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潭政发〔2019〕8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潭政发〔2019〕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为做好我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8〕23号)等精神,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救助对象具有湘潭市户籍或有效居住证,有康复需求和适应指征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
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制定。
鼓励各县市区(园区和示范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扩大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但不得少于、低于市级救助内容和标准。
二、救助内容(一)机构康复训练。
由定点康复机构为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视功能训练,听觉言语功能训练,运动、认知、沟通及适应性训练等基本康复服务。
(二)辅助器具适配。
为视力残疾儿童验配助视器;为重度听力残疾儿童提供基本型人工耳蜗(单耳),为听力残疾儿童验配助听器;为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或矫形器,适配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
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雅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07•【字号】雅府发〔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雅府发〔2019〕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雅安市人民政府2019年1月7日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国发〔2018〕2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8〕40号)安排部署,做好我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促进残疾儿童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雅安发展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四次全会决策部署,统筹推进市委四届三次、四次、五次全会总体安排,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进一步深化“量体裁衣”式残疾人服务(以下简称“量服”),通过精准对象、精准施策、精准监督、精准管理,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使残疾儿童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
加强与基本医疗、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确保残疾儿童家庭求助有门、救助及时。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坚持规范有序、公开公正。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得以顺利进行,预先制定方案是必不可少的,方案属于计划类文书的一种。
那么我们该怎么去写方案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一、康复救助范围具有县户籍(居住证),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有康复需求和适应指征的0—14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和孤独症儿童。
二、康复救助内容(一)机构康复训练。
由定点康复机构为救助对象提供功能训练,运动、认知、沟通及适应性训练等基本康复服务。
(二)辅助器具适配。
为视力残疾儿童验配助视器;为听力残疾儿童验配助听器;为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或矫形器,适配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
(三)医疗手术补助。
为听力残疾儿童提供人工耳蜗植入手术,为有需求的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等,对医保报销后个人自费部分给予一定补助。
三、康复救助标准(一)机构康复训练1、听力、言语、智力和孤独症儿童康复:康复训练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000元。
2、脑瘫(肢体)残疾儿童康复:康复训练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8000元。
(二)辅助器具适配1、听力残疾儿童:为适合佩戴助听器的听力残疾儿童配发助听器。
助听器救助标准每人不超过7000元。
每人仅限1次。
2、脑瘫(肢体)残疾儿童:根据适配机构评估,为肢体残疾儿童免费适配假肢、矫形器、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适配辅助器具。
(三)医疗手术救助1、人工耳蜗手术补助。
为有手术适应指征的听力残疾儿童植入人工耳蜗。
在城镇医保和新农合等相关费用报销后,自费结算部分,予以一次性补助1万元(1万元以内实报实销)。
每人仅限1次。
2、肢体残疾矫治手术补助。
对先天性马蹄内翻足等足畸形、小儿麻痹后遗症、脑瘫导致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脊柱裂导致下肢畸形等实施手术的,在城镇医保和新农合等相关费用报销后,自费结算部分,每年予以一次性补助10000元(10000元以内实报实销)。
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
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XX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X政规〔20XX〕X号)和《XX市政府印发<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X政规〔20XX〕X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主要内容(一)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为符合救助条的0-6周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优先救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
(二)救助条。
1.具有本县户籍,有康复需求的;2.经县级或县级以上专业医疗机构诊断并评估认定,有相应康复适应指征,通过康复服务可以达到功能重建或改善的;3.残疾儿童家庭或监护人能保障受助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的;(三)救助内容和标准。
