物流学概论物流信息管理仓储与配送管理运输管理贸易实务与国际货代物流英语5 劳动局电工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城市轨道交通电工电子技术6 轨道运营公司行车值班员上岗证城市轨道交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通7 劳动局机械类、电子电工类中(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机电一体化除限选课程外的选修课学分4(8)、12分,不得重复申请,最高免修学分为12分8 计算机考核办公室办公自动化证书1998年后第二版各专业办公自动化9 计算机考核办公室信息技术应用基础证书各专业信息技术应用基础10 计算机考核办公室计算机辅助设计证书各专业计算机辅助设计11全国CAD 应用培训证书12 电子商务考核办公室电子商务基础证书各专业电子商务基础13 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证书 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三级及以上证书2006年1月1日 前 各专业 大学英语(B ) 英语Ⅱ(1)、英语Ⅱ(2)英语I (1)、英语I(2)听说英语(1)、听说英语(2)14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 B 及以上证书各专业计算机应用基础(本)15剑桥商务英语考试初级证书 1年有效英语 剑桥商务英语(初级)16剑桥商务英语考试中级证书 1年有效英语 剑桥商务英语(中级)17英语口译基础能力证书 1年有效 英语英语口译(初级)※ 学生入学前已取得专业教学计划中引进的非学历教育课程学分,若符合课程。

二季度全国计算机应用水平NIT招生简章精选全文完整版

二季度全国计算机应用水平NIT招生简章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二季度全国计算机应用水平NIT招生简章2017年二季度全国计算机应用水平(NIT)招生简章鉴于国家教育考试部门加强对国民非学历教育的重视和教学投入,深化教育、教学体制改革,全国计算机应用水平证书(NIT)考试作为提升学员计算机水平、计算机操作技能的强有力补充也势必成为炙手可热的热门考试和报名项目。

以下是关于全国计算机应用水平(NIT)招生简章,欢迎大家参考!(1)、NIT(全国计算机应用水平证书)考试是由教育部考试中心主办的计算机应用技能的培训考试。

(2)、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凡取得全国计算机应用水平证书考试(NIT)905模块(代码A101)合格成绩的高教自考生可以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含实践)(0018,0019)课程。

取得全国计算机应用水平证书考试(NIT)906模块(代码A201)合格成绩的'高教自考生可以免考“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含实践)(0051,0052)”课程。

(3)、此外,根据上海市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关于2002年上海市引进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的规定》的文件精神,获得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者,可作为申请进沪就业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计算机能力的证明!1、可申请免考自学考试中计算机科目(含实践)!2、可作为用人单位录用时计算机能力证明!3、可作为考公务员之计算机能力证明!4、可作为申请进沪就业及落户加分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计算机能力的证明!....(备注:经管系要求NIT:文字处理模块;理工科要求NIT:电子表格或C语言,二选一)我们NIT的培训考试体系可以让考生顺利地度过计算机这个难关,从而顺利地完成自考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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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材料:报名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一寸蓝底照片2张。

上海自学考试学位要求

上海自学考试学位要求

上海自学考试学位要求一、上海自学考试学位申请条件1、必须持有本科毕业证,即自考毕业后才可以申请学位考试。

2、平均成绩要求:大多数院校要求自考本科主干科目的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部分院校要求不低于65分。

例如,上海大学要求学位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

3、毕业论文(设计)要求:毕业论文(设计)需要达到一定的成绩要求,通常是良好或75分以上。

例如,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要求毕业论文(设计)成绩75分及以上。

4、毕业论文答辩成绩应达到良好或80分左右。

5、英语水平要求:需要通过国家统一的学位英语考试或获得相应的英语证书。

这可能包括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等。

例如,上海大学要求学位英语成绩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参加上海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外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合格;已获得上海市社会考点颁发的“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成绩单或合格证书”;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报告单420分及以上。

6、思想品德需鉴定符合要求。

7、应具备相应的文化程度,如报考专科层次的自考学位需要高中毕业,本科层次的自考学位需要大专以上学历。

8、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应在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后两学年内的学士学位申请受理期内进行申请。

对通过校学位委员会审定的申请者,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9、不同层次、专业和年份可能会有不同的申请条件和要求。

二、上海自学考试学位申报程序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审批条件,于发毕业证的同时(一般3月初)向当地教育考试院或自学考试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学士学位表一式2份,交近期2寸免冠照片一张。

