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成人高校学籍管理规定
成人高校学籍管理规定一、学籍管理的基本原则1. 法律法规原则:学籍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合法合规。
2. 公正公平原则:学籍管理必须遵循公正公平原则,保障每位学生的权益。
3. 信息化管理原则:学籍管理应采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管理效率,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二、学籍的建立1. 准入条件:学生须符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和学校招生要求,年龄在合理范围内,具备相应文化程度。
2. 报名程序:学生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报名,并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3. 考试录取:学校根据招生计划和考试成绩,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录取。
4. 学籍登记:录取的学生,学校将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学籍登记,为每位学生建立学籍档案。
三、学籍的管理1. 学籍档案管理:学校将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并对学籍档案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学籍信息的安全和完整。
2. 学籍变动管理:学生的学籍变动包括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学生须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进行申请和办理手续。
3. 课程管理:学生须按照学校规定的课程安排进行学习,及时参加各类考试和评估。
4. 学籍评价:学校将按照一定的评价标准,对学生的学籍进行评价,包括成绩评价、综合素质评价等。
5. 学分管理:学生须按照课程要求和学校规定的学分要求,积累所需学分,达到毕业要求。
四、学籍的奖励与处分1. 奖励措施:学校将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社会实践等方面的表现,进行奖励,如学业奖、奖学金等。
2. 处分措施:学校将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考试作弊、学习不力等行为进行相应处罚,如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
五、学籍的注销和保密1. 注销学籍:学生因完成学业、退学、开除等原因,学校将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学籍注销。
2. 学籍保密:学校将保护学生的学籍信息,严格遵守信息保密的相关制度和法律法规。
六、附则1. 学生须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自觉维护学校声誉。
2. 学生如需申诉学籍管理问题,可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诉,学校将按照相应程序进行处理。
2023年成人高校学籍管理规定
2023年成人高校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成人高校学籍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培养高素质的人才,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成人高校学籍管理,包括学生的招生、注册、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等相关事项。
第三条成人高校应当依法独立招生,公开、公平、公正进行选拔,保证学生权益,并注意加强与用人单位的合作,增加就业市场信息。
第四条成人高校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保密性。
第五条学校应当加强对成人高校学生的教育指导,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理念和道德观念,养成良好的学习和行为习惯。
第二章招生第六条成人高校招生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教育部门的规定进行,招生计划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成人高校应当通过招生简章、宣传册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招生的相关信息,包括专业设置、招生计划、报名时间和方式等。
第八条成人高校的招生录取工作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招生管理规定,严禁虚假宣传、弄虚作假、贿赂等违法行为。
第三章注册第九条成人高校学生注册应当按照学校的规定办理,学生须如实提供个人身份信息和教育经历等相关材料,并确保其真实性。
第十条学生注册应当缴清学费,并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及时审核学生提交的注册材料,并将学生纳入学籍管理系统。
第四章转学第十二条学生如需转学,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学校对学生的转学申请应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
第十三条学生转学应当符合学校或相关教育部门的转学规定,同时,转入学校也应按照相关规定,接受学生的转学申请。
第五章休学、复学第十四条学生如需要休学,应当提前向学校申请,并提供合理的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
学校对学生的休学申请应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
第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后,应按照学校和相关教育部门的规定办理复学手续,经审核合格后方可复学。
第六章退学第十六条学生如需退学,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成人学校学籍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人学校的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各类成人教育在籍学生。
第三条成人学校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成人学校招生工作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凡符合招生条件的学生,须持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等相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报名、参加考试,经录取后,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教务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籍。
第七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期入学,应提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入学,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八条成人学校实行学年制或学分制管理,学生在规定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课程或修完培养方案所需学分,可以申请毕业。
第九条学生修业年限:高中起点专科(以下简称高起专)为2.5年,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