救助内容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
服务项目及补助标准按《XX县0-6周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救助补助标准》执行(见附)。
(四)工作流程。
1.申请。
残疾儿童监护人向县残联提出申请。
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申请时应如实提供残疾儿童、监护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残疾儿童的残疾人证或县级及以上专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填写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申请表。
2.审核。
县残联按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标准和规定负责对残疾儿童相关情况进行初审核、认定,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由县残联与民政、扶贫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后作出决定。
3.救助。
符合救助条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代理人)在相关定点康复训练服务机构范围内自主选择机构并接受康复服务。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8-15岁残疾儿童巩固康复救助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8-15岁残疾儿童巩固康复救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1.28•【字号】洪府厅发〔2019〕137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8-15岁残疾儿童巩固康复救助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南昌市8-15岁残疾儿童巩固康复救助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1月28日南昌市8-15岁残疾儿童巩固康复救助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西视察时提出的殷切希望,助推我省“在加快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上作示范、在推动中部地区崛起上勇争先”,实现南昌市残疾人康复工作高质量发展,巩固8-15岁残疾儿童巩固康复训成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对象为全市符合条件的8-15周岁有康复需求的听力言语、孤独症、智力和肢体残疾儿童(含脑瘫儿童)提供康复训练救助。
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包含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给予优先保障。
残疾儿童在各类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范畴类的康复训练不列入救助范围,在县(区)、开发区(新区)确认的康复机构进行的康复训练可申请救助。
二、救助条件申请救助的残疾儿童需满足以下条件:1、具有南昌市户籍,年龄为8-15周岁的听力言语、孤独症、智力和肢体残疾儿童(含脑瘫儿童);2、已接受0-7周岁抢救性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后续确有康复需求和康复潜力;3、经医疗部门诊断明确残疾类别、生命体征稳定、有康复潜力、残疾儿童家长或监护人愿意积极配合。
三、救助标准8-15周岁听力言语、孤独症、智力和肢体残疾儿童(含脑瘫儿童)每人每年救助1万元。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淮政办发〔2019〕20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淮政办发〔2019〕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和《省政府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129号)精神,保障全市残疾儿童得到及时有效康复救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本市户籍有康复需求和康复意愿,并经专业医疗机构评估认定有康复训练适应指征的0-6周岁残疾儿童;7-14周岁肢体残疾、孤独症儿童;经专业医疗机构评估,人工耳蜗手术救助年龄可放宽到7-14周岁。
二、救助内容为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基本康复训练,有多重残疾的以最需要康复的类别为主;为视力残疾儿童验配助视器;为听力残疾儿童验配助听器(双耳);为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或矫形器,适配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为有手术适应指征的听力残疾儿童配发基本型人工耳蜗,提供人工耳蜗手术及术后基本康复训练。
三、救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由市残联会同教育、民政、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
支持幼儿园和义务教育学校创建满足残疾儿童康复需要的融合教育资源中心。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认定办法,由市残联商有关部门制定出台。
四、救助标准1.康复训练:视力康复0.5万元/人·年,智力康复1.5万元/人·年,听力、言语康复1.6万元/人·年,孤独症康复1.8万元/人·年,肢体(脑瘫)康复2万元/人·年。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是指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服务和救助保障的一项制度。
针对残疾儿童的特殊需求和困境,该制度的目的是推动残疾儿童的康复发展,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社会参与度,实现残疾儿童的像同龄人一样平等发展的权利。
以下是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详细介绍。
一、康复服务康复服务是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该制度应建立完善的康复机构和设施,提供包括医疗康复、功能训练、言语治疗、心理支持等方面的服务。
康复服务应根据残疾儿童的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康复计划,并由专业人员指导和执行。
康复服务的目标是帮助残疾儿童恢复或改善其身体功能和日常生活能力,提高其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以促进其全面发展。
二、经济救助经济救助是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残疾儿童及其家庭往往面临经济困难和负担重的问题,无法承担高额的康复费用和生活开支。