2、各区县考试院或自考办对申请人档案材料(包括本科毕业生鉴定表、毕业论文原件及论文成绩单)和毕业生填写的学士学位评定表进行审定,无误后,于3月底报市考试院。

3、市考试院整理汇总各区县申报的学士学位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者将考生档案材料与学士学位名册于每年4月推荐给有授予权的主考学校。

4、6月底主考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和学术委员会按要求对申请学位者逐个评审,评审合格,授予学士学位,未通过者不再补授。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年3月3日发布)国发[1988]15号一、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根据宪法第十九条“鼓励自学成才”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第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以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根本方向,讲求社会效益,保证人才质量。

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考试专业。

第五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基础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应相一致。

二、考试机构第六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全国考委由国务院教育、计划、财政、劳动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

全国考委的职责是:(一)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具体政策和业务规范;(二)指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三)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规划,审批或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审批开考专业;(四)制定和审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五)根据本条例,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六)组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研究工作。

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全国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完整版)全国《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大全

(完整版)全国《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大全

关于颁发《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的通知发文单位: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文号:沪教考院自考[2003]29号发布日期:2003-6-11执行日期:2003-6-11各主考学校:为完善和发展自学考试工作,在征求各校意见的基础上,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对《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暂时规定》[沪高教考委(98)第41号]作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2003年6月修订)发给你们,请遵守执行。

附件:《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2003年6月修订)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二○○三年六月十一日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2003年6月修订)为适应我国教育改革发展形势的要求,经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研究决定,对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的有关规定修订如下;一、各类高等院校的专科及以上毕业生(指获得教育部认可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者,下次)参加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专科(基础科段)的自学考试,可以免考下列课程:1、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和思想道德修养、大学语文(专)、大学语文(本);2、已取得合格成绩的要求相同的相关公共基础课。

目前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开设的公共基础课包括:英语(一)、计算机应用基础、高等数学(一)和高等数学(工专).二、各类高等院校的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参加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本科(独立本科段)的自学考试,可以免考下列课程:1、毛泽东思想概论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2、已取得合格成绩的要求相同的相关公共基础课。

目前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本科开设的公共基础课包括:英语(二)、日语(二)、高等数学(二)、高等数学(工本)和物理(工),三、各类高等院校的本、专科肄业生、退学生参加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的考试,凭原高校学籍证明和成绩单,可以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政治课和相同层次的公共基础课。

教育部颁发非学历证书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关课程一览表.doc

教育部颁发非学历证书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关课程一览表.doc
85
公共基础课程、英语(二)
00015
75
PETS—5合格证书
公共基础课程、英语(一)
00012
95
公共基础课程、英语(二)
00015
95
综合英语(一)
00794
75
综合英语(二)
00795
65
PETS—5笔试合格证书
公共基础课程、英语(一)
00012
95
公共基础课程、英语(二)
00015
85
综合英语(一)
计算机应用基础
00018
95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00051
85
计算机应用技术
02316
85
计算机应用技术上机
02317
85
大学外语四级证书(非英语语种)
英语本科专业名称相同的第二外语课程
75
大学外语六级证书(非英语语种)
英语本科专业名称相同的第二外语课程
85
00794
70
综合英语(二)
00795
60
大学英语四级证书
公共基础课程、英语(一)
00012
90
公共基础课程、英语(二)
00015
80
综合英语(一)
00794
70
大学英语六级证书
公共基础课程、英语(一)
00012
95
公共基础课程、英语(二)
00015
85
综合英语(一)
00794
75
综合英语(二)
00795
00015
75
PETS—3笔试合格证书
公共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础课程、英语(一)
00012
75

全国《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大全

全国《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大全

全国《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大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作为一种灵活的学习方式,为许多想要进一步提高学历的人提供了一个宝贵的机会。

然而,考试本身也是一项繁琐而复杂的任务。

为了减轻学生的负担,全国出台了《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为合适的考生提供了免于参加考试的机会。

一、免考规定的背景及意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一项具有自主学习和自主考试特点的考试制度,它为许多已经参加工作或者无法腾出大量时间去学习的人提供了一个灵活的学习途径。

然而,对于一些已经具备相关知识或者已经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学分的人来说,再次参加自学考试无疑是一种重复劳动。

因此,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课程免考规定,以减轻考生的负担。

二、免考规定的适用范围《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适用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的各个课程。

