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白晓燕”事件看新闻与司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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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白晓燕”事件看新闻与司法的关系

事件回顾

1997年4月14日,台湾著名女影星白冰冰的独生女白晓燕遭绑匪绑架,绑匪要求白冰冰以500万美金作交换条件,白冰冰接到绑匪电话后,当晚9点向警方报案。但当警方准备采取秘密的方式来营救人质、缉拿绑匪的同时,台湾各大媒体纷纷闻风而动,见缝插针,竞争“独家报道”。各媒体派人守在白冰冰家门口,为了躲避警方的驱赶,有的记者扮成槟榔小弟,有的则扮起了货车司机,还利用长焦距摄影器材拍摄白宅内的景象。记者们甚至采用最新的电子设备监听警方通讯,驾车或租用直升飞机跟踪警方行动,以至于警方不得不频繁更动通讯方式和使用暗语,还故意传播假信息,以干扰记者的行动。当媒体得知绑匪通知白冰冰交款和碰面时,便出动10多辆汽车紧随其后,有些媒体甚至在绑匪约她碰面的地点开来了一辆电视转播车。由于媒体的介入,绑匪在向白冰冰多次催要赎金未果之后,感到躲得过警方躲不过记者,于是气急败坏,疯狂撕票。当事人白冰冰悲愤地质问:“不知这些记者究竟是在救我女儿,还是在逼绑匪对我女儿下毒手?”之后,一些媒体又刊出白晓燕被害后双手反绑、全身赤裸、面目全非的照片。事后有听众在广播专题讨论中表示:“白晓燕‘幸好’死了,即使歹徒没有撕票,一个女孩子的裸照被这样公开,她也只有死路一条了。”

“白案”熙熙攘攘了七个月,三名凶嫌在此期间仍到处流窜作案,后来两名嫌犯林春生、高天民畏罪自杀。主嫌犯陈进兴在同年11月18日又劫持在台湾的南非外交人员,使社会刑事案演变为国际事件。“恶贯满盈”的陈进兴在逃亡期间,还主动投书大众媒体,挟持人质当夜,更成了电视的“热门主角”。在他与警方长达二十四小时的谈判中,十三家电视台和电台中断所有的常态节目,马拉松式地对此事件做全程报道。在直播过程中,许多言论未经查证便被立即传播给大众。

荒诞的是,电视媒体竟让绑匪现身表述,他与妻子相见的“感人画面”也出现在观众面前,而凶徒如何走上黑道的故事,更在一夜间纷纷出台;媒体有意无意间竟把一个罪孽深重的凶徒塑造成一个“悲剧英雄”。

一、简要分析台湾媒体在此事件中的影响和原因

1、传媒全天候跟踪报道,干扰警方秘密侦破活动,妨碍人质营救工作。案发后第二天,当地两家日报《大成报》与《中华日报》为争抢独家,竟先行把消息曝光。4月23日,案情未明,《第一手报道》便作了详细报道。

2、不顾当事人尊严和感受强行采访,刊发不应公开发布的图片或细节,侵犯受害者及家人的隐私。在事件过程中,台湾多家媒体24小时守候在白冰冰家门口,甚至利用高科技手段窥探白家内部。记者不仅对白冰冰本人贴身盯梢,并对白案有关人员和所有进出白家的人都强行跟踪采访、摄影,这些做法严重侵犯了被采访人的尊严和个人隐私。而且记者不顾当事人心中的感受,提出各种尖锐的问题,也是不人道的做法。一些传媒又刊出大幅受害人的照片,使被害人及其家人遭受第二次打击。

3、媒介过度炒作案件,详尽描述犯罪手法,残忍情节,误导社会风气。4月26日当天出版的一张报纸的大字标题充分体现了各媒体当时的心情:《守秘12天媒体拂晓总攻击》。“中国电视公司”率先以字幕方式播出新闻快报,随后,“中华电视台”、台湾电视公司也纷纷跟进,在此事件中三台前后共动用了上百人次在白家守候;各家有线电视台也分别在最快的时间报道了这一事件;在报章方面,“4·14”绑票案成为以后几天各报的重头新闻,其中报道最多的报纸,每天竟用5个整版的篇幅来报道白晓燕事件。媒体的过度炒作可能给普通受众造成冷漠的“旁观者”心理,更可能为他人所效仿。据台湾“内政部”统计,近十年,每年发生的绑架勒赎案件均在95件以上,其中去年发生156件,这在一定程度上与媒体对绑架案件手法、细节、过程的详尽报道不无关联。

