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1号令
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结合绵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险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二)基金管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三)效率与公平相统一。
(四)全市统一政策待遇、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信息系统。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区、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参保人员);(三)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省、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二章基金管理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用于医疗保险业务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行政部门对基金进行监督管理;审计行政部门对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两部分组成,分别核算、互不挤占。
个人账户由职工个人缴纳费用和单位缴纳费用按比例划转部分组成,单位其余缴纳费用划入统筹基金。
第七条在完成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收目标任务的前提下,收支出现缺口时,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行政部门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按照绵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基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绵阳五险一金最低标准
绵阳五险一金最低标准绵阳市作为四川省的一个重要城市,其五险一金的最低标准一直备受人们关注。
五险一金是指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
这些是员工的基本福利,也是企业对员工的基本保障。
那么,绵阳市的五险一金最低标准是多少呢?首先,我们来看养老保险的最低标准。
根据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绵阳市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为1695元。
这意味着,企业和员工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不能低于1695元。
而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企业和员工各占一半,即8%。
这也意味着,按照最低标准,企业和员工每个月至少需要缴纳135.6元的养老保险。
其次,是医疗保险的最低标准。
绵阳市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为1695元,缴费比例为企业和员工各占一半,即2%。
按照最低标准,企业和员工每个月至少需要缴纳33.9元的医疗保险。
接下来是失业保险的最低标准。
绵阳市失业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为1695元,缴费比例为企业和员工各占一半,即0.5%。
按照最低标准,企业和员工每个月至少需要缴纳8.48元的失业保险。
再者,是工伤保险的最低标准。
绵阳市工伤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为1695元,缴费比例由企业全额承担,即0.2%。
按照最低标准,企业每个月至少需要缴纳3.39元的工伤保险。
最后,是生育保险的最低标准。
绵阳市生育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为1695元,缴费比例为企业和员工各占一半,即0.8%。
按照最低标准,企业和员工每个月至少需要缴纳13.56元的生育保险。
至于住房公积金的最低标准,则根据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最低缴存比例为企业和员工各占一半,最低缴存基数为1695元。
按照最低标准,企业和员工每个月至少需要缴存84.75元的住房公积金。
综上所述,绵阳市的五险一金最低标准为养老保险135.6元、医疗保险33.9元、失业保险8.48元、工伤保险3.39元、生育保险13.56元,以及住房公积金84.75元。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5.18•【字号】川府发[1999]30号•【施行日期】1999.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的通知(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八日川府发〔1999〕30号)现将《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特提出我省贯彻意见。
一、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原则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是: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决定的要求,从我省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社会经济承受能力有限的实际情况出发,坚持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工作方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工作,用一年的时间在我省基本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水平要与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二、覆盖范围和统筹层次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城镇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中的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应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关于绵阳市调整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编号:人字2014—051号共3页2014 年12月25日
致:集团总部平台部门、各产业集团、直属事业部/子公司、绵阳区域服务中心模拟核算单位
呈报:赵董事长、刘总经理、杨总经理、胥主席
主题:关于绵阳市调整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关于绵阳市调整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各单位:
人力资源部
2014年12月25日
主管:何全勇审核:兰楠拟制:衡娟
(三)门诊特殊重症疾病报销
1、实施细则发布前:未单独拟定相关规定;
2、实施细则发布后:5类门诊特殊重症疾病(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肝、肾、骨髓移植,血友病,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在一个参保有效年度内报销50%,未设上线。
(四)连续参保奖励待遇
1、实施细则发布前:未设连续参保奖励待遇;
2、实施细则发布后:即从2015年起,连续参保缴费且当年没有发生补充医疗保险费用报销的,从次年起,连续缴费每满一年增加0.5%的报销比例,最高比例为100%。发生报销行为后,其连续缴费奖励的报销比例重新计算。
根据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15年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个人筹资标准的通知和关于印发《绵阳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绵人社发〔2014〕25号文件),公司现就绵阳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政策的变化及办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个人筹资方式和标准的变化
(一5年起公司将不再统一组织代扣代缴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由经办机构代扣代缴。
3、若员工本人确认不参保的,须由员工本人带上身份证原件在12月30日前在绵阳市顺河街社保大厅填写放弃参保申请,逾期不申请的将视为同意参保代扣代缴。
五、附件:
1、关于调整2015年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个人筹资标准的通知