根据个别考生的实际情况,可以申请免除相应课程的考试,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一般而言,以下几个情况可作为申请免考的依据:1.已经在其他高等院校学习并且取得相应学分的学生,如果该学分与自学考试中的课程内容相符合,具备免考的资格。

2.已经具备与自学考试课程相当知识层面的工作经验,在专业领域内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并且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人员,可以申请免考。

3.具有其他形式获得的相关学分或证书,例如持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获得国家级大学英语六级证书等,可以作为申请免考的依据。

三、申请免考的流程和要求想要申请免除自学考试的课程,考生需要按照以下流程进行操作:1.仔细阅读《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明确自己是否符合免考条件。

2.准备相应的材料,包括学分证明、工作经验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确保可以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申请。

3.向所在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或直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递交免考申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要求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4.等待审核结果。

教育主管部门或自学考试机构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免考申请的审核,并向申请人告知审核结果。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规则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规则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为使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务、考籍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确保考试质量,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则。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举行的各项考试的考务、考籍工作,适用本规则。

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务、考籍管理工作必须坚持科学、公正、准确、规范的原则。

四、各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自考办”)的考务、考籍管理工作应接受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教育部自考办”)的业务指导。

五、各级自考办要根据考试规模的发展配备与考务、考籍管理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各级自考办的工作人员和参与考试工作的兼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认真负责,符合保密工作的条件,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六、教育部自考办与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自考办")要有计划地培训考务、考籍管理工作人员,并应经过必要的考核。

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原则上一年实施两次,上半年一次,下半年一次。

第二章报名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性别、年龄、民族、信仰、职业、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按省自考办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名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对有特殊要求的专业,考生须按有关规定报名。

九、首次报名者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含军人、武警人员证件)报名。

报名时须按规定填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登记表》(以下简称“《考生登记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登记卡》(以下简称“《报名卡》”)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考课程卡》( 以下简称“《报考课程卡》”).交纳照片和报名、考试费,领取省自考办统一印制的《准考证》。

十、非首次报名者经核验已发的《准考证》及规定的有关证件外,只须填写《报考课程卡》。

十一、准考证号在首次报名时确定,并由报名点在考生报名时按全国统一规定的十二位数字编排,格式如下:地(市)县(区)报考年四月份考试为1 考生序号代码代码度号十月份考试为2上半年其它考试为3下半年其它考试为4《准考证》中的考生序号必须以县(区)为单位不分专业依次排列。

国家教委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89]考委字011号

国家教委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89]考委字011号

国家教委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正文:----------------------------------------------------------------------------------------------------------------------------------------------------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89]考委字011号1989年6月13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的管理工作,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要求,特制订本规定供各地实施。

第二条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的研究生,本科、专科毕业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二专业考试的,均可按照本规定,免考已学过并成绩合格的部分课程。

第三条学科门类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

第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公共基础课为:公共政治课的哲学、政治经济学、中国革命史、中国共产党党史,高等数学,普通物理,大学语文,公共外语(日、俄、英)。

第五条研究生和本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段)专业的,可免考:1.公共基础课;2.名称和要求相同的课程。

第六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毕业生,报考同学科不同专科(段)专业的,可免考:1.公共基础课;2.名称和要求相同的课程。

报考不同学科专科(段)专业的,可免考公共基础课。

第七条各类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段)专业的,可免考公共基础课。

第八条各类高等学校的本科肄业生、退学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基础课。

第九条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专业考试的,应按照所报本科段考试计划完成除公共基础课外的全部课程考试。

第十条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二专业课程考试成绩合格的应考者,应按照自学考试毕业生的有关规定,发给该专业的毕业证书。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9]1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9]1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教育厅(教委):现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二○○九年一月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附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国家教育统一考试。

为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提高考务工作制度化、信息化和科学化水平,确保考试质量,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教育部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教育部自考办)负责制定考务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以下简称省级考委)领导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自考办)依据本规定,负责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

第三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的原则是:科学、公平、安全、规范。

第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主要包括:报名报考,试卷的印刷、运送与保管,考试组织与实施,评卷与分数报告,试卷(答卷)的安全保密,违规处理,统计工作等。

第五条各级自考办要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管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

第二章考试工作人员第六条各级自考办要根据考试规模的发展配备与考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与兼职结合的考试工作人员。

上海大学成教课程免修免考规定

上海大学成教课程免修免考规定

⼀、申请课程学分转移(免修免考)规定总则 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以上(含专科)毕业⽣及肄业⽣、结业⽣(⾮学历结业⽣除外)可申请免修免考相同层次、相同名称、学时相当的课程(即承认并转移学分)。