因此,康复救助制度应设立相应的经济救助机制,包括残疾儿童康复金、生活补贴、医疗费用报销等。
经济救助的目的是减轻残疾儿童及其家庭的经济负担,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和康复服务的需求。
三、教育支持残疾儿童的教育是其康复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支持也应纳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范畴。
针对不同类型和程度的残疾,应提供适应其特殊需求的教育方式和教学环境,包括特殊学校、特殊班级、个别辅导等。
此外,提供免费或减免的学费、教材和教具等也是教育支持的一部分。
教育支持的目标是帮助残疾儿童接受合适的教育,实现其学习能力和学业发展的充分发展。
四、社会参与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还应关注残疾儿童的社会参与问题。
残疾儿童通常会面临社会歧视、自卑和孤立等问题,他们的社交能力和社会融入度较低。
因此,康复救助制度应提供社交培训、社会活动组织和交流平台等支持,帮助残疾儿童建立自信、自立、自强的态度和能力,促进他们与社会的互动和交流。
总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是为满足残疾儿童的康复服务和救助需求而设立的一项制度。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减负政策的督促落实,着力降低企业交易成本㊁税费负担㊁用人成本㊁物流成本等,切实减轻企业负担㊂探索铝电双赢运营模式,推动完善自备电厂价格政策㊂探索 大电厂 大铝厂 电铝联合体的大用户直供电模式,降低电解铝行业用电成本㊂强化企业服务,积极开展铝工业精准 四项对接 活动,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实际难题㊂加大对铝工业转型升级发展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㊂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 2019 9号㊀㊀2019年3月18日各县(市㊁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㊂郑州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㊀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 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 的重要部署,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 2018 2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 2018 4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㊂一㊁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㊁国务院和省委㊁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兜底线㊁织密网㊁建机制的要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 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使残疾儿童家庭获得感㊁幸福感㊁安全感更加充实㊁更有保障㊁更可持续㊂二㊁基本原则(一)坚持制度衔接㊁应救尽救加强与基本医疗㊁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确保残疾儿童家庭求助有门㊁52救助及时㊂(二)坚持尽力而为㊁量力而行坚守底线㊁突出重点㊁完善制度㊁引导预期,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㊂(三)坚持规范有序㊁公开公正建立科学规范㊁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㊁结果公正㊂(四)坚持政府主导㊁社会参与更好发挥政府 保基本 作用,不断推进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更好发挥社会力量作用,不断扩大康复服务供给,提高康复服务质量㊂三㊁总体目标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㊁政府主导㊁残联牵头㊁部门配合㊁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㊂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㊁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㊂四㊁救助对象和条件(一)救助对象救助对象为符合条件的0 14岁(即在申请年度的1月1日,年龄未满15周岁)视力㊁听力㊁言语㊁肢体㊁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㊂有条件的县(市㊁区),可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年龄扩大至17岁㊂(二)救助条件1.具有郑州市常住户口或居住证㊂2.监护人有康复意愿,能够按照相关要求配合做好康复训练㊂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符合以下要求:视力㊁肢体㊁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经医疗机构诊断,有康复训练需求,具有康复潜力,身体状况稳定㊂其中,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主要指针对肢体残疾儿童常见的严重影响儿童正常生活和活动㊁术后效果明显的手术(如先天性马蹄足等关节畸形,先天性关节脱位,脑瘫㊁脊膜膨出后遗症或脑损伤等导致严重痉挛㊁肌腱挛缩㊁关节畸形及脱位等)㊂听力㊁言语残疾儿童:诊断明确,精神㊁智力及行为发育正常,其中人工耳蜗手术要求听力损失重度以上㊁佩戴助听器效果不佳㊁医学检查符合手术条件㊂五㊁救助内容和标准(一)救助内容1.手术㊂为有手术适应症的听力残疾儿童实施人工耳蜗手术,为肢体残疾儿童实施肢体矫治手术㊂2.辅助器具适配㊂为有辅助器具需求㊁经评估后适合配置辅助器具的残疾儿童适配辅助器具㊂3.康复训练㊂为视力㊁听力㊁言语㊁肢体㊁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基本康复训练㊂(二)救助标准1.手术㊂通过多重医疗保险政策按规定报销后,对配置基本型人工耳蜗手术每人给予一次性补助12000元(含人工耳蜗术后调机费),对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每人给予一次性补助17200元(针对住院期间费用)㊂2.辅助器具适配㊂助听器平均补助标准为4800元/人(2台全数字助听器,含适配服务62费),假肢㊁矫形器平均补助标准为5000元/人,轮椅㊁坐姿椅㊁站立架㊁助行器㊁盲杖等平均补助标准为1500元/人㊂3.