台湾新闻界自律机构新闻评议会制订的道德规范中有相应的条文:

“采访重大犯罪案件,不得妨碍刑事侦讯工作。”(《台湾报业道德规范》第一条第三款);“绑架新闻应以被害人之生命安全为首要考虑,通常在被害人未脱险前不报道。”(同上,第三条第六款);

“新闻或广告不得刊登裸体或猥亵照片。”(同上,第六条第三款);

“有关犯罪及风化案件之新闻,在处理技术上应特别审慎,不可以语言图片描述犯罪方法,并避免暴力与色情镜头。”(《台湾电视道德规范》第四条第四款);

可见,台湾新闻界对新闻道德在认识层次和行为层次上有着很大的差距。台湾新闻评议会只是新闻从业人员的民间社团组织,缺乏必要的行政处分权,新闻道德规范的实现只能通过个人的道德良知来维持,在纯商业的竞争机制下,媒体为了提高自身的收视率或销售量,尽管会面临道德上的不利评价,但不会受到实质上的制裁,反而会借由社会的轰动效应,实现更高的经济效益。

二、新闻媒体在司法活动中的角色——新闻与司法的关系

“白晓燕”事件充分说明了某些新闻媒体没有正确行使媒体的权利,没有正确认识到和处理好新闻与司法的关系,使新闻媒体在司法活动中充当了不光彩的角色,妨碍了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然而,应当看到,司法与传媒在最终价值的追求方面是一致的,根本目标都是追求社会的公正与正义。司法通过法律来解决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以追求法律上的公正与正义;传媒则通过舆论来评判是非,扬善贬恶,以追求社会道德上的公正与正义。

1、新闻媒体需要介入司法活动。

新闻媒体是信息的集散地,是连接公民、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纽带、桥梁,集中体现社会舆论,引导社会舆论。新闻媒体的职责就是向社会传播公众关心的、新近发生和发现、具有典型性或独特性的客观事实、人物、理念及其言论。知情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其他权利运用和实现的前提和要件,面对纷繁复杂的现代社会公共事务,人们直接获取信息的能力有限,所以新闻媒体便成为公民实现其自身权利的有效途径。公民通过媒体了解有关司法的重要新闻,实现了知情权;公民又通过媒体对新闻事实发表意见,实现了表达自由,同时又可以促进司法的公正。

7月5日,中国农村民营企业家孙大午,因被控非法融资1.8亿人民币被正式逮捕。而他的被捕,并没有像另一个富豪周正毅被捕那样获得舆论的叫好。相反,自从中国媒体公开报道孙大午因非法集资被捕后,很多学者都站出来,为孙大午鸣不平。“我们之所以关注“孙大午案”,是由于我们一向关注民营企业家,关注民营经济的发展与命运。资金匮乏导致的“供血不足”,是民营经济不能有更大发展空间的“命门”。但任何“输血作业”,都应当、也必须在法律准许的框架内进行。学会尊重和遵守法律,是民营企业家摆脱“草台班子”形象,真正成为一种社会进步力量必须经历的过程。我们关注“孙大午案”,还由于我们希望有关部门能为民营经济的发展创造更好的生存环境,开辟更广阔的融资渠道。“这是《中国新闻周刊》关于河北民营企业家孙大午案的一段论述。孙大午案自从立案以来就受到了媒体的广泛关注,围绕孙大午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及民营企业家的命运问题,在媒体的主导下,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争论。同时也正是由于传媒对司法案件的正当介入,使孙大午案受到了高度的重视,并最终得到了比较公正的判决。

同时,为了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和每个公民的权利不受公共权力侵犯,必须对国家权力进行限制,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一项地位特别的国家权力,因而它在权力运作过程中,必须要接受新闻舆论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是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的一种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是扩大公民有序参与政治的重要手段,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因而,新闻舆论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是新闻媒体义不容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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