第十条学生休学、复学、转学、退学等事宜,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如出现以下情况,学校有权对其进行学籍处理:(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二)违反学校纪律,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三)患有严重疾病,无法继续学习的;(四)自动放弃学习,长期未参加学校教学活动的。
第十二条学生学籍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入学登记表;(二)学籍注册表;(三)学习成绩单;(四)奖励、处分记录;(五)休学、复学、转学、退学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成绩考核与毕业第十三条学生成绩考核包括平时成绩、考试成绩和综合评价。
第十四条学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课程,成绩合格,且修满规定学分,可以申请毕业。
第十五条毕业生颁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是学生完成学业、取得相应学历的凭证。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生的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的要求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以下称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实施学生学籍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规定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或者到指定教学点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继续教育学院请假,办理相关手续,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未办理相关手续而逾期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注册时,由继续教育学院工作人员对注册学生资料进行初步审查,要求学生本人与身份证、录取通知书及学生纸质档案三证相符。
审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一)身心状况暂不适宜在校学习者。
(二)应征入伍者。
(三)因不可抗力暂不能入学者。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1年,情况特殊经学校批准,可延长至2年;新生应征入伍,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办理保留入学资格,应在学校规定的新生报到时间前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入学,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由继续教育学院参照录取名册及电子档案对注册学生进行复查并由学生签字确认,复查合格者,办理学籍注册,对与电子档案不符的存疑考生,与省级主管部门核实,严防冒名顶替和资格造假。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条例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是指在专科以上高等教育机构学习,年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来自各行各业,有一定工作经验和文化水平的人员。
第三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正、透明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学籍管理工作应注重服务,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为学生提供便捷的学籍查询、证明办理等服务。
第五条学籍管理工作应注重监管,加强学籍证明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防范各种违规行为。
第二章学籍管理第六条学籍管理应遵循“全程管理、信息化管理、分类管理、动态管理”的原则,对学生的全部学籍信息进行维护、管理和服务。
第七条招生管理。
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招生计划招收学生,建立招生机制和录取标准。
每学年的招生计划应提前发布,用于招生宣传和报名审核。
第八条基本信息管理。
学校要建立学生基本信息管理系统,统一采集和管理学生的个人信息。
实行“一人一档”制度,归档存放学生档案资料,并且备有防火防盗、防淹防震等安全措施。
第九条学业信息管理。
学校要建立学生学业信息管理系统,包括学生成绩、课程修读情况、毕业设计(论文)情况、学期评优评奖等情况。
学校要加强学生学习情况的管理,确保学生按时完成学业。
第十条资助管理。
学校要建立学生资助管理系统,确保对学生资助信息、资助标准、资助发放等方面进行科学管理,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监督和跟踪管理,做到公开、透明,并确保资助的公正、专业、及时。
第十一条毕业管理。
学校要建立学生毕业管理系统,确保学生符合毕业条件后,可顺利毕业。
学校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毕业审核工作,准确核发毕业证书。
第十二条学籍维护。
学校应建立学籍核查、调整、注销等制度,加强学籍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的维护,防止虚假、重号、冒名等问题的发生。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规定
附件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规定为适应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发展,并保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国务院〔1998〕学位字012号),参照《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授予学分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西电学位〔2005〕16号),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包含网络、函授、业余、自学考试等教育形式)本科毕业生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者方可获学士学位申请资格: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主义道德品质,愿意为人民服务;2.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3.本科毕业证书电子注册成功;4.毕业论文成绩在“中”以上(含“中”);5.陕西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统一考试成绩合格,或具备陕西省学位委员会认可的其他类型的学位英语合格资格。
二、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具备学士学位申请资格:- 1 -1.受过记过和记过以上处分;受过严重警告处分而无突出悔改表现;或受过警告处分后无明显改过;2.考试中有作弊行为者。
三、学士学位的申请办法与授予程序:1.凡符合以上申请条件者,可在毕业后1年半内,由本人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习中心或函授站提出申请;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由本人以书面形式向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学习中心、函授站审核符合申请资格的毕业生可领取学士学位申请表。