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进一步完善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促进绵阳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川府函〔2007〕1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原则:(一)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二)坚持以大病医疗统筹为主,重点保障城镇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需求;(三)坚持统筹协调,保持与我市已经建立的其他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统筹兼顾与相互衔接;(四)坚持群众自愿,实行属地管理;(五)坚持以居民家庭(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六)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基本平衡,略有结余;(七)坚持统筹协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市级适当调剂,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
第二章参保范围第三条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和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具体包括:(一)18周岁以上非从业城镇居民;(二)乡(镇)以上各类在校中小学生(含乡镇各类学校:包括幼儿园、托儿所、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特殊学校学生);(三)未满18周岁非在校少年儿童。
第三章基金筹集第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构成:(一)参保城镇居民和学生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二)政府补助资金;(三)基金利息收入;(四)其他收入。
第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一)非从业城镇居民,筹资标准为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5%(2008年每人271元);(二)在校学生和未满18周岁非在校少年儿童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101元。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具体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绵人社发〔2011〕18号
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2011-03-22关于印发《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绵人社发〔2011〕18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学城劳动保障局,各园区劳动保障中心,市级各参保单位:现将《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保证本市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根据《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中央、省驻绵阳城区和市直属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市级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驻各县(市、区)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本县(市、区)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简称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简称个体参保人员),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第三条《医疗保险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以下规定办理:(一) 《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后新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0日内,到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二) 用人单位在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时,机关、事业单位需提供机构编制部门批文,企业需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全部参保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属地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
(三)参保单位发生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等变更事项时,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到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信息变更手续。
(四)参保单位发生破产、撤销、解散、合并、转让或者其他情形依法终止时,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到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注销登记手续。
绵阳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绵阳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申请表
申请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机构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绵阳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制
填写说明
一、该表用钢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清楚,内容真实,一式三份。
二、“医院等级”一栏由医院填写,机构类型为诊所、药店的不填写。
三、“机构性质”一栏由医院填写,机构类型为诊所、药店的不填写。
四、“申请服务类别” 一栏由申请单位填写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意向。
五、“县市区(园区)医保经办机构意见” 一栏由申请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园区)医保经办机构填写;申请机构为医院的,此栏应当填写初审意见。
六、“绵阳市医保局意见” 一栏由绵阳市医保局填写;申请机构为诊所、药店的,此栏不填写。
七、证照、主管部门的意见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印章。
八、零售药店药品品种提供相关凭证。
九、“共同条件”及“基本条件”中所列项目的证明材料在提交申请表时附后。
十、此表用A3纸双面打印
绵阳市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申请表
按照《绵阳市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办法》(绵人社发〔2016〕5 号)相关规定,申请机构经类型为诊所或药店的,绵阳市医保局意见栏不填写。
于印发《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发[2000]11号2005-03-16各市、地、州劳动(人事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中医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1 44号]和《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川府发[1999]30号),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 22号)精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物价局、中医管理局制定了《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规范和加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1999]2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基本医疗保障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考虑现阶段各方面的承受能力。
(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要与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相适应,既考虑基本医疗需求,又考虑不同层次的医疗消费差别。
(三)基本医疗保险准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必须具有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适宜、治疗效果好等特点。
基本医疗保险准予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设施仅限于参保人员治疗需要的基本生活服务设施。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治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对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对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结合绵阳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险水平与社会经济进展水平相习惯;(二)基金治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三)效率与公平相统一。