1、申请课程免修免考者须出具正本证明材料:毕业(肄业、结业)证书及原学校教务处开具的课程名称、学时数及原始成绩证明;⾃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

2、在整个学习期间申请免修免考的课程⼀般不得超过教学计划规定课程总学分的三分之⼀,且每学期不超过两门课程。

3、申请免修免考的课程只能是第⼀次修读的课程(即:再次修读课程不得申请免修免考)。

4、申请免修免考者经审核批准后,承认并转移相关课程的学分,但不减免学费。

⼆、申请课程学分转移或免听课的程序 1、办理课程学分转移(即免修免考) 每学期开学第⼀周:凡符合本规定的学⽣,可通过班主任向办学学院成教办公室提出免修免考书⾯申请,填写“上海⼤学成⼈学历教育学⽣免修免考申请单”,提供必要的正本证明材料,交原件及复印件各⼀份。

办学学院成教办公室指定专⼈审核,审核后原件返还学⽣本⼈,收取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已验证”、签名并注上⽇期。

开学第⼆周的第三天前:办学学院成教办公室汇总“免修免考申请单”与证书复印件,送所在校区成教院分部审核批准(校区外办学点由办学学院成教办公室审核批准)。

开学第三周末:办学点所在校区成教院分部公布获准免修免考的学⽣名单。

注:“免修免考申请单”上有“不参加考试”与“参加考试”两个单选框。

学⽣若认为课程免修免考转换成绩偏低[成绩转换标准详见本规定“三、课程学分转移(免修免考)的成绩登录规定”],依然愿意参加课程的期末考试,则须在“免修免考申请单”上“参加考试”栏⽬的单选框内选择打勾,凡不选或多选的⼀律默认为“不参加考试”。

2、办理课程免听课 每学期开学第⼀周务必要求免听课的考⽣填写“上海⼤学成⼈学历教育学⽣免听课申请单”。

3、关于课程免听课的规定 已取得以下合格证书者六年内(含六年)可免听课、免考勤,但不免考试: (1)⾃学考试“计算机应⽤基础”单科合格证书。

自学考试须知及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自学考试须知及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自学考试报名、报考须知来源:河南招生考试信息网一、自学考试的性质和任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1981年经国务院批准实施。

目前除台湾省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已开考,是我国规模最大的社会化开放式高等教育。

我国的高等教育分为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几种形式。

参加普通高考和成人高考成绩优秀的,可进入普通高等学校或成人高等学校学习,接受高等教育的资格;而自学考试属于水平性考试,参加自学考试接受高等教育不需要通过入学考试,考生自主选择专业报名参加考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二、自学考试的报考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按省级自学考试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名参加考试。

对有特殊要求的专业,考生需按有关规定报名。

报考本科各专业的考生,待考生办理本科毕业证书时,必须交验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原件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原件,否则,不予办理本科毕业证书。

三、自学考试的学历层次、专业设置、课程设置河南省自学考试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证书教育,其中学历教育分为中专、专科和本科三个层次,中专、专科、本科、独立本科段四种类型,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相一致。

独立本科段是为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教育形式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人员继续学习而设置的。

其性质类似成人高校的专升本。

已经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毕业人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按照有关规定免考部分课程。

自学考试开考的专业是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可行性来设置的。

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

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

《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修订)作者:继续教育学院发布会员:版权:原创发表日期:2008-7-4 阅读:2087次为适应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形势的需要,经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研究决定,对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下称:上海市高教自考)课程免考的有关规定作以下修订:一、国家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教育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参加上海市高教自考各专业专科(含基础科段)的考试,可以免考下列课程:1、“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3706)”、“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3707)”、“大学语文(4729)”。

2、已取得合格成绩的、要求相同的相关公共基础课。

目前上海市高教自考专科专业开设的公共基础课包括:“英语(一)(0012)”、“计算机应用基础(含实践)(0018,0019)”、“高等数学(一)(0 020)”和“高等数学(工专)(0022)”。

二、国家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教育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参加上海市高教自考各专业独立本科段(含本科段)的考试,可以免考下列课程:1、“中国近现代史纲要(3708)”和“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3709)”。