学位申请只受理一次;2.具体申请手续按照当年学院公布的相关文件办理;3.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学位委员会对学院报送的学位申请进行复审,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4.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者,颁发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取得学位的时间,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之日为准。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籍管理规定介绍
实践教学实得总学分=实践教学应修总学分 3、CET-4≥400分; 4、CET-4(校内)≥60分; 5、被遴选进入“3+1”、“3+2”、“3+3”出国联合培养的学生; 6、被遴选进入“祖同菁英班”的学生,所修总学分≥190分;
跟考
以下几种情况的学生允许跟考: (1)因病办理了缓考的同学; (2)转专业到机电院,原来培养方案与现在的不符,需要 补选课程的同学; (3)大四最后一学期仍有必修课不及格的同学。
符合条件参加跟考的同学应在开学2周内到学院教学办 公室办理跟考手续。
学籍处理
每学期开学两周后进行学籍处理,学籍处理按届时成 绩(含补考成绩)计算,各学期累计未通过学分达到或超过 24学分者,应予以降级。
重修补考应于每学期开学2周内到学院教学办公室办理相关 手续。 (4)逾期仍未通过或者自动放弃者,维持结业。
电话:8 1 8 9 1 3 4 0 行政辅楼2 0 9 房间
严禁使用违章电 器
有事及时请假 严禁私自离校 严禁夜不归宿
寒假不安排住宿,放假 按时离校
学院选修课(限选、任选)-----由学院教务员负责将任务书做 到系统,学生在规定时间内(一般在开学第二、第三周)进行网 上选课。根据培养方案,机电院的学生一般从大三开始可以选修 这类课程。每人每学期最多选修6门。在选课开放期间,学生可 以在网上操作退课。
公共选修课、学院选修课没有进行网上选课的学生,即使参加考 试,老师也无法在系统里录入成绩。
5
5
学校任选
4
4
4
4
4
4
实践教学(包
27
27
2023年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2023年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加强学生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学生主体地位和依法治校原则。
第三条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成长发展。
第四条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应当倡导学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纪律观念和自我管理能力。
第五条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应当注重全面培养学生,注重学风建设,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章学籍管理制度第六条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制度包括学生的招生与录取、注册管理、学籍变更和注销、学分管理、奖励与处分等。
第七条成人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和学校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招生与录取的相关规定,并公开发布。
第八条学生注册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进行,学生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和个人信息,学校有权核实并留存相关材料。
第九条学生享有一定学习期限,超过学习期限而无特殊原因者,学校有权注销其学籍。
第十条学生的学籍变更包括学习专业变更、学位申请等,学生需按规定流程办理,学校有权审核并予以批准。
第十一条学生的学籍注销包括毕业、退学、开除等,学校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并及时通知学生。
第十二条学分管理是学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分制度,确保学生学习成果能够得到合理认可和评价。
第十三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取得优异成绩或者在学校所举办的学科竞赛、科技创新等活动中有显著表现的,可以给予奖励和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学生在学习期间违反学校规定或者损坏学校设施设备的,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接开除等。
第三章学籍管理依据第十五条学籍管理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包括《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办法》等。
第十六条学校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参考相关学校学籍管理成功经验,制定学校学籍管理实施办法,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2024年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是指对成人高等学校学生的入学、注册、学籍变动、评定与报告、奖助学金发放、毕业与离校等环节进行全面管理和监督。
第二条学籍管理工作必须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秉承公平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确保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当与成人高等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相衔接,相互配合,形成有机整体。
第四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公开透明的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当将学生的身心健康放在首位,关注每一位学生的个体差异,提供个性化的教育服务。
第六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效能,提供便利服务。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七条成人高等学校实行招生计划管理,招生计划按照国家规定的指标进行划分。
第八条学生凭借高中毕业证书(或者同等学力证明)参加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考试科目有国家必考科目和学校选考科目。
第九条学校接受学生提交的报考材料,并按照规定进行审查,公示合格考生名单。
第十条合格考生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线上或线下的报到注册,缴纳相关费用,并领取学生证和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学生在注册后,须参加入学教育,接受学校组织的入学安排与培训。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十二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可以提出延期注册申请。
申请延期注册的学生需要附上原因证明,并得到学校的批准。
第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学校提出学籍变更申请:(一)转专业或转学等。
(二)提前或延迟毕业。
(三)因学业原因需要休学、退学或恢复学籍等。
第十四条学生须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提出学籍变更申请,学校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