(四)全市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治理方法、统一信息系统。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行政治理工作。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行政治理工作。
市和县市区、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便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参保人员);(三)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省、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二章基金治理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治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别得挪用。
收支事情按同级财政行政部门和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报送报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用于医疗保险业务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行政部门对基金进行监督治理;审计行政部门定期对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和治理事情进行审计。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两部分组成,分别核算、互别挤占。
个人帐户由职工个人缴纳费用和单位缴纳费用划转部分组成,单位其余缴纳费用划入统筹基金。
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浮现超支,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行政部门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由政府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绵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绵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绵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统筹层次,增强保障能力,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5〕48号)要求,经市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原则和目标任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行“统一制度、预算管理、总额控制、分级负责”的原则,即:统一政策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管理、统一经办规程、统一信息系统建设。
市级统筹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账户调整(一)市财政局设立绵阳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接收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划转基金、各级财政补助收入、向绵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划拨资金。
各县市区(园区)财政局设立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负责存管市级统筹基金(县级)留存,向本级支出户划拨基金。
(二)市医疗保险管理局设立绵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接收市本级征缴、县市区(园区)上缴的基金收入,向绵阳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
县市区(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设立本级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暂存本级征收的医疗保险费和利息收入等,向绵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划转基金。
2017绵阳社保缴费标准
2017绵阳社保缴费标准
2017年,绵阳市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有所调整,以下是具体的缴费标准及相关政策解读。
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根据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文件,2017年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其中个人缴费比例为8%,单位缴费比例为20%。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其中个人缴费比例为2%,单位缴费比例为10%。
三、失业保险缴费标准。
绵阳市失业保险缴费标准为,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其中个人缴费比例为0.5%,单位缴费比例为1%。
四、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标准。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标准由单位负担,不在个人缴费范围内,具体标准根据当地政策执行。
五、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绵阳市补充医疗保险为非强制性参保项目,由个人自愿参加,具体缴费标准和比例可根据个人需求选择。
六、政策解读。
根据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相关政策文件,2017年绵阳市社会保险费的调整主要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权益,同时也为了更好地应对人口老龄化和就业形势的挑战。
七、结语。
绵阳市社会保险费的调整是为了更好地适应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变化的需要,希望广大职工能够充分了解相关政策,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共同建设和谐稳定的社会保障体系。
以上就是2017年绵阳社保缴费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绵阳市2012年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及待遇表(个人搜集未完成)
绵阳市2012年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及待遇表险种参保范围缴费比例缴费基数(元)医保待遇基本保险城镇职工单位个人上上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特定病种门诊7% 2%门诊特殊重症疾病癌症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白血病骨髓移植术后期门诊治疗、肾功能衰竭肾移植术后期门诊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特殊慢性病糖尿病、高血压、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综合症、器官移植后的排异治疗、冠心病、肝硬化、肺心病、结核病、甲亢、慢性肾功能不全、银屑病、各种恶性肿瘤的门诊放化疗、心脏换瓣术后及心脏安置起搏器术后、慢性白血病、精神分裂症、甲减按照住院比例报销补助700元//人年;患有两种以上的补助1000元∕人年住院住院医保费用医疗机构等级报销比例城镇居民筹资标准为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5%,18周岁以上非从业城镇居民200元/人,年职工起付线及比例起付额以内:无等级及社区卫生机构200元,一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700元(退休人员各降100元);市外医院1000元三级88%(退休人员92%)二级92%一级、无等级及社区)95%居民起付线及比例起付额以内:无等级及社区卫生机构200元,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700元三级60%一、二级70%无等级及社区80%城镇居民连续参保缴费满5年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在原基础上每满一年提高1%的报销比例,最多提高10%;中断缴费后续保的居民,从续保之日起重新计算缴费年限。
2012年城镇职工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城镇居民最高支付限额为11万元。
在校学生在校学生和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少年儿童(含幼儿)30元/人年生育医疗报销待遇(一次性支付金额)流产引产顺产难产检查安、取环输卵管输精管门诊200住院600中期800中晚期12001500 2800 400正常80残缺200结扎1500复通2800结扎800复通1800 三无人员医疗保险救助金给予全额补助单位全部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1、女职工顺产生育假98天;难产假113天;多胞胎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5天。