2、已取得合格成绩的、要求相同的相关公共基础课。

目前上海市高教自考本科专业开设的公共基础课包括:“英语(二)(0015)”、“日语(二)(0016)”、“计算机应用基础(含实践)(0018,00 19)”、“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4183)”、“线性代数(经管类)(4184)”、“高等数学(工本)(0023)”、“物理(工)(含实践)(0420,0421)”。

三、国家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教育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可免考与原所学专业相应的公共基础课。

如数学类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高等数学(一)(0020)”、“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4183)”、“线性代数(经管类)(4184)”、“高等数学(工专)(0022)”、“高等数学(工本)(0023)”等课程;英语类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英语(一)(0012)”、“英语(二)(0015)”等课程;日语类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日语(二)(0016)”课程;计算机类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含实践)(0018,0019)”课程;物理类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物理(工)(含实践)(0420,0421)”课程等等。

自考的课程顶替规则

自考的课程顶替规则

自考的课程顶替规则自学考试是一种允许工作和学习并行的高等教育考试方式。

它的主要特点是具有灵活性、免除时间限制和地域限制等方面的优势。

无论是在就业还是继续深造方面,它都为成年人提供了广阔的机会。

随着自考的普及,一些人也开始关注自考的课程顶替规则。

这里将为大家介绍自考的课程顶替规则,使读者对自考给予进一步的了解。

自考的课程顶替规则是指对自学考试的科目可以采取免修、免考等方式。

一方面,它允许具有相关知识和技能的自考生更加便捷地获得学位,另一方面,其降低了自考难度和加快了自考的速度,使自考备受欢迎。

具体来说,自考的课程顶替规则如下:一、免修免修是指已经学过这门课程的自考生,在相应的课程学分不低于5分的情况下可以免去该科目的学习。

所免的课程不得超过总学分的30%。

免修需要凭借原毕业证书或学分认证证书等相关材料申请,先经过学校审核后,再提交给自考中心办理。

二、免考免考是指已经通过一些正规的大学课程的自考生,可以申请免考相关的科目。

具体的规定是已经修读(含获得相应考试合格成绩)大学本科层次及以上的课程,可以免考相应的自考科目,但需就课程名称和内容与自考科目名称和内容是否一致进行比较后,在获得学校审核通过后提交给自考中心办理免考手续。

三、课程顶替在已经通过相关课程获得学分的前提下,成功申请课程顶替可以替代所要修读科目的学分。

同样,课程顶替的申请也需要先通过学校审核后提交给自考中心办理。

需要提醒的是,自考生在考试报名之前一定要仔细比对自己的学习经历和相关课程的对应关系,避免冲突或者因理解偏差而导致无法通过审核的情况出现。

近年来,随着自考的选择性和便利性不断提高,自考的课程顶替规则也在不断更新完善。

需要注意的是,课程顶替通常只适用于该校自考课程体系,而其他高等学校的课程则属于另一个体系,不能互相顶替。

同时,每个高校的顶替规则也不尽相同,自考生应提前了解所报考学校的具体规定,严格遵守相关审核流程。

总之,自考的课程顶替规则为自考生提供了一些便利,但也需要大家在使用方面遵守相关规定,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工作人员。

上海专升本的院校的免笔试要求

上海专升本的院校的免笔试要求

上海专升本的院校的免笔试要求上海地区许多高校为了方便更多有工作经验但没有大学本科学历的人群提供进修机会,都设立了专升本的专业课程。

相比于传统的本科招生方式,专升本需要免去一部分入学考试,即免笔试。

接下来,本文将为您介绍一些上海专升本的院校的免笔试要求。

1. 上海大学专升本免笔试要求上海大学专升本采取的是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招生方式。

其中,工商管理、法学、旅游管理、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专业的免笔试要求如下:(1)25-50周岁的申请人需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2)申请人需持有相关专科毕业证书,且成绩优秀;(3)需提供单位推荐信,并参加面试。

2.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专升本免笔试要求上海应用技术大学的专升本录取条件相对较为宽松。

申请人只需具备以下要求即可免去笔试阶段:(1)年龄35周岁以下;(2)至少有5年工作经验,且工作能证明自己的实际能力;(3)申请人需提交推荐信,并参加面试。

3. 上海海关学院专升本免笔试要求上海海关学院开设了海关管理、物流管理等专业的专升本课程,免笔试要求如下:(1)年龄40周岁以下;(2)至少具备3年以上与专业相关的工作经验;(3)申请人需提供个人简历,工作单位证明,以及两位上级领导的推荐信。