第十五条校外学习实践经历、社会实践活动等可以作为学籍变更的依据。
第四章评定与报告第十六条成人高等学校实行学分制度,学生的学业成绩按照学分计算,定期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七条学生的学业成绩由课程成绩、实践报告、专业技能考核等因素组成。
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的规定,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如下:一、学籍的建立和管理:1. 学籍的建立:学校招生和注册后,成人高等学校负责为学生建立正式学籍。
2. 学籍档案管理:学校建立学生的学籍档案,包括个人信息、学业成绩、奖惩记录等。
学生须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并对其学籍档案的准确性负责。
3. 学籍的保密:学校对学生学籍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应严格保密,仅在有关部门和需要知晓的工作人员之间进行必要的信息共享。
二、学籍的使用和变更:1. 学籍的使用:学籍是学生身份的重要标志,学生在校期间必须使用正式学籍。
学生须按时参加注册、办理学籍证明、学位证书等相关手续。
2. 学籍变更:学生因转专业、留级、休学、退学、复学等情况发生学籍变动时,应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学籍做出调整。
三、学籍的管理和监控:1. 学籍管理责任:学校负责对学生学籍进行定期审核和监控,确保学生学籍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学籍信息核验:学生须定期核对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交相关的材料和证明。
3. 奖励和处分记录:学校将根据学生的学业成绩和行为表现,记录奖励和处分信息,这将对学生的学籍产生影响。
四、学籍的注销和归档:1. 学籍注销:学生因毕业、结业或退学等原因离校时,学校负责注销其学籍,同时学生须办理相关手续,领取相关证书和档案。
2. 学籍档案归档:学生离校后,学校将其学籍档案归档保管,并将信息提供给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必要的证明和证书。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具体规定可能因学校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学生在入学时应了解学校的具体规定,并按照规定的要求履行相关手续。
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5篇)
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入学与学籍第一条按国家教育委员会有关规定,经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期限到录取学校报到。
凡超过两周报不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须按招生规定组织复查。
经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到取消学籍。
情节恶劣的,须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学校须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学籍档案内容包括考生登记表、学籍登记卡、奖励或处分、毕业鉴定等材料。
学籍档案由学校负责管理,学生毕业或中途退学时,学校应将学籍档案转给学生所在单位。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学生必须到校报到注册。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注册的,必须请假,否则视为旷课。
未经许可逾期四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新生班级的定称,以入学年份为准。
如____年入学的新生班,简称“九六”级。
第五条成人高等院校一律不招收旁听生和试读生。
第二章成绩考核第六条成人高等学校的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其所学课程及考试成绩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七条每学期结束,学校应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对学生进行考试或考查。
考试科目脱产学习的每一学期一般不少于三门,业余学习的一般不少于两门。
不考试的课程应进行考查。
跨学期的课程,按每学期一门课程记载考试成绩。
教学计划中考试科目不得少于全部课程的三分之二。
缺作业和实验报告的必须补做,方能参加本门课程的考试或考查。
缺课在四分之一以上或完成作业(含实验)不足三分之二者不能参加本门课程的考试或考查,此门课程须重修。
对于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或专业,其每一学期所设考试科目的数量,可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八条考试成绩实行百分制。
学科成绩一般以期末考试成绩为准。
如参考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或平时测验,可按最多____%记入学科成绩。
第九条考查成绩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的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进行综合评定,采用“及格”和“不及格”记载成绩。
第十条考试或考查不及格的课程,允许在下学期开学时一周内和毕业前分别补考一次。
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保障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成人高等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籍是指成人高等学校对学生学习和成绩的记录、评定和管理,是学生在校期间的基本身份证明。
第四条学籍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五条学籍管理主要包括学生入学、注册、学习、考试、评定、奖惩、证明、异动等各项工作。
第六条成人高等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管理机构,明确学籍管理责任,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技术支持。
第二章学生录取和入学第七条学生的录取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坚持公平选拔原则,不得歧视任何申请人。
第八条学生入学时应进行身份核查,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如有虚假,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新生入学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毕业证等,同时缴纳相应的报名费和学费。
第十条新生入学前,成人高等学校应组织开展入学教育和学习指导,帮助学生适应学校环境和学习生活。
第三章学籍注册和管理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学籍注册,提交相应的个人材料和照片,并按时缴纳学费。
第十二条学生个人信息的采集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同时要保障学生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十三条学籍注册后,学生应按学校规定选课、参加教学活动,按时完成各项学习任务,确保学业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学校应及时更新学籍信息,确保学生个人信息的及时准确。