绵阳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重症病种管理实施细则
绵医险发〔2012〕1号绵阳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关于印发《绵阳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重症病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市级各参保单位、市级各定点医疗机构:现将《绵阳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重症病种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主题词:医疗保险 门诊特殊重症病种 管理 实施细则 通知抄送: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绵阳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办公室 2012年6月29日印发绵阳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重症病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加强门诊特殊病种的管理,根据《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绵阳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按照《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绵阳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门诊特殊重症病种(以下简称特殊重症病种):(一)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含血液透析、腹膜透析);(二)肝、肾、骨髓移植术后的抗排斥治疗;(三)恶性肿瘤手术及放化疗;(四)白血病骨髓移植术后。
第四条待遇标准(一)参保人员患特殊重症疾病在定点医院门诊就医按住院处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
(二)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因门诊特殊重症疾病发生的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用发生额合并计算,执行最高限额。
(三)门诊特殊重症疾病自申报备案之日起开始亨受待遇。
一年申报备案一次,第二年需继续治疗的,应提前一个月进行续期申报备案。
需住院治疗的,按住院相关规定享受待遇。
第五条 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一)肾透析治疗:因患慢性肾功能衰竭而采用的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治疗;电解质、乙肝病毒标志物、肝(肾)功能、血(尿)常规检查;降血压药、促红细胞生成类药物。
(二)肝、肾及骨髓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免疫抑制剂、降血压药、因免疫制剂引起的白细胞减少而用的升白细胞药物;肾穿刺、环孢素浓度测定、B超、彩色多谱勒、肝(肾)功能、血(尿)常规检查。
医保政策综合试题(十四)试题及答案
医保政策综合试题(十四)试题及答案综合100题您的姓名: [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 《绵阳城乡细则》规定,因分娩发生严重并发症的,其分娩和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按城乡居民医保住院费用政策规定报销。
[单选题] *A.对(正确答案)B.错2. 《绵阳城乡细则》规定,参保居民在本市中医医院执行下一级医疗机构报销政策。
[单选题] *A.对(正确答案)B.错3. 《绵阳城乡细则》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能重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单选题] *A.对(正确答案)B.错4. 《绵阳城职细则》规定,医保经办机构每年按照履行服务协议情况对定点医药机构进行综合考核。
[单选题] *A.对(正确答案)B.错5. 《绵阳城职细则》规定,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因不符合支付条件扣减费用由定点医药机构承担,不得转嫁给参保人员。
[单选题] *A.对(正确答案)B.错6. 《绵阳城职细则》规定,定点医药机构每月10日前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上月费用审核和拨付。
[单选题] *A.对(正确答案)B.错7. 《绵阳城职细则》规定,参保人员在市内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门诊医疗费用实行单次划卡直接结算。
[单选题] *A.对(正确答案)B.错8. 《绵阳城职细则》规定,参保人员在非门诊慢性病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单选题] *A.对(正确答案)B.错9. 《绵阳城职细则》规定,参保人员出院需要带药的,急性病不超过7天剂量,慢性疾病不超过15天剂量,特殊情形不超过1个月。
[单选题] *A.对(正确答案)B.错10. 《绵阳城职细则》规定,因病情需要市内转市外、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相互转院治疗的,每次均需支付起付标准。
[单选题] *A.对(正确答案)B.错11. 《绵阳城职细则》规定,定点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办理医保住院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劳社部函[2000]4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劳社部函〔200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加快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按照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要求开展医疗保险经办业务,我部制定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一经办基本医疗保险事务,特别是要做好基金的征缴、管理和支付工作。
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真执行《管理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各管理环节的岗位职责与工作制度,加强基金管理各操作环节的监控。
省一级的实施办法要报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备案。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切实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统计信息、档案资料的管理制度,并按部的统一规划开发相关的数据库。
三、要注意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我部将有计划地组织各地及统筹地区经办医疗保险业务的骨干进行业务培训。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也要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对具体经办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四、各地在落实《管理规定》的过程中,要善于发现、认真研究、及时解决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改进工作、完善管理,涉及全局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反映。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2我的文件夹/...../更多资料请访问.(.....)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机关、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按《办法》规定的缴费比例由财政局核拨给单位,由单位向社会医疗保险中心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条凡参保的单位,均应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和《职工基础数据登记表》,退休人员凭本人退休证或劳动局、人事局等部门的批准文件,经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核对无误后,统一印制医疗保险证件和职工医疗保险卡(IC卡),由职工本人保存并作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凭证。
第四条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上年度工资总额低于我市平均工资60%的困难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我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征缴,所筹资金全部进入统筹基金。