康复训练㊂视力残疾儿童平均补助标准为1800元/人/年㊂听力㊁言语㊁肢体㊁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平均补助标准为19000元/人/年,其中,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㊁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收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㊁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平均补助标准为20000元/人/年㊂县级政府可根据本辖区实际确定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和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㊁改善功能状况㊁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㊁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㊂每名残疾儿童在同一年度内不得重复享受康复救助㊂多重残疾儿童可由其监护人自主选择康复类别,全年总费用不超过单项康复救助标准㊂将脑瘫儿童康复纳入慢性病管理范围,并探索逐步将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纳入慢性病管理范围㊂六、工作流程(一)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持残疾儿童户口本(居民身份证㊁居住证)或儿童福利机构提交的书面申请㊁残疾人证(医疗㊁康复机构诊断评估证明)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㊂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㊁社会组织㊁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㊂(二)审核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㊁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收养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以及残疾孤儿㊁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由县级残联与民政㊁扶贫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后作出决定㊂县级残联依据残疾儿童监护人提供的残疾儿童户口本(居民身份证㊁居住证)或儿童福利机构提交的书面申请㊁残疾人证(医疗㊁康复机构诊断评估证明)进行审核并公示,同时将救助对象基本信息录入管理系统㊂(三)救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㊂必要时,由市级以上残联和卫生健康等部门指定的医疗㊁康复机构开展进一步的诊断㊁康复需求评估㊂定点康复机构由县级以上残联会同卫生健康㊁民政㊁教育㊁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确定,并实行动态管理㊂定点康复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质并依法登记,机构建设符合国家及省有关部门制定的康复机构规范,取得国家及省有关部门规定开展业务的相应资质,达到康复机构准入标准㊂救助对象中途自行放弃康复训练的,定点康复机构须及时报告县级残联,重新确认救助对象,将变更情况存档备查㊂(四)结算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手术治疗㊁康复训练的,所需费用先按规定通过基本医疗保险㊁大病保险㊁大病补充保险㊁医疗救助解决,剩余部分费用超过补助标准的按照补助标准补助,低于补助标准的据实补助㊂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县级残联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结算周期由县级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㊂经县级残联审核后同意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县级72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明确结算办法㊂七㊁资金保障县级以上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财政投入,建立稳定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保障机制㊂在中央㊁省财政补助基础上,0-14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由市㊁县(市㊁区)两级财政按1ʒ1配套㊂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㊁引导社会捐赠㊂康复救助资金主要用于救助对象的手术㊁康复训练㊁辅助器具适配等㊂救助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规定执行㊂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康复救助资金及其工作经费,统筹使用上级拨付的残疾儿童康复经费和本级经费,做好资金保障工作㊂八㊁组织实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㊂各级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对不作为㊁慢作为㊁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违纪违法的严肃追究责任㊂残联组织和教育㊁民政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㊁卫生健康㊁市场监管㊁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履职尽责㊁协作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深化 放管服 改革,努力实现 最多跑一次 一站式结算 ,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㊂(二)加强能力建设县级以上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残疾人数量㊁分布状况㊁康复需求等情况,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举办公益性康复机构,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㊂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㊂社会力量举办的康复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准入㊁执业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㊁非营利组织财税扶持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㊂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社会参与提供残疾儿童康复服务㊂加强康复人才教育培训培养,不断提高康复服务从业人员能力素质㊂切实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经办能力,确保事有人做㊁责有人负㊂成立残疾儿童康复专家指导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检查㊁指导㊁评估㊁培训㊂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㊁公益慈善组织和残疾人专职委员㊁社会工作者㊁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作用,做好发现