第十五条学生学籍异动包括休学、退学、转专业、转学等情况,应按照学校规定办理,并记录学籍变动情况。
第四章学习与考试第十六条学生应按照学校的课程安排和学业要求,认真学习,积极完成各项学习任务。
第十七条学生应按时参加各类考试,按照规定进行诚信考试,不得违反考试纪律和作弊行为。
第十八条学校应建立完善的考试制度,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严禁泄露考题和违规操作。
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一、学籍管理目的为加强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范学生的学籍注册、变更、停退及毕业等相关事宜,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提高学籍管理效率,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校的健康发展。
二、学籍注册1.学生在入学前,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在学校指定的地点进行学籍注册。
学籍注册时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录取通知书及相关证明文件。
2.学生须如实填写学籍登记表,并签署承诺书,确保填写资料准确无误。
3.学校对学生的学籍注册申请进行审核,确认后生成学生学籍档案,并为学生办理入学手续。
三、学籍变更1.学生如因个人原因需要变更学籍信息,应主动向学校提出变更申请,注明变更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学校对学生的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如符合规定,将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学籍变更手续,并将变更后的信息及时更新至学籍档案。
3.学生变更学籍信息后,应及时办理相应手续,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
四、学籍停退1.学生如需停学或退学,应提前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并注明停退原因。
2.学校对学生的停退申请进行审核,如符合规定,将依法办理停退手续,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3.学生停学期满后,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重新办理复学手续,确保学籍的连续性。
五、毕业管理1.学生须按照学校规定的学制和课程要求完成学业,并通过学校组织的毕业考核。
2.学生完成学业并符合毕业条件后,应办理毕业手续。
3.学生须如实填写毕业登记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4.学校对学生的毕业登记申请进行审核,如符合规定,将办理毕业手续,并颁发毕业证书。
六、学籍档案管理1.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制度,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和学籍信息安全。
2.学生学籍档案应按照学校规定的要求进行归档、管理和保存,并定期进行档案核查和更新。
3.学生有权查阅自己的学籍档案,并提出合理的申诉。
七、违纪处分1.对于违反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学生,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2.学生如对学校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提出申诉,并享有相关的申诉权益。
成人高校学籍管理规定
成人高校学籍管理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入学条件:成人高校学籍管理规定明确了入学条件,一般要求申请人具有中学毕业(或同等学历)以上学历,并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年龄要求。
2. 报名入学:规定了报名入学的时间、地点和程序,包括提交相关材料、进行面试或考试等。
3. 学籍注册:新生入学后需要进行学籍注册,包括填写相关表格、提交证件等。
4. 学籍信息管理:规定了对学生学籍信息的管理要求,包括学生个人基本信息的采集、保存和更新。
5. 学籍变更:规定了学籍变更的程序和条件,例如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转学等。
6. 学生信息保密:明确了学生个人信息的保密原则,要求学校对学生的个人信息进行保密。
7. 学籍证明:规定了学生办理学籍证明的程序和要求,例如申请学位证、毕业证、在校证明等。
8. 学籍管理责任:明确了学校、学生和家长对学籍管理的责任和义务,例如学生应当按时缴纳学费、参加考试等。
9. 违规处理:规定了学生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处理办法,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10. 附则:对于其他相关事项进行规定,例如转学生学籍管理、学籍挂靠等。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和不同学校的成人高校学籍管理规定可能会有所差异,此处所列仅为一般规定参考。
具体的成人高校学籍管理规定应该以所在学校及地区的规定为准。
成人高校学籍管理规定
成人高校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成人高校学生的管理,规范学籍管理工作,提高成人高校学生的素质和能力,维护成人高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成人高校的在籍学生。
第三条成人高校学籍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尊重学生的个性和发展需求,激发学生的学习潜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条成人高校学籍管理工作应当与学校教学管理相结合,形成相互支持、相互促进的良好机制。
第五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当与学生资助工作相结合,确保学生享有相应的资助政策和服务。
第六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当与学生就业工作相结合,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和竞争力。
第七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当与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相结合,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第八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学籍的建立与变更第九条学籍的建立是指成人高校录取考生并正式注册为学生的过程。
第十条学生入学时应提供真实、完整的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书、户籍证明等。
第十一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对学生提供的信息进行核实,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
第十二条学生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学籍注册手续,缴纳学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学生在入学后,如因个人原因需要变更个人信息,应及时向学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学生如因转专业、休学、退学等原因需要变更学籍状况,应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学生如因转学、转班等原因需要变更就读学校或班级,应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学籍的管理与维护第十六条成人高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学生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学生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七条学生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非法获取、使用或泄露学生个人信息。