4. 上海交通大学专升本免笔试要求上海交通大学也设立了专升本项目,免笔试要求如下:(1)年龄35周岁以下;(2)具备5年以上工作经验;(3)申请人需提供个人简历、工作证明以及两位上级领导的推荐信。

总结:虽然不同的院校对于专升本的免笔试要求会有所不同,但总体都要求申请人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且证明自己在专业领域有实际能力。

申请人还需要提交推荐信和个人简历,并参加面试环节。

这些要求旨在确保专升本生的学习质量和培养目标的实现。

希望以上对于上海专升本的院校的免笔试要求的介绍可以帮助到您,祝您能够顺利进入理想的学校并顺利完成学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上海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上海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上海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9.27•【字号】沪教委学〔2023〕40号•【施行日期】2023.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上海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23〕40号各区教育局、后方基地教育处,上海市教育考试院:2024年本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包括春季考试招生、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招收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考试和秋季统一高考招生。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教育部和公安部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报名的工作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2024年本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报名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名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三)报考对象1.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可在沪报考: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含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非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在沪报考:(1)考生为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上海市居住证》持证人的同住子女,且在本市参加中考或父母一方连续持有《上海市居住证》3年,同时须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2)考生为《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留学人员持证人的同住子女,且须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3)考生为持有效《具有本市户籍留学人员其持外国护照子女享受优惠政策证明》的留学人员其持外国护照子女,且考生须是参加本市中考并具有本市高中阶段完整学习经历的应届毕业生或2023年已列入本市高考报名库的往届毕业生;(4)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现属本市常住户籍,考生本人持《上海市居住证》,且考生须是参加本市中考并具有本市高中阶段完整学习经历的应届毕业生或2023年已列入本市高考报名库的往届毕业生;(5)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是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认定的驻沪机构工作人员,且考生须是参加本市中考并具有本市高中阶段完整学习经历的应届毕业生或2023年已列入本市高考报名库的往届毕业生;(6)考生为在沪定居并持有签发地为上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国人,且为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7)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是在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在站人员,且考生为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8)考生属在沪台胞,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身份,且为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9)考生为梅山、大屯、鲁矿三地上海后方基地单位职工子女,且纳入市教委锁定名单,须参加本市中考且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

免考实施细则

免考实施细则

免考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完善免考政策,提高教育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要求,制定了免考实施细则,具体内容如下:
一、免考范围
1.1 高中毕业生免考:符合下列条件的高中毕业生可以免于参加高等教育入学考试,直接进入大学进行学习。

1)在高中阶段表现优秀,成绩达到本校要求的标准;
2)参加高中毕业班级学科联考,成绩在年级前40%;
3)具有一定的社会实践经历,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取得相应的证明材料。

1.2 成人教育免考:符合下列条件的成人教育学员可以免于参加高等教育入学考试,直接进入大学进行学习。

1)高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2)有连续工作两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并取得相关单位的工作证明;
3)提供相应的成人教育记录,证明学习成绩优秀。

二、免考流程
2.1 高中毕业生免考流程:符合免考条件的学生,在高中毕业后,按照学校要求,递交申请材料,包括个人成绩单、社会实践证明等。

学校审核后,给予学生免考资格,并发放录取通知书。

2.2 成人教育免考流程:符合免考条件的学员,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包括个人学历证书、工作证明、成人教育学习记录等。

学校审核后,给予学员免考资格,并发放录取通知书。

三、免考效应
3.1 免考生入学后享受与其他学生同等的学习待遇,包括学分制度、课程设置、奖学金、学籍管理等方面。

3.2 免考生在校期间,成绩不合格时将按照学校相应的规定进行补考或者重新选课。

3.3 免考生毕业时,获得与其他学生同等的学位和毕业证书。

以上为免考实施细则,供各相关学校及教育部门参考和执行,确保免考政策的顺利实施和合理运行。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省)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省)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根据宪法第十九条“鼓励自学成才”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第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以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根本方向,讲求社会效益,保证人才质量。

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考试专业。

第五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基础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应相一致。

第二章考试机构第六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全国考委由国务院教育、计划、财政、劳动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

全国考委的职责是:(一)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具体政策和业务规范;(二)指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三)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规划,审批或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审批开考专业;(四)制定和审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五)根据本条例,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六)组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研究工作。

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全国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自考课程免考规定