告知㊁协助申请㊁志愿服务等工作㊂(三)加强服务评估定点康复机构应严格按照各类残疾儿童康复项目服务规范开展康复训练,与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建立服务档案,制订服务计划,对在训残疾儿童每年度至少进行初期㊁中期㊁末期三次康复服务评估,及时调整服务计划,并将救助对象的服务信息录入管理系统㊂建立康复管理档案,资金管理㊁使用和安全防范等制度㊂做好康复效果评估㊁监护人培训㊁总结等工作㊂市残联会同教育㊁民政㊁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省制定的康复服务评估标准,组织开展康复效果的抽检;县(市㊁区)残联负责残疾儿童康复过程监测,每年对残疾儿童康复效果进行评定㊂可组织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救助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并以适当方式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㊂建立健全康复效果评估机制,形成常规评估㊁阶段性评估和终期评估的整体评估制度㊂各县(市㊁区)残联要定期向上一级残联提交上年度项目实施绩效报告,包括项目执行情况㊁康复效果情况㊁预算82经费投入情况㊁资金使用绩效和管理情况等内容㊂(四)加强综合监管县级以上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列入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残联组织和发展改革㊁教育㊁民政㊁财政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㊁卫生健康㊁审计㊁市场监管㊁广播电视㊁医疗保障㊁扶贫等部门分工协作,共同组织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㊂教育㊁民政㊁卫生健康㊁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商残联组织完善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管理相关政策,共同做好定点康复机构监督管理工作㊂残联组织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㊁退出等监管,建立定期检查㊁综合评估机制,指导康复服务机构规范内部管理㊁改善服务质量㊁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置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康复服务定价机制,加强价格监管;建立覆盖康复机构㊁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 黑名单 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工作,加强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交换共享;积极培育和发展康复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㊂财政㊁审计等部门要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㊁挪用㊁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㊂县级以上残联会同卫生健康㊁民政㊁教育㊁医疗保障等相关部门对定点康复机构进行检查考核㊂考核不合格㊁当年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及安全责任事故的定点康复机构,取消其定点康复机构资格,两年内不得申请㊂(五)加强宣传动员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㊁新媒体等多种手段大力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政策解读和宣传,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内容,了解申请程序和要求,传递党和政府的爱民之心㊁惠民之举,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关心㊁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㊂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㊂2015年4月21日市残联㊁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郑州市0 14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郑残联 2015 33号)同时废止㊂各县(市㊁区)政府要制定出台本辖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配套政策措施㊂市残联要会同相关部门督促指导各县(市㊁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重大情况向市政府报告㊂市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㊂92。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某某某号)、《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某某某某〕某某号)和《某某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某府发〔某某某某〕某某号)和《某某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结合本某某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目标到某某某某年,全面建立与我某某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到某某某某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救助对象重点救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
三、救助内容(一)视力残疾儿童:眼科手术(包括白内障、青光眼、斜视、眼睑疾病、角膜疾病、结膜肿瘤疾病等)、低视力视功能训练、低视力助视器验配。
(二)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助听器适配、听觉言语康复训练。
(三)言语残疾儿童:发声功能和嗓音、言语康复训练及辅助器具适配。
(四)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包括术后调整外固定、外固定拆卸)、康复训练(包括术后外固定佩戴中和拆除后的康复治疗、运动功能、转移功能、认知能力、言语交流、日常生活能力、社会参与能力等)及辅助器具适配。
(五)智力残疾儿童:认知、语言交往、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等领域的康复训练。
(六)孤独症儿童:认知、情绪及行为管理、社交能力、生活自理及社会适应能力等领域的康复训练。
四、救助标准(一)在市级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的残疾儿童救助。
手术类:手术费补助按每人不低于某某某某某元标准(实施人工耳蜗手术的含植入手术、术后开机及某次调机费)。