第十八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学生档案进行审核,确保学生档案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九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学生的学籍信息,包括学籍状况、课程成绩、学分情况等。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网络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网络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网络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年月修订)一、入学与注册第一条被录取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身份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本院或指定的校外学习中心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第二条在本院各校外学习中心办理过入学注册的新生,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将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
第三条学生在入学过程中有不符合招生条件者或在入学时提供假证件、假证明者,一经发现,即取消学籍。
学生由于弄虚作假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第四条在学期间,无论是否选修本学期课程,学生每学期都必须按规定日期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以确认自己的学籍。
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注册者,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逾期不办理注册者将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学制、学习期限和应修学分第五条学制:我院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弹性学制。
第六条学习期限:高中起点专科二年半至四年半;大专起点本科二年半至四年半;高中起点本科五至七年。
第七条应修学分: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高中起点专科生、大专起点本科生修满学分;高中起点本科生修满学分才能毕业。
三、学生选课办法第八条我院将每一学年平分为上、下两个学期,每年月~月为上学期、月~次年月为下学期。
第九条学院每学年安排两次选课,上、下学期各安排一次。
一般与公布下一学期《教案实施方案》同时进行。
第十条教案计划中的课程,按课程类型划分为公共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按修课性质划分为必修课、公共选修课。
第十一条选课时,学生应遵循以下原则:.选课时要充分考虑本人的学习条件和学习时间,合理安排学习计划。
新生第一学期原则上应按《教案实施方案》公布的课程修读,以后每学期同时修读的课程一般不得超过学分。
.选课时应遵循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公共选修课的顺序进行。
尤其对公共选修课的修读必须了解其所需要的先修课知识是否具备。
.学院鼓励学有余力的同学在规定学分外多学公共选修课,可以超过规定的选修课学分,超出的学分不能代替教案计划中规定的必修课学分。
2023年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2023年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促进成人高等教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成人高等学校,包括本科层次和专科层次。
第三条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成人高等学校应建立学籍管理制度,明确学生的学籍身份以及相关权益和义务。
第五条学生的学籍由成人高等学校统一管理,学籍不得转让、挂靠或擅自调整。
第六条学生的学籍管理包括录取、注册、学籍变更、学籍注销等环节。
第二章录取第七条成人高等学校的录取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进行,严格按照学历教育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学生入学前必须提交相关证件和资料,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报名表等,并按照学校要求进行面试或考试。
第九条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公布招生结果,并向录取的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三章注册第十条学生录取后,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学生注册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户口簿等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学生注册后,学校应发给学生学籍证件,包括学生证、学籍证明等。
第十三条学生在注册期间应参加学校组织的入学教育和管理宣传活动。
第四章学籍变更第十四条学生的学籍变更包括转专业、休学、复学、转学、退学等。
第十五条学生如需转专业,需符合转专业条件,并经所在学校批准。
第十六条学生如需休学,须提前向所在学校提出休学申请,并经学校批准。
第十七条学生如需复学,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学生如需转学,须符合转学条件,并经所在学校批准。
第十九条学生如需退学,须符合退学条件,并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章学籍注销第二十条学生大专毕业后,学籍自动注销。
第二十一条学生因违反学校纪律或学术规范,学校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将其学籍注销。
第六章学生权益和义务第二十二条学生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有义务按时参加并完成学校组织的教学活动。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条例成人高级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条例一、入学与注册1、凡参与全国成人高校一致入学考试并经查看合格选取的学生,校园发给选取通知书。
学生应凭选取通知书如期签到处理入学手续。
2、在册学生每学期须凭学生证处理注册手续,每学年须按规则处理交费手续,学生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处理上述手续,按自动退学处理。
3、已注册的重生由校园树立学籍档案。
档案内容包含报名登记表、学籍登记表、学习效果登记表、奖赏或处置的决议、结业判定等。
学生结业和半途退学时,其间有关档案由校园寄交学生所在单位归入自己档案。
4、重生学生证需盖学期注册章刚才收效学生证只证明自己的学生身份,不作它用。
学生证若有丢失需求申诉理由,并经任职单位证明事实,经校园审阅后处理补发手续,补发时需缴交手续费。
结业或退学时须按规则将学生证交回,方能收取结业、结业或肄业证书。