第五条本年度调入或转业到我市工作的职工,没有明确工资总额数据的,以上年度我市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劳动合同期满未被续聘的职工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上年度我市社会平均工资作为计缴基数,按原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由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七条参保单位的银行如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职工如有增减,应及时到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职工死亡15日,死亡职工所在单位必须到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办理证、卡、个人金的注销、转移手续。
职工调动时若有欠缴、漏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原单位补缴,未缴清前不转移医疗保险手续。
第八条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8〕22号)规定不享受按月支付退休金待遇的人员,不享受本规定的退休人员同等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参保职工享受退休医疗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为:男职工30年,女职工25年。
《办法》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办法》实施后符合国家规定退休的人员,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办理在职转退休医疗手续当月的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比例,一次性补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同等医疗保险待遇。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2.01•【字号】绵府发〔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绵府发〔2018〕3号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七届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2018年2月1日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精神,结合绵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险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二)基金管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三)效率与公平相统一;(四)全市统一政策待遇、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信息系统。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区、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参保人员);(三)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省、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二章基金管理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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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进一步完善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的通知》,结合绵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一)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二)基本医疗保险效率与公平相统一;(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研究、风险评估及行政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第四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管理办法。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四)城镇个体工商业者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参保人员);(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各类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六)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省、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二章基金征缴管理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以下简称个人账户)两部分组成。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分别核算,互不挤占。
第七条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缴费基数以上上一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最低缴费基数据实缴纳,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费率为7%;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费率为2%,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第八条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上上一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纳费率为9%。
第九条参保人员必须达到一定缴费年限方能享受退休医疗保险待遇,具体规定如下:(一)累计缴费年限满20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建立个人账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不足20年的参保人员,以清偿当年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标准,按7%的缴费比例,由单位或个人一次性趸缴补足20年后,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建立个人账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条统筹区域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时,只转移参保关系和个人帐户资金,统筹基金不转移,交费年限互认;从统筹区域外转入本市的参保人员,其原参保地区的缴费年限可以接续,在本市必须实际足额缴费满10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参保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发生欠费时,按下列规定处理:(一)欠费3个月后,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当年缴清欠费的,可连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跨年度补缴,只计缴费年限,不享受欠费当年的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三)经申请批准后的特殊情况欠费,并按规定足额补缴欠费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利息后,可补记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欠费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四)欠缴医疗保险费的滞纳金计算标准按社会保险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初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中断一年以上接续参保关系的,自参保缴费之日起,满12个月以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本办法规定予以支付,个人账户从缴费当月起计入(成建制参保除外)。
第十三条军队转业、复员退役到地方工作的人员,应在一年内接续医疗保险关系,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超过一年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视为参保中断。
第十四条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按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统筹基金按国家、省的规定计息,利息部分纳入统筹基金管理。