手术费用不足某某某某某元的,结余费用在项目中综合调剂使用。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制度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湖北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一、康复救助范围(一)康复救助对象为0-6岁(或7-14岁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
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是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
(二)康复救助对象条件。
1、具有汉川市户籍或有效居住证,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残疾评定指定医院、三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2、残疾儿童监护人有康复意愿,预期合理。
3、有康复服务适应指征,并经定点康复机构评估有康复潜力,通过康复服务可以达到功能重建或改善。
二、康复救助内容和标准(一)机构康复训练。
1、脑瘫残疾儿童康复:为脑瘫残疾儿童提供功能评估、康复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救助标准为每人16000元。
2、救助资金主要用于康复训练、康复评估、家长培训、康复教材、康复档案、康复设备、功能房布置和人员培训等费用补贴。
3、多重残疾儿童康复:同一年度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残疾类别接受机构康复训练救助。
三、申请、审核、救助和效果评估(一)申请。
1、评估。
由残疾评定指定医院或三级医院对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进行康复评估(康复需求明确的持证残疾儿童可不进行评估)。
2、申请。
残疾儿童监护人根据评估意见,填写《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持家庭户口本、诊断证明书或残疾人证原件,向汨罗市残联提出申请。
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二)审核。
市残联按照“最多跑一次”的要求,及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2.28•【字号】舟政发〔2019〕8号•【施行日期】2019.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的通知舟政发〔2019〕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制度衔接、规范有序、公开公正、精准高效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到2020年,建成与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康复服务质量全面提升,残疾儿童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明确服务制度内容(一)服务对象。
1.我市0至6周岁,经鉴定符合国家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多重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2.上述对象中有康复适应指征的,年龄放宽至18周岁。
3.0-6周岁中的孤独症、3周岁以下言语残疾儿童需提供《医学诊断证明书》,其余残疾儿童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
7-18周岁的残疾儿童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服务项目和标准。
1.基本康复训练。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
一、总则
二、助救对象
1.符合国家有关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范围的残疾儿童。
2.助救对象需要由当地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证明和相关康复评估报告。
三、资助内容
1.康复治疗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助救对象可享受康复治疗的费用补贴,并由助救对象的家庭选择合适的康复治疗机构。
康复治疗费用将按月发放到助救对象的家庭账户。
2.康复辅具费用:助救对象的康复辅具费用由社会力量资助,助救对象可以免费获得所需的康复辅具。
3.康复教育费用:助救对象在接受康复教育过程中的费用将由当地教育部门出资,保障助救对象的学习权利。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一、总体目标力争到2025年,建立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健全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制度保障,全面实现残疾儿童康复应救尽救,残疾儿童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增强。
二、救助实施(一)救助对象。
具有沙洋县户籍,年龄在0-14周岁,且须有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诊断明确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儿童身体状况稳定,有康复意愿且家庭成员配合。
(二)救助内容。
将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康复训练、辅具适配等基本服务作为救助内容。
每名残疾儿童可重复享受手术、康复训练和辅具适配救助服务。
(三)救助标准。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统筹使用中央、省专项资金,县级配套负担部分纳入县财政预算,从残疾人事业发展经费中统筹使用。
1.手术类项目。
对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四类受助儿童,手术后经医保报销或其他渠道救助后的自付合规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自付合规费用在3000元以内(含3000元)的给予一次性据实补助,超过3000元的部分个人自行承担。
手术类补助经费由县财政纳入残疾人事业发展经费预算予以保障。
2.康复训练类项目。
(1)0-6周岁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6万元,经费来源为中央彩票公益金和省残疾儿童康复项目经费,年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
(2)7-10周岁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经费来源为中央彩票公益金和省残疾儿童康复项目经费,年训练时间不少于6个月。
(3)11-14周岁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救助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年训练时间不少于6个月。
补助经费由县财政纳入残疾人事业发展经费预算予以保障。
3.辅具适配类项目。
为有辅具需求的残疾儿童配发轮椅、矫形器等基本辅具,矫形器可按其生长发育需要每年更换,适配器具每人每年申请不超过2-3件。