二、查核与效果判定5、学生有必要参与教育计划规则的各门课程的考试。
查核效果载入学习效果登记表,作为晋级和结业的根据。
6、课程学期总效果的判定在期末考试及格的前提下,平时效果占20~30%,期末考试效果占80~70%。
平时效果包含作业、试验以及检验效果。
效果一般以百分制计分,总分满60分为及格。
7、查核前应对学生完结作业、试验和缺课状况进行全面查看,凡有下列状况之一者撤销查核资历。
①一门课缺课时数累计超越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②一门课的作业缺交数,超越三分之一者。
③试验课缺做试验次数达三分之一者。
8、因帮不能参与考试,须持有关单位证明,于考前向辅导站处理请假手续。
凡私行缺考或请假未准而缺考者,该课程按旷考处理。
9、学生有必要严格遵守《考试规则》,凡考试做弊(不管是自动或协作做弊也不管其做弊程度怎么)者,其该门课程的效果作零分计,并注里“做弊”字校,再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恰当的纪律处置。
10、学生每学期不及格或请假缺考的课程可向班主任请求参与相同课程相关年级的考试。
三、休学、复学、退学及转专业11、学生有下列状况之一者,能够请求休学:①因健康原因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确系不能坚持学习者;②因作业原因,一学期缺课超越三分之一以上者;③其他原因有必要请求休学者。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0011年12月修订)一、报到与注册第一条:经审查批准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函授站办理交费、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凭单位证明,事先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注册后,经复查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取消学籍。
第三条:已注册的新生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学生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等),并将注册名单统一报省教育厅学生处备案。
第四条:录取的新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入学者,需经本人提出申请,单位签署意见,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学籍一年。
第五条:取得本校学籍的成人高等教育学生,不得再报考其他各类高等院校,凡具有双重学籍者,经查出一律取消学籍。
第六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在规定时间携带学生证到函授站办理交费、注册手续。
逾期不办理注册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二、学制与学习年限第七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最短学制高起本为5年,专升本、高起专为2年半。
具体各专业最短学制根据入学当年教育部审批为准。
第八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延长学习年限,但最高修业年限为规定的最短学制延长两年。
各层次延长学习年限包括休学、保留学籍时间。
三、成绩考核与记载第九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考核成绩合格(60分)及以上才能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十条: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
其中考试课程又分为学院统考和学院非统考(自主),学院统考课程必须由学院统一安排考试计划,统一命题,统一阅卷。
学院非统考课程由函授站按照学院要求组织。
考试具体形式一般为闭卷、开卷及大作业等。
第十一条: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本科毕业设计采用五级制记分,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第十二条:成人高等教育课程的考试于每学期期末在函授站或学院进行。
成人高等教育课程中的实验内容是课程的组成部分,凡缺实验成绩或实验成绩不及格者,必须补做,取得及格成绩后,方能评定该门课程的学期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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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011年12月修订)
一、报到与注册
第一条:经审查批准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函授站办理交费、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凭单位证明,事先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注册后,经复查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取消学籍。
第三条:已注册的新生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学生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等),并将注册名单统一报省教育厅学生处备案。
第四条:录取的新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入学者,需经本人提出申请,单位签署意见,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学籍一年。
第五条:取得本校学籍的成人高等教育学生,不得再报考其他各类高等院校,凡具有双重学籍者,经查出一律取消学籍。
第六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在规定时间携带学生证到函授站办理交费、注册手续。
逾期不办理注册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七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最短学制高起本为5年,专升本、高起专为2年半。
具体各专业最短学制根据入学当年教育部审批为准。
第八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延长学习年限,但最高修业年限为规定的最短学制延长两年。
各层次延长学习年限包括休学、保留学籍时间。
三、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九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考核成绩合格(60分)及以上才能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十条: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
其中考试课程又分为学院统考和学院非统考(自主),学院统考课程必须由学院统一安排考试计划,统一命题,统一阅卷。
学院非统考课程由函授站按照学院要求组织。
考试具体形式一般为闭卷、开卷及大作业等。
第十一条: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本科毕业设计采用五级制记分,即:优秀、
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第十二条:成人高等教育课程的考试于每学期期末在函授站或学院进行。
成人高等教育课程中的实验内容是课程的组成部分,凡缺实验成绩或实验成绩不及格者,必须补做,取得及格成绩后,方能评定该门课程的学期成绩。
第十三条:考试课程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后按百分制记载。
其中:期末考试成绩占80%;平时成绩(含自学测验作业成绩与面授测验作业等)占15%,考勤占5%。