自考课程免考规定

自考课程免考规定根据国务院颁发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颁发的《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校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证书后,参加自学考试者:1、与原有学历相同层次的自学考试专业中所含下列课程均可免考: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公共类)、毛泽东思想概论、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大学语文、公共外语。

此项规定也适用于全日制高校本科专业的肄业,退学学生,但必须附成绩表。

在线咨询QQ:19802884922、理、工类专业毕业生,还可免考相同学历层次内的高等数学(理工类、经济类)、普通物理、计算机应用基础(包括实践);经济类专业毕业生,还可免考相同学历层次内的高等数学(一)、高等数学(二)、政治经济学(财经类);师范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心理学、教育学;外语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公共外语;汉语言文学专业的毕业生还可免考非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写作;法律专业毕业生还可免考经济法概论;计算机应用(包括计算机软件)专业毕业生还可免考相同学历层次非计算机专业(不含信息类各专业)的计算机课程(包括实践)。

二、取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二级(PETS-2)及以上合格成绩者可免考英语(一)、取得三级(PETS-3)及以上合格成绩者,可免考英语(二)。

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一级及以上合格成绩者,可以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包括实践)、取得二级及以上合格成绩者,可以免考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包括实践)。

在没有新规定之前,取得全国大学英语三级及以上合格成绩者,可免考英语(一),取得四级及以上合格成绩者,可以免考英语(二)。

三、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专业的专科、本科毕业证后,继续参加自学考试者,除上述规定外,所报专业的考试课程与原来所学专业的考试课程完全相同的均可免考。

完全相同,是指课程名称相同,要求相同,学分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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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
(年月修订)
为适应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形势的需要,经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研究决定,对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下称:上海市高教自考)课程免考的有关规定作以下修订:
一、国家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教育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参加上海市高教自考各专业专科(含基础科段)的考试,可以免考下列课程: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法律基础和思想道德修养()”、“大学语文()”。

、已取得合格成绩的、要求相同的相关公共基础课。

目前上海市高教自考专科专业开设的公共基础课包括:“英语(一)()”、“计算机应用基础(含实践)(,)”、“高等数学(一)()”和“高等数学(工专)()”。

二、国家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教育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参加上海市高教自考各专业独立本科段(含本科段)的考试,可以免考下列课程: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和“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已取得合格成绩的、要求相同的相关公共基础课。

目前上海市高教自考本科专业开设的公共基础课包括:“英语(二)()”、“日语(二)()”、“计算机应用基础(含实践)(,)”、“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线性代数(经管类)()”、“高等数学(工本)()”、“物理(工)(含实践)(,)”。

三、国家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教育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可免考与原所学专业相应的公共基础课。

如英语类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英语(一)()”、“英语(二)()”等课程;日语类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日语(二)()”课程;计算机类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含实践)(,)”课程;物理类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物理(工)(含实践)(,)”课程等等。

四、国家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院校的本、专科在校生、肄业生和退学生参加上海市高教自考各专业的考试,凭原就读高校的校级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学籍证明和成绩单,可以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且专业层次相同的公共政治课和其他公共基础课。

五、取得国家英语等级考试()级及以上笔试合格成绩的高教自考生,可以免考“英语(一)()”课程;取得国家英语等级考试()级及以上笔试合格成绩,或取得原大学英语四级及以上合格证书的高教自考生可以免考“英语(一)()”和“英语(二)()”课程;取得大学日语四级及以上合格证书的高教自考生可以免考“日语(二)()”课程。

六、取得以下任何一种考试合格成绩的高教自考生可以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含实践)(,)”课程: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及以上;②上海市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中级及以上;
③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模块;④上海市财政局颁发的“会计电算化”合格证书。

取得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模块合格成绩的高教自考生可以免考“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含实践)(,)”课程。

七、高教自考生在报考高教自考多个专业时,已通过的名称相同且代码相同的高教自考课程,可以申请免考。

八、高教自考各专业中所设置的部分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的免考,将依照相应专业所制定的具体免考补充说明执行。

九、根据教育部的统一部署,自年月日起,高教自考公共政治课程已作调整。

高教自考新、老公共政治课程的过渡和免考按《关于调整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政治课程设置及相关免考规定的通知》(沪教考院自考[]号)执行。

十、凡伪造、涂改和提供假证明材料者,一经查出,即取消其考试资格和已经取得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关课程的合格成绩,对有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将向其所在工作单位通报。

十一、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此前免考规定与本规定不同的,以本规定为准。

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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