辅具适配经费由中央、省专项经费统筹解决,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配套解决。
萍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萍府发〔2019〕5号
萍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萍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萍府发〔2019〕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2019年3月4日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令第675号)和《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8〕2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全面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为残疾儿童接受基本康复服务提供制度性保障。
到2020年,实现0-6岁(不满7周岁,下同)重点保障残疾儿童应救尽救;到2025年,实现0-6岁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
(一)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
加强与基本医疗、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确保残疾儿童家庭求助有门、救助及时。
(二)坚持量力而行、稳步推进。
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在对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儿童福利机构收养的残疾儿童和残疾孤儿康复救助实现兜底保障的基础上,逐步达到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得到基本康复服务。
(三)坚持规范有序、公开公正。
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结果公正。
(四)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发挥政府“保基本”作用,不断推进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篇一】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依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围绕扎实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天津的实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使残疾儿童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第三条坚持政府提供基本保障、市场满足多层次康复服务需求。
健全政府主导的多渠道筹资、服务机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开展捐赠、提供服务。
第四条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衔接。
在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基础上,对个人自费剩余部分提供限额补助。
剩余部分低于限额的,按照实际发生额补助。
第五条本办法确定的救助对象范围、救助内容和标准,各区人民政府必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面落实,在此基础上可根据本区条件扩大范围、增加内容、提高标准并适时调整。
第六条各区残联会同卫生计生、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确定残疾儿童诊断、评估、治疗、康复服务定点机构(以下统称定点康复机构),报市残联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章救助对象第七条救助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年龄一般应为0—7岁,部分项目的救助对象年龄可延长至17岁。
(二)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其父亲(母亲)有本市居住证并连续3年在本市纳税或缴纳社会保险。
(三)持有残疾人证或有定点康复机构诊断证明。
(四)接受本办法所列康复救助项目服务。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1.31•【字号】东府办〔2019〕7号•【施行日期】2019.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9〕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月31日东莞市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为建立健全困境儿童保障制度,确保困境儿童生存、发展、安全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家庭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意识和能力,综合运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安全保障等政策措施,分类施策,精准帮扶,为困境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力争到2020年底,形成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格局,使困境儿童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明显增强,困境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家庭尽责。
强化家庭是抚养、教育、保护儿童,促进儿童发展第一责任主体的意识,大力支持家庭提高抚养监护能力,形成有利于困境儿童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
——坚持政府主导。
落实政府责任,积极制定和完善保障儿童权益、促进儿童发展、加强儿童安全保护的配套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各方资源,加快形成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合力。
XX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
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一、背景与目标1.全面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确保救助工作覆盖面达到100%。
2.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体系,提高康复服务质量。
3.加强残疾儿童家庭支持,提高家庭康复能力。
二、救助对象与标准1.救助对象:具有我县户籍,年龄在0-14岁的残疾儿童。
2.救助标准:根据残疾儿童的不同类型和程度,制定相应的救助标准。