第十四条:考核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若对成绩有异议,由函授站申请,学院同意后,由学院成绩管理人员负责查阅,并将查阅情况及处理意见通知函授站或本人。
第十五条:课程考核成绩未达到合格(60分)可以申请重修,重修应交重修费用。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到函授站办理重修手续后才能参加课程期末考核。
第十六条:课程考核成绩统一录入学院教学管理平台,其中学院统考课程考核成绩由学院统一录入系统,学院非统考课程由函授站在课程考核结束后两周内录入系统。
同时函授站必须通过系统下载打印学院非统考课程成绩单,盖章后,在下学期开学前邮寄给学院。
重修成绩由函授站报学院后,学院统一录入系统。
第十七条: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必须按照转专业后的教学计划进行课程考核,全部课程合格后方可毕业。
转专业前的课程与转专业后的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名称相同的,其合格成绩学院保留。
四、考勤与纪律
第十八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须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参加学校和函授站统一安排的教学活动,包括集中面授、实验实习、作业、测验、学习小组活动、考试等。
因故不能参加者,需持单位证明在集中教学前向所属函授站或学院请假。
经请假批准的,期末考试按“缓考”记载。
缓考课程成绩与正常考试同样记载。
第十九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到站参加集中教学,必须参加该学期开设全部课程的期末考试,未经请假批准而擅自缺考某门课程的,按“缺考”处理,该课程期末考试成绩按零分记。
第二十条:集中面授考勤由函授站或学院负责,班主任具体实施。
面授结束时,考勤表交任课教师评定成绩。
第二十一条:考试作弊、协同作弊者,试卷作废,该课程成绩一律以零分记。
凡违纪者按照《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行为准则》给予纪律处分。
如确有悔改表现,经学院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予一次重修机会。
第二十二条:如考试时未发现该考生作弊,事后因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揭发或任课教师阅卷时确认其有作弊行为,由学院会同有关函授站核实,确属作弊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转学、转专业、转站、转层次
第二十三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学。
因工作调动或其他正当理由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并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转学。
转学后学生的教学计划执行转入学校的教学计划。
第二十四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一般不得转换专业,因工作调动或其它正当理由,需转换专业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并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转换专业。
文史类、理工类专业学生不得互转,不同学科不得互转。
转学与转专业手续一般在入学后三个月内办理,其他时间不予办理。
转专业后学生的教学计划执行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
第二十五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因工作调动或其它正当理由,经本人申请、转出转入函授站同意、学校批准,可转入就近的函授站学习。
第二十六条:不办理转层次。
六、休学、复学、退学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休学:
(1)因病经医疗单位诊断必须休养或治疗三个月以上者;
(2)因工作需要,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
(3)其他特殊原因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八条:休学的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必须经本人申请,医院(县级以上)或任职单位证明,函授站批准,方可办理休学。
第二十九条:休学一般以一年为单位时限,限满前一个月,凭休学证明及有关证件办理复学或续休学手续。
休学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二年。
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三十条:复学的成人高等教育学生专业层次、教学计划不变。
如学生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将取消学籍。
第三十一条:复学后,休学前已修的课程成绩学院保留,未修的课程按照教学计划安排继续完成。
第三十二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1)经指定医院确认,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者;
(2)不缴纳学费,不办理注册手续者;
(3)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超过最高学习年限者;
(4)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5)复学经查不合格者;
(6)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者;
(7)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第三十三条:取消学籍、退学处理的成人高等教育学生,不得恢复学籍。
第三十四条:退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可以申请办理退学证明,根据学习情况可以申请办理肄业证书。
未经学院批准退学的成人高等教育学生不允许办理退学证明、肄业证书。
七、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五条:具有正式学籍的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含毕业设计),经审查,考核成绩和思想品德均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本科生满足学校有关规定,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六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在最高学习年限内完成超过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80%,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一年内经过重修,满足毕业条件者可以申请办理换发毕业证书,重修需缴重修费。
第三十七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在最高学习年限内完成超过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50%,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毕业证书如有丢失,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可办理毕业证明书。
八、学士学位
第三十九条:符合《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的规定》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条:本规定由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