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按同级财政和上级社保部门规定的时限报送报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用于医疗保险业务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监督管理;审计部门定期对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统筹基金出现超支时,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由政府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三章个人帐户管理第十七条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按一定比例建立。
45周岁以下的参保人员按缴费基数的3%建立个人账户;45周岁以上(不含45周岁)的参保人员按缴费基数的4%建立个人账户;已缴够规定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以本人上年基本养老金(退休费)为基数,按4%的比例建立个人账户。
第十八条个人账户属于参保人员个人所有,可以结转和继承,个人账户原则上不得提取现金。
个人账户支付范围为:(一)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产生的费用;(二)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三)异地出差、探亲在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四)住院医疗费用中起付线及按比例支付的费用。
第十九条个人账户基金利息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统筹地区外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可随养老金一并支付给参保人员,第二十一条个人账户基金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筹管理。
第四章医疗保险待遇第二十二条参保人员参保后按规定享受相应的门诊和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门诊医疗费主要由个人账户支付,住院医疗费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
第二十三条统筹基金为参保人员支付下列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本办法规定报销范围内的费用:(一)住院医疗费用;(二)因患特殊疾病需长期进行门诊治疗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三)因病丧失全部或部分行动能力,在定点医疗机构开设的家庭病床发生的医疗费用;(四)门诊抢救发生的抢救医疗费用;(五)住院期间因所在医疗机构条件限制发生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的检查和手术费用;(六)因工作、居住等原因经批准在异地就医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四条参保人员因病住院,超过起付标准后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医院级别确定,一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700元。
符合条件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住院医疗服务协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无等级医院、乡镇卫生院,下同)200元,市外转诊起付标准为1000元。
特殊情况起付标准可进行适当减免。
(一)参保人员因艾滋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不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二)年满100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员,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不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三)参保退休人员在统筹区域内的一级、二级和三级定点医院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降低100元。
(四)参保人员因精神病、恶性肿瘤手术及放化疗,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及移植手术,肝、肾、骨髓移植术后的抗排斥治疗,慢性白血病,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及骨髓增生性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在定点医疗机构多次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一年计算一次起付标准。
起付标准按参保人员年度内所住定点医疗机构的最高级别确定。
(五)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在统筹区域由低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转往高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由专科医院转往综合医院,只补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差额;由高级别专科医院转往同级别或低级别综合医院或由高级别定点医院转往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再另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已按本条规定执行起付标准的参保人员,办理门诊特殊疾病和家庭病床时,应按门诊特殊疾病和家庭病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支付起付标准。
第二十五条统筹基金对参保人员的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应达到上上一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
余下部分由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支付,应达到上上一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
第二十六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其费用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扣除个人自付的费用后,由统筹基金根据医院级别按比例支付:三级医院88%(其中参保退休人员按92%比例支付),二级医院92%,一级医院95%(含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了住院医疗服务协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医院)。
第二十七条下列费用需参保人员先按一定标准支付后,再按前款标准纳入统筹基金支付:(一)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费15%的费用;(二)住院期间使用的各种特殊医用材料,个人先自付一定比例的费用(进口材料25%、合资材料20%、国产材料15%)。
第二十八条住院期间的特殊检查费用、特殊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15%后,再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报销。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公布。
第二十九条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按医院级别和物价部门的定价标准纳入统筹基金支付。
第三十条统筹基金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项目付费、单病种付费和定额结算等相结合的支付方式,与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结算:(一)参保人员门诊就医或购药,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或药费,凭社会保险卡(或专用医保卡)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记账,由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二)参保人员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保关系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个人结算。
第三十一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参保人员的家庭病床、慢性病、特殊疾病门诊、异地就医(含市外转诊)等申请进行审核。
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医保服务管理第三十二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参保人员就医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即时结算。
第三十四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按年度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