三、救助措施1.康复训练:为残疾儿童提供专业的康复训练,包括听力、视力、智力、肢体等方面的训练。
2.辅助器具:为残疾儿童提供适配的辅助器具,如助听器、轮椅等。
3.教育支持:为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资源,包括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等。
4.家庭支持:为残疾儿童家庭提供康复指导、心理支持等服务。
5.社会融入:组织残疾儿童参加各类社会活动,提高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
四、实施步骤1.调查摸底:开展残疾儿童基本情况调查,建立残疾儿童信息库。
2.制定救助计划:根据残疾儿童的需求,制定个性化的救助计划。
3.实施救助:按照救助计划,为残疾儿童提供相应的救助服务。
4.跟踪评估:对救助效果进行跟踪评估,及时调整救助措施。
五、组织保障1.成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各方力量,推进救助工作。
2.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
3.加大资金投入,确保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顺利进行。
4.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康复服务质量。
5.完善政策法规,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六、预期效果1.残疾儿童生存质量得到提高,家庭负担得到减轻。
2.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康复服务质量得到提升。
3.残疾儿童家庭支持能力得到加强,家庭康复环境得到改善。
注意事项:1.注意救助对象的精准识别,避免误判和漏判。
解决办法:建立多部门联合审查机制,通过社区调查、家庭访问、医疗评估等手段,确保救助对象的准确性。
2.注意康复资源的合理分配,防止资源浪费和不足。
解决办法:定期对康复资源进行评估和调整,根据残疾儿童的实际需求,动态分配康复资源,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使用和管理讲座
DISABLED PERSONS'FEDERATION OF BAISE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 使用管理业务交流
XX 市 残 联 财 务 室 2019年9月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简介
一是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二是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 三是市县级地区财政补助资金
资金 来源
2万元/人·年
补助 标准
严把项目审批关
必要的程序不能少 必要的材料不能缺 集体决策 公开透明
康复救助资金管理实务交流(残联篇)
什么时候可以结算项目资金?——以协议为依据
由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结算周期和结算办法等,并落实到残联与康复 机构双方签订的协议条款中,项目实施中只要求满足协议规定的支付条件,康 复机构即可向残联提出结算申请,由残联审核后拨付资金。项目资金可约定按 进度分次拨付。( 6 4 号 文 第 五 条 )
项目完成后,剩余资金可以支付给救助对象么?
项目实施完成后,个别救助对象额定的救助资金还有剩余的,可以通过适当延 长康复时间,来巩固康复效果,或调剂用于其他残疾儿童康复对象,不应直接 将剩余支付给救助对象。
XXXX 市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DISABLED PERSONS' FEDERATION OF BAISE
动用的救助资金
谢谢大家
XXXX 市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DISABLED PERSONS' FEDERATION OF BAISE
康复救助资金管理实务交流(机构篇)
康复机构救助资金管理有哪些风险点?
1.账务风险:未独立设置项目经费账簿,项目经费收支不清不楚; 2.税务风险:康复机构康复业务属于涉税经营性业务,但未按规定办理税务手续; 3.审计风险:康复费用多头报销、重复报销,虚构业务骗取资金或不按规定实施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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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
2018年12月29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旨在不断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切实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社会保障体系。
《方案》在指导思想、工作目标、救助对象、形式及标准、工作流程、服务机构、经费保障和工作要求七个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为做好《方案》的起草工作,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和市政府领导批示要求,市残联迅速成立**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方案起草小组,负责《方案》研究、制定等相关工作。
起草组成员认真学习研究国家、省、市有关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一系列政策,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精神要求,紧密结合我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际,经过材料收集、研讨调研、集中起草,充分征求市扶贫、教育、民政、卫生计生、人社、食药监、工商、行政审批、质监、财政、发改等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残联意见,经多次修改完善后形成方案。
一是推进“互联网+康复”,充分利用“**市残疾儿童康复需求申报系统”,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康复救助环境,实现康复需求信息直通直达、精准靶向,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简化救助申请流程,
实现救助项目全流程实时动态管理。
提升残疾儿童公共服务均等化、便捷化水平。
二是新增“机构+家庭”支持性康复救助形式。
在做好省规定的机构康复训练救助、“手术+康复”救助和辅助器具适配救助三种形式的基础上,新增“机构+家庭”支持性康复救助,为不具备机构康复条件的0-6周岁残疾儿童、7-14周岁一、二级重度持证肢体残疾儿童,提供一年(10个月)以康复训练指导为主的上门服务。
三是提高省规定儿童受助年限标准,原则上不超过三年,有条件的县(市、区)可继续放宽。
四是明确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主动谋划,2019年3月底前至少单独或牵头有关部门出台1-2项促进本地、本部门落实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施的主要配套措施,分解